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8115号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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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备案

关于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备案

关于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备案及资源综合利用电厂、企业(项目、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各辖市(区)发改经贸委、新区经科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再生和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资源再生和综合利用产品及企业的优惠政策进行调整。

根据财税[2008]11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和财税[2008]1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结合江苏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的要求,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照政策,认真筛选符合条件的产品和企业按照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后公布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和产品优惠目录,各地要严格对照文件规定,对所辖区域内的企业逐个进行摸底,用足用准用好政策,充分调动本地区企业和个人资源再生和综合利用工作的积极性。

(一)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备案条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经贸管理部门备案,由经贸管理部门发放《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当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市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申报条件:1、回收站点设置位置必须符合镇政办发[2004]74号《镇江市市区废旧物资回收站点设置标准》规定的要求;2、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3、符合市容环卫、城市管理的要求。

(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申报条件1、按照国家审批或核准规定,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审批)新建、改建、扩建的电站;2、生产工艺、技术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3、符合环保要求,不产生二次污染;4、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电力和热力的,其使用量不低于入炉燃料重量比的60%;5、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电力和热力的,垃圾使用量不低于入炉燃料重量比的80%;6、以农作物秸秆及壳皮生产电力和热力的,农作物秸秆及壳皮使用量不低于入炉燃料重量比的70%;7、以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利用的热能及压差发电的企业(分厂、车间),根据余热余压的品质和余热量或生产工艺耗气量和工质参数确定的电厂装机容量。

财税[2008]115号

财税[2008]115号

财税[2008]11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
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
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2008年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2.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一百条进一步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

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设 兵 团财 务 局 :
《 资源综 合利用 企业所 得税优 惠 目录(0 8 版 ) , 20 年 》 已经 国务 院批准 , 现予 以公布 , 20 年 1 1日起 施 自 08 月
行 。2 0 年 1 1 04 月 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 财政部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 资源综合利用 目录( 0 3 20 年修订 )同时废止 。 》 附件 :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目录(0 8 2 0 年版 )
在定点单位 考核工作 中 , 各省 、 自治 区 、 直辖市环 保局 ( ) 厅 应对现有定点单位进行认 真检查 。对不 能达 到《 考核标准》 要求 , 特别是管理混乱 、 加工设备 和技术 落后 、污染防治工作不力 、有关废物经营记 录与实际 进 口情况不符 ,以及发生过违法违规行 为的不合 格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
二 0 OJ 年 八 月 二 十 日 k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录 ( 0 8年 版 ) 20
嚼哇涤 舔鸯循环经济 糯 2 8 第1 第1期 0 年\ 卷\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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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 护部办公 厅[0 86 2 0 ]6号
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 ) 厅 : 为进一步规范进 口废 五金 电器 、废 电线 电缆和废 电机( 以下简称 “ 废五金 电器类废物 ”加工利用单位 的 ) 管理 , 20 在 09年进 口废五金 电器类 废物定 点加 工利用 单位 ( 以下 简称 “ 定点单 位” 核定工作 中 , ) 继续实 行总 量控制 , 推进 圈区管理 , 对定点单位进 行优化调 整 。 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进一步规范定 点单位考核程序 。 各省 、 自治 区 、 直辖市 环保 局 ( ) 厅 要严格按 照《 进 口废五金 电器 、废电线电缆 和废 电机定点加工利用企

7 节能空压机补贴办理流程

7  节能空压机补贴办理流程

购买节能空压机享受国家补贴的政策依据和办理流程在“十一五”规划中,我国政府将节能减排工作列为重中之重,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这一规定,将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设备范围调整为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突出了产业政策导向。

在此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就相关问题做了后续的规定。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将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节能设备具体细化委中小型三相电动机、空气调节设备、通风机、水泵、空气压缩机等十三类,并对其性能参数、应用领域和能效标准进行了规定。

其中对空气压缩机的性能参数要求是:按GB19153-2009《容积式空气压缩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国家规定的标准,机组输入比功率应不大于节能评价值的97%。

机组输入比功率的大小,企业自身说了不算,以产品节能认证书或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及财税[2008]48号文进一步明确: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空压机的,可以按节能空压机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算,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购置并使用企业办理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流程:1.购置企业到当地税务机关填写《税收优惠备案登记表》;2.专业设备的名称、性能参数、应用领域和能效标准的说明材料,如产品节能认证证书、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3.购买设备的发票复印件;4.购置设备的资金来源,如为自有资金购置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如为专项资金购置则不可享受优惠政策;5.购置单位投入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6.当地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财税[2008]48号

财税[2008]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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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有哪些

污水处理厂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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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有哪些
网友提问:
某县污水处理厂正式运行,请问,该厂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律师解答:
首先,在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一条规定,再生水免征增值税。

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的有关规定。

该通知第二条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其次,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公共污水处理项目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财税〔2009〕166号)规定,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1.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

2.专门从事城镇污水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以及污泥处置(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水泥窑协同处置)。

3.根据国家规定获得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或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生活污水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

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

5.项目按照国家要求,通过相关验收。

6.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

7.排放水符合国家及地。

会计实务:购置并使用环境保护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所得税优惠备案

会计实务:购置并使用环境保护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所得税优惠备案

购置并使用环境保护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所得税优惠备案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所得税优惠备案一、业务概述自2008年1月l日起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纳税人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享受税收优惠。

二、服务对象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企业。

三、纳税人办理时限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前。

四、资料提供(一)验证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二)报送主表《税收优惠备案报告表》(一式一份)。

(三)附送资料1.对照目录具体项目书面说明企业所购买专用设备类别、名称、型号、技术指标、参照标准、应用领域、能效标准等,并提供有资质的检测部门提供的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一式一份);2.购置(或融资租赁)专用设备合同、发票(一式一份);3.专用设备投入使用时间及证明投入使用的影像资料(一式一份)。

五、办结期限当场办结。

六、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甬国税发[2010]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100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七、纳税人注意事项(一)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适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污水处理厂税收政策

污水处理厂税收政策

污水处理厂税收政策首先,在增值税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一条规定,再生水免征增值税。

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的有关规定。

该通知第二条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其次,关于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公共污水处理项目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财税〔2009〕166号)规定,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1.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

2.专门从事城镇污水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以及污泥处置(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水泥窑协同处置)。

3.根据国家规定获得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或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生活污水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

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

5.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

6.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

7.排放水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果该厂还有污水处理项目之外的其他收入,则按照减免税管理的有关要求,减免税收入与非减免部分要分别单独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再次强调了相关收入要单独核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范围内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今后5年内结转抵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财税〔2008〕115号
成文日期:2008-08-20
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2.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

环保设备税前扣除

环保设备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实行申请登记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由纳税人在年度申报(或季度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要求报送的资料,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备案申请后,对纳税人提交资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已予登记备案或不予登记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纳税人可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纳税人发生购置专用设备税额抵免减免税项目,应填报《备案类减免税报备表》,并附送下列资料:(1)购置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情况表(2)加盖企业公章的所购置相关设备的支付凭证、发票、合同等资料复印件。

抵免所得税的注意事项税法规定,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不包括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综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的相关文件规定,专用设备的投资抵免除符合相关条件外,就专用设备投资额的确定而言,还应依据企业取得的是普通发票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及是否存在退税和其他相关情形进行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专属认定。

一、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附件: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序号 类别 项 目 范围、条件及技术标准1 港口码头码头、泊位、通航建筑物新建项目由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沿海港口万吨级及以上泊位、内河千吨级及以上泊位、滚装泊位、内河航运枢纽新建项目2 机场 民用机场新建项目 由国务院核准的民用机场新建项目,包括民用机场迁建、军航机场军民合用改造项目3 铁路新线建设项目 由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客运专线、城际轨道交通和Ⅲ级及以上铁路建设项目4 铁路既有线路改造项目由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铁路电气化改造、增建二线项目以及其他改造投入达到项目固定资产账面原值75%以上的改造项目5 公路 公路新建项目 由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一级以上的公路建设项目6 城市公共交通城市快速轨道交通新建项目由国务院核准的城市地铁、轻轨新建项目7 水力发电新建项目(包括控制性水利枢纽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在主要河流上新建的水电项目,总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及以上的新建水电项目,以及抽水蓄能电站项目8 电力核电站新建项目 由国务院核准的核电站新建项目序号类别 项 目 范围、条件及技术标准 9 电网(输变电设施)新建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330kv 及以上跨省及长度超过200km 的交流输变电新建项目,500kv 及以上直流输变电新建项目;由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革命老区、老少边穷地区电网新建工程项目;农网输变电新建项目。

10 风力发电新建项目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风力发电新建项目 11 海洋能发电新建项目由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海洋能发电新建项目 12 太阳能发电新建项目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太阳能发电新建项目 13地热发电新建项目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地热发电新建项目 14 灌区配套设施及农业节水灌溉工程新建项目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灌区水源工程、灌排系统工程、节水工程 15 地表水水源工程新建项目 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水库、塘堰、水窖及配套工程16 调水工程新建项目 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取水、输水、配水工程17 农村人畜饮水工程新建项目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农村人畜饮水工程中取水、输水、净化水、配水工程 18水利 牧区水利工程新建项目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牧区水利工程中的取水、输配水、节水灌溉及配套工程。

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操作手册

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操作手册

目录一、专用设备的概念21、专用设备的范围22、专用设备目录22.1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3 2.2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52.3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8二、专用设备享受的税收优惠161、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162、政策解读16三、专用设备的采购流程171、流程描述172、流程解释说明18四、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备案191、备案所需提供的资料192、备案操作流程19五、专用设备相关税收政策20财税[2008]48号21财税[2008]115号23财税[2008]118号24国税函[2010]256号25附件一:专用设备统计管理台账26一、专用设备的概念1、专用设备的范围本手册中的专用设备是指其投资额能够抵免企业所得税额的设备,包括三大类: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

专用设备有其固定的设备名称、应用领域,严格的技术指标或性能参数,对于节能节水专用设备还要参照专门的能效标准。

2、专用设备目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08年8月20日在财税[2008]115号文件中公布了《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于2008年8月28日在财税[2008]118号文件中公布了《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以上三种专用设备目录简称《目录》。

2.1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4 / 262.2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5 / 266 / 267 / 262.3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8 / 269 / 2610 / 2611 / 2612 / 2613 / 2614 / 2615 / 26二、专用设备享受的税收优惠1、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布了《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政部、税务总局、安监总局公布了《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统称《目录》)。

财务参与采购合同事前管理分析

财务参与采购合同事前管理分析

财务参与采购合同事前管理分析《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规定,企业对外发生的经济行为,除即时结清方式外,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由于一个合同往往会涉及质量、标准、规格、功能、价款报酬、运输等环节,一个人难以逐一通晓,因此需要企业各部门参与制定合约条款或提出合理化建议。

会计工作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监督”。

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

财务部门如果在合同签订环节就参与管理,相当于进行事前监督,财务部应该从财务角度辨识合同文字歧义,在涉税条款上审核合同内容是否有利于税收筹划等。

标签:财务;采购合同;事前管理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20009702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包括采购、生产、销售三个环节,而生产和销售都离不开采购。

采购质量的好坏、成本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经济效益,采购活动中的风险可能表现为:(1)采购计划安排不合理,库存短缺货积压现象严重;(2)供应商选择不当,采购方式不合理,可能导致采购物质质次价高;(3)采购验收不规范,付款审核不严,可能导致采购物资、资金损失或信用受损。

要降低采购风险就要求企业加强采购活动的管理,签订采购合同。

《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规定,企业对外发生的经济行为,除即时结清方式外,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由于一个合同往往会涉及质量、标准、规格、功能、价款报酬、运输等环节,一个人难以逐一通晓,而合同一经当事方签字盖章,一般就产生法律效力,难以更改,因此需要企业各部门参与制定合约条款或提出合理化建议。

会计工作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监督”。

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

财务部门如果在合同签订环节就参与管理,相当于进行事前监督,减少付款环节、验收环节的风险。

目前实际在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管理实务中,许多财务部门的合同监管作用受到很多方面的抑制和约束,仅仅是在事后被动地接受采购部门传递过来的合同,对经济合同的签订环节缺少主动参与和监管,扮演的是“执行”角色。

高效电机标准和政策

高效电机标准和政策
2013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下发了 《关于组织实施电机能效提升计划(2013—2015)的通知》
其中规定,到2015年底前淘汰所有的J系列、JO系列、Y系列电机,用当前的高效电机 进行 替代。
对使用单位非高效电机强制淘汰的监督是: 各地政府、和节能管理部门
10
五、采用高效电机的好处
电机自身损耗5kW↓ 以热能形式散发
115kW↓
110kW
6
三、电动机发展方向
在国家政策带动下,低压电机向高效、超高效电机发展
惠民工程 IE4
能效提升计划
电机效率标准
IE3
IE2
效率等级
最高
效率等级
最低
GB18613-2012
1级
2级
3级
IEC60034-30
IE4
IE3
IE2
IE1
7

电动机效率
1、根据财税[2008]1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 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高效电机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2、根据财建[2011]62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1年高效电机推广工作的通知》 低压电机可以获得国家惠民补贴:315~22kW可获补贴31元/kW; 0.55~22kW可获补贴58元/kW; 高压电机可以获得国家惠民补贴:26元/kW;
2016年07月
1
一、高效电机定义
1、低压电机的效率应符合: GB18613-2012 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2、高压电机的效率应符合: GB30254-2013高压三相鼠笼型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节能节水环保设备管理办法

节能节水环保设备管理办法

节能节水、环保、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文件精神,根据电力行业设备管理规定以及现代企业对设备管理的要求,规范公司节能节水、环保设备管理工作,提高设备管理水平,加强国家政策引导,确保公司得到企业所得税优惠,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制定了节能节水、环保、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设备申报、采购、验收、安装流程要求以及相关的资料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明确了各部门在节能节水、环保、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申报、采购、验收、安装等各环节部门的职责,有利于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进一步规范节能节水、环保、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管理,提高设备的利用率,及时争取到税务部门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四条本规定适应于xxxx公司、项目筹建单位,正在使用或计划采购的节能节水、环保、安全生产专用设备。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生产技术部职责1、负责节能节水、环保、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管理制度的监督落实。

2、对节能节水、环保、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进行审核。

3、负责组织签订节能节水、环保、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技术协议。

4、参加生产用节能节水、环保、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到货验收并组织相关资料的收集、保管、存档。

5、制定节能、节水、环保、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台帐。

6、配合财务部门,整理汇总节能节水、环保、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相关资料,做好上报准备工作。

第六条项目筹建部门职责1、对节能节水、环保、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申报、审核。

2、负责组织签订节能节水、环保、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技术协议。

3、参加项目建设节能节水、环保、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到货验收并组织相关资料的收集、保管、存档。

4、对节能节水、环保、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为总包工程的,在签订商务合同时要求对节能节水、环保、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发票金额不低于总合同金额的95%。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所得税抵免优惠设备申报程序[方案]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所得税抵免优惠设备申报程序[方案]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所得税抵免优惠设备申报程序[方案]为了促进企业节能减排、推动绿色生产、推广安全生产工作,鼓励企业购置并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国家于2008年将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额的税收优惠纳入了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本文分两个部分阐述该项所得税优惠的要旨,整理、分析专用设备税额抵免优惠的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同时阐释如何将相关政策落实到具体的申请工作中去。

专用设备税额抵免优惠的相关立法和政策主要分为两个层次。

首先,适用于全国范围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8]115号、财税[2008]118号、财税[2008]48号、国税函[2009]255号、财税[2009]69号、国税函 [2010]256号等。

以上文件规定了设备税额抵免优惠的实质性要件。

其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就山东省来说,主要包括鲁经贸循字[2009]88号、鲁经贸循函字[2009]11号、鲁经贸资字[2009]123号等,上述文件对设备抵免申请的程序性问题做出了细致规范,进一步细化了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一、国家政策文件(一)企业所得税法作为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之一,专用设备税额抵免优惠首先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该条规定明确了以下三个问题:首先,可以抵免的设备是企业购置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其次,抵免税额的计算基础为购买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再次,按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此外,根据国税函[2009]255号的规定,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优惠属于事前备案的优惠项目,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完成备案。

为了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例》第一百条对设备范围和抵免方式做了详细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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