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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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员等级管理办法(最新)

运动员等级管理办法(最新)

体竞字[2009]63号关于印发新修订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有关行业体协,有关体育院校,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为进一步加强对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工作的科学、规范管理,现将新修订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体育总局2005年10月1日颁布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体育总局章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运动员刻苦训练,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体育总局(简称“总局”)制定颁布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简称“等级标准”),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简称“等级称号”)。

第三条等级称号由高到低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第四条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授予,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率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期限进行。

第二章审批权第五条等级称号审批权实行授权、分级管理。

第六条总局审批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

第七条总局授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和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只限于授予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运动员相应等级称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只限于授予本系统内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等级称号。

第十条根据实际情况,总局可以授权其他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审批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

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

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

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第一条为了鼓励运动员勤学苦练,迅速提高运动技术水平,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少年级运动员。

第三条获得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的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生产(工作、学习)积极,体育作风好。

二、达到该等级称号所规定的技术标准。

三、国际级运动健将授予在奥运会赛、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中,取得获奖名次的运动员,及在正式国际比赛中,成绩达到世界水平的运动员。

第四条凡是在我国正式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体委)制订和公布。

每四年修订公布一次,必要时随时修订。

第五条批准授予技术等级称号的权限是: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由国家体委批准授予;一级运动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国家体委直属体育学院、中国火车头体育协会分别批准授予;二级、三级运动员和少年级运动员由地(市)、县体委及体育学院、中国火车头体育协会分别批准授予。

地(市)、县体委可以委托条件较好的基层体育组织批准授予三级和少年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六条在特殊情况下,各级体委可以审批应由下级体委审批的技术等级称号。

第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的运动员,除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须报国家体委批准授予外,其它各技术等级称号的授予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自行制订。

第八条各个系统和各级组织所举办的运动会,凡符合国家体委审定的运动竞赛规则,运动健将的成绩有该项国家级裁判员主持裁判工作、一级运动员的成绩有该项一级以上裁判员主持裁判工作、二级以下运动员的成绩有该项具有等级称号的裁判员主持裁判工作,并签字证明,都可以申请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

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应按其规定执行。

第九条运动员达到技术等级标准后,由本人填写运动技术等级申请表,向所属单位申请,报请相应体委批准。

各单位申请技术等级称号时,必须呈报正式申请文件、运动员技术等级申请表和经过相应裁判签字的成绩证明单,在本年度内办理申请手续,超过本年度的不予审批。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法规类别】运动员【失效依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失效]【发布部门】国家体育总局【发布日期】2005.10.01【实施日期】2005.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运动员运动技术水平,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以下简称“等级称号”)申请、审核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运动员的运动成绩达到本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以下简称“等级标准”),授予相应的等级称号。

等级称号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各项目等级标准由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制定并公布,每4年修订一次;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修订。

第三条申请、审核、审批和授予等级称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期限进行。

第二章审核、审批权第四条总局审批授予全国范围内运动员各级别等级称号。

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各中心”)审核国际级运动健将及以下等级称号的申请材料。

省级及以下体育行政部门只能审核或审批授予本行政区域内运动员的等级称号。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授予一级运动员及以下等级称号。

省(区、市)体育部门审核国际级运动健将及以下等级称号的申请材料。

第六条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授予二级运动员及以下等级称号。

地(市)级体育部门审核一级运动员及以下等级称号的申请材料。

第七条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授予三级运动员等级称号。

县(区)级体育部门审核二级运动员及以下等级称号的申请材料。

第三章申请。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1.背景为推动国家体育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我国运动员的竞技水平,切实落实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加强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2.目的本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运动员技能等级评定标准,促进运动员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的培养,并鼓励运动员不断提高自己的技能水平。

3.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体育项目的运动员技术等级评定,包括但不限于全国性比赛、省级比赛、市级比赛等。

4.等级划分运动员的技术等级划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1.初级运动员:完成项目基本技能,具备比赛能力,但尚未达到比赛级别的运动员。

2.二级运动员:能够稳定地完整完成比赛项目,进入市级比赛级别的运动员。

3.一级运动员:具备在全国性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实力和水平。

4.国家二级运动员:具有在国家级比赛中获得前八名成绩的实力和水平。

5.国家一级运动员:具有在国家级比赛中获得前三名成绩的实力和水平。

5.评定方法5.1 运动员技术等级评定,由省级、市级体育局及其代表机构的专业技术评委按照评定标准进行评定。

5.2 评定标准(1)初级运动员:达到省、市、县级比赛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有一定基础训练。

(2)二级运动员:具备中级比赛的技能和实力,能够稳定地完整完成比赛,具备参赛和获奖的实力。

(3)一级运动员:具有在全国性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实力和水平,并能够在全国性比赛中稳定的参赛和获奖。

(4)国家二级运动员:具有在国家级比赛中获得前八名成绩的实力和水平,并能够在国家性比赛中稳定的参赛和获奖。

(5)国家一级运动员:具有在国家级比赛中获得前三名成绩的实力和水平,并能够在国家级比赛中稳定的参赛和获奖。

5.3 评定流程(1)运动员参加规定的比赛,获得相应的比赛成绩。

(2)运动员递交个人的训练资料和比赛成绩高于评定标准的证明材料。

(3)运动员经过专业技术评委的考核,达到每个等级的评定标准,方可评定为该等级的运动员。

5.4 标准化管理本等级评定将通过标准化管理来确保评定的公平性和准确性。

运动员等级管理规章制

运动员等级管理规章制

运动员等级管理规章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运动员等级管理工作,提高运动员水平,确保运动员竞技水平的准确评价,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运动员等级管理,并适用于所有参加体育竞赛的运动员。

第三条运动员等级管理工作的核心任务是对运动员进行科学和全面的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运动员的等级。

第四条运动员等级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代表了运动员的竞技水平。

第五条运动员等级鼓励逐级提高,没有硬性要求,运动员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提升等级。

第六条运动员等级的评价主要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技能评估。

第七条运动员等级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由相关体育组织负责。

第二章运动员等级评价第八条运动员等级评价由专业评委组成的评委团进行,评委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和经验。

第九条运动员等级评价按照统一的评价标准进行,标准由相关体育组织制定并公开。

第十条运动员等级评价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技能评估两个环节。

第十一条理论考试主要考察运动员对相关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考试内容包括运动规则、战术技术等。

第十二条实际技能评估主要考察运动员在竞技场上实际的技能表现,评估内容包括技术动作的正确性、灵活性和运动能力。

第十三条运动员等级评价的结果为合格和不合格,根据评价结果确定运动员的等级。

第三章运动员等级证书第十四条运动员等级证书是评价合格的运动员所获得的证明,证书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

第十五条运动员等级证书采用统一的格式和标志,由相关体育组织进行统一设计和发行。

第十六条运动员等级证书的颁发必须经过严格审核,确保证书的真实有效性。

第四章运动员等级管理第十七条运动员等级管理由各级体育组织负责,包括申请、评价、发证、变更等环节。

第十八条运动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参加运动员等级评价,申请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运动员等级评价的时间和地点由各级体育组织统一规划和组织,评价费用由评价者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运动员等级的变更由运动员自行申请,申请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过相关体育组织的审核。

上海市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上海市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为了加强上海市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上海市体育竞技水平,全面推进体育事业发展的制度安排。

本文将从背景介绍、实施目的、主要内容以及具体措施等方面对上海市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背景介绍上海市一直致力于发展体育事业,提高全民体育意识和参与度。

为了培养、选拔和选拔一批优秀运动员,上海市将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作为重要举措之一,并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办法。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这一管理办法,上海市制订了实施细则,明确管理流程、评定标准和实施措施,以确保科学、公正、公平地评定运动员技术等级。

二、实施目的上海市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管理流程,建立科学、健全的评定体系,更好地激励和培养优秀运动员。

通过制定明确的评定标准,合理评估运动员的技术素质和综合能力,促进运动员的技术水平提高,提高运动员的竞技实力和竞争力。

三、主要内容1.运动员技术等级的划分:根据不同项目和不同年龄段的要求,将运动员技术等级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分别代表不同的技术水平和竞技实力。

2.技术等级评定标准:根据各个项目的特点和要求,制定详细的评定标准。

评定标准应包括技术动作要求、训练量要求、竞赛成绩要求等方面的内容,以确保评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3.评定流程和程序:规定评定流程和程序,包括申请材料的提交、评定组织机构的设置、评定方法的选择等方面的内容。

要确保评定流程的透明化和公开公正。

4.培训和考核:对已评定的运动员进行定期的培训和考核,以保持和提高运动员的技术水平。

培训内容应根据运动员的技术等级和需求来制定,培训方式应灵活多样,包括集中培训、个别辅导等。

5.激励措施:为技术等级评定为A、B的运动员提供一定的激励措施,如提供奖金、提供培训资源等,以鼓励运动员进一步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

四、具体措施1.成立运动员技术等级评定委员会: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制定技术等级评定标准、审查评定申请材料、组织评定等工作。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中国体操协会制定了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主要针对国有和地方级体操运动队的运动员,目的是为了提高运动员的竞技水平,提升队伍的整体竞技实力。

规定的技术等级制度,主要由三种等级组成,即三级技术等级制度、国家级、省级以及市县级。

三大等级分段划分,具体分别是国家级技术等级A、B、C、D;省级技术等级Ⅰ、Ⅱ、Ⅲ、Ⅳ、Ⅴ;县市级技术星级Ⅰ~Ⅹ。

对于达到比赛要求的运动员,可以通过正式比赛、技术水平考核等方式评定等级,依次取得相应的等级,获得由俱乐部、省级和国家级核发的证明。

要取得各级等级的运动员,必须通过正式考核,未达标的运动员将无法取得相应的等级。

中国体操协会针对不同等级的运动员,将发放不同的技术补贴和表彰,以达到鼓励发展体操运动的目的。

同时,对于取得技术等级的运动员,还会优先考虑升发为正国家一级运动员,以激励他们在体操运动中不断探索更高水准。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鼓励运动员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根据《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

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以下简称“等级称号”)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颁布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以下简称“等级标准”)。

正式参加等级标准规定比赛且成绩达到条件的运动员,可以申请相应的等级称号。

以测试或其他非正式身份参加比赛的运动员,不得以该成绩申请等级称号。

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遵循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等级称号的管理和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分级管理,等级称号分级授予。

总局管理全国的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等级称号。

省级体育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或本系统的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授予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等级称号。

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授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管理相应行政区域内的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授予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等级称号;可以授权本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体育主管部门管理相应行政区域内的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授予三级运动员等级称号。

运动员有参赛代表单位的,由参赛代表单位所在行政区域或系统的体育主管部门管理;以个人身份参赛的,由户籍所在行政区域的体育主管部门管理。

总局可以授权其他单位管理一定范围内的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授予相应的等级称号。

第三章等级称号的申请和授予总局建立运动员技术等级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等级管理系统”),提供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文件发布、等级称号网上申请和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颁发和查阅、运动员技术等级信息查阅和询问等服务。

等级证书由总局统一设计。

等级证书编号执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编号方法》的规定,另行发布。

申请集体球类项目或授予等级称号有人数限制项目等级称号的,应当由参赛代表单位在取得成绩后12个月内统一申请等级称号,超过期限的申请不予受理。

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

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

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是指通过考试或竞技比赛等方式,根据运动员的技术水平为其划分不同等级。

该制度是评估和监测运动员技能水平的重要工具,也是提高运动员技能水平的一种有效手段。

目前,许多国家都建立了自己的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

下面,本文将介绍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的相关参考内容。

一、制度目的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的主要目的是提供一个衡量和评估运动员技能水平的标准,并通过设定技术等级、制定奖励措施等方式,激励和促进运动员的进步和发展。

同时,该制度还可以为教练员、裁判员等评估运动员表现提供参考依据,促进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之间的良性互动和合作。

二、制度内容1.等级划分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主要通过技术等级划分来评估运动员的技能水平。

一般来说,技术等级划分采用文化教育等级划分方式,分为初级、中级、高级等不同等级。

同时,不同项目和不同项目水平也会制定不同的技术等级划分标准,以便更准确的评估运动员的技能水平。

2.考试或竞技评价获得技术等级,通常需要通过考试或竞技评价。

考试内容由教练员、裁判员等制定,包括理论知识、技能表演、竞技演练等内容。

竞技评价一般在比赛场合进行,根据运动员的表现情况,综合评估其技能水平,并给出等级评价。

同时,评价结果需要由专业人员进行审核。

3.奖励措施不同等级的运动员会得到不同的奖励措施,例如资金支持、荣誉称号、学历学位等。

通过这些奖励措施,可以激励运动员对技术水平进行不断提升,在提高运动员水平的同时,也提高了整个体育项目的发展水平。

三、参考案例世界各国均有自己的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在国内,中国田径协会、中国游泳协会等各大体育协会均建立了自己的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

例如,中国游泳协会将游泳、跳水、花样游泳和水球等不同项目分别划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和特级四个等级,不同等级在技术水平、竞赛能力等方面均有相应的评判标准。

在全球,一些参赛性质较强的体育项目也采用了技术等级制度,例如跆拳道、空手道、击剑等。

运动员等级管理规章制度

运动员等级管理规章制度

运动员等级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运动员等级管理,提高运动员竞技水平,维护竞技公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运动员等级管理依据运动员参加的竞技项目及其相关规定,确定运动员等级及晋级、降级条件。

第三条运动员等级分为优秀运动员等级、高级运动员等级和特级运动员等级。

第四条运动员等级管理由国家体育部门和相关体育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并接受上级体育行政部门监督。

第五条运动员等级考核采用成绩绩效评价的方式,充分考虑运动员的竞技表现、训练水平、荣誉成就等综合因素。

第六条运动员等级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禁任何形式的舞弊、欺骗和行业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运动员等级评定第七条运动员等级评定由专门的评委组成的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委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并独立、公正地行使评定职责。

第八条运动员等级评定应根据国家体育部门和相关体育协会制定的评定标准进行,评定标准应科学、合理、公正,并根据竞技项目的特点和技术要求进行具体调整。

第九条运动员等级评定可采取考试、考核、竞赛等形式进行,具体办法由国家体育部门和相关体育协会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运动员等级评定结果应及时公布,运动员有权对评定结果提出申诉,并经相关部门审理后作出终审决定。

第三章运动员等级晋级与降级第十一条运动员等级晋级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竞技项目成绩要求,达到晋级标准;(二)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三)在国内和国际比赛中有一定的竞技表现和成绩。

第十二条运动员等级晋级的具体程序由国家体育部门和相关体育协会制定并公布。

第十三条运动员等级降级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连续三年没有取得相应竞技项目成绩要求;(二)严重违反国家有关体育纪律和道德规范。

(三)其他国家体育部门和相关体育协会规定的降级条件。

第十四条运动员等级降级的具体程序由国家体育部门和相关体育协会制定并公布。

第四章运动员等级管理的奖励和惩罚第十五条运动员晋级至优秀运动员等级、高级运动员等级和特级运动员等级,应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如奖金、证书、奖杯等。

河南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河南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河南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南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的管理,提高运动员的技术水平和竞技能力,根据《河南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运动员技术等级第二条运动员技术等级分为一级至五级,在此基础上可以出具高级运动员、国家级运动员等级证书。

第三章运动员技术等级的评定第三条运动员技术等级的评定依据《河南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评定方法包括考试、比赛、专家评审等。

第四章运动员技术等级的评定标准第四条运动员技术等级的评定标准根据不同项目制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运动员的基本技术,例如动作规范性、动作准确性、柔韧性等;(二)运动员的技术难度,例如技巧的难易程度、技术要求的高低等;(三)运动员的竞技水平,例如比赛成绩、比赛经验等。

第五章运动员技术等级的评定机构第五条运动员技术等级的评定由河南省体育局负责组织实施,设立评定机构,并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评定。

第六章运动员技术等级的认定第六条运动员技术等级的认定主要有以下程序:(一)申报:运动员向所属组织或单位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二)初审:评定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定符合评定条件的运动员;(三)评定:对初审通过的运动员进行考试、比赛或专家评审;(四)公示:评定结果经公示7天,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五)认定:评定机构根据评定结果,确定运动员的技术等级,并出具相应证书;(六)监督:运动员技术等级的认定结果需定期进行复核和动态管理,确保评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七章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管理第七条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由评定机构负责制作、发放和管理,证书上应包括运动员姓名、项目、技术等级、有效期等信息。

第八章运动员技术等级的奖励与使用第八条运动员技术等级的奖励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在各级比赛中,运动员技术等级越高,享有的待遇也越好;(二)运动员技术等级达到一定标准的,可以获得一定的奖励金、奖品等;(三)运动员技术等级的提高可以作为评选优秀运动员的重要依据。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施行《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施行《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施行《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05.10.01•【文号】•【施行日期】2005.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13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13日)废止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施行《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各行业体协,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为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审核、审批和授予等工作,国家体育总局制定了《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以替代原《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并修订了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和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此之前颁发的《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和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即时废止。

为保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和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正常施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05年10月1日前取得的成绩按旧制度和标准执行,10月1日之后取得的成绩按新办法和标准执行。

二、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原《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施行期间,由于程序不符合规定、手续不全等各种原因造成运动员的成绩达到标准却未被授予相应称号。

对于此类牵涉到的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称号的问题,国家体育总局将进行一次性统一处理。

请有关体育部门按正常等级称号的申请程序和要求,另附上未被授予称号的情况说明(盖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公章),于2006年12月1日前报国家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审核材料合格并提出意见后于2005年12月20日前报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技术制度处。

逾期不再处理此类历史遗留问题。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实施细则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实施细则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实施细则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实施细则1. 目的和背景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的目的是评估运动员的技术水平,提供科学合理的训练计划及个性化的教学指导,帮助运动员实现技术水平的持续提高,并为选拔和选拔优秀运动员提供参考依据。

2. 技术等级划分根据不同运动项目的特点,对运动员的技术等级进行划分。

等级划分应综合考虑运动员的竞技成绩、训练水平、比赛经验等因素,并参照国际规定,设置初级、中级、高级和优秀级别。

3. 技术等级评估标准制定明确的技术等级评估标准,并根据运动项目的不同设定相应的评估项目。

评估项目可以包括基本功、技术要素、战术应用、身体素质等方面。

评估标准应具体明确,尽量避免主观性,确保评估结果具有公正性和可比性。

4. 评估方法和周期采用定期测评和平时积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技术等级评估。

定期测评可以每年或每半年进行一次,平时积分则可以根据训练情况和比赛表现进行积累,定期清零。

定期测评应统一组织,确保评估过程的严谨和公正。

5. 技术等级评估结果的利用根据技术等级评估结果,制定个性化的训练计划和教学指导,针对不同等级的运动员提供相应的训练内容和方法。

在选拔和培养优秀运动员时,技术等级评估结果可作为选拔的重要依据之一。

6. 技术等级管理的监督与评估建立技术等级管理的监督与评估机制,定期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和评估。

评估机构应组织专业人员对评估过程和结果进行抽查,确保评估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同时,还应及时跟踪运动员的训练和竞技情况,评估技术等级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总之,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的实施细则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和准确性。

通过科学合理的评估和管理,可以提高运动员的训练效果,促进他们的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

7. 技术等级评估的补充因素除了考虑运动员的竞技成绩、训练水平和比赛经验外,还可以考虑一些额外因素作为补充评估指标。

例如,运动员的专业素养、态度和自律性等。

这些因素对于运动员的综合素质和未来的发展潜力也是非常重要的。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24年)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24年)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24.04.12•【文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3月14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运动员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运动员取得符合《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以下简称等级标准)规定的成绩,授予相应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以下简称等级称号)。

第三条等级称号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第四条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等级称号的授予,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高效原则。

第二章等级标准第六条等级标准由体育总局负责制定和修订。

体育总局相关体育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项目中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项目协会)负责拟定和提出分管项目等级标准制定和修订意见,报体育总局审定通过后颁布实施。

第七条体育总局公布建立等级标准的项目。

第八条列入等级标准的比赛应当为具有较高竞技水平的国际、国内重大体育赛事,并符合以下要求:(一)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应当为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或同等水平的国际比赛;(二)授予运动健将应当为国际比赛,全国运动会、全国冬季运动会、全国单项锦标赛、全国单项冠军赛或同等水平的比赛;(三)授予奥运会比赛项目一级运动员应当为全国比赛,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运动会,省级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单项比赛;授予非奥运会比赛项目一级运动员应当为全国运动会、全国冬季运动会、全国单项锦标赛、全国单项冠军赛或同等水平的比赛;(四)授予奥运会比赛项目及武术项目二级运动员应当为省级运动会,省级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单项比赛;授予其他非奥运会比赛项目二级运动员应当为全国比赛;(五)授予三级运动员应当为省级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单项比赛。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发布机构:国家体育总局文号:体竞字〔2009〕6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运动员刻苦训练,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体育总局(简称“总局”)制定颁布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简称“等级标准”),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简称“等级称号”)。

第三条等级称号由高到低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第四条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授予,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率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期限进行。

第二章审批权第五条等级称号审批权实行授权、分级管理。

第六条总局审批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

第七条总局授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和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只限于授予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运动员相应等级称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只限于授予本系统内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等级称号。

第十条根据实际情况,总局可以授权其他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审批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

第三章申请条件期限程序第十一条运动员在等级标准规定的比赛中取得符合要求的成绩,可以申请等级称号。

第十二条运动员在取得成绩六个月内申请等级称号,超过期限的不予受理。

联赛和积分赛成绩以最后一场比赛结束时间为准,排名赛以公布时间为准,其他比赛以取得成绩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申请集体球类或团体项目等级称号的,运动员所属单位应当进行一次性集体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材料包括《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和成绩证明。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背景运动员技术等级的管理对于培养和选拔优秀运动员、提高国家体育竞技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故需要制定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明确运动员技术等级评定标准与程序,确保运动员技术等级评定的公平、科学、合理。

评定标准运动员技术等级按照国家、省、市、县(区)四级进行评定,由各级体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评定标准如下:国家一级国家一级运动员须具备以下条件:1.本项运动以国际顶级赛事为主要竞技活动,曾夺得过世界冠军、世界杯冠军、世界纪录、奥运会冠军等;2.在国内大赛中居于前三名,并达到一定成绩标准;3.有较强的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以及过硬的技术水平。

省一级省一级运动员须具备以下条件:1.在全国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比赛中居于前八名;2.达到省运会项目成绩标准;3.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稳定的竞技能力。

市一级市一级运动员须具备以下条件:1.在省内具有较高影响力的比赛中居于前八名;2.达到市运会项目成绩标准;3.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稳定的竞技能力。

县(区)一级县(区)一级运动员须具备以下条件:1.在市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比赛中居于前八名;2.达到县(区)运动会项目成绩标准;3.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良好的竞技能力。

评定程序运动员技术等级评定分为初评和复评两个阶段:初评初评为统一组织的笔试及技能测试,笔试内容和技能测试项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制定,对应不同竞技项目的要求。

初评合格者方可进入复评阶段。

复评复评主要依据考生的体育竞技表现进行,每年组织一次,由各级体育主管部门依据初评成绩和运动员在各项比赛中的表现进行评定。

评定周期运动员技术等级的评定周期为两年,评定周期内若运动员在国际和国内成年组正式比赛中获得过世界冠军、世界杯冠军、世界纪录、奥运会冠军等,可提前评定。

附则评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公平性、科学性、合理性原则。

对于评定不公、评定失当等问题,可以进行申诉和复议。

同时,对违反评定规定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

结论以上为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运动员技术等级的评定,不仅可以为培养和选拔优秀运动员提供科学依据,也可以响应国家体育运动发展的需要,推动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

运动员等级管理办法(最新)

运动员等级管理办法(最新)

体竞字[2009]63号关于印发新修订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有关行业体协,有关体育院校,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为进一步加强对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工作的科学、规范管理,现将新修订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体育总局2005年10月1日颁布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体育总局章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运动员刻苦训练,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体育总局(简称“总局”)制定颁布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简称“等级标准”),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简称“等级称号”)。

第三条等级称号由高到低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第四条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授予,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率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期限进行。

第二章审批权第五条等级称号审批权实行授权、分级管理。

第六条总局审批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

第七条总局授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和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只限于授予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运动员相应等级称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只限于授予本系统内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等级称号。

第十条根据实际情况,总局可以授权其他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审批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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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运动员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根据《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制度。

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以下简称“等级称号”)依申请获得。

第三条等级称号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第四条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运动员技术等级的管理。

具体工作由竞技体育司负责。

第五条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率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期限进行。

第二章管理权限第六条等级称号的管理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授权。

第七条总局审批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

第八条总局授予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九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第十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其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运动员相应的等级称号(以运动员参赛代表单位所在行政区域为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审批本系统内的运动员相应的等级称号(以运动员参赛代表单位为准)。

第十一条总局可以授予其他单位一定范围内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三章申请和审核第十二条符合总局颁布的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以下简称“等级标准”)的运动员,可以申请等级称号。

运动员以测试或其他非正式身份参加比赛获得的成绩,不得申请等级称号。

第十三条运动员应当在取得成绩后个月内申请等级称号,超过此期限的申请不予受理。

联赛和积分赛成绩以最后一场比赛结束时间为准,排名以公布时间为准,其他比赛以取得成绩时间为准。

第十四条运动员申请等级称号应当向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附件);(二)成绩证明材料,包括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等原件。

第十五条运动员所在单位同意后,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申请单位意见”栏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审核单位。

第十六条申请集体球类项目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应当向参赛代表单位提出申请。

参赛代表单位应当将按同一成绩申请等级称号的申请材料汇总后,一次性报审核单位。

第十七条审核单位由各审批单位自行确定,一般应当为下级体育行政部门或其下属的事业单位。

第十八条审核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

对申请材料审核无异议的,审核单位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审核单位意见”栏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审批单位。

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审核单位应当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单位或运动员本人。

第十九条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的审核单位为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具有一级运动员审批权的单位(以下简称“一级运动员审批单位”)。

第二十条申请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申请材料应当先报申请单位所属的一级运动员审批单位。

一级运动员审批单位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无异议后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审核单位意见”栏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相关的总局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总局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无异议后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国家体育总局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意见”栏加盖公章,填写《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审核表》(附件),报总局审批。

第二十一条军事五项的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申请材料的审核单位为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

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审核无异议后,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审核单位意见”栏加盖公章,填写《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审核表》,报总局审批。

第四章审批第二十二条审批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个月内完成审批工作。

第二十三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批单位按以下程序完成审批工作:(一)公示:审批单位将拟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姓名、性别、运动项目、参赛代表单位等信息在官方网站等媒介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个工作日。

(二)批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审批单位以文件形式批准授予等级称号。

(三)公布:审批单位将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的信息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综合查询系统”()上公布。

(四)存档:审批单位应当留存一份《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和成绩证明复印件等资料,存档备案。

第二十四条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批单位应当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审核单位或运动员本人。

第五章证书第二十五条审批单位向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颁发相应的等级证书。

第二十六条等级证书应当载明运动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运动项目、比赛成绩、比赛名称、时间和地点及证书编号等信息,盖审批单位公章和钢印。

第二十七条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的等级证书实行统一编号,编号方法执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编号方法》(附件)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等级证书由总局统一设计、印制,免费提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九条等级证书遗失或损坏的不予补办,所载信息以“运动员技术等级综合查询系统”或审批单位文件公布的为准。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三十条一级运动员审批单位及总局授权的其他单位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报总局批准后实施。

管理办法中应明确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单位,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期限以及公示的方式和范围等。

第三十一条总局对全国范围内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一级运动员审批单位及总局授权的其他单位根据本办法及其制定的管理办法,对其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或等级标准等规定从事运动员技术等级有关活动的,有权举报。

审批单位应当公布接受举报的电话号码、来信地址、电子邮箱地址或传真号码等信息。

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授予等级称号的,授权单位应当责成审批单位撤销已授予的等级称号。

情节严重的,授权单位可责成进行整改,并可以暂停其年以内的审批权。

审批权暂停期间,由授权单位指定其他单位代为行使审批权。

审批权暂停期满后,根据整改情况,授权单位可以作出恢复审批权或延长暂停期限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运动员,审批单位应当撤销已授予的等级称号,并可以作出年内不受理其等级称号申请的决定。

第三十六条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中国大(中)学生体育协会应当加强对其主办的全国性比赛的组织和管理。

因其主办比赛的竞赛规程规则、竞赛组织等原因造成等级称号审批问题,总局责成该总局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行业体育协会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总局在全国范围内暂停该全国性比赛年以内的等级称号授予资格。

暂停期满后,根据整改情况,总局可以作出恢复授予资格或延长暂停期限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中国大(中)学生体育协会和有关体育院校应当加强对其主办比赛的组织和管理。

因其主办比赛的竞赛规程规则、竞赛组织等原因造成等级称号审批问题,总局责成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总局可以暂停该比赛年以内的等级称号授予资格。

暂停期满后,根据整改情况,总局可作出恢复授予资格或延长暂停期限的决定。

第三十八条审核单位或审批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授权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的;(二)未说明不受理等级称号申请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理由的;(三)未按规定期限或程序完成审核或审批工作的;(四)在审核或审批过程中参与弄虚作假的;(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第三十九条审核、审批等级称号或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人员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审核、审批等级称号,以及颁发等级证书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擅自收费的,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一条各项目等级标准每年集中修订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修订部分项目等级标准。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不适用国籍为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外国的运动员,也不使用参赛代表单位注册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外国的运动员。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年3月日起施行。

年月日总局颁布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体竞字()号]同时废止。

附件:.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审核表.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编号方法附: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等级证书编号:(由审批单位填写)注:.本申请表请在纸上双面打印。

.本表一式两份,照片和盖章部分不得为复印。

.提交申请表时,请另附两张同申请表所贴一致的照片,用于制作等级证书。

.各单位盖公章时,必须填写盖章日期,不填写日期的视为无效。

11 / 13附: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审核表大项分项: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注:.本审核表一律用计算机打印,手填无效。

.“单位”填写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兵团、解放军、行业体育协会、体育院校。

.中心领导、部门领导、承办人签字时必须填写签字日期。

12 / 13附: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编号方法全国范围内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实行统一编号,方法如下:一、国际级运动健将证书编号共位。

前位,为审批年份。

第位,为运动员在该年度的审批顺序号。

二、运动健将证书编号共位。

前位,为审批年份。

第位,为运动健将代码“”。

第位,为运动员在该年度的审批顺序号。

三、一级运动员证书编号共位。

前位,为审批年份。

第位,为一级运动员审批单位代码。

第位,为一级运动员代码“”。

第位,为运动员在该年度的审批顺序号。

四、二级运动员证书编号共位。

前位,为审批年份。

第位,为二级运动员审批单位代码。

第位,为二级运动员代码“”。

第为,为运动员在该年度的审批顺序号。

五、三级运动员不实行全国统一编号。

注:.审批年份以等级称号正式授予文件的成文日期中的年份为准。

.一级运动员和二级运动员审批单位代码由总局另行公布。

13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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