2020年司考民法-物权法讲义:所有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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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所有权一般理论)

《物权法》(所有权一般理论)

所有权与产权的关系: 1.产权是上位概念,所有权是下位概念。

2.财产权与非财产权相对应,它是指以财产利益 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凡是具有 经济价值的都可以纳入产权的范畴。 3.产权可以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所有 权只是物权的一种,所以也是财产权的一种。 产权是经济学对财产的表达;财产权是法学对财产 权利的表达。

(二)继受取得 1、概念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 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财产的所有权。
2、分类: (1)移转的继受取得 权利主体变更而内容没有变更,如所有权的让 与、债权的让与。 (2)设定的权利取得 前权利主体仍然保有其权利,而基于该权利设 定了性质不同的权利,如设定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 等。


讨论:如何理解所有权的限制

二、共有权 (一)、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共同享有对某项 财产的所有权。共有财产只有一个所有权,不是分 别所有。

2.特征
共有的主体为复数——共有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物 或者集合物——共有人平等地(按份或等份)享有 权利并承担义务

2、我国使用权的特殊内涵
土地使用权——独立的物权类型 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收益权
收益权的主要内容为孳息的收取,孳息是财 产上产生的收益。孳息分为依物之自然生长规律而 生的天然孳息和依民事法律关系而生的法定孳息。
(四)处分权 1.概念 处分权是指所有人对财产进行消费和转让的 权利。处分权是财产所有人最基本的权利,也是 财产所有权的核心内容。 2.分类 (1)直接消耗财产的事实上处分 (2)通过法律行为处置财产的法律上处分。法律上的 处分意味着物的转让。

司法考试民法精讲:第七章物权概述(第三节)

司法考试民法精讲:第七章物权概述(第三节)

⼀、物权法定主义 关于物权的创设,有两种⽴法例:⼀是放任主义,即物权的创设依当事⼈的意思,法律上不予限制;⼆是法定主义,即法律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不允许当事⼈依其意思设定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

现代各国民法,⼤都采法定主义⽽排斥放任主义。

如《⽇本民法典》第175条规定:“物权,除本法及其他法律所定者外,不得创设。

” 物权法定主义是在罗马法时代就已经确定的原则。

在罗马法上,具有物权属性的权利有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益权、抵押权和质权等。

这些权利的类型及取得⽅式都由法律做了明确规定,⾮以法定⽅式取得这些权利的,法律不予保护。

以后⼤陆法系各国物权法均毫⽆例外地继受了罗马法确定的这⼀原则。

其原因主要是: (1)整理旧物权类型的需要。

近代物权法定主义原则是资本主义民法⾸先完全确⽴的。

当时针对⼗分复杂的封建⼟地关系,为避免允许种种繁杂的权利登记⽽造成的混乱结果,使权利体系得以简明化,民法上需要对物权(主要是⼟地权利)的类型及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这样规定的更深层次的意旨在于:⼀⽅⾯限制⼟地所有权的效⼒,不赋予所有权⼈任意设定他物权的权限;另⼀⽅⾯限制过多繁杂的权利对⼟地及其他财产所有权的束缚,从⽽赋予所有权以独占性、完全性。

(2)物尽其⽤的考虑。

物权与社会经济有密切的联系,如果允许任意创设物权种类,对所有权设定种种的限制和负担,会影响对物的利⽤,以法律明确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尽量将切合现实的物权形式纳⼊物权法,建⽴能够满⾜社会经济关系的发展需要的、权利种类简明的、权利效⼒明确的物权体系,有助于发挥物的效⽤。

(3)保护交易安全的要求。

物权具有排他性,通常会涉及第三⼈的利益,所以物权的存在及其变动应⼒求透明。

如果允许当事⼈⾃由创设物权,不仅易给第三⼈造成损害,⽽且还给物权的公⽰增加了困难,因为法律不可能对每⼀种当事⼈所创设的物权都提供相对应的公⽰⽅法。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法定化,便于物权的公⽰,以确保交易的安全和快捷。

物权法中的所有权界定

物权法中的所有权界定

物权法中的所有权界定物权法是我国民法总则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和保护人们的财产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物权法中,所有权是其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之一,也是最常见的一种权利形式。

所有权的界定在物权法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下面将对物权法中的所有权界定进行详细探讨。

一、所有权的概念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最充分、最直接、最完整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物权法上最高的权利形式,具有排他性、绝对性和依附性等特点。

所有权人可以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绝对的支配权,其他人不得侵犯或侵害其所有权。

二、所有权的主体在物权法中,所有权的主体是指享有所有权权利的主体,即所有权人。

所有权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只要具备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所有权人可以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最充分的支配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三、所有权的客体所有权的客体是指所有权人所享有所有权权利的物体,即物权法所保护的客体。

物权法所保护的客体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两大类。

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等,动产包括各种动产物品。

所有权人对于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都可以享有最充分的支配权。

四、所有权的内容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利。

占有是指所有权人对物体的实际控制和支配,使用是指所有权人对物体进行使用和利用,收益是指所有权人从物体中获取利益,处分是指所有权人对物体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行为。

五、所有权的限制在物权法中,所有权并非是绝对的权利,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所有权的限制包括法律规定的限制和合同约定的限制。

法律规定的限制包括国家法律对所有权的限制规定,合同约定的限制包括合同双方对所有权的约定限制。

六、所有权的保护在物权法中,所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侵犯或侵害所有权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所有权的保护包括追索权、排除权、拆除权等权利。

所有权人可以依法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所有权权利,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全书 核心讲义 ( 物权法 第十七章 所有权 )【圣才出品】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全书 核心讲义 (  物权法  第十七章 所有权  )【圣才出品】

第十七章所有权所有权,是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财产享有的占用、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一、所有权基本原理1.所有权的特征(1)所有权是绝对权。

(2)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3)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的权利。

所有权不仅包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还包括了对于物最终予以处分的权利。

(4)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占有、使用、收益甚至处分都能与所有人发生全部或部分的分离(如设定质押),但只要没有发生使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所有人就仍然保持着对于其所有的财产的支配权。

(5)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2.所有权的内容所有权的内容,是指所有权所具有的功能。

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占有。

(2)使用。

(3)收益。

包括孳息和其他收益,孳息包括法定孳息与天然孳息;其他收益如利润等。

(4)处分。

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所有权的最基本的权能。

处分可以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

①事实上的处分,是在生产或生活中使物的物质形态发生变更或消灭;②法律上的处分,是指依据所有人的意志,通过某种法律行为对物进行处分。

3.所有权的取得方法(1)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依法在物最初产生时取得或不依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物的所有权。

原始取得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①生产、劳动;②先占。

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的动产;③收取孳息;④添附取得。

包括附合、混合、加工三种形式;⑤没收与征收;⑥因时效经过而取得。

我国未规定时效取得;⑦无主财产归国家所有;⑧善意取得。

(2)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或依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物的所有权。

继受取得的方式主要有:①买卖;③赠与;③互易:④继承。

4.所有权的消灭(1)因民事法律行为造成。

①抛弃。

这是以消灭所有权为目的的单方法律行为。

②合同转让。

这是指当事人之间关于转移所有权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造成,如标的物因自然损耗而灭失,因不可抗力而灭失,因侵权行为而灭失等。

民法物权编 所有权考点总结

民法物权编 所有权考点总结

民法物权编所有权考点总结●所有权的概述●概念●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特征●完全性●整体性●弹力性●排他性●永久性●权能●占有●占有权能和所有权分离而属于非所有人时,非所有人享有的占有权同样受法律保护,所有人不能随意请求返还原物,恢复其对所有物的占有●分类●所有人占有●非所有人占有●合法占有●非法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使用●收益●孳息和利润●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的收益权能仍归所有人●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法律上的处分●排他性●所有权的主要形式●国家所有权●国家所有权的取得●没收●赎买●积累资金●税收●征收、征用●罚款和罚金●依法取得无主财产●国家所有权的内容和客体●岛国无地藏海水●矿藏●水流●海域●无居民海岛●城市土地●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国家所有权的行使●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所有权的取得●原始取得●劳动生产●收取孳息●天然孳息●按照原物的自然规律而自然滋生和繁衍的新的独立的物●产生无损于原物,孳息能与原物通过人工方式或自然方式分离而成为独立的物●法定孳息●根据法律的规定,通过就原物实施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取得的由原物派生出来的孳息●法定孳息是因财产交由他人使用而产生,如果财产由所有人自己运用而产生收益,则不是法定孳息●孳息的归属问题●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交易习惯为孳息在没有与原物分离之前,由原物所有人享有,原物所有权转移后,孳息的所有权随之转移●国家强制(用物权法的方法规制行政行为)●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定场合下,国家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不顾及所有人的意志和权利,直接采用没收、征收、国有化、税收等强制手段取得所有权的方式●征收集体土地●应依法及时支付足额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及其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土地●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挪用贪污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征用●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组织、个⼈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2020年司考民法-物权法讲义:动产所有权

2020年司考民法-物权法讲义:动产所有权

2020年司考民法-物权法讲义:动产所有权动产所有权以动产为其标的物。

所谓动产,是指性质上不须破坏、变更而能够移动其位置的财产。

与不动产所有权相比较,法律对动产所有权的内容和行使限制较少,所有人有更充分的支配权。

一、原始取得1、善意取得(1)概念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此处的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

(2)构成要件A、能够是动产和不动产△注意:动产必须是占有委托物--自愿(基于合同、共相关系而丧失占有)占有脱离物--遗失物、盗窃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所有权人(遗失人)有权选择a、主观标准,2年(除斥期间)内,自知道或者理应知道之日起算,从第三人处能够索回自己的遗失物(a)原则上是无偿取回(b)第人三自拍卖、有经营资格的出卖人处取得,所有人返还价金后取回b、直接要求物权处分人赔偿--注意这里的诉讼实效问题(两年)B、占有人、名义登记人实施无权处分行为C、第三人为善意D、第三人支付对价---受让价格合理E、第三人取得动产占有或者变更不动产登记----已经交付或者登记(3)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A、在原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原权利人丧失标的物所有权,而受让人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获得标的物所有权。

B、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让与人与受让人基于有偿法律行为而发生债的法律关系,在受让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以后,理应承担向让与人支付价款的义务,而不能根据让与人无权处分而拒绝支付价款。

C、在原权利人与让与人之间,因为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是所有权发生转移,所以原权利人无权要求让与人返还原物,只能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赔偿责任,也能够要求让与人返还不当得利。

【历年真题】:2004-3-7 、2008-3-13(4)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理解善意取得制度时,理应注意以下几点:A、除了动产能够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外,不动产上也能够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所有权重点知识点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所有权重点知识点

所有权概述「所有权的特征」1.所有权是绝对权。

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2.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的物权。

3.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所有权人在其所有的财产上为他人设定他物权后,虽然占有等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但所有权并不消灭。

当所有物上设定的其他权利消灭,所有权的负担除去以后,所有权恢复其圆满的状态。

4.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所有权的内容」1.占有2.使用3.收益4.处分「所有权行使的限度」1.行使所有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2.行使所有权不得妨害他人的合法权益;3.行使所有权时必须注意保护环境、自然资源和生态平衡;4.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或将其他财产收归国有。

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与其他所有权「国家所有权」1.国家专有。

2.国家所有权的行使直接行使;授权行使;投资行使。

3.谁来行使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集体所有权」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3.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私人所有权」1.私人所有权的主体不仅是自然人个人,还包括私人投资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企业,还有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及私有法人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合伙企业。

2.私人的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私人依法可以独立出资或者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企业,享有出资者权益。

除了法律规定属于国家和集体的所有权客体及法律禁止成为私人所有权客体的以外的物,都可以成为私人所有权的客体。

「法人所有权」1.企业法人所有权是企业法人在法律和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

出资人对其出资的企业享有出资者权益,包括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和义务。

2.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团法人等适用有关法律和章程的规定。

所有权概述

所有权概述

所有权概述李绍章一、所有权的概念(一)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其所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独占性支配权,这种独占性的支配,在法律上体现了物对所有人的最终归属,从而使财产关系特定化和稳定化。

法国经济学家布朗基把所有权看作是“推动人类智慧的最有力量的原动力”,法国大律师兰盖则提出了“法律的精神是所有权”这一著名命题,马克思曾评价说,兰盖的这句话“表明了他见解的深刻”。

西方近代所有权制度之确立有赖于如下三种理论假设:人性恶假设构成所有权之伦理学基础,资源稀缺性理论构成所有权之经济学基础,理性秩序假设构成所有权之哲学基础。

所有权在物权体系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其为产生他物权的基础,是最典型、最基本的物权。

所有权制度不仅是一个国家经济体制的法的基石,而且也是社会整体发展与个人人格健全的必要基础。

各国民事立法无不重视对所有权的规制,努力构建适合本国国情的所有权法律制度。

我国1986年《民法通则》规定了财产所有权,该法实施20年以来,为规范和调整财产所有权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物权立法也在试图精心构建一套有利于维护物的归属秩序的所有权规则,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第二编专门规定了所有权。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这是立法给出的所有权定义。

关于所有权的定义,在立法例上主要有两种:列举式和概括式。

列举式是从具体列举所有权的权能或内容的角度加以规定,例如我国《民法通则》与《物权法》的规定;概括式是不列举所有权的具体权能,而是抽象概括所有权的内涵或性质加以规定,例如《德国民法典》第903条规定,所有权是所有人在不违反法律或第三人权利的范围内,得自由处分其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应注意者,概括式的定义多见于物权法理论研究与物权法教学之中,列举式的定义多见于物权立法或者民事立法之中。

《物权法》(所有权-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建筑区分所)

《物权法》(所有权-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建筑区分所)
有权。
共同共有的主体称为共有人,共 同共有财产的所有权由共有人享
有。
共同共有关系可以在家庭关系、 婚姻关系、合伙关系等基础上产
生。
共同共有的性质
共同共有是一种相对的共有形式,与按份共有相对立。在共同共有中,共有人对共 有财产的权益不以份额为基础,而是基于共同关系而享有所有权。
共同共有的特点是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权益是平等的,没有份额之分。
在共同共有中,共有人不能对共有财产主张分割,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消灭时才能 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共同共有的权利与义务
共同共有的权利
共同共有人享有对共有财产的全部所 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的权利。
共同共有的义务
共同共有人有维护共有财产安全的义 务,有承担共有财产的管理、维护和 修缮的义务,有承担共有财产的税费 、保险费的义务等。
除了专有部分外,建筑物的其他部分 如电梯、走廊、屋顶等则为共有部分, 由所有业主共同拥有。
建筑区分所的性质
建筑区分所有权是一种复合型的物权, 包括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和共有部分的所 有权。
建筑区分所有权还具有相互性,即业主 之间需要相互协作,共同维护建筑物的 整体性和功能性。
建筑区分所有权具有排他性,即每个业 主对自己的专有部分享有独立的权利, 其他业主不得干涉。
物的安全和卫生等。
在建筑区分所有权中,业主的 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关联的,业 主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也需要履 行相应的义务。
建筑区分所有权中的权利和义 务关系是调整业主之间关系的 重要法律依据,对于维护建筑 物的正常运转和业主的合法权 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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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建筑区分所有权
建筑区分所的定义

司考民法经典讲解:所有权-7页word资料

司考民法经典讲解:所有权-7页word资料

司考民法经典讲解:所有权所有权取得方式(一)继受取得——依赖原权利人的意思(主要依据法律行为)(1)基于合同:转移所有权的合同:买卖、互易、赠与、借款、供用水电气动产:合同+交付=所有权不动产:合同+登记=所有权(2)继承一般认为也属于继受取得(二)原始取得——不依赖任何人的意思(依据事实行为或是事件,不可能有法律行为)1、劳动生产、孳息——第一个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因此不依赖任何人的意思2、公法方式——征收、征用、税收、罚款、没收、国有化3、私法方式:(1)先占:①对象:能够先占的只能是无主物中的一种,即抛弃物。

其他绝大部分的无主物归国家所有(如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②标的: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适用;尸体、国家所有资源、他人独占性资源也不适用)③先占人必须在事实上占有该物,且在主观上有取得该物所有权的意思;④。

先占是瞬间行为,一经成立,即取得所有权;⑤先占是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件;(2)拾得:发现+占有遗失物:是指非基于所有人意志而暂时的丧失占有(动产,不动产不适用);遗失物的规则同样适用于:失散的饲养动物、漂流物1、拾得人义务:①一般要“物归失主”,找不到失主的交给国家机关,公告6个月后无人认领归国家。

②拾得人或保管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物毁损灭失的,应负赔偿责任2、拾得人权利:①无权取得报酬(有悬赏广告除外),但因返还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失主偿还(法定之债)②有权请求所有人支付为保管拾得物的而产生的费用(属于无因管理的费用)③领取人拒不支付费用的,拾得人、保管部门可以行使留置权。

3、拾得人拒不归还而自行使用收益的——属于不当得利法律|敎育网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返还所有人。

同时拾得人丧失了费用偿还请求权与报酬请求权。

注意:拾得人拒不归还而加以处分的:第三人不适用善意取得无偿转让——权利人可以主张向其追回。

有偿转让:(1)权利人可向受让人追回遗失物注意:受让人通过拍卖、向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得情形下,权利人追回时应当向受让人支付所付的费用。

《物权法》所有权——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建筑区分所有

《物权法》所有权——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建筑区分所有

判决后,王女与陈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
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虽然王女尚未
取得房屋产权证,但是王女出示了其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且周男未在合同上签字。据此,陈某有理由相信房屋归王女所有。
从诚实信用原则和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综合全案考虑,应判决房屋 买卖合同有效,并继续履行为宜。故,2010年5月二审法院做出终审
知识要点:
一、所有权的概念、特征及本质 二、所有权的权能 三、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四、善意取得制度 五、共有权的概念、特征及类型 六、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区别 七、建筑区分所有权的概念、特征及本质
三、公有、按份共有、共同共有
(一)公有财产 1、概念:公用财产包括领海、领空、公共道路、
港口、公园以及其他供公众直接使用的财产。公用 财产属于国家所有,不得转让,不得作为取得时效 的客体。
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 定为按份共有,但有家庭关系的除外。
3、形式: (1)夫妻共有 (2)家庭共有 (3)共同继承遗产 (4)因合同而产生的共同共有(合伙收益) (5)法律推定的共同共有 (6)集体所有为特殊的共同共有
4、效力: (1)权利
按法律或约定平等的占有、使用,对于财产的收益, 不是按比例分配,而是共同享用,对于共有财产的 处分,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2)义务
对外义务:发生债务或者是对第三人造成伤害的, 全体共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对内义务:平均分担(合同)各种费用,。
5、夫妻共有财产——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 夫妻共同财产制
法定夫妻财产制 (1)共有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
共同所有: ①工资、奖金; ②生产、经营的收益; ③知识产权的收益; 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高频考点:所有权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高频考点:所有权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高频考点:所有权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高频考点:所有权(一)物权变动1、物权的取得: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指非基于他人继存权利而去的物权,一般是基于事实行为而取得物权,如先占、添附或者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如善意取得或者取得孳息。

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继存权利而取得物权,一般是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依据继受取得的方式不同还可以分为移转的继受取得和创设的继受取得,移转的继受取得是指物权人将自己享有的物权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转移给他人,如继承、买卖。

创设性继受取得是指在他人所有的标的物上设定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而取得他物权,如设定抵押权。

2、物权变动模式(1)意思主义:物权的设定与转移因当事人的债权意思表示二而发生变动。

我国现行法规定的物权变动模式,既非债权意思主义,也非债权形式主义,而是一种特有的模式——物权意思主义。

这一模式的主要内容是:①物权合意是物权变动的充分必要条件;②在当事人无明确的物权合意的情况下,采交付要件主义,即推定交付中具有物权合意,交付是物权变动的充分必要条件,但有证据证明交付不是基于当事人意思的除外;③承认包括不动产在内的善意取得制度,通过对抗力规则和善意取得制度来解决交易安全问题。

这种模式既具有其自身的价值与合理性,也符合我国物权变动的传统和习惯。

我国正在进行的物权立法不宜轻易将其否定。

3、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已交付的物权对抗未交付的物权;登记不是物权变动的要件,仅为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即未有物权合意或交付,即使进行了登记,也不必然导致物权的变动,经登记的物权变动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公共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1、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是指一栋建筑物内区分出的住宅或者商业性用房等单元,必须具备构造上的独立性和使用上的独立性。

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考试民法讲义我们司法考试学员问:何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我们解答: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的是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内容节选:(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的是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2)建筑物区分所有的要件基于物权客体的独立性原则,区分所有的特定部分,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可以为建筑物区分所有的客体。

这些条件有:A.须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即被区分的部分在建筑物的构造上,可以被区分而与建筑物其他部分隔离。

B.须具有使用上的独立性,即建筑物被区分的各部分,可以为居住、工作或其他的目的而使用。

C.须在构造上具有共用的部分,即各专有部分人为了利用其专有部分必须利用共用部分,如一住宅楼,各单元房的住户必须共用一个楼梯,必须共用一条通道等等。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A.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

专有部分是在一栋建筑物内区分出的住宅或者商业用房等单元。

该单元须具备构造上的独立性与使用上的独立性。

为各区分所有人单独所有,在性质上与一般所有权并无不同。

但是,业主行使其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受到下列限制:a、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b、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B.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建筑物的共用部分为相关区分所有人所共有,均不得分割。

各区分所有人对共有部分,应按其目的加以使用。

共有部分的修缮费以及其他负担,由各区分所有人按其单独所有的部分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来分担。

此种共有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按份共有,但是不得请求分割。

转让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必须同时转让共用部分的共有权,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不得分开转让。

民法所有权概述

民法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一般理论:所有权——是指一切为人们所拥有、控制财产的权利,不仅有体物(如:房屋、汽车),还包括无体物(如:权利),都归自己所有。

法律概念:所有权——仅指对有体物的所有权。

将所有权的客体,原则上限于有体物,在立法技术上较为科学,在法理上较为严谨。

这点,也是所有权与股权、知识产权、债权等其他财产权相区别的基本界限。

(一)概念指所有权法律制度,即有关于所有权法律规范的总和;1.指所有权法律关系,即法律确认的特定人与不特定人之间的基于物质资料的归属与支配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指所有人对其使用物依法享有的权利,即所有权法律关系之内容的权利方面。

(各国民法典在给所有权下定义时,都在这一意义上使用所有权概念。

)3. 我国《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民法学中,“所有权”这一概念通常在三个意义上使用:所有权是绝对权1.所有权具有排他性2.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3.所有权具有弹性力、回归力的权利4.所有权具有永久性5.(这是指所有权的存在,不能预定其存续期间,当事人对所有权存续期间的约定是无效的。

)(二)特征二、所有权的内容所有权的内容:是指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于其所有物可以行使的权能。

“权益”与“权能”的区别:所有人自己使用所有物,以满足其生产、生活需要的利益。

(1)将所有物交他人使用,以收取对价的利益(2)以所有物作为举债的担保,而融通资金的利益(3)1、权益:为所有人独享所有物之一般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利益,包括:《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权能:为利用所有物,而实现其对所有物的独占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与手段。

第四节 所有权概述2020年11月8日15:30占有(1)所有权人对于财产实际上的占领、控制。

使用(2)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并不损毁其物或变更其性质而加以利用。

独角兽法考(民法)物权法-所有权

独角兽法考(民法)物权法-所有权

第三章所有权一、所有权概述(一)所有权的概念【第39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最完整的物权,他物权基于所有权而产生,具有全面性、整体性、弹力性、排他性和恒久性。

所有权的内容包括:1.占有;2.使用;3.收益;4.处分:所有权的核心(1)事实上的处分——→物的物质状态发生变更或消灭——→通过事实行为——吃之(2)法律上的处分——→物的物质状态未发生变更或消灭——→通过法律行为——卖之(二)物权法中规定的所有权类型1.国家所有权★考点1:记住那些仅仅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城市土地、矿藏、水流、海域、无线电普、国防资产。

“城市地、海水矿、无国防”!水土防海无处藏!★考点2:征收和征用【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物权法第四十四条】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

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2.集体所有权撤销权: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63条)3.私人所有权二、享有所有权的特殊方式:共有(一)按份共有1.按份共有的份额如何理解?(1)分份额的享有所有权,此时,所有权只有一个!(2)份额为抽象份额,非具体份额:所有人的份额均及于标的物之全体。

2.对于共有物的管理、处分(1)保存行为:单个共有人可为之(2)处分行为:①事实上的处分→改良行为→2/3份额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另有约定除外。

2020司法考试《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2020司法考试《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2020司法考试《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2020司法考试《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在人们的一般观点中,所有权是指一切为人们所拥有、控制的财产权利,不但有体物,如土地、房屋、汽车,甚至无体物,如权利,都归自己所有。

但是,在法律观点中,所有权是指对于有体物的所有权。

将所有权的客体原则上限于有体物,在立法技术上较为科学,在法理上较为严谨。

这是所有权与其他财产权相区别的基本界限。

否则,如果认为所有权的客体包括无体物,那么债权、专利权、商标权、人身权都是所有权的客体,不但法律概念缺乏科学性,而且也会导致适用法律原则的错误。

财产所有权是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属于物权,即直接管领一定的物的排他性权利,与同属于民事权利的债权构成财产权的两个分类。

与债权相比,所有权具有以下的特征:第一,所有权是绝对权。

所有权与债权不同,债权的实现,必须依靠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主要是作为;所有权不需要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他人不加干预,所有人自己便能实现其权利。

所有权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所有权人以外的一切人,他所负的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所有权人行使其权利,是一种特定的不作为义务。

基于所有权与债权的这种区别,法学上把所有权称为绝对权,把债权称为相对权。

第二,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所有权属于物权,具有排他的性质。

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其行使权利的干涉,并且同一物上只能存有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

当然,所有权的排他性并不是绝对的,特别是在我国,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对于集体所有权或个人所有权实行干预是常见的,也是必需的。

但是,作为与其他财产权尤其是与债权的区别,所有权的排他的性质还是十分明显的。

第三,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的物权。

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其所有物实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内容面、最充分的物权,它不但包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还包括了对于物的最终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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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司考民法-物权法讲义: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
我国《物权法》对于所有权没有设定义性的规定,只在第39条规定了所有权的四项权能。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39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特征
(1)所有权是绝对权。

(2)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3)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4)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5)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的权利。

二、所有权的内容
1、占有
所谓占有是民事主体对于标的物实际上的占领、控制。

占有首先是一种事实状态。

所有对自己标的物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

所有人能够自己占有标的物,也可交给他人予以占有。

经所有人同意而取得占有的人为有权占有,而若非所有人未经所有人的同意而对标的物实行的占有则为无权占有。

2、使用
所谓使用是指依照物的性质和用途,并不毁损其物或变更其性质
而加以利用。

使用权能一般由所有人自己行使,也能够由非所有人行使。

3、受益
所谓收益是指收取标的物的孳息。

孳息分为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

前者指依法律关系取得的利益,后者指果实、动物的生产物以及其他
依物的用法收取的利益。

收益权能一般由所有人行使,他人使用所有
物时,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收益归所有人所有。

4、处分
所谓处分是决定财产事实上和法律上命运的权能。

处分分为事实
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

(1)前者是在生产或生活中使物的物质形态发生变更或消灭;
(2)后者指改变标的物法律上的命运,也就是改变标的物之权利
归属状态。

法律上的处分包括:转让标的之所有权,将标的物为他人
设定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典权等),将标的物为他人设定担保物
权(包括抵押权、质权)。

△没有处分权能而对标的物实行法律上的处分称之为无权处分,
其后果为效力待定。

三、所有权的征收与征用
法人、其他组织及公民所有的财产不可侵犯,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家只有在基于公共利益需要的时候,才能依法对私有财产实行
征收或者征用。

1、征收
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强制取得原属于私人或
者集体所有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行为。

根据《物权法》规定,为
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能够征收集体所有的
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理应
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
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理应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理应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2、征用
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强制取得原属于私人或
者集体所有的财产的使用权的行为。

《物权法》规定,因抢险、救灾
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能够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
产或者动产。

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理应返还被征用人。

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理应
给予补偿。

3、区别
征收与征用的主体都是国家,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均是
强制性的。

但是两者之间仍存有区别:
(1)法律效果不同。

征收是财产所有权发生了变化;征用是所有权没有变化,使用权
暂时发生了变化。

所以征用的结果,如果标的物没有灭失,则仍需要
返还给权利人。

而征收则不存有返还的问题。

(2)适用对象不同。

征收是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不包括动产;征用则于不动产
和动产均可适用。

(3)适用条件不同。

虽然征收和征用都是为了公共利益,但是征用还要求必须是为了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

无论征收还是征用,除了适用于所有权外,还能够适用于用益物权及担保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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