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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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在诉讼中需要公证的依据

电子邮件在诉讼中需要公证的依据

在诉讼中,根据法律规定,提供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时,需要进行证据保全,即:委托公证处对电子数据进行公证,否则,法院不应当将电子数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民事诉讼法》2013.1.1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五)电子数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合同法》1999.10.1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4.1第二十二条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电子邮件证据认定的途径及相应的司法实践电子邮件证据认定的途径都是围绕证据认定的三要素进行,即围绕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其中真实性是基础要素。

认定途径之一:如原被告双方都认可邮件及其内容的真实性,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认定规则,法官通常可以直接确认邮件的真实性,据此对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以认定相关事实。

这种情况少之又少,一般发生于邮件所体现的内容对于双方的诉讼利益各有利弊的情形。

途径之二通过对电子邮件地址、内容的公证,鉴定以及案件中能够确定的事实,来认定邮件的真实性。

电子邮件的公证问题。

实践中能够具有较强证明力的公证主要有,在发送电子邮件同时,邀请公证机构对发送接收的邮箱以及发送的时间,发送的内容予以公证封存,这种情况还需要能证明接收的邮箱是对方的邮箱。

如果是事后的公证,就只能针对电子邮件的存档情况进行,较难作为认定电子邮件真实性的有力证据。

电子邮件的鉴定问题。

首先需要寻找一家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否则鉴定结论难以被采信。

诉讼书中的电子证据怎么提供

诉讼书中的电子证据怎么提供

诉讼书中的电子证据怎么提供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电子证据在诉讼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从电子邮件、短信到社交媒体的聊天记录,再到电子交易记录等,这些电子形式的信息有可能成为决定案件胜负的关键。

然而,与传统的书证、物证相比,电子证据的提供存在着一些特殊的要求和挑战。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探讨一下在诉讼书中如何提供电子证据。

首先,要明确什么是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及派生物。

这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电子文档、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网页截图、电子签名、电子交易记录、数码照片、音频视频文件等。

在准备提供电子证据时,第一步是要确保其真实性。

真实性是电子证据能够被法庭采纳的首要条件。

为了证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可以采取多种方式。

例如,如果是电子邮件,要保留完整的邮件头信息,包括发件人、收件人、发送时间、邮件主题等,这些信息可以帮助证明邮件的来源和传递过程。

对于短信和微信聊天记录,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来确认其真实性。

公证机关会对获取证据的过程进行监督和记录,并出具公证书,增强证据的可信度。

其次,要保证电子证据的完整性。

完整性意味着电子证据没有被篡改、删除或添加任何内容。

如果电子证据是一个文件,要确保提供的是完整的原始文件,而不是经过剪辑或修改的部分。

对于一些动态生成的电子数据,如网络交易记录,要确保能够展示整个交易过程的所有关键环节和数据。

接下来是电子证据的关联性。

关联性是指电子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联系,能够对案件的争议点起到证明作用。

在提供电子证据时,需要清晰地说明该证据与案件的关系,如何支持自己的主张或者反驳对方的观点。

例如,如果是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到双方通过电子邮件对合同条款的协商修改,那么这些邮件就与案件的核心争议——合同的具体内容和双方的真实意愿密切相关。

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将电子证据提交给法庭呢?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常见的方式。

一是直接打印。

对于一些文字形式的电子证据,如电子邮件、电子文档等,可以将其打印出来作为书面证据提交。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操作指引一、引言电子数据证据是指通过电子设备、网络等形式产生或储存的能够作为证据的电子信息。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电子数据证据在民事、刑事等各个领域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引导律师正确、高效地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了本操作指引。

二、业务办理流程1.收集电子数据律师应采取合法手段收集与案件有关的电子数据。

包括但不限于调取公安机关、通信运营商、电子商务平台等单位提供的电子数据,提请法院调取相关电子数据,依法向网络管理员提请查封或冻结涉案电子数据等。

2.整理与分析电子数据律师应对收集到的电子数据进行整理与分析,明确其中的关键信息及相关证据,有助于后续证据的选取和使用。

3.保全电子数据律师应采取措施保全可能被删除、修改或毁损的电子数据,以防止证据丧失或灭失。

如制作备份、保存电子数据的元数据信息、申请法院查封或冻结相关电子数据等。

4.获取电子数据取证信息律师应获取电子数据取证信息,包括电子数据的时间、地点、取证方式、取证人员等相关信息,并制作电子数据取证笔录。

5.提取电子数据律师应根据案件需要,通过取证软件或其他专业设备对电子数据进行提取,并确保提取的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信度。

6.分析电子数据律师应利用取证软件或其他专业设备对提取的电子数据进行分析,提取相关的证据。

7.挖掘电子数据律师应通过数据挖掘技术,对提取的电子数据进行深入挖掘,发现可能存在的隐藏证据,为案件的进一步调查提供线索。

8.获取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评估律师应对提取的电子数据进行证据效力评估,包括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可信度等方面的评估。

9.制作电子数据证据报告律师应根据案件需要,制作电子数据证据报告,详细陈述电子数据的提取、分析和评估结果,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分析电子数据的证据力量。

10.提供电子数据证据庭审辩护律师应利用电子数据证据报告,为当事人提供庭审辩护,有效利用电子数据证据推翻对方的证据,或证明己方的主张。

浅议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

浅议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

浅议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数据已经成为司法领域中最常见和重要的证据形式之一。

与传统证据不同,电子数据有着易被篡改、易被删除、易被复制等特点,因此对电子数据的保全和公证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电子数据证据的特点、电子数据的保全方法以及电子数据证据的公证角色等方面,对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进行浅议。

电子数据证据的特点需要我们重视。

与传统的书面证据相比,电子数据证据具有数字化、网络化、时效性强、容易复制等特点。

这些特点使得电子数据证据更加方便、快捷,但同时也增加了电子数据证据被篡改和丢失的风险。

由于电子数据易于被篡改,为了保证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的保全措施。

针对电子数据证据的保全方法有多种。

保全电子数据的首要措施是备份原始数据,即将数据复制一份进行储存。

备份可以帮助保护电子数据免受数据丢失或被恶意删除的风险。

采取加密技术保护电子数据的安全性,通过对数据进行加密,可以有效防止数据被未经授权的访问。

采用数字签名技术可以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数字签名将数据和签名者的身份绑定在一起,一旦数据被篡改,数字签名将无效。

还可以使用时间戳技术对数据进行时间标记,以防止数据的抵赖和篡改。

对于特别重要的电子数据证据,可以采用离线存储的方法,将数据存储在独立的设备中,避免数据被网络攻击和病毒感染。

电子数据证据的公证角色也需要我们重视。

在司法领域中,电子数据证据的公证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电子数据证据进行公证,可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提高证据的可信度和说服力。

公证可以为电子数据证据提供法律保护,使其具备与传统证据相同的法律效力。

公证机构对电子数据证据的保存和管理也起着重要作用,可以防止电子数据证据被篡改、删除和丢失,为电子数据证据的使用提供可靠的保障。

在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中,我们还需注意以下问题。

对于电子数据证据的保全和公证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其合法和有效。

浅议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

浅议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

浅议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随着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电子数据逐渐成为证据的主要来源。

在打击网络犯罪及保护网络安全方面,电子数据的保全及证明日益成为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

在电子数据的保全过程中,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方法。

首先,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可以有效保护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随着电子证据越来越多地被使用,对证据的保全和证明就变得越来越重要。

在很多情况下,电子数据证据可能被篡改或删除,从而导致证据的失真或丧失。

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可以通过数字签名、时间戳等技术,为电子证据提供有效的保护,防止证据被篡改或删除。

其次,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可以提高电子证据的可信度。

由于电子证据在网络环境中存在重复性、可复制性等特点,因此很容易遭受攻击和伪造。

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能够为电子证据提供证明力,增加证据的可信度。

公证人身份的认证、时间戳的记录等都可以增强证据的可信度,使其成为法庭认可的证据。

第三,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可以提高证据的取证效率。

传统的取证方法需要人工抄录和复制现场的证据资料,费时费力。

而通过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可以快速有效地取得电子证据。

数据公证组织的专业人员可以快速提取、拷贝和保管电子证据,大大提高证据的取证效率。

最后,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可以使电子证据在跨境诉讼中得到承认。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跨境诉讼越来越多,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电子证据认可要求不同,有时会造成证据难以取得或者得到不公正的认可,影响案件的正义。

而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的逐渐普及,可以使电子证据在不同法律体系下得到公正的认可和承认,跨境诉讼中的证据也能够为法庭所采纳。

综上所述,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可以有效保护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提高证据的可信度和取证效率,同时使其在跨境诉讼中得到公正的认可和承认。

随着电子证据日益普遍化和重要性的不断提高,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将会成为法律实践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

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

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2012年1月7日中国公证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规范公证机构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事项,增强公证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是指公证机构利用计算机设备和技术,通过接入广域网固定、提取电子证据的活动。

保全网上招标和网上拍卖电子证据以及保管电子数据业务不属于本指导意见规范的范围。

第三条公证机构派员外出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应当由二人共同办理,其中一人应当是承办公证员,另一人可以是公证员助理。

公证人员到现场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时,为便于保全证据,可以不表明身份。

第四条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除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向当事人进行告知外,还应当重点告知下列内容并载入询问笔录:(一)当事人申请保全的内容不得侵犯他人通信秘密、个人隐私,申请保全的方式不得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二)公证人员可以对当事人提出的提取、固定证据的方法、操作程序以及使用的设备提出建议,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予以采纳。

如果当事人的最终决定违反法律规定,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公证。

因当事人最终决定采用的方法、操作程序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设备存在瑕疵,导致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利益受损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三)公证机构仅对提取、固定互联网电子证据的过程的真实性作出证明,不保证所保全的电子证据必然发生对当事人有利的影响,也不保证所保全的电子证据必然被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使用者采信;(四)当事人申请保全网上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的,公证人员应当告知其如果不能证明对方的真实身份,则保全的电子信息可能不具有证据效力;(五)当事人申请保全的电子邮件存储在大型公共网站邮件服务器以外的邮件服务器内的,公证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公证机构仅证明电子邮件被提取时的客观状况,不证明电子邮件被提取之前的客观状况;(六)当事人申请办理保全互联网购物证据公证的,公证人员应当建议当事人对网络订购、支付货款和接收网购物品的全过程办理公证。

网络购物证据保全公证

网络购物证据保全公证

⽹络购物证据保全公证随着电⼦商务的⽇渐兴起繁荣,⽹络侵权案件,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在近⼏年来逐渐呈现井喷态势。

所以我们要做好⽹络购物证据保全的⼯作。

那么,⽹络购物证据保全公证是怎样的呢?针对这个问题,相信好多⼈是不清楚的,同时也是⽐较关⼼的,那么接下来,店铺⼩编为⼤家整理了相关的知识,如果遇到这样的事件,对相关内容有不太清楚的地⽅,可以阅读下⾯⽂章,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络购物证据保全公证理论依据⽹络购物证据保全公证从普通公证业务的保全证据公证中细分出来,《公证法》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有相反证据⾜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具体体现在:第⼀,经公证机构保全的证据,其证明⼒⾼于其他⼀般证据,对法院的民事审判具有⼀定的制约性;第⼆,经公证机构保全的证据,具有免除当事⼈举证责任的法律效⼒;第三,法律对知识产权保全证据公证亦有专门的规定,确认了知识产权保全证据公证的法律效⼒。

另外从⽹络购物证据保全所得证据来看,这种证据已区别于⼀般的电⼦证据,⽽是兼有电⼦证据与物证的双重特性,⾸先从⽹络购物证据保全的前阶段来讲,对⽹上店铺的页⾯以及所售详细商品页⾯的保存(截屏或者直接打印),以及和⽹络商家的谈话内容都是属于电⼦证据内容,这些都是即时的,在班⾥完毕后相关的页⾯很有可能就被删除或者更改,⽽聊天记录保存的时间也有限制;其次从保全证据的后续阶段来讲商家所寄来的物品就属于物证的范畴,当事⼈还要通过⽐对甚⾄通过专业的鉴定,从⽽来认定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侵权的⾏为存在。

⼆、⽹络购物证据保全公证中的具体问题(⼀)申请主体的确定从具体实践中来看,申请的主题⼀般都是权利⼈本⼈,主要集中在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通过⽹络购物来保全的基本没有,这主要由于商标的⽹络侵权仅从⽹页的浏览就可以判断出是否存在侵权的⾏为,并不需要对实物的外观或内在进⾏⽐对。

但是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存在⼤量的律师事务所作为申请主体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全部以与所保全内容没有利害关系⽽认定为不符合受理条件,如果律师是受权利⼈的委托⽽进⾏公证申请的话是可以受理的,这种情况下应提供委托书及当事⼈的权利证明书,在这种情况下以律师事务所作为公证申请当事⼈在证据效⼒上⾯来讲会受到影响,但是这些已超出公证员所应考虑的范围。

电子证据的效力问题

电子证据的效力问题

电子证据的效力问题作者:李歆月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17期关键词电子证据证据审查证据能力规则证明力作者简介:李歆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6.160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电子数据正式作为一种证据类型单独列出,尽管在这之前,电子数据这一证据形态就已经在立法中得到了认可。

早在1999年《合同法》对“书面形式”所作的定义中,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就包括在内。

2005年实施的《电子签名法》,其中第4至8条确立了数据电文的证据效力及应满足的要件。

电子数据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新民诉法解释》)第116条中的定义为需要通过电子介质来保存的信息和资料,包括网上的聊天记录,以及电子邮件和手机短信等。

2016年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电子证据规定》)对电子证据的概念进行了进一步的概括和完善。

新兴的电子证据的最大特点是它的虚拟化、数字化,其产生、储存以及传播方式与其他实物证据相比都存在很大的差异。

计算机网络构成的虚拟世界的信息安全难以保证,使得数据可以被外界的侵入、病毒篡改,尽管可能留下痕迹,但这一难以判断的不确定性依旧会使电子证据的证明效力大打折扣。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使电子证据的作用越发突出,也显得證据审查与判断的具体细节愈加重要。

修改后的三大诉讼法仅将电子数据列入了法定证据类型之中,至于它的证据能力、证明力,还是从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三个角度加以判断。

作为新时代信息科技的产物,电子证据应用的关键,是在传统质证过程之中适当考虑其技术上的特殊性,以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浅议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

浅议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

浅议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保存在某个特定的地方,以确保其不被篡改或损毁。

这是数字时代司法证据管理的一部分,它为法庭提供了一种可靠的方式来识别、检查和验证证据。

在互联网上,电子数据以各种形式存在,如电子邮件、短信、社交媒体帖子、文件、视频和音频等。

这些数据是极其易被篡改或删除的,因此在任何法律争议中,要保护和保存它们是非常重要的。

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可以帮助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并证明其在特定时间点上的存在和状态。

因此,它有着广泛的应用,例如在法庭上、保险索赔、版权争端、商业纠纷等场合中。

保全公证是通过公证处或专业的第三方保全机构来进行的,保全机构通过专业的技术手段,将电子数据保存在安全的存储介质中,并在保全过程中保证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访问性,以确保数据不被篡改或损坏,并可以证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同时,它还可以提供存证服务来提供证据支持。

保全公证的时间戳、数字签名等技术能力可以帮助判决机关追溯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从而为法庭提供更可靠和有效的证据。

保全公证的具体步骤如下:1. 确定要保全的数据:确定那些电子数据需要保存,以及相关的法律争议中可能需要用到的数据类型。

2. 选择合适的保全机构:选择一个可靠的保全机构,该机构应该有专业的技术和良好的声誉,能够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3. 提交保全申请:向保全机构提交保全申请,该申请应该包括要保全的数据类型、数量、时间、保全目的等信息。

保全机构会有一份保全协议和收费标准来与申请人确认。

4. 保全公证:保全机构将保全申请者的电子数据进行数字化处理,将其保存在一个安全、可靠的媒介上,并为其记录时间和提供数字签名和时间戳等技术证据,以证明保全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5. 保全协议签署:保全机构会与申请人签订一份保全协议,该协议将规定保全的目的、时间、保全费用、保密性等相关条款。

6. 发放保全证书:完成公证后,保全机构会发放一份保全证书作为该电子数据的法律有效证据,并提供存证证明和保全数据的访问方式。

中国公证员协会关于印发《中国公证员协会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公证员协会关于印发《中国公证员协会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公证员协会关于印发《中国公证员协会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公证协会(原中国公证员协会)•【公布日期】2004.09.09•【文号】公协字[2004]第23号•【施行日期】2004.09.0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据,公证正文中国公证员协会关于印发《中国公证员协会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公协字[2004]第23号2004年9月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公证管理处,长安公证处:《中国公证员协会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保全证据公证指导意见》)已经中国公证员协会四届三次理事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保全证据公证是公证业务中一项业务量较大的业务。

随着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当事人法律意识的增强,经过公证的证据,将在民事诉讼中以及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各种交涉中凸现其重要价值。

因此,办理好保全证据公证,对充分发挥公证在民商事活动中的保障作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做好《保全证据公证指导意见》的学习、落实工作,提升公证员在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方面的业务能力,提高保全证据公证的质量,以此带动全行业公证质量的全面提高。

附件中国公证员协会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以及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监督的活动。

随着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保全证据公证发挥着愈加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规范保全证据公证活动,保证公证质量,维护公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就保全证据公证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关于保全证据公证的原则公证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应遵循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论电子证据的规范化

论电子证据的规范化

论电子证据的规范化作者:宋欢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4期摘要电子证据是证据法领域的一个重要内容,关于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全、资格审查、质证认证贯穿于各类犯罪案件。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没有专门规定电子证据种类,电子证据在实际的运用中缺乏较为科学、系统的操作性,对整个案件的侦破形成了很大的障碍。

本文从电子证据的基本概念入手,接着结合国际国内司法实践提出其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符合我国司法实际的规范化建议。

关键词电子证据收集保全传统证据证明能力规范化作者简介:宋欢,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127-02一、电子证据运用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一)电子证据收集保全的现状及问题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全与取证、质证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对电子证据的证据价值意义很大,如果电子证据的收集没有采取正确的方式或是在收集以后缺乏正确的保全措施,就会使该证据丧失应有的证明能力,因此证据的收集保全在整个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由于电子证据属于信息化的产物,属于高科技证据,因此电子证据的收集可以分为两大类,既技术性收集和法律性收集。

技术性收集主要涉及计算机学科的一些问题,着重解决的是电子数据固定、保全和修复,目的是将电子数据以法定的证据形态或是法庭能采纳的证据形式固定下来,主要是把抽象的证据以一种可见的、可感知的、可移动的形式表现。

电子证据的法律性收集是法学界研究的重点,法律性收集主要是指电子证据收集的法律程序上的要求,包括收集主体的要求、收集具体程序的要求以及在收集过程中和相关权利的冲突、矛盾。

由于电子证据极其不稳定并且易被破坏,使得收集者易作假,因此法律对收集主体作出严格的限制。

电子证据的收集和提取主要是对在计算机的数据处理系统中已经存储或处理的数据,但是在很多情况下电子数据并不是现成的,它必须通过一定的手段、方式来获得,包括对电子邮件、电子通讯的监视和窃听,采用这种秘密的方式极易对公民的自由和隐私造成侵犯,就产生了司法公正和公民个人隐私权的冲突,增加了电子证据取证上的难度。

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规则及注意事项(2020.5.1实施)

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规则及注意事项(2020.5.1实施)

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规则及注意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生效。

该决定进一步细化并扩大了电子数据的范围。

根据该决定电子数据包括:一、手机短信如何在法庭上出示手机短信应当庭出示,并将短信内容、发(收)件人、发(收)时间、保存位置等相关信息予以书面摘录,作为庭审笔录的一部分。

举证方也可自愿申请短信公证,并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此时手机短信可以不予出示。

审查手机短信应注意哪些情况经过法院审查核实符合证据“三性”要求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但因手机短信存在删改的特性,一般情况下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补强,短信证据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审查发、收件人(姓名及手机号码)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发、收件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确定双方属于案涉当事人;(2)审查手机短信的位置是否出现变动,有无中间删减的情况;(3)审查手机短信的内容是否完整,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与待证事实是否有关联;(4)必要时可申请鉴定或向电信运营商作调查。

已删除的短信哪里找?(1)搜索APP“手机数据恢复精灵”(2)打开APP,点击“短信恢复”(3)APP会对手机进行扫描(4)扫描完成后可以恢复查看了。

二、传真件由于传真件的真实性较难判断,采用某些技术性手段可以编造内容,同时传真件的保存时间不长,经过两三年时间,其字迹就会变淡、模糊,纸质泛黄,故对其真实性及证明力应注意审查。

所以重要的传真,一定要记得复印备份!1、核实传真的收件人、发件人,发、收传真的号码、传真时间,以判断传真收、发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传真过程,传真内容是否真实。

在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的时候,应当注意双方的名片上或合同约定中是否留有传真号码;2、存在多份传真件的,应审查各传真件之是否相互衔接,与其他证据能否印证。

电子证据与网络保全证据公证

电子证据与网络保全证据公证
态 , 够客 观 地 反 映 事 物 的本 来 面 貌 。因 此 , 能 电子 证 据 具 有 客
观 真实 性 。
网络上无纸化的办公行为为社会带来 了诸多方便 , 同时也引发
了许 多 问题 , 尤其 是 电子 商 务 纠 纷 在 不 断 增 多 。解 决 电子 商 务
纠纷 , 确认 网络 中 的 有 关 事 实 , 要 凭 借 电 子 证 据 加・ 需 以认 定 。
名 两类 电子 证 据 的法 律 效 力 。 电子 证 据 作 为 一 种 独 立 的证 据 种 类 已出现 在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民事 证 据 法 》 专 家 建议 稿 中 。 的 电子 证 据是 指 以 数 字 的 形 式 保 存 在 计算 机 存 储 器 或 外 部 存 储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介 质 中 , 够证 明案 件真 实 情况 的数 据或 信息 。从 目前 的 实 践 能 来 看 , 们 经 常面 对并 且 普遍 接 受 的 电子 证 据 主 要 包 括 电子 邮 人
算 机磁 盘 之上 , 肉 眼 是 不 可 能 看 到 其 内容 的 , 只 有 通 过 转 用 它 换 、 制 而显 示 在 显 示 屏 或 打 印 到 其 它 介 质 上 才 能 为 人 识 读 , 复 当 它 以某 种方 式 显 示 出 来 时 , 经 失 去 了原 件 的 属 性 , 现 出 已 表
如 监 听 、 听 、 取 、 改 、 除 等 , 很 容 易 因为 使 用 中 的误 操 窃 截 篡 删 并 作 而被 破 坏 。 除 了误 操 作 导 致 的破 坏 , 为 破 坏 也 十 分 容 易 , 人 产生 它 的 人或 接 触 它 的 人 都 可 能 随 时 、 地 、 意 地 对 其 进 行 随 随 编辑 、 修改 , 其 面 目全 非 , 至 不 留 任 何 痕 迹 地 予 以 删 除 , 使 甚 使 其 消失 。因 此 , 电子 证 据具 有 脆 弱 性 。 2 电子 证据 在 法律 上 的 缺 陷为 办 理 网络 保 全 证 据 公 证 创 造 了

电子证据与网络保全证据公证的问题分析

电子证据与网络保全证据公证的问题分析

法律实务法制博览2019年07月(上)电子证据与网络保全证据公证的问题分析高世崇河南省平顶山市恒信公证处,河南平顶山467000摘要:信息时代的来临,使得证据的保存形式变得更为多样。

电子证据已经被广泛应用于司法领域,其便捷性与法律效力得到了司法系统的认可。

与传统证据不同的是,电子证据的保全公证需要借由网络来完成。

本文对电子证据的内涵和特点进行了分析,并对电子证据的网络保全证据公证问题进行了探究。

关键词:电子证据;网络公证;证据保全;法律效力中图分类号:D92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9-0143-01作者简介:高世崇(1989-),男,汉族,河南平顶山人,本科,河南省平顶山市恒信公证处,四级公证员,从事公证工作6年。

网络在人们生活之中占据的分量越来越重,在各个领域中的应用也在不断地增加。

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司法工作的有效性得到了显著提升。

但是,也有许多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犯罪。

当网络犯罪侵害到公民的合法权益时,受害者可以搜集电子证据,通过实现网络保全证据公证,为司法案件处理提供有力支持。

一、电子证据的内涵和特点以数字形式保存的证据信息就可以被称之为电子证据。

在司法案件当中,当事人所提供的电子证据与传统的实物证据一样,都具有法律效力,也都可以作为司法案件的审理凭证。

电子证据是基于电子技术而生成的,借由数字化形式存在于储存设备之中。

这就意味着电子证据可以在传递过程中被多次复制,而且可以做到原样复制。

由此我们可以分析出电子证据的特点。

首先,电子证据具有无形性。

电子数据的实质是计算机语言,只有依托于电子设备才可以实现储存和使用。

通常,电子证据的应用和处理都需借助于计算机来完成。

其次,电子证据具有非单一性。

严格来说,电子证据是一个泛称,无论是文字、图片还是音视频,只要这些信息以数字化形式表达,就都可以被称为电子证据。

最后,电子证据具有真实性和脆弱性。

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在于它是对客观事实的直接记录和反应,并不受人的主观意识影响;而电子证据的脆弱性也与此相关,电子证据主要被保存在计算机或移动存储设备之中,极容易因设备或网络问题而导致信息丢失或读取失败,证据的有效性也难以得到保证[1]。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浅议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互联网产生40多年来已成为世界上最迅捷、最广泛的信息传播媒介,已越来越多地影响和改变了我们日常生活。

随之而来的,各种基于网络的纠纷也层出不穷。

基于网络的不稳定、易破坏、可修改等特性,通过公证方式保全网络证据正被越来越多的作为预防和解决网络纠纷的有效法律途径之一。

根据"公证法"及相关规定,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公证法"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同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也有类似规定,即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由此可见,经公证保全的证据凭借法定的公信力,以令人信服的证明力,能有效地预防纠纷,更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网络环境的复杂性和多元性,网络信息的易更改、删除、复制等特点,传统公证视野中"眼见为实〞的观点已不再那么可靠,加之网络技术较强的专业性,往往使得通过传统作业模式制作的公证书受到强烈地质疑,严重影响了公证公信力。

结合工作实践,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问题:注意办理网络保全公证的地点。

为最大程度的防止公证处外出保全取证所导致的利害关系人对网络证据真实性疑心,笔者建议尽可能在公证处使用公证处的电脑及上网条件进展保全,不要随便到公证处以外去进展保全操作,同时公证员办理公证时应在现场记录中对地点、时间、参与人员、网络连接设备、连接方式、连接过程进展详细记录。

收集电子证据注意几个问题

收集电子证据注意几个问题

收集电子证据注意几个问题如何收集相关数据,如何保证所收集的数据被证明并成为证据提出一些实践性的指导。

一、接受委托后首先应该做什麽许多律师现在都在寻找电子证据,特别是电子邮件,作为举证过程中的例行程序,但是事实上大多数律师很少有或根本没有经验去收集和分析他们寻找的数据。

当律师接受委托后,相关证据特别是电子证据随时会发生变化。

几乎用户每一次存档、安装新程序或者在计算机上作其他任何事情时,储存在计算机里的信息都会发生变化。

特别是一些侵权人在侵权事实被发现后会修改或灭失相关证据。

因此向有关各方(如第三方网站)发出你要寻找电子证据的通知是十分重要的。

该通知发出得越早越好,并应尽可能具体,说明需要保存的信息类型,并且解释信息可能存在的地方。

如有必要,应向公证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要求相关各方保存电子证据。

二、律师应按照什么程序进行取证1、提出书面的举证请求。

请求中要包括有关电子证据的定义、说明和具体问题。

2、设计一系列问卷得出目标计算机系统的总体印象。

3、所有的举证要求都应清楚地表明你所要求的证据既包括电子文档也包括纸质文件。

你可以通过说明性文件指出需要包括编辑资料、电子邮件或电子存储数据。

还可以专门就计算机系统下的证据的类型(如磁盘、电子邮件和备份磁带)提出具体的要求。

最后,如有必要应附带检验要求。

这样一来,你就可以检查目标计算机系统从而得到第一手相关资料。

三、举证要求中计算机系统应包括那些内容l 计算机系统设置,包括计算机的数量和类型、操作系统的类型以及应用的软件包。

当涉及软件类型时,别忘了询问软件制作者和每个程序的名称、版本。

l 所有电子邮件系统的结构,包括应用的软件、用户人数、邮件文档的位置和密码的使用。

l 所有网络的结构,包括网络服务器和工作站等配置以及使用中的网络操作系统的商标和版本号。

l 应用的具体软件,包括日历、项目管理、财会、文字处理和数据库管理等应用软件。

还包括指定工业程序、专有程序、加密软件和实用程序。

电子证据质证的重点问题及其法律规范(谢宜峰)

电子证据质证的重点问题及其法律规范(谢宜峰)

电子证据质证的重点问题及其法律规范谢宜峰电子证据质证,是网络犯罪辩护的重中之重。

现笔者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号:法释[2011]19号)、《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文号:公信安[2005]161号)、《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号:公通字[2014]10号)、《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文号:公通字[2005]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归纳出电子证据质证的十个重点问题,并对其法律规范进行汇总。

一、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的组织实施、操作人员、公民见证有关规定如下:1、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对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不得少于二人,并遵循办案人员与检查人员分离的原则。

检查工作应由具备电子证据检查技能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

执行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的人员,应佩戴公安部统一制发的《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证》。

3、对计算机犯罪现场的勘验,应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公安司法人员不得作为见证人。

在质证时,辩护人可根据以上规定,对公安机关在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操作人员、公民见证等方面进行审视。

二、现场保护有关规定:1、案发地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迅速派员赶赴现场,进行现场保护,负责保护现场的警察除保护物证等紧急情况外,不得进入现场、不得触动现场痕迹与物品。

处理紧急状况时,也应尽可能避免破坏现场的痕迹、物品。

2、现场保护的时间:从发现刑事案件现场开始,至现场勘验、检查结束。

不能完成现场勘验、检查的,继续对整个或部分现场进行保护。

在质证时,辩护人可根据上述规定,对公安机关的现场保护工作的合法性提出质证意见。

三、电子数据的取证、审查有关规定:1、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获取原始储存介质的,应当存封原始储存介质,并应制作笔录,记录其存封状态。

《办理保全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及说明0920

《办理保全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及说明0920

办理保全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公证机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相关法律、规章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执业区域】保全电子证据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公证机构依据前款规定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可以根据办理公证事项的需要到执业区域以外的区域办理保全电子证据公证业务或者监督当事人提取、固定电子证据。

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以公证机构跨执业区域办理保全电子证据公证业务为由,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请求撤销公证书,并对公证机构作出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向地方公证协会投诉的,地方公证协会应当对投诉人的请求不予支持,并告知公证机构跨执业区域办理公证业务不构成撤销公证书的理由。

第三条【办证人数】公证机构派员外出办理保全电子证据公证的,由二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亲自外出办理,另一人可以是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

公证人员在外出办理保全电子证据公证时,根据需要,可以不向涉嫌侵权的一方表明身份。

第四条【代理人】当事人的代理人申请办理保全电子证据公证,可以以当事人的名义提出公证申请,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公证申请。

代理人申办公证应当提交其享有代理权的凭证原件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格证明。

第五条【告知内容】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除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向当事人进行告知外,还应当重点告知下列内容并记录附卷:(一)当事人申办保全电子证据公证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二)公证人员可以对当事人申请提取、固定证据的方式、方法、操作程序以及使用的设备提出建议,但是最终的决定权属于当事人。

由于当事人决定采用的提取、固定证据的方式、方法、操作程序以及使用的设备存在瑕疵,导致当事人的利益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责任;(三)公证机构仅对提取和固定电子证据的过程的真实性作出证明,不对当事人与其所申请保全的事实是否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利害关系)进行实质性审查和证明,不保证所保全的电子证据必然发生对当事人有利的影响,也不保证所保全的电子证据必然被人民法院或者其他部门及个人采信。

电子数据检验鉴定意见书

电子数据检验鉴定意见书

电子数据检验鉴定意见书【电子数据检验鉴定意见书】尊敬的审判长:经我司鉴定人员的认真调查、检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对您所委托鉴定的电子数据进行鉴定,并提出如下意见:一、鉴定背景鉴定标的:根据您的委托,我司针对涉嫌含有非法内容的电子数据进行了鉴定工作。

鉴定目的:确认该电子数据是否含有非法内容,以及对该数据的真实性进行鉴定。

鉴定方法:本次鉴定采用了数据提取、数据分析和数据比对等技术手段,并结合现场实地勘查、调取关联文件等方式进行全面鉴定。

二、鉴定过程1. 数据提取:通过调取相关存储设备的数据,获取了涉嫌含有非法内容的电子数据。

2. 数据分析:对提取的数据进行了全面分析,包括文件结构、文件属性、文件内容等多个维度的分析。

3. 数据比对:将被鉴定的电子数据与其他相关数据进行比对,进一步确认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4. 现场勘查:鉴定人员进行了现场实地勘查,通过勘查对涉嫌的非法内容进行了初步判断,并搜集了相关证据。

5. 调取关联文件:通过调取相关文件,进一步确认该电子数据与其他相关数据之间的联系和关联性。

三、鉴定结果本次鉴定得出如下结论:根据数据分析和比对结果,被鉴定的电子数据确实含有一定程度的非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违法信息、侵权内容等。

鉴定人员通过多个维度对该数据的分析和比对,确认了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鉴定意见1. 对于涉嫌含有违法、侵权等非法内容的电子数据,建议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

2. 对于电子数据的存储与管理,建议加强相关系统的安全性和可信度,避免非法内容的产生和传播。

3. 对于电子数据的鉴定和取证,建议依法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准确。

以上为本次鉴定的意见,希望能够对您的案件有所帮助。

对于鉴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争议,欢迎您提出宝贵意见,我们将竭诚为您解答。

此致敬礼!鉴定单位:XXX鉴定中心鉴定人员:X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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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
(2012年1月7日中国公证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规范公证机构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事项,增强公证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是指公证机构利用计算机设备和技术,通过接入广域网固定、提取电子证据的活动。

保全网上招标和网上拍卖电子证据以及保管电子数据业务不属于本指导意见规范的范围。

第三条公证机构派员外出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应当由二人共同办理,其中一人应当是承办公证员,另一人可以是公证员助理。

公证人员到现场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时,为便于保全证据,可以不表明身份。

第四条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除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向当事人进行告知外,还应当重点告知下列内容并载入询问笔录:
(一)当事人申请保全的内容不得侵犯他人通信秘密、个人隐私,申请保全的方式不得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二)公证人员可以对当事人提出的提取、固定证据的方法、操作程序以及使用的设备提出建议,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予以采纳。

如果当事人的最终决定违反法律规定,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公证。

因当事人最终决定采用的方法、操作程序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设备存在瑕疵,导致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利益受损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三)公证机构仅对提取、固定互联网电子证据的过程的真实性作出证明,不保证所保全的电子证据必然发生对当事人有利的影响,也不保证所保全的电子证据必然被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使用者采信;
(四)当事人申请保全网上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的,公证人员应当告知其如果不能证明对方的真实身份,则保全的电子信息可能不具有证据效力;
(五)当事人申请保全的电子邮件存储在大型公共网站邮件服务器以外的邮件服务器内的,公证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公证机构仅证明电子邮件被提取时的客观状况,不证明电子邮件被提取之前的客观状况;
(六)当事人申请办理保全互联网购物证据公证的,公证人员应当建议当事人对网络订购、支付货款和接收网购物品的全过程办理公证。

第五条公证机构在审查公证事项时,应当询问当事人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除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当载明的内容外,还应当重点载明下列内容:(一)当事人申请公证的目的或者用途;
(二)当事人与申请保全的互联网电子证据之间的利害关系;
(三)当事人申请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的种类、名称以及目前的存储介质状况;
(四)提取、固定互联网电子证据的时间、地点和所使用的主要的或者特殊的方法、软件、设备;
(五)当事人有关提取、固定互联网电子证据的特殊要求。

第六条当事人申请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应当提交与保全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申请保全的互联网电子证据本身足以证明其与保全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除外。

第七条公证机构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应当在公证机构的办公场所使用公证机构的计算机和公证机构的网络接口接入互联网,否则,应当对所使用的计算机进行清洁性检查。

第八条公证机构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可以使用本单位的移动硬盘、存储卡、U盘、光盘、录音机、录像机、照相机、手机等移动存储介质,也可以使用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移动存储介质。

使用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移动存储介质应当对移动存储介质进行清洁性检查。

提取的电子证据存入移动存储介质后,应当由当事人和公证人员共同封存。

封存之前,移动存储介质应当始终在公证人员的监控之中。

提取的电子证据需要附在公证书之后的,建议使用一次性刻录光盘并采用终结方式刻录。

第九条公证机构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可以采用下载、截屏、实时打印、存储打印、录像、照相、利用软件同步录像、文字记录等多种方式提取、固定证据。

对登陆、下载、截屏、保存等指令输入过程能够实时打印的,如果提取证据的环境允许,建议优先采用“实时打印+录像”的方式提取、固定证据。

涉及网页中动态形象的保全和利用专业软件提取的证据,建议采用录像的方式提取、固定证据,同时对主要内容实时打印(例如,体现影视作品的版权、演创人员姓名等部分的截图)。

第十条公证机构在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保证所保全电子证据的完整性:
(一)打印件无法完整体现页面全部内容的,公证机构应当同时采用录像或者照相方式提取、固定证据,并在现场记录中对打印件无法完整体现页面全部内容的情形予以记录;
(二)当事人因保全的影视作品集数较多、播放时间较长,仅申请对部分内容进行保全的,公证机构在现场记录中应当载明在页面上(包括广告、海报、节目单等)该影视作品的每集是否都有显示,对每一集点击后是否都能播放。

同时,应当将含有作品名称、版权人、制作公司、出品公司等作品基本信息的内容一并保全。

公证人员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对影视作品的每一集随机(或者重点)选取部分内容进行播放,并对播放画面进行截屏打印和录像保全;
(三)对登陆、下载、截屏、保存等指令输入过程实施截屏打印形成的纸质文件均应当附于公证书内并留存附卷。

如果截屏打印文件数量过多不便全部打印的,可以将与当事人诉求关联性最密切的部分截屏打印(例如,长篇小说的封面、目录、首页、末页、版权页等),然后将全部截屏文件刻录光盘封存后一并附于公证书内并留存附卷;
(四)保全网页的目的是用于解决网页设计侵权纠纷的,除对网页实时打印外,还应当对网页的源代码实时打印,必要时公证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聘请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五)保全的网页中如果载有“权利声明”、“政府主管机关网站备案(许可)信息”及“联系方式”的,公证人员应当一并保全;
(六)当事人因登陆互联网实施观看、阅读、下载、购物而支付费用的,公证人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其付费过程和付费凭证一并予以保全;
(七)当事人需要保全部分电子信息内容的,应当保证所保全的内容不得与该电子信息的整体内容有矛盾或者引起歧义;
(八)如果因截屏保存或者截屏打印的内容有遗漏,当事人要求补充保全遗漏内容的,公证人员应当重新进行保全。

第十一条公证机构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应当制作现场记录。

现场记录应当记录接入互联网的全部操作步骤及下列内容:
(一)操作人员和记录人员;
(二)保全的时间和地点;
(三)接入互联网的设备和接口,保全所使用的计算机以及移动存储介质在接入互联网之前的控制人;
(四)未使用公证机构的网络接口、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的原因以及进行清洁性检查的情况;
(五)计算机所使用的操作系统、浏览器及其他相关软件的名称、版本;
(六)下载、安装、启动截屏软件或者屏幕录像软件等特殊软件的过程以及软件的名称、版本;
(七)接入互联网以及接入后的全部操作步骤,包括输入的指令、打开浏览器、对话框的名称和所在位置、回车、空格、拖拉滚动条、下载、截屏、同步录像、保存、实时打印、存储打印、关闭浏览器、断开互联网、重启等;
(八)存储所提取证据的操作过程和移动存储介质的保管过程;
(九)复制所提取证据的操作过程,存储复制证据的介质的提供者,所提取证据的复制品的数量和保管者;
(十)登录收费网站、会员网站提取、固定证据的,应当记录登录的账号(账户名、用户名)。

第十二条公证机构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需要到网吧、会所等公共场所(下称保全地点)保全证据的,现场记录除载明本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保全地点的详细地址,必要时可以对保全地点的外观进行拍照;
(二)进入、离开保全地点的时间;
(三)公证人员随机挑选计算机的过程;
(四)对计算机进行清洁性检查的过程;
(五)使用当事人提供的移动存储介质的,对移动存储介质进行清洁性检查的过程;
(六)在保全地点通过网络传输将提取、固定的证据发回公证机构控制的电子邮箱的,应当载明电子邮件传输的操作过程和公证人员回到公证机构下载电子邮件的过程。

第十三条实名制邮箱的注册人或者非实名制邮箱的密码持有人申请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邮件公证的,应当保证其申请登录邮箱保全电子邮件的行为不会侵犯他人的通信秘密、个人隐私。

公证机构受理后,应当审查保全电子邮件的行为是否存在侵犯他人通信秘密、个人隐私的情形。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保全其员工使用的用于公务的电子邮箱内的邮件,应当提交其与该员工签订的有关公务邮箱仅用于公务的书面约定,或者经该员工书面同意,或者由该员工亲自操作提取、固定相关电子邮件。

第十四条对网购物品的接收进行保全的,公证人员应当携带网购物品由现场回到公证机构封存。

启封、核验网购物品应当尽量保存原包装的完整性,封存网购物品要尽量避免封条遮挡原包装或者物品的文字、图片等外观标识,必要时应当另行包装封存,封条上应当由当事人和公证人员共同签字(盖章)。

接收的网购物品和售货凭证记载不一致的,公证机构应当在现场记录和公证证词中予以注明。

第十五条本指导意见由中国公证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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