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8月1日实施 汽车业四大潜规则面临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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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视野下的汽车流通

《反垄断法》视野下的汽车流通

法》所指 的专营 应该 是指 政府授 予的专营。汽车行业虽然以 4 s专 卖为主要模式 ,但并不是国家政府 授予的专营专卖行业 ,而是企业专
营 ,即汽车生产厂家授予经销商使 用商标、专有技术等。其次 ,即使 是专营专卖 ,这些行业的经营者也
不能滥用其控制地位 ,排除或限制 竞争 。在这些国有经济 占控制地位
品,消费者相对处于弱势地位 ,单
凭现有的法律法规难以改变消费者 的弱势 地 位 ,需 要 《 垄 断 法》 反 等来制约企业的垄断行为 ,维护消 费者的正当权益 。另一方面 , 我国 汽车行业在长期的发展过程 中常常 是竞争不足 ,加入 WT O以前因较 高的进入壁 垒和 高关税保 护 等措
施 ,少数企业凭借垄断地位获取垄 断利润 ,近年来厂家不断增多导致
竞争 日趋激烈 ,但由于汽车行业存 在的一些 “ 潜规则” ,一些垄断行 为在业界普遍存在 ,不仅损害了消 费者 利益 ,也 影 响了 汽车行业 公 平 、有序市场环境的建立 ,从而不 利 于我 国汽 车 产 业 的发 展 。为 此 ,
车行业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 ,无 疑是属于 《 反垄断 法》 的适 用对 象。而且 ,如果跨国汽车企业在境
指国家对某种产品的生产 、销售 , 限定 由 国家设 置 的专 门机构 独 占经 营和 管理 的一 种制 度 。政府 授 予的 专营主要是具有垄断性质的服务或 某些 特殊 权 利 ,如 邮政 等公用 事 业 、烟草专 卖 、食盐 等 特许 经 营 权。企业 专营 是公 司间 的专营 权
据市场保有量设定品牌专卖店并划 分各店的销售区域 ,不同省份、城
市的经销商都划分了责任区域。厂 家严禁跨地区销售 ,以避免不同省 份、不同城市间同一品牌经销商的 竞争 。为禁止经销商跨区域 销售 ,

反垄断与汽车业集团化的法律与体制问题

反垄断与汽车业集团化的法律与体制问题

论 。 国内汽车配件 生产企业更是数 目多 ,规模小 ,行业集 中 度较低。国内汽车配件 行业平均单厂销售额仅相当于整车企业 的2 %~3 %,行业 集中度也远 低于 整车 行业 ,双 方力量对比悬
( 意识形态的影响和思想观念的落后,影响了跨所有制、 2 )
跨国经营汽车企业集团的产生和发展。中国汽车企业大多脱胎 于计划经济体制 ,在经营管理 方面与国际汽车企业管理集团的

方面是汽车企业制度不健全 ,有 的汽车企业集团没有设立监
事会 ,有的即使任命 了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但却没有董事 。有的
汽车企业集团出现股东大会 、董事长 、总经理 、党委书记 、监 事会 、国资稽查员、工会 、职代会 、纪检委等“ 九龙共舞 ” 的局 面。另一方面 ,很多汽车企业集团的改制流于形式 ,汽车企业 管理观念陈旧 ,管理方式落后。机制转换慢 、各类负担重 ,导 致相当一部分汽车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发展活力和 自我发展能 力不足 ,严重制约 了整个集团的发展 。
汽车企业如何发展规模经济?一般有两种渠道 ,一是专业 化协作 。这 样可 以减 少重复建设 ,充分利用现有企 业生产能
力,不 仅增强生产企 业的“ 个人 生产力” ,而且可 以创 造新的
“ 集团生产力” ;另一是多角( 或多元 ) 型经营。但其经营优势前
提条件是,必须存在可 以共同利用的投入 ,如技术条件、工艺 设备等 ,最好是有相互联 系、可互为补充的 系列产 品。 而汽 车业集团化则能很好地利用这两 个渠道 。

3 汽车业集团化遇到的法律与体制
l 司题 我 国汽车业发展起 步较晚 ,汽车企业
原先均为国有企业,后来一部分汽车企业
改级为国有控股企业 。从国有企业的改革

江淮汽车集团的战略态势的 综合分析1

江淮汽车集团的战略态势的   综合分析1




人 分 其 才 企 技 引 业 术 进 缺 研 和 乏 发 资 技 的 金 术 基 投 研 础 入 发 很 的 差 平 , 台 并 、 且 技 大 术 部 ,
单 规 大 、 模 部 对 的 分 员 投 属 工 资 于 的 、 进 素 占 入 质 地 壁 要 少 垒 求 、 较 不 设 低 高 备 、 等 相 只 状 对 需 况 简 小
2.国外汽车状况频出 国外汽车状况频出
2009年6月,百年老字号通用汽车宣告申请破产保护,即 便后来成立了新通用,东山再起尚需时日。 今年新春伊始,丰田因“踏板门”事件在全球召回850万辆车。 随后不久,本田汽车因安全气囊问题全球召回43.7万辆隐患车 辆,车型涉及2001年和2002年间生产的雅阁、思域、奥德赛、 CR-V以及2002年款的部分本田讴歌车型。日本汽车制造业陷 入空前的信任危机。 这些汽车 展 面 加 临 激 前 烈 所 , 未 更 将
争 汽 车 市 场 国
国 服 务 贸 易
是 关 税 壁
非 是 入
但 都 将
工 措

车 加
化 , 激 烈 化
WTO , 使 竞 ; 争 更 国
谢谢观赏
3.售后服务网络不健全 ; 售后服务网络不健全
• 我国大部分汽车出口企业尚未建立 售后网点和体系,很多企业根本就谈不 上售后服务,而出口量较大的企业在海 外所谓售后体系离方便、快捷、多网点、 高标准等要求还相差甚远。以丰田公司 为例,他们开发市场,先以售后服务开 始,前期运行的是配件和服务的准备工 作。 而我国相当多的汽车企业抱着售出一辆 是一辆的心态,根本不考虑售后服务问 题,结果造成了只管“生”不管“养” 的局面,一旦车子出现问题,消费者根 本找不到相应的维修站。这样不仅损害 了公司的声誉和品牌。

【销售】浅析反垄断法对我国汽车销售的影响

【销售】浅析反垄断法对我国汽车销售的影响

【关键字】销售浅析《反垄断法》对我国汽车销售的影响摘要垄断危害消费者权益,我国汽车制造与经销企业普遍存在的价格限制、地区销售限制等制度,一直存在侵害汽车消费者合法权益、涉嫌“行业垄断”的问题。

《反垄断法》的出台为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依据。

如何充分利用《反垄断法》打破汽车行业中的垄断现象,使消费者在买车、修车中得到实惠尤为重要。

关键词垄断反垄断法汽车行业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稳定发展,过去人们不敢奢望的汽车已经快速走进了万千寻常百姓家,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越来越重要的生活用品。

中国汽车业这些年的发展是迅速的,这一点有目共睹,但是,在迅速发展的背后,伴随而来的还有中国汽车业中存在的许多问题。

2008年8月1日,我国《反垄断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反垄断法》确定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三项规定,为解决汽车行业积弊已久的问题提供了一件有力的武器。

《反垄断法》出台,不论是对我国正在成长中的汽车行业,还是对于广大汽车消费者而言,应当说都是一个福音。

一、垄断的危害及《反垄断法》的应对(一)垄断的危害“垄断”一词来源于《孟子·公孙丑下》:“必求垄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网市利。

”拥有垄断地位的企业在市场上可以随意调节产品的价格和产量,从而达到对市场完全或者某种程度控制的目的。

我国《反垄断法》第3条列出了垄断的三种形式:(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比赛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垄断最初是从资本主义自由比赛中产生的经济现象。

垄断如果一旦形成,具有垄断地位的大企业往往会凭借自己经济实力和市场地位上的优势,对中小企业不断进行排挤甚至吞并,结果是使得劳动力、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越来越向垄断企业集中,最终会妨碍市场公平比赛。

垄断企业利用自身的市场垄断地位,制定和实行垄断价格,严重损害广大普通消费者的利益,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汽车业反垄断刚刚开始

汽车业反垄断刚刚开始

汽车业反垄断刚刚开始:发改委目标“零整比与欧盟接轨”月25日,捷豹路虎中国率先宣布于8月1日起降低3款车型售价,平均下调20万元人民币;一天之后,奥迪同样宣布,于8月1日起主动下调国产车型的原装备件价格,降价后奥迪A6L的“零整比”将从411%降至291%。

这两个比较有代表性的整车和配件价格下降只是一个开始。

7月28日21世纪经济报道独家获悉,近期将宣布降价的还将有克莱斯勒,另外奔驰和宝马降价的方案已经汇总到德国总部,因为牵扯到总部休假,降价的消息将会稍后发布。

这次战役波及的不仅只是进口车和豪华车品牌。

“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在汽车行业普遍存在,因为高端品牌的地位和影响力很大,他们对市场秩序的破坏和对消费者的影响最严重,所以反垄断先从高端品牌着手,接下来是中低端品牌,甚至包括合资和本土品牌。

”知情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我们国家的反垄断法是非常严厉的,价格限制就是核心限制,除非企业证明没有对市场竞争造成破坏,没有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损害,如果证明不了的话,就要接受严厉的制裁。

”上述人士表示,这场反垄断战役不会只停留在“杀一儆百”,而是会“真刀真枪”地开出罚单。

调查已经酝酿了三年正如路虎和奥迪对外公开表示,降价正是为了响应发改委反垄断的要求,发改委在中国汽车业反垄断的大幕对外正式拉开。

2008年8月,在《反垄断法》施行22天之后,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方案,中国反垄断三部门共同执法格局正式形成。

按照分工,发改委依法查处涉及价格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国家工商总局负责除价格垄断行为以外的反垄断执法,商务部则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

发改委价格监督与反垄断局,针对汽车行业的反垄断行动从2012年开始,已经酝酿三年。

在其指导下,中国汽车流通协会重点从《反垄断法》角度,考察乘用车4S经销模式中各类商务政策的合规性,并最终形成了从商业实践、立法和合规三个维度,分为三大部分、共计十一章的调研报告。

《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解读

《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解读

《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解读汽车业是全球最大的产业之一,同时也是各国政府拥有重要财政来源之一。

在这个巨大的行业中,反垄断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反垄断法的存在,是为了防止市场上的垄断和卡特尔,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公平竞争,有助于行业整体稳定发展。

在汽车业中,反垄断法的作用也是至关重要的。

本篇文章将会从汽车制造商和汽车零部件制造商两个角度,为大家介绍一些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

第一部分:汽车制造商1.不允许在垄断市场上进行限制性销售汽车制造商必须在所有市场上公平地销售车辆,包括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

这就意味着,他们必须取消限制性销售条款,以消除市场上的潜在垄断地位。

限制性销售主要包括地域限制、数量限制、经销商选择等等,这些限制都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2.价格透明度汽车制造商应该公开其售价以及所有费用,包括装配费用、运输费用、广告费用等等。

价格透明度可以帮助消费者明确了解车辆的真实成本,从而能更好地比较价格并作出明智的购买决策。

3.不可强制要求售后服务汽车制造商不得强制要求消费者必须在其授权的修理店或经销商处获得售后服务,这是一种限制竞争的行为。

汽车制造商应该允许消费者在一定的时间内,在其他授权的修理或维修站点进行维修或保养。

4.禁止“最低售价”制度汽车制造商不得使用"最低售价"制度来限制经销商的售价。

这种行为可以限制消费者的选择,并且可能导致消费者支付更高的价格。

因此,汽车制造商不应该限制经销商的价格战略和销售模式。

第二部分:汽车零部件制造商1.不允许滥用市场力量市场动态和不断发展的技术给汽车零部件制造商带来了许多机会,然而这些机会也带来了一些风险,包括滥用市场力量等。

滥用市场力量是指使用过高的价格或其他手段来限制竞争和获得不当的竞争优势。

汽车零部件制造商应该同时关注市场竞争以及其他制造商的进一步发展,以保护自己和消费者的利益。

2.售后服务汽车零部件制造商必须提供有关产品的正确维护和保养,帮助消费者更好地使用汽车和汽车零部件。

反垄断法实施5大行业将受冲击

反垄断法实施5大行业将受冲击

反垄断法实施5大行业将受冲击酝酿了近14年之久的《反垄断法》今日将正式实施,“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或“滥用行政权利”来限制竞争的行为将从此被视为违法。

首当其冲的,就是国内公认垄断嫌疑最大的5大行业:铁路、电信、石油、汽车和软件。

甚至在很多乐观者看来,现在的疑问只是哪个行业、哪个企业“有幸”成为我国反垄断的第一个被告。

但事实恐怕并非这么简单,复旦大学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孙立坚表示,《反垄断法》的条文以原则性为主,对具体的行业、企业以及行为并没有明确的垄断界定,很容易引起歧义。

记者了解到,例如汽车等行业甚至已经备好了一套“潜规则”来钻《反垄断法》的空子。

专家认为,指望单靠一部《反垄断法》就能立竿见影解决国内行业垄断的想法并不现实。

原计划与《反垄断法》配套推出的40余个细则,目前仍然没有消息。

而《反垄断法》的具体执法行为、流程甚至执法部门,目前也都不明朗。

“《反垄断法》确实能够马上改变一些东西;但更多的,可能是落到实处的悬疑。

”[微软]国内“反垄断第一个被告”?早在去年《反垄断法》获得通过时,就有法律专家预计,微软很可能第一个被告上法庭,成为国内“反垄断第一个被告”。

《反垄断法》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前瞻:国内软件商有望“松绑”如果《反垄断法》化解了微软在国内市场的绝对优势,那么首先松口气的将是国内的软件商。

金山软件总裁助理王欣对记者表示,全民都用Windows,也就相当于自己的命脉掌握在别人手里。

业内人士认为,如果国内软件商从此得到解脱,那么不仅我国的软件产业将得到更宽广的生存空间,国内用户也将在充分的市场竞争中获得更低廉、更丰富的软件产品。

事实上,在欧美的反垄断案例中,微软已经有过教训。

去年9月17日,欧洲初审法院做出最终判决,支持欧盟在2004年发布的微软反垄断案裁决。

而1997年,美国司法部也指控微软操作系统将浏览器软件与视窗操作系统软件非法捆绑销售。

《反垄断法》冲击中国汽车业?

《反垄断法》冲击中国汽车业?

《 反垄断 法》 的 潜规行 为 。 《 反垄 断 法 》 实 施 后 ,汽车 市 场现 有潜 规将 发生改 变 ,一些 限制 性 条款被 取消 。以下 列举五大 涉嫌 垄 断潜规 。
1 1 加价 卖 车 .
而受到 厂 商的经 济处 罚 。 《 反垄 断 法》 明 确 规 定 ,禁 止 经 营 者 对 交 易相对 人限定 向 第三 人转售 商品的 最低价 格 ,因此 ,《 反垄断 法 》 正 式施 行 ,在价 格上 ,汽 车生 产厂商 将无 法直 接 针对 消 费 者进 行 定 价 , 而最 低限价 则会被 认为是明 显的垄 断行 为 。
与上牌 照必须在 同一座城 市 ,从 消
其实就 是市 场 中的一 个 游 戏 规 则 。 通俗 易懂的解释 就是 ,它鼓励 市场 主体在 公平 的前提下 充分竞 争 ,禁 止对这 种 竞争 增 设 各 种人 为障 碍 。
经销商定 价一贯 受到 厂家最低 限价 制约 ,这 使得 原本在 法律 上平 等 的法人—— 汽车 生产企业 和经 销
而面临调 整 。
当前在 汽车销 售中 ,利用区域 限 制控制价格 ,形成 垄断 的行为屡 见 不鲜 。比如 ,汽车生产 厂商严禁
不 同地 区的汽车经 销商之 间相互 串
1 对 “ 王 条 款 ” 说 不 霸
《 反垄断 法 》 究 竟是 什 么 ?它
货 ,A地 的车 不 允许 到 B地销 售 , 否 则便是严 重的违 规行 为 ,轻 则罚 款 ,重 则取消经 销商资格 。对 于消 费者 ,汽 车生产 厂商则要求 买车 者 必 须提供 身份证 或者暂住证 ,买 车
卖车成 为历 史 。
12 最低 限价 .
嫌 垄断 行 为 已成 为 各 方 关 注 的 焦 点 ;另一方 面 ,过 去的一 些不合理 规 定 也 将 得 到 修 正 ,例 如 《 车 汽 品牌销 售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对 汽 车 制造业和经 销商 的种种规 定 ,将 因 在 执行过程 中的各种弊端 和不完 善

4S店模式被曝八大“罪状”

4S店模式被曝八大“罪状”

4S店模式被曝八大“罪状”曾经风光无限的4S店,今年流年不利。

据报道,今年8月1日,《反垄断法》将正式实行,由于《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条款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精神,4S店模式将面临变革。

多数专家都对4S店模式变革持肯定态度。

新亚市总经理苏晖认为,受《反垄断法》的鼓舞,4S店模式将会被历史性地进行研究、进行创新、进行调整和转变,汽车超级经销商和大经销商集团时代即将来临。

中国市场协会汽车营销专家委员会副秘书长田毅认为,从汽车行业整个销售模式的演变,以及销售竞争的充分程度上来讲,4S店模式的变革是个大趋势。

汽车营销专家刘同福认为,《反垄断法》是国家法规,《办法》是行业法规,如果《办法》有和《反垄断法》相抵触的地方,肯定会以《反垄断法》为主。

在7月10日新亚市举办的汽车信息发布会上,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罗磊,又为4S店模式总结了八大罪状。

它们包括:品牌授权合同不规范;单一的销售模式与过高的建店标准;营销网络盲目扩张;部分厂商的分网策略导致经销商恶性竞争;厂商在零部件、汽车装饰、汽车金融等方面实施强权策略;退出机制缺失;跨国公司高度掌控进口汽车流通环节;二级经销商与汽车有形市场问题。

对品牌授权合同不规范这一罪状,罗磊介绍说,厂商在授权合同中加了强权条款,在商务政策中也有过多的限制性条款,例如经销商要承担广告宣传费用,厂商给经销商制定过高甚至无法完成的年度计划,禁止经销商跨区域销售,经销商必须选择单一的零部件供应商等。

对单一的4S店模式与过高的建店标准,罗磊说,目前4S店越建越大,单一的模式造成了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大部分4S店都有维修车间,其中的考漆工序会加剧环境污染。

”他说。

对厂商在零部件、汽车装饰、汽车金融等方面的强权策略,罗磊说,在建4S店时,厂商会向经销商收取建店保证金,并指定建店施工单位、用材、装饰材料、办公设施、维修通用设备;4S店建成后,厂商会向经销商强行配送“过季产品”,并不顾经销商的销售能力强压库存,强行搭配产品。

反垄断法规与合规指南

反垄断法规与合规指南

反垄断法规与合规指南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垄断行为也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各国纷纷制定了反垄断法规。

本文将介绍反垄断法规的背景和原则,并提供一些合规指南,以帮助企业遵循反垄断法规。

一、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进,部分企业通过垄断行为获取超常利润,限制市场竞争,损害了其他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许多国家开始制定反垄断法规,以防止和打击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规旨在确保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二、反垄断法规的原则1.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规通常禁止企业或集团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以排挤竞争对手或限制市场竞争。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垄断定价、限制供应、拒绝交易等。

2. 禁止水平和垂直垄断协议反垄断法规还禁止企业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垄断协议。

水平垄断协议是指竞争对手之间达成的协议,旨在限制市场竞争。

而垂直垄断协议是指企业与供应商、分销商之间达成的协议,旨在限制竞争对手的进入和发展。

3. 防止潜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垄断法规还防止企业进行潜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手段等。

这些行为也被视为垄断行为的一种,不仅违背了市场竞争的原则,也损害了其他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

三、合规指南1. 准确了解反垄断法规企业应该详细了解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反垄断法规,包括法规的适用范围、禁止行为的具体要求、处罚措施等。

只有对反垄断法规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企业才能更好地遵循。

2. 建立合规部门和制度为了确保企业能够合规操作,建议企业建立专门的合规部门,并制定相应的合规制度和程序。

合规部门应负责监督企业的经营行为,并及时纠正可能存在的违规行为。

3. 建立合作框架和合同制度企业在与供应商、分销商或合作伙伴合作时,应建立合理的合作框架和合同制度。

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禁止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同时,在合同中注明如发生违反反垄断法规的情况,应采取的惩罚措施。

《反垄断法》8月1日正式实施

《反垄断法》8月1日正式实施

《反垄断法》8月1日正式实施
8月1日,我国第一部《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历经十几年努力,反垄断终于有法可依、落到实处。

早在1994年,我国就开始了《反垄断法》的起草工作,但直到2007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才通过这一“经济宪法”,并定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我国《反垄断法》,将垄断行为定义为:(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也就是说,价格联盟、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大企业之间的并购都有可能成为反垄断关注的对象。

对于支配地位,《反垄断法》第十九条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两个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三个经营者在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都会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专家解释称,反垄断不是反垄断地位,而是反对滥用在市场上已有的垄断地位。

目前在国内呼声比较高的垄断行业包括铁路、电信、石油、汽车和软件这五大行业。

但有线电视的垄断地位也开始为世人关注,不少人认为,有线随意提高基本收视费,强制发放机顶盒等行为都是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垄断行为。

显然,在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的关键阶段,有线网络公司应该尽量规范行为,避免触及《反垄断法》雷
区。

缪某某诉上汽通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逸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

缪某某诉上汽通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逸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

缪某某诉上汽通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逸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137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2.12.15正文缪某某诉上汽通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逸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11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缪某某,男,汉族,1983年11月2日出生,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士廪,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蕊,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汽通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申江路1500号行政新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陈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瑛玲,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钊,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逸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高逸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郑祥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辉,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燕娟,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缪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上汽通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用公司)、上海逸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隆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2月28日作出的(2018)沪73民初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通用公司商业秘密,于2021年7月21日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上诉人缪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士廪、李蕊,被上诉人通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瑛玲、王钊到庭参加庭审,被上诉人逸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缪某某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原审全部诉讼请求。

反垄断行为规定

反垄断行为规定

反垄断行为规定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科技创新的不断推进,各个行业的竞争愈发激烈。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各国纷纷制定并完善了涉及反垄断的法律法规,加强了对市场主体的监管。

反垄断行为规定成为了各行业公认的基本准则之一。

一、反垄断的背景及意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的推进,垄断现象日益凸显。

垄断市场导致资源配置不合理,局部经济发展受到阻碍,限制了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对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

反垄断的制度建设和规范是保障市场公平竞争、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市场活力的必然要求。

二、反垄断行为的概念和分类反垄断行为是指通过法律手段打破和防止垄断状况的行为。

根据垄断行为的不同特点,可以将其分为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集中三种。

1. 垄断协议:指两个或多个市场主体通过协商、约定等形式达成的限制竞争的协议,如价格垄断、限量垄断等。

反垄断法规对此类垄断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制。

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市场主体通过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来限制其他企业进入市场,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此类行为不仅对其他竞争对手不公平,也会伤害消费者权益。

3. 经营集中:指市场主体通过购并、联营、合资等方式进行的企业集中行为。

反垄断法规对此类行为进行了严格的审查和限制,以防止市场形成寡头或垄断格局。

三、反垄断的法律法规各个国家都制定了反垄断的法律法规,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

例如美国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欧盟的《欧洲联盟竞争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于禁止垄断行为、打破市场垄断具有重要意义。

四、反垄断的监管机构和执法措施为了保证反垄断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进行监督和执法。

监管机构负责认定市场主体是否存在垄断行为,并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监管机构的执法措施包括检查、调查、调取证据等,对发现的垄断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常见的执法措施有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撤销相关资质、诉讼等。

中国反垄断第一案分析

中国反垄断第一案分析

中国反垄断第一案分析(1)案例基本情况2008年8月1日,我国《反垄断法》实施的第一天,北京四家防伪企业,将国家质检总局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四家防伪企业在诉状中称,从2005年4月开始,国家质检总局不断推广电子监管网。

截至目前,国家质检总局单独或联合其他国家机关挂名,发布了近百个文件,督促各地企业将产品赋码加入电子监管网。

2007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实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通知》,要求从2008年7月1日起,食品、家用电器、人造板、电线电缆、农资、燃气用具、劳动防护用品、电热毯、化妆品9大类69种产品要加贴电子监管码才能生产和销售。

即改“推广”为“强制推行”。

而且,经营电子监管网业务的是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并由其占有30%股份的一家名为“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国检)的企业经营。

所有入网企业均需缴纳每年600元的数据维护费;消费者查询需支付查询信息费和电话费。

{1}四家原告企业认为:“一方面,国家质检总局强制推行电子监管网业务,严重损害了防伪行业各企业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权利;另一方面,极大地增加了生产企业和消费者的负担,且加印监管码的做法对食品安全几乎起不到作用,根本没涉及生产过程的质量安全控制。

”{2}因为政府没有通过法定程序进行招标、选择企业代理,这实际上确立了电子监管网的经营者——中信国检的垄断地位。

据此,四家企业认为,国家质检总局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中“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的相关条款,涉嫌行政垄断。

他们请求法院判决国家质检总局强制推行电子监管网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判令国家质检总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时消除其行为给企业造成的影响。

9月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于向原告的律师送达书面裁定。

法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本案起诉人所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因此对四家公司的起诉做出了“本院不予受理”的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法规类别】反不正当竞争【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发布部门】201【发布日期】2007.08.30【实施日期】2008.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垄断协议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四章经营者集中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第六章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四条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五条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第六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七条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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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下简称“《反垄断法》”即将袭击中国汽车市场。

3个星期后的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即将正式施行。

由于该法确定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的“三大绝杀招”,作为中国支柱产业之一的汽车行业自然不能置身事外。

目前汽车销售行业长期存在的各种“潜规则”将受到冲击。

尽管汽车厂商对此讳莫如深,但《反垄断法》无疑已让汽车行业感受到了政策层面的冲击。

A厂商“不平等条约”面临终结《反垄断法》将正式实施,其中最重要的便是经销商与汽车制造商之间的“不平等条约”将面临巨大挑战。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对汽车制造业和经销商的种种规定,也将因在执行过程中的各种弊端和不完善而面临调整。

尤其是与《反垄断法》在部分条款上的抵触而备受汽车行业关注。

潜规则一:最低限价涉嫌触犯条款:禁止经营者对交易相对人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影响:宝马也有可能10万元买到“最低限价”这个词,相信每一个经销商都对此感触良深。

汽车生产厂家为了预防经销商大幅度降价,部分厂家在对新上市的产品制定指导价的同时,还对各地区的经销价格实施最低限价,超过最低限价的经销商将面临处罚。

这在2005年4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办法》第六条中可以找到依据:“同一汽车品牌的网络规划一般由一家境内企业制定和实施。

境内汽车生产企业可直接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也可授权境内汽车总经销商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境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汽车须授权境内企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内设立企业作为其汽车总经销商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

”如此一来,原本在法律上平等的法人——汽车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却因《办法》的实施而使经销商的地位变为厂家的从属。

这就让经销商在价格问题上没有太大余地,无法根据市场的需求和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汽车的销售价格。

经销商如果为消化库存而大幅降价将会受到厂商的经济处罚。

《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后,经销商在价格上将具备与它的独立法人地位同等的价格决定权,而汽车厂家将无法直接针对消费者进行定价,对经销商的产品最低限价则被认为是明显的垄断行为。

可以举一个稍微极端的例子,某宝马经销商为清理库存,将店内的几辆宝马以10万甚至更低的价格卖给消费者。

由于《反垄断法》的实施,此举将不再受到厂家的“制裁”。

潜规则二:限制跨区销售涉嫌触犯条款:经营者禁止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影响:从上海到甘肃买便宜车如果你身在广州,想从深圳的经销商手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没有人会觉得经销商的“跨区销售”触犯了法律。

但在汽车行业,这种情况一直是不被允许的。

但在国内汽车销售中,利用区域限制控制价格,形成垄断的行为屡见不鲜。

对经销商来说,如果不同地区的汽车经销商相互串货,将甲地的车卖到乙地,便是严重的违规行为,轻则罚款,重则被厂家取消经销商资格。

对于消费者,汽车生产厂商则要求买车者必须提供身份证或者暂住证,买车与上牌照必须在同一城市(图库论坛,从消费层面进行地区限制。

各种商品随着地域的不同而出现价格差异是很自然的市场现象。

《反垄断法》在第八条第三款中规定,经营者禁止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实际上,欧盟《反垄断法》中也有类似规定:由汽车生产厂家指定零售商、敲定零售价、划分和限制销售范围的做法属于非法。

根据目前现状看,届时当《反垄断法》实施后,国内汽车销售市场“禁止跨区域销售”的限制将有所改观。

可以设想一下,如果某地,比如甘肃某经销商清理库存汽车,但当地购买力有限,于是上海的消费者便到此地购车,而消费者和经销商都可以名正言顺地交易,不再被禁止。

潜规则三:强制采购本地汽车涉嫌触犯条款: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影响:去北京坐出租车不再只能选现代索纳塔、伊兰特(图库论坛政府采购对汽车厂家来说也是块大肥肉。

在我国,各地为了保护发展本地汽车产业,往往会通过一些行政手段来促进本地品牌汽车的销售,甚至直接“下令”规定某个行业或者部门只能买本地品牌的汽车。

在很多城市,大街上跑的“本地产”汽车数量大大超过了其他品牌。

而一些城市出租车大多被单一品牌垄断就是最典型的一个例子。

即将实施的《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可以设想一下,届时去北京出差或者旅游,由于不再限制到指定的汽车厂家购车,投放到北京市场的出租车或将五光十色,可选择性大大增加。

市民完全可以尝尝不坐现代索纳塔(图库论坛、伊兰特出租车的感觉。

潜规则四:制定限制竞争规定涉嫌触犯条款: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影响:4S店模式或将OVER换个奔驰零件不再“仅此一家”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自实施以来便争议不断。

其中最大争议便是,《办法》中的诸多细则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不利于市场自由竞争。

《办法》推崇的是单一品牌经营,即鼓励4S 店销售模式。

但如今国内市场上,尤其是高档豪华汽车的零部件配送以及价格,是汽车产业链上垄断最为明显的环节。

由于这些高档豪华车的生产厂商只对指定的4S店单一配送,消费者除了到指定的4S店维修汽车外,别无选择。

厂家对高档汽车的零部件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垄断。

而一旦在零部件上垄断后,汽车厂家就可以对维修和价格进行进一步的垄断。

对此,知名汽车分析师贾新光表示,由于汽车厂商大多采用4S店的营销形式,将汽车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直接纳入整体运营,因此在目前汽车整车销售利润趋薄的状况下,零部件的销售和汽车的维修已经成为汽车生产厂商与4S店的最大利润点。

所以,要想配件价格低,维修费透明,就必须打破4S店的垄断局面。

也许,《反垄断法》的施行能够让高档汽车的售后与维修出现一个新的局面。

可以设想一下,以后你的奔驰需要维修,完全可以不用去有限的一两家4S店“挨宰”。

B厂商多观望《反垄断》法细节有待完善尽管离《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只有3个星期左右的时间,但无论是汽车制造企业还是经销商,目前都对此持观望心态。

而《反垄断法》对汽车行业带来的冲击,到目前为止也并未引起厂商的积极应对。

在记者的采访中,大多数汽车厂家不愿意直面《反垄断法》实施后对汽车行业的改变。

在他们眼中,有关“最低限价”、“区域销售”等问题都是“厂家为维护汽车市场而采取的合理举措”。

而且他们大多认为,即使政策实施,厂家放开价格和区域销售的控制,也会出现一些混乱情况。

国内某知名汽车品牌新闻发言人表示,现在厂家对汽车价格都实行官方指导价,而且经销商在这个中位价上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进行合理浮动。

“这是为了维护市场价格的一致性,并非垄断。

”至于厂家普遍实行的最低限价,他认为即使取消了,假如出现某家经销商洗手不干、清理库存而以远远低于市场价格的售价进行清货,那么“今后的维修、售后等谁来处理?”这对消费者反而不是一件好事。

不过,一位合资汽车工厂老总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欢迎国家出台这个政策,不过市场上是否会出现大家想象中乱成一团的情况,现在很难定论。

” 广州一汽丰田某经销商老总告诉记者,就算国家政策实施了,厂家会对一些硬性的、类似于超过最低价将罚款多少的措施进行调整。

但这位老总同时表达了自己的忧虑,厂家私下还是会有一些软性的东西出来,因为他不可能放弃对自己的品牌和市场的规划作用,或许会有类似于引导性、私下调节的方法,如果经销商做得过火,厂家以后也有可能在车型或者一些政策方面给经销商“穿小鞋”。

所以,他认为《反垄断法》的实施,也只是让经销商有一个依据去跟厂家谈,但如果经销商想在这行做,想卖这个品牌的车,还是会老老实实遵守的。

最终完全交予市场决定,是不可能实现的,起码目前不可能实现。

广汽丰田某经销商老总林先生认为《反垄断法》中对于区域限制这块是一件好事。

但他同时表示,作为经销商来说,如果我的车卖得远了,如何保障我的售后,这是一个问题。

毕竟车不是一次性的消费,卖完了就万事大吉了,还有售后和维修方面,这才是服务比较关键的。

他同时认为,厂家对经销商的最低价格限制的成分一直很少。

不管《反垄断法》是否出台,价格都是由市场决定。

“我觉得《反垄断法》是‘双刃剑’”。

广州安骅骅通4S店营销总监李天赏接受采访时表示,取消地域限制,经销商可以把车卖到东莞或广州的其他地方,其他地方也能卖到广州,都是加大了市场竞争。

而厂家没有了最低价限制,对于市场来说,也不一定是好事。

一个经销商把价格卖破了,自然会影响其他经销商的价格出售,从而影响对方的利益。

所以,限制最低价无非是一种厂家对自己品牌在市场上的维护和调节,而且一直都是调节和引导的作用。

C专家视点:4S店或将寿终正寝由于实施了三年多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即将施行的《反垄断法》在某些条款上存在冲突,加上已经暴露出来的种种弊端,《办法》也将为此进行修改。

但这个历时数月的计划至今迟迟未能完成。

在国内普遍存在的经销商与汽车厂家的不平等关系,以及由此导致的矛盾也因8月1日《反垄断法》的即将施行而剑拔弩张。

由于与《反垄断法》相冲突,现行的《办法》中规定的厂家品牌授权即4S店销售模式,明年8月1日之后也许将遭到涉嫌垄断的起诉。

不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刘大洪认为,目前在汽车行业中,较规范的厂家指定经销商,经销商也专卖一个品牌的产品,这样的合作还未对地区内其他品牌进入市场构成阻碍,也就是说4S模式并不会横向地造成品牌间在市场上的垄断。

但国内汽车市场之前因为有《办法》这个“尚方宝剑”,绝大多数经销商只能“唯厂家的马首是瞻”,这种“一切听命于厂家”的不平等关系让经销商一直敢怒不敢言。

但4S店这种模式的弊端已经有所暴露。

发生在2006年12月的山西经销商新宝鼎与重庆某汽车企业解除经销代理协议的事件,就是因为新宝鼎认为厂家硬性规定过高的销售任务等“不平等条约”导致价格体系混乱等弊端涌现。

而实际上,正是这种国内流行的汽车4S店模式,在零部件配送、维修及价格等方面难逃垄断之嫌,尤其是超过最低限价的经销商将受到处罚,消费者被剥夺了由市场竞争带来的实惠。

知名汽车分析师贾新光一针见血地指出,汽车厂家始终会担心家电行业的“国美”、“苏宁”模式在汽车行业重演,所以严格限制经销商做大做强。

著名的“摆缸”理论认为,缸是经销商,缸里的水是市场,而汽车厂商就是摆放水缸的主人。

为了争夺汽车市场,汽车厂商争相在全国各地摆缸。

在他们看来,只有提前把缸摆好,在下雨的时候,才能保证接获更多的雨水。

而如果没有摆缸,则即使下雨,接获的雨水也不可能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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