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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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按照《内部监察治理制度》中集团建立职员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规定,为促进集团治理的公平、公平与民主,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举报实施细则
1、为完善集团经营与治理工作,集团各级职员对集团内部各种违纪违规、有损集团利益的行为有向行政治理中心或总裁办举报的权益。
2、举报工作实行依靠职员、方便职员,并同意职员监督的原则。
3、举报人可采纳电话、口头、书面、电子邮件、传真等举报方式。在举报人确有不便亲自向行政治理中心举报时,能够托付他人举报。
4、举报人应实事求是地举报咨询题,既不能夸大,又不能缩小,在咨询题没有查清之前,不得随意将举报内容向其他职员扩散,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负面阻碍。
5、对借举报有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内部监察委员会正常工作的,一经查出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6、提倡署名举报。但对匿名举报也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因对举报事实了解不全面,发生举报失实的,应作好讲明工作,不适用前款之规定。
7、接到二人以上举报的,行政治理中心成员应当单独接待,并作好记录;接到电话举报的,行政治理中心成员必须耐心接听,如实记录;对举报的信函和提交的书面材料要逐件拆阅,登记处理。
8、各级职员向行政治理中心举报内部违纪违规行为的,受集团爱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查出,按照集团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9、各级职员向行政治理中心举报或投诉的咨询题,原则上应第一向直属上级举报,等待处理,确实存在重大分歧、久拖不决或涉及直属上级危机违规的咨询题能够在先执行的前提下越级举报与投诉,否则行政治理中心原则上不受理有关咨询题举报与投诉。
第二条:奖励实施细则
1、职员举报一起给集团造成不良阻碍,但未造成直截了当经济缺失,经查证属实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及行政治理中心核实后,给予举报人奖励50元。
2、职员举报一起对集团造成较大正面或负面阻碍,制造内外部经济效益或挽回经济缺失金额5000元以上者,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及行政治理中心核实并报总裁批准后,给予举报人500元—10000元的公布或不公布奖励(专门奉献不在此)。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有与往常制度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经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批准后执行,本实施细则的讲明、修订权属于集团公司总裁办。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自总裁签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