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新)
食品安全违法举报奖励制度
食品安全违法举报奖励制度
食品安全关乎每个人,为确保乡(镇)辖区内所有加工售卖的食品行业安全,保护乡(镇)村民的合法权益,现将乡(镇)食品安全违法举报奖励制度制订如下:
(一)公开受理制。
乡(镇)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在各村设立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开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安排专人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工作。
(二)受理登记制。
对每起群众投诉举报要认真记录,妥善处理,并将投诉举报记录及时归档。
对有明确被投诉举报人及其地址、具体违法事实的食品安全问题,应予以登记受理,填写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登记表。
(三)首问负责制。
对群众投诉举报应当有案先受理,不得相互推诿。
对非本乡(镇)村职责范围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问题,及时转相关职能部门并将移送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
(四)举报奖励制。
在全乡(镇)村范围内试行食品安全举报
奖励办法。
对经行政执法机关立案查证属实的举报有功人员,可由乡(镇)村给予100-500元的奖励。
(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群众监督网络。
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在农村建设一支群众性的食品消费维权监督员队伍。
加强农村消费维权网建设,扩大农村消费维权网覆盖面。
同时,重视舆论监督和其他社会监督,拓宽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来源和投诉举报渠道,切实形成覆盖面广、便捷有效的“群众监督网”。
乡(镇)村食品安全工作小组
年月日。
对经查证属实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
对经查证属实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行政奖励操作规范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一)行政奖励事项名称对经查证属实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二)、适用范围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并经查实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二、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10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
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2。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桂政办发〔2011〕192号,2011年11月15日实施)第四条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审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信息披露等日常工作事宜。
第九条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未经获准定点屠宰而进行生猪及其他畜禽私宰行为的,屠宰和销售过程中向畜禽等动物及其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三)经营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加工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 (四)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加工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制品的。
(五)为改变禽畜、水产品肉类及其他食品性状、色泽和达到保鲜目的,使用非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六)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或者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最新)
第X条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完善案件受理程序,对群众投诉举报的食品安全案件,及时登记,立案调查,制作有年度编号的受理文书,查处结果要及时向县食安委办和举报人通报。
二级举报及奖励: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协助案件调查,经查证,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按该案货值的3%及以下给予奖励。
三级举报及奖励: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但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仅提供查办线索,未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相符,按该案货值的2%及以下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奖Leabharlann 程序:(一)实名举报案件处理后,县食安委办应在15日内告知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后,县食安委办应在30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作出奖励决定的,应在决定后5日内通知举报人;作出不予奖励决定的,应在决定后5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举报人并说明理由。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食安委办负责解释。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创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食安办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x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市政府办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投诉举报答复
适用于行政执法机关对举报投诉诉求一体的答复投诉举报答复模板(一)以法定期限受理并书面回复申诉举报人答复意见:依据《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第六条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产品质量申诉后七日内作出处理、移送处理或者不予处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我局疑问:通过何种方式告知举报人?电话告知还是书面告知?有无法律依据?我局作法:因我省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是五日内回复,我们现在都是在五日内回复,并且这个五日的起点是第一个接受到申诉举报信的部门(比如一般职业人都会向省、市一级的12365 平台进行申诉举报,平台再接转到各个县区局处理,这个5 日就是12365 平台收到的时间,而不是本局收到的时间),回复一律以挂号信函发出,并且能够查询到投邮情况,如果用电话,那你就等着被复议好了,职业人为了钱肯定会否认接到你电话的。
(二)依法立案查处并奖励申诉举报人答复意见:依据《辽宁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举报条件]、[奖励级别]、[奖励标准]、[奖励程序]进行。
我局作法:同样处理,同时有些地方规定申诉案件不适用举报奖励。
(三)依法责令被申诉举报人退回申诉举报人货款并赔十倍偿货款答复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建议举报人直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协商相关赔偿事宜。
我局作法:见下条(四)责令被申诉举报人赔偿举报人因此产生的交通费、邮寄费、录影费、打印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答复意见:此要求不在我局法定职责权限之内,无法支持解决。
我局作法:此条和上一条是申诉人的具体申诉请求,一般这个数字都是以12365 形式出现对这些我们不要直接答复他支持还是不支持,否则你就给他留下借口说你违法乱作为,因为你没有法律依据驳回他的申诉要求,而且食品安全法也有明确十倍赔偿的规定,你在没调查的情况下就否定他的请求,被他一看就是个菜鸟,吃定你了。
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制度研究
与 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的 , 属于一级举 报 , 按该案货值的 4 %及 以下给予奖励 。 从奖励 数额来看 , 此前 , 国务院食 安 办 并未对奖励金额做统一 的要求 ,因此 在 各地出台的奖励办 法中 ,奖励金额 也 从5 O元到几十 万元不等 。比如北京的上 已立案 9 2 7起 , 奖金兑现 1 4 6 起。 限最高额为 3 0万元 , 河北为 1 0万元 , 甘 食品安全举 报奖励制度是强化社会 肃则为 2万元 。江苏 、 广西 、 海南等地还 监督的一项重大举措 , 虽 刚刚起步 , 但其 规 定 , 举报 人有特别重大贡献 的 , 奖励额 意义重大、 促进作用日趋 明显 。主要表现 度上不封顶 。 在三个方面 : 首先 , 有利于调动社会各方 主动参与食 品安 全监 管的工作 ,提高群 二、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的性质 众打击食品 违法 行为的积极性 ; 其次 , 对 食 品安 全举报奖 励制度诚然具有重 相关职 能部 门的抽检等信息获取渠道而 要的现实功能 , 但通过实践观 察显示 , 很 言, 群众举报是一种高效率 、 低成本 的信 多现实运作过程 中存在 的问题都与此制 息获取 渠道 。有 助于监管和公安部 门及 度自身 的法律属性不明有关。 时掌握 违法 犯罪动态 ,提高其执法 工作 在 探讨 有奖举 报的 法律属 性时 , 很 效率 。再次 ,有助于形成强大 的社会压 多学者将有奖举报与 民法中的悬赏广 告 力, 震慑违法生产经营者 。可见 , 畅通 投 等同起来 ,认为有奖 举报就是一种 特殊 诉举报 渠道 ,及时收集掌握和核查处理 的要约与承诺行 为。例如 , 有学 者认为 : 从公安 机关 公告刑 事悬 赏所 具有一 定 群众反映 的食品安全问题 , 积极 处理 , 及 “ 时 回应 社会 关切 ,提高消费者参与打击 的求助 性质来看, 我们 可以把它看作一种 食 品安 全犯 罪的积极 性 ,是当前遏制食 特殊的悬赏广告行为。”“ 职业 刑事悬赏 品安全问题 的良策 。 的核心是借助利 益驱 动 ,向不特定 的人 食 品安 全 举报 奖 励 制 度所 包 含 的 收集信息 , 这是市场经济 条件 下 , 公 安机 内容 : 据 不完 全统计 , 目前全 国共有 2 1 关调查 取证 , 侦 破案件一种方 式。从法律 个省( 区、 市) 已经 出 台相 关 的文 件 , 从 属性看 ,它属于私 法行为而不是公 法上 奖励 范围来 看 ,根据国务院下发 的 《 意 的行为 。因为公 法上的行为是 以国家强 见》 要求 , 地方各级政府要设立 食品安全 制力为后盾 , 不管相对人 是否同意 , 它都 举报奖励 的专项资金 ,对举报农产 品种 可 以依 职权 为 之 ,不 具有 双 方 的 合意 植 养殖 和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 用非法 性。 ” 可 以看出 , 将有奖举报定性为民事 添 加物 、 滥用食 品添加 剂 , 购销 和加工病 行为的理 由主要是在此类行为 中并不含 死 畜禽 、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 犯罪 有任何 行使 行政权力的 因素 ,行政主体 行为, 列入奖励 范围 , 经查证属 实的要及 与公 民之 间不 存在明显的命令与服 从关 时兑现 奖励。虽然各地的举报 奖励 办法 系 , 公民有选择是否 为相应行为的 自由。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第一条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鼓励群众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在受理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时,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本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应当向社会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安排专(兼)人负责受理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工作。
第四条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对每起群众举报投诉要认真记录,根据不同情况,分类作出妥善处理。
对有明确被举报人及地址、违法事实的食品安全问题,应予以登记,填写食品安全举报投诉登记表。
第五条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涉及食品安全和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实行首问负责制度。
接到举报和投诉的部门应当进行记录,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举报和投诉,应当受理,并及时答复或者核实、处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举报和投诉,应当负责转交相关部门或者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向有责任核实、处理的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第六条对于举报和投诉,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不得相互推诿。
对可能涉及多个部门职能管辖的举报投诉,可以由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处理。
必要时,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指定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涉及食品的举报和投诉。
具体办理或牵头办理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市政府。
第七条凡符合受理程序规定的举报和投诉即时予以受理,能当天解决的,当天解决。
当天解决不了的,一般在十五个工作日解决。
相关法律法规对办理程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受理举报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投诉的情况严格保密,切实保护举报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如发现举报投诉的案件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九条对捏造事实或者以举报投诉为名,扰乱食品市场秩序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
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1. 简介本文档旨在介绍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并提出相关政策和措施以保障公众食品安全。
该制度为举报者提供奖励,以鼓励其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2. 目标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的目标如下:- 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和敏感性- 增加食品违法举报的数量和质量- 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构建食品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3. 奖励标准根据食品违法举报的重要性和效果,奖励标准如下:- 提供线索:按照提供的食品安全举报线索的可信度和重要程度,给予相应奖励。
- 协助取证:如果举报者能够协助有关部门取证并取得重要证据,将给予更高额的奖励。
4. 奖励方式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方式如下:- 奖金:根据举报的重要性和协助程度,给予一定金额的奖金。
- 荣誉证书:表彰优秀举报者,并颁发荣誉证书。
5. 奖励申请与评审举报者可以通过以下渠道申请食品安全举报奖励:- 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在线提交举报申请。
申请的评审流程如下:-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将会进行初步审核,并调查核实相关线索。
- 经过评审委员会的综合评估,确定奖励金额和奖励方式。
6. 政策宣传与培训为了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的了解和参与度,政府将制定以下政策:- 宣传教育:通过媒体、宣传册等渠道,向公众广泛宣传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的重要性和奖励标准。
- 培训举报者:为有意进行食品安全举报的人员提供培训和指导,提高举报质量和协助能力。
7. 监督与反馈为保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需要进行监督与反馈:- 监督机构: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奖励申请和评审流程,并保障举报者的合法权益。
- 反馈机制:向举报者及时反馈奖励申请结果,并接受被举报企业的解释和答复。
8. 改进与完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应不断改进和完善:- 定期评估:定期对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进行评估和调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改进。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9.07•【字号】辽安监执法[2011]137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犯罪侦查正文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辽安监执法〔2011〕137号)各市、绥中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辽宁省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已经2011年9月2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辽宁省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举报事项属于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法定职责范围,依照本办法实施奖励。
第三条各级安监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奖金从同级财政核拨的办案经费中列支,由安监部门办理发放。
第四条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举报投诉受理工作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领取奖金办法。
第五条安全生产举报实行实名举报,便于及时核实、查处和发放奖金。
第六条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来访等方式举报。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七条经调查属实的举报事项,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监部门应当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500元至30000元的奖励。
第八条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标准发放举报奖金:(一)举报生产经营单位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奖励500元至30000元;(二)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奖励500元至30000元;(三)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奖励500元至20000元;(四)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已被责令关闭、停产整顿或停止作业,擅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奖励500元至20000元;(五)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奖励500元至10000元。
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食安办)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举报案件。
对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以来信、来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用农产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可能导致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果的发生,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三条县食安办负责全县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政策制定、监督指导、资金管理和信息披露,负责县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的举报奖励资金审定和支付。
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制定本部门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并负责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受理、核实、查处、反馈、奖励通知发放和信息披露等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不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外的水果)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负责食用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林业部门负责食用林产品(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内的水果)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畜牧兽医部门负责食用畜禽及其产品从养殖环节、屠宰环节(含生猪定点屠宰)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流通环节、餐饮服务环节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公安部门负责涉嫌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行为的举报奖励;县财政部门负责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的保障工作。
食品安全奖罚制度
食品安全奖罚制度一、奖惩制度的目的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奖惩制度。
本制度旨在通过对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的监管,以及对优秀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奖励和对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推动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二、奖励制度1. 对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团队,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给予荣誉证书和物质奖励。
3. 对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培训、学习,提高自身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4. 对积极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个人或团队,经查证属实,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惩罚制度1.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2. 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企业,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 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商业秘密等行为,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4. 对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企业,给予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奖惩制度的实施1. 奖惩制度的实施由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各级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奖惩工作。
2. 食品安全奖惩制度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奖惩制度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3. 对获奖的个人或团队,应当进行公开表彰,对获奖的企业,应当颁发荣誉证书和物质奖励。
4. 对受罚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对处罚结果进行公示。
五、奖惩制度的修订本奖惩制度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调整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适时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奖惩制度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奖惩制度的监督各级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奖惩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确保奖惩制度的公正、公平、公开。
消费者、企业和社会各界均有权对奖惩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2020年修正)
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3.30•【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47号•【施行日期】2020.03.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出版管理规定〉等2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使用,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以及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省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通过严谨的标准、严格的监管、严厉的处罚、严肃的问责,建立科学、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诚信体系,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加强对基层监管部门在机构、人员、经费方面的保障,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第六条省、市、县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工作,提出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XXX区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X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X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指导意见的通知》《XXX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市XXX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和XXX市XXX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安办”)受理、转办、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区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负责辖区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查处工作。
区食安办负责受理食品综合监督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区农业局负责受理种植养殖领域初级农畜产品、水产养殖环节、禽畜定点屠宰的举报;区食药工商质监局负责受理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环节、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举报;发改、环保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受理群众的举报;区食安办也可直接受理、转办各类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的举报。
第四条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并尊重举报人的意愿,由其自由选择是否将所有信息予以保密;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及时安排核实、查处,并对符合奖励范围和条件的举报行为及时予以确定。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如构成犯罪的,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当告知其向有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或者在受理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移交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对监管环节不明确的举报事项,以及跨区域、跨部门等需要协调的重大举报事项,应当报告区食安办进行协调,落实举报事项查处和奖励确定等工作。
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研究
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研究作者:应飞虎来源:《社会科学》2013年第03期摘要:近一年来,全国绝大多数地方出台了专门针对食品领域的有奖举报制度。
作为食品安全法律实施过程中社会参与的重要举措,这些制度对食品安全法律的实施起到了较为积极的作用。
但由于对制度本质以及中国的基本国情缺乏较深入的把握,这些制度在奖金设定、保密等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制度应有功能的发挥。
应该基于信息交易的本质,摒弃立法过程中过度重视执法部门单方需求的做法,在评估信息对法律实施绩效的基础上,也充分考虑作为交易一方的信息提供者的需求,构建食品领域有奖举报制度。
关键词: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奖金;保密中图分类号:D9122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3)03008107作者简介:应飞虎,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广东深圳 518061)一、相关立法及本文的研究2011年7月,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公室颁布了《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实施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
事实上这种制度在我国一直存在。
早在2001年,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与国家质检总局就联合制定了《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一些省市也曾出台专门针对食品领域的有奖举报制度。
如北京市在2004年就制定了《北京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而这次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公室颁布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后,我国较多省市制定或完善了食品领域的有奖举报制度。
如《北京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2011年9月)、《浙江省食品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11年10月)、《河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2011年10月)、《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2011年11月)、《江苏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2012年1月)、《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2012年4月)、《山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2012年5月)、《海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办法》(2012年6月)等。
举报食品质量安全违法活动奖励办法(试行)
举报食品质量安全违法活动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违反食品、特种设备安全和产品质量违法活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财政部《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和《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举报奖励是指以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具实名向本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食品、特种设备安全和产品质量违法活动,且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的,在罚没款到账结案后,经举报人申请视不同情况,给予举报人一次性的举报奖励。
第三条下列举报人员不适用举报奖励规定:(一)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被假冒方或其委托人;(三)属申诉案件的举报人或其委托人;(四)对被举报方提出民事赔偿的举报人或其委托人;(五)为被假冒方有偿开展打假活动的打假代理机构及打假者;(六)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适用情形。
第四条建立两级举报投诉中心,统一归口、分级受理涉及食品、特种设备安全和产品质量等举报投诉事项。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设立举报投诉中心,开通举报投诉热线电话。
本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举报投诉分中心,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健全受理举报登记、核查、处理、奖励、答复、统计等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
第五条举报下列属本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范围内的食品、特种设备安全和产品质量违法活动,可以予以奖励:(一)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二)以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发霉变质原料和过期变质食品加工食品的;(三)生产伪造或冒用厂名、厂址和产地的产品的;(四)生产伪造或冒用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和质量标志的产品的;(五)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六)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和过期失效、变质产品的;(七)生产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八)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检验检测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九)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十)使用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或出现故障未消除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的。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概念)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生产者、经营者等主体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第三条(工作原则)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依法行政、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宣传工作,鼓励并支持公众投诉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引导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
第四条(机构职责)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二)调查和处理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三)通报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四)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第五条(机构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二)调查和处理在本行政区域内影响较大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三)通报并向上级报告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四)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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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鼓励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辽宁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辽食安委发〔2011〕14号)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食安办及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市本级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垂直管理部门全系统亦适用。
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工作之便利用他人举报信息进行举报,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食安办及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应明确举报受理范围,至少公布一种举报受理方式,如举报电话、传真、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等,按照有关规定受理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
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在5日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受理食品安全举报、依法调查处理、申领举报奖励等,举报奖励申领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奖励行为负主要责任。
市食安办负责举报奖励的审
核、奖金发放、监督、信息披露等工作事宜。
第四条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之一,并查证属实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农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的;
(三)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四)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未经定点非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五)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六)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包括非法收集、加工、经营、使用“地沟油”和非法生产、经营、使用三聚氰胺以及含有三聚氰胺的食品和饲料等的;
(七)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八)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九)其他涉及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五条获得奖励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举报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生于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对象;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经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市食安办或其他有关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可参照本办法予以适当奖励。
第六条举报人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原则上应实名举报。
对同一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人只能奖励一次,不得重复奖励。
如同一违法犯罪行为有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的举报人。
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犯罪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对匿名举报人,在结案后能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应当酌情给予奖励。
第七条按每案实际执行罚没款金额的5%作为奖励基数,再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调查处理的结果相符合的程度,将奖励基数分三个等级,奖励级别由各监管部门认定,最高奖不超过5万元:
一级:详细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线索和相关证据,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按照奖励基数的100%给予奖励;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和部分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相符,按照奖励基数的80%给予奖励;
三级:提供违法案件和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按照奖励
基数的60%给予奖励。
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且罚没款在100万元以上的违法案件的举报奖励可提高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无罚没款或按罚没款计算奖金不足200元的,可根据提供线索的价值,一次性给予举报人员200-1000元奖励。
第八条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或者其他涉及人体健康、生命安全,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进行披露举报,对事件处理提供有效帮助的,可视情况参照上述规定给予1000元至5000元的奖励。
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加工“黑窝点”、“黑作坊”等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人员,可提高奖励额度。
第九条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核拨。
市食安办负责奖励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建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专帐,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年度向市财政局报送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市食安办定期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举报奖励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条举报受理部门按照以下程序申领、发放举报奖金:
(一)举报受理部门应自收到罚没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如无罚没款的应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刑事案件应自案件定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和适用的奖励标准予以认定,填写《大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申领表》(以下简称《申领表》)并提出奖励意见。
举报受理部门每月10日(逢节假日顺延)集中向市食安办
申报。
有两个及以上查处部门的,由最先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部门负责奖励申报。
(二)市食安办应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定,经审定批准的报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定,经审定批准的,于2个工作日内将奖金拨付到市食安办账户,同时将审定和拨付情况通知市食安办,再由市食安办将审定及拨付情况通知举报受理部门。
(三)举报受理部门应当自接到《大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决定通知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到市食安办领回《申领表》,并在举报奖金到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举报人领取举报奖金。
(四)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取举报奖金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举报受理部门领取,如举报人因故委托他人代领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并在《申领表》上签字,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五)举报受理部门自举报奖金发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领表》报市食品安全办备案;对弃领的,举报受理部门应当在领取期限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举报奖金返还市食安办,再由市食安办返还市财政局。
(六)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且罚没款在100万元以上的违法案件的奖励额度及依据由受理部门在《申领表》中填写,市食安办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审议,经审议通过的报市食安委领导审批,审批同意的按第(三)至(五)项规定程序领取、发放奖金。
市食安办接受食品安全的举报,应将举报移送有权处理
的部门,市食安办不得直接办理具体奖励事项。
第十一条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案件事实或者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的;
(三)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四)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十二条各地区应参照本办法,于2012年2月底前制定本辖区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出台且现行有效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与本办法发生抵触的,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食安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大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审批表
2.大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决定通知书
附件1:
大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审领表申领单位:编号:
说明:1.编号由年份和流水号组成,如2012-1。
2.“举报奖金发放情况”栏由申领单位填写,对举报奖金是否发放予以确
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3.“返款退回确认”栏由市食安办在申领部门将举报奖励款返还时填写确
认;
4.报批时请附举报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奖金转账凭证和罚没款收据(无
罚没款的请提供文字说明)复印件。
5. 本表原件由市食安办留存备案,各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复印留存。
附件2:
编号大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决定通知书
(申领单位):
我办于年月日收到贵单位报送的《大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审批表》(编号),我办已对举报奖励情形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现将我办意见通知如下:
大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年月日
说明:此件一式两份,申领单位和审批单位各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