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岗位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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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

上海师范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

上海师范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2016年5月)根据上海市教委、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实施细则》([2011]94号文件)和《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上海师范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和本校岗位设置后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一、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比例,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需要设置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在限定的岗位数额内,聘任符合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专业技术人员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具备相应的外语和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符合国家和学校制定的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受聘教师职务的人员,必须持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受聘部分其他系列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关系列的任职资格证书。

三、按需设岗,按岗聘任。

正高岗位,严格控制;副高岗位,向个别博、硕点少的新兴学科适当倾斜;中级及以下岗位规范设置。

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各单位要根据学校下达的职务岗位控制数,自主设置明确职务系列和学科方向(全校统筹的除外)。

岗位设置必须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学校为特别优秀的中青年人才开辟绿色通道,每年仍设若干正、副高预备岗。

四、坚持学术标准,遵循学科规律,统筹规划,分类指导。

坚持公开、公平和择优的聘任原则。

五、坚持一致性原则,申报人员所从事的教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工作应与所申报岗位的学科领域相一致。

六、坚持逐级晋升原则。

第二章聘任范围一、我校正式在编及人事代理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和“双肩挑”人员。

因工作岗位变动(包括外单位调入)需平级或晋升转聘职务系列的人员,应在新的岗位工作满一年后应聘。

人才引进人员按照引进协议应聘。

二、高校教师(含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科学研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图书资料、实验技术等系列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均由本校组织实施。

上海大学任课教师资格、职责及考核办法

上海大学任课教师资格、职责及考核办法

上海大学任课教师资格、职责及考核办法上海大学任课教师资格、职责及考核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任课教师的职责,完善教学工作的考核办法,同时理顺实验课程教学和理论课程教学的关系,解决实验课程教学与理论课程教学相脱节的矛盾,使两者有机结合,以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进一步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任课教师的任职资格主讲教师必须具有讲师资格或硕士以上学位。

新任教师必须经过教师岗位培训并根据《上海大学新教师任课资格认定条例》进行资格认定后才能上岗任教。

任新开设课程的教师,根据《教学工作管理条例》中“关于各类教师为本科生开课的若干规定”,必须对新开设课程进行试讲评审,试讲评审合格后方可开设新课。

二、任课教师的职责1、教师应为人师表,严谨治学,从严执教;禁止在课堂上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淫秽内容;也不允许在课堂上借题发挥、发泄不满。

2、任课教师有义务选用在体系和内容方面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启发性、适用性的近三年出版的新教材和优秀教材。

教材的选用要符合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

同时,任课教师要主动跟踪国内外实验领域新技术的发展,更新实验内容,逐步增加实验教学课时数;明确指定与主讲教材相匹配的中、外文必读书目、辅助教学用书和参考资料,配备有利于所学知识融会贯通的练习题、思考题及实验题目,以便学生进行课外学习。

3、任课教师应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明确重点,注意难点;编写比较详细的讲稿和教案;应不断更新和充实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以适应学科发展和实践应用的需要。

4、任课教师应掌握先进的授课、实验手段和方法,开设开放性菜单式实验;选定适当的案例进行案例教学;多采取课堂讨论的形式,启发和引导学生积极思维,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积极采用双语教学,提高学生的外语运用能力;做到课外有明确的答疑辅导时间,使学生能在教学大纲所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地选择实验教学内容,在一定程度上自主合理地安排实验时间;不断检测教学目标实现的情况。

5、任课教师应积极参与教学研究和课程建设工作,组织和参加编写实验课教学大纲及实验指导书的工作;积极从事实验室的各项建设工作,以科研课题推动实验室的发展,积极参加先进实验平台、实验仪器设备的研制工作。

上海师范大学第三附属实验学校国培计划校本研修管理与考核制度

上海师范大学第三附属实验学校国培计划校本研修管理与考核制度

上海师范大学第三附属实验学校国培计划校本研修管理与考核制度(一)研修管理机制一、背景分析我校作为一所九年一贯制学校,正处于转型发展的关键期。

全体教师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亟待飞速发展;青年教师尤其是职初期教师和新进教师急需制度培训和实务培训;创新智能校本课程群是推进学校“博雅”课程建设的重要途径。

因此,开展分层分类的校本研修活动对于优化师资队伍、进一步提高教师专业能力、打造优质精良的“博雅”教师团队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

二、研修主题“博雅教育”理念下教师队伍分层分类发展的实践和研究三、研修对象2016学年在岗教职工、新进教师四、研修时间2016年7月——2017年6月五、研修安排1、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贺峥、童灵窕副组长:蒋海英、林燕华组员:胡艳晖、张旭群、瞿海瑛、徐慧惠、陆志文、王健博、罗珺2、研训形式(1)专家辅导报告;(2)教师主题论坛;(3)分组交流讨论;(4)自主学习。

六、相关人员职责1、校级管理员根据区级国培计划培训计划及相关内容,结合学校基本校情制定相应的校本研修计划。

组织校内教师开展并参与学习活动,及时做好相应的活动记录以及简报,保障国培计划校本研修方案顺利实施。

2、教研组长教研组活动以教研组长为中心,负责开展各阶段校本研修活动的组织和实施。

在培训阶段及时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组织组内学校教师按时开展开课、听课、评课、交流、以及晒课等各类相关活动3、备课组长各年级、各学科备课组长根据教研组制定的学习活动开展组内小范围研讨交流活动,备课组长积极履行好自己的职责,配合教研组完成相关的学习研讨活动。

4、学员在职在岗的相关教师履行好学员职责,根据学校及教研组、备课组的安排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各阶段学习计划,并在学习过程中积累学习素材,改进教学效果。

(二)考核制度一、网络平台学习二、校本研修各类人员主要考核指标。

学生学习指南-上海师范大学

学生学习指南-上海师范大学

学生学习指南(适用于专科学生)(二)上海师范大学教务处二○一一年八月目录一、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1)二、关于公共体育课的规定 (16)三、上海师范大学考场规则 (18)四、上海师范大学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处理条例 (21)五、关于应征入伍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25)六、第二专业修读规定 (26)七、校徽管理规定 (29)八、关于我校学生办理自费出国留学、旅游、探亲、定居手续的规定 (30)附录:关于专升本学生学籍管理与学位授予的补充规定 (32)关于执行学籍管理条例的决定校长办公会议2011年8月29日通过为了全面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加强教学管理,经研究,同意教务处对《学生学习指南》中的各项规定所作的修订与补充,并授权教务处对相关规定作出解释。

希望全校学生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希望学校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做好宣传工作,使各项规定得以贯彻执行。

上海师范大学2011年8月29日一、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本规定特为我校专科学生制定。

具体如下:一、入学、注册与考勤(一)新生入学应持本校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等,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校,经审核证件符合规定后,办理缴费入学手续。

(二)新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必须在《报到须知》所规定的时间内向招办请假,获准后生效,但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三)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

情节严重者,将交由有关部门查究。

(四)校医院在对新生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患有教育部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严重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上海师范大学青年教师助教工作制度实施办法

上海师范大学青年教师助教工作制度实施办法

附件7:上海师范大学青年教师助教工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为全面贯彻《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文件精神和实施《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为加强青年教师培养,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工作中的示范指导作用,使青年教师尽快适应和熟悉高校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建设高素质的教学团队,根据上海市教委《关于完善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助教工作制度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对象新应聘到校从事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工作年限未满三年,不具有副教授(或副研究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位的教师岗位人员(不限于专技职务的助教),每位新教师需配备教学和科研导师。

二、助教工作的基本任务1.进一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忠于教育事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培养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吃苦耐劳的学术精神;2.虚心向指导教师学习,尽快掌握教学各环节的基本要求和方法,了解教学管理和运行的规章制度,弄清教学计划的基本结构、课程构成、其他教学环节以及所承担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3.在随堂听课阶段,努力完成指导教师制定的学习任务,随堂听指导教师为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讲授的全部课程,参加答疑、批改作业、实验指导及其他教学环节,并参与指导教师的科研工作;4.在试教实践阶段,在指导教师指导下担任一门课程的部分教学任务(不少于该门课程三分之一的教学任务),必须按课程要求认真备课、撰写教案及制作多媒体课件,做到课前与指导教师沟通试教内容、要点及主要教学方法,课后征求指导教师意见,及时改进不足之处,调整教学方法。

三、指导教师的聘任条件及职责青年教师助教工作实施导师制度,指导教师选拔实行院系推荐与导师自愿相结合,每位导师同时指导的培养对象不超过2人,由学院审批后报人事处、教务处备案。

1.指导教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师德高尚、爱岗敬业、治学严谨、学术造诣较深、教学经验较丰富;2)原则上应具有教授职务,少数教学科研俱优的副教授;3)至少主讲一门全日制普通本科课程,教学效果良好;4)具有与主讲课程有关的较深厚的理论基础知识。

《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实施细则《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实施细则导语:为更好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加强上海高校内涵建设,完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后本市高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制定本细则。

下面是小编收集的《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一、结构比例和岗位数额1.各高校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岗位数额应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要求,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执行。

在各市属高校完成首次岗位设置、岗位聘任工作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核拨本市委属高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的通知》(沪教委人〔2004〕12号)停止执行。

2.根据市人力资源部门关于规范“以聘代评”单位职务聘任备案管理制度的要求,上海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每年应将上一年度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总量增减和聘任情况分别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二、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1.高等学校初聘各级职务的教师应当具备规定的学位学历条件。

(1)教授:具备博士学位,并担任5年及以上副教授职务;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8年及以上副教授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担任9年及以上副教授职务;获得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并担任11年及以上副教授职务。

(2)副教授:具备博士学位,并担任2年及以上讲师职务;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5年及以上讲师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担任7年及以上讲师职务;具备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并担任8年及以上讲师职务;博士后出站人员在站进行博士后研究的时间可视同于担任讲师职务的年限。

(3)讲师:具备博士学位;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2年及以上助教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担任3年及以上助教职务;具备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担任5年及以上助教职务,并学习过硕士研究生主要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教辅及其他系列岗位竞聘量化考核细则

教辅及其他系列岗位竞聘量化考核细则

教辅及其他系列岗位竞聘量化考核细则教辅及其他系列岗位竞聘量化考核项目共分以下4项:四项内容以100分计。

1.资历积分(权重0.6)(1)任职年限权重0.2以最高现任专业技术职务年限为满分计算基准率,基准率乘以个人任职年限即为任职年限积分。

计分公式为:权重(20)÷最高任职年限×个人任职年限(2)工作年限权重0.4以最高工作年限为满分计算基准率,基准率乘以个人工作年限即为工作年限积分。

计分公式为:权重(40)÷最高工作年限×个人工作年限2.业绩积分(权重0.2)以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为依据计分。

测评等级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

参加测评人员包括竞聘人员所在的处、室所有工作人员,学院各处、室、系负责人,学院领导班子成员。

计分标准:满意计2分,基本满意计1分,不满意计零分。

以最高得分为满分计算基准率,基准率乘以个人得分即为业绩积分。

计分公式为:权重(20)÷最高得分×个人得分3.出勤积分(权重0.15)依据近三年实际出勤时间来考核计分。

请事、病假累计在15天以下(含15天)视为满勤,计100分。

请事、病假累计在15天以上60天以下(含60天)每天扣0.5分。

请事、病假累计在60以上90天以下(含90天)每天扣1分。

请事、病假累计在90天以上计零分。

计分公式为:个人得分×权重(0.15)4.获奖积分(权重0.05)每人只计近三年以来所获得的最高奖项一次。

奖项分综合奖与单项奖计分:国家级综合奖计5分,单项奖计4分;省级综合奖计4分,单项奖计3分;市级综合奖计3分,单项奖计2分。

上海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实施意见

上海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实施意见

上海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实施意见 (审议稿)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教 学、科研、管理工作整体水平及办学质量效益的提高,为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等提 供依据,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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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原则在客观、公正、公开基础上,按照分类管理、按类考核原则,严格对照岗位职责和任务 要求进行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岗位聘任相结合,注重工作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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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核对象范围1.考核对象范围 考核对象范围为与我校建立聘用关系或一年以上用工关系的教职工。

2.下列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1)病假、事假累计超过 6 个月的人员; (2)校人才服务中心待聘人员; (3)来校工作不满 6 个月的人员。

3.有实习期或见习期的新录用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实习期或见习期考核;其他新聘用教职 工参加试用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转正、定级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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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参加国内外脱产进修学习、合作交流且时间已达 6 个月以上的人员,不参加当年度考 核,待进修学习结束、回校工作后,根据其进修学习工作情况进行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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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15.赴校外挂职锻炼的教职工,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级。

在挂职单 位工作不足 6 个月的由原单位进行考核, 挂职锻炼结束的当年由挂职单位提供有关情况, 原单 位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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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享受学术休假的教师岗位人员,学术休假期限内的教学工作量不予考核。

三、考核时间安排年度考核工作按学年度进行,时间段从前一年的 9 月 1 日起至本年的 8 月 31 日止,学校 组织考核工作时间为每年的 8—9 月。

具体时间安排以当年度考核工作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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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职业 道德和师德师风;能,主要考核业务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以及学术研究、教书育人、管理服务 的创新;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绩,主要考核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 量、效益和贡献。

上海师范大学科学研究奖励办法(修订)第一条奖励目的与原则为促进我

上海师范大学科学研究奖励办法(修订)第一条奖励目的与原则为促进我

1.申请奖励的在职教职工必须完成岗位规定的科研工作量。 2.本奖励办法只适用于第一署名单位为“上海师范大学”的第一责任者,以 及第一作者单位和通讯联系单位都为“上海师范大学”的通讯作者。 第五条:奖励程序 1.学校每年集中对符合上述奖励范围的项目及成果进行奖励。 2.符合上述奖励条件者,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内将成果登录《上海师范大学 科研管理系统》(社科)或(科技),并上传论文原件、奖励证书、专利证书原 件照片或扫描件等有关材料。 3.各单位进行网上初审,文科由社科处、理工科由科技处审核后并在全校 范围内公示。 4.经公示无异议,报主管校长批准后,予以奖励。 第六条:其他 1.奖励过程中的争议事项,由校“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委员会”讨论决定。 2. 二级单位、学科(基地)所制定的科研奖励办法,以及其他涉及到科研 的奖励规定,须分别报社科处、科技处审核备案。 3.科研奖励的收入所得税由获奖者个人承担。 4. 奖励成果被举报有剽窃、抄袭、弄虚作假或其他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等行 为的,将移交至校“学术和伦理道德委员会”裁定。 5.根据《上海师范大学绩效工资实施方案》(试行)的有关规定,科研奖 励总额若超过预算的额度,则由学校统筹按比例核算。 第七条:本办法(修订)文科部分由社会科学管理处负责解释,理工科部分 由科学技术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修订)每两年修订一次,本次执行时间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1 月修订 附件一
《社会》 《民俗研究》
《中国教育学刊》 《全球教育展望》 《比较教育研究》 《教育发展研究》 《现代教育技术》 《教师教育研究》
心理学
《心理学报》
体育学
《体育科学》
中国语言文学
《文学评论》 《中国语文》

学院岗位考核实施方案

学院岗位考核实施方案

学院岗位考核实施方案一、考核目的。

学院岗位考核是为了全面评估员工在岗位上的工作表现,促进员工个人成长和学院整体发展,建立科学、公正、公平的考核机制,激发员工工作激情,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考核对象。

学院岗位考核对象包括全体在职员工,不包括试用期员工。

三、考核内容。

1. 工作业绩,包括员工在岗位上的工作成果、完成情况、工作态度等方面的表现。

2. 专业知识和技能,包括员工所需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掌握程度、应用能力等方面的表现。

3. 团队合作,包括员工在团队中的协作能力、沟通能力、团队精神等方面的表现。

4. 自我成长,包括员工在岗位工作中的自我学习、提升能力、解决问题能力等方面的表现。

四、考核方式。

1. 定期考核,学院将每年定期进行一次全员考核,具体时间为每年年底。

2. 不定期考核,学院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定期考核,以评估员工在特定工作任务中的表现。

3. 考核方式,考核方式包括个人自评、部门经理评定、同事评价、学院领导评定等多种方式,综合考虑员工在不同方面的表现。

五、考核标准。

1. 工作业绩,根据员工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工作成果的质量和数量等方面进行评定。

2. 专业知识和技能,根据员工所需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掌握程度、应用能力等方面进行评定。

3. 团队合作,根据员工在团队中的协作能力、沟通能力、团队精神等方面进行评定。

4. 自我成长,根据员工在岗位工作中的自我学习、提升能力、解决问题能力等方面进行评定。

六、考核结果处理。

1. 优秀,对于工作业绩、专业知识和技能、团队合作、自我成长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员工,学院将给予相应奖励和表彰。

2. 合格,对于工作业绩、专业知识和技能、团队合作、自我成长等方面表现合格的员工,学院将给予肯定和激励。

3. 不合格,对于工作业绩、专业知识和技能、团队合作、自我成长等方面表现不合格的员工,学院将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辅导,并制定改进计划。

七、考核结果运用。

学院将根据员工的考核结果,合理分配工作任务、晋升岗位、调整薪酬待遇等,激励员工持续提升工作表现。

师范学院实验室工作人员工作考核办法

师范学院实验室工作人员工作考核办法

师范学院实验室工作人员工作考核办法实验室工作人员是高等学校教学、科研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实验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组织安排1.各院(部)应组成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考核。

2.实验室工作考核每学年举行一次,各院(部)应于每学年末完成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考核材料及结果应存档保管。

二、考核范围与内容1.考核范围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经学校批准外出进修学习、挂职锻炼、参加省直派出工作队时间在半年以上者不在该考核范围。

2.考核内容(1)思想品德;(2)工作态度及工作量完成情况;(3)实验教学:实验备课、实验准备、辅导、实验报告批改、实验课程考核及实验开出率等;(4)实验研究:实验方法的改进、实验技术的改进、课题研究、实验材料制作等;(5)实验室管理: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验材料的供应、仪器设备的调试、管理、养护与维修、实验室清洁卫生与环境优化、实验室的安全措施。

三、考核程序1.被考核人员应对本年度工作进行总结和自评,自评材料交院(部)考核小组。

2.各院(部)考核小组根据各方面情况,对考核对象进行综合评价,写出综合评语。

综合评语的内容应包括: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及表现、实验课的完成情况、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执行情况、物资管理状况、实验技能水平及研究成绩、实验室安全、卫生状况等。

四、考核等级及标准考核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

其中优秀率不得超过总考核人数的20%。

1.优秀等级标准与要求:(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开放,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遵守国法校纪。

(2)事业心强,工作积极,能出色完成本岗位的工作量。

(3)实验教师:实验课前准备充分,实验课中辅导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实验的开出率达到教学大纲的要求,教学实验质量高、效果好,学生反映良好,学生的实验成绩优良率在80%以上。

大学辅导员岗位考核办法

大学辅导员岗位考核办法

大学辅导员岗位考核办法第一章考核的宗旨和原则第一条为切实发挥辅导员岗位的育人作用,激励和促进学生辅导员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创造性的开展工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及《**大学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辅导员岗位的考核,旨在落实辅导员工作岗位职责,科学评价岗位绩效,充分实现岗位价值。

第三条考核原则一、客观、公正、公开和民主的原则二、定性和定量相结合,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三、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四、自评、学生评价、组织评价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四条辅导员岗位考核内容依据《**大学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工作条例》规定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确定。

第五条辅导员岗位考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思想政治教育工作:1、学生形势政策课的组织情况;2、发生国际国内重大事件时对学生的引导情况;3、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第二课堂活动的开展情况;4、对学生的思想主流和存在问题的把握和有效的引导情况。

二、学生事务管理和服务工作:1、指导班级组织建设和对学生干部的培训情况;2、评优表彰活动的组织和指导情况;3、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对违纪学生的调查和教育情况;4、预先警示制度的执行情况;5、组织学生参加学校和学院举办的重大集体活动的情况;6、学生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移交情况;7、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的情况;8、班级贫困生档案的建立和助学工作的开展情况;9、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和服务的情况;10、与班主任的协调与沟通的工作情况;11、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12、协助有关部门作好学生管理工作的其他情况。

三、学生党务指导与管理:1、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情况;2、学生支部的建设情况;3、学生党员的教育和管理情况。

四、教学与科研工作:1、参加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情况;2、开展关于辅导员业务及相关专业方面的科研情况。

五、工作要求的落实:1、辅导员周志的填写情况;2、与学生联系沟通制度落实的情况;3、参加培训的情况。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试行市属高校教师分类考核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沪教委人〔2016〕54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试行市属高校教师分类考核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沪教委人〔2016〕54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试行市属高校教师分类考核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试行市属高校教师分类考核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沪教委人〔2016〕54号市属各公办高等学校:为深化上海市高等教育领域的综合改革,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按照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沪委发﹝2015﹞7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5﹞32号)关于健全人才评价体系的有关要求,结合上海高校实际,现对市属公办高校教师分类考核评价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是上海市教育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类考核评价体系,对全面、客观、准确地评价教师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整体提升高校教师队伍的素质和水平,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治理体系,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一)目标任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牢固树立科学人才观,遵循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发展规律,按照培养造就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四有”好老师的要求,建立以能力、业绩、贡献为主要标准的考核评价导向,逐步形成覆盖高校教师入职、聘任、晋升、奖惩等全过程的分类考核评价体系,形成高校教师各安其位、各尽其能、各展其长、各得其所的激励机制,促进高校教师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方面作出更大的贡献。

民主测评匿名打分使用说明

民主测评匿名打分使用说明

二、测评打分
(二)为各单位班子和干部个人进行打分。 您可点击“显示/隐藏评价要点”查看考核具体 内容;还可点击“单位小结”/“个人小结”查看领导 班子和干部个人的总结内容。
上海师范大学干部考核系统
二、测评打分
(三)请对测评表的 各个大项进行逐项打分, 所打分数将由系统自动累 计总分。
完成所有分项打分后 ,请点击“正式提交”按 钮完成该班子或个人的民 主测评。
上海师范大学干部考核系统
上海师范大学干部考核系统
上海师范大学干部考核系统
二、测评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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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测评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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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干部考核系统
一、系统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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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与奖惩
校人发(2010)2 号
上海师范大学岗位考核办法
(修订稿)
为严格学校聘任管理制度,增强各类聘任人员岗位意识,规范岗位考核程序与 方法,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的指导思想及原则
1.岗位考核的指导思想 统一考核体系,规范考核程序,实施分类考核。通过考核,增强岗位意识,调 动全校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办学质量与效益,推进学校教学、科研、管理与 服务等各项建设。 2.岗位考核的原则 以各系列岗位职责要求为考核基础,按岗位系列进行分级考核,考核指标实行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思想政治表现作为首要标准,思想品德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 不计入岗位考核总分。学校对校聘岗位实施考核,学院在学校总的考核办法的框架 下制定院聘岗位考核指标并实施考核,校部机关各部处及直属单位负责对本部门人 员进行考核。
1.受聘人应如实填写考核内容,不得虚报材料,弄虚作假;受聘人如果故意提 供不实材料的,当年考核单项成绩为不合格,总成绩不得为优;如弄虚作假,情节 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当年考核成绩应为不合格。
2.负责考核材料工作的人员应认真核对考核材料,解答受聘人有关填写考核表 等的具体问题。如因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认真履行考核职责,对考核材料审核不严, 使本部门有 3%及以上考核材料不真实,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应对责任人进行追 究,本人当年考核不得为优。情节严重的,本人当年考核成绩为不合格。
三、考核程序
考核按如下流程进行操作:个人填表(附必备材料)、所在单位审核、学校相关
考核与奖惩
职能部门考核、单位确定受聘人考核等第、学校确定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向受聘人反馈,考核为优秀者应在本单位内公示。 除处级干部年度考核材料之外,其余人员的考核材料由人事处统一归档。
四、组织机构
1.校岗位(职务)聘任委员会为聘任考核的领导机构。 2.各考核职能部门的分工:人事处负责岗位考核的督办、协调,对考核材料的 汇总、归档;组织部负责对处级干部岗位的人员考核;教务处、研究生处负责制定 教学和相关管理工作的考核办法,并对受聘于校聘岗位人员的本科、研究生教学及 相关工作进行考核;科技处、社科处负责制定科研工作考核办法,并对受聘于校聘 岗位人员的科研工作进行考核。学校委托各学院、部门的思想政治考核小组对岗位 受聘人员的思想品德进行考核。
社科处、科技处 2010 年 11 月
考核与奖惩
附件三
艺体类校聘岗位科研考核补充说明
为体现分类考核的原则,考虑到艺术和体育类教师教学科研的特殊性,参照学校校聘岗位科 研考核的“2+X”要求,把艺体类校聘岗位考核修改为“2(1+1)+X”。具体如下:
一、第一个“1”指 1 篇学术论文,指发表在北大核心或 CSSCI、CSSCIE 来源期刊上的学术 论文,或经过审订的艺术与体育类专业期刊上的学术论文。
3.各部门考核小组的负责人应作好考核的布置工作,督促考核工作的各项工作
考核与奖惩
按计划进行,并按考核标准对受聘人作出客观、准确、合理的评价。如不能认真履 行自己的职责,不能按考核标准对受聘人进行合理、公正的评价,造成不良影响或 后果的,应追究其领导责任。
七、附则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本办法的解释权在人事处。
考核与奖惩
2-1.教学科研系列岗位考核 分校聘、院聘两级考核。岗位考核以岗位目标、岗位职责为基础。校聘岗位由 学校制定考核标准。学院可根据教学及学科发展需要,结合本学院具体情况,参照 学校的标准,制定学院的考核办法,经学校审定通过后实施。 为保持人事档案的完整性,教学科研人员的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 合的办法。其中,科研与学科建设实行聘期考核制,其余考核内容实行年度考核制 度。 岗位考核中思想品德考核合格者,视为符合教师资格的师德要求。在教学、科 研、学科建设上分别达到教务处、科技处与社科处、研究生处所规定指标与任务的 视为单项考核合格,否则为不合格;在各单项中表现突出者可以评为该单项的优秀, 单项不合格者下一聘期岗位津贴按 70%计发。 年龄超过 60 周岁的教学科研人员,免予聘期考核。新进校的教学科研人员,二 年内免予科研考核。 2-2.管理系列岗位考核 所有管理岗位都纳入考核范围,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岗位职责,分别制定考核 标准。学校负责制定处级管理岗人员考核方法、标准,并由组织部门实施岗位考核。 学院及各职能部门根据学校对管理岗位的考核要求,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实施对 处级以下管理岗位的考核。 2-3.后勤、校产系列岗位考核 由后勤、校产部门根据岗位职责和聘任要求,参照学校有关考核办法制定考核 办法并实施考核。 2-4.同一人受聘于同一系列两个岗位,或受聘于不同系列的两个岗位的考核: 同系列不同级岗位,以高一级岗位考核标准进行考核;不同系列岗位,按实际享受 津贴的岗位进行考核。如以管理岗位考核为主的,按所聘教学科研岗所规定的教学、 科研工作量的 25%考核。 3.考核等级分优、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在岗位考核合格情况下,才能兑 现绩效奖励,考核不合格者无绩效奖励。各类岗位受聘人连续二次年度考核不合格 者,作解聘或辞退处理。 4.岗位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晋升、评定先进及各类表彰奖励的依据。
主编部颁教材每项 15 分,主编其他教材每项 10 分; 参与部颁教材编写 10 分,其他教材编写 5 分。 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每项 20 分,获省部级教学成 果奖,每项 10 分,校级教学成果奖,每项 5 分。 二、指导学生 指导学生获得国家级课题 15 分,省部级课题 10 分; 其它课题 5 分。 指导的学生在本学科权威刊物上发表论文 15 分;在 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 10 分;在一般刊物上发表论文 5 分。 指导的学生获国家级奖项,每项 15 分;获省市级奖 项 10 分;获行业级奖项 5 分。 三、教学创新等工作 课堂教学运用双语 5 分,全英语教学 10 分。 其他教学与研究创新的工作,5-10 分。
上海师范大学人事处 2017 年 1 月修订
考核与奖惩
附件一
校聘岗位教学考核办法
(2010 年)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教学、科研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教学工作的考核,包括本科教学 和研究生教学。
二、教学工作考核成绩采用相对评价制,由各学院掌握,其中优等比例不得超过 15%。 三、在教学年度内,有二级及以上教学事故的,本项考核为不合格,有三级、四级教学事故 的,本项考核不得为优。 五、每栏小分总计不得超过考核项目的总分。 六、本办法实施后,原《教学工作考核标准》不再实行。
一、考核不合格 一、校聘岗位聘期(2 年)科研考核合格条件是:满足“2+X”的要求。 二、“2+X”中的“2”是指对文科、理科、工科三个类别中,2 篇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发表于如下来源期刊或会议的论文:CSSCI、SSCI、A&HCI、ISSHP、SCI、 EI(核心)、ISTP;聘期内作为项目负责人新申请到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每 1 项可充抵 1 篇论 文。 三、“2+X”中的“X”指下列各项中的任意一项: 1)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主持或主要参加者(排名前三) 2)厅局级科研项目、教学研究项目、各类人才计划项目主持人 3)横向科研项目主持人(文科 10 万元以上、理科 30 万元以上) 4)职务知识产权第一责任人 5)厅局级以上科研创新团队或教学团队负责人 6)省部级以上科研和教学奖励(排名前四) 7)专著、主编学术论文集、主编教材 8)以第一责任人指导学生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或教学奖(如上海市优秀学位论文、上海市 教学名师、上海市育才奖等) 9)《上海师范大学科学研究奖励办法(修订)》中 D 类以上论文或决策咨询报告。 体育类和艺术类参照“2+X”模式制订考核标准,其中“2”中须有 1 篇核心期刊论文。 符合下列一项者科研可以免考核: 1)发表 A 类论文 1 篇或被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纳的决策咨询报告 2)主持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973 课题、863 项目、省部级重大项目等 3)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奖励一等奖负责人,国家级教学、科研奖励二等奖负责人
二、考核办法
1.考核对象:上海师范大学所有在编在岗人员。 实习期、试用期等在岗人员在本校工作不超过半年的,只定评语,不定等次; 工作人员当年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参加本年度考核; 本人提出调动,已经学校领导批准,但尚未办理离校手续的,原则上不参加考 核; 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职工,暂不参加本年度考核;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 记过以上处分的,其当年考核的等次为不合格; 公派出国人员,在国外时间超过半年以上者,不参加考核,回国后,派出部门 可根据其在国外工作期间表现,确认其考核等次。 2.岗位考核按不同岗位系列与岗位等级分别实施,其中教学科研系列岗位实行 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其余岗位人员实行年度考核。
教务处 2010 年 11 月
附件二
校聘岗位科研考核办法
(201原则,简化考核程序,凸显核心指标,提升学校内涵,特制订如下考核指标, 作为校聘岗位(校聘 5 级,下同)科研考核合格条件。其他等级校聘岗位的科研考核标准除了需 达到五级岗位所规定的指标外,另由相关部门在其学科建设任期目标中提出相应标准(专业负责 人如果其专业技术职务不是正高的,其科研考核由所在学院参照学院制定的相应专业技术岗位标 准进行科研考核)。院聘岗位的科研标准由各学院根据自身的情况及发展目标制定。
考核与奖惩
4)以第一责任人指导学生获得全国“挑战杯”一等奖、全国优秀百篇博士论文 5)国家级教学名师等国家级荣誉 四、对不符合“2+X”条件的校聘岗位人员,如有特殊学术贡献,可以申请由校学术委员会 和校长办公会议决定考核是否合格。程序是:1)个人申请,2)院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鉴定,院 务委员会讨论决定,3)校学术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4)全校公示。 五、聘期科研工作中,如有公开发表错误思想政治言论并造成不良影响、违背学术道德与 诚信行为,破坏学校声誉,损害国家利益,发生安全事故等,视作不合格。 六、本办法实施后,原《科研工作考核标准》不再实行。
教学规范 课堂没有违反思想政治纪律的不当言论,5 分 未填写教学大纲 0 分;填写教学大纲 4 分。 未填写教学进度表 0 分;填写教学进度表 4 分。 未填写教师记分册 0 分,填写完成 4 分。 试卷和标准答案不符合规范 0 分;试卷和标准答案 符合规范 4 分。 未填写考试课程质量分析表 0 分;填写完成,符合 要求 2 分。 教学质量 教学质量 15-20 分为优秀; 教学质量 9-14 分为良好; 教学质量 6-13 分为一般; 教学质量 0-5 分为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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