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救济则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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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然灾害中公民物质帮助权

论自然灾害中公民物质帮助权

论自然灾害中公民物质帮助权摘要:物质帮助权是宪法确认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是指公民在面临威胁其生存的社会风险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保障和社会服务,使之维持生存并达到相当水准的权利。

公民在遭遇自然灾害致使生活发生严重困难时,该项权利的保障需要通过国家灾害救助制度来实现,而我国的灾害救助体制在很多方面还存在着严重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物质帮助权;灾害救助;自然灾害中图分类号:X4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09)02(c)-0020-02当地震、雪灾和旱涝灾害发生时,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会蒙受巨大的损失,在灾难过去后生活可能陷入困境。

对于这种因不可抗力引起的个人生存困难,是否应当由国家积极履行救助义务?救助的依据是什么?救助的对象、范围和标准又如何确定?国家的救助义务对应着公民的获得救助的权利,对前述问题的回答,实则建立在对这种权利的分析之上。

这里所提到的权利,就是公民基本权利中的物质帮助权。

一、物质帮助权(一)物质帮助权的宪法表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宪法修正案第23条“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这些宪法条文所表述的基本权利通常被称作物质帮助权。

(二)物质帮助权的权利属性。

我国宪法条文中所表述的物质帮助权,属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范畴。

根据某些学者的二元划分理论,宪法基本权利体系由自由权和社会基本权两大部分组成。

自由权是消极的防御性的权利,包括公民权与政治自由,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诉求司法救济。

人身权、财产权、宗教信仰自由、政治自由等都是典型的自由权。

侦查措施违法时的权利救济及检察监督

侦查措施违法时的权利救济及检察监督

侦查措施违法时的权利救济及检察监督侦查措施违法时的权利救济与检察监督,具有保障公民权利、制约侦查权力和维护司法公正等功能。

权利救济与检察监督联系紧密,但也有明显的区别。

《刑事诉讼法》新增的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在实现权利救济及加强检察监督两个方面都取得了相当程度的进展,应予以充分重视。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内容还较为原则,需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标签:侦查措施;权利救济;检察监督公民权利遭受侦查措施违法侵害时如何寻求以及实现有效救济,是刑事诉讼的一大难题,也是我国司法实践长期以来的薄弱环节。

2012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的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在这一问题上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对于侦查措施违法的。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申诉、控告,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对处理不服的,还可以由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纠正。

如何理解认识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所体现的权利救济与检察监督,以及如何使得这一系列程序机制更加健全和有效,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探讨。

一、相关概念(一)侦查措施及常见违法样态按照通常的理解,侦查措施即指侦查犯罪过程中所采取的各种措施。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说明中明确使用了“侦查措施”用语,但《刑事诉讼法》对“侦查措施”没有明确定义,关于“侦查措施”的用语也仅仅出现在“技术侦查措施”一节的条文之中。

侦查措施的种类多样,既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也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鉴定等措施,还包括技术侦查措施等。

按照不同的标准,侦查措施可有不同的分类。

按照侦查措施所涉及的公民权利来划分,侦查措施可分为涉及人身权利的侦查措施、涉及财产权利的侦查措施以及涉及隐私权利的侦查措施三类。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属于涉及人身权利的侦查措施;搜查。

、查封、扣押、冻结等属于涉及财产权利的侦查措施;技术侦查措施属于涉及隐私权利的侦查措施。

侦查机关在犯罪侦查的过程中,为了收集证据,查清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有必要依法采取侦查措施。

刑事被害人权利的程序保障和权利救济

刑事被害人权利的程序保障和权利救济

刑事被害人权利的程序保障和权利救济段守亮胡泰忠肖波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是人权保障的重要方面,而现行法律和现在学术界大都是从被害人权利实体保障方面来阐述的,即刑事被害人应该具有什么样的权利来阐述,例如被害人应该享有国家补偿权,被害人享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等等。

然而,无救济则无权利,权利就是程序。

现行法律和学界对如何在程序上保障被害人各种诉权和实体权利的落实、如何在权利受到漠视和侵犯时给予程序上的救济,则规定与研讨甚少。

缺乏救济的权利是画饼充饥似的权利;缺乏程序上的保障,这是司法实践中被害人诉讼主体地位被虚置的根本原因。

本文拟从被害人权利的程序救济角度展开对被害人权利保障的探究。

一、问题的提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法律地位和权利有颇为先进的明文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刑事案件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样具有当事人的地位。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主要规定了四项权利:1、控告复议权,如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2、安全保障权,如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3、申请回避权,如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的规定;4、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权,如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些规定又有多少得到真正落实,多少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利益得到赔偿、权利得到保障、冤情得以伸张?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被告知诉讼权利的情况较少,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过程的更少,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结束后得到赔偿和补偿的情况就更是少之又少。

尽管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法律地位和权利有颇为先进的明文规定,但在盗窃、诈骗、合同诈骗等侵财型犯罪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通常被冷落在一边,对审判的实质性进展不知就里。

而中国司法的一个颇具特色的传统是以被害人为轴心反复演绎伸冤话语,[1]刑事被害人由于冤屈无法澄清不停的申诉、控告、上访。

有人把被害人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受到的侵害成为“第二次被害”。

[2]对于被害人权利保护,我国理论界提出的进一步解决方案大致如下:首先,赋予刑事被害人与被告人对等的权利,比如对等的起诉权、上诉权等等;其次,赋予刑事被害人请求国家补偿权;第三,扩大被害人的赔偿范围,赋予被害自然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2024河南省新未来高二下学期7月期末联考政治试题及答案

2024河南省新未来高二下学期7月期末联考政治试题及答案

注意事项:1.答题前,先将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填写在试卷和答题卡上,并将条形码粘贴在答题卡上的指定位置。

2.请按题号顺序在答题卡上各题目的答题区域内作答,写在试卷、草稿纸和答题卡上的非答题区域均无效。

3.选择题用2B 铅笔在答题卡上把所选答案的标号涂黑;非选择题用黑色签字笔在答题卡上作答;字体工整,笔迹清楚。

4.考试结束后,请将试卷和答题卡一并上交。

一、选择题:本大题共16小题,每小题3分,共48分。

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 高三学生小美在朋友圈晒出自己十八岁的生日照片,以致敬自己的青春年华。

正常情况下,年满十八周岁在法律上意味着小美( )①可以随意变更自己的姓名②订立的合同无须法定代理人追认③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④开始成为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A. ①②B. ③④C. ②③D. ①④2. 甲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为自己新开发的产品成功申请了发明专利。

2024年1月,甲公司在批量生产之前,进行了广泛的市场调研。

在市场调研期间,乙公司利用甲公司的发明专利大批量生产了该新产品,并取得了不俗的业绩。

根据材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甲公司在专利有效期届满时,可以依法申请续展②甲公司的发明专利到期后,任何人都可免费使用③乙是在甲专利上组合改装,可申请实用新型保护④乙公司未经专利权人同意实施该发明,构成侵权A ①② B. ①③ C. ②④ D. ③④3. 2023年12月18日,王某到某4S 店购买了一辆小轿车。

上午10点,王某与该4S 店签订了购车协议;10点40分,办完了交款手续,并办好了临时牌照和保险;11点10分,该4S 店销售员陈某将车开出店内停车场,一出店门,就撞上另一辆小轿车。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全卷满分100分,考试时间75分钟。

高二思想政治金科·新未来2023~2024学年度下学期期末质量检测绝密☆启用前①该车控制权尚未转移,合同尚未履行完毕②该车已完成所有手续,合同已经履行完毕③该车所有权属于王某,王某可以走保险程序④该4S 店需要继续履行合同或赔偿王某损失A. ①③ B. ①④ C. ②③ D. ②④4. 王某在自愿的基础上与公司订立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有一条规定:职工可以自愿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公民受教育权及其宪法救济

公民受教育权及其宪法救济

公民受教育权及其宪法救济摘要: 受教育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已得到了国际人权法和大多数国家宪法及法律的确认。

我国五部宪法都确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

但是由于我国在受教育权理论的研究方面滞后,在立法、执法、司法领域都缺乏一套完善而有效的保障机制,使得宪法规定的公民受教育权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救济,人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的目标还远未实现。

在本文中, 本人就我国宪法对公民受教育权的救济体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论述, 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受教育权宪法救济问题完善“无救济即无权利”,如果缺乏具体制度的保障和救济,则其就不成其为权利。

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受教育权被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下来。

但由于种种原因,受教育权的保障和救济存在不少问题。

笔者认为,我国宪法对公民受教育权的救济体制存在以下问题:从宏观分析我国宪法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我国宪法更多的是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原则性规定,而这些权利根据什么标准来量化,由谁来量化,对于侵权行为在什么场合以及按照什么方式进行追究等程序性前提的规定却一直残缺不全。

完善的法律应该在宣示主张权利的同时,配置相应的救济程序,使权利在受侵害之时能得到及时的补偿和救济.否则写在宪法中的受教育权利无异于“画中之饼”。

因此,本人认为,“实体与程序并重”应成为今后修改和制定宪法的一项精神和原则。

也只有使宪法规定的受教育成为既有实体法规定又有程序法保障的权利,才能真正为广大的公民所享有.(二)从微观分析由于我国法院不能将宪法直接作为判案的法律依据,导致宪法确定的受教育权出现真空.我国宪法虽然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是,在我国的具体司法实践中,宪法并没有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直接法律依据。

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到现在,我国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一般在裁判文书中只引用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作为裁判案件的具体法律依据,而没有将宪法作为直接的法律依据在法律文书中援引。

法律术语

法律术语

一刑事诉讼1存疑不能认定,疑点利益归于被告.2 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3 紧急时无法律.法律不强人所难.4 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5 要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

——【英】边沁6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7 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8 无犯意则无犯人.单凭行为不能判定某人有罪,除非他还有犯罪的意图。

9 任何人在被证明有罪前,皆应被视为无辜。

10 一件事不能判两次罪11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罚。

在事实发生之后制定的法律不能将该事实中所涉及的行为确定为犯罪,既无法律,何来违法。

二民事法律1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2契约是当事人间的法律3任何人均不得因其不法行为而获益.没有人应当从自己的过错中获益。

人不应当因自己的不义而获益。

4法院不得对于未向其诉求的事项有所作为。

法院不能主动寻找案件。

民不举官不究。

5当事人给法官事实,法官给当事人法律6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谁主张谁举证,而不是谁否认谁举证;因为事物之常理决定了否定者不易提出证明。

在法律上没有事实,只有证据。

7不知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罪责)。

8法官不得因没有法律拒绝裁判。

9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10 证明责任是诉讼的脊梁。

11 行使自己权利以不损害他人权利为限12 不得推定任何人遗弃自己的财物。

13 避免损害者较取得利益者为优先。

14 契约胜法律。

合意创立法律15 在涉及自我利益的案件中自任法官是不公之举。

16 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17 隐私止于屋门之前18 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19 两者权利相遇时,较古老者获胜。

20 没有人有义务做不可能之事。

21 关联并不等于因果关系。

22 没有人有义务为对手提供武器。

23 一项过错不能成为另一项过错的理由。

24 人不能转让自己并不拥有的东西。

25 对于一项含糊不清的回答,应朝着不利于回答者的方向解释。

26 破坏证据者应承担不利于他的推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1条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行政复议法开宗明义规定了本法的立法宗旨,明确规定有下列三个方面:一、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是一项法律救济制度,是一项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监督机制,其目的就是防止并纠正行政机关以及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作出违法的或者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从这一目的出发,确立了行政复议法律制度。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首先就应当弄清楚什么是行政行为。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人依法代表国家,基于行政职权所单方作出的能直接或者间接引起法律后果的公务行为。

从一般意义的理解,行政主体,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人,主要是指依法代表国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代表国家实施行政管理,所作出的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措施、行政执行、行政仲裁、行政复议等公务行为,都是行政行为。

1989年我国制定了行政诉讼法,建立了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

在行政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决定、命令”,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样,就把行政行为划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两类。

行政复议法中所规定的“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明确了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一样,也是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法中除明文规定抽象行政行为的条文以外,都是专指具体行政行为。

对抽象行政行为,即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可以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所依据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建立起由人民群众启动的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要求的监督机制,并根据我国宪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励志_法制的名言警句

励志_法制的名言警句

法制的名言警句法制的名言警句11、救济走在权力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力。

2、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

――管子(战国)《管子七臣七主》3、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

――吴兢(唐)《贞观政要公平》4、法是一套权威性的审判指南或者基础。

――庞德(美)《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5、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权利。

6、当秩序成了混乱的时候,就不得不用混乱来维持秩序,拯救法律了。

――罗曼罗兰(法)《哥拉布勒尼翁》7、习惯法非但不比法令灵活,非但不必法令更容易适应新的条件,而且相反,它更趋向于抱残守缺、因循守旧、难以变化。

8、法律应该是稳定的,但不能停止不前。

9、我们作为人而有权拥有的平等是环境平等,而不是个人平等。

10、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

西塞罗11、大海和陆地服从宇宙,而人类生活是受最高法律的命令的管辖。

――西塞罗(古希腊)《法律篇》12、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

马基雅弗利13、立法以典民则祥,离法而治则不祥。

14、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因为,即便是最小的罪恶,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

15、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秩序。

――凯尔森(美)《法律和国家概论》16、法律又是什么?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

――列宁(苏)《社会民主党在19051907年俄国第一次革命中的土地纲领》17、法律规定得愈明确,其条文就愈容易切实地施行。

――黑格尔(德)《法哲学原理》18、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19、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孟德斯鸠20、法律只不过是我们意志的记录。

――卢梭(法)《社会契约论》21、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22、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列宁23、司法,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平等;越缺乏平等条件的地方,就越难看出在刑罚平等上有什么司法。

最经典的9条法律谚语

最经典的9条法律谚语

经典的九条法律谚语
1、法无禁止即自由
对私权利而言,凡是法律没有禁止人们去做的行为就应视为允许。

相对地,对公权力而言,则是法无授权即禁止。

2、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即使最底层的人,在他的小屋里也能够对抗国王的权威。

公权力必须限制在界限之内,不能越界侵犯私权利。

3、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权利的存在和最终实现,需要以法律上存在相应的救济途径为前提。

如果没有救济途径,权利也就没有意义。

4、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
法律保护积极主张权利的人,对于那些对自己权利漠不关心,怠于主张权利的人,法律是不保护的。

5、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程序先于权利。

明确、公开、严格的法律程序,是公民权利得以实现,社会法治得以施行的最主要保障。

6、无犯意则无犯人
如果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时不具有犯意,那么其行为就不是犯罪,不能对其施以刑罚,例如意外事件、没有辨认能力的精神病人或幼童等情况,均不能归责于行为人。

7、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要求任何公民以任何方式证明自己有罪或者得出自己有罪的推定。

8、存疑时有利于被告
在刑事审判中,在对案件事实部分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疑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裁决。

9、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
即使司法裁判结果是公正的,如果作出裁决过迟,或者告知当事人过迟,这样的裁决对当事人而言都不是真正的正义。

不夸张,熟记这 6 大法谚,刑诉法的精髓就算 get 了! 麦读学园

不夸张,熟记这 6 大法谚,刑诉法的精髓就算 get 了! 麦读学园

不夸张,熟记这 6 大法谚,刑诉法的精髓就算get 了!麦读学园什么是法谚?法谚及其所体现的法律思维方式是法律条文背后的重要因素,它们经过历史的沉淀,超越了不同的文化,以其简洁、精致的语言承载和表述法律规则、法律原则,乃至法律精神。

麦读君通读陈瑞华老师的经典刑诉法学随笔《看得见的正义》后,总结出这 6 大法谚,可以豪不夸张地说,它们就是刑诉法学的精髓所在了。

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Fiat justitia, ruat caelum法谚释义这句古罗马法谚铭刻在作为司法正义象征的正义女神雕像背后,它所表达的意思是:法官的唯一使命就是实现司法正义,为此可以不惜一切代价;哪怕遇到再大的阻力,法官实现司法正义的信念都是不可动摇的。

案例解读| 为了实现司法正义哪怕动用军队1952 年,堪萨斯州托皮卡的奥利弗布朗黑人夫妇提起诉讼,要求当地教育局允许他们的孩子在专为白人开办的学校上学,但一审判决原告败诉。

1954 年,原告布朗以同样的理由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同时,联邦最高法院合并审理了六个关于中小学种族隔离教育的案件,并做出原告胜诉的最终判决:在公立学校中实行种族隔离是不平等的,是违反宪法的。

然而,联邦法院要求消除种族隔离的判决在南方各州受到白人和州长们的有组织的抵制,专收白人的学校仍拒绝接收黑人学生。

面对这种情形,为了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实现司法正义,联邦法院要求总统调动军队协助法院执行。

最后,荷枪实弹的军人进入小石城,赶走了围在学校门口的州长和白人,黑人学生昂首阔步地进入校园。

显然,在这起案件中,美国忠实地执行了这句法谚。

为了实现司法正义,不惜动用军队。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法谚释义这句法谚源自1924 年R v. Sussex Justices 案中王座法庭首席法官休厄特(Lord Hewart C.J.)的名言,意思是说,案件不仅要判得正确、公平,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权利无救济即非权利——从广东社会调查看我国行政救济现状

权利无救济即非权利——从广东社会调查看我国行政救济现状
首先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当事人资格标准方面将人身权财产权作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标准导致了公民的政治权利受教育权文化权劳动权和休息权等基本权利在遭受侵害时难以获得司法救济限制了特别权力关系的司法救济部分行政终局行为没有纳入行政诉讼范围对于当事人资格标准偏严对原告资格的限定过严行政诉讼被告的范围过窄行政诉讼被告的确认规则过于繁琐对第三人范围的界定不清楚等也是问题所在


行政救济的内涵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 已初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行政救济体系。 我国现行行政救济机制主要由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行政赔偿组成。 我 国现行 行政 救济机制 自建立和形 成以来,其运行情 况总的来说是 顺 畅的,这个 机制 由于建立和形成 的时间较短 ,以及 中国当下正处 于转型时期,受各种主观和客观条件的限制,它还很不完善,还有 很 多缺 陷,其 体系、结构 、内部各种 制度 及其相互关系 的设计还有 很多不合理处,其作用和功能远不能适应控制公权力滥用和保障公 权力相对 人权益 的需要 。 关于 行政 救济的含义 ,法学界主 要形成两种观点 。一种 观点认 为,行政救济是指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权利所造成的权利缺损所实施 的救济。 这种观点又分为广义与狭义两说。 狭义说认为行政救济 “ 是 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违法失职行为侵犯 后依法提出申诉,由有监督权的行政机关按法定程序对其予以救济 的一种法律制度 。这种救济是 由行政机 关来进行的 ,因而简称 为行 政救济。 “ 广义说则认为 “ 行政救济是指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受 到行政机关侵害时或可能受到侵害时的防卫手段和申诉途径;也是 通过解 决行政 争 议,纠正、制止或矫 正行 政侵权行为 ,使受损 害的 公 民权利 得到 恢复,利益得到补救 的法律 制度。因此 ,行政救 济是 针对行政权力运作的一种消极后果的法律补救。” 另一种观点与 前一种观点有实质区别。此观点认为, “ 行政救济是指有关国家机 关依法 审鱼行 政行为是否合法 、合理 ,并对 违法或不 当行政行 为予 以消灭或变更的一种法律补救机制。” 其实质是将行政救济看作 1强化分区系统和管理系统,保护、重建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及其 . 周 围的历 史景观 ,做到历史纪念物与 周围景观的协调 。2通过 强化 . 分区系统,保护沿海、内陆河流等水域的环境。工厂和尼罗河沿岸 住户将废弃物直接排放到尼罗河中,导致尼罗河污染日益严重。这 问题也同样困扰三角洲地中海沿海地区。3对每个自然区建立保 . 护和管理 系统 。 良好的管理才能确保 自 保护区的可持续发展 , 目 然 前埃及虽 然建 立 了不少 自然保护区 ,但在 管理上并不完善 ,比如除 了个别主 要的 自然保护区有相应的 网站对其 进行介绍外 ,大部 分保 护区缺乏相关信息。4强化环境评价系统,保证程序运转正常,阻 . 止对 自 资源 、文化景点和地方社 区社会 文化的不 良影响 ,促进可 然 持续 的和 谐的旅游发展 。5重视环境 教育 和环境 解说 。加强 国民环 . 境教育的开展,提高全民的环境素养:通过环境解说系统的构建加 强景区的环境宣传力度,降低游客对自然文化遗产的破坏程度。

行政强制适当原则

行政强制适当原则

行政强制适当原则《行政强制法》第五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这一条规定了行政强制适当原则。

行政强制适当原则要求无论是行政强制的设定还是实施都必须对手段和目的进行衡量,准确把握行政管理目的,在确保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基础上,尽量采用非强制性手段或者选择较轻的强制性手段,所选择的行政强制手段与要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需求程度相当。

只有在其他行政管理措施不能达到行政管理目的时,才可以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行政执法机关应把行政指导置于实施行政强制之前,用足用尽行政指导措施。

国务院制定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2010年10月,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处理违法行为的手段和措施要适当适度,尽力避免或者减少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

联系《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适当原则的规定,笔者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如果行政机关可以采用指导性执法实现行政目的,应当避免采用强制性执法方式,行政机关依法运用强制性执法方式进行行政管理时应将行政指导融入其中。

对于依法应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和指导性执法不能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行政机关不能用指导性执法代替强制性执法。

一、适当原则的涵义及要求《行政强制法》第五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五章法的救济机制

第五章法的救济机制

• 法律就是“一种制度,它是依照一批在司 法和行政过程中使用的权威性律令来实施 的高度专门形式的社会控制”。创立了社 会学法学的新理论,在西方世界产生了广 泛而深远的影响。
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
• 前言:为什么制度重要?制度能够有效减少人类 社会活动的成本。《(制度经济学》) • 非正式制度是制度体系不可或缺的构成内容, 是正式制度产生、发展和有效运行的前提,是社 会资本的核心内容。作为社会资本的非正式制度 是决定经济绩效的关键变量,对经济发展具有不 可低估的作用。制度演进的内生和渐进特点,使 得非正式制度的演化成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至 关重要的问题。只有结合包括非正式制度在内的 社会资本存量状况,构建促进经济发展的合适社 会资本,我国现代化进程才有望取得持续进展。
非正式制度优点
• 第一,非正式制度在某种条件下可以减少制度创新的成本, 推动制度变迁。 • 第二,非正式制度,如传统文化、风俗习惯等,具有历史 的延续性和稳定性,人们可以在其中找到非常丰富的制度 创新资源,使之起到经济制度变迁的润滑剂作用。 • 第三,非正式制度当然不如正式的法律、法令、条例、章 程等这些正规的制度具有理性和强制性,但在正式制度由 于种种原因出现真空时,一些文化的因素、传统的习惯等 非正式制度的存在,可以起到维护和创新交易规则、稳定 社会秩序的作用。
• 庞德认为,人性包含着自我扩张的本性和社会本性两个方面。一方面, 人的自我扩张的本性外在的表现是人的欲望和要求;这种欲望和要求 不断地扩张、永无止境;个人的本性决定了整个人类社会对于外在自 然资源的要求也是无限的。另外一方面,世界上的事物和资源是有限 的。为了协调这里的两组矛盾,庞德提出了自己的解决办法。第一步, 通过控制个人的欲望和要求使之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这样一来人与 人之间不会发生冲突;第二步,人的自我扩张的本性得到控制、人类 社会内部达到协调一致、人类的力量得到完善和发展,从而达到对外 在的自然界进行控制。德从历史的经验总结出人类历史上有三种主要 的社会控制手段:道德、宗教和法律。庞德认为,“在某种意义上, 法律是发达政治组织化社会里高度专门化的社会控制形式——即通过 有系统、有秩序地适用这种社会的暴力而达到的社会控制。”“近代 世界里,法律成了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

法律格言

法律格言

1、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

——伯尔曼2、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3、紧急时无法律(紧急避险)4、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法谚5、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法谚6、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

——林肯7、法律应该是稳定的,但不能停止不前。

----庞德8、法多不灵,楔多不紧。

——中国9、徒法不足以自行10、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灯泡是最有效的警察。

——美国1、信仰作为人类心理活动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情感升华的最高层次。

信仰表示情感的矢志不渝,意味着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已融为一体,客体不再是主体的认识对象,成为主体的一部分。

法律是人类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部分,从产生之日起就与信仰不可分离。

法律走向完善化与成熟化的过程实质上是人们对法律由漠视、接受到信仰的过程。

另一方面,法律的实施过程尤其需要人们的信仰支持,信仰是法律由书本走入实践重要的情感力量。

可正如任何事物走向极端就等同偏执一样,信仰也并非万能的。

一方面,法律固然需要信仰,信仰有力地推动了法律的实施;另一方面,对法律的信仰存在一定的边界,信仰不能脱离现实载体而独立运行。

2、信仰作为人类心理活动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情感升华的最高层次。

信仰表示情感的矢志不渝,意味着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已融为一体,客体不再是主体的认识对象,成为主体的一部分。

法律的实施过程尤其需要人们的信仰支持,信仰是法律由书本走入实践重要的情感力量。

法律的实施是一个复杂的体系工程,牵涉到社会结构的各个层面,既需要国家强制力量的保障与推行,也需要社会的主动接纳。

社会对法律的接纳不能停留在被动的层次,而应上升到信仰的高度。

只有社会对法律、法治形成了普遍信赖与信仰的氛围,法律才算真正进入了社会生活中,成为人们日常行为的一部分。

3、产生于中世纪的教会法,其基本含义是,在紧急状况下,可以实施法律通常情况下所禁止的某种行为,以避免紧急状态所带来的危险。

2013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民事权利保护

2013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民事权利保护

2013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民事权利保护俗话讲无救济则无权利。

在2013年政法干警民法学考试中,民法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主要体现在救济制度上,即赋予当事人救济权,许可当事人在某些场合依靠自身力量实施自力救济,更着重于为权利人提供公力救济。

具体内容由中公教育专家为各位考生解读。

1. 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1)民事权利的公力救济。

公力救济是权利人通过行使诉权,诉请法院依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程序保护自己权利的措施。

在现代文明社会中,公力救济是保护民事权利的主要手段,在能够援用公力救济保护民事权利的场合,则排除适用自力救济。

(2)民事权利的私力救济。

私力救济是权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强制他人捍卫自己权利的行为,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前者如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等,后者如公共汽车售票员扣留逃票的乘客等。

由于私力救济易演变为侵权行为,故只有在来不及援用公力救济而权利正有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时,才允许被例外使用,以弥补公力救济的不足。

2. 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1)民事义务的概念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2)民事义务的分类民事义务依不同标准可划分为各种类型。

①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以义务产生的原因分,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法定义务是直接由民法规范规定的义务,如对物权的不作为义务、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等等。

约定义务是按当事人意思确定的义务,如合同义务等,约定义务以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界限,否则法律不予承认。

②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以行为方式为标准,义务可分为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以作为的方式履行的义务为积极义务,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义务为消极义务。

③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

在合同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是依债的发展情形所发生的义务,如照顾义务、通知义务、协助义务等。

以上是中公教育专家为各位考生总结的如何保护民事权利以及民事义务的概念及分类,各位考生仔细阅读后必有收获。

(备考2023年)湖南省株洲市国家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真题一卷(含答案)

(备考2023年)湖南省株洲市国家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真题一卷(含答案)

(备考2023年)湖南省株洲市国家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真题一卷(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10题)1.下列可以代替“无救济,即无权利”这一法律谚语的名言是()A.无保障的权利不是权利B.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C.你所说的话不一定正确,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D.任何人不得转让超过自己权利之权利2.8月29日,2018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峰会揭晓了“2018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系列榜单,我国( )发展呈现出产业结构持续优化,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增强,营商环境明显改善等亮点。

A.集体经济B.外资经济C.民营经济D.国有经济3.1949年4月,在中国革命取得重大胜利的关键时刻,毛泽东写诗:宜将剩勇追穷寇,不可沽名学霸王。

体现的哲学原理是( )。

A.抓住机遇促成质的飞跃B.量变引起质变C.主观能动性改变规律D.对未来要有信心4.由于社会历史是有意识、有目的、活动着的人创造的,因此( )。

A.社会规律是由人所创造的B.人们可以改造或消灭社会规律C.社会发展规律只能通过人的自觉活动起作用D.人的活动都体现社会规律5.1928年,毛泽东在《土地法》中指出:“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用下列三种方法分配之:(一)分配农民个别耕种;(二)分配农民共同耕种;(三)由苏维埃政府组织模范农场耕种。

”这段论述提到了“工农武装割据”的()。

A.基本内容B.主要斗争形式C.战略阵地D.基本原则6.《红楼梦》的作者曹雪芹是家喻户晓的文学家,“雪芹”是他的:A.名B.字C.号7.第17题2007年10月2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中国共产党章程(修订案)》的决议指出,党的基本路线中的奋斗目标是()。

A.把我国建设成为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B.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C.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科学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D.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8.下列视图方式中,可以显示出页眉页脚的是()。

4.2精编权利行使精编注意界限(备教案)精编高二政治同步备课系列(选择性必修2)

4.2精编权利行使精编注意界限(备教案)精编高二政治同步备课系列(选择性必修2)

第四课: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4.2 权利行使注意界限【教材分析】“无救济则无权利。

”这句古老的法律谚语表明,假如法律不能为权利提供保护,无法对侵权人追究法律责任,那么,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将只是一纸空文。

法律应当针对侵权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也必须尊重他人的权利,不逾越权利的边界,更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通过本框的学习,帮助学生更好了解自己的权利界限,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我们在行使权利时一定要合理合法,并积极的处理好邻里关系。

【教学目标】1、了解法律对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的限制,合理合法行使权利。

2、了解法律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及其处理原则。

运用所学法律知识解决身边的一些简单争议,增强实践能力。

3、通过对民法基本知识的学习,在实际生活中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

【核心素养】1、政治认同:坚持权利义务统一原则,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妨碍他人合法权利。

2、科学精神:明确作品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使用的条件。

3、法治意识:不动产权利人在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同时,应该注意到相邻方的合法权利。

【教学重点】1、公民行使民事权利的界限。

2、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处理规则3、处理好相邻关系的意义【教学难点】1、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

2、相邻关系是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或延伸。

【教学方法】讲授法、小组合作、启发式教学法。

【教学过程】一、导入播放视频《测评手机被告侵权,大V博主被判赔偿9万元》探究一:在网络平台中发表言论,在大家看来是我们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为何小江发表的测评视频涉及侵权,被告上了法院?二、进入新课1、民事权利有限制(1)要求:民法强调对权利的保护而权利通常意味着人们有按照自己人的意愿实施某一行为的自由。

但是,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时不能超过正当的界限,并且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2)界限:对经营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就不能认定为侵害名誉权,因为这些行为是保障消费者批评监督权所必需的。

无救济则无权利

无救济则无权利
与必修三《政治与法治》的联系
2022•山东•高考真题(提供在学案上)【缘起】在现实生活中,因噪声而引起的矛盾纠纷时有发生,A市居民甲无视其居住小区的管理规约,经常在小区的楼间空地上组织活动播放音乐,导致周围许多住户无法正常作息。【过程】邻居乙向当地公安机关投诉。经专业测量,甲所播音乐音量昼间略低于60分贝、夜间略低于50分贝。邻居丙在个人微博上发帖公布了自己与甲交涉全过程的录音,“曝光”了甲所在单位网站上公布的其姓名、照片和联系电话,并在照片中甲的额头上加了贬损性文字:帖子发出后,大量网友拨打甲的电话对其进行指斥。甲遂起诉丙,称:丙公布录音,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丑化并公布自己的照片,侵害了自己的肖像权;公布自己的姓名和联系电话,侵害了自己的隐私权。丙回应称,甲无视小区规约,制造噪声干扰邻居生活的行为才构成侵权。 相关资料……(1)关于居民甲制造噪声的行为是否应受到行政处罚,针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甲和乙各执一词。结合材料,运用逻辑与思维知识,分别判断甲乙推理的结论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2)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对甲丙互称对方构成侵权的各项说法逐一评析。(3)结合材料,说明该小区居民解决噪声纠纷的做法给我们哪些启示。
1.实质:相邻关系是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或延伸。2.意义:对于保护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稳定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3.类型(1)相邻用水、排水, (2)相邻通行(六尺巷的故事)(3)相邻不动产利用与管线安设 (4)相邻通风、采光、日照(5)相邻有害物质排放,等等。
无救济则无权利
——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
《法律与生活》一轮复习
课标—1.4 理解侵权责任的内容,树立依法承担责任的观念。
目录
Law and life
WORK PLAN REPORT

从“无救济则无权利”谈起

从“无救济则无权利”谈起

从“无救济则无权利”谈起相比之下,中国的宪法尽管也赋予了公民的一系列的实体性权利,但是相应的法律却疏于为那些受到公共权力机构侵害的公民提供有效的救济。

虽然行政诉讼制度在中国已经得到确立,权利和自由受到具体行政行为限制的公民,确实可以向司法机构寻求权利救济。

但是,现行的行政诉讼不仅有着较为明确的“受案范围”,而且作为一种事后的司法救济,行政诉讼在救济方面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和不充分性。

更为严重的是,现行的刑事诉讼竟然没有在刑事审前程序中建立司法审查机制,某一诉讼参与者尤其是当事人一旦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非法侵犯,只能向作为“原告”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出有关的申诉或者申请,根本没有将该问题诉诸司法救济的可能性。

而现行司法解释中所确立的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救济的对象也主要是以刑讯逼供为核心的预审讯问行为。

对于刑事诉讼中的许多非法取证行为,目前的所谓“排除规则”还难以发挥有效的救济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取证行为除了经常表现为“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以外,还有其他许许多多的表现形式。

例如,侦查人员在没有获得合法的搜查证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的住宅进行搜查,并扣押了他的私人物品;侦查人员在没有任何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的邮件进行了扣押;侦查人员在没有经过任何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电话窃听并获取了作为指控证据的录音带、录像带……对于这些非法取证行为,现行的“排除规则”都无法发挥有效的救济作用。

在这样一种大背景下,宪法及其所确立的公民权利又如何能不蜕变为一张“写满人民权利的宣言”呢?如今,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已经提到了日程上来,立法者是否应当顺应历史和世界潮流,在刑事诉讼中建立“中国式”的司法审查机制,扩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使得那些宪法权利遭受非法侦查行为限制公民,能够在诉讼程面上获得由中立的法院所提供的权利救济呢?更进一步的问题是,中国能否建立一种违宪审查机制,在普通的程序不能救济一个国民的权利的时候,他还能够上诉到最高法院从而获得宪法层面上的救济?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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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救济则无权利”又作“救济先于权利”(Remedy Precedes Rights)或“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A right without remedy is not right)。

这一为英美法国家家喻户晓的法律格言所强调的是,救济对于权利实现的重要作用。

如果人们关注权利的实现,就必须关注权利的救济。

可以说,权利自始就是与救济紧密相联的,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在现代国家,救济总是与司法紧密的联系在一起。

公民的某一权利在受到侵犯之后,只有可以诉诸司法裁判机构获得有效的司法救济,该权利的存在才能具有法律上意义。

这可以说已经成为人类社会经过长期的“试错”所获得的一个基本经验。

在人类的早期历史中,权利救济的方式主要是同态复仇式的“私力救济”,即所谓“以命偿命,以目偿目,以牙还牙,以手偿手,以足偿足,以打偿打。

”但是,“私力救济”存在着一系列致命的缺陷,尤其是冲突解决的公正性得不到保证。

尽管人类早期社会的“私力救济”也存在着一定的规则,甚至还存在一定的程序,也尽管“私力救济”在个别情况下也许可以大致获得实体上公正,但是,大量的事实说明,“私力救济”是一种缺乏制度保障的冲突解决方式。

在这种原始的冲突解决方式中,由于冲突当事人基于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本能,很难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寻求冲突的解决,最终导致决定冲突解决结果的,往往不是案件本身的是非曲直,而是冲突双方参与武力斗争的人数的多寡和气力的大小。

原来的被害者可能仅仅因为人数上寡不敌众而再次被害,原来的加害人则可能因为人多势众而再次成为胜利者。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力救济”取代“私力救济”——以法律程序取代私人武力的方式——解决冲突成为历史的必然。

当然,说“公力救济”取代“私力救济”在很大程度上是指,人们在发生纠纷时可以获得公共权力尤其是司法权力的保护,并不是说“私力救济”在纠纷解决中不起任何作用,更不是要彻底否认“私力救济”在一定情形下一定限度内的正当性。

事实上,无论是在早期社会,还是在现代社会,“私力救济”都极为盛行,这既因为“公力救济”具有不可克服的滞后、被动等特征,难以及时有效制止违法和保障权利,也因为国家能力和资源的有限性,使得“公力救济”不可能包揽对所有纠纷的解决,尤其是那些对国家统治秩序没有造成明显威胁的纠纷,“公力救济”甚至根本就缺乏介入的兴趣。

但是,在一个逐步走向法治的社会里,对“公力救济”尤其是司法救济的重要性,无论如何强调都是不过分的。

这不仅是因为,相对于“私力救济”而言,司法救济由于具有中立、消极、公开等特性,能够使纠纷的解决在一种有序、安全及相对文明的氛围中展开。

还因为,相对“私力救济”等其他权利救济和保障手段途径而言,司法救济通常具有终局性和权威性。

司法救济所具有的这种内在优越性,使得司法救济相对于其他救济手段而言,具有更为明显抑制违法保障权利实现的功效。

因此,为建立一种基本的法治秩序,国家不仅应将公民的一系列基本权利确立在宪法和法律之中,也必须同时为各种各样的权利提供相应的救济手段,只有这样权利才能获得法律的强有力的保护。

美国宪法所确立的“权利法案”之所以具有重要的意义,不仅仅在于它们从普通的被告人权利被“提升”到了宪法权利的高度,而在于这些刑事被告人的公民权利都有相应的救济措施加以保障。

在欧洲,最近还出现了一种新型的超国家的救济机制。

在这些欧洲国家,当本国的救济途径已经用尽而问题仍然没有解决的情况,一国公民还可以上诉到一个超国家的国际的法院——欧洲人权法院——来告这个国家。

相比之下,中国的宪法尽管也赋予了公民的一系列的实体性权利,但是相应的法律却疏于为那些受到公共权力机构侵害的公民提供有效的救济。

虽然行政诉讼制度在中国已经得到确立,权利和自由受到具体行政行为限制的公民,确实可以向司法机构寻求权利救济。

但是,现行的行政诉讼不仅有着较为明确的“受案范围”,而且作为一种事后的司法救济,行政诉讼在救济方面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和不充分性。

更为严重的是,现行的刑事诉讼竟然没有在刑
事审前程序中建立司法审查机制,某一诉讼参与者尤其是当事人一旦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非法侵犯,只能向作为“原告”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出有关的申诉或者申请,根本没有将该问题诉诸司法救济的可能性。

而现行司法解释中所确立的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救济的对象也主要是以刑讯逼供为核心的预审讯问行为。

对于刑事诉讼中的许多非法取证行为,目前的所谓“排除规则”还难以发挥有效的救济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取证行为除了经常表现为“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以外,还有其他许许多多的表现形式。

例如,侦查人员在没有获得合法的搜查证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的住宅进行搜查,并扣押了他的私人物品;侦查人员在没有任何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的邮件进行了扣押;侦查人员在没有经过任何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电话窃听并获取了作为指控证据的录音带、录像带……对于这些非法取证行为,现行的“排除规则”都无法发挥有效的救济作用。

在这样一种大背景下,宪法及其所确立的公民权利又如何能不蜕变为一张“写满人民权利的宣言”呢?
如今,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已经提到了日程上来,立法者是否应当顺应历史和世界潮流,在刑事诉讼中建立“中国式”的司法审查机制,扩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使得那些宪法权利遭受非法侦查行为限制公民,能够在诉讼程面上获得由中立的法院所提供的权利救济呢?更进一步的问题是,中国能否建立一种违宪审查机制,在普通的程序不能救济一个国民的权利的时候,他还能够上诉到最高法院从而获得宪法层面上的救济?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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