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笔记整理
郭寿康《国际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贸易法-国际货物买卖法)
郭寿康《国际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贸易法国际货物买卖法)郭寿康《国际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贸易法国际货物买卖法)简介本文是对郭寿康教授所著《国际经济法》一书中关于国际贸易法中的国际货物买卖法部分的笔记和课后习题的详细解析。
国际货物买卖法是国际贸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范了跨国货物交易的合同制度和争端解决方式。
笔记1.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基本概念国际货物买卖法是指适用于跨国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则。
它的主要目的是规范交易各方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以维护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可预见性。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原则和规定可以适用于各种类型的货物买卖合同,无论是电子商务还是传统的实体交易。
2.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适用范围国际货物买卖法适用于具有跨国性质的货物买卖合同。
在确定适用国际货物买卖法时,应考虑以下因素:合同双方的国籍、合同的履行地点、合同的有关事实和合同双方的选择等。
如果合同双方没有明确选择适用的法律,那么根据国际货物买卖法的规定,可以适用合同双方所在国家的法律,或者适用具有国际货物买卖法统一规范性质的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3. 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在国际货物买卖法中,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必须符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的成立包括要约、承诺和接受三个要素的存在。
要约是指合同一方作出的明确表示,表示其愿意与另一方建立合同关系。
承诺是指对要约发出有效接受的声明。
接受是指对要约进行同意的表示。
合同的效力则体现在合同一旦成立后,各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4. 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各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在国际货物买卖法中,合同的履行应遵循合同的履行义务和履行方式的约定。
履行义务是指合同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尽的义务,包括交付货物、支付货款、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等。
如果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就构成了违约行为。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法的规定,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延迟履行的利息等。
lyg整理的笔记-国际经济法总论
国际经济法知识梳理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总论1.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跨国经济关系——特点【横向交易法和纵向管理法并存私法和公法并存任意法和强⾏法并存】2.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自然人资格: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属人法自然人的身份和地位:关于自然人的国籍;外国人的地位和待遇法人主体资格问题取决于权利能力的范围权利能力中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属人法的确定法人的国籍与地位成立地标准住所地标准管理中心所在地营业中心所在地(较少使用)控制标准(成员国籍、资本控制等)新问题:协议控制(2015年外国投资法草案中关于VIE结构的规定)对新问题的关注。
例如,可变利益实体(VIE)•在当今互联网高速发展的背景下,VIE结构使外国的资本、技术、管理经验源源不断进入中国。
•自从新浪公司第一个通过VIE结构成功在美国上市后,VIE结构就被众多的互联网企业作为其在海外上市的首选方式。
95/over 200•然而,VIE架构绕过中国政府禁止外资进入的管制领域的现实也使得VIE结构的合法性备受质疑。
•实践中,既存在由中国投资者实质控制的VIE结构,也存在由外国投资者实质控制的VIE结构,所经营的业务也不仅限于限制或禁止领域。
外国法人的地位和待遇国家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管辖豁免执行豁免绝对豁免论限制豁免论(公法行为豁免)《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肯定豁免原则,但确认限制豁免的8种情况)主体资格国家行为原则(Act ofState Doctrine)单独关税区根据GATT以及WTO协定诞生;四个单独关税区(欧盟,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国际经济组织IMF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WBG(World Bank Group)【IBRD; IFC; IDA;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WTO3.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国际经济条约【⾏商领域直接优先适⾏,保留除外,⾏商以外个案⾏论,WTO规则转化适⾏】●国际商事惯例(CISG Art.9)【经国际组织编纂成文的规则,不是国际习惯,不是缔约产物,不是⾏法,只有经当事⾏选择才对特定当事⾏具有法律约束⾏】●一般法律原则●国际组织的决议国内立法【国际法不能直接适用于特定涉外关系】4.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自然资源;境内的外国投资、跨国公司活动;外国财产收归国有、征收公平互利原则国际合作谋发展原则所有国家的发展可持续发展加强国际合作5.国际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国经与国公1.国经与国私第二章变动中的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秩序1.国际法规制范围的扩大与作用加强a)WTO规则管辖范围扩大b)WTO规则和要求似的调整相关经济活动的国际法规则于国内规则基本一体化c)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地位提高(数量、范围)2.国际商事实体法统一化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 CISG联合国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联合国国际贸易应收款转让公约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FROIT Principle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3.国际经贸争端解决机制强化(1)WTO争端解决机制(2)ICSID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4.国际经济秩序改革5.中国的一带一路Belt and Road Initiative(BRI)贸易领域(1)降低关税、简化通关手续程序、协调规则(2)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投资领域●投资协定、投资规则●投资便利化、自由化●投资保护金融领域(1)金融合作协定(2)扩大人民币使用范围经贸争端解决创新争端解决机制6.国际经济法作为“分层秩序”●自发秩序与刻意创造的“指令秩序”和“各类组织”的历史演进产生了一种“行为规则的分层化”●胶合板原则(plywood principle)在胶合板原则基础上,各国、区域和国际的规则体系与有序的政治过程之间的相互关系通过复合要素而增加整体弹力。
版余劲松主编著国际经济法概论学习笔记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前言1、国际经济法是随着国际经济法交往的发展而形成的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2、不同的观点:①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分支:所调整的仅是国家之间、国际组织间及国家与国际组之间的关系②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法律部门:是调整从事跨国经济交往的自然人与法人、国家及国际组织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3、我们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自然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简言之: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新兴的法律部门。
一、国际经济法的对象1、法的对象:指其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的部门的重要依据2、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3、国际经济关系分为:狭义的(仅指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和广义的(包括狭义,也包括不同国家的自然人与法人间、自然人和法人与他国或国际组织的经济关系)4、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的理由:①从国经际经关系来看,自然人和法人始终是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②从当代的客观实际来看,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从事的跨国经济交往,愈加占有重要地位③国际经济关系是个统一体,自然人与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间的国际经济关系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性二、国际经济法的范围1、概念:指国际经济法应包括哪些基本法律规范,也即其外延问题2、调整国际经济关第的法律层次:①调整私人国际经济交往的民商法规范:合同法②国家政府管理对外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关税法、进出口管制法、反倾销法、税法③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多边条约、双边条约、国际惯例3、国际经济法之所以包含多种法律规范,主要是其主体及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决定4、国际经济关系的统一性及其特殊性也决定了调整它的法律规范的多重性和复杂性5、意义:将共则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归为一类,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顺应了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三、国际经济法的特征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2、调整对象: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不同国家私人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与其他国际法规范的不同:国际公法: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间政治、外交、军事以及经济诸方面的关系,历来以调整非经济性质的国际关系为主国际私法: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国内经济法:调整国内经济组织、自然人间进行经济活动(包括涉外经济活动)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第二节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一、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1、原始社会:商品交换和商业交往,古罗马法:“市民法”、“万民法”2、11世纪:商品经济日益发展,商业惯例或商人习惯法,最早出现在威尼斯,后扩及西班牙、法国、英国、德国3、17世纪:资本主义社会,西欧各国在罗马法和习惯法基础上制定民法典和商法典(法国路易十四期《商事条例》《海商条例》 1804年、1807年《法国民法典》《法国商法典》)4、19世纪初-20世纪末:生产的国际化大大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开始编纂和制定统一的国际商事法律和惯例二、国家经济公法的产生与国际协调1、国内和国际经济关系发生变化的表现:①资本输出与跨国公司的产生与发展②国家干预经济③国家间经济矛盾的加剧和尖锐化2、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变化表现:①主体范围的扩大②涉及的领域比以前广泛③其所含的法律规范,已不单限于传统私法和通商条约,还包括涉外经济法,各种经济条约、商品协定三、普遍性国际组织的产生与国际经济立法的发展1、普遍性国际经济条约与国际经济组织的产生:《联合国宪章》《关贸总协定》《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2、新独立国家的兴起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3、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4、区域性和跨区性经济合作的发展第三节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一、国际法方面的渊源1、概念:实质渊源指法的效力产生的根据;形式渊源指法的规范的表现形式(一)国际经济条约(主要是多边国际条约,造法性条约)1、概念:是国家、国际组织间所缔结的确定其相互经济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对缔约国有拘束力,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2、分类:双边和多边、世界性和地区性、普遍性和特殊性、造法性和契约性等3、重要的普遍性公约:《关贸总协定》《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WTO协定》等(二)国际惯例1、概念: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则2、具备因素:物质(有重复的类似行为)、心理(人们认为有法律拘束力)3、种类:调整国家间关系的习惯国际法;调整私人经济交往的国际贸易惯例(三)联大规范性协议1、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属于建议性质;《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宣言》《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行动纲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具有法律确认,应具有法律效力二、国内法方面的渊源1、国家为调整涉外经济关系而制定的国内立法,是国际经济法的国内法渊源,这些国内立法包括涉外经济法以及与调整涉外经济有关的民商法规范2、国内立法形式:①统一制:指制定的国内经济立法均统一适用涉内和涉外经济关系,如反托拉斯法、公平交易法、外贸法、关税法等(美、英、德、日)②分流制:指采取内外有别的做法,分别制定不同的法律来调整涉内和涉外经济关系,主要是经济法,不包括民商法(中国)第四节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1、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2、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3、国家有权将外国资产收归国有或征收二、公平互利原则(互利是核心和基础)三、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加强国际合作)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主体第一节自然人、法人与跨国公司一、自然人与法人(一)自然人1、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①须具有一般的法律能力(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指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同其自身不可分离地,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行为能力:指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②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还应具有能力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权利能力或资格③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是依其属人法确定2、自然人的身份与地位:①要确定其能力与地位就必须确定其国籍(指一个人作为某国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②外国人在内国的法律地位,由内国法律及有关条约决定(二)法人1、法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①概念:指依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独立财产、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②法人能否成为特定国际法律关系主体,取决于其权利能力的范围③法人权利能力中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④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依其属人法确定2、法人的国籍与地位①法人的属人法是指法人国籍所属国的法律②要确定法人的能力和地位就必须确定法人的国籍③确立标准:成立地说;法人具有登记地或批准地国籍住所地说:法人的住所在哪一国家就具有哪国国籍控制说:或称成员国国籍、资本控制说,法人的资本控制在哪即具有哪一国国籍复合标准说:住所地和法人的成立地结合④承认外国法人的方式:一般许可制:办理登记或注册登记手续即可开展经营活动特别许可制:须经内国审核批准相互承认制: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相互承认对方法人在本国的法律地位,不必经过特别认可或办理有关手续我国采取特别许可制二、跨国公司(一)跨国公司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又称多国公司、多国企业、国际企业、全球公司等,指由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2、特征:跨国性、战略全球性和管理集中性、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二)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1、跨国公司在国内法上的地位:没有特殊地位①子公司:指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②分公司:国外公公司是总公司在国外设立的办事机构、营业机构,无独立法律地位、不具独立法律人格③母公司或总公司:母公与与子公司相对应;总公司与分公司相对应④跨国公司必须服从国家的管辖,基于其产生的重要后果:跨国公司没有根据自己的意思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没有直接承担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第二节国家与单独关税区一、国家(一)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1、国家作为主权者,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和直接承担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能力2、国家还可以以特殊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身份参加国际经济贸易活动,可与另一国家的国民(公民或法人)缔结各种经济合同3、国家地位的特殊性: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与另一方当事人处于平等地位;国家还具有主权者身份,涉及到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问题(二)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1、概念:国家豁免指一国不受另一国管辖(管辖豁免、执行豁免)2、国家豁免类型:①绝对豁免:不论国家从事的是公法行为或私法行为,都给予豁免(放弃豁免除外)②限制豁免:只对外国公法上行为给予豁免,对私不上的行为则不予豁免③2004年12月2日,第59届联大,通过《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我国于2005年9月14日签署。
国际经济法笔记
第三章国际货物贸易法一、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中既包括调整平等主体间国际商事交易的私法性规范,也包括对国际贸易活动进行管理和规制的公法性规范。
国际贸易法的调整范围主要是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国际货物贸易,又称国际货物买卖,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所进行的有形动产的买卖活动。
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国内法、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重要国际公约,它的出台主要是为减少国际贸易的障碍,为国际货物买卖的进行提供一套统一的实体法三、世界各国大都有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和冲突规范。
在西方主要发达国家,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和国内货物买卖适用同一套法律规则,不作区分。
在我国,与国国际货物买卖密切相关的法律主要有《合同法》和《对外贸易法》四、关于发价1、发价是一方当人以进行国际货物买卖为目的,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愿按一定条件和他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作此意思表示的人是发价人,对方是被发价人。
2、一项发价的构成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二是建议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以便对方考虑。
三则必须表明发价人在其发价一旦得到接受就将受其约束,亦即发价与被发价人之间将按发价内容成立合同,发价人应承担卖方或买方的全部义务3、发价到达被发价人时生效。
发价的效力,因被发价人的拒绝或作出实质性变更而消灭,即使是可撤销的发价,也是如此。
发价规定有有效期的,如期间已过,亦即失效。
发价还会因发价人的撤销而丧失资金效力4、发价的撤回和撤销发价在兼而有之被发价人之前,尚未发生效力,发价可以随时把它撤回,合发价不发生效力;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发价,也可撤回。
发价即使已送达被发价人,但如撤回发价的通知与之同时到达,亦可阻止发价效力的发生。
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后,即发价已经生效之后,发价尚可撤销其发价,从而使发价失去效力,只要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
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笔记
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笔记
国际经济法是研究国际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学科,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和国际金融法等三个方面的内容。
下面是国际经济法的重点整理笔记:
一、国际贸易法:
1.《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是国际贸易法的基础,其宗旨是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和规范贸易政策措施。
2.《世界贸易组织》(WTO)取代了GATT,并成为国际贸易法的核心组织,其职责是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和促进贸易纠纷解决。
二、国际投资法:
1.国际投资法以国际投资条约和双边投资协定为主要依据,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促进国际投资的自由化。
2.国际投资法主要涉及投资保护、投资争端解决和对外直接投资的监管等方面。
三、国际金融法:
1.国际金融法是研究国际金融体系的法律规定和原则,包括国际货币制度、国际支付和结算、国际金融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2.国际金融法的主要组织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国际金融法庭,其目标是维护国际金融稳定和促进全球经济发展。
四、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
1.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由WTO负责,包括争端解决机构和争端解决程序,通过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国际贸易纠纷。
2.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主要由国际投资仲裁机构和投资法庭负责,通过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投资争端。
3.国际金融争端解决一般通过协商、调解和仲裁等方式解决,
国际金融法庭对部分金融争端进行审理。
总之,国际经济法是研究国际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学科,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和国际金融法等方面的内容。
了解和应用国际经济法有助于理解全球经济秩序和推动国际经济合作。
马荣丽国际经济法考试笔记
国际经济法笔记一、国际经济法的体系狭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仅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广义说认为其是一门独立的部门法,调整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不同国家法人与个人之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法有主体广泛、调整对象纵横交错、其包含的法律规范纷繁复杂的特点。
国际经济法的体系按照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分类,构成国际经济法统一体系的的法律规范划分为1.绪论。
介绍国际经济法的概念、特征、调整对象等;2.国际贸易法:调整不同国家之间商品交易关系及附属于这种交易关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国际贸易法的解构纵横交错,既调整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国际贸易活动的“私法”规范。
如货物买卖合、运输合同、保险制度、贸易支付制度等,也包含国家对当事人所从事的国际经济贸易活动实施管理管制的“公法”规范如WTO、两反一保等;3.国际金融法;4.国际投资法是调整直接私人海外投资关系及关于外国投资保护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5.国际税法;6.其他领域法律如知识产权保护法、产品责任法;7.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法律制度如国际商事仲裁。
二、国际经济法概述1.概念:狭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仅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广义说认为其是一门独立的部门法,调整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不同国家法人与个人之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2.特征:首先,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广泛,除国际、国家组织还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其次,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
这些关系可分为:1)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国际经济交往关系,“横的关系”。
2)国家对国际经济交往关系中当事人及活动实施管理管制的关系,“纵的关系”。
3)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
再次,国际经济法的法律规范纷繁复杂,包括:1)调整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国际经济交易活动的“私法”规范。
2)国家对当事人所从事的国际经济交易活动实施管理管制的“公法”规范。
国际经济法参考笔记
国际经济法参考笔记一.名词解释1.卡尔沃条款(Calvo Clause),至少是指:(1)南美国家的涉外契约中的一种条款,其内容是外国当事人在契约的执行问题上,声明放弃其本国政府的外交保护权;(2)南美国家的宪法或法律中的一种条款,其内容在于否定或限制外国人要求道国进行赔偿的权利,规定在这方面外国人应当与本国人同样看待。
(3)南美国家相互间或它们与欧洲国家订立的条约中的一种条款,其内容是国家对于个人因内战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除非政府有疏于防范的过失。
2.德拉果主义(Drago Doctrine),是路易斯·德拉果(阿根廷外长)反对欧洲列强以“索债”为名进行武装干涉方面制定的著名国际法原则。
其理论基础是卡尔沃主义,指在一个国家不能支付外国人持有的公债义务时,该外国人的本国不得使用武力索债。
3.国有化(nationalization),是对一定的经济部门或领域实行的一般性征收(或者是东道国针对外国私人财产而采取的收归国有或者剥夺)。
其须符合以下条件:a.为了国家公共利益b.对外国投资者采取无差别不歧视待遇c.通过正当程序进行d.给予适当或充分、及时、有效的补偿。
4.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又称为承购应收账款。
指在以商业信用出口货物时,出口商交货后把应收账款的发票和装运单据转让给保理商,即可取得应收取的大部分贷款,日后一旦发生进口商不付或逾期付款,则由保理商承担付款责任,在保理业务中,保理商承担第一付款责任。
5.核心劳工标准(Core Labor Standard),一般是指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公约和建议书以及其他达成国际协议的具有完备系统的关于处理劳工关系和与之相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原则、规则中涉及结社与集体谈判权、禁止强迫劳动、废除童工和禁止就业歧视等内容的反映人权的基本权利标准。
6.货物的保全(Preservation of the goods),指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仍持有货物或控制货物的处置权时,该当事人有义务对他所持有的或控制的货物进行保全,直至对方把他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
国际经济法笔记.jpg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1、国际经济法定义一、国际经济法的含义: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特征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的广泛性EG:德国大众与上汽集团成立上海大众国家,国际经济组织、自然人、法人(其中以跨国公司为重)1)国家①国家的构成要素:EG: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民国三者关系?*有定居的居民*有确定的领土(领陆、领水、领空)(拟制领土)*有一定的政府组织*具有与他国进行交往的能力(外交能力)补:A:对新政府的承认: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民国都是中国的政府,中华民国只是一个分裂政府(政府发生非宪法程序的更替)B.对新国的承认:独立、合并、分离、解体、人为原因、是否产生新的国际法主体②国家的种类单一国:统一主权对的国家、对外关系上由一个最高的中央权力机关代表本国复合国:包括联邦与邦联邦联是指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根据协议而结成的国家联合体。
③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防御权属地管辖权自保权管辖权属人管辖权自卫权(集体自卫权)保护性管辖权普遍性管辖权④国家的豁免权: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管辖。
但通常指一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
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免受所在国法院的审判,其财产免受所在国法院的扣押和强制执行。
2)国际经济组织定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根据相互之间的协议,成立的常设性组织,包括区域性国际组织和全球性国际组织。
3)自然人原始国籍: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归化(入籍)4)法人(其中以跨国公司为重)2、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经济关系。
既调整国际经济统制关系,也调整国际经济流转关系。
3、国际经济法规范的综合性: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婚姻适用的婚姻缔结地法a. 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意识自治原则涉外合同 b. 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国的法律-------履行地c. 必须适用中国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自然资源§2、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一、国际条件(一)定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之间缔结的,关于设立、变更或终止他们之间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国际经济法笔记——完整
国际经济法笔记第一章导论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括: 1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规范与制度;2、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与制度;3、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法律与制度;4、有关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与制度;5、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与制度;6、有关国际经济组织的各种法律与制度。
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际组织;国家。
三、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条约,国际商业惯例,国内立法,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
四、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平等互利、合作与发展)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第一节概述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调整跨越国界的货物贸易关系以及与货物贸易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立法与惯例国内立法概述(民法通则,合同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立法概述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国际惯例概述(华沙一牛津规则,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就有关货物买卖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
(二)格式合同(合同的文本,签订以前不是真正的合同)(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的当事人应为双方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如双方国籍不同,但营业地位于同一个国家,则不适用公约;如果只有一方的营业地位于缔约国也不适用公约。
我国的要求:不是所有的中国法人和经济组织都有缔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能力,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1.品质规格条款:不同种类的货物有不同的品质的表示方法:(1 )凭样品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2)凭规格、等级或标准确定货物品质买卖;(3 )凭商标或牌名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4)凭说明书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
戴龙国际经济法总论笔记
(一) 常用术语:FOB.CFR,CIF
略语后港口名 价格构成
运输安排
投保
FOB
装运港
成本
买方
买方
CFR
目的港
成本+运费
卖方
买方
CIF
目的港
成 本 + 保 险 + 运 卖方
卖方
费
1. FOB,CFR,CIF 共同点
A. 风险转移时间:货物在装运港装运上船时
B. 交货地点:装运港(装运合同)
C. 进出口报关:卖方办出口,买方办进口
**EXW(工厂交货),仅此一个
2. F 组:卖方须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
**FCA, FAS,FOB。(装运合同,三个)
3. C 组:卖方须将货物交给自己安排的承运人
**CFR, CIF, CPT , CIP(装运合同,四个)
4. D 组:卖方义务止于货物运至买方边境或进口国内的约定地点
**DAT, DAP. DDP, (到运合同,三个)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总论
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概述
一.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一) 定义: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关系:狭义指国家或国际组织间经济关系,广义指跨国经济关系,法人与 个人亦可。
(二) 特征: 1. 独立的、综合的、新兴的法律部门 2. 涵盖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商法等法律(如各国国内经济法)的一部分,具有综 合性与边缘性的特征
6. 作用的双重性 A. 东道国:引进外资,增加税收 VS 跨国企业全球战略附庸,打击民族工业 B.母国:丰厚利润,海外扩张 VS 技术外流,产业掏空,就业机会减少 **跨国公司通过在子公司之间债务转移和破产来逃避东道国法律,需要否定公 司法人人格
国际经济法笔记
国际经济法笔记1. 嘿,你想了解国际经济法吗?这可就像一场全球商业的大游戏规则呢。
比如说,甲国的公司想把商品卖到乙国,那得遵守哪些规定?这里面就全是国际经济法在起作用。
它就像一个超级裁判,管着各个国家之间的经济往来。
你要是不按规则来,就像在足球比赛里手球了一样,肯定要受罚的。
2. 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可广啦。
它涵盖了贸易、投资、知识产权等好多方面。
就拿贸易来说吧,就像两个人在市场上摆摊卖东西,只不过这个市场是全世界。
各国之间的关税怎么定?进口配额是多少?这就好比两个摊主商量,你从我的摊子上拿多少货合适,我给你啥优惠条件一样。
这时候国际经济法就出来说话啦,告诉大家公平合理的标准是啥。
3. 投资这块在国际经济法里也是个大头。
想象一下,你要到国外去开个大工厂。
那你不能就这么莽撞地去啊,得知道当地的法律咋对待外国投资者吧。
比如说,丙国吸引外资,给了很多优惠政策,像税收减免啥的。
但同时也有一些限制,就像你去朋友家做客,朋友欢迎你,但也会告诉你一些家里的规矩。
这就是国际经济法要告诉我们的,在不同国家投资的权利和义务。
4. 知识产权在国际经济法里就像宝贝一样被保护着。
你写了本超级棒的小说,或者发明了一个超厉害的小玩意儿,你肯定不想被别人随便抄袭或者盗用吧。
这时候,国际经济法就像一个超级保镖,站在你的知识产权前面。
比如说丁国的一家公司未经授权就使用了戊国公司的专利技术,那就像小偷在光天化日下偷东西,国际经济法就会来主持公道,让侵权者受到惩罚。
5. 咱再说说国际经济纠纷的解决。
这就像两个小孩吵架了,得找个大人来评理。
在国际上,那就是通过各种方式来解决国家或者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
仲裁就是一种常见的办法。
就像找一个大家都信得过的老爷爷来判断谁对谁错。
这个老爷爷得懂国际经济法,按照这个规则来判断。
比如说,有两个跨国公司因为合同的履行产生了分歧,他们就可以找一个国际仲裁机构,这个机构就会依据国际经济法来判定到底是谁违背了约定。
国际经济法考研笔记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总论一、国际贸易基本理论概述1、重商主义(托马斯*孟)(1)把货币看成是财富的唯一标志,认为国内贸易不过是一种转手活动,获取财富的唯一途径是发展国际贸易;(2)主张国家干预经济活动,要求政府用法律手段保护国内工商业;(3)力争贸易顺差,增加国家财富和增强国力;(4)以流通领域为研究对象,认为利润来自流通过程,而非生产过程。
2、绝对优势(亚当*斯密);世界各国都应该生产本国最擅长即生产成本绝对低廉的产品,然后用这些产品同其他国家交换,换回生产成本绝对高昂的产品,这样会使双方都大大节约劳动,从而增加商品享用量——提倡自由贸易。
3、优势理论(李嘉图)解释了如果一个国家和另一个国家相比,任何产业均无优势,而事实上两者都在做贸易,是两国都能获益,还是没有优势的国家净损失,另一国净收益。
4、有关国际贸易保护理论学说:(1)保护性关税和配额保护发展早期国家产业;(2)不仅关注国际分工,还要关注国际协作;(3)关税保护是国家要求独立、强盛的必然结果;(4)保护关税制度对不同工业部门的保护程度要区别对待。
二、国际经济法概念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调整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经济组织在国际交往中所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三、国际经济法中的特殊主体——“跨国公司”定义:由位于不同国家多个法人组成的集合体。
特征:(1)跨国性。
跨国公司经营方式的最基本特征。
跨国公司通过直接投资,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就地进行生产、销售和其他经营活动。
(2)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
跨国公司的实体虽分布于多国在多国从事投资经营活动,但一般仍以一国为基地,受一个大企业的控制、管理和指挥。
(3)公司内部一体化。
在法律上是相互独立的尸体,在经济上优势母公司控制下所形成的一个实体。
四、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经济主权和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含义: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并得自由行使此项权利。
国际经济法参考笔记概要
国际经济法参考笔记一.名词解释1.卡尔沃条款(Calvo Clause),至少是指:(1)南美国家的涉外契约中的一种条款,其内容是外国当事人在契约的执行问题上,声明放弃其本国政府的外交保护权;(2)南美国家的宪法或法律中的一种条款,其内容在于否定或限制外国人要求道国进行赔偿的权利,规定在这方面外国人应当与本国人同样看待。
(3)南美国家相互间或它们与欧洲国家订立的条约中的一种条款,其内容是国家对于个人因内战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除非政府有疏于防范的过失。
2.德拉果主义(Drago Doctrine),是路易斯·德拉果(阿根廷外长)反对欧洲列强以“索债”为名进行武装干涉方面制定的著名国际法原则。
其理论基础是卡尔沃主义,指在一个国家不能支付外国人持有的公债义务时,该外国人的本国不得使用武力索债。
3.国有化(nationalization),是对一定的经济部门或领域实行的一般性征收(或者是东道国针对外国私人财产而采取的收归国有或者剥夺)。
其须符合以下条件:a.为了国家公共利益b.对外国投资者采取无差别不歧视待遇c.通过正当程序进行d.给予适当或充分、及时、有效的补偿。
4.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又称为承购应收账款。
指在以商业信用出口货物时,出口商交货后把应收账款的发票和装运单据转让给保理商,即可取得应收取的大部分贷款,日后一旦发生进口商不付或逾期付款,则由保理商承担付款责任,在保理业务中,保理商承担第一付款责任。
5.核心劳工标准(Core Labor Standard),一般是指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公约和建议书以及其他达成国际协议的具有完备系统的关于处理劳工关系和与之相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原则、规则中涉及结社与集体谈判权、禁止强迫劳动、废除童工和禁止就业歧视等内容的反映人权的基本权利标准。
6.货物的保全(Preservation of the goods),指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仍持有货物或控制货物的处置权时,该当事人有义务对他所持有的或控制的货物进行保全,直至对方把他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
[法学]国际经济法概论笔记
国际经济法概论笔记第一章绪论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涵义一、狭义说: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新分支国际经济法只是调整国家政府相互之间、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传统的国际公法,主要用于调整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政治关系。
国际经济法是专门用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新的法律分支。
它是国际公法的一个新分支,是适用于经济领域的国际公法。
持此类观点的主要代表物有英国的施瓦曾伯格、日本的金泽良雄以及法国的卡罗等人。
二、广义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它是调整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
调整的对象,不仅限于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且包括大量的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的各种经济关系。
它的内涵和外延,早已大大地突破了国际公法单一门类或单一学科的局限,而扩及于或涉及到国际私法、国际商法以及各国的民商法、经济法等。
持此类观点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美国的杰塞普、斯泰纳、杰克逊、洛文费尔德以及日本的樱井雅夫等人。
三、对以上两大学派观点的分析持狭义说的学者,按照传统的法学分科的标准,严格地划清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的界限,认为国际经济法乃是国际公法的一个新分支。
理论上说,这种主张具有界限分明、避免混淆的长处。
但在当今国际经济交往的客观情况下,却存在着不切实际的缺陷。
国际经济法,是一个涉及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国际商法与各国涉外经济法等多种法律规范的边缘性综合体。
这门新兴学科的边缘性和综合性,是国际经济法律关系本身极其错综复杂这一客观存在的忠实反映,也是科学地调整这种复杂关系的现实需要。
作为当代的法律学人,理应根据这一边缘性综合体自身固有的本质和特点,坚持理论与实际紧密结合的科学方法,以当代国际经济交往中涌现的各种现实法律问题作为中心,严格按照其本来面貌和现实需要,打破法学传统分科的界限,对原先分属各门各类的有关法律规范,进行跨学科的综合研究和探讨。
国际经济法笔记
第一章导论一、概念1.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和。
2.调整范围:广义:还包括个人、法人、企业团体之间的关系。
狭义:政府、国际组织之间。
3.与相邻法律部门关系:二、主体(一)自然人:市场经济国家:凡智力正常的成年人都可以充当主体计划经济国家:自然人一般不成为国际经济法主体(我国94年自然人可以充当主体)(二)法人:(最积极、最活跃、最普遍)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合法成立的法人都可以计划经济国家:审批制(严格审查)被动到主动(我国曾出现小企业挂靠大企业出口,94年后改为登记制)(三)国家:具有特殊性(主权象征)国家主权豁免权:绝对豁免论: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豁免相对豁免论:国家作为经济主体活动时,为平等主体(四)国际经济组织(有独立机构)三、渊源国际渊源:国际条约:单边、双边区域性、世界性国际惯例:(任意性明显):选用:可以依双方意思进行修改不选用:可以但一方不可以强迫另一方使用。
联合国大会规范性文件国内渊源:国内立法:发展中国家:订立专门涉外法律发达国家:国内民商法律同样适用于涉外事务四、基本原则(74年《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一)经济主权和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1.对自然资源有永久权力2.对国内经济活动有管理监督的权力3.对国外资产可以进行国家征用(二)公平互利原则不分大小强弱,地位平等。
(三)国际合作与谋求发展原则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之间都有合作基础和合作发展潜质五、作用(从中国视角)1、从法律上为外商投资提供更好的法制环境2、从法律上引进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3、促进我国对外经济交往、发展国外经济合作4、及时为处理涉外经济纠纷提供法律武器5、有利于我国涉外经济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第二章(一)国际货物贸易法第一节概说一、概说二、概念:广义:不仅包括纯粹国际货物买卖,还包括保险、支付等。
狭义:单指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三、国际货物贸易法律组成(一)国际贸易条约(二)国际贸易惯例(三)各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四)国际组织发表的宣言与决议四、国际货物买卖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80年公约)(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CISG)1.概括式: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性: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①营业地是公约成员国②按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成员国法律货物:排除7种后,为有形动产买卖合同:仅限于买卖合同2.排除式:(7种)1)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其他投资证券的交易2)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3)电力的买卖4)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5)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6)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7)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3.合约不涉及的问题1)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2)合约对所有权的影响3)货物对人身造成的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产品责任问题:只管交易过程中的质量问题)FCA:卖方在指定的地方或范围内,将已办完报关手续的货物交予买方指定的或选择的承运人掌管之下即完成交货义务。
《国际经济法》课程笔记
《国际经济法》课程笔记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论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1. 定义: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不同国家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中涉及国际经济活动的规则。
2. 调整对象:国际经济法主要调整以下几方面的经济关系:- 国际贸易关系:涉及货物、服务、技术等的跨境交易。
- 国际投资关系:包括直接投资(如外国直接投资FDI)、间接投资(如证券投资)。
- 国际金融关系:涵盖国际货币体系、国际银行、国际资本市场等。
- 国际税收关系:涉及跨国公司的税收问题、国际税收协定等。
- 国际经济组织关系:如世界贸易组织(WT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等。
二、国际经济法的特征1. 国际性:- 调整对象具有国际性,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
- 法律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国际法规范。
2. 综合性:- 涉及多种法律部门,如合同法、公司法、税法、金融法等。
- 调整手段多样,包括立法、司法、行政等多种方式。
3. 动态性:-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际经济法不断适应新的经济现象。
- 法律规范需要不断更新以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
4. 平衡性:- 旨在平衡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利益,尤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
- 通过法律手段减少经济全球化带来的负面影响。
5. 多样性:- 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法律制度和文化背景的差异,国际经济法呈现出多样性。
- 各国在国际经济法实践中可能采取不同的立法和政策。
三、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 国家主权原则:- 国家在经济领域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包括经济政策制定、资源开发、市场准入等。
- 国家有权决定是否加入国际经济条约或组织。
2. 平等互利原则:- 国际经济交往应建立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
- 反对经济霸权主义,提倡公平竞争。
3. 市场经济原则:- 国际经济法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促进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优化配置。
- 支持市场开放,反对贸易保护主义。
4. 可持续发展原则:- 国际经济法应关注环境保护,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
国际经济法笔记整理(大神吐血整理)
国际经济法笔记整理一、术语重点看FOB、CFR、CIF、DAT、DAP二、公约1、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履约期到来前,已有根据显示一方当事人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2、根本违约: 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3、公约的适用:(1)主体范围(营业地标准):①国籍不需要考虑②营业地时明确的,即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事实应被知晓③当事人,合同的民事或商事性质不予考虑(针对民商分立国家)(2)客体范围(不适用于):①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②经由拍卖的销售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执行令状的销售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⑤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⑥电力的销售⑦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3)公约适用法律关系的范围:第一,不涉及合同的效力,或其他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第二,不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所引起的有关货物所有权的问题第三,不涉及货物对人生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第四,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4)公约的适用根据:①缔约国当事人之间的适用(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意排除公约的适用,也可以减损其效力)②非缔约国当事人的适用(一方或双方不是缔约国;可以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但选择必须是明示的;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5)中国的保留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公约的保留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保留4、公约关于交货地点的规定:(1)有约定的从约定;(2)无约定的A 涉及运输时,货交第一承运人B 特定地点交货第一,合同不涉及运输第二,合同标的物为:特定物:具有单独特征不能用其他东西替代的,只能在特定所在地完成交货特定化货物:该货物存放地或所在地尚待生产或制造的货物:货物加工地或制造地第三,双方当事人在订立货物买卖合同时已经知道货物的存放地,加工地或制造地C 其他情况下,在订立合同时的卖方营业地交货经营地的确定:●如果当事人有一个以上营业地,则以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但要考虑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所设想的情况。
国际经济法重点笔记总结
国际经济法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间经济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特征1、调整对象的广泛性是国际经济关系。
包括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税收和国际纠纷解决等。
2、主体的复杂性:既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3渊源的多样性国际条约、国际经济惯例、各国涉外经济法、司法惯例与学者学说。
子公司: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受其控制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是独立的法律实体。
基本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有约必守原则《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80年通过,1988年生效适用范围(1)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这些国家是公约的成员国或者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2)公约明确排除以下几种买卖:a.购买以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g.不适用于补偿贸易合同、来料加工合同、来件装配合同和咨询服务合同h.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i.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公约,即使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是缔约国;他们也可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3)公约不涉及合同及其条款和惯例的有效性问题。
不调整买卖合同引起的货物所有权问题。
不调整产品责任问题,产品缺陷侵权是卖方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未加规定。
对我国所作的保留与合同法的关系实践中的应用要约:又称发价或发盘。
指国际贸易中的一方当事人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拘束的意旨,即为要约。
要约的撤回只要撤回要约的通知消息,先于要约送达被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要约人要约的撤销:要约生效以后,要约人还可以将其撤销,只要撤销通知于被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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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术语重点看FOB、CFR、CIF、DAT、DAP二、公约1、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履约期到来前,已有根据显示一方当事人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
2、根本违约: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3、公约的适用:(1)主体范围(营业地标准):①国籍不需要考虑②营业地时明确的,即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事实应被知晓③当事人,合同的民事或商事性质不予考虑(针对民商分立国家)(2)客体范围(不适用于):①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②经由拍卖的销售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执行令状的销售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⑤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⑥电力的销售⑦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3)公约适用法律关系的范围:第一,不涉及合同的效力,或其他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第二,不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所引起的有关货物所有权的问题第三,不涉及货物对人生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第四,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4)公约的适用根据:①缔约国当事人之间的适用(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意排除公约的适用,也可以减损其效力)②非缔约国当事人的适用(一方或双方不是缔约国;可以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但选择必须是明示的;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5)中国的保留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公约的保留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保留4、公约关于交货地点的规定:(1)有约定的从约定;(2)无约定的A 涉及运输时,货交第一承运人B 特定地点交货第一,合同不涉及运输第二,合同标的物为:特定物:具有单独特征不能用其他东西替代的,只能在特定所在地完成交货特定化货物:该货物存放地或所在地尚待生产或制造的货物:货物加工地或制造地第三,双方当事人在订立货物买卖合同时已经知道货物的存放地,加工地或制造地C 其他情况下,在订立合同时的卖方营业地交货经营地的确定:如果当事人有一个以上营业地,则以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但要考虑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所设想的情况。
如果当事人没有经营地,则以惯常居住地为准5、卖方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条件和免责:(1)条件: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这种基于知识产权的权利或主张第三方的权利请求以一定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为基础其一:第三方的权利必须是依合同法预期的货物将要销往或使用的目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提出的其二:第三方的权利是依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的要求(2)免除:第一,买方同意在有第三方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接受货物第二,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方会提出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要求第三:第三方提出的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要求,是由于卖方按照买方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他规格为其制造产品而引起的第四,当买方收到第三方的权利要求时,应及时通知卖方,如怠于通知,则免除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6、公约关于货物风险转移原则的规定(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的原则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风险转移于买方承担(2)过失划分原则风险的转移是在卖方无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公约规定,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后遗失或损坏,卖方仍须履行付款义务,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由买方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所致。
(3)国际惯例优先原则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意管理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了这种贸易术语,那么贸易术语规定的风险分担原则优于公约的规定。
(4)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货物在划拨合同项下前风险不发生转移。
划拨又称特定化,是指对货物进行计量、包装、加上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通知等方式表明货物已归于合同项下。
三、运输1、提单及其法律特征(1)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2)提单的法律特征:提单是承运人于托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证明在班轮运输中,当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已事先就货物运输定有货有协议(如订舱单、托运单)提单是双方运输合同的证明;如事先无运输协议,则提单就是双方订立的运输合同。
当托运人把提单通过背书转让给第三人(如收货人),则在承运人和第三者之间,提单就是承运人和收货人之间的运输合同。
提单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在班轮运输中,有权签发提单的人(船长或代理人),托运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之后,承运人签发提单,证明承运人按提单上所列内容收到了货物,日后按提单所列内容向收货人交货提单是代表货物权利的凭证承运人在收到货物并签发提单之后,负有在目的地只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义务。
谁有提单,谁就有权提取货物。
作为权利凭证,提单可以进行买卖和自由转让。
2、比较海牙公约,海牙维斯比公约,汉堡公约和我国海商法(主要是责任期间可能会出大海牙维斯比汉堡中国海商法责任期间货物装到船上时起,至卸下船止的整个期间货物装到船上时起,至卸下船止的整个期间自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起至或交收货人为止,货物在承运人掌管下的整个期间承运人对集装箱货物责任期间是从装运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间;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从货物装上船时止,货物处于承四、保险1、推定全损:也称商业全损,是指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定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的损失状态。
2、委付: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将标的上的所有权利义务转移给保险人,而要求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行为。
3、共同海损: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遭受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的、合理的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或支付的特殊费用。
五、支付1、D/P:付款交单,代收行在买方付清货款后才将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据交给买方,分为即期和远期两种。
2、D/A:承兑交单,在卖方开立远期汇票的情况下,代收行在接到跟单汇票后,要求买方对汇票承兑,在买方承兑后即将装运单据交付买方的托收方式。
3、信用证的基本流程4、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终止支付信用证下款项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一)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对信用证纠纷案件享有管辖权(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①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②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③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④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三)如不采取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四)申请人提供了可靠、充分的担保;(五)不存在下列情形:①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②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③保兑行善意的履行了付款义务④议付行善意的进行了议付5、国际保理及其基本流程(1)国际保理:是一种在国际贸易中以赊销、托收等信用销售条件下,由保理商向卖方提供的对买方的信用风险控制、坏账担保、销售分账户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和贸易融资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2)保利基本流程六、政府管理1、保障措施:是指因当地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使进口国国内相同或相似产品或与其直接竞争的产品的生产者受到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威胁,进口国采取的消除或减轻该损害或损害威胁的措施。
2、反倾销措施实施的实质条件:第一,进口产品必须以倾销方式进入进口国市场。
倾销就是以低于产品正常价值的价格,将产品输入到另一国国内市场的商业行为第二,倾销对国内企业造成损害包括对进口国领土内已经建立的某项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对进口国领土内已经建立的某项产业产生实质性损害的威胁对某一国内企业的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第三,倾销进口与国内产业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反补贴措施实施条件:第一,进口产品存在补贴。
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第二,补贴具有专项性第三,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对某一产业的新建造造成实质阻碍第四,补贴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七、WTO争端解决机制特点(10分)①实行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
相较于GATT下比较分散的争端解决机制,WTO建立了实行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
该机制适用于全体成员之间的所有一揽子世贸协议执行过程当中发生的争议,不仅涉及传统货物贸易,而且扩大到了WTO协定,它涉及的包括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以及原本游离于GATT之外的农产品和纺织品之间的争议。
②建立了专门的争端解决机制DSB。
该机构对世贸协议项下的争议管辖权是强制性管辖,所有成员必须服从,不能作出保留③采用了自动通过的决策程序。
实行了全体一致否认的通过方式,即在通过专家小组或上述机构的报告以及涉及有关报复措施时只要不是全体一致反对即为通过。
使得WTO争端解决的各项程序几乎都是自动的,由此大大提高了处理争议的速度和效率④规定了严格的时间表。
从磋商到专家小组,上述机构报告的作出及通过,乃至专家小组或上述机构的建议或裁定的执行期均有明确的时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