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诉财产保全制度

合集下载

诉讼财产保全制度

诉讼财产保全制度

诉讼财产保全制度诉讼财产保全制度是指诉讼程序中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和保证法院判决的实施效果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实施可以确保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利益不被侵害,同时也对被告进行约束,保证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和执行的效力。

诉讼财产保全制度主要包括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实施和财产保全解除三个方面。

首先,诉讼参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诉讼权益,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会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来决定是否予以保全。

其次,在法院同意保全后,将会通过查封、扣押、冻结、公告等手段将被保全财产暂时限制在原地,以保证其在诉讼期间不会被转移、损毁或销毁。

最后,在诉讼结束后,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解除保全措施。

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是维护诉讼公正,保护诉讼权益,保证判决的及时有效执行。

首先,通过财产保全措施,可以防止被告转移、销毁财产来逃避判决和弥补义务,保证申请人最终能够得到应有的赔偿。

其次,财产保全制度可以促使被告认真履行法律责任,加强立案后的法律教育,提高法律遵从意识。

最后,诉讼财产保全制度还可以提高判决执行的效率,减轻当事人的损失和纠纷的进一步恶化。

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实施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首先,被保全财产的范围和方式需要明确界定,避免将不必要的财产予以保全,以免对被保全财产的正常使用和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其次,财产保全的申请和解除程序应当简便,减少主体之间的争议和纠纷。

再次,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防止法官滥用或违规使用财产保全制度,保证其合法、公正、公开的实施。

总的来说,诉讼财产保全制度在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判决的有效执行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通过合理的财产保全措施,可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增加违法行为的成本,维护社会的法制秩序。

同时,诉讼财产保全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和加强监督,以确保其合法性和公正性的实现,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公众的法律需求。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笔记:财产保全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笔记:财产保全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笔记:财产保全2017-2018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笔记:财产保全。

2017-2018年司法考试大纲已经新鲜出炉,小伙伴们是否还在司法考试复习的路上依然坚定着当初的梦想呢?我们小编整理了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部分的相关复习资料,祝愿各位小伙伴们复习路上有的放矢,终获成功!财产保全(一)概念和条件1.仲裁前财产保全的概念和条件。

仲裁前财产保全,是指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因情况紧急,人民法院基于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

仲裁前财产保全属于应急性保全措施,当情况紧急,利害关系人来不及申请仲裁时,为了避免其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允许其在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

根据法律规定,仲裁前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有采取仲裁前保全的紧迫性,即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这里所谓的情况紧急,是指被申请人正在或即将实施转移、隐匿、毁损、挥霍或处分其财产的行为,或者因其他客观情况,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危险迫在眉睫。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仲裁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称为利害关系人。

所谓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仲裁前财产保全发生在申请仲裁之前,案件尚未进入仲裁程序,所以只有在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才能够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为了防止仲裁前保全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害,法律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

如果申请人不愿或不能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申请。

(4)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仲裁前财产保全,由申请人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仲裁中财产保全的概念和条件。

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是指仲裁机构在受理当事人仲裁申请后,对案件作出仲裁裁决前,为保证将来仲裁裁决得以实现,而由法院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执标的物采取强制措施的制度。

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损害法律规定及典型案例

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损害法律规定及典型案例

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损害法律规定及典型案例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护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告当事人或其他第三人转移、毁损、掠夺或以其他方式侵害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财产保全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特殊性,是确保诉讼结果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的重要手段。

下面将介绍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以及一些典型案例。

一、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1.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了财产保全的原则:“在诉讼期间或者为执行判决、裁定准备的期间,为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有可能受到损害的财产,可以依照本法第98条、第99条的规定,由被请求人提供适当的财产保全。

”2.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了财产保全的方式:“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监管或者其他必要的方式。

”3.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了财产保全的条件:“请求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可能导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形;(二)提供财产保全可以避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发生;(三)提供财产保全后,当事人的行为不会严重损害被请求人的合法权益。

”二、典型案例1.查封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因合同纠纷起诉,甲公司请求对乙公司银行存款进行查封保全。

法院认为甲公司在合同纠纷中可能面临乙公司倒闭或者恶意转移财产的风险,可以对乙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查封保全,以保护甲公司的权益。

2.扣押案例:甲与乙非法占有丙公司的货物并拒不归还,丙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对甲、乙的财产进行扣押保全。

法院认为丙公司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甲、乙非法占有其财产,并且存在财产转移或销售的风险,可以对甲、乙的财产进行扣押保全,以保护丙公司的权益。

3.冻结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因违约纠纷起诉,甲公司请求对乙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保全。

法院认为乙公司存在转移财产的风险,且甲公司提供了足够的证据证明乙公司的违约行为,可以对乙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保全,以确保诉讼结果的执行。

法律考试民事执行法中的财产保全措施详解

法律考试民事执行法中的财产保全措施详解

法律考试民事执行法中的财产保全措施详解在民事执行过程中,财产保全措施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手段,它可以确保债权人在执行过程中能够顺利实现其合法权益。

本文将详细解析财产保全措施的相关内容,包括其定义、种类、适用条件以及具体操作步骤,旨在帮助高中学生及其父母更好地理解和应对相关考题。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财产保全措施的定义。

财产保全措施是指在民事执行中,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可以采取的一种措施,通过冻结、扣押、查封等手段,暂时限制被执行人的财产权利,以确保其在执行过程中能够履行法律义务。

其次,财产保全措施的种类主要包括财产冻结、财产扣押和财产查封。

财产冻结是指法院依法决定限制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债券等财产权利的行为;财产扣押是指法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的动产(如车辆、机械设备等)的自由流通权利;财产查封是指法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的处分权利。

接下来,我们来分析一下财产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

根据民事执行法的规定,财产保全措施适用的条件主要包括债权人主张的权利明确、债权人提供相应担保、有可能导致债权实现的风险以及被执行人可能转移财产的情况。

例如,当债权人主张的权利明确且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财产的行为时,法院可以采取财产冻结措施,以确保债权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最后,我们来了解一下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操作步骤。

首先,债权人需要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权益;其次,法院会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和提供的证据,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最后,一旦法院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执行法官会通知被执行人,并对其财产进行冻结、扣押或查封等操作。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财产保全措施在民事执行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它可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

在法律考试中,相关考题往往会涉及财产保全措施的种类、适用条件以及操作步骤等方面的内容。

因此,我们需要掌握这些知识点,并能够灵活运用于解题过程中。

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了保护诉讼权利人的利益,防止被告人通过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逃避判决,法院依法采取的保全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文将对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进行探讨。

一、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对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规定。

依照该条款,财产保全适用于诉讼中的民事纠纷案件,但不适用于离婚案件、继承案件等特殊民事案件。

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确保诉讼权利人在案件审理期间,能够及时保全相关财产并最终实现经济赔偿。

二、财产保全的种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财产保全主要包括冻结、查封、扣押、许可装修、变价处理五种形式。

冻结财产是指法院对被告的银行存款、股票或其他证券等财产进行暂时冻结,限制被告对该财产的处置权。

查封财产是指法院对被告的房屋、土地、车辆等财产进行封存,限制被告对该财产的使用权。

扣押财产是指法院对被告的贵重物品、重要文书等财产进行扣押,限制被告对该财产的占有权。

许可装修是指法院对被告的房屋进行限制性的装修,限定被告对该财产进行改动的范围和方式。

变价处理是指法院对被告的财产价值进行估价并进行公开拍卖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

三、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有财产损害的足以让法院保全的事实和足以足以保证财产保全的理由。

在民事纠纷案件中,法院只有在相信被告可能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逃避法律责任的情况下,才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同时,该案件中必须存在确凿的证据证明原告的财产损害,并且该损害足以让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四、财产保全的申请程序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可以向负责审理案件的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的申请。

申请书应当明确诉讼标的物或者有价证券的种类和数量,具体财产的位置、指定的日期、要求的具体财产保全措施等相关事项,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财产保全担保中存在的问题、对策及隐患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财产保全担保中存在的问题、对策及隐患

财产保全担保中存在的问题、对策及隐患财产保全担保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通常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

这项规定的作用在于,因申请人错误申请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时,设定担保的财产可以用来保障被申请人获得有效的补偿。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某些制度上的缺失却有可能使该项担保形同虚设,根本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财产保全担保存在的问题第一,财产保全中未建立可靠的登记制度。

在接受申请人以不动产或车辆提供的担保时,人民法院通常只要求申请人提供车辆的行驶证或房产的所有权证明,而并不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

在这种情况下,假如申请人在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之后,又将该担保财产转让或设定抵押登记的话,由于登记机关并没有财产已经向法院设定担保的记载,第三人就存在着善意受让的可能。

在这种情况下,基于公示公信原则,该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受让的财产是无权利负担的,其善意取得的权益理应受到保护。

在善意第三人取得担保财产的情况下,被申请人的权益也就失去了保障。

此外,登记制度的缺失,使得人民法院自身亦无法准确了解担保财产的情况。

申请人完全有可能以一处财产为其数宗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当担保的金额大大超出财产本身的价值时,被申请人的权益当然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第二,财产保全中缺乏完善的价格评估机制。

当申请人以车辆或房产提供担保时,人民法院在要求其提供产权证明时,通常要求其提供购置房产或车辆的发票,以估算担保财产的价值。

但是,法官并非专业人员,其既不可能对市场因素作出准确的界定,也不可能对担保财产发生的折旧作出权威的判断。

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对于担保财产实际价值的估算可能会产生较大的偏差。

如果担保财产的实际价值远低于购置价格的话,被申请人的权益亦有可能受到损害。

当事人以企业的资产作概括性担保时,人民法院往往要求其提供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报表,以证明其担保能力。

但是,财务报表的审查亦对专业知识有着较高的要求,法官通常无法有效地对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作出判断。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财产保全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财产保全
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2)诉前财产保全,如果申请人没有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则解除财产保全
是否需要监督
没有关于监督的说法
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监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负责监督,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司法考试
一般财产保全
涉外财产保全
适用的条件
1)诉中财产保全的条件是:可能因为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2)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无法弥补的损害同Fra bibliotek般的民诉财产保全
申请的提出
1)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既可以由当事人提出,又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提出
2)诉前财产保全,只能由当事人提出
不管诉前还是诉中财产保全,都只能由当事人提出
是否提供担保
1)诉中财产保全,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
2)诉前财产保全,当事人必须提供担保
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当事人必须提供担保
财产保全的解除
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2)诉前财产保全,如果申请人没有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起诉,则解除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法中的财产保全与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中的财产保全与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中的财产保全与强制执行一、引言民事诉讼法中的财产保全与强制执行是确保判决的执行和债务的履行的重要手段,它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法中的财产保全与强制执行进行探讨,并分析其中的相关规定和程序。

二、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措施,其目的是确保最终判决的执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冻结、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其他合适的方式。

1. 冻结冻结是指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限制,使其暂时无法处置。

冻结的目的是保障将来执行的顺利进行。

申请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可能逃避债务或者转移财产,否则法院不会批准冻结申请。

2. 扣押扣押是指法院依法限制被申请人的动产流转,保证其价值在判决时可以依法执行。

扣押的财产必须经过评估,以确定其价值。

申请扣押的一方需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拒绝支付债务的行为。

3. 查封查封是指法院依法限制被申请人的房产、土地或其他不动产,使其无法转让或处分。

查封可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将来执行的有效性。

查封程序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并经过公告和登记手续。

4. 拍卖拍卖是指法院依法将被申请人的财产公开出售,以进行债权的清偿。

拍卖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并有专门的拍卖人进行管理。

拍卖所得的款项将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配。

5. 其他合适的方式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具体的案件需要,采取其他合适的财产保全方式。

这些方式可能因案而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三、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是指法院依照判决书的内容,采取物质手段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的判决或裁定。

强制执行可以通过行政强制和司法强制两种方式进行。

1. 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是指法院依法委托行政机关对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适用于需要特定行政机关进行执法的情况,例如拆迁工程、卫生等方面的强制执行。

2. 司法强制司法强制是指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限制措施,以确保判决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保全和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保全和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保全和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中包含了一系列规定,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公正、有效的诉讼程序。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诉讼保全和财产保全作为重要的措施,起到了维护当事人权益、保障判决执行顺利进行的作用。

本文将详细探讨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保全和财产保全,并分析其重要性与实施方式。

一、诉讼保全诉讼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经法院批准,以保护自己权益的一种措施。

它主要通过保全措施的执行,以防止被告在诉讼期间将财产转移、毁损或隐匿,从而影响判决后的实际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保全包括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两种形式。

1. 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期间,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冻结、扣押或查封被告的财产,以确保判决后能够顺利执行。

财产保全的具体措施包括冻结存款、查封房屋、扣押车辆等等。

它不仅可以保障申请人的权益,还可以起到催告被告主动履行义务的作用。

2. 行为保全行为保全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可以裁定被告继续或停止某项行为,以保护申请人的权益。

行为保全的措施可以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

这一措施主要用于维护申请人的权益,并防止被告在诉讼期间继续侵害申请人的权益。

二、财产保全的重要性财产保全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首先,财产保全可以有效保护申请人的权益,避免被告将财产转移、销毁或隐匿,确保诉讼胜诉后可以顺利执行判决。

其次,财产保全可以起到一定的惩戒作用,对那些可能逃避法律责任的被告,提供了有效的制约。

此外,财产保全还有助于增加诉讼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尊严。

三、诉讼保全和财产保全的实施方式在实施诉讼保全和财产保全时,需要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操作。

首先,申请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确保所提供的证据充分、真实。

同时,申请人要明确诉讼保全的目的、具体要求和执行方式。

在法院受理后,将安排相关人员进行财产调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并依法作出裁定。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知识:财产保全的范围及解除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知识:财产保全的范围及解除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知识:财产保全的范围
及解除
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知识:财产保全的范围及解除。

司法考试的资料庞杂样,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司法考试有关民事诉讼法的复习资料,希望能够助您成功通过司法考试。

1.财产保全的范围
(1)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民诉》第102条
(2)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法院可以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

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2.解除
(1)申请人没有在法定时间内起诉:
(2)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直到煮开,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要集中火力,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基础基本一样,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仍然会“烧不开”。

最后祝同学
们都能顺利通关,大家下载学习也是对我们的支持!谢谢。

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类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类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类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类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了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制度。

财产保全是指诉讼中,为保障诉讼权利的实现,依法对被诉讼财产采取预防性措施,以确保债权人获得可能的实际履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财产保全申请在民事诉讼中,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财产保全申请应当包括债权人的身份信息、被申请财产的种类和数量、财产保全措施的请求等内容。

债权人还应提供与申请相关的证据,以证明其有权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申请一经受理,人民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冻结、查封、扣押、财产保全备案、财产保全担保等措施。

具体采取何种财产保全措施,应根据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诉讼标的的性质以及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1. 冻结冻结是一种常见的财产保全措施,即限制被申请人对财产进行处置的权利。

冻结可以适用于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股权、债权以及其他可财产等。

冻结一旦生效,被申请人将无法对被冻结的财产进行转移、处置或者让与。

2. 查封查封是指限制对被申请财产使用权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查封可以适用于房屋、土地、车辆等财产。

一旦财产被查封,被申请人将无法对其进行出售、转让等行为。

3. 扣押扣押是指限制被申请人对财产拥有权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扣押适用于侵权案件中涉及的违法所得、赃物以及能够证明侵权行为的相关证据等。

扣押能够确保诉讼期间被申请人无法处分相关财产。

4. 财产保全备案财产保全备案是指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获得法院批准后,将相关信息登记备案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备案能够起到提醒被申请人的作用,以确保其不会违反财产保全裁定。

5. 财产保全担保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以弥补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措施而遭受的损失。

财产保全担保可以是保证金、保险担保或者第三方提供的担保等形式。

民事诉讼法中的财产保全程序

民事诉讼法中的财产保全程序

民事诉讼法中的财产保全程序财产保全程序是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在保障当事人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明确了财产保全程序的运作机制和具体操作步骤。

一、财产保全程序的意义财产保全程序是通过法院的介入,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扣押等措施,以确保申请人能够在诉讼过程中真正实现其合法权益。

这对于那些申请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在许多民事纠纷中,一方往往通过转移财产或者其他手段来逃避被判责任或行使合法权益。

二、财产保全程序的适用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程序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发生或即将发生的被申请人可能转移、隐匿财产的情形。

2. 被申请人可能消耗主张权利的财物,或者主张权利的财物有灭失、抢夺、损坏的危险。

3. 被申请人可能债务外流或者隐藏财产。

4. 被申请人属于失踪人、被剥夺手续能力或者其他情形。

只要符合以上条件,并经法院审查认定,申请人即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程序。

三、财产保全程序的操作步骤财产保全程序主要由以下几个步骤组成,每个步骤都经过严格的审批和程序要求。

1. 申请保全:申请人根据自身权益需要,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

申请书中必须明确指出财产保全的理由、请求、请求保全范围和提供的财产等相关材料。

2. 审查决定: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将进行审查。

对于符合适用条件的申请,法院将发出冻结、查封、扣押等决定,并授权执行机关进行执行。

3. 执行保全:执行机关根据法院的决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扣押等措施。

执行过程中,如果被申请人提出异议,执行机关将依法审查并作出决定。

4. 监督管理:法院对财产保全程序进行监督管理,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适用性。

同时,法院也会对被申请人的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是否继续执行财产保全措施。

四、财产保全程序中的注意事项在财产保全程序中,申请人需要注意以下几个事项:1. 申请时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和合法性依据,确保申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民诉法诉讼财产保全

民诉法诉讼财产保全

民诉法诉讼财产保全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一项关键性措施,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诉讼过程及其可能的结果能够得到实现和维护。

尤其是在涉及诉讼财产有可能被转移、变卖或者损毁的情况下,财产保全的重要性更加凸显。

本文将从财产保全的定义、种类、适用条件和具体程序等方面进行分析,并对财产保全在民诉法中的应用情况进行梳理。

一、财产保全的定义及种类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护诉讼主体的权益,通过诉讼程序,采取相应措施保全财产的行为。

按照民诉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包括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两类。

1. 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最常见的一种保全措施,用于保护争议财产、债权债务关系中的财产或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被诉财产在诉讼完毕时清偿债权、履行义务,同时也为诉讼过程提供保障。

2. 行为保全行为保全是指通过诉讼程序,采取措施禁止他人进行某种行为或责令对方进行某种行为。

行为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诉讼主体在诉讼过程中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保护其权益不受进一步损害。

二、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根据民诉法的规定,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能性和保全措施的必要性。

1.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能性诉讼主体在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前,需要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存在被侵害的事实和可能性。

这要求诉讼主体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保全财产存在被转移、变卖或者损毁的风险。

2. 保全措施的必要性诉讼主体需要证明财产保全措施是必要的,即没有财产保全的措施,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或者无法得到及时保障。

此外,在确定具体的保全措施时,还需要考虑其合理性、可行性和对他人利益的影响等方面的因素。

三、财产保全的具体程序财产保全的具体程序在民事诉讼法中有详细的规定,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申请财产保全诉讼主体或者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当明确申请保全的财产和具体的保全措施。

2. 法院审查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将对申请的合法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查。

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3篇)

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防止因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发生变化而影响判决的执行,依法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一种法律制度。

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财产保全的概念和种类1. 概念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防止因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发生变化而影响判决的执行,依法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一种法律制度。

2. 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两种: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

(1)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当事人尚未起诉,或者起诉尚未立案的情况下,为了防止当事人财产状况发生变化,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2)诉讼中财产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当事人财产状况发生变化,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三、财产保全的条件1. 当事人存在财产纠纷,且涉及财产权益的争议。

2. 当事人财产状况可能发生变化,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

3. 当事人提出保全申请,并符合法律规定。

4. 人民法院认为采取保全措施必要。

四、财产保全的程序1. 当事人提出保全申请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写明申请保全的理由、保全的范围、保全的期限等;(2)证明当事人财产状况的材料;(3)其他有关证据。

2. 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1)申请人是否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2)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3)被申请人是否可能因财产状况发生变化而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

3. 人民法院决定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当作出保全裁定。

保全裁定应当写明保全的范围、保全的期限、保全的措施等。

关于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判决的执行,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

财产保全制度是诉讼保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适用范围、保全措施、保全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财产保全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

其中,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在诉讼中,为了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造成判决难以执行,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财产保全的条件: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有财产保全的必要;有财产保全的可能;有财产保全的依据。

(3)财产保全的措施:财产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等。

(4)财产保全的程序:财产保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财产保全的申请、审查、裁定、执行等环节。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财产保全制度进行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财产保全的范围:财产保全的范围包括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利益以及与案件有关的财产。

(2)财产保全的期限:财产保全的期限为6个月,自保全措施实施之日起计算。

(3)财产保全的解除:在财产保全期间,如果发现财产保全有误或者财产保全措施已经达到预期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4)财产保全的赔偿:因财产保全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1.诉讼请求涉及财产权益的争议财产保全适用于诉讼请求涉及财产权益的争议,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财产权益纠纷等。

2.当事人可能转移、隐匿、变卖财产财产保全适用于当事人可能转移、隐匿、变卖财产,造成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况。

3.涉及第三人权益的财产纠纷财产保全适用于涉及第三人权益的财产纠纷,如第三人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第三人持有当事人财产等。

【司法考试】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财产保全

【司法考试】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财产保全

【司法考试】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财产保全面临司法考试,许多考生都茫然无措,不知道从何下手复习,首先来看看司法民事诉讼法考点知识吧,由店铺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的: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财产保全,希望对你备考有所帮助!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第92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93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法律教育网,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94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95条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96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考点]财产保全[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102条、第103条、第105条、第108条、第109条解析:财产保全是高频考点,考生需要掌握以下内容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1.财产保全的解除:(1)根据《民诉法》第93条,诉前保全,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简论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制度(一)

简论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制度(一)

简论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制度(一)【内容摘要】: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自身的合法权益。

然而从诉讼实践中看,判决书到手却形同空文的事例屡见不鲜,个别地区甚至出现过拍卖判决书的现象。

为了真正实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避免背离当事人诉讼目的的初衷,确保进行民事诉讼的实际效果,防范不良当事人恶意转移、隐匿、毁灭财产等诉讼欺诈行为的出现,必须对弱势群体权益给予及时救助,对紧急情况作出快速反应。

基于这种考虑《民事诉讼法》设定了财产保全制度。

【关键词】:民事诉讼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诉中财产保全一、财产保全的概念与意义1、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诉讼中,对遇到有关的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毁灭等情形,从而可能造成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人民法院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的决定,而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制度。

2、财产保全的意义在于维护利害关系人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不良当事人恶意转移、隐匿、毁灭财产等诉讼欺诈行为的出现,保证法院裁判在诉讼实践中得到真正的实现。

二、财产保全的种类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以时间为标准可以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

1、诉前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前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有关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

其适用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即利害关系人与他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所涉及的财产处于情况紧急的状态下,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有可能使利害关系的合法权益遭受不可弥补的现实危险。

其程序条件是,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将驳回其申请。

2、诉中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裁判能顺利实施,保证将来作出的裁判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在必要时依职权决定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

其适用也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即存在各种主、客观因素可能使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难以或不能实现的情况下。

【司法考试】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重难点:财产保全

【司法考试】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重难点:财产保全

【司法考试】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重难点:财产保全
本文“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重难点:财产保全”由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年司法考试临近,关于司考民事诉讼法一些还不熟悉的重要考点,朋友们一定要弄懂哦!
问:非涉外仲裁申请财产保全,应将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法条依据在哪?是否可以要求担保或必须担保?是不是任何证据保全都不需要担保?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保全证据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第十二条:“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保全证据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二十三条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担保。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2019年司法考试卷二行证诉讼法考点:附带民诉的财产保全

2019年司法考试卷二行证诉讼法考点:附带民诉的财产保全

2019年司法考试卷二行证诉讼法考点:附带民诉的财
产保全
附带民诉的财产保全
原法第77 条第3 款: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能够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新法第100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能够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能够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变化:
1、增加了冻结手段;
2、增加了附带民诉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能够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规定;
3、增加规定附带民诉中的财产保全适用民诉法。

解读:
1、冻结措施主要针对资金、债券、股票等形式的财产采取,增加该手段后更为完善。

2、原法只规定法院能够查封扣押被告人财产,但实践中往往在审判前就转移和隐匿财产,等审判阶段已无财产可供保全,有必要将保全时间提前,因为保全是保护民事权利,所以赋予原告方申请权。

考察方式:
1、财产保全的手段会作为一个选项出现:冻结、查封和扣押;
2、附带民诉原告人或检察院有权申请法院财产保全也会作为一个选项出现;
3、附带民诉既要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又要遵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财产保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司考民诉财产保全制度
二、财产保全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
( )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
辖的规定。

以neither与nor开头的句子,表示“…也不”时,句子倒装。

Neither 与nor 意思相同,可以互换。

Neither, nor 用于否定句,通常指前面所说的否定情况也适用于其他
人或物。

结构是:Neither (nor) + be (do, have, 其他助动词或情态动词) +主语。

1.与本案无关的财物可以保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予准许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决定,并告知当
事人可以依法通过其他渠道主张权利:
2.担保物可以保全[不能对抗担保物权];
3.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被申请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保全];
(6)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地区,
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 000元的罚款;
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4.不能重复保全
三、二审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已经上诉,但二审法院尚未接到案卷一审法院采取
四、仲裁中的财产保全
二是大力引进人才。

公司能不能开展好业务,人是最关键的因素。

公司十分重视对人
才的选拔,招聘和使用打破用人界限,实际中以事业留人,以感情留人,以待遇留人。


们采取现招现用、培训提高和人才储备的办法,通过各种渠道,广泛招聘和吸纳理赔人才,从保险同业和应届大学毕业生中优中选优,一批充满活力、热爱保险事业的年轻人走进了
财产保险的行列,保证了短期和中长期的人力资源。

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基层法院采取,但涉外由中级法院采取)
2?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

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
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
人民法院决定。

?
【提示】诉讼代表人,是指为了便于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
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