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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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一、一般规定:

1、灵石煤矿有限公司通风安全监控装置的管理工作由矿调度负责,矿应配备足够的安装维护人员。井下每4至5个传感器配备1名监测员,并配备2名仪器设备维修人员,负责监控仪器设备、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的日常维护保养;地面中心站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并配有技术分析人员。

2、监测人员都必须经过安全监测和通风专业技术的培训,经上级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独立工作。

3、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及各类传感器、分站的配置除满足井下使用需求外,必须留有100%的备用量。

二、监控设备的安装、验收:

1、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要求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的敷设,控制区域等作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

2、安全监控设备的使用单位要根据已批准的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填写《安装申请单》,经通风科审批后由矿调度负责安排安装监控设备和电缆。断电控制部分接线和接通井下电源线必须由使用单位或机电部门操作,监测人员现场监护,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3、安全监控设备必须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入井前经过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装,严禁不合格产品下井使用。

4、分站应设在便于观察、调试、检查的地点,且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离地高度300mm以上;甲烷传感器应垂直吊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mm。

5、专用回风巷内甲烷传感器的安设执行《专用回风巷管理制度》中的规定,其它地点的甲烷、负压、风速、流量、湿度传感器的设置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168条至第175条规定。其它种类的监测如风门开关、火灾、烟雾等传感器的设置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6、对锚喷巷道施工队组必须在非风筒吊挂侧紧跟工作面每隔5m 打一个监测线吊挂眼,以保证传感器吊挂到位。

7、采煤面工作面开工前、开掘工作面开口20m内监控设备必须安装就绪,由矿总工程师组织通防部、矿调度、机电部、安全部、生产部及使用队组进行验收,使用队组、安全部、矿调度各持一份。如果监控系统不健全或不具备断电功能不准验收投产。

8、监测验收后即由使用队组负责看管和使用。

三、监控装置的使用与维护

1、对安全监控设备的零点、灵敏度、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指示值、控制逻辑等内容每月至少进行1次调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隔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校1次。甲烷超限断电功能、风电闭锁功能每7天必须测试1次。并做好相关纪录。

2、分站、传感器、声光报警仪、断电器及电缆属于采掘区域内的由采掘区队、班组负责管理,其它无人作业地点(空头、专用回风巷、采区、总回风巷)的由矿调度监控室负责管理。采掘队组不按规定移动传感器、电缆或发生解脱、故意破坏、盗窃、冲湿、崩坏监控设备、电缆,造成监控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必须停产追查,责任不落实不得生产。各生产队必须由班组(工)长负责监测探头的移设吊挂,并做到放炮时移到安全位置,放炮后及时移回到规定位置。冲洗巷道时,严禁往探头上洒水。维修巷道时,要将探头移到安全地点,并防止把线拉断,维修好后及时就位。否则,追究责任。

3、瓦检员、放炮员、采掘班组(工)长每班必须对所管辖范围

内的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进行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矿调度并协助处理。

4、瓦检员每班必须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结果汇报调度,调度作好记录。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0-1%,±0.1%;1%-2%,±0.2%;2%-4%,±0.3%)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措施,调度对超过允许误差的监测设备通知监控室值班人员,并必须在8h内对两种设备调校处理完毕,且作好相应记录。

5、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并填写《监测装置故障登记表》,故障期间必须采取人工检测等安全措施。故障在井下无法处理时,应在24h内更换,电气装置应在8h内修好,投入使用,否则,必须停产修复。在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严禁擅自甩掉监控装置不用,如确需暂时停止装置运行时(包括检修更换与装置关联的电气设备),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否则,要追究停用者的责任。

6、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控制线检修、拆除或改线必须事先通知调度监控室,若造成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经矿调度同意并制定措施后执行。使用队组在搬迁工作面时,必须提前3天通知矿调度监控室,以免造成监测设备的损坏和丢失。

7、当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而切断电气设备的电源后,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时,并经瓦检员认可,方可人工复电。瓦斯超限断电后,工作面人员必须按规程要求撤出,并立即向矿调度汇报。如遇监测设备(或机电设备)发生故障而引起误动作,由监控室安排人员排除故障后恢复送电。

8、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监控室设专人管理及维护等工作,头灯房负责充电、收发。每班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尘,发放前必须检查零点和电压值,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矿级有关领导、采掘队长、通风科科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工、班组(工)长、流动电钳工

等人员下井时要佩戴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调校和拆开仪器。

9、用于催化燃烧式甲烷仪器的校准气体应选不确定度≤5%,浓度范围为1-3%CH4的标准气样。

10、甲烷传感器和便携式甲烷报警仪的允许误差同本节第4条规定。

11、安全监控设备应具有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故障闭锁功能,应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

四、监控信息处理

1、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员要确保24h连续监视终端屏幕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当出现瓦斯超限报警、断电、无信号、局部通风机停风等情况时,立即向矿调度汇报,并做好记录。

2、监控室负责人必须对当日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将主要情况、问题及处理意见写在监测日报上,经通风科长审核后,报送矿总工程师和矿长审批。

3、矿长、总工程师、通风科长应经常通过终端了解井下通风安全情况,经常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分析研究矿井监控系统的数据,结合井下采掘动态,掌握瓦斯、自然发火等变化规律,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五、技术资料管理

1、监控系统中心站所获得的各种技术资料均需保存8 年以上,对井下事故的记录应长期保存。技术资料由监控室技术员保存,每季整理1次。对以前需处理的资料必须经通风科长、矿总工程师同意后方可销毁。非本矿人员使用资料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同意,本矿有关人员使用资料必须经通风科长同意。

2、监控室要建立以下图纸、帐卡及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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