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1994)
天津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天津市政府令第37号
天津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天津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2月1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李盛霖二00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天津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护公私财产和人身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是指运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以下简称技防系统)等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技防产品是指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用于防抢劫、防盗窃、防爆炸等防止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专用产品。
本办法所称技防系统是指以维护公共安全为目的,综合运用技防产品和相关科学技术、管理方式所组成的公共安全防范体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活动。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是本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
各区、县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进行行业监督管理工作,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业务指导。
建设、工商、进出口检疫检验等有关行政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第五条下列重点单位、要害部位应当采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一)武器、弹药的生产、存放场所;(二)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管制药品或病菌等存放场所;(三)集中存放国家秘密信息、档案、资料、计算机软件的场所;(四)金、银等贵重金属或珠宝的经营和集中存放场所;(五)印钞及印制有价证券的单位;(六)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金库、运钞车或其他集中存放大额现金的部位;(七)电力、电信、供水、供气、供热、广播电视等部门的要害部位;(八)博物馆、展览馆、文物馆、大型图书馆等具有重要科学、经济和文物价值的收藏、陈列、销售、展览场所或部位;(九)机场、车站、码头或其他需要进行安全检查的场所;(十)大型商场的要害部位;(十一)国家重点科研机构或国防科研生产试验等单位的要害部位;(十二)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应当采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其他重点单位和要害部位。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94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9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94(公安部1994年3月11日发布1997年7月1日实施)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安全防范工程立项、招标、委托、设计、审批、安装、调试、验收的通用程序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安全防范工程。
2.术语2.1建设单位安全防范工程的委托单位。
2.2设计单位承担安全防范工程设计任务的单位。
2.3施工单位承担安全防范工程设备安装,调试开通、工程设备维修服务的单位。
2.4安全防范工程用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预防灾害事故为目的的报警、电视监控、通讯、出入口控制、防爆、安全检查等工程。
2.5工程规模按照风险等级或工程投资额划分工程规模,并分成三级。
2.5.1一级工程一级风险或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工程2.5.2二级工程二级风险或投资额超过30万元,不足100万元的工程。
2.5.3三级工程三级风险或投资额30万元以下的工程。
3.工程立项3.1一级工程立项3.1.1一级安全防范工程申请立项前,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由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编制。
3.1.2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A.任务来源;B.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C.被防护目标的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D.工程项目的内容和目的的要求;E.建设工期;F.工程费用概算;G.社会效益分析。
3.2二、三级工程立项3.2.1二、三级安全防范工程立项前,必须有设计任务书,由建设单位自行编制,也可请设计单位代编。
3.2.2设计任务书的内容:A.任务来源;B.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和管理要求;C.工程项目的内容和目的要求;D.建设工期;E.工程投资控制数额;F.建成后应达到的预期效果。
3.3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的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经相应的主管部门批准后,工程正式立项。
4.资格审查与工程招标、委托4.1资格审查承担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持有省、市级以上公安技术防范管理部门审批发放的工程设计、施工的资格证书,并经建设单位所在地区公安技术防范管理部门的资格验证,方可承担工程设计和施工。
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的设计、施工、使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和制止盗窃、抢劫、破坏、侵害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技防产品包括入侵探测器、报警控制器、传输器材、出入口控制设备、安全检查器材、专用锁具、防盗安全门、防盗保险柜等产品。
技防工程是指以维护公共安全为目的,综合运用技防产品所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在技术监督部门指导下,组织技防产品的检测、鉴定,实施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二)指导落实安全技术防范措施;(三)会同有关部门对技防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四)对技防产品和技防工程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五)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条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部门应将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纳入规划和设计规范,规定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总体设计中,均应包括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列入预算。
第六条技防产品和技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制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装置的使用、保养、维修、更新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不断完善安全防范体系。
第七条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将知密人员限制在最小范围,并注册存档。
第二章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范围第八条下列场所、部位必须采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一)武器、弹药库;(二)存放国家机密档案、资料的部位;(三)集中储存易燃、易爆、剧毒、致病毒菌、国家管制药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的仓库、场所;(四)金融机构所属金库及营业场所;(五)博物馆、文物店及陈列、收藏重要文物、珍宝的场所;(六)工交、财贸、物资等系统的重要仓库和存放高档商品、重要生产资料的场所;(七)单位的财会室及集中存放现金、证券、贵重物品的部位;(八)新建城市居民住宅;(九)省公安厅认为需要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场所和部位。
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通过考试、实操等方式检验培训成 果。
04
宣传普及
宣传内容
安全技术防范的重要性、相关法规政策、安全操作规程等。
宣传形式
企业内部网站、公告栏、宣传册、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
宣传频次
定期更新宣传内容,保持信息的新鲜度和有效性。
宣传对象
全体员工、客户及合作伙伴等。
提高意识
安全意识教育
通过案例分析、事故模拟等形式,提高员工 对安全技术防范的重视程度。
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汇报人: 2023-12-27
• 总则 • 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与管理 •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运行与维护
• 安全技术防范监督检查与考核 • 安全技术防范培训与宣传 • 安全技术防范法律责任与追究
01
总则
目的和依据
目的
为了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护人 身安全、财产安全及公共安全,维护 社会稳定。
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个 人,在涉及公共安全领域开展安全技 术防范活动。
不适用范围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的安全技术防范活动,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执行。
监督检查的内容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安全设施设备的运行状况、安全操 作规程的遵守情况等。
监督检查的方式
采用定期巡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 监督检查。
考核评价
1 2 3
考核评价的目的
对安全技术防范工作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 价,为改进和提高安全防范工作提供依据。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94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94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9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 75-94 (公安部1994年3月11日发布1997年7月1日实施)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安全防范工程立项、招标、委托、设计、审批、安装、调试、验收的通用程序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安全防范工程。
2术语2.1建设单位安全防范工程的委托单位。
2.2设计单位承担安全防范工程设计任务的单位。
2.3施工单位承担安全防范工程设备安装,调试开通、工程设备维修服务的单位。
2.4安全防范工程用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预防灾害事故为目的的报警、电视监控、通讯、出入口控制、防爆、安全检查等工程。
2.5工程规模按照风险等级或工程投资额划分工程规模,并分成三级。
2.5.1一级工程一级风险或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工程2.5.2二级工程二级风险或投资额超过30万元,不足100万元的工程。
2.5.3三级工程三级风险或投资额30万元以下的工程。
3工程立项3.1一级工程立项3.1.1一级安全防范工程申请立项前,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由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编制。
3.1.2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a.任务来源;b.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c.被防护目标的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d.工程项目的内容和目的要求;e.建设工期;f.工程费用概算;g.社会效益分析。
3.2二、三级工程立项3.2.1二、三级安全防范工程立项前,必须有设计任务书,由建设单位自行编制,也可请设计单位代编。
3.2.2设计任务书的内容:a.任务来源;b.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和管理要求;c.工程项目的内容和目的要求;d.建设工期;e.工程投资控制数额;f.建成后应达到的预期效果。
3.3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的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经相应的主管部门批准后,工程正式立项。
4资格审查与工程招标、委托4.1资格审查承担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持有省、市级以上公安技术防范管理部门审批发放的工程设计、施工的资格证书,并经建设单位所在地区公安技术防范管理部门的资格验证,方可承担工程设计和施工。
安全管理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Word文档
本文档包括保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指的,下载可以查阅更多详细内容Word File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YO U R LO G O《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条文解释第一条为了保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加强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行业的监督管理,防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根据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赋予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1、本条是制定规章的目的。
一是为了保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促使生产者、销售者向社会提供合格的产品;二是为了加强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行业的监督管理,明确几种规范的产品管理制度;三是为了防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更好地预防、打击刑事犯罪。
2、制定规章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公安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是指用于防抢劫、防盗窃、防爆炸等防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并列入《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专用产品。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共同制定并公布。
1、本条文是对定义和范围的规定。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有多种解释,为限定产品管理范围,本规章采用特定的含义。
2、本条文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是规章的重要组成部分。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种类繁多,这次先确定为10种,以后随着规章的贯彻实施、科技的发展以及社会治安管理的需要,可以适时对《目录》进行调整。
所附首批《目录》规定的产品,具体是指:●入侵探测器包括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微波入侵探测器、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超声波入侵探测器、振动入侵探测器、磁开关入侵探测器、超声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等;●防盗报警控制器包括有线、无线的防盗报警控制、传输、显示、存储等设备;●汽车防盗报警系统包括车辆防盗报警设备和车辆反劫防盗联网报警系统;●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设备包括目标识别、信息处理、控制、执行的设备和系统;●防盗保险柜(箱)包括用于防盗保险柜、防盗保险箱、便携式防盗保险箱等;●机械防盗锁包括防盗安全门、金库门、防盗保险柜(箱)、机动车防盗的专用锁等;●楼寓对讲系统包括各类可视、非可视楼寓对讲设备和系统;●防盗安全门包括防盗安全门、楼寓电控防盗门、金库门等;●防弹复合玻璃包括各类防弹、防破坏的玻璃;●报警系统视频监控设备包括视频入侵、探测、传输、控制、存储、显示等设备和系统。
GAT 75-1994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T75-94)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安全防范工程立项、招标、委托、设计、审批、安装、调试、验收的通用程序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安全防范工程。
2 术语2.1 建设单位安全防范工程的委托单位。
2.2 设计单位承担安全防范工程设计任务的单位。
2.3 施工单位承担安全防范工程设备安装,调试开通,工程设备维修服务的单位。
2.4 安全防范工程用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预防灾害事故为目的的报警、电视监控、通讯、出入口控制、防爆、安全检查等工程。
2.5 工程规模按照风险等级或工程投资额划分工程规模,并分成三级。
2.5.1 一级工程一级风险或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工程。
2.5.2 二级工程二级风险或投资额超过30万元,不足100万元的工程。
2.5.3 三级工程三级风险或投资额30万元以下的工程。
3 工程立项3.1 一级工程立项3.1.1 一级安全防范工程申请立项前,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由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编制。
3.1.2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a)任务来源;b)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c)被防护目标的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d)工程项目的内容和目的要求;e)建设工期;f)工程费用概算;g)社会效益分析。
3.2 二、三级工程立项3.2.1 二、三级安全防范工程立项前,必须有设计任务书,由建设单位自行编制,也可请设计单位代编。
3.2.2 设计任务书的内容:a)任务来源;b)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和管理要求;c)工程项目的内容和目的要求;d)建设工期;e)工程投资控制数额;f)建成后应达到的预期效果。
3.3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的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经相应的主管部门批准后,工程正式立项。
4 资格审查与工程招标、委托4.1 资格审查承担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持有省、市级以上公安技术防范管理部门审批发放的工程设计、施工的资格证书,并经建设单位所在地区公安技术防范管理部门的资格验证,方可承担工程设计和施工。
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
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安装、使用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以下简称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使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和制止盗窃、抢劫、破坏、侵害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技防产品是指用于技术防范活动,具有入侵探测、防盗报警、出入口控制、安全检查等功能的专用设备。
技防工程是指以维护公共安全为目的,综合运用技防产品所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建设、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部门应将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纳入规划和设计规范,规定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总体设计中,均应包括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列入预算。
第六条技防产品和技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装置的使用、保养、维修、更新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不断完善安全防范体系。
第七条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将知密人员限制在最小范围,并注册存档。
第二章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范围第八条下列场所、部位必须采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一)武器、弹药库;(二)存放国家机密档案、资料的部位;(三)集中储存易燃、易爆、剧毒、致病毒菌、国家管制药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的仓库、场所;(四)金融机构所属金库及营业场所;(五)博物馆、文物店及陈列、收藏重要文物、珍宝的场所;(六)工交、财贸、物资等系统的重要仓库和存放高档商品、重要生产资料的场所;(七)单位的财会室及集中存放现金、证券、贵重物品的部位;(八)新建城市居民住宅小区;(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场所和部位。
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公布日期】2001.01.09【实施日期】2001.04.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2001年1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发布)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障公私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本办法所称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术防范)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制止、延缓盗窃、抢劫、非法入侵、破坏、爆炸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术防范产品)是指:用于技术防范活动,具有入侵探测、防盗报警、出入口控制、安全检查等功能的专用设备。
本办法所称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以下简称技术防范工程)是指:运用技术防范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所组成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技术防范产品的安装、维修、使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维修、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主管与协管)上海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是本市技术防范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公安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的技术防范围管理工作。
工商、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技术防范管理工作。
第五条(配建技术防范工程范围)下列场所和部位应当采取技术防范措施:(一)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生产、存放场所;(二)广播、电视、电信单位的要害场所或者部位;(三)集中存放重要档案资料的馆、库;(四)存放重要计算机数据库的场所;(五)金银等贵重金属、珠宝的加工、储存、经销场所;(六)货币、有价证券的制造、存放场所和金融营业以及金融信息运行、存储等场所;(七)博物馆、展览馆、文物店等集中陈列、存放、经销文物、珍宝和贵重物品的场所;(八)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和致病性细菌、病毒的集中存放场所;(九)星级饭店、高级商务楼及大型活动场所的重要部位;(十)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采取技术防范措施的其他场所和部位。
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四川省公安厅是全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机关,下设四川省公安厅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公安厅技防办),负责具体实施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公安厅技防办的主要职责是:(一)指导、协调各市、地、州公安局 (处)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管理工作;(二)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 (以下简称技术防范产品)实施质量监督,组织有关部门对技术防范产品进行检测、鉴定,组织制定技术防范产品的年度监督、行业统检、市场抽查检验计划;(三)管理全省技术防范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地方标准,对企业标准进行审定、备案、归口管理并监督标准的实施;(四)负责对全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系统(以下简称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登记;(五)负责对全省重点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论证,对工程进行质量检测和竣工验收;(六)对技术防范产品和安全防范工程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负责技术防范手段在防范工作中的推广应用;(七)查处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
市、地、州、县公安机关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其本地区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技术防范产品包括:(一)入侵探测器;(二)防盗报警控制器,视频入侵报警器;(三)报警信号传输设备;(四)电视防范监控设备;(五)防盗屏障设备,如楼宇对讲电控防盗门、防盗安全门、锁,防盗保险箱、柜,防弹复合玻璃;(六)防弹衣、防刺背心、防爆毯等;(七)安全检查设备;(八)出入口控制设备;(九)车辆防盗、防劫设备;(十)周界报警设备;(十一)其它技术防范产品。
安全防范工程包括:(一)电视监控系统;(二)防盗报警系统;(三)出入口控制及门禁系统;(四)保安人员巡查系统;(五)访客警示系统;(六)车辆防盗抢安全管理系统;(七)周界防入侵报警系统;(八)安全信息广播系统;(九)安全检查系统;(十)其它用于安全防范的系统。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 75—94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 75—94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安全防范工程立项、招标、委托、设计、审批、安装、调试、验收的通用程序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安全防范工程。
2 术语2.1 建设单位安全防范工程的委托单位。
2.2 设计单位承担安全防范工程设计任务的单位。
2.3 施工单位,承担安全防范工程设备安装,调试开通,工程设备维修服务的单位。
2.4安全防范工程用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预防灾害事故为目的的报警、电视监控、通讯、出入口控制、防爆、安全检查等工程。
2.5 工程规模按照风险等级或工程投资额划分工程规模,并分成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94—03—11批准1994—07—01实施2.5.1 一级工程一级风险或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工程。
2.5.2 二级工程二级风险或投资额超过30万元,不足100万元的工程。
2.5.3 三级工程三级风险或投资额30万元以下的工程。
3 工程立项3.1一级工程立项3.1.1 一级安全防范工程申请立项前,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由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编制。
3.1.3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a.任务来源;b.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c.被防护目标的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d.工程项目的内容和目的要求;e.建设工期;f.工程费用概算;g.社会效益分析。
3.2二、三级工程立项3.2.1 二、三级安全防范工程立项前,必须有设计任务书,由建设单位自行编制,也可请设计单位代编。
3.2.2设计任务书的内容:a.任务来源b.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和管理要求;c.工程项目的内容和目的要求;d.建设工期;e.工程投资控制数额;f.建成后应达到的预期效果。
3.3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的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经相应的主管部门批准后,工程正式立项。
4 资格审查与工程招标、委托4.1 资格审查承担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持有省、市级以上公安技术防范管理部门审批发放的工程设计、施工的资格证书,并经建设单位所在地区公安技术防范管理部门的资格验证,方可承担工程设计和施工。
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省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通知第一条为维护社会和公民的安全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下称技术防范),是指运用反犯罪、反违法行为的各种合法的科技手段,维护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下称技防产品),是指各种入侵探测器、报警控制器、出入口控制设备、安全检查器材、电视防盗监控设备、防盗安全门、防盗保险柜(箱)、安全专用锁具等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下称技防工程),是指综合运用技防产品,通过科学设计,在特定的场所和部位组成的技术防范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技防产品和技防工程的行业管理。
公安部门是技防产品和技防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
技术监督、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管理权。
第四条省公安部门负责全省技术防范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落实技术防范措施;(二)会同有关部门对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安装、使用实行行业监督管理;(三)会同有关部门对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实行监督管理;(四)负责技防工程的验收和监督技防工程的使用;(五)会同有关部门处理违反国家及本省有关技术防范规定的行为。
市(地)、县(市、区)公安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技术防范工作,并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下列场所或者部位必须使用技防产品或者技防工程:(一)非军事单位的枪支弹药库;(二)有关国家机关的重要场所或者部位;(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储存场所或者部位;(四)金融、保险、证券、邮电等单位的要害部位;(五)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内的有关部位;(六)生产经营单位中放置金银珠宝以及其它特殊商品的场所;(七)由省公安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当采取技术防范措施的场所或者部位。
第六条国家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强制安全认证监督管理的技防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安监办法】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安监办法】常州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常州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提高城市应急指挥响应和城市管理能力,保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建设部公安部《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安装、维修、使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是指以运用技防产品、实施技防工程为手段,结合各种相关现代科学技术,预防、制止违法犯罪和重大治安事故,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防入侵、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防爆炸和安全检查等方面的特种器材。
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以下简称技防系统),是指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为目的,运用技防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构成的入侵报警系统、图像信息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防爆安全检查系统等,或者由这些系统为子系统组合或集成的电子系统或网络。
第四条技防系统的建设与管理,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统一标准、分类建设的要求,实行“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技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技防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
第六条公安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是技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和落实技防措施;(二)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导下,对技防产品质量加强管理,并对技防产品的安装、维修、使用实行监督管理;(三)对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四)打击处理破坏技防设施和违反技防设施管理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
成都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成都市政府令第65号
成都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正文:---------------------------------------------------------------------------------------------------------------------------------------------------- 成都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1997年12月31日成都市政府令第65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包括入侵探测器、闭路电视监控器材设备、出入口控制设备、报警控制器、传输器材、安全检查器材、专用锁具、防盗安全门、防盗保险柜等产品。
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以下简称技防工程)是指以维护公共安全为目的,综合运用技防产品所组成的技术防范系统。
技防产品和技防工程统称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以下简称技防设施)。
第四条市公安局是本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市建设、技术监督、工商、保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协同公安机关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由本单位主管领导负责,保卫部门组织实施公共场所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居民住宅区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由辖区公安派出所负责组织。
第六条技防设施的建设,应具备报警、监控、应急呼救功能,实现系统化、网络化。
第七条从事技防产品生产、销售,必须到公安机关登记。
从事技术防工程设计、施工,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94),向公安机关申报取得相应证书,方可承接设计、施工业务。
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全文
湖北省公共平安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全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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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保护公共财产、公民生命财产平安,加强公共平安技术防范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平安技术防范,是指综合运用现代高科技成果和相关产品及其他技术手段,对危险、要害的场所和部位实行预防性控制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平安技术防范设施是指用于防劫、防盗、防破坏和预防、减少治安危害事故的有线无线报警、电视监控和其他治安防范设施。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平安技术防范设计、施工等业务以及应当采取平安技术防范措施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公共平安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机关。
工商、技术监视、建立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公共平安技术防范工作。
第五条公共平安技术防范应当与人工防范以及其它防范措施有机结合,形成全方位公共平安防范网络。
第六条以下场所和部位必须安装公共平安技术防范设施。
(一)存放国家机密档案、资料的场所;(二)存放武器、弹药的场所;(三)储存易燃、易爆、剧毒、致病毒菌、国家管制药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物品的场所;(四)金融机构所属金库、营业场所、运钞车及印制保存有价证券的场所;(五)博物馆、文物商店及陈列、收藏重要文物、珍宝的场所;(六)金银珠宝的消费加工、销售场所;(七)省或省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应当采取平安技术防范措施的其他重点部位或场所。
第七条机场、车站、码头、港口、大型商场、高级宾馆和工交、财贸、物资等行业的重要仓库,存放高档商品、重要消费资料的场所以及单位存放贵重仪器、现金、有价证券的部位,应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根据实际需要安装公共平安技术防范设施。
第八条安装技术防范设施的部位或场所有平安防范风险等级规定的,其平安技术防范措施必须到达相应风险等级的防护要求。
安装使用平安技术防范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尽可能采用先进的技术,加强维修管理,确保平安、适用、有效。
天津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管理细则
天津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管理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天津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管理细则为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管理,根据天津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市政府令37号)和GA/T75-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以下简称技防系统)技防系统是指以维护公共安全为目的,综合利用技防产品和相关科学技术、管理方式组成的公共安全防范体系。
如报警、电视监控、通讯、出入口控制、防爆安全检查等系统工程。
第二条管理要求技防工程实施前应向公安机关“申报”经审核同意方可开工。
竣工后通过“验收”方可投入使用。
报批和报验工作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办理。
公安机关的主管部门是天津市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简称“技防办”第三条技防系统工程方案申报填写申报文件,包括如下资料:(一)、甲方设计任务书(建设单位根据有关部门管理规定或自身防范需求,对所建技防系统的防护目的、总体功能和技术指标及预期效果提出书面要求)。
(二)、乙方设计资料1、工程设计说明(根据设计任务书的需要,说明设计思想、系统功能、工程规模和器材选用情况等)2、程系统图3、布线图4、器材清单5、工程预算第四条审核与论证技防办依据有关标准,对技防系统设计进行审核。
没有国标、地标、行标的由技防办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写出论证结论。
第五条开工设计资料经审批同意后,施工单位方可开始施工。
第六条工程竣工初验工程竣工经试运行后,由甲乙双方对工程进行初验并写出初验报告。
第七条工程检测造价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技防系统,要经公安部授权的质检机构“检测”并出据检测报告。
第八条报验技防系统工程报验应填写竣工验收文件一式三份。
竣工验收文件包括以下内容:1、设计任务书2、工程设计说明3、竣工系统图4、竣工器材清单5、竣工布线图;6、初验报告;7、试运行报告;8、竣工报告;9、检测报告10、培训记录11、竣工决算报告12、系统使用维护第九条工程验收依据GA/T75-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标准进行验收。
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国安全技术防范工作,保障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建设、使用、维护、检修和更新等。
第三条本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体系,明确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责任主体、工作流程、管理制度和奖惩措施。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安全技术防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全面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执行。
第五条技术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一)制定安全技术防范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建设、安装、调试和验收;(三)监督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使用和维护;(四)开展安全技术防范培训和宣传教育;(五)定期检查安全技术防范工作情况,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六)处理安全技术防范工作中的突发事件。
第六条各部门、各岗位应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确保安全技术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第三章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第七条本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一)视频监控设备;(二)入侵报警系统;(三)门禁控制系统;(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五)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六)安全防范报警系统。
第八条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将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纳入建设项目总体规划和设计,并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四章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第十条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以人为本,科技支撑;(三)科学合理,经济实用;(四)责任明确,奖惩分明。
第十一条本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制度,包括:(一)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管理制度;(二)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使用和维护制度;(三)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检查和检修制度;(四)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更新和淘汰制度。
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3.23•【字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22号]•【施行日期】1999.03.2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3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宋宝瑞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三日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发挥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在预防和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的作用,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是指使用公共安全防范产品、设施系统和采用公共安全防范技术,预防、发现和制止违法犯罪的安全防范措施。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是指国家公安机关规定的用于入侵报警、电视监控、防盗屏障、安全检查、出入口控制、周界报警等方面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专用设施设备。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系统(以下简称技防设施系统),是指综合运用技防产品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
第三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技防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技防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是技防工作的主管机关。
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工商行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技防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公安机关技防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技防工作的规划、指导和监督,按规定组织技防产品的检测、鉴定、监督管理和重要技防设施系统的审查和验收。
市(地、州)和县有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技防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规定建立健全技防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卫责任。
第八条下列场所和部位必须安装技防设施:(一)武器、弹药、贵重金属、国有文物,以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品集中存放场所;(二)货币或有价证券、重要票据、帐簿集中存放场所及专门的运输工具;(三)机密级以上文件、档案、图纸、资料的集中存放场所;(四)广播、电视主播场所、通信枢纽、大型电子信息中心、重要的指挥中心和警报发放场所;(五)机场、主要港口、车站和大型停车场、大型商场、星级宾馆、酒店和高层商住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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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
《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赵志浩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的设计、施工、使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和制止盗窃、抢劫、破坏、侵害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技防产品包括入侵探测器、控制器、传输器材、出入口控制设备、安全检查器材、专用锁具、防盗安全门、防盗保险柜等产品。
技防工程是指以维护公共安全为目的,综合运用技防产品所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主管部门,发行下列职责:
(一)在技术监督部门指导下,组织技防产品的检测、鉴定,实施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二)指导落实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技防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四)对技防产品和技防工程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五)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条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部门应将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纳入规划和设计规范,规定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总体设计中,均应包括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列入预算。
第六条技防产品和技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制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装置的使用、保养、维修、更新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不断完善安全防范体系。
第七条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将知密人员限制在最小范围,并注册存档。
第二章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范围
第八条下列场所、部位必须采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一)武器、弹药库;
(二)存放国家机密档案、资料的部位;
(三)集中储存易燃、易爆、剧毒、致病毒菌、国家管制药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的仓库、场所;(四) <![endif]>金融机构所必金库及营业场所;
(五)博物馆、文物店及陈列、收藏重要文物、珍宝的场所;
(六)工交、财贸、物资等系统的重要仓库和存放高档商品、重要生产资料的场所;
(七)单位的财会室及集中存放现金、证券、贵重物品的部位;
(八)新建城市居民住宅;
(九)省公安厅认为需要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场和部位。
第九条安装报警装置的单位应逐步与当地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联网,形成多极报警风格,做到快速反应,及时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在公安机关指导下,由单位领导或法定代表人负责,做好本单位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第三章技防产品
第十一条实行技防产品生产、销售许可制度。
凡生产、销售技防产品的单位,须向所在市地公安机关申领准许生产证件或准许销售证件。
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和质量认证管理的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申领准许生产证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没有上述标准的,须制定企业标准,并报省和省公安厅审核备案;
(二) <![endif]>产品经市地以上公安机关抽样送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三) <![endif]>产品通过市地以上公安机关组织的生产定型鉴定或检测鉴定
无线报警装置使用的频点须经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三条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新技术、新成果,须通过市地以上科技管理部门技术鉴定后,方可按规定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四条销售单位必须建立进货验收制度,不得销售未申领准许生产证件的技防产品。
第十五条销售省外单位生产的技防产品,须报省公安厅审核备案。
进口技防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技防工程
第十六条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经当地公安机关验证后,方可承担相应的工程项目。
省外单位承担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的,须经省公安厅批准。
境外单位承担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的,须向省公安厅提出申请,转报公安部批准。
第十七条技防工程建设使用的监督检查,按风险等级和投资额实行分级管理。
公安部已发布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按规定执行;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的由市地公安机关管理,投资额超过30万元的由省公安厅管理。
第十八条报警、电视监控、出入口控制、防爆、安全检查等技防工程的设计、方案谁、审批、施工、验收,按照公安部1994年发布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的规定执行。
无线发射技防产品的设置,应经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经验收不合格的技防工程,施工单位应在限期内整改,并在3个月内向验收单位申请重新验收。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条在工作中做出下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或主管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一)模范执行本办法,落实安全技术防范措施,成绩显著的;
(二)运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手段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抓获犯罪分子的;
(三)技防产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先进,产品质量达到国家先进水平的;
(四)技防工程质量可靠,功能完善,发挥作用明显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
(二)擅自生产、销售、进口技防产品的;
(三)擅自承接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的;
(四)技防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罚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二条生产销售技防产品不符合有关标准,或销售未申领准许生产证件的技防产品者,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
逾期不整改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准许生产证件或准许销售证件。
第二十三条对处罚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