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参考]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基地管理办法
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暂行规定
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暂行规定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4月17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确保考试公正有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师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指除命题组卷外与医师资格考试有关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遵循以法治考、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地或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导、监督医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第二章考点设置与基本工作制度第五条考点是承担医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基层单位。
考点在所在地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在考区办公室业务指导下承办本地区的医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第六条考点应具备承担考务工作所必需的工作制度、物质条件和人员条件,按照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颁布的《医师资格考试考点设置标准和工作制度(试行)》中的各项要求搞好业务建设。
第七条为确保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系统稳定有序,考点设置后原则上不再变动。
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变动的,须由考区报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批准。
第八条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考区、考点三级考务管理机构应根据所承担的具体考务工作,建立相应的工作规程、保密制度、考试文件存放与归档制度、人员培训制度、收费管理制度和违纪与意外事件处理制度。
第三章考务工作人员第九条考务工作人员包括各级考务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含监考员)。
考务工作人员应按照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报上一级考务管理机构备案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考务工作人员应具有考试业务工作经验,熟悉考试工作程序。
兼职考务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考务工作人员必须符合从事保密工作的条件,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
考务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医师资格考试,应主动申明,并回避接触试卷、答题卡。
第十二条各级考务管理机构要有计划地培训考务工作人员,未经培训不能上岗。
第四章考务信息管理第十三条考务信息包括各种与考务工作有关的表报和电子文本。
临床技能中心_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临床技能中心的管理,提高临床技能培训质量,保障医学生、临床医师及医护人员的临床技能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临床技能中心的所有工作人员、学员及教学设备。
第三条临床技能中心的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以学员为中心,注重提高临床技能培训质量。
(二)坚持科学管理,规范操作,确保临床技能培训的系统性、连续性和有效性。
(三)坚持与时俱进,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培训效果。
(四)坚持安全第一,确保临床技能培训过程中的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临床技能中心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负责中心全面工作。
第五条临床技能中心下设以下部门:(一)办公室:负责中心日常行政、后勤保障、档案管理等工作。
(二)教学部:负责临床技能培训计划的制定、组织实施、效果评估等工作。
(三)设备部:负责教学设备的采购、维护、更新等工作。
(四)考核部:负责学员临床技能考核的组织、实施、成绩评定等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职责:(一)办公室:1. 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中心年度工作计划;2. 负责中心人事、财务、物资管理等工作;3. 负责中心内部文件的起草、发布、归档等工作;4. 负责中心对外联络、接待等工作。
(二)教学部:1. 负责制定临床技能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2. 负责教学资源的开发、整合、更新;3. 负责教学方法的改进和创新;4. 负责教学效果的评估和反馈。
(三)设备部:1. 负责教学设备的采购、验收、安装、调试、维护等工作;2. 负责教学设备的更新换代;3. 负责教学设备的合理配置和调度;4. 负责教学设备的报废和处置。
(四)考核部:1. 负责制定临床技能考核标准;2. 负责组织实施临床技能考核;3. 负责临床技能考核成绩的评定、公布和反馈;4. 负责考核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七条临床技能培训课程设置:(一)基础技能培训:包括病史采集、体格检查、基本操作等;(二)专科技能培训:包括各专科的诊疗技术、手术操作等;(三)综合技能培训:包括急救技能、团队协作、沟通技巧等。
实践技能考试基地设备具体要求[1]
附件1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基地考站场地设备具体要求(公共卫生类别)一、第一考站(一)场地要求每个考组房间面积不小于10m2。
(二)基本设施1. 桌子、椅子、检查床、屏风、计时器。
2. 听诊器、台式血压计(水银)、身高体重秤、皮褶厚度仪、直尺、皮尺、金属两用叩诊锤、手套、消毒纱布、消毒棉球、消毒棉签、硬板、记号笔。
3. 医学教学模拟人或模具(供体检、人工呼吸、胸外心脏按压等操作用)。
二、第二考站(一)场地要求每个考组房间面积不小于10m2。
(二)基本设施桌子、椅子、计时器、屏风三、第三考站(一)场地要求每个考组房间面积不小于10m2。
(二)设备要求1、样品采集(1)水采样样品:水源用品:水样保存剂或其替代品(固体氢氧化钠、硝酸、硫酸、盐酸、重铬酸钾);聚氯乙烯采样瓶或桶(1L、5L)、玻璃采样瓶或桶(0.5L、1L)、消毒过的带盖磨口无菌瓶(500mL)、镊子、酒精棉球、酒精灯、火柴/打火机;洗耳球、刻度吸管(5mL)或带橡胶头滴管、金属勺;采样记录单、记号笔、标签纸。
(2)空气采样样品:空气用品:带清水的水盆、采样记录单、记号笔、标签纸。
仪器设备及试剂:大气采样器(双泵或单泵采样器)、放置采样器用三脚架;大气采样器与采样管连接用胶管;空盒气压表、温湿度计;活性炭管和Tenax采样管、掰碳管用砂轮;按标准装有吸收液的大泡吸收管、无色透明和棕色多孔波板吸收管、缓冲瓶、放置吸收管的架子;气袋(聚乙烯薄膜采气袋和铝箔复合薄膜采气袋,充气容积为0.5-2L)、二联球(采气袋用);采集空气菌落总数用平皿、平皿桶。
(3)公共用品采样样品:茶(餐)具(包括带盖茶杯、玻璃杯、酒杯)、毛巾、枕巾和枕套、床单和被罩等卧具、浴衣和浴裤、脸盆(脚盆)和浴盆、拖鞋、理发用具(理发刀、理发剪)。
用品:帽子、口罩、工作服、带塞灭菌试管(内装10ml生理盐水)、试管架、带塞无菌烧瓶(100ml、250ml规格,分别装入50ml、125ml生理盐水)、酒精灯、火柴/打火机、灭菌剪刀、灭菌镊子、灭菌5cm×5cm规格板、无菌带盖托盘、酒精棉球、无菌棉签、涂抹用长签无菌棉拭子、棉球、生理盐水、75%酒精;采样记录单、记号笔、标签纸。
医学培训基地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学培训基地的管理,提高医学培训质量,保障医学人才培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学培训基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学培训基地的所有工作人员、学员及管理人员。
第三条医学培训基地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运作;(二)注重质量,保证效果;(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四)持续改进,追求卓越。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医学培训基地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基地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处理、协调各部门工作。
第六条医学培训基地各部门职责:(一)教务处:负责培训计划的制定、实施、监督和评估;(二)教务科:负责学员报名、录取、学籍管理、考试组织等工作;(三)师资管理科:负责师资队伍建设、师资培训、考核评价等工作;(四)教学管理科:负责教学资源建设、教学活动组织、教学质量监控等工作;(五)后勤保障科:负责基地设施设备维护、学员住宿、餐饮、交通等工作;(六)财务科:负责基地经费预算、使用、审计等工作。
三、培训计划与实施第七条医学培训基地应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医学人才需求,制定年度培训计划。
第八条培训计划应包括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培训师资、培训效果评估等方面。
第九条培训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合理,注重实效;(二)针对性强,满足需求;(三)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四)注重学员主体地位。
四、师资队伍建设与管理第十条医学培训基地应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师资队伍。
第十一条师资队伍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选拔优秀人才,注重专业素质;(二)加强师资培训,提高教学能力;(三)实施考核评价,激发师资积极性;(四)完善激励机制,保障师资待遇。
五、学员管理与考核第十二条医学培训基地应对学员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三条学员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学员选拔与录取;(二)学籍管理;(三)培训过程管理;(四)考核评价。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关于修订《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暂行规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关于修订《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职位职称【发文字号】卫医考委发[2000]第7号【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0.04.17【实施日期】2000.04.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关于修订《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考委发[2000]第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现将修订后的《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暂行规定》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四月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确保考试公正有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师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是指除命题组卷外与医师资格考试有关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遵循以法治考、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地或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导、监督医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第二章考点设置与基本工作制度第五条考点是承担医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基层单位。
考点在所在地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在考区办公室业务指导下承办本地区的医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第六条考点应具备承担考务工作所必需的工作制度、物质条件和人员条件,按照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颁布的《医师资格考试考点设置标准和工作制度(试行)》中的各项要求搞好业务建设。
第七条考点设置变更须由考区每年度2月底前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批准。
第八条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考区、考点三级考务管理机构应根据所承担的具体考务工作,建立相应的工作规程、保密制度、考试文件存放与归档制度、人员培训制度、收费管理制度和违纪与意外事件处理制度。
第三章考务工作人员第九条考务工作人员包括各级考务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含监考员)。
考务工作人员应按照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报上一级考务管理机构备案的管理制度。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
第三条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考试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四类。
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
医师资格考试方式的具体内容和方案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制定。
第四条医师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考试时间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全国医师资格考试工作。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牵头成立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的医师资格考试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兼任。
第六条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实行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考区、考点三级分别责任制。
第七条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在卫生部和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医师资格考试的技术性工作,其职责是:(一)组织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卷的有关具体工作;(二)组织制订考务管理规定;(三)承担考生报名信息处理、制卷、发送试卷、回收答题卡等考务工作;(四)组织评定考试成绩,提供考生成绩单;(五)提交考试结果统计分析报告;(六)向卫生部和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报告考试工作;(七)指导考区办公室和考点办公室的业务工作;(八)承担命题专家的培训工作;(九)其他。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考区,考区主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兼任。
考区的基本情况和人员组成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
考区设办公室,其职责是:(一)制定本地区医师考试考务管理具体措施;(二)负责本地区的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三)指导各考点办公室的工作;(四)接收或转发报名信息、试卷、答题卡、成绩单等考试资料;向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寄送报名信息、答题卡等考试资料;(五)复核考生报名资格;(六)处理、上报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七)其他。
2018年国家医师资格考试中医实践技能考试-山东中医药大学-教务处
山东中医药大学部门文件校教字〔2018〕22号2018年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中医类别)山东中医药大学实施方案根据国家医师资格认证中心对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基地评审的有关要求,我校考试基地将于2018年11月12日组织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模拟考试,为组织好考试的有关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成立山东中医药大学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及工作职责如下:组长:高树中成员(按姓氏笔画排序):王世军王经武王琳齐冬梅李伟李明张法荣杨继国薛一涛程书华滕荣欣职责:全面负责我校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的筹备、组织及领导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考务办公室,挂靠在教务处,人员组成及职责如下:主任:王琳王经武成员(按姓氏笔画排序):丁波马素芬乔全来朱姝张长利张宏萌李明林宁高巧林滕荣欣职责:制定考试实施方案、应急预案等有关文件;建立健全考试管理规章制度;统筹考试协调安排与各类培训;试题收发与安全保密工作;考试经费预算与决算等。
同时,成立3个专项工作组,人员组成及职责如下:(一)考官组总考官:薛一涛职责:负责所在实践技能考试基地的考试业务指导与培训工作,统一各考组评分尺度,仲裁评分争议等相关问题。
主考官:杨佃会等12人。
职责:除具备考官职责以外,还要全面负责所在考组的实践技能考试执考工作,公平处理本组考官在评分过程中出现的分歧,及时处置并上报考试过程突发事件。
考官:陈美荣等12人。
职责:按照评分标准对考生应试情况予以评分,维护本站考试纪律,制止并上报考生违规违纪行为,准确并规范的填写评分表,认真核对考生证件。
监考:孙英霞于晓华职责:根据监考要求和监考流程完成第一站的监考工作。
阅卷:孙英霞于晓华职责:根据阅卷要求和评分标准完成第一站试卷的阅卷工作。
录分:赵广香董美辰姜丽梅职责:根据成绩录入要求,在考试结束后完成成绩录入和核对工作。
(二)考务组组长:林宁马素芬成员:乔全来孙静詹悦侯王君张长利田开元隋萌萌罗良职责:具体负责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考试实践技能考试组织实施,考场布置,考站协调与管理。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
第三条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考试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四类。
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
医师资格考试方式的具体内容和方案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制定。
第四条医师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考试时间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全国医师资格考试工作。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牵头成立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的医师资格考试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兼任。
第六条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实行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考区、考点三级分别责任制。
第七条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在卫生部和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医师资格考试的技术性工作,其职责是:(一)组织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卷的有关具体工作;(二)组织制订考务管理规定;(三)承担考生报名信息处理、制卷、发送试卷、回收答题卡等考务工作;(四)组织评定考试成绩,提供考生成绩单;(五)提交考试结果统计分析报告;(六)向卫生部和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报告考试工作;(七)指导考区办公室和考点办公室的业务工作;(八)承担命题专家的培训工作;(九)其他。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考区,考区主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兼任。
考区的基本情况和人员组成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
考区设办公室,其职责是:(一)制定本地区医师考试考务管理具体措施;(二)负责本地区的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三)指导各考点办公室的工作;(四)接收或转发报名信息、试卷、答题卡、成绩单等考试资料;向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寄送报名信息、答题卡等考试资料;(五)复核考生报名资格;(六)处理、上报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七)其他。
公共卫生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实施方案
附件2公共卫生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实施方案(2019年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按照《公共卫生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大纲》,制定本实施方案。
本方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应在符合要求的实践技能考试基地(以下简称“基地”)中按要求进行。
一、基地建设要求(一)设置要求。
1.设置原则。
考区负责本辖区基地的规划与建设。
基地设置情况须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基地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与要求办理。
考区应按照考生人数和区域统筹规划基地布局,每个考区只建设1个基地。
基地原则上依托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考区所在地城市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高等医学院校和考试机构等设立。
2.组织架构。
基地依托单位的主要领导担任基地主任。
基地主任在考区或考点领导下负责基地建设和考试组织实施。
基地设置考务办公室,配备办公室主任1名,考务人员若干。
(二)制度要求。
基地应遵照国家、考区、考点有关文件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保密管理制度(包括试卷保管、使用、回收等各流程的管理要求)、考官执考制度(包括考官执考考勤、安全保密承诺、考官执考工作要求、考官执考工作评价办法和考官执考工作纪律等)、考务管理制度(各类人员工作职责、工作规程、工作纪律;考试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界定与处理要点,违法、违纪、违规事件处理工作程序,违法、违纪、违规证据固定和保管办法,考试突发状况应对处置办法等)。
考前制订基地具体考试工作方案,确定工作任务、分工、路径、要求等。
(三)人员要求。
基地工作人员包括考官、考务人员和保障人员,应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基地管理办法》进行遴选。
1.考官。
考区设1-2名首席考官,每年确定1名为考区执行首席考官;每个基地设基地总考官1名(考区仅设1个基地的,可由首席考官兼任);每考站设1名考站主考官;每考站可设若干考组,每考组设1名考组主考官和至少1名考组考官。
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基地建设标准临床类
心脏视诊、触诊、叩诊、听诊
听诊器、直尺、皮尺、标记笔、检查床、屏风
外周血管检查
玻片、听诊器
腹部视诊、触诊、叩诊、听诊
听诊器、直尺、皮尺、检查床、屏风
神经系统检查
金属两用叩诊锤、棉签、手电、压舌板、音叉、大头针
临床类考试项目与设备
第二考站
基本操作技能
手术区消毒、铺巾
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基地建设标准——临床类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试题开发一处
考试场地
01
基本要求(六点)
02
具体要求(二点)
03
能满足考试需要的相对独立的区域及房间,考组之间相对独立,保证考试及操作的空间。
房间照明充足,备有足够的设施。
考试场所应保证相对安静及保密。
专用设备和器械
三、考试项目、设备及考试方法一览表(附表)
临床类考试项目与设备
考站
项目
设备
方法
备注
第一考站
病史采集病例分析
考室、桌子、椅子、计时器
笔试、面试
第 二 考 站
体 格 检 查
测血压
听诊器、台式血压计(水银)
考生互检,标准体检者
眼
手电筒、消毒棉球(纱布)、棉签
甲状腺
听诊器、 椅子
胸部(肺)视诊、触诊、叩诊、听诊
胸外心脏按压
硬板、模具(或医用模拟人)
简易呼吸器的(球囊)使用
吸氧面罩、球囊、医用模拟人(气管插管)
心脏除颤
心脏除颤器、电源、纱布、水、医用模拟人
在模拟人上操作
第 三 考 站
医德医风
计算机,多媒体,耳机 分规
计算机屏幕判读
心肺听诊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号)现发布《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部长张文康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六日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
第三条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考试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四类。
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
医师资格考试方式的具体内容和方案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制定。
第四条医师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考试时间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全国医师资格考试工作。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牵头成立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的医师资格考试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兼任。
第六条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实行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考区、考点三级分别责任制。
第七条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在卫生部和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医师资格考试的技术性工作,其职责是:(一)组织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卷的有关具体工作;(二)组织制订考务管理规定;(三)承担考生报名信息处理、制卷、发送试卷、回收答题卡等考务工作;(四)组织评定考试成绩,提供考生成绩单;(五)提交考试结果统计分析报告;(六)向卫生部和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报告考试工作;(七)指导考区办公室和考点办公室的业务工作;(八)承担命题专家的培训工作;(九)其他。
09版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基地建设标准
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基地建设标准——临床类2009年评估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2009年版《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大纲(临床类别)》要求,制定本标准。
一、设置条件与要求考区负责本考区临床基地的设置与审核。
考区须建立规范的临床实践技能考试基地(以下简称“临床基地”)。
原则上每个考点临床类别考试人数超过300人时可设立一个临床基地;不足300人时不得单独设置临床基地,可与相邻的考点合并建立临床基地。
临床基地可依托承担教学任务的二级以上医院或高等医学院校设立,实行多站式考试,每站可设若干考组。
临床基地地点不得设置在考区或考点所在城市以外。
临床类别考生人数在300人以下或考点需要增设第2个基地的,须报国家医学考试中心批准。
考区基地设置、审核情况报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备案。
二、组织领导临床基地依托单位的主要领导担任临床基地主任,基地主任在考区或考点领导下负责临床基地的场地、设施准备、人员配备及考试的正常实施;临床实践技能考试设3个考站,每考站设1名负责人,考站负责人在基地主任领导下负责本站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制度建设考区指导监督考点在临床基地建立试卷保密管理制度(包括试卷存放、使用、回收等各流程的管理要求、人员职责等),明确考官职责和执考要求,满足基地配置标准,建立实践技能考试工作规程,考试成绩管理制度,实践技能考试监管与违规处理制度和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等。
四、考试场地要求各考站应分别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区域或房间,各站标示清楚,各站间单向流动不交叉;考组之间相对独立,互不干扰。
考试场所安静、通风、明亮,电源、水源、消防安全设施完备,有防暑降温设施。
设置候考室。
根据考试基地每天考试的考生人数,合理安排候考室,以方便考生候考。
候考室内配备工作人员,负责考生信息的核对,解答考生疑问。
候考室内张贴考生须知、考站分布图。
配备饮水设备、急救药箱。
设立抽取题组号工作台。
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基地建设标准公共卫生类别
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基地建设标准公共卫生类别一、依托机构(一)依托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考区所在地城市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高等医学院校和考试机构等。
(二)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二、人员构成国家基地工作人员包括考官、考务人员和保障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身体健康,品行良好,责任心强,无不良行为记录。
(3)遵守国家法律,遵守考试保密规定,严格执行考试纪律。
(4)无直系亲属和利害关系人参加当年考试。
各类人员还应具备如下条件:(一)考官1.考组考官。
(1)具备5年以上从事临床、公共卫生实践或教学工作的经历。
(2)取得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年以上。
(3)参加考区组织的考官培训并考核合格。
2.考组主考官。
除具备考组考官条件外,还应:(1)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副高级以上的业务人员。
(2)至少参加过一次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考官执考工作。
3.考站主考官。
除具备考组主考官条件外,还应具备一定组织协调能力,能解决本考站考试过程中所发生的疑难问题。
4.基地总考官。
除具备考组主考官条件外,还应:(1)具备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业务人员。
(2)具备一定组织协调能力,能解决考试过程中所负责考试基地发生的疑难问题。
(3)参加国家医学考试中心举办的考官培训并考核合格。
(4)一般由考试基地依托单位的业务骨干担任。
(二)考务人员1.国家基地主任。
应由基地依托单位主要领导担任。
2.考务办公室主任。
具有考务管理经验丰富,组织协调能力强。
3.考务办公室考务人员。
具有一定的考务管理经验,沟通协调能力好。
4.保密人员。
原则性强、保密管理工作经验丰富。
5.监考人员。
熟悉监考流程,具有监考工作经验。
6.巡考人员。
熟悉考试相关规定,具有考试工作经验。
7.引导人员。
熟悉引导工作任务。
(三)保障人员1.医护人员。
具有医疗救护经验。
2.保卫人员。
具有安全保卫经验。
3.维护人员。
具有熟悉考试设备器材,具有整理、准备设备器材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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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医师资格考试工作改革方案》,规范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基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和《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大纲》,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基地(以下简称“国家基地”)包括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类别,负责承担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工作。
第三条国家基地应根据地域、考生人数和资源分布,按照“优化布局、资源共享、立足长远”的原则设置。
原则上每个考区设置国家基地的数量为:临床类别1-5个、中医类别1-3个、口腔类别1-3个、公共卫生类别1个。
国家基地建设应充分利用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须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医考办”)批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医考办负责制定国家基地的总体规划、建设标准和管理制度,负责国家基地的审批。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以下简称“医考中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负责指导国家基地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开展评估工作。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区领导小组”)负责本考区范围内国家基地的规划、申报、评估和管理,考区办公室或省级医学考试机构负责具体实施,考点在考区的领导下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家基地应在考区、考点的指导下健全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制定实施办法,承担实践技能考试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基地申报第七条申报国家基地的单位应具有承担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的工作经验,并符合《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基地标准》(见附件)。
第八条国家基地申报、评估和认定。
(一)国家基地申报遵循自愿原则。
(二)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高等院校、医疗机构和考试机构,在考点指导下,对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基地标准》,完成建设并自评合格后,由考点向考区领导小组提出申请。
(三)考区领导小组组织考区专家组对申报国家基地进行初评,评估合格后向医考办书面申报国家基地。
(四)医考办组织专家组对申报的基地进行复评,评估达标后,由医考办认定,并颁发国家基地匾牌。
第四章基地运行第九条国家基地严格遵守医师资格考试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依法执考,确保考试标准、规范、公平、公正。
第十条国家基地应按照考区统一安排,制定考试实施方案,做好考试准备工作,安排考官和考务管理人员培训等工作。
第十一条国家基地每年对本基地的考试组织实施等情况进行自评,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国家基地应当积极参加国家和考区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和交流,不断提高考试组织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国家基地应当对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相关工作和方法进行研究,主动开展业务交流。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国家基地应于每年公告发布后制定当年考试工作计划,实践技能考试结束后及时总结,认真做好建档登记和自评工作,并报考区领导小组审核,考区领导小组汇总后报医考办备案。
第十R五条国家基地不得安排针对考生的培训工作,不得以国家基地名义开展应试培训活动。
第十六条国家基地实行评估考核制度。
评估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基地队伍建设、考官聘任与管理、经费使用与保障、场地与设施设备、制度执行、考试任务完成情况等。
考区领导小组负责本考区国家基地的评估考核,评估考核结果报医考办备案。
评估考核工作办法由考区领导小组自行制定。
医考中心和认证中心定期对部分国家基地进行评估检查,医考办不定期对部分国家基地进行督导检查。
评估考核、检查和督导检查结果作为调整、撤销国家基地的重要依据。
对成绩突出、评估优秀的国家基地,将在全国进行宣传推广。
对不按要求开展工作、不能完成考试工作任务或工作任务完成不达标的国家基地,责令限期整改,规定时间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国家基地资格。
第十七条对违反有关规定或违规举办应试培训,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国家基地资格。
第十八条对在申报设置基地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被取消国家基地资格的单位,不再受理。
第六章保障措施第十九条国家和考区为国家基地提供政策咨询、业务培训和交流机会。
第二十条考区领导小组应给国家基地正常开展考试相关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十一条考区应按照考试任务量,向国家基地提供适当的考试费用。
第二十二条各级应支持国家基地开展考试工作和方法的研究与创新,支持国家基地间开展考试业务交流活动。
第二十三条连续2年以上参加国家基地实践技能考试并按要求规范执考的考官,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其申请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予以优先考虑。
参加年度国家级培训的考官,按培训级别和时间给予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国家基地机构名称、联系方式和主要工作人员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须及时逐级上报。
第二十R五条考区领导小组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考区国家基地管理具体办法。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医考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印发《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与考官培训基地管理办法》(国医考发〔20RR〕49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基地建设标准(临床类别)一、依托机构(一)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二)承担教学任务的三级综合医院、高等医学院校和考试机构等。
二、人员构成国家基地工作人员包括考官、考务人员和保障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身体健康,品行良好,责任心强,无不良行为记录。
(3)遵守国家法律,遵守考试保密规定,严格执行考试纪律。
(4)无直系亲属和利害关系人参加当年考试。
各类人员还应具备如下条件:(一)考官1.考组考官。
(1)具有3年以上培训医师或指导医学专业学生实习的工作经历。
(2)取得临床主治医师任职资格。
(3)参加考区组织的考官培训并考核合格。
2.考组主考官。
除具备考组考官条件外,还应:(1)任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具有5年以上临床实践及教学工作经历。
(2)至少参加过一次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考官执考工作。
3.考站主考官。
除具备考组主考官条件外,还应具备一定组织协调能力,能解决本考站考试过程中所发生的疑难问题。
4.基地总考官。
除具备考组主考官条件外,还应:(1)具备一定组织协调能力,能解决考试过程中所负责考试基地发生的疑难问题。
(2)参加国家医学考试中心举办的考官培训并考核合格。
(3)一般由考试基地依托单位的业务骨干担任。
(二)考务人员1.国家基地主任。
应由基地依托单位主要领导担任。
2.考务办公室主任。
具有考务管理经验丰富,组织协调能力强。
3.考务办公室考务人员。
具有一定的考务管理经验,沟通协调能力好。
4.保密人员。
原则性强、保密管理工作经验丰富。
5.监考人员。
熟悉监考流程,具有监考工作经验。
6.巡考人员。
熟悉考试相关规定,具有考试工作经验。
7.引导人员。
熟悉引导工作任务。
(三)保障人员1.医护人员。
具有医疗救护经验。
2.保卫人员。
具有安全保卫经验。
3.维护人员。
具有熟悉考试设备器材,具有整理、准备设备器材经验。
4.监控室管理员。
具有监控设备使用、维护经验。
三、场地设置场地基本要求:考室、考站所在楼宇应严格封闭,考试场所整体安静、明亮、宽敞、舒适,有电源、水源、防暑降温设备、监控设备、消防设备及安全通道。
考试场所内通道数量能满足考生在考站间单向流动,行进路线独立不交叉,并具备明确的引导标志,标明考生行进路线。
(一)试卷保密室国家基地设试卷保密室,用于存放考试全程所需资料,保密室须符合《国家医学统一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管理办法》要求,具备由市级及以上保密部门验收合格的保密资质。
(二)考试场所监控试卷保密室、考室、阅卷室、成绩录入室等考试场所均应配备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码流率要求:动态码流的最低码率不得低于1024Kb,视频分辨率高清1280×720及以上,画幅16:9。
应独立设置中央监控室,配有桌椅、监控显示器。
视频资料保存至少1年。
(三)考试基地出入口1.考试基地出入口应设有警戒线,并有保卫人员值守。
2.考试基地入口需设置签到处、存包处、举报箱,张贴或摆放《考生须知》、《考试流程》、《考站分布图》、《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公布举报电话。
(四)基地候考室基地候考室应设在基地入口处附近,候考室面积足够容纳候考考生。
候考室配备工作人员,负责考生信息核对,解答考生疑问,张贴须考生周知的信息,设立抽取题组号的工作台。
配备饮水设备、急救药箱。
(五)考站设置1.区域设置。
各考站设置区域相互独立,并对各站区域入口与各站考室设置醒目指示牌。
2.候考室。
每个考站均需独立设置候考室或候考区域,配备椅子,开放式候考区域应有明确区域标志,所处区域应不与本站已考完考生的行进路线交叉,与本站考室互不干扰。
3.第一考站。
为计算机考室,面积和计算机数量根据考站人数进行设置,可容纳多个考组考生同时进行,相邻计算机之间要有适当距离并进行遮挡。
可进行局域网考试。
4.第二考站。
根据考生实际人数可分为多个考组,每组面积不小于15m2,各考组间应互不干扰。
5.第三考站。
根据考生实际人数可分为多个考组,每组面积不小于15m2,各考组间应互不干扰。
(六)其他考务场所1.考务办公室。
应独立设置,配有桌椅、急救箱、办公用品。
2.阅卷室。
应独立设置,配有桌椅。
3.成绩录入室。
应独立设置,配有桌椅、专用电脑和网络。
4.纪检督查室。
配有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并有专人负责,配有独立接受现场举报处。
四、设备器材(一)考站入口设备和器材金属探测仪、身份证识别仪。
(二)第一站考试设备与器材1.通用设备。
包括能满足30人及以上同时开考的桌子和椅子。
2.服务器。
每基地需配备一台主流服务器,可顺畅运行SQL数据库。
服务器操作系统为Windowsserver20RR/20RR(以上),并可安装SQLServer20RR/20RR、机考系统、.NetFrameWork3.5、IIS应用服务、防病毒等软件。
3.考生计算机。
内存1G以上,CPUP42.0G以上,百兆网卡,固定IP地址。
考生机数量视参加考生人数(每10人配备一台备用机)而定。
根据实际条件,以考室为单位合理布置。
考生运行Windows 操作系统(RP,Vista,win7),安装IE8.0等主流浏览器,防病毒软件,禁用即时通讯工具和USB端口。
(三)第二站考试设备与器材体格检查设备(具体要求详见附表1),每个考室一套。
同时根据考生数量配备医用帽子、口罩。
(四)第三站考试设备与器材各考试项目所需设备设施和物品(具体要求详见附表2),每个考室一套。
附表1临床体格检查所需设施和物品附表2临床基本操作所需设施和物品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基地建设标准(中医类别)一、依托机构(一)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