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金融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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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吸案件法律法规(3篇)

非吸案件法律法规(3篇)

第1篇一、引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简称非吸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频发,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为了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非吸案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解读。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扰乱金融秩序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一)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二)非法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证券的;(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非法从事外汇、黄金等金融业务活动的;(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其他行为。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标准1.主体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或者单位。

自然人犯罪主体主要包括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活动组织者、参与者等;单位犯罪主体主要包括非法集资企业、非法集资机构等。

2.客体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体是金融秩序。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破坏了金融秩序,损害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影响了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

3.客观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2)非法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证券;(3)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非法从事外汇、黄金等金融业务活动;(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扰乱金融秩序罪立案标准

扰乱金融秩序罪立案标准

扰乱金融秩序罪立案标准
【干扰金融秩序罪立案标准】
一、犯罪定性
1、犯罪方式:构成干扰金融秩序罪的行为方式可分为以下三种:(1)故意以虚假资料进行金融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程序,大量使用伪造的金融交易文件,采取欺诈、贿赂等方法进行金融活动,以谋取利益或者破坏金融秩序;
(2)故意偷窃或者转移金融机构收缴的资金,或者拒不履行交付相关资金义务,或者以多种方式影响金融机构经营秩序,以谋取利益;(3)故意制造、买卖、转移或者传播各类假币,或者对于正常工作而收集、开售、使用被判定或者被估计为假币的货币,以及各类金融证券。

2、犯罪目的:当事人为谋取利益或者破坏金融秩序而行为。

二、犯罪构成
1、犯罪行为必须属于以上三种,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当事人被指定为主要犯犯,或者配合他人存在恶意干扰;
(2)有损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重大利益;
(3)有较大社会危害性
2、犯罪主体:任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三、法律惩罚
1、对于犯罪行为,根据受害人的利害影响及财产损失,认定主罪以上犯罪者,可以依法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以从重处罚;
2、对于配合他人存在恶意干扰的主罪以下的人,可以处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可以处罚并处以罚金;
3、若认定犯罪行为不符合构成刑事责任认定,可以用其他行政处罚。

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为了惩治伪造货币和金融票据诈骗、信用证诈骗、非法集资诈骗等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特作如下决定:【一】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三〕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

【二】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第一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走私伪造的货币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罚。

【四】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扰乱金融秩序罪立案标准

扰乱金融秩序罪立案标准

扰乱金融秩序罪立案标准金融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金融秩序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对于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福祉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扩大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金融犯罪也日益猖獗,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影响了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和经济的稳定发展。

为了维护金融秩序,保护投资者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刑法修正案(七)》中增设的“扰乱金融秩序罪”,并制定了相应的立案标准。

一、扰乱金融秩序罪的概念和性质扰乱金融秩序罪是指在金融市场上,以非法手段干扰、破坏、瓦解金融秩序的行为,包括欺诈、操纵、内幕交易、违法融资等。

扰乱金融秩序罪的性质是一种危害性极大的经济犯罪,它不仅直接危害了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和经济的稳定发展,还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二、扰乱金融秩序罪的立案标准扰乱金融秩序罪的立案标准是指对于扰乱金融秩序罪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一定的标准来确定是否立案侦查。

我国《刑法修正案(七)》对扰乱金融秩序罪的量刑作出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行为对象扰乱金融秩序罪的行为对象主要包括金融机构、金融交易市场、金融产品、金融服务、投资者等。

(二)行为方式扰乱金融秩序罪的行为方式主要包括欺诈、操纵、内幕交易、违法融资等。

(三)行为结果扰乱金融秩序罪的行为结果主要包括金融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金融产品风险暴露、金融机构资金链断裂等。

(四)社会危害程度扰乱金融秩序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是判断是否立案侦查的重要指标之一。

社会危害程度主要包括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危害后果等方面。

(五)主观故意扰乱金融秩序罪的主观故意是立案侦查的必要条件之一。

主观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形式。

三、扰乱金融秩序罪的打击措施针对扰乱金融秩序罪,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打击措施。

首先,加强金融监管和法律法规建设,完善金融法律体系,建立健全金融监管机制,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审查和监管。

其次,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扰乱金融秩序的犯罪行为,坚决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非法融资的定罪标准

非法融资的定罪标准

非法融资的定罪标准非法融资是指以非法手段获取资金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秩序和金融秩序的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骗取财物,数额巨大的,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这是我国对于非法融资的定罪标准。

那么,什么样的行为构成非法融资?又有哪些标准来判断非法融资的定罪呢?首先,非法融资的行为主体通常是一些非法组织或者个人,他们通过编造各种虚假信息,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

这些行为往往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社会公众投资,从而获取非法利益。

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构成了非法融资的犯罪行为。

其次,非法融资的定罪标准主要是以涉案金额为依据。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非法融资行为,我国将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而对于骗取财物数额巨大的非法融资行为,则构成集资诈骗罪。

这也就意味着,对于非法融资的定罪标准主要是依据涉案金额的大小来进行判断,金额较大的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金额巨大的则构成集资诈骗罪。

除了涉案金额外,非法融资的定罪标准还需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行为人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编造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的财物,才能构成非法融资罪。

同时,行为人还必须具有明显的过错行为,即主观上有故意或者明知虚假信息而进行欺骗行为,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的行为。

总的来说,非法融资的定罪标准主要包括行为主体、涉案金额和主观故意等因素。

只有在这些因素齐全的情况下,才能构成非法融资罪。

而对于这类犯罪行为,我国法律将严格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在实际工作中,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需要加强对非法融资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涉案金额较大或者涉及公众利益的非法融资案件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第八章 金融犯罪及刑事责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概念

第八章 金融犯罪及刑事责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概念

2015年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内部资料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第八章 金融犯罪及刑事责任知识点: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概念● 定义:违反国家对金融市场监督管理的各种法规,从事危害国家对货币或金融管理的活动。

● 详细描述: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对金融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从事危害国家对货币管理、金融机构组织管理、银行管理的活动,破坏金融市场秩序,金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行为。

例题:1.下列行为中,没有构成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是()。

A.持有,使用假币B.洗钱C.使用信用证D.高利转贷正确答案:C解析: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包括:危害货币管理罪和破坏银行管理罪。

其中危害货币管理罪表现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

破坏银行管理罪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高利转贷罪;违法放贷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洗钱罪等。

2.金融管理秩序是()等的总称。

A.银行管理秩序B.货币管理秩序C.外汇管理秩序D.证券管理秩序E.信贷管理秩序正确答案:A,B,C,D,E解析:金融管理秩序包括银行管理秩序货币管理秩序外汇管理秩序证券管理秩序信贷管理秩序。

3.下列行为没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是()。

A.持有、使用假币B.洗钱C.高利转贷D.使用信用证正确答案:D解析:D项没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属于正常的贸易融资。

4.1998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增设了()。

A.《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的决定》;骗购外汇罪B.《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骗购外汇罪C.《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洗钱罪D.《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的决定》;洗钱罪正确答案:A解析:1998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的决定》,增设了骗购外汇罪。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惩治伪造货币和金融票据诈骗、信用证诈骗、非法集资诈骗等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特作如下决定:一、伪造货币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二、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第一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走私伪造的货币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罚。

四、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6.30•【文号】主席令[第52号]•【施行日期】1995.06.30•【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为了惩治伪造货币和金融票据诈骗、信用证诈骗、非法集资诈骗等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特作如下决定:一、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二、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第一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走私伪造的货币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罚。

刑法中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与传销组织罪

刑法中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与传销组织罪

刑法中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与传销组织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是指以非法占有、非法经营为目的,有组织地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构成的犯罪,严重破坏了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和金融秩序的稳定。

传销组织罪是指以非法经营、欺骗手段为特点,通过发展下线组织、层级推广等方式建立起以招收新成员为目的的组织形式,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并牟取巨额利润的犯罪行为。

这两个罪名都对金融秩序和市场经济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并对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经济利益造成了巨大损失。

在刑法中,对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传销组织罪都有严格的刑事处罚和法律规定,以保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利益。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一般涉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洗钱、编造虚假金融账目等,这些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金融市场的信誉和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为了打击这类犯罪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了不同的刑罚,并在司法实践中进行了有效的处罚和打击。

而传销组织罪则以其层级式的招募和发展模式而著称,通过招募新成员并要求他们付费购买产品或服务,以此作为经济来源,并不断地扩大组织规模来获取更多利润。

然而,传销组织的运作方式常常涉及虚假宣传、夸大吹嘘、误导欺骗等手段,使参与者陷入无法自拔的境地。

为此,相关法律对传销行为有明确的定性和惩治规定,以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

金融犯罪与传销组织犯罪在实施过程和危害程度上都存在明显的差别。

金融犯罪一般需要有相应的非法经济目的,在违法行为中追求巨额利润。

而传销组织犯罪则更多地以非法招募成员、非法获取财物为目的,通过组织形式来实施非法活动。

这两类犯罪都对社会的金融秩序和市场经济造成了严重威胁,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为了更有效地打击和预防这两种犯罪行为,除了刑法的规定和处罚以外,还需要加强相关的监管和执法力度,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加强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责和能力,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防控体系。

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更好地维护金融秩序和市场经济的稳定。

司考刑法: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汇总

司考刑法: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汇总

司考刑法: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汇总司考刑法: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总的复习秘笈为:掌握罪名,化整为零,分节记忆、比较记忆。

分则部分的学习一向是个难点。

大家都抱怨罪名太多,考得太细,难以记住。

对分则的学习首先要把握分则的结构,分清楚各大章,章下再分节或组。

一、关于货币犯罪的总体性介绍以货币为对象的犯罪包括刑法第170条的伪造货币罪,第171条的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第172条的持有、使用假币罪和第173条的变造货币罪。

提示注意:本节所讲的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

此外,本节所有的假币犯罪的罪名,其成立都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明知是假币。

二、伪造货币罪1.伪造,是指制造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货币的行为。

2.伪造的货币包括正在流通使用的中国货币(人民币)、外国货币及港、澳、台地区三、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1.主观罪过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币而出售、购买或者运输。

提示注意:将报纸等冒充假币出卖给他人的,可能成立诈骗罪,而非出售假币罪。

为了自己使用而在外地购买假币后,携带假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返回居住地的,不构成运输假币罪(可能构成持有假币罪)2.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对于同一宗假币而言,如果行为人购买假币后又出售、运输所购买的假币,直接以购买、出售、运输假币罪论处,无需数罪并罚。

四、持有、使用假币罪1.主观罪过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

2.持有,是指将假币置于行为人自身支配之下,不一定现实握有假币。

3.使用,既可以是以外表合法的方式使用,也可以是以非法的方式使用。

前者如购物、存入银行、赠予别人等,后者如赌博等。

提示注意:将假币作为证明自己信用能力的资本而给他人观看或者炫耀的,构成持有假币罪而非使用假币罪。

五、总结:关于伪造货币以及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假币之间的关系同一行为人涉嫌假币犯罪时,往往同时有这六种行为的某几种,相互关系非常复杂,现根据刑法第 171条第3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以及有关刑法罪数理论,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当然,前提是针对同一宗假币的数行为):(1)伪造货币之后又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或者使用该货币的,直接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2)行为人购买假币后又使用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并从重处罚;(3)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又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以出售、运输假币罪与使用假币罪实行数罪并罚;(4)行为人购买假币后又出售、运输所购买的假币,直接以购买、出售、运输假币罪一罪论处。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有哪些罪名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有哪些罪名

一、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有哪些罪名1.危害货币管理制度犯罪。

这类罪主要包括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以及变造假币罪。

2.危害金融机构设立管理制度犯罪。

这类犯罪主要包括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3.危害金融机构存贷管理制度犯罪。

这类犯罪主要包括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以及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4.危害金融票证、有价证券管理制度犯罪。

这类犯罪主要包括包括伪造、变造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违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等。

5.妨害信用卡管理制度犯罪。

主要指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6.危害证券、期货市场管理制度犯罪。

这类犯罪主要包括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等。

7.危害客户、公众资金管理制度犯罪。

这类犯罪主要包括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

8.危害外汇管理制度犯罪。

这类犯罪主要包括逃汇罪、骗购外汇罪。

9.危害其他金融业务经营管理制度犯罪。

目前这类犯罪比较单一明确,只有洗钱罪。

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是怎么认定的1.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即破坏我国的货币、外汇、有价证券管理制度以及对金融机构、证券交易和保险公司组织和行为的监督管理制度。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对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

3.在主观方面都是故意犯罪。

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怎么处罚法律快车提醒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一般处三年到七年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包括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等多种罪名,通常根据犯罪情节和犯罪数额量刑。

2019法考必备考点: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一、伪造货币罪(一)客观行为伪造是指制造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以为是货币的假货币的行为。

制造货币版样,或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成立本罪。

伪造≠变造,伪造本质在于使非货币材料取得货币形式,变造本质在于使货币材料非法改变数额、数量。

伪造:全部做假。

真币与假币拼接(半真半假)亦属伪造。

(二)犯罪对象:真币。

国货币,计算时按照人民币计价。

存有对应的真币:包括硬币与纸币、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

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构成诈骗罪。

仅伪造而没有使用,属于诈骗罪的预备行为。

(三)伪造货币罪的主体只能是没有货币发行权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不是目的犯,不要求具有使用目的。

(四)罪数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按照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但这仅限于行为人出售、运输自己伪造的假币的情形,假如行为人不仅伪造货币,而且出售或者运输他人伪造的货币,即伪造的假币与出售、运输的假币不具有同一性时,数罪并罚。

二、持有、使用假币罪(一)客观方面1.犯罪对象是假币,不是变造货币。

持有: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

单纯持有变造货币的,不是犯罪。

能够证明其持有假币用作其他假币犯罪的,以其他假币犯罪定罪量刑。

不能认定的,以持有假币罪定罪处罚。

对人使用变造的货币骗取财物的,成立诈骗罪。

在自动售货机上使用变造的货币的,成立盗窃罪。

2.使用:将假币作为真货币置于流通的行为,以对方不明知是假币为前提,否则成立出售假币罪(对方可能成立购买假币罪)属于使用假币的:以外表合法的方式使用假币:购买商品、存入银行、赠与他人、缴纳罚金或罚款、做抵押担保、在自动售货机上投入假币取得商品等。

以非法方式使用,如赌博。

将假币交付不知情的他人使用。

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假币以取得商品。

用假币兑换另一种货币的。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真币贿赂后,为掩盖受贿事实将假币上交检察机关的。

派出所的扰乱金融秩序案件处罚书范本

派出所的扰乱金融秩序案件处罚书范本

派出所的扰乱金融秩序案件处罚书范本
派出所的扰乱金融秩序案件处罚书
案件名称:扰乱金融秩序
案件编号:XXXXX
当事人:XXX
身份证号码:XXXX
案件经过:
根据举报和调查,XXX先生/女士涉嫌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已经查实。

经过调查取证,我们发现以下事实:
1. XXX先生/女士通过网络平台/传销组织等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使他人参与非法金融活动;
2. XXX先生/女士故意隐瞒非法经营行为,通过欺骗手段获得他人信任,进一步扩大非法活动的规模;
3. XXX先生/女士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法登记和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X条第X款,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决定:
鉴于XXX先生/女士的违法事实清楚,犯罪行为成立,现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1. XXX先生/女士将被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其扰乱金融秩序的刑事责任;
2. XXX先生/女士涉及的非法财物将被予以查封、冻结,并依法追缴;
3. 凡是与XXX先生/女士有涉及的合作机构和个人,应立即停止与其合作,并向相关部门报告,请配合调查工作;
4. 相关部门将对XXX先生/女士涉及的案件进行进一步深入调查,依法追究其他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温馨提示:
我们再次提醒公众,要警惕非法集资、传销、网络诈骗等各类金融犯罪行为。

合法的金融活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任何过高回报的投资项目都要引起警惕。

如有发现可疑行为,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特此通告。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概念及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存款是指存入金融机构保管并可以由其利用的货币资金或有价证券,它是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

根据我国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则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

从事吸收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时,不仅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同时,还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如果上述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采取非法手段吸收公众存款,或者不得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必然影响国家对金融活动的宏观监管,损害金融机构的信用,损害存款人的利益,扰乱金融秩序,最终会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以来,由于贷款需求的扩张,各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现象已愈益突出,这对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因此,本法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之后将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予以惩治。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

所谓存款是指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向存款人支付利息的一种经济活动。

所谓公众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体,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数个人或者是特定的,不能认为是公众存款。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本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以下三大类:1、以不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其主要表现方式为:吸收存款人径直在当场交付存款人或储户的存单上开出高于央行法定利率的利率数来。

扰乱金融秩序罪判几年徒刑

扰乱金融秩序罪判几年徒刑

一、扰乱金融秩序罪判几年徒刑我国《刑法》并未明确规定扰乱金融秩序罪,但在其第三章规定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全部都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相关规定。

因犯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形态有很多种其中有些罪名的最高刑为死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破坏金融秩序罪构成要件是什么1.客体是刑法所规定的金融秩序。

法律快车提醒您,稳定的金融秩序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金融业的合法有序运转;其次是金融机构实现安全性、赢利性和流动性经营目标的统一;再次是减少货币冲击性,保持币值稳定、汇率稳定和物价稳定,从而实现经济的稳定。

本类犯罪的对象是具有特定性。

包括人和物。

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物包括货币、金融票据、信用卡、信用证等金融工具等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从事危害国家对货币、外汇、有价证券以及金融机构、证券交易和保险等方面的金融管理活动。

3.主体特征自然人主体中部分为特殊自然人主体。

如: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等。

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但私营和外资公司、企业以其必须具备法人资格才能成为以单位犯罪论处。

4.主观特征都是故意犯罪,其中有的犯罪,法律规定必须具有“明知”或“故意”。

过失不构成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罪的不同之处如下:1.构成不同金融诈骗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一个犯罪类别。

2022经济犯罪的立案标准

2022经济犯罪的立案标准

2022年经济犯罪的立案标准: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5、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筹备组织的。

[page]故意使用假币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伪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其他伪造货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涉嫌上述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出售假币时被抓获的,除现场查获的假币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数额外,现场之外在行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获的假币,也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数额。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中华人民共国刑法》 重点内容 银行从业人员

《中华人民共国刑法》 重点内容 银行从业人员

《中华人民共国刑法》重点内容银行从业人员对于银行从业人员来说,了解和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与银行业务相关的重点内容至关重要。

这不仅有助于他们在工作中遵守法律法规,避免违法行为,还能提高职业素养和风险防范意识。

本文将详细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与银行从业人员相关的重点内容。

一、银行业犯罪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银行业犯罪做了明确规定,包括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

这些罪名涉及银行业务的各个方面,银行从业人员需警惕。

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1.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信用证、存款证明等金融票证,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指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3.逃汇罪:指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汇往境外,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职务犯罪1.贷款诈骗罪:指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编造虚假贷款用途,骗取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2.非法放贷罪:指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非法放贷,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3.挪用资金罪:指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四、其他相关罪名1.洗钱罪: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采取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账、汇款等手段的行为。

2.非法经营罪:指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总结:作为银行从业人员,了解并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与银行业务相关的重点内容,有助于提高法律意识,防范职业风险。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案例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案例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案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一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户数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三是从造成的经济损失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1]8号)文件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 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的情形】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至100万元,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至500万元;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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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金融秩序罪第一宗罪【伪造货币罪】第二宗罪【持有、使用假币罪】第三宗罪【变造货币罪】第四宗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第五宗罪【高利转贷罪】第六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七宗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第八宗罪【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第九宗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十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十一宗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第十二宗罪【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第十三宗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第十四宗罪【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第十五宗罪【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第十六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第十七宗罪【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第十八宗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第十九宗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第二十宗罪【逃汇罪】第二十一宗罪【洗钱罪】第一宗罪【伪造货币罪】只要实施了制造货币版样或将非货币的物质非法制造为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货币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可以判处死刑。

或者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的。

或者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

第二宗罪【持有、使用假币罪】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在四千元以上的。

数额未达到四千元以上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三宗罪【变造货币罪】在真人民币或外币的基础上或者以真货币为基本材料,通过挖补、剪接、涂改、揭层等加工处理,使原货币改变数量、形态和面值,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

第四宗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或者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的。

第五宗罪【高利转贷罪】编造虚假理由,将从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农村信用社、城市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的信贷资金又转贷给第三人,且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行为人转贷他人的资金必须是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如果行为人只是将自己的剩余资金借贷给他人,不构成犯罪。

第六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社会上以存款的形式公开吸收公众资金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公众存款”,指的是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体的存款,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数个人或者是特定的范围,如仅限本单位的人员等,不能认为是公众存款。

或者,不以存款的名义而是通过其他形式吸收公众资金,从而达到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的行为。

如有些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成立各种基金会吸收公众的资金,或者以投资、集资入股等名义吸收公众资金,但并不按正常投资的形式分配利润、股息,而是以一定的利息进行支付的行为。

追诉标准: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第七宗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四)伪造信用卡的。

第八宗罪【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

第九宗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第十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一宗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内幕交易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或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或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在证券交易中,“内幕信息”具体指:(一)《证券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所列的重大事件,即: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到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7、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五)公司营业用于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知情人员”,是指熟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下列人员:(一)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三)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六)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在期货交易中,“内幕信息”,是指可能对期货市场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可能发生重大影响的政策,期货交易所作出的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发生重大影响的决定,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的资金和交易动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是指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期货交易所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由于任职可获取内幕信息的从业人员,中国证监会的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宗罪【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或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三宗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四宗罪【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非法获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或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操纵交易价格的,或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

第十五宗罪【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1、个人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规定: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上述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经济组织。

第十六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1、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规定: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上述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经济组织。

第十七宗罪【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1、个人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第十八宗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1、个人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第十九宗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1、个人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第二十宗罪【逃汇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单笔或者累计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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