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公害农产品质量与标志监督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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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日期:2004-4-21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4月29日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号部长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维护消费者权益,提高农产品质量,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第三条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工作,由政府推动,并实行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工作模式。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及质量监督工作,由农业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责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分工负责,共同做好工作。

实用文档第六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扶持无公害农产品的发展,组织无公害农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

第七条国家鼓励生产单位和个人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

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范围由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确定、调整。

第八条国家适时推行强制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

第二章产地条件与生产管理第九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产地环境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标准要求;(二)区域范围明确;(三)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

第十条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管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的标准要求;(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三)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并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

第十一条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

禁止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

第十二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当树立标示牌,标明范围、产品品种、责任人。

无公害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控制

无公害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控制
品 萝 卜 地环 境 条 件 为 例 ) 。 产
安全形势趋于好转 。但食 品问题 仍然 比较 严重,种 植养 殖、
生产 加 工 、市 场 流 通 、餐 饮 消 费等 方 面存 在食 品 安全 监 管 体 制 、法 制 、标 准 方 面 的滞 后 与缺 陷 。 农业部于 20 0 2年 继 续 推 进 “ 公 害 食 品 行 动 计划 ”,深 无 入 开 展 那 要残 留 、 禽 畜 产 品 违 禁 药 物 滥 用 、水 产 品药 物 残 留 专 项 整 治 , 向 农 民 普 及 安 全 使 用 化 肥 、农 药 、兽 药 、饲 料 添 加 剂 和 动 植 物 生 长 激 素 等 知 识 , 推 广 使 用 低 残 高 效 农 药 、 兽 药 和 无 污 染 添 加 剂 ,规 范种 植 、 养 殖 行 为 。建 立 统 一 规 范 的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标 准 体 系 , 建立 农产 品质 量 安 全 例 行 监 督 制
21 0 1年第 5期 ( 总第 1 1 ) 4 期
大 众 科 技 D H AZ oNG K EJ
No5. 0 1 . 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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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 害 农产 品 的质 量 安 全控 制
黄 一帆 陈桂 鸾 吴琼婧 黄丽娟 黄 忠 林文业
食 品安 全 关 系 到广 大人 民 群 众 的 社 体 健 康 和 生 命 安 全 , 关 系 到 经 济 健 康 发 展和 社 会 稳 定 ,关 系 到政 府 和 国家 的 形象 。
【 文章编号 】10 — 11 0 1 5 0 5 — 2 0 8 15 ( 1) — 10 0 2 0
1产 地 选 择 。无 公害 蔬 菜 产 地 应 选 择 在 生 态 条 件 良好 , . 远 离污 染 源 ,并 具有 可 持 续 生 产 能力 的农 业 生 产 区域 。 2 产地环境空气质量要求 ,需要检测总悬浮颗粒物 、二 .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农产品生产过程中无公害特征,进行相应的标志管理的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标志定义与使用范围:规定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定义和适用范围,明确哪些农产品可以使用该标志。

2. 生产管理要求:规定生产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要求,包括土壤、水源、农药、化肥、种子和养殖等方面的要求。

3. 农产品质量要求:规定无公害农产品的质量要求,包括农产品的营养成分、农残限量、重金属含量等方面的要求。

4. 生产者准入与登记制度:规定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者的准入条件和登记制度,确保生产者的合法合规。

5. 标志管理措施:规定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管理措施,包括标志授权、标志申请、标志审核、标志监督等方面的规定。

6. 违规处理与处罚措施:规定对违反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的处理与处罚措施。

这些管理规定旨在保障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过程的安全环保,并确保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信用性和权威性。

同时,也为消费者选择优质农产品提供了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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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和管理进行规范的一系列规定。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是指经过相关检测和评定,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的农产品所使用的标志。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可以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帮助消费者识别真正的无公害农产品,促进农产品质量的提升。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管理规定如下:
1. 标志的使用资格:只有经过认定并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农产品,才可以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2. 标志的形式和标识要求: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应具有明确的标志形式和标识要求,以便于消费者的辨识和认知。

3. 标志的使用授权:标志的使用权应该由相关部门进行授权,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应明确规定。

4. 使用标志的检测和监督: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农产品应接受定期的检测和监督,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5. 标志的管理机构: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6. 违规处罚措施:对于违规使用或者滥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行为,应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以保护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以上就是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的一些重要内容,具体的管理规定可能还会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一定的调整和完善。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三篇)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三篇)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管理,促进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保障消费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是指经过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农产品所能够获得的标识。

第三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管理实行认证审核制度,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标志的使用、管理等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人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规定,确保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质量和有效性。

第二章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认证审核第六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认证审核机构应当具有相关的资质和能力,能够进行无公害农产品的认证审核工作。

第七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认证审核应当按照统一的认证准则进行,认证准则应当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认证审核应当遵循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认证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认证审核包括现场审核、样品检测等环节,审核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工作。

第三章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管理第十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人应当保证其生产的农产品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要求,并依法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第十一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要求,使用标准化的标志图案和标志文字,不得擅自修改、变换。

第十二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人应当制定并执行质量管理制度,确保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过程符合相关的要求。

第十三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人应当及时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确保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信息的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人应当定期进行自检、报告,并接受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人应当配合国家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第十六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人应当对其农产品的生产、销售过程进行记录和留存,确保可以进行产品追溯。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一、引言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也日益增加。

无公害农产品作为一种符合一定质量标准、安全可靠的农产品,其标志管理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阐述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的相关规定,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定义和作用(一)定义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是指经农业部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制定并发布,加施于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或产品包装上的证明性标识。

(二)作用1、识别作用:让消费者能够轻易识别出符合无公害标准的农产品,方便购买。

2、质量保证:标志代表着该农产品在生产过程中遵循了严格的无公害标准,质量有保障。

3、市场区分:有助于将无公害农产品与普通农产品区分开来,提高市场竞争力。

三、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申请与审批(一)申请条件1、申请人必须是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单位或个人。

2、农产品产地环境应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标准要求。

3、农产品生产过程必须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

4、农产品质量必须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

(二)申请流程1、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产地环境检测报告、生产技术规程、农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等。

2、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3、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4、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颁发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三)审批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审批过程应透明,对所有申请人一视同仁。

2、质量优先原则:注重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3、产地环境优先原则:优先考虑产地环境良好的申请。

四、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一)使用范围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或其包装上可以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二)使用方式1、标志应加施在产品或包装的显著位置,清晰、醒目。

2、可以采用印刷、粘贴、吊挂等方式使用标志。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范本(2篇)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范本(2篇)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范本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是指通过认证并符合相关标准的农产品所使用的标志,用于标识这些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无使用农药、化肥和抗生素等化学物质,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无害,达到绿色、健康、安全的要求。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管理规定旨在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确保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有效性和可信度。

为此,下面将对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标志申请与审核1. 申请条件: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无违法记录、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并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标准的要求方可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2. 标志申请:申请人应向所在地农业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环境、生产设施、农产品生产过程监控和记录等资料。

3. 标志审核:农业部门应按照相关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标准的要求。

审核结果应在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二、生产过程监控与记录1. 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建立农产品生产过程的监控体系,确保农产品的生产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标准的要求。

2. 农产品生产过程监控应包括但不限于农药、化肥、抗生素等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使用记录、施用时间、施用量等相关信息的记录。

3. 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及时更新和保存相关监控记录,以备农业部门随时查阅和审核。

三、标志使用与管理1. 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在通过审核后,才可以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并在产品包装或标签上明确使用该标志的区域和方式。

2.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只能用于申请人所属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宣传等相关活动中,不得用于其他农产品或各种广告宣传等非相关活动中。

3. 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在标志使用过程中,应妥善保管标志,并确保标志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四、监督检查与处罚1. 农业部门应定期进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监督检查,确保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2. 对于违反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的行为,农业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追责。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范文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范文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保护农产品质量与食品安全,我国制定了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

第二条无公害农产品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未使用有害农药和化肥,符合国家有关农产品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第三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是指经相关部门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的标志,用于区分无公害农产品和普通农产品。

第四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认定、发布和监督检查由农业部负责。

第五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六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者应遵守无公害农产品的规范要求,保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第二章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认定第七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认定,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程进行,由农业部指定的认定机构进行认定。

第八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认定机构应具备一定的实力和技术水平,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认定工作。

第九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认定机构应依法申请,提供必要的材料和证明,经农业部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认定工作。

第十条无公害农产品的认定主要包括产品质量检测、生产过程监控和食品安全评估等环节,认定机构应针对不同农产品的特点和不同的生产环节进行认定。

第十一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认定周期一般为三年,在认定期满后,认定机构应进行复核,对认定过的农产品进行检测和查验,确保其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的标准。

第三章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发布和使用第十二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发布,由农业部负责,发布的农产品应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的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和资质,使用者应进行相应的申请和登记,经农业部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第十四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者应遵守无公害农产品的规范要求,保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不得擅自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第十五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者应定期进行产品质量检测和食品安全评估等工作,确保所生产的农产品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的标准。

2023年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

2023年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

2023年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确保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和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无公害农产品是指符合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标准的农产品,其生产过程中严禁使用化学农药、化肥、生长激素等有害物质,并通过相关权威机构的检测和评审合格的产品。

第三条:无公害农产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生产过程中完全遵守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标准,严禁使用有害物质。

(二)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种子、苗种、饲料等应当符合相关标准,不得使用转基因产品。

(三)使用的农业技术应当科学合理,不得对环境造成破坏。

(四)生产过程中应当完善记录,确保产品的追溯性和溯源能力。

第四条:无公害农产品的标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农产品名称。

(二)产品的产地,可以是具体的农场或者范围内的地区。

(三)产品的生产者信息,包括生产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农产品经认证机构认定的标志,以证明产品符合无公害标准。

第五条: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独立、公正、专业的认证机构,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可并颁发认证证书。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认证制度和管理制度,确保认证结果的可靠性。

(二)定期对认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认证机构的管理工作得到有效实施。

第六条:农产品生产者在申请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表,包括农产品的基本信息、生产者的基本信息等。

(二)生产过程中的记录,包括种植、养殖等全过程的记录。

(三)相关的检测报告,包括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等监测结果。

(四)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认证流程应当包括以下环节:(一)生产者提交申请。

(二)认证机构进行审核和实地检查。

(三)认证机构对生产者提交的材料进行评审。

(四)经评审合格后,认证机构颁发无公害农产品标志认证证书。

第八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证书编号。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规范(修订稿)》的通知(2012)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规范(修订稿)》的通知(2012)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规范(修订稿)》的通知(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0.29•【文号】农质安发[2012]15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规范(修订稿)》的通知(农质安发[201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行为,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审查规范》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在广泛调研并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规范》(农质安发[2005]5号)进行了修订。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О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规范(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行为,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审查规范》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现场检查,是指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在认证审查过程中,对认证申请主体生产管理状况实施的实地确认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负责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的管理和统筹工作,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现场检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省级工作机构可根据本行政辖区内本行业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实际需要,依据本规范制定现场检查实施细则。

第五条现场检查工作应遵循公正、客观、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检查内容和方法第六条现场检查主要内容:(一)申请主体资质及能力。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9月30日农业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七日为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建立健全农产品可追溯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支持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科学研究,推行科学的包装方法,推广先进的标识技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于销售的下列农产品必须包装:(一)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但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农产品。

符合规定包装的农产品拆包后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可以不再另行包装。

农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农产品储藏、运输、销售及保障安全的要求,便于拆卸和搬运。

包装农产品的材料和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物质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包装农产品应当防止机械损伤和二次污染。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

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

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农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和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无公害农产品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或严格控制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兽药、肥料、生长调节剂等物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无害的农产品。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对无公害农产品实行认证制度。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五条生产无公害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规定,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生产无公害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国家允许的农业生产资料,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

第七条生产无公害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农产品受到污染。

第三章加工管理第八条加工无公害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和技术能力,保证加工过程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的要求。

第九条加工无公害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和完善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确保产品可追溯。

第四章销售管理第十条销售无公害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销售记录,确保销售的无公害农产品来源可追溯。

第十一条销售无公害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标明“无公害农产品”字样,并提供相应的认证证书。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农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虚构的管理办法示例,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领域的专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法律程序审批和发布。

(产品管理)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产品管理)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产品管理)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维护消费者权益,提高农产品质量,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且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第三条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工作,由政府推动,且实行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工作模式。

第四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及质量监督工作,由农业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责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分工负责,共同做好工作。

第六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于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扶持无公害农产品的发展,组织无公害农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

第七条国家鼓励生产单位和个人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

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范围由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确定、调整。

第八条国家适时推行强制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

第二章产地条件和生产管理第九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壹)产地环境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标准要求;(二)区域范围明确;(三)具备壹定的生产规模。

第十条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管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壹)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的标准要求;(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三)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且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

第十壹条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

禁止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

第十二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当树立标示牌,标明范围、产品品种、责任人。

第三章产地认定第十三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认定工作。

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定点检测机构管理

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定点检测机构管理

附件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定点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检测机构管理,提高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地环境监测、产品质量检验工作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检测机构,是指具有相应的检验检测资质和技术能力,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考核认定,承担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检测工作任务的检验检测机构。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定点检测机构资质:(一)为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二)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证后监管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三)为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仲裁检测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四)参与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标准制修订、风险预警等工作的。

第四条定点检测机构认定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委托”的原则,根据各地区、各行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不断建设和完善定点检验检测体系。

第五条中心负责定点检测机构的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区域、本行业内定点检测机构的推荐和相关业务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跨区域承担任务的定点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该定点检测机构所在省级工作机构负责。

第六条定点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标准、技术规范要求,出具真实、客观、准确的检验数据和结果,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
根据中国国家标准《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与管理规定》(GB/T28001-2011),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管理规定如下:
1. 标志适用范围:该标志适用于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包括种植、畜牧、水产养殖、养蜂等农业领域。

2. 标志标识要求: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主要由一个蓝色地球和黄色麦穗组成,配有无公害农产品的中文名称和标志代号。

3. 标志管理机构: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由中国农业农村部(原国家农业部)指定的管理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和授权。

4. 标志授权要求: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必须通过授权,申请使用者须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相关标准和要求,包括农药、化肥使用、养殖管理等。

5. 标志使用监督: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者要接受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抽检,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和违规行为将进行处罚和撤销使用资格。

6. 标志使用期限: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有效期为五年,过期后需重新申请授权。

7. 标志使用费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需要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和使用费用。

以上是中国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管理规定,旨在确保无公害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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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第231号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第231号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第231号)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了《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告。

2002年11月25日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管理,保证无公害农产品的质量,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是加施于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证明性标记。

本办法所指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是全国统一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标志。

国家鼓励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和个人积极使用全国统一的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第三条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对全国统一的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申请、印制、发放、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基本图案、规格和颜色如下:(一)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基本图案为:(略)(二)无公害农产品标志规格分为五种,其规格、尺寸(直径)为:规格1号2号3号4号5号尺寸(mm) 10 15 20 30 60 (三)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标准颜色由绿色和橙色组成。

第六条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资格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负责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申请受理、审核和发放工作。

无公害农产品质量认证与管理—无公害农产品相关知识

无公害农产品质量认证与管理—无公害农产品相关知识
该标志的使用涉及政府对无公害农产品质量的保证和对生产者、经营者 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是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及相关部门对无公害农 产品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的重要手段。
第一知识点 无公害农产品基本知识
二、无公害农产品相关知识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作用及其意义 标志除采用多种传统静态防伪技术外,还具有防伪数码查询功能的动态 防伪技术。
第一知识点 无公害农产品基本知识
三、无公害产品标准体系 •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标准——GB/T18407-2001
灌溉水质量要求
第一知识点 无公害农产品基本知识
三、无公害产品标准体系 •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标准——GB/T18407-2001
土壤质量要求
第一知识点 无公害农产品基本知识
三、无公害产品标准体系 •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标准——GB/T18407-2001
产品认证
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 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 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第一知识点 无公害农产品基本知识
一、无公害农产品相关概念 无公害标准 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允许限量、限品种、限时间使用人 工合成的安全化学农药、化肥、兽药、渔药、饲料添加剂等,但农产品 在上市检测时不得超标。无农药残毒。
第一知识点 无公害农产品基本知识
∆农药使用要求
第一知识点 无公害农产品基本知识
四、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 (一)认证的性质 •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执行的是无公害食品标准, • 认证的对象主要是百姓日常生活中离不开的“菜篮子”和“米袋子”
产品。 • 是政府推动的公益性认证
四、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 (一)认证的性质
制。
第一知识点 无公害农产品基本知识

17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70号2006.10.17)

17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70号2006.10.17)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7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建立健全农产品可追溯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支持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科学研究,推行科学的包装方法,推广先进的标识技术。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农产品包装第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于销售的下列农产品必须包装:(一)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但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农产品。

符合规定包装的农产品拆包后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可以不再另行包装。

第八条农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农产品储藏、运输、销售及保障安全的要求,便于拆卸和搬运。

第九条包装农产品的材料和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物质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包装农产品应当防止机械损伤和二次污染。

第三章农产品标识第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

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

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第十一条农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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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农产品质量与标志监督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质量与标志监督管理,维护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权威性和品牌公信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和各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生产过程、产品质量、标志使用、认证工作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各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应当将无公害农产品质量与标志监督管理作为无公害农产品工作的重要内容,安排专门人员和经费,明确监管职责,建立监管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无公害农产品质量与标志监督管理实行“行政执法为主导、行业自律为基础、社会监督为保障”的监管运行机制。

第二章质量监管
第五条各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应当采取环境检测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开展本地区、本行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和生产过程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检测指由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定点检测机构对产地水质和土壤质量进行的抽样检测。

实地检查指检查组对产地环境质量、区域范围、生产记录、证书有效性、投入品使用、生产操作规程及相关标准的执行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检查组由2-3名无公害农产品检查员组成。

各地每年至少应当对30%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实施环境检测或实地检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定期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状况开展抽查。

第六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被污染或者产地环境达不到标准要求;
(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相关标准要求;
(三)擅自扩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一)被予以警告的产地逾期未改正;
(二)该产地生产的产品在质量抽检中检出禁用药物。

第七条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应当在作出处理后10个工作日内将撤销产地认定证书的产地名录报送至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并每半年通过媒体公告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失效和撤销的产地名录。

对产地认定证书被撤销的获证单位,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对应撤销其产品证书。

第八条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组织全国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年度抽检,抽检比例不低于获证产品数的3%;各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本地区、本行业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年度抽检,抽检比例不低于获证产品数的10%。

各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制定抽检方案,并选择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开展抽样检测,承检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抽检方案和相关标准进行检测和判定,抽检结果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其中不合格产品应当附检测报告。

第九条各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应当在组织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年度抽检的基础上,根据产品质量监测信息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工作需要,快速安排有针对性的产品质量临时抽检,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第十条无公害农产品获证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责令暂停使用产品证书,并限期改正。

(一)生产过程发生变化,产品达不到无公害农产品标准要求;
(二)经检查、检验、鉴定,产品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标准要
求。

无公害农产品获证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应当撤销其产品证书。

(一)被暂停产品证书未在规定限期内改正;
(二)获证产品在质量抽检中检出禁用药物。

第三章标志监管
第十一条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获证单位,应当在证书规定的范围和有效期内使用,并建立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管理记录。

第十二条各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应当通过加大政策引导、资金扶持、宣传培训等方面的工作力度,强化获证单位依法使用标志的意识,逐步推行标志强制性使用制度。

第十三条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每年在全国选择部分省会城市,针对批发市场和超市开展一次标志使用检查,省级无公害农
产品工作机构每年应当对中等以上城市开展一次标志使用检查。

标志使用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标志使用的规范性和标志使用管理记录情况。

第十四条获证单位存在伪造、变造无公害农产品标志行为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产品证书。

获证单位存在擅自扩大标志使用范围、转让或买卖无公害农产品标志行为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撤销其产品证书;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冒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行为,相关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函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每半年将证书失效或撤销的无公害农产品名录报送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四章工作督导
第十六条无公害农产品工作系统实行逐级督导制度,指导和督促各级工作机构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行为。

第十七条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每年开展一次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工作有效性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工作制度建立、职责履行及程序运行等方面。

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对地县两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开展业务工作检查。

第十八条各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应当认真开展业务工作年度自查,并定期考察检查员在材料受理、材料报送、文件审核和现场检查过程中工作行为的规范性。

第十九条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举报投诉受理工作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举报投诉登陆处理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范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2年11月25日联合公告发布(第231号公告)。

《办法》对全国统一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申请、使用及监督管理做出明确规定,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对全国统一的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全国统一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基本图案:
全国统一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标准颜色由绿色和橙色组成。

标志图案主要由麦穗、对勾和无公害农产品字样组成,麦穗代表农产品,对勾表示合格,橙色寓意成熟和丰收,绿色象征环保和安全。

标志图案直观、简洁、易于识别,涵义通俗易懂。

[2]
第四条内检员职责
(一)负责收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方面政策规定,组织制(修)订本单位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文件和生产技术规程;
(二)贯彻落实本单位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指导建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
(三)组织开展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内部检查及改进工作;
(四)承办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的组织申报工作;
(五)配合无公害农产品管理机构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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