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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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办理程序

一、办理程序 1、申请(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声明书、离婚登记申请书); 2、审查; 3、登记、发给《离婚证书》。

二、当事人(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本人结婚证; 4、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二寸单人像片各两张; 6、其他有关证明(女方未孕诊断证明等)。

三、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3、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4、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四、办理时限双方所持证件齐全有效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当场办理,发给《离婚证书》。

五、收费标准按现行统一收费标准,每对结婚证收取工本费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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