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被奖惩员工处理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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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被奖惩员工处理方式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明确奖惩的依据、标准和程序,更好地引导员工的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集团《人力资源管理规则》,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建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全体从业人员。第三条奖惩的原则:1、奖惩有据的原则:奖惩的依据是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的岗位描述及工作目标等;2、奖惩及时的原则:申报奖惩须于事由发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奖惩处理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表扬及通报批评需在3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3、奖惩公开的原则:为使奖惩公正、公平,奖惩结果需公开。第四条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1、奖惩评议委员会:公司成立由各部门副总、工会主席、纪检监察处、人力资源处及一级主管构成的奖惩评议委员会,负责对各类奖惩事件进行评审。奖惩评议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如当月无议案时不召开,遇有突发性或临时性案件,可随时召开。每次召开会议不少于五人。2、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员工代表、人力资源处和工会代表组成,负责对有争议的奖惩事件进行协调和裁定。3、人力资源处是员工奖惩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对员工奖惩工作进行组织评定、文件拟发、资料存档、监督管理。4、纪检监察处负责对员工奖惩监督和稽核工作。5、工程、财务、技术、纪检等各处室负责相关损失或挽回损失金额的界定工作。6、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员工奖惩工作的管理、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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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第五条奖励与处分的类别:1、奖励种类:
奖励与惩处的类别
(1)行政奖励:表扬、嘉奖、记功、记大功(2)经济奖励:一次性经济奖励、加薪2、惩处种类(1)行政处罚: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2)经济处罚:一次性经济处罚、降薪(3)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章
应奖励的行为描述
第六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表扬:1、维护公司利益,保护公司财产,防止事故(事件)发生,并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有功(≤5万元者);2、采取正确措施,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者;3、主动参与救灾(抗洪、救火等)者;4、有利于公司或公众利益的行为并有事实依据者;5、敢于揭发或举报违法违规案件,使公司免遭或挽回经济损失(≤5万元者);6、举报弄虚作假者;7、发现公司宣传品内容不妥并及时报告者;8、维护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各种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制止或揭发者;9、积极维护公司荣誉,在客户中树立良好公司形象和口碑并获得客户书面表扬或感谢者;10、其它应予以表扬的行为。第七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嘉奖:1、维护公司利益,保护公司财产,防止事故(事件)发生并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5万元<损失金额≤10万元)者;2、舍己救人、见义勇为等有利于公
司或公众利益的行为受到社会好评并被媒体(含集团媒体)报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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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敢于揭发或举报重大违法违规案件,使公司免遭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5万元<损失金额≤10万元)者;
4、拒绝贿赂有事实依据者;
5、其它应予以嘉奖的行为。第八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功:1、维护公司利益,保护公司财产,防止或挽救事故(事件)有功,为公司减少或避免损失(10万元<损失金额≤50万元)者;2、对生产、技术、营销、财务、人力运用、管理方法及其它各项措施有创新,因而降低成本或增加收入,可明确计算其价值(10万元<损失金额≤50万元)者;3、在全国技术比武(比赛)中获得前十名或获得省级科技成果奖及其他省级、行业内同等名次奖励的主要参与人;4、其它应予以记功的行为。第九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大功:1、维护公司名誉和利益,保护公司财产,防止或挽救事故(事件)有功,为公司减少或避免损失(>50万元的,由工程、财务、技术、审计共同界定损失)者;2、对生产、技术、营销、财务、人力运用管理方法及其它各项措施有创新,对公司做出重大贡献者;3、在新产品开发方面,有发明、创新或者取得重大成果的主要负责人;4、其它应予以记大功的行为。
第四章
应处分的行为描述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1、迟到或早退者;2、在禁止接打手机的场合手机铃声响起或接听、拨打手机者;3、无故不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会议等集体活动者;
4、被内部客户(建龙内部单位或员工)投诉,经查有过错者;
5、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警卫人员正常检查者;
6、未经直接主管批准私自替班的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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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发生紧急情况,已获取有关信息无特殊情况未按规定时间到达现场者;8、在工作场所随地便溺、倾倒垃圾者;9、发现下属违规、违纪、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不指正、不制止者;
10、其他应给予通报批评的行为。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1、每旷工1个工作日者;2、在工作时间内打扑克、下棋、打麻将、玩电子(网络)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含由公司统一组织的文体活动)者;3、带小孩上班者;4、上班时间擅离职守(如串岗、睡岗、洗澡等)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5、被公司外部客户(含产品销售、原料采购、国家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银行等外部客户)投诉经查情况属实者;6、行为不检有损公司声誉者;7、未按规定擅自处理废品者;8、培训考试作弊者(不含代考试);9、重大事故不按规定及时上报,重要信息不及时通报者;10、其他应给予警告的行为。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1、酒后上岗或班中饮酒(因外事工作除外);2、工作失职、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包括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者;3、上班时间带小孩给公司造成损失者;
4、上班时间擅离职守(如随意串岗、睡岗、洗澡等)给公司造成财产损失者;
5、未经公司许可,接待外部人员进入公司生产现场参观、访问者;
6、未经接班者接替先行下班者;
7、利用办公电话拨打与工作无关的声讯台者;8、未经许可,携带危险或违禁物品进入工作场所者;9、故意毁坏公文、公告、通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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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有重大事故、重要信息隐瞒不报者;11、伪造员工卡者、代打出勤卡双方、代考试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