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和解制度的利弊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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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刑事调解之利弊分析

检察机关刑事调解之利弊分析

检察机关刑事调解之利弊分析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屈静随着西方恢复性司法观念的引入与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检察机关刑事调解工作呈现出日渐蓬勃的发展态势。

检察环节的刑事调解,是指被害人与加害人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通过加害人向被害人认罪悔过,求得被害人的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之后,由检察院对加害人依法作出不予逮捕、不起诉的决定或者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作为我国刑诉法领域内的新兴事物,检察机关刑事调解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化解社会矛盾起到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

但由于其缺乏明确而扎实的法律依据作依托,没有统一而确定的操作规程进行规制,检察机关刑事调解对司法实践产生的消极影响不容忽视。

一、检察机关刑事调解的积极作用。

(一)社会效益1、有利于弘扬我国“以和为贵”的传统文化。

在我国两千年的历史长河中,儒家的“和谐”文化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思想,对社会的政治、经济、司法等各个领域都有着极其深厚的影响。

调解自古以来就是传统中国独特的司法形式,其广泛存在于中国民众生活之中,有着深厚的群众基础,便宜、灵活。

新中国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曾经一度摒弃过伴随中华民族千年的调解制度,但受西方恢复性司法观念的影响,司法机关重新审视了我们传统文化的精髓——调解制度。

虽然调解制度目前还不够成熟,但终归会成为我国司法领域内主导的纠纷解决方式。

2、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构建社会和谐。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题。

所谓和谐是指各种矛盾和关系配合协调,相生相长,并达到共同发展的一种美好境界。

而对和谐的最大妨碍就是冲突,尤其犯罪更是其中的极端形式。

因此,不断致力于对冲突、犯罪的防范和矫治,不断进行体制创新、法律完善,实现对社会关系全面有效地调整,一直以来是人们不断追求的目标。

而检察机关刑事调解则着眼于修复、弥合被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将促使犯罪人重新融入社会作为主要目标之一,是人类社会解决冲突的和谐模式,契合了现代人追求和谐的理想。

论刑事和解中制度利益的缺失——以刑罚一般预防为视角

论刑事和解中制度利益的缺失——以刑罚一般预防为视角

论刑事和解中制度利益的缺失——以刑罚一般预防为视角摘要:刑事和解作为一项有个案利益与价值的“好用”制度,并不等于其制度层面经得住合理性考验。

刑事和解作为个人追诉主义的复归所导致的刑罚的不确定性将直接造成刑罚一般预防目的的式微,最终将导致整个刑法体系的崩溃和法治区别于人治的本质精髓的衰退。

因此,仅仅根据其个案价值,刑事和解不能上升为制度上经得住正当性考验的合理体制。

关键词:刑事和解;制度利益;刑罚一般预防一、刑事和解的概念解读关于刑事和解制度,国外相关讨论方兴未艾,近年来,在国内理论界和实务界也掀起了一股热潮。

所谓刑事和解,根据学术界通说,一般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国家专门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1]。

是通过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形成谅解、达成一致的私利合作方式来获得对加害人在定罪量刑上的轻缓化或去刑罚化的处理结果。

这里的和解的主体为加害人与被害人两个私权利主体,不探讨国家公诉机关与被告人就被告人刑事责任以协商交易的形式达成刑事和解的公力合作模式。

①二、刑事和解的利益基础刑事和解作为中国本土化的产物,不是经由理论建构而走入实践的,而是在司法实践中自发生成的刑事案件解决模式。

②其产生和发展有着现实的利益基础,对于被害人而言,通过加害人的认真悔过、赔礼道歉可以减轻其受犯罪侵害的心理伤痛,与此同时,加害人对被害人物质损害的赔偿可以更现实地解决被害人的现实困境和需要。

基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执行率低下的现状,对被害人的物质补偿能更有效地实现;对于加害人而言,和解意味着刑事追诉的终止或刑罚的减轻,通过民事赔偿减免刑事上的责任,免受牢狱之灾的痛苦,对其有如重获新生;对于公安司法机关而言,通过刑事和解结案可以分流案件、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成本和司法资源;对社会而言,以平和方式解决刑事纠纷有助于化解矛盾,恢复犯罪造成的社会关系的破坏,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浅议我国轻伤害刑事和解制度的弊端

浅议我国轻伤害刑事和解制度的弊端

法律经纬浅议我国轻伤害刑事和解制度的弊端□邢琳(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02;保定金融高等专科学校法学系河北保定071000)摘要刑事和解制度,是我国现阶段在评价西方恢复司法制度、反思当前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提出的。

其具体涵义是指被害人与加害人在检察官主持下,通过加害人向被害人认罪悔过,经由损害赔偿的履行或和解,征求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之后,由检察院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稳定,同时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诉讼效率,但同时该制度依然存在着一些弊端。

关键词刑事和解和解协议物质赔偿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0-085-02近年来,我国的轻伤害案件呈上升趋势,在农村、城乡结合部尤为显著,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犯罪起因大部分是双方当事人因为宅基地、承包地、林木权属等纠纷,而且案件双方多为地邻、邻居。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有些司法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轻伤害案件在侦查、起诉阶段,如果当事人达成和解,就可以撤消案件、不起诉,这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稳定,同时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诉讼效率。

但本人认为,刑事和解制度的出发点是好的,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并不是所有的轻伤害案件都适用刑事和解制度。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争议狭义刑事和解(Victiom-Offender Medition),又称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被害人与加害人会议、当事人调停或者恢复正义会商①,是指犯罪发生之后,仅由调停人使受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对刑事责任问题达成的协议,一般而言,受害人一方不追究加害人一方的刑事责任,而加害人一方则可能为此对受害人一方进行物质性赔偿等;而我国现在的刑事和解是指以和谐社会理念与轻缓刑事政策为指导,在刑事诉讼、执行活动中旨在贯彻刑罚权运作适当的社会参与及行刑社会化刑法哲学思想,在专门司法机关控制下(刑罚权主体),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及其他参加人共同参与的,在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乃至执行等阶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裁量权范围内)针对轻微犯罪刑事责任承担及社会危害性恢复与预防问题为核心内容之和解协议达成为具体要求,且刑事和解协议及其执行情况会导致刑罚权具体运作后续的改变(犯罪人具体刑事责任有可能消灭或者继续承当)的特殊刑法制度;而刑事和解作为刑罚权(公权)与私权之间所达成合法妥协的制度安排,其性质应当是刑罚裁量权的实体性与程序性相结合的特殊刑法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实践为视角

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实践为视角

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实践为视角潘建清;吴加明;井翠翠【摘要】Since the implementation of new Criminal Procedure Law, many problems such as police’s, prosecution units’ and courts’ difference in understanding and operation, obscure results of reconciliatory mechanism, shortage of stimuli and inlfexible forms of performance of duties have emerged in the operation of the reconciliatory mechanism. Accordingly, police, prosecution units and courts should uniformly interpret their operation, establish internal evaluation and supervision system, introduce the people’s reconciliation into the criminal reconciliatory system and adopt multi-forms of criminal reconciliation.%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刑事和解制度实施中出现诸多问题,如公检法对该制度的理解与执行不一、刑事和解的后果不明、刑事和解的制度性激励不足以及履行义务方式单一等。

对此,应通过公检法联合司法解释统一该制度执行,并建立科学的考评机制和内部监督机制,同时将人民调解引入刑事和解制度,最后注重刑事和解赔偿标准的规范化和实现方式的多元化。

刑事和解制度立法的不足及完善

刑事和解制度立法的不足及完善
解 制度 的 实 施 提 供 了 明 确 的 法 律 依 据 。但 新 刑 事 诉 讼 法 对 的 刑 罚 结 构 , 虽 然 在 法 律 效 果 上 实 现 了对 犯 罪 的惩 处 , 彰 显
和 解 案 件 诉 讼 程 序 的规 定 过 于原 则 , 并 且 缺 乏 相 应 的 配 套 措 了 社会 正 义 , 但 在 被 害人 损失 的 弥 补 、 犯 罪 的 矫 正 以 及 被 破 施, 势 必 影 响 这 一制 度 的 有效 实施 , 因此 必 须 进 一 步完 善 。
( 二) 刑事 和解 制度 的基 本价值
刑 事和解制度源于司法实践 , 但 其 内 在 动 因是 刑 罚 的 缺
“ 新 刑 事诉 讼 法 ” ) 以 法 律 的 形 式 确 立 了刑 事 和 解 制 度 , 体 现
了 立 法 者 对 刑 事 和 解 的实 践 探 索 及 其 价 值 的 认 可 , 为 刑 事 和 陷 。 以 国 家 追 诉 为 标 志 的 刑 事 司 法 模 式 和 以 监 禁 刑 为 中心
了一 种 名 为 加 害 人 与 被 害 人 的 和解 计 划 , 简 称 VO R, 是 在 调 刑 罚 的 刚性 有余 而 柔 性 不 足 。对 被 害 人 而 言 , 通过 和解 , 财 解 人的主持下 , 由加 害 人 和 被 害 人 面 对 面 接 触 , 就 犯 罪 事 实 产 损 失 得 到 赔 偿 , 精 神 伤害 得 到 抚 慰 ; 对加害人而言 , 因 勇 于 及造成 的后果进行交 流和沟通 , 并 在此基 础上积 极赔 偿 , 以 承 担 过 错 而 得 到 被 害 人 及 社 会 的 谅 解 。刑 事 和 解 用 人 文 精 恢 复 双 方 被 破 坏 的关 系 。VOR模 式 的最 大 优 点 在 于 能 够 在 神 为加 害 人 构 建 了 一 种 崭 新 的 赎 罪 模 式 , 促 进 了 社 会 的 和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和解制度是近年来我国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旨在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解,达成刑事案件的快速解决,实现社会和谐与公正。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主要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通过调解、协商等方式,使加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刑事纠纷。

该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问题然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制度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各地司法实践存在差异。

其次,和解协议的执行力较弱,一些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导致和解效果不佳。

此外,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也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三、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必要性(一)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人们对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要求越来越高。

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可以更好地满足社会对公正和效率的需求,实现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提高司法效率刑事和解制度可以通过快速解决刑事案件,减轻司法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同时,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解,可以减少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

(三)保护当事人权益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能够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实现权益的合理分配。

四、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议(一)明确制度规定应进一步明确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等规定,使各地司法实践能够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同时,应加强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操作能力。

(二)强化和解协议的执行力应建立完善的执行机制和惩罚措施,确保当事人能够履行和解协议。

对于不履行协议的当事人,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同时,可以引入担保、保证金等措施,增强和解协议的执行力。

刑事和解制度

刑事和解制度

刑事和解制度刑事和解制度是指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出和解协议,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司法机关的负担,同时也给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一定的机会,从而保障了双方的权益。

以下是关于刑事和解制度的一些概念和解释:1. 刑事和解的含义:刑事和解是指公诉机关和被告人、辩护人、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公安机关等之间,协商达成调解协议的过程和结果。

刑事和解可以改变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起诉,减轻被告人罪行的指控或处罚等。

2. 刑事和解的目的:刑事和解的目的是增强司法效率,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提供方便,维护社会安定与公正。

同时,刑事和解也可以让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更加关注自己的错误,具有一定的引导作用。

3. 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刑事和解适用于轻微犯罪和从轻、减轻处罚的犯罪,如故意伤害、盗窃等犯罪,以及民事诉讼中因客观事实明显、争议不大的案件。

4. 刑事和解的程序:刑事和解的程序一般包括双方自愿、协商、公证书的签订等环节。

在达成和解协议后,被告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由法院审查后予以判决。

刑事和解需经过公证,使刑事和解协议法律效力更加稳定。

5. 刑事和解的利弊:刑事和解可以减轻司法机关的负担,同时也为当事人提供了一定的机会,更有利于维护其个人、家庭、社会利益。

但是,刑事和解也有可能引发一些不当的和解协议,往往是以满足被告人利益为前提,而对受害人未进行合理的赔偿或未能得到合理的呵护。

6. 刑事和解的局限性:刑事和解有其适用的局限性,对于严重的犯罪行为,尤其是对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构成严重危害的犯罪,一般不适用刑事和解。

总之,刑事和解制度是一种灵活、便捷的司法手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司法机关的负担,同时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但在实际应用中,要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正确地运用和理解刑事和解制度。

刑事和解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刑事和解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刑事和解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刑事和解,是指犯罪发生后,通过司法机关的职权作用,被害人与加害人面对面地直接商谈,正视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促进双方的沟通与交流,在加害人认罪、认错并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基础上,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司法机关对加害人免予追究或从轻追究刑事责任,最终解决刑事纠纷的制度,其目的是恢复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使加害人改过自新,重返社会。

[关键词]刑事和解;问题;对策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种制度构建和司法模式,更作为一种全新的司法理念,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备受关注,通过几年来运作情况和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刑事和解作为恢复性司法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和模式,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社会价值观,降低了诉讼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最大限度弥补国家与社会对受害人保障上的不足,客观上促进了加害人的认罪悔过、改过自新,在一定程序上抚慰了被害方的心灵,弥补了相应的物质损失,对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取得了较好成效,同时对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也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但我们同时应看到,刑事和解制度在具体运用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尚存在一系列不容忽视的情形,应引起重视。

一、现状及问题(一)一些司法人员刑法价值观念、执法观念与刑事和解制度要求不相适度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落实刑事和解制度,对司法人员的理念和观念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由于我国千年的传统文化影响,法律惯性思维长期存留,一些司法人员在司法实践中,缺乏正确的司法目的观和功能观,“重惩治、轻人权保障”,“重实体、轻程序”等一些错误的观念和做法根深蒂固,尤其是对依法从宽心存顾虑,担心失之过宽会放纵犯罪,会导致打击不力,从而不敢从更加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缓解社会冲突,减少社会对抗、化解社会矛盾的角度,在办案中依法运用宽缓的刑事政策及刑事和解制度。

其次,可能导致一些职业道德素养不高的司法人员在推行刑事和解制度时滥用司法裁量权。

刑事和解制度

刑事和解制度

刑事和解制度及在我国实施的思考刑事和解制度诞生于加拿大,后在欧美等国家和地区风行,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将这一制度引入到刑事案件的处理中来。

对于刑事和解制度的推行,学界产生了很多争议,本文就刑事和解的概念、特点、起源、价值、问题、完善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较详细的分析,力求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刑事和解之路。

一、刑事和解制度概述(一)刑事和解制度的含义所谓刑事和解,又称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后,在作为调停人的第三方的帮助下,使加害人和被害人面对面地直接对话、协商,取得相互谅解,达成协议,最终解决纠纷和冲突的一种制度。

[1]刑事和解是以犯罪为解决对象的,而且一般是在司法机关的监督和控制之下进行的,是一种非正规或准司法模式。

刑事和解的目的是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失,恢复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犯罪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

(二)刑事和解制度的特点刑事和解是顺应现代发展的产物,它是一种刑事诉讼合意,所以具有其自身特点:1、刑事和解具有自主性。

司法机关在刑事和解中处于中立地位,不得引诱或迫使任何一方进行和解,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权。

刑事和解是在被害人与加害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要不要和解,通过什么方式和解等一系列与和解相关的事项都是由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支配的,在双方协商达到利益平衡点时和解才能达成。

[2]2、刑事和解具有缓和性。

刑事和解的缓和性表现在刑事和解通过加害人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同被害人达到和解。

对历来以对抗方式进行的刑事诉讼而言,刑事和解弱化了诉讼的对抗性,使被害人与加害人双方能相互协商,缓和双方之间的矛盾,修复因犯罪行为而被破坏的社会关系。

3、刑事和解具有多赢性。

犯罪发生后,被害人更加希望自身因犯罪行为受到的损失能够得到赔偿;而加害人则希望免除、减轻刑罚,不被贴上“罪犯”的标签,得到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而国家刑法惩罚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也能达到,对社会而言,加害人的人身危险性基本被消除,社会秩序得以恢复和稳定。

刑事和解程序面临的问题及完善途径

刑事和解程序面临的问题及完善途径

刑事和解程序面临的问题及完善途径刑事和解程序面临的问题及完善途径刑事和解程序面临的问题及完善途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作为特别程序上升为法律规定,从而结束了10年来刑事和解程序作为司法实践却缺乏法律依据的尴尬历史。

在近10年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刑事和解程序也暴露出了诸如对加害人真诚悔过的判断缺乏操作性、在处理结果上容易出现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倾向、对刑事和解的监督手段和效果相对欠佳等问题。

为确保刑事和解程序取得预期的法律效果,需充分认识到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过程中的监督职能,同时,逐步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刑事被害人救助、社区矫正等配套制度。

新刑诉法在新增设的特别程序一编中,用三个条文写入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本文中下称刑事和解制度)明确规定了刑事和解程序适用的条件、范围、程序和法律效力。

该制度的规定结束了刑事和解制度作为司法实践却缺乏法律依据的尴尬历史,在这种“由下至上,由实践到制度的反向改革模式”推动刑事和解制度出台的历史进程中,检察机关“一马当先”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同时必须正视的是,法律适用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面临着实施效果的问题,由于法律在对刑事和解的认定上规定了抽象的真诚悔罪、谅解等抽象性判断标准。

刑事和解程序可能出现的问题由于刑事和解程序是在广泛的实践基础上而出现的制度,因此,不同于其他法律规定,刑事和解程序在正式成为法律规定之前具有了可供参考的实践摹本,而在过去实践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也给今后适用刑事和解程序敲响了警钟。

对于加害人真诚悔过的判断缺乏可实际操作性。

悔过作为一种主观意识和态度,其判断只能通过客观行为,而赔礼道歉等行为由于对加害人缺乏实际的制约,不能排除加害人为了获得法律上的轻缓处理而违心地作出上述意思表示,因此,在实践中,对于加害人是否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真诚的悔过,大多只能通过加害人是否对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损失予以积极赔偿,且赔偿情况是否执行到位来判断。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利弊分析及其完善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利弊分析及其完善

的中止犯、 初犯、 偶犯、 过失犯、 未成年犯 、 老年犯等主观恶性、 客 观 危害 较 轻微 的犯 罪 ,以及可 能 判处 三 年 以下 有 期徒 刑 、 管 制 、 役或 者 缓刑 、 处 罚金 、 拘 单 资格 刑 的 轻微 刑 事犯 罪 都适 用 于 刑 事 和解 制度 。
( ) 用条件 。 二 适
刑 事 和解 的 适用 条件 主要 包括 五 个方 面 : l有 明确 的被 害人 。刑 事 和 解必 须 以具 体 被 害人 ( 括 个 、 包


刑 事 和解 制 度 的 涵 义 和特 点
人 的 集体 ) 的存在 为 基础 。
2案 件 事 实清 楚 , 、 证据 确 实充 分 。也 就 是 说加 害 人确 实 对 被 害 人 的精神 和 身体 有所 侵 害 , 而且 加 害人 对 已存 在 的侵 害 事 刑事 和解 制 度 是西 方刑 事 法学 的创 举, 于上 个世 纪 7 年 始 0 实供 认不 讳 。 代 加 拿 大安 大 略 省基 秦 拿 县 的一 次 “ 害 人~ 加害 人 ” 解 尝 被 和 3 加 害人 真 诚认 罪悔 过 , 极赔 偿 损 失、 复 原状 、 礼道 、 积 恢 赔 试 方 案 。在 我 国刑 事 和 解 制 度 的最 早 实 践 是南 京 市 雨花 区 自 歉, 并且 已经 切 实履 行 。 2 0 年 4月起 在全 国 率先 试水 “ 事和 解 ” 04 刑 机制 , 一些涉 及 轻 对 4 被 害人 一 方对 加害 人 予 以谅 解 。 且要 求或 者 同意 对 加 、 并 伤 害 等 的刑 事 案件 , 允许 加 害方 和 受 害方 “ 了” 私 。 害 人依 法 从 宽处 理 。 刑 事 和 解 即所 谓 刑 事和 解制 度 , 国外 又称 作 之为 “ 害 在 加 5 双方 自愿 原则 。 、 双方 当事 人 同意 和解 并 出 自真 实 意愿 。 人 与被 害人 的和解 ”vc m o ed reoclt n 简称 V A) (ii -f n ercniai , t io O 。 三 、I 开 事和鼹 制度的优势和弊端 l 是 指通 过 调 停 人使 刑事 和解 受害 人 和加 害人 直接 交 谈 、 同协 共 商 达 成 经济 赔 偿 和解 协 议后 , 法机 关根 据 具体 情 况作 了有 利 司 ( ) 一 刑事和解制度的优 势体。 于 加 害 人 的刑 事责 任 处 置 的诉讼 活 动 , 括 经济 赔 偿和 解和 刑 包 1能够 有 效地 提 高诉 讼效 率 , 、 降低 诉讼 成 本 。 事 责 任 处置 两 个 程序 过 程 。在 和解 过 程 中 , 被害 人与 加 害人 可 对那 些 轻微 刑 事 案件 , 通过 刑 事 和解 在 检察 环 节 结案 , 无 充 分 阐述 犯 罪 给他 们 的影 响 及对 刑 事责 任 的意 见等 方面 内容 , 疑能 提 高诉 讼 效率 , 低诉 讼 成本 降 2 有 效 地 防止 未 成年 人 再犯 罪 。 、 选 择 双方 认 同的方 案 来 弥补 犯 罪所 造成 的损害 : 刑事 责任 处 在 轻微 刑 事犯 罪 的被 告人 多 是 未成 年人 , 们 犯罪 往 往只 是 他 置 过 程 中 , 害人 能 获得 从 轻 、 轻或 免 除处 罚 。这 样 , 加 减 被害 人 时冲 动 。作 和解 处 理 , 他们 真 心 悔过 的 基础 上 , 护人 或 在 监 在 精 神 和物 质 上可 以获得 双 重补 偿 。 加害 人 则可 以赢 得 被害 而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范文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范文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刑事诉讼程序,旨在通过调解的方式,使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以实现刑事案件的快速处理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近年来,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但在实际操作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本文将就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进行探讨。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自我国引入刑事和解制度以来,其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该制度使得许多轻微的刑事案件得到了快速、有效地解决,有效减轻了司法压力,提高了诉讼效率。

同时,刑事和解制度在恢复社会关系、化解矛盾、保护被害人权益等方面也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深入,刑事和解制度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问题。

三、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立法不够完善当前,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规定尚不够完善,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和指导原则。

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司法机关对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影响了刑事和解制度的公正性和效率。

(二)适用范围有限目前,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主要适用于轻微的刑事案件,对于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由于涉及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往往无法适用刑事和解。

这使得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相对有限,无法充分发挥其作用。

(三)程序不够规范在刑事和解的过程中,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和指导原则,往往会出现程序不规范、调解不公正等问题。

这可能导致和解协议的履行效果不佳,甚至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四、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措施(一)加强立法建设应加强刑事和解制度的立法建设,制定具体的操作规范和指导原则,明确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等内容。

同时,应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确保刑事和解的公正性和效率。

(二)扩大适用范围应逐步扩大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将更多类型的刑事案件纳入其中。

在保证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放宽对刑事案件的类型、情节等方面的限制,以充分发挥刑事和解制度的作用。

重罪刑事案件可否适用刑事和解制度——以新刑诉法确立刑事和解制度的思路探索为途径

重罪刑事案件可否适用刑事和解制度——以新刑诉法确立刑事和解制度的思路探索为途径
会稳 定。
刑事 和解制度适用范围的扩大至重罪 刑事 案件一时难以被 公众接受 , 可能在认识上存在的误区。
再者重罪刑事案件 中引入刑事和解制度更 能达到优 化资源 配置 、 节约 司法成本 的效果 。重罪刑事案件具有复杂性 、 疑难性
的特点 , 这就让重 罪刑事案件在侦查 、 审查起诉 及审判中的证 据 标 准要求很 高 , 若 实行 刑事和解 , 被 告人 以真诚 的态度悔 过 , 主
换来较轻 的刑事处罚 , 即可以达到社会大 多数 的公平 。 而重罪刑 事案件的赔偿 数额 , 例如 致人 死亡的赔偿数额 , 仅 仅是 死亡赔偿
罪嫌疑人 、 被告人在五年 内未故意犯罪的总的条件 限制 。
二、 重 罪 刑 事 案 件 适 用刑 事 和 解 的 利 与 弊
( 一) 重罪刑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之弊 首先轻微刑事案件能够采用刑事和解制度 ,一定 程度也和
其次重罪刑事案件刑事和解关 注被告人 的心灵救 赎。身 负 重案的被告 人 , 即使其被判 重刑 , 其 内心也可能 因未 能得 到被 害 人或其家属的谅解而心 中难 以释怀 。刑事 和解恰恰 能满 足被 告
人心灵愧疚 的弥补 , 减少其再犯 罪可 能, 于社会大众有益 。
我国现在全 民收入的提高有一定关 系。作 为轻微刑事 案件的赔 偿数额肯定是有限的。 如 以故意伤害罪为例 , 量刑为三年 以下有 期徒 刑是 限于被害人轻伤 , 轻 伤的损伤等级可 以参照《 人身损害 赔偿标准 》 , 相当于是第九 级或第 十级伤残标 准 ( 部分轻伤 不致 伤残 ) , 以南 京地区赔偿标 准为例 , 数额 系 5万 至 1 0万 , 这 样的 赔偿数额较大多数家庭而言可 以承担 的 ,换 句话 说就是刑事和 解制度的适用条件是大部分家庭可 以承受这样数 额的赔偿 以便

论中国司法体制下刑事和解的弊端

论中国司法体制下刑事和解的弊端

相互 制约 的机制 . 这就 导致 了在现 人 和被 害人 的关 系 . 害人被损 害 的社会 利 益 被 等 刑事 和解 不 同于传统 刑事 司法 , 倾 向于让 被 害 更 人、 加害人 和调 解方 三方共 同努 力 , 以会谈 、 商 的方 协
论中国司法体 制下刑事和解 的弊端
何 晓 鹏
摘 要 : 事和 解制 度 是 西 方 恢复 性 司法 制 度 中的 重要 组 成 部 分 。近年 来 , 国 的 司法 实践 中也 引进 和 采 用 刑 事 和 解 绝 刑 我
大 多数 的 学 者 和 司 法 工作 者 将 刑 事 和 解制 度 视 为 一 种 解 决加 害人 和 被 加 害人 之 间矛 盾 的 有 效 方 式之 一 分 析 了刑 事和 解在 我 国 司法 背 景 下 的弊 端 以及 中 国采 用刑 事 和 解 带 来 的 不 良后 果
会关 系 .使 被 加害人 在 司法制 度 中的地位 得到 提升 .
加 害人能更 好 地 回归社会 [11 1- ]s 7
刑事 和解 一般分 为诉 讼 中和解 和诉讼 外和 解 。 诉
讼 中的和 解是 指 当事人 在 诉讼 进 行 中经 协 商 和让 步 达 成 的以终 结诉讼 为 目的 的合 意 诉讼 外 和解 是 指 当 事 人 在诉讼 外 相 互 洽商 、 消解 纠纷 的方 法 , 而达 成 协 议 [11 1- 。刑 事 和解 有 其 固有 的特 点 , 要有 : ]8 7 主 其一, 自主性 。刑 事和解 制度 是加 害人 与被 害人

其 次 . 国现行 的律 师制 度 较为 落后 , 师 没有 我 律
如西 方 国家那样 的地位 和权 力 , 而是 受制 于 国家公 权 力机 关 . 以发 挥其 在 司法 程 序 中 的作用 。 以实 现 难 难 对 当事人 的保 障和法 律援 助 。 再 次 . 于 国家 的财 政政 策 . 级 司法 审 判 机关 基 各 必 须依 附于各 级地方 政府 。 这就 导致 了地方 司法 审判 机 关与地 方政 府 的利益相结 合 。另外 。 由于司法 审 判

刑事和解在我国现阶段的存在价值及其局限性

刑事和解在我国现阶段的存在价值及其局限性

二、 刑 事 和 解 在 我 国 现 阶段 的 存 在 价 值
刑 事 和解 制 度是 深 化 发展 我 国传统 刑 事 司法 体
史 。儒 家倡 导 “ 和” 的思 想 , 讲求“ 仁” “ 天人 合 一 ” “ 慎 刑” “ 天人 之 际 , 合 二 为一 ” 。“ 和” 的思 想在 我 国传 承
刑事和解在我国现阶段的存在价值及其局限性
张 冬 冬
摘要 : 2 0 1 2年 3月通 过 的 新 《 刑 事 诉讼 法》 增加 了3 -事人 和 解 的公 诉 案 件 诉 讼 程 序 , ' 从 而使 有 争 议 的 刑 事 和 解 程 序 有 法 可依 。 刑 事 和 解 制度 存在 着积 极 的 社 会 价 值 与 法律 价 值 , 但 也 有缺 陷 , 应 该 理性 看待 刑 事 和 解 制 度 。随 着 构 建 和谐 社会 理 论 和 宽 严 相 济 刑 事政 策 的提 出 , 在 我 国施 行 一 套 完 整 、 有效 、 切 实 的刑 事 和 解 制 度是 必要 的和 可行 的。

助 和支持 。 同时 , 在这 些 理论 的支持 下 . 我 国开 始 了 部 分类 似 于 刑事 和 解 的探 索 ,这 为 刑事 和 解 制 度 的 实施奠 定 了 良好 基础
( 二) 刑 事和解 的概念 界定 目前 ,国 内学者 对 刑 事 和解 制 度认 识 不 够 全 面 而且 有些 混 乱 , 通 常把 刑 事和 解 与 “ 私了” 混 为一 谈 。 实 际上 . 二 者有 着 根本 的差别 . 刑 事 和解 是 当事 人在
刑 事 和解 制度 是 我 国刑 事诉 讼 活 动 的一 种 新 的 探索 , 随着 刑 事 和解制 度 写入 刑 事诉 讼 法 . 对 其 的争 议 暂 时平 息 。刑 事和 解 制度 能够 保 护 被 害人 的地位 和利益 . 解决纠纷 , 节 约 司法 资 源 , 对 我 国 法制 建 设 有 深远 的影 响 。虽然 其存 在一定 的局 限性 , 但 立足我 国现实 . 并 借 鉴西 方关 于刑事 和 解 制度 先进 的理 论 , 通 过不 断探 索 完 善 , 充分 发挥 刑 事 和解 制度 的优 点 , 克 服其不 足 , 具 有重 大意 义 。

刑事和解适用中的异化现象及防控对策

刑事和解适用中的异化现象及防控对策

在具体案件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和衔接适用。例如,对于一些轻 微犯罪案件,由于社会危害性较小、情节较轻,可以优先考虑适用刑事和解制度; 而对于一些严重犯罪案件,则应当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主。其次,认罪认罚从 宽制度和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也存在一定差异。
一般来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所有认罪悔罪的被告人,而刑事和解制 度主要适用于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被告人。因此,在具体案件中, 需要结合案情以及法律规定来选择合适的制度。最后,为了更好地实现认罪认罚 从宽制度和刑事和解制度的衔接适用,需要加强相关配套措施的建设和完善。例 如,建立完善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规范量刑程序等。综上所述,认罪认罚从宽 制度和刑事和解制度的衔接适用是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刑事和解适用中的异化现象及防控 对策
目录
01 一、刑事和解适用背 景
02
二、刑事和解适用中 的异化现象
03 三、防控对策
04 四、实践案例分析
05 五、结论
06 参考内容
刑事和解制度是一种新型的刑事纠纷解决方式,在实践中逐渐被广泛应用。 然而,在刑事和解的适用过程中,异化现象也随之出现。本次演示将从刑事和解 适用中的异化现象及防控对策两个方面展开论述。
如果单纯以法律进行制裁,可能会激化矛盾,导致更多的冲突。通过刑事和 解制度,当事人双方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消除分歧,恢复被破 坏的社会秩序。其次,刑事和解制度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在传统的司法程序中, 司法机关往往注重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和制裁,忽略了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和社会影 响。
而刑事和解制度则强调在处理案件时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犯罪行为的性 质、情节、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的意愿等。这有助于实现个案的公正处理,维护 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最后,刑事和解制度也有利于推动法治进步。当前,世 界各国都在积极探索新的法律模式和方法,以适应现代社会的复杂性和多元化。 刑事和解制度的出现正是顺应了时代发展的趋势,为解决现实问题提供了新的思 路和方法。

公诉环节实行刑事和解的利弊探析

公诉环节实行刑事和解的利弊探析

制 , 事和解 中 , 社 区成员 参加 , 有 他们 能够 感受 到犯 罪给 别人带 去 的 怎么 区分 适用昵 ?富人 有 了用金钱 而免 于刑 罚的“ 度依据 ”而
加害 人 的行 为侵 害 了被害 人 的权 益 ,这是 一种 表面 上 的冲 提 高诉 讼效 率 、 节约 司法 资源 的作用 , 于此 , 对 笔者 不再 赘述 。
足 , 免一走 上法 庭就撕 破脸 皮 , 避 导致 双方 结下 仇恨 , 能缓 和冲 诉 ” 这种 情 形公 安部 门最 不乐 意见到 。 因为这 关 系到 公安机 关 ,
( ) 利于被 害人 利益 的保 护 二 有
19 年 刑诉法 修订 后 ,公诉 案件 中被 害人 正式获 得 当事人 96
( ) 二 公诉环节实行刑事和解检察机关的地位 问题
实践 中 , 人倾 向于将 刑事案件 的民事部 分委托 人 民调解 多数
的身份 , 其依法享 有 的诉讼权 利 更加广 泛 , 参与庭 审过程 、 如 刑事
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 以来, 学者们关于我国是否应 当确立刑事和解制度的争论似乎有了一个定纷止争的 "- , 8 案” 接着北京、 上海、 安徽、 湖南、 江西、 福建厦门、 江苏南通、 河南郑州等地相继制定实施细则, 推行本地区刑事和解的试点工作.
本文 结合 实践情 况就 实施 刑 事和 解制度 的 利弊作 简要 的分析 , 并提 出了相 关的解 决 建议 .


“ 刑事和 解” 的积 极意 义
( ) 利 于促进 社会 和 谐 一 有 突; 实施加 害行 为 的人被 判处 刑 罚 , 罪犯 本人 及其 家人 可能会 因 此对 社会 、 害人 产生仇 恨心 理 , 才是 一种更 深的潜 在性 冲突 。 被 这

浅析刑事和解的利与弊

浅析刑事和解的利与弊
之 一 。恢 复性 司法在英 文 中是 R e s t o r a t i v e J u s t i c e , 更准 确 的应 该 事者 也悔 恨万 分, 更为老 人 的真情所 深深感 动 , 他坦然 接受 了刑
翻 译 为恢 复性 正义 。 从 二十世 纪六七 十年代 开始 , 恢复 性 司法 在
对其使 用 的优 点与缺 点有 待分析 。本 文正是从 实际适用 的角度 分析其 利与弊 。 关键 词 刑 事和解 恢 复性 司法 和 谐理论 公 正 作者简介: 谢 乐清, 四川大学法学院 2 0 1 0 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 刑法学
中图分类 号: D 9 2 5

文献 标识码 : A
{ I ; I 占 轴金
◆学 术 前 沿
2 0 1 3 ・3 ( 上)
浅析刑事和解 的利与弊
谢乐清
摘 要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运用的过程 中, 加害人以认 罪、 赔偿 、 道歉等方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达成协议 以 后, 国家专 门机 关不再继续 追诉程 序 , 或者对 其做 出从 轻处 罚的一种 案件 处理 方式 。 由于是一种 新兴 的刑 事解决 问题 机制 ,
罚, 并且 自出狱后 举家搬 到 了老人家 里 , 认两位 老人 为 自己的父
西方 作为 一种 思潮 出现 ,在 实践 中也 以各种 各样 的方 式表现 出 母, 照顾老 人 的生活 , 为老人 养老送 终 。 在这 一案件 中, 人们 可 以
来。
充分感 受到刑 罚的渺 小与 苍 白, 充 分体会 爱能止 恨 , 修复 悲痛 。
们 走 向司法和 谐化 。
( 一) 刑 事和解制度 的含 义
刑 事和 解是指 在刑 事诉讼 程序 运用 的过程 中 ,加害 人 以认

对我国重罪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制度

对我国重罪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制度

对我国重罪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探究摘要:所谓刑事和解又称为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是指在犯罪发生之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促使加害人与被害人直接商谈,协商解决刑事纠纷或冲突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

本文从刑事和解的概念、研究现状、利弊性分析、可行性分析、适用方法等角度入手,对该制度在我国重罪中的适用进行了一定的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重罪;刑事和解;可行性2010年10月16日,河北大学新校区发生一场”醉驾”车祸,致两女生被撞,肇事司机李启铭事后有逃逸行为,并扬言:”我爸是李刚”。

药家鑫,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于2010年10月20日深夜,驾车撞人后又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此后驾车逃逸至郭杜十字路口时再次撞伤行人,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

对于以上这两起性质较为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刑事案件,除了严格按照刑事诉程序,通过侦查--起诉--审判的方式解决以外,是否还存在着一种其他的解决途径?笔者由此想到了如今在学界讨论日趋热烈的刑事和解制度。

一、刑事和解的概念以及我国的研究现状所谓刑事和解,又称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是指在犯罪发生之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促使加害人与被害人直接商谈,协商解决刑事纠纷或冲突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

其目的旨在通过和解,修复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使加害人尽可能得到较轻的处罚,促使其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同时对恢复原有和谐的社会关系和秩序也能产生积极的作用。

当前,刑事法学界对刑事和解的理论研究已经逐步趋向深入,刑事和解作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项重要举措,也已在很多地方的司法机关中得到试点执行。

从现有的研究成果和主流观点来看,绝大多数学者认为,刑事和解应该适用于有被害人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未成年人案件、成年人犯罪中的初犯、偶犯、过失犯。

例如,陈兴良教授就认为,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包括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①。

但是,也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刑事和解可以适用于包括严重刑事犯罪在内的一切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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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和解制度的利弊失衡
摘要我国地方司法实践早已对刑事和解制度进行了开拓性尝试,学界也不吝对刑事和解制度的鼓与呼,刑事和解制度的积极意义被上升到“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而刑事和解制度的消极意义却甚少被提及。

对刑事和解制度的过度肯定,有陷于忽视矛盾两面性的形而上学之嫌,而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和解制度的确认,更是加剧了这样一种集体无意识状态。

事实上,相对于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其负面影响更值得分析探讨。

关键词刑事和解和谐刑法平等适用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作者简介:赵伟伟,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59-02
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刑事和解”一章,刑事和解制度通过立法形式得到正式确立。

但是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和解制度的确认,并不意味着终极判断。

促进社会和谐是肯定刑事和解制度的前提性判断,关于刑事和解制度促进社会和谐的论述不胜枚举,但是刑事和解制度的根本特性,是否真正契合刑法平等适用原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呢?笔者对此持否定态度。

促进社会和谐是刑罚价值属性的重要组成,但是和谐是一种抽象概念,针对不同事物需要做出具体化、差异化解读,对于刑罚而言,同罪同罚、罚当其罪是刑罚和谐的根本。

同罪同罚体现了刑法平等适用原则,而罚当
其罪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这两项原则是构成刑罚和谐的核心要素。

刑罚领域的和谐状态,归根到底要通过贯彻落实上述两项原则来实现。

任何违背上述原则的制度,都谈不上和谐效用。

一、刑事和解制度带来刑罚等级制异相复辟之嫌
刑罚等级制远比刑法平等适用原则历史悠久,刑法平等适用原则的正式确立源于西方资产阶级革命,而刑罚等级制历史以千年计,中外莫不如此。

刑罚等级制以血统、地位、职业等作为区分标准,强调适用刑罚因人而异。

例如在世界历史上刑罚等级制最为鲜明突出的古印度,其主要时期由婆罗门教占支配地位,婆罗门教实行种姓制度,其通过著名的《摩奴法典》以法律形式将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四种种姓的不平等地位固定下来,刑罚制度也不例外。

《摩奴法典》将种姓制度与刑罚紧密联系,四大种姓在刑罚适用上的差异明确而突出,譬如根据其规定,作为最高等级种姓的婆罗门犯下了重大罪恶时仅应处以罚金,如系预谋行事,可使其携带动产和家人流亡边远;其他种姓犯奸应处以死刑时,婆罗门奸夫则可以被处以被认为是可耻的剃发而免除死刑。

而在我国古代的刑罚等级制中,犯罪主体身份的差异同样能够极大影响甚至决定刑罚的适用,“这种主体身份的差异在古代中国主要体现为四个方面:亲等身份、官僚身份、良贱身份和民族身份”。

对于亲等身份,在五服之内犯罪,以尊犯卑相较于同位相犯或以卑犯尊所受之刑罚要轻,服制较远的亲属之间相犯相较于服制较近的亲属之间相犯所受
刑罚要轻;对于官僚身份对刑罚设置了“议”、“减”、“官当”等制度来彰显官僚阶层所享有的特权;对于良贱身份,良、贱之不同身份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对于民族身份,在少数民族统治时期,尤以元、清两朝为甚,对各民族实行不同的刑罚标准。

根本而言,刑罚等级制的实质是将犯罪以外的客观因素纳入刑罚适用的依据之中,最终导致刑因人异。

之所以认为刑事和解是刑罚等级制在当代的异相复辟,有两点原因。

首先,刑事和解会导致刑因人异,这与古代刑罚等级制的效果无异。

其次,刑事和解亦将罪行之外的客观因素即犯罪人的经济能力与刑罚裁量相挂钩。

但相异于直接明确不平等的古代刑罚等级制,刑事和解制度对刑罚平等的消极影响具有一定隐蔽性。

古代刑罚等级制可以被表述为“唯有拥有某种特殊身份,才可以减免刑罚”;而刑事和解则可以被表述为“如果愿意拿出足够的金钱赔偿受害方,就可以减免刑罚”。

两者相较,刑事和解制度包裹着一层“平等”的外衣,因为其强调犯罪人的“意愿”,而意愿是自由选择,无特权性可言。

然而该“意愿”必须要以犯罪人有做出令受害方满意的赔偿的能力为前提,否则便毫无意义可言。

换言之,刑事和解的“意愿”只对具备足够赔偿能力的人有意义。

刑罚的可交易性对具有交易能力的犯罪人而言是绝对利益,能够以经济支出换取刑罚的减轻甚至免除,足以刺激具有基本理性的犯罪人产生交易意愿。

因此,刑事和解制度将自然而然地表现为具备一定经济条件的
犯罪人的专属制度,相较于历史上的刑罚等级制,刑事和解制度的特殊性只是在于其改强调身份为强调财富而已。

二、刑事和解制度中存在影响阶层和谐的消极因素
有观点认为刑事和解并非一种因人而设的特权,其属于机会平等,任何人都拥有通过刑事和解获得有利于自己判决的机会。

问题在于,机会平等在某些领域属于正义,而在另一些领域则是特权的保护。

在一般社会活动尤其是经济活动中,机会平等较之结果平等更具现实性和有效性,但在刑罚等其他领域中,结果平等才是根本目的。

例如,很难想象“拥有政治权利的公民都有权投票”这一表述仅仅是表达了机会平等的含义,事实上,政府不能坐视公民是否能够去投票现场投票,政府应当尽力为公民的投票创造便利以保障尽可能多的人有条件行使他们的投票权,而这一点早已经成为常识。

结果平等和机会平等各有其适用领域,机会平等一旦侵入到结果平等的领域,危害不容忽视。

例如,1863年美国纽约的工人因为不满政府的征兵制度而发起暴动,造成重大伤亡,而暴动的直接原因就是纽约的征兵制度作为应当寻求结果平等的领域却确立了机会平等的不当价值导向。

根据当时美国纽约的征兵制度,符合征兵要求的人员若向政府缴纳一定数量钱款则可免服兵役,由于穷人普遍无力缴纳上述款项,这一规定便成了富人逃避兵役的方便之门,形成了穷人为富人打仗的实质不公局面,因而导致了暴动的发生。

这个历史事例在当代仍然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刑法带有追求最大限度结果公平的价值特质,刑法平等适用原则的性质决定了刑罚的适用应当以结果平等而非机会平等为价值
追求,否则刑罚的正常适用将成为一种概率性事件。

虽然经济竞争规则可能存有问题,但在一般情况下,个人能力是决定其财富多寡的主要因素。

个人之间必然存在能力差异,经济上的适度差异是事物规律的必然体现,因此民众对经济上的不平等相对宽容。

与之相反,民众对平等适用刑法的要求却是根源于人生而平等这一现代社会的基本信条。

人生而平等主要是指人格平等,人格平等在现代社会是不证自明的命题,人格平等要求通过建立合理制度与机制,尽可能排除个人能力、地位、财富等因素影响,使得法律尽可能在每个公民身上得到平等落实。

而刑事和解制度恰恰在无形中强调了“财富”这一因素的作用,与刑法追求结果平等的价值导向相抵触。

三、刑事和解制度有碍于刑罚一般预防目的的实现
德国学者冯·费尔巴哈认为所有犯罪行为的根源都来自于行为人趋向犯罪的感性冲动,而犯罪冲动是可以通过心理强制加以排除的,排除犯罪冲动的心理强制力来源于人类趋利避害的本能。

遏制犯罪意念的关键之处在于到位的刑罚展示出因犯罪而承受的极大
痛苦,使潜在犯罪人认识到犯罪得不足偿失。

刑事和解制度为具备足够赔偿能力的犯罪人提供了在给予被害方足够数额的赔偿后减免惩罚的机会,换言之刑事和解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犯罪人的犯罪代价,犯罪代价有可能因此仅略大于
犯罪收益甚至等于或小于犯罪之收益。

这种不良刺激对具备一定经济实力的潜在犯罪人而言是一剂犯罪意念的强心针,其向潜在犯罪人发出这样一种信号,即只要具备一定经济条件,部分犯罪可能具有”效益性”。

虽然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做出严格限制,但仍然不能避免产生违背一般预防目的的副作用。

四、结语
当某种法学理念被以立法形式确立为“正统”时,需要对其持以更加严苛的审视态度。

刑事和解制度在被害人保护层面的价值毋庸置疑,然而维护被害人权益与尽可能修复受损社会关系,不能成为违背刑法基本原则的的理由。

此外,虽然目前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极其有限,但是由于制约机制的缺陷,很容易在实施过程中产生正反馈效应以至于超越刑事诉讼法的界定范围。

从辩证法的角度看,影响整体和谐的局部和谐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和谐,是否值得以破坏刑法平等适用原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为代价来换取刑事和解制度的有限效用,值得商榷。

参考文献:
[1]赖早兴.中国古代社会的等级观念与刑罚的等级性”.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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