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金融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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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金融秩序罪第一宗罪【伪造货币罪】

第二宗罪【持有、使用假币罪】

第三宗罪【变造货币罪】

第四宗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第五宗罪【高利转贷罪】

第六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七宗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第八宗罪【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第九宗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第十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第十一宗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第十二宗罪【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

第十三宗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

第十四宗罪【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第十五宗罪【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第十六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

第十七宗罪【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第十八宗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第十九宗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第二十宗罪【逃汇罪】

第二十一宗罪【洗钱罪】

第一宗罪【伪造货币罪】

只要实施了制造货币版样或将非货币的物质非法制造为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即构成本罪。货币包括人民币和外币。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可以判处死刑。或者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的。或者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

第二宗罪【持有、使用假币罪】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在四千元以上的。数额未达到四千元以上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三宗罪【变造货币罪】

在真人民币或外币的基础上或者以真货币为基本材料,通过挖补、剪接、涂改、揭层等加工处理,使原货币改变数量、形态和面值,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

第四宗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或者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的。

第五宗罪【高利转贷罪】

编造虚假理由,将从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农村信用社、城市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的信贷资金又转贷给第三人,且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行为人转贷他人的资金必须是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如果行为人只是将自己的剩余资金借贷给他人,不构成犯罪。

第六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社会上以存款的形式公开吸收公众资金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公众存款”,指的是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体的存款,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数个人或者是特定的范围,如仅限本单位的人员等,不能认为是公众存款。或者,不以存款的名义而是通过其他形式吸收公众资金,从而达到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的行为。如有些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成立各种基金会吸收公众的资金,或者以投资、集资入股等名义吸收公众资金,但并不按正常投资的形式分配利润、股息,而是以一定的利息进行支付的行为。

追诉标准: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第七宗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四)伪造信用卡的。

第八宗罪【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

第九宗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第十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一宗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内幕交易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或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或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在证券交易中,“内幕信息”具体指:(一)《证券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所列的重大事件,即: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到超过净资产百分之

十以上的重大损失;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7、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五)公司营业用于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知情人员”,是指熟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下列人员:(一)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三)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六)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在期货交易中,“内幕信息”,是指可能对期货市场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可能发生重大影响的政策,期货交易所作出的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发生重大影响的决定,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的资金和交易动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是指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期货交易所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由于任职可获取内幕信息的从业人员,中国证监会的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宗罪【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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