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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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要求及标准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要求及标准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要求及标准1.1分类投放容器配置要求及标准1.1.1分类投放容器的设置应与定时定点相对集中收集方式相匹配。

1.1.2分类投放容器的数量、规格、间距应根据垃圾产生量和收运频率确定。

1.1.3分类投放容器应采用阻燃、耐酸碱腐蚀、具有一定韧性、承载力及耐温性的材料制造。

1.1.4分类投放容器应与垃圾分类收运车辆的装载方式相匹配。

1.1.5分类投放容器应及时维护或更新,确保容器外观整洁、标志规范、密闭性好。

1.1.6 本标准实施前配置的分类投放容器,可通过更新标志等措施以符合标准和满足使用需要。

1.2各类场所分类设施配置要求及标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具体区分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公共机构办公区、文教区、公共区域、菜市场和农贸市场、居民住宅区、农村等类型。

1.2.1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1.2.1.1分类收集站(点)宜单独设置,并与周围建筑物间隔不小于 5m。

200 户以上新建住宅区的分类收集站建筑面积应不小于40 ㎡。

1.2.1.2分类收集站(点)应密闭且设置给排水设施,宜增设除臭装置,满足卫生、消防、运输等要求。

1.2.1.3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应集中设置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存放有害垃圾、可回收垃圾和其他垃圾,并与回收或处置单位预约回收。

1.2.1.4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应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的数量以每周清理1次的标准配置。

1.2.1.5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应设置可回收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的数量一般以每周清理两次的标准配置。

1.2.1.6生活垃圾收集站(点)应有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引导、日常监管等工作。

1.2.2公共机构办公区1.2.2.1公共机构办公区应集中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存放有害垃圾、可回收垃圾和其他垃圾,并与回收或处置单位预约回收。

1.2.2.2公共机构办公区应至少设置1个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应设置在有人监管的区域。

长沙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规范教学文案

长沙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规范教学文案

长沙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规范长沙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规范前言1.内容2.术语和定义3.总则4.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要求及标准4.1分类投放容器配置要求及标准4.2各类场所分类设施配置要求及标准5.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车辆规范6.生活垃圾分类作业6.1分类作业要求6.2分类投放6.3分类收集6.4分类运输6.5分类处置7.分类标志、分类收集容器、分类投放指引牌、分类投放点、分类收运车图例7.1分类标志7.2分类收集容器图例7.3 分类投放指引牌图例7.4 分类投放点图例7.5 分类收运车图例8.规范性引用文件附件:附件1(资料性附录)分类标志附件2(资料性附录)分类收集容器图例附件3(资料性附录)分类投放指引牌图例附件4(资料性附录) 分类投放点图例附件5(资料性附录) 分类收运车图例前言本规范依照《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26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17〕66号)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规范由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长沙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导中心。

1.内容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容器、分类设施配置、分类收运车辆、分类作业和分类标志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长沙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高新区、望城区、长沙县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各类场所。

浏阳市和宁乡县参照执行。

2.术语和定义2.1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2.2 有害垃圾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物质,包括废电池、废油漆、废灯管、废日用化学品和过期药品等。

2. 3 易腐垃圾居民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饭店食堂等场所产生的餐饮垃圾,以及各种场所产生的瓜果皮等易腐有机垃圾。

2.4 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循环使用和资源利用的废物,主要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某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规范

某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规范

某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规范1. 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的不断增长,生活垃圾的处理和管理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为了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顺利进行,合理配置垃圾分类设施设备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档旨在规范某市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的配置,提高垃圾分类工作的效率和减少垃圾对环境的影响。

2. 设备配置原则在配置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时,应遵循以下原则:2.1.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城市各个区域的设施设备配置上要平衡,不偏袒任何一个区域。

各个区域应该有相对公平的设施设备分布,确保市民无论身处何地都能够方便地进行垃圾分类。

2.2. 紧凑原则紧凑原则是指在配置设施设备时要考虑到城市的紧凑性和人口密度,尽量将设施设备靠近居民区或者其他人口集中区域,方便市民就近处理垃圾,减少垃圾运输和处理的成本。

2.3. 分类原则分类原则是指在配置设施设备时要根据不同类型的垃圾进行分类,并配置相应的设施。

例如,厨余垃圾应配置有机垃圾回收桶,可回收物应配置可回收物回收箱等。

2.4. 可持续发展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是指在配置设施设备时要考虑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应合理配置可利用资源的回收设施,并降低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3. 设备配置标准根据以上原则,某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标准如下:3.1. 厨余垃圾设施厨余垃圾是生活垃圾中的有机垃圾,应配置有机垃圾回收桶。

根据居民数量和需求,每个小区应配置至少一台有机垃圾回收桶,并设置相应的回收时间。

有机垃圾回收桶的数量和位置应根据小区内住户数量和分布来确定,以保证覆盖率和服务质量。

3.2. 可回收物设施可回收物是指可以回收再利用的物品,如纸张、塑料瓶、玻璃等。

应配置可回收物回收箱,并根据居民数量和需求,每个小区应配置至少一组可回收物回收箱。

可回收物回收箱的数量和位置应根据小区内住户数量和分布来确定,以保证覆盖率和服务质量。

3.3. 有害垃圾设施有害垃圾是指含有有害物质的废弃物,如废电池、废药品、废灯管等。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要求及标准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要求及标准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要求及标准1.1分类投放容器配置要求及标准1.1.1分类投放容器的设置应与定时定点相对集中收集方式相匹配。

1.1.2分类投放容器的数量、规格、间距应根据垃圾产生量和收运频率确定。

1.1.3分类投放容器应采用阻燃、耐酸碱腐蚀、具有一定韧性、承载力及耐温性的材料制造。

1.1.4分类投放容器应与垃圾分类收运车辆的装载方式相匹配。

1.1.5分类投放容器应及时维护或更新,确保容器外观整洁、标志规范、密闭性好。

1.1.6 本标准实施前配置的分类投放容器,可通过更新标志等措施以符合标准和满足使用需要。

1.2各类场所分类设施配置要求及标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具体区分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公共机构办公区、文教区、公共区域、菜市场和农贸市场、居民住宅区、农村等类型。

1.2.1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1.2.1.1分类收集站(点)宜单独设置,并与周围建筑物间隔不小于 5m。

200 户以上新建住宅区的分类收集站建筑面积应不小于40 ㎡。

1.2.1.2分类收集站(点)应密闭且设置给排水设施,宜增设除臭装置,满足卫生、消防、运输等要求。

1.2.1.3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应集中设置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存放有害垃圾、可回收垃圾和其他垃圾,并与回收或处置单位预约回收。

1.2.1.4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应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的数量以每周清理1次的标准配置。

1.2.1.5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应设置可回收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的数量一般以每周清理两次的标准配置。

1.2.1.6生活垃圾收集站(点)应有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引导、日常监管等工作。

1.2.2公共机构办公区1.2.2.1公共机构办公区应集中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存放有害垃圾、可回收垃圾和其他垃圾,并与回收或处置单位预约回收。

1.2.2.2公共机构办公区应至少设置1个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应设置在有人监管的区域。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指南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指南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指南1总则1.1为有效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提高垃圾处置效率,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规范本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依据城市垃圾产生源分类及垃圾排放标准(CJ/T3033-1996)、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03)、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102-2004)、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生活垃圾收集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适应于本市居住小区(住宅)、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以及各类公共场所。

1.3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应与区域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系统相适应,与生活垃圾产生量、收运频率要求相适应。

2分类标准2.1实施大分流,按照日常生活垃圾、装修垃圾、单位餐厨垃圾、大件垃圾、绿化枯枝落叶等分类。

2.2日常生活垃圾分类。

具体区分居民家庭、单位办公场所、菜场集贸市场、公共场所等4种场所类型。

2.2.1居民家庭日常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果皮(湿垃圾)、其它垃圾(干垃圾)等分成4类。

2.2.2单位办公场所日常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它垃圾(干垃圾)等分成3类。

2.2.3菜场、集贸市场日常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厨余果皮(湿垃圾)、其它垃圾(干垃圾)等分成3类。

2.2.4公共场所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其它垃圾(干垃圾)等分成2类。

2.2.5可回收物进一步细化分类为玻璃、金属、塑料、纸张、废旧衣物等,实施专项分类收集。

2.2.6可回收物纳入社会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体系资源化利用;有害垃圾集中后纳入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集中处置;厨余果皮(湿垃圾)纳入有机垃圾处理厂资源化利用,在有机垃圾处理厂建设的过渡期内,厨余果皮(湿垃圾)可过渡进入填埋场等末端设施处置;未能进一步回收利用的其它垃圾(干垃圾)纳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处置。

各类资源化利用设施和生活垃圾焚烧设施产生的残渣,难以进一步资源化利用的,纳入卫生填埋场最终处置。

长沙垃圾处理安全管理制度

长沙垃圾处理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长沙市垃圾处理工作,确保垃圾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长沙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垃圾处理安全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五条垃圾处理设施的安全责任主体为设施的所有者和运营单位。

第六条设施所有者和运营单位的主要安全责任:(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职责;(二)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确保其完好有效;(三)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四)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五)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按规定报告事故。

第七条有关部门的安全责任:(一)负责垃圾处理设施的安全监管,制定相关安全标准和规范;(二)对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三)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四)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三章安全措施第八条垃圾处理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

第九条垃圾处理设施应配备以下安全设施和设备:(一)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水池等;(二)通风设施:包括风机、风道、通风井等;(三)防雷设施:包括避雷针、接地装置等;(四)监控设施:包括摄像头、报警系统等。

第十条垃圾处理设施的操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二)了解垃圾处理设施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三)熟悉应急处置程序。

第十一条垃圾处理设施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包括:(一)设备设施检查:检查设备设施是否完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二)环境监测:监测空气质量、噪声、辐射等环境指标;(三)应急预案演练: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设置规范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设置规范

DBXXX 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DB XXX/T XXXXX—XXXX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设置规范(征求意见稿)XXXX-XX-XX发布XXXX-XX-实施目次前言 (3)1 范围 (4)2 规范性引用文件 (4)3 术语和定义 (4)4 总则 (6)5 分类 (6)6 分类收集设施配置 (7)7 垃圾运输 (9)8 垃圾处置 (11)附录A(规范性附录)分类标志 (12)附录B(资料性附录)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应用示例 (17)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XXX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XXXX。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XXXX。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设置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的术语和定义、总则、分类、分类收集设施设置、分类运输设施设置、分类处理设施设置。

本标准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的收集、运输、处置阶段的设施设备标识及设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T 19095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CJJ 27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47 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T 65 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CJJ/T 102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 205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DB51/T 1553-2017 四川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管理规范DBJ51/T 071-2017 四川省城镇生活垃圾收集点设置标准3 术语和定义DBJ51/T 071-2017中界定的部分术语和定义和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DBJ51/T 071-2017中的部分术语和定义。

3.1生活垃圾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作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长沙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0年)

长沙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0年)

长沙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0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生活垃圾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及其保障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分类管理、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四条生活垃圾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不同属性、处理方式分为下列类别:(一)可回收物,是指纸类、塑料器具、金属、玻璃、织物等可资源化利用的废弃物;(二)有害垃圾,是指含汞灯管,家用化学品,含铅、汞、镉电池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三)厨余垃圾,是指菜帮、菜叶、瓜果皮壳、剩菜剩饭、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易腐烂、含有机质的废弃物。

并根据厨余垃圾产生在家庭、餐饮服务、农贸市场等场所的不同,分为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四)其他垃圾,是指前三项之外的废弃物,包括大骨头、餐巾纸、卫生间用纸、纸尿裤、塑料袋、花盆、陶瓷等。

家具、家用电器等整体性强、体积超过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废弃物,称为大件垃圾。

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目录,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理利用需要予以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生活垃圾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加大生活垃圾管理财政投入,统筹推进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要求、分类目录、收运质量简易标准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要求、分类目录、收运质量简易标准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要求一、食堂机关单位应在提供餐饮服务的场所如食堂等设置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不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应在休息间、茶水间等设置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收集容器容积可根据服务区域大小及人流量多少选择相应的规格。

二、办公区域在每个办公室内均应设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在出入通道、电梯出入口、楼层廊道等办公场所的公共区域,宜在方便且不影响内部协调性的点位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在单位出入通道或当单位人员数量较多、楼层办公人员较多时宜按层在楼层出入口适宜位置设置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三、公共场所区域在户外、大楼外部通道以及办公大厅等公共场所区域,应成组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四、垃圾临时存放区域机关单位在装修、绿化修剪期间,应指定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等临时堆放场所,并将收集的建筑垃圾和园林绿化垃圾纳入专项分流体系。

附件 2单位生活垃圾分类目录序号类别实物列举1.废纸:报纸、书刊杂志、复印纸等纸张,纸板纸箱,饮料及牛奶等纸包装(利乐包盒);2.废塑料:塑料袋、塑料瓶罐盒、塑料盆桶、泡沫塑料、塑料玩具及用品、橡胶及其制品;3.废玻璃:玻璃瓶、玻璃杯、玻璃桌面、窗玻璃等;4.废金属:易拉罐、罐头盒、奶粉桶、玩具、餐具炊具、剪刀、铁钉、衣架、金属办公用品等;一可回收物5.废织物:衣物、床单、棉被、鞋、窗帘、毛绒玩具等;6.废电器电子产品:电冰箱、空调、吸油烟机、洗衣机、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电视机、监视器、微型计算机(台式计算机、平板电脑、掌上电脑),移动通信手持机、电话单机等;7.废大件可回收物:床及床垫、沙发、橱柜、桌椅、门窗等。

1.蔬菜瓜果:蔬菜、瓜果及其果肉、果皮、果壳等;2.米面肉蛋类:米饭、面条、豆制品、鸡鸭鱼肉、动物内厨余垃圾二脏、水产及其加工品、肉蛋及其加工品等;(餐厨垃圾)3.食品调料:各类饼干、糖果、巧克力、罐头等食品,糖、味精等调料;4.茶叶盆载:茶叶、中药、咖啡渣,盆载植物残枝落叶,宠物饲料等。

长沙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规范

长沙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规范

长沙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规范前言1.内容2.术语和定义3.总则4.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要求及标准4.1分类投放容器配置要求及标准4.2各类场所分类设施配置要求及标准5.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车辆规范6.生活垃圾分类作业6.1分类作业要求6.2分类投放6.3分类收集6.4分类运输6.5分类处置7.分类标志、分类收集容器、分类投放指引牌、分类投放点、分类收运车图例7.1分类标志7.2分类收集容器图例7.3 分类投放指引牌图例7.4 分类投放点图例7.5 分类收运车图例8.规范性引用文件附件:附件1(资料性附录)分类标志附件2(资料性附录)分类收集容器图例附件3(资料性附录)分类投放指引牌图例附件4(资料性附录) 分类投放点图例附件5(资料性附录) 分类收运车图例前言本规范依照《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26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17〕66号)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规范由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长沙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导中心。

1.内容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容器、分类设施配置、分类收运车辆、分类作业和分类标志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长沙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高新区、望城区、长沙县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各类场所。

浏阳市和宁乡县参照执行。

2.术语和定义2.1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2.2 有害垃圾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物质,包括废电池、废油漆、废灯管、废日用化学品和过期药品等。

2. 3 易腐垃圾居民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饭店食堂等场所产生的餐饮垃圾,以及各种场所产生的瓜果皮等易腐有机垃圾。

2.4 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循环使用和资源利用的废物,主要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标准

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标准

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标准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标准一、总则1、为有效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提高垃圾处置效率,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目标,规范本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依据《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08)、《城市垃圾产生源分类及垃圾排放标准》(CJ/T3033-2011)>《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102 一2004)、《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适应于本市居住小区(住宅)、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以及各类公共场月〒。

3、本标准管理的垃圾是指居住小区(住宅)、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或各类公共场所产生的日常生活垃圾。

企业产生的一般工业垃圾,医院产生的医疗垃圾,学校或有实验室的单位产生的有危险的废弃物应按照相关的规定单独设置收集容器,并单独收集处置。

4、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应与区域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系统相适应,与生活垃圾产生量、收运频率要求相适应。

二、分类标准1、以日常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大件垃圾、园林绿化垃圾、集贸市场有机易腐垃圾为主要内容,开展生活垃圾大分流;其中居民小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学校和公共场所的垃圾实行细分类。

2、专项分流对非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建筑垃圾、大件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及集贸市场有机易腐垃圾实行分项处理,在产生源头经分类收集,避免进入日常生活垃圾处理体系。

2.1餐厨垃圾餐厨垃圾包括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

餐厨垃圾:除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厨余果皮外,在其他部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等垃圾。

废弃食用油脂: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等废弃食用油脂。

2.2建筑垃圾本标准中的建筑垃圾主要指居民及企事业单位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2.3大件垃圾大件垃圾主要指居民及企事业单位丢弃的床垫、沙发、床、餐桌椅、橱等大件家居、办公用品。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一)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一)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一)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概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生活垃圾的数量不断增加,而分类管理成为了各地推行的重点。

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国家制定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该标准为各地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提供了统一的规范。

分类设施建设标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主要包括收集、分类、运输和处理四个环节。

国家制定了以下标准:收集设施•垃圾桶设置应有分类标示,并标明投放内容•垃圾桶材质应为防腐蚀、耐酸碱的材质•垃圾桶容量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但最小容积不得小于30L分类设施•不同类别垃圾的分类容器应使用颜色明显、材质耐用的材料•分类容器应配有分类信息牌,标明规范分类运输设施•垃圾车应配备分类容器•垃圾车在行驶过程中应有覆盖物覆盖,防止垃圾外溢处理设施•垃圾处理设施应根据不同类别的垃圾进行专门处理•处理设施应确保环境卫生和安全建设实施各地在进行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时,应遵守国家制定的标准。

建设前应进行规划,确定建设地点和所需设施数量,并按照标准进行采购和安装。

建成后,应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总结《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为提高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水平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各地应在建设时严格遵守标准,建设出高质量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实现城市环境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展望通过《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的制订和实施,我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水平已经得到有效提升。

未来,我们应该继续保持发展动力,以绿色低碳的珠三角为示范区,深入推进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理,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等各类生活垃圾有序分类处理。

结语随着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不断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已经成为各地推进环保工作的重点。

通过切实落实《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建设高标准、高质量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是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重要举措。

我们应该发扬生态文明建设的伟大力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政策的顺利执行,为我们的环境贡献力量。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15•【字号】望政办发〔2018〕43号•【施行日期】2018.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望政办发〔2018〕43号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望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15日长沙市望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全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17〕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中央、省、市关于普遍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的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体系,逐步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富有望城特色的垃圾分类制度,实现前端分流、源头减量、分类处置、系统治理的模式,创建优良的人居环境。

二、工作原则生活垃圾分类是一项长期而又复杂的民生工程,需科学规划,探索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的各个环节,明确落实分类设施设备体系建设,制定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分类收运、处置方案,做到一体谋划,全程分类。

(一)政府主导,部门协作。

健全政府领导下的综合协调和分工协作机制,明确管理主体和协同部门。

按照实际工作需求,加大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保障生活垃圾分类所需资金。

长沙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规范

长沙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规范

长沙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规范前言1.内容2.术语和定义3.总则4.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要求及标准分类投放容器配置要求及标准各类场所分类设施配置要求及标准5.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车辆规范6.生活垃圾分类作业分类作业要求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7.分类标志、分类收集容器、分类投放指引牌、分类投放点、分类收运车图例分类标志分类收集容器图例分类投放指引牌图例分类投放点图例分类收运车图例8.规范性引用文件附件:附件1(资料性附录)分类标志附件2(资料性附录)分类收集容器图例附件3(资料性附录)分类投放指引牌图例附件4(资料性附录) 分类投放点图例附件5(资料性附录) 分类收运车图例前言本规范依照《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26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17〕66号)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规范由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长沙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导中心。

1.内容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容器、分类设施配置、分类收运车辆、分类作业和分类标志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长沙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高新区、望城区、长沙县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各类场所。

浏阳市和宁乡县参照执行。

2.术语和定义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有害垃圾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物质,包括废电池、废油漆、废灯管、废日用化学品和过期药品等。

2. 3 易腐垃圾居民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饭店食堂等场所产生的餐饮垃圾,以及各种场所产生的瓜果皮等易腐有机垃圾。

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循环使用和资源利用的废物,主要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其他垃圾除分类标准已确定垃圾类别之外或不明确所属类别的所有垃圾。

生活垃圾投放人生活垃圾投放人是生活垃圾投放主体.常设投放点用于每日收集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的生活垃圾投放点。

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与管理导则

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与管理导则

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与管理导则
引言
本文档旨在提供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的标准与管理导则,旨在帮助各地区建设高效、可持续的垃圾分类设施,促进垃圾分类工作的顺利进行。

设施建设标准
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应符合以下标准:
1. 设施规划:垃圾分类设施的选址应考虑交通便利、服务范围覆盖面广、环境影响小等因素,并具备充足的用地面积。

2. 设施设计:设施设计应充分考虑人员、车辆和垃圾物流的流动性,确保操作便捷、安全可靠,同时尽量减少对周边环境的负面影响。

3. 垃圾分类设备:建设垃圾分类设施需要配备适合的垃圾分类设备,包括垃圾箱、分类器具等,以便对不同种类的垃圾进行有效分别。

4. 消防安全:垃圾分类设施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包括防火措施、消防设备等,以确保设施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5. 建设周期:垃圾分类设施的建设周期应合理安排,确保能够按时完成,并投入使用。

管理导则
垃圾分类设施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导则:
1. 资源调配:合理分配人力资源和物资,确保设施的正常运作和维护。

2. 培训与意识宣传:针对设施运维人员和居民,进行相关培训和意识宣传工作,提高垃圾分类的认知和参与度。

3. 监测与评估:建立垃圾分类设施的监测和评估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提升设施的运行效果。

4. 数据统计与分析:定期收集、统计和分析垃圾分类数据,评估分类效果,为设施管理和改进提供依据。

结论
本文档提供了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与管理导则,以帮助各地区建设高效、可持续的垃圾分类设施。

建设符合标准的垃圾分类设施,并依照管理导则进行运营管理,将推动垃圾分类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实现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是指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的基本要求和技术标准的文件。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推进,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质量和水平。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1. 设施建设规模标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规模标准是指按照城市人口规模、生活垃圾产生量、垃圾种类及处理方式等因素确定的垃圾分类设施建设规模标准,通常包括垃圾分类桶、分类箱、分类站、分类中心等设施。

2. 设施建设技术标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技术标准是指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过程中,所必须符合的技术要求,通常包括设施材料、结构、设计、施工与验收等方面的技术标准。

3. 设施建设管理标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管理标准是指为保证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的质量和效果,而制定的管理要求,通常包括设施选址、施工管理、验收验收等方面的管理标准。

总之,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是一项重要的技术标准,它对于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促进城市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的规范化、标准化和
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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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规范前言1.内容2.术语和定义3.总则4.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要求及标准4.1分类投放容器配置要求及标准4.2各类场所分类设施配置要求及标准5.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车辆规范6.生活垃圾分类作业6.1分类作业要求6.2分类投放6.3分类收集6.4分类运输6.5分类处置7.分类标志、分类收集容器、分类投放指引牌、分类投放点、分类收运车图例7.1分类标志7.2分类收集容器图例7.3 分类投放指引牌图例7.4 分类投放点图例7.5 分类收运车图例8.规范性引用文件附件:附件1(资料性附录)分类标志附件2(资料性附录)分类收集容器图例附件3(资料性附录)分类投放指引牌图例附件4(资料性附录) 分类投放点图例附件5(资料性附录) 分类收运车图例前言本规范依照《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26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17〕66号)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规范由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长沙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导中心。

1.内容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容器、分类设施配置、分类收运车辆、分类作业和分类标志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长沙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高新区、望城区、长沙县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各类场所。

浏阳市和宁乡县参照执行。

2.术语和定义2.1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2.2 有害垃圾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物质,包括废电池、废油漆、废灯管、废日用化学品和过期药品等。

2. 3 易腐垃圾居民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饭店食堂等场所产生的餐饮垃圾,以及各种场所产生的瓜果皮等易腐有机垃圾。

2.4 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循环使用和资源利用的废物,主要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2.5 其他垃圾除分类标准已确定垃圾类别之外或不明确所属类别的所有垃圾。

2.6 生活垃圾投放人生活垃圾投放人是生活垃圾投放主体.2.7常设投放点用于每日收集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的生活垃圾投放点。

2.8分类投放点设置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分类投放容器或垃圾分类屋并设置分类投放指引牌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

2.9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符合生活垃圾分类和清运要求,专门用于收集生活垃圾的容器,包括分类垃圾桶(箱)等。

2.10资源回收日住宅区集中收集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的日期。

2.11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在管理区域内,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具有管理责任和义务的法人主体。

2.12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车辆用于分类运输生活垃圾的运输车辆。

2.13生活垃圾分类自动回收设备具有自动识别和分类回收功能的生活垃圾电子回收设备。

2.14生活垃圾分类转运站特指具有对有害垃圾、可回收物集中暂存、二次分拣和分类收运车辆转运条件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包括符合以上条件的分类投放点。

2.15 易腐垃圾转运站(点)特指具有对易腐垃圾集中暂存和易腐垃圾收运车辆转运条件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2.16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住宅区、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在其管理区域内设置,用于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暂存、分类收集容器和环卫工具存放、其他垃圾收运的小型集中收集设施。

2.17生活垃圾收集站指符合CJJ 179-2012《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要求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设施。

2.18生活垃圾转运站指符合CJJ 47-2006《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要求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设施。

3.总则3.1为进一步有效推进长沙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文件精神,根据《垃圾强制分类制度方案(征求意见稿)》,落实生活垃圾分类责任,规范本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设置,制定本规范。

3.2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应在政府推动下实行强制分类。

依照长沙市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通过生活垃圾分类分流、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生活垃圾阶梯计费和资源化利用项目实施等措施使生活垃圾减量稳步推进。

3.3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的配置应符合城乡规划,坚持布局合理、卫生适用、节能环保、便于管理,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和环境污染控制。

3.4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应遵循“大类粗分、小类细分”原则,同时与区域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方式相适应。

3.5 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的设置应考虑区域共享,实现设施的优化配置。

3.6 新建、改建建筑物或建设区应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纳入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3.7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确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各类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责任人应按照本标准规定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分类收集点和分类收集站,并规范管理。

3.8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应根据市政府公布的分类标准及时调整。

4.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要求及标准4.1分类投放容器配置要求及标准4.1.1分类投放容器的设置应与定时定点相对集中收集方式相匹配。

4.1.2分类投放容器的数量、规格、间距应根据垃圾产生量和收运频率确定。

4.1.3分类投放容器应采用阻燃、耐酸碱腐蚀、具有一定韧性、承载力及耐温性的材料制造。

4.1.4分类投放容器应与垃圾分类收运车辆的装载方式相匹配。

4.1.5分类投放容器应及时维护或更新,确保容器外观整洁、标志规范、密闭性好。

4.1.6 本标准实施前配置的分类投放容器,可通过更新标志等措施以符合标准和满足使用需要。

4.2各类场所分类设施配置要求及标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具体区分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公共机构办公区、文教区、公共区域、菜市场和农贸市场、居民住宅区、农村等类型。

4.2.1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4.2.1.1 分类收集站(点)宜单独设置,并与周围建筑物间隔不小于 5m。

200 户以上新建住宅区的分类收集站建筑面积应不小于40 ㎡。

4.2.1.2分类收集站(点)应密闭且设置给排水设施,宜增设除臭装置,满足卫生、消防、运输等要求。

4.2.1.3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应集中设置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存放有害垃圾、可回收垃圾和其他垃圾,并与回收或处置单位预约回收。

4.2.1.4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应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的数量以每周清理1次的标准配置。

4.2.1.5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应设置可回收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的数量一般以每周清理两次的标准配置。

4.2.1.6生活垃圾收集站(点)应有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引导、日常监管等工作。

4.2.2公共机构办公区4.2.2.1公共机构办公区应集中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存放有害垃圾、可回收垃圾和其他垃圾,并与回收或处置单位预约回收。

4.2.2.2公共机构办公区应至少设置1个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应设置在有人监管的区域。

4.2.2.3公共机构办公区中有餐饮服务的场所如食堂等应设置易腐垃圾收集容器。

易腐垃圾的收运标准依照《长沙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4.2.2.4公共机构办公区每个独立的管理单位应至少配置1个可回收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可回收垃圾收集容器的数量以每周清理一次的标准配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的数量以每天清理一次的标准配置。

4.2.2.5在商场、食堂、车库的出口可使用具有智能计量、辨识类别的垃圾分类智能投放设备。

4.2.3文教区4.2.3.1文教区应集中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存放有害垃圾、可回收垃圾和其他垃圾,并与回收或处置单位预约回收。

4.2.3.2文教区应至少设置1个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应设置在有人监管的区域。

4.2.3.3文教区中有餐饮服务的场所如食堂等应设置易腐垃圾收集容器。

易腐垃圾的收运标准依照《长沙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4.2.3.4文教区大门口,公共区域如商业街、道路等每间隔50~80米应设置可回收垃圾和其他垃圾分类废物箱。

4.2.3.5在商场、食堂、车库的出口可使用具有智能计量、辨识类别的垃圾分类智能投放设备。

4.2.4公共区域4.2.4.1公共区域应集中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存放可回收垃圾和其他垃圾,并与回收或处置单位预约回收。

4.2.4.2公共区域可根据实际适当设置有害垃圾的小型收集容器。

4.2.4.3公共区域应在主次支道路及有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快速路,每间隔80米-100米设置可回收垃圾和其他垃圾分类废物箱。

4.2.4.4公共区域商业街、风貌街等繁华区每间隔50米-100米应设置可回收垃圾和其他垃圾分类废物箱。

4.2.4.5在商场、车库、地铁站、高铁站的出口可使用具有智能计量、辨识类别的垃圾分类智能投放设备。

4.2.5居民住宅区4.2.5.1设置分类投放点4.2.5.1.1居民住宅区应至少设置1个分类投放点,原则上每1000户应设置1个分类投放点。

4.2.5.1.2分类投放点应设置有害垃圾(电池、灯管)、可回收物(玻璃、金属、塑料、纸类)分类收集容器。

电池、灯管收集容器可分别设置或一体式设置,应具有防水、防误开功能。

玻璃、金属、塑料和纸类收集容器应分别设置。

有条件的住宅区可设置垃圾分类屋,对有害垃圾、可回收物进行二次分拣和集中暂存。

4.2.5.1.3分类收集容器正面应喷涂或粘贴分类标志,并保持标志清晰和完整。

4.2.5.1.4分类投放点应设置分类投放指引牌,内容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引一致。

露天设置的分类投放点宜硬底化,样式参考图例见附件。

4.2.5.1.5住宅区每周指定一天集中收集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作为资源回收日,长沙市“资源回收日”为每周星期六。

4.2.5.1.6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责任单位应每天对分类收集容器进行保洁维护,部件缺失、破损须及时更新或维修,确保垃圾收集容器外观与功能完好、摆放整齐、干净卫生,分类投放点无残留垃圾、污水。

4.2.5.1.7有害垃圾暂存一定量后,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责任单位应通知专业收运企业上门收运;可回收物暂存一定量后,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责任单位应自行售卖或通知专业收运企业上门收运。

4.2.5.1.8分类收运车辆应采用密闭厢式货车,保持外观干净整洁。

厢体应标注分类类别和收运公司完整信息等基本要素。

4.2.5.2设置常设投放点和易腐垃圾转运点4.2.5.2.1住宅区应根据居民实际投放需求,设置一定数量常设投放点,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 m;需集中收运易腐垃圾的住宅区,在投放点的基础上,可设置1~2个易腐垃圾转运点。

4.2.5.2.2常设投放点和易腐垃圾转运点应设置在住宅区范围内,不得占用市政道路人行道、车行道,并满足收运车辆通行和安全作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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