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与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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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秀玲陈毅清,中国法院网
民法意义下的反诉,要求所提之事由必须是因原、被告的民事行为而形成的一种独立于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所赖依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之外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它是一种新的独立的诉讼请求。而本案中二被告提出的主张不符合反诉的构成要件,应属抗辩范围,因为二被告提出的答辩要求已包含在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依赖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两者之间并未形成一种新的民事法律关系,因而不能作为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存在。
抗辩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用来对抗原告的请求或者使原告请求权发生延期效力的主张,是程序上的一种对抗主义。抗辩可分为诉讼程序的抗辩和诉讼请求的抗辩,前者虽然不能使原告的请求权归于消灭,但可以促使原告的请求权发生延期效果;后者则有可能直接导致原告请求权不能完整地实现或者归于消灭。抗辩对本诉具有依附性,原告撤诉后,抗辩也就不复存在,抗辩只能在本诉原告诉请范围内要求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抗辩不存在是否受理的问题,凡针对原告诉请提出的抗辩,法院均应予以审理。
反诉则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以本诉原告作为被告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从民法理论上去探寻,反诉提起的条件一般包括:①提起反诉的主体只能是本诉的被告;②反诉诉请应当与本诉的诉请具有牵连性,即反诉与本诉的诉请或诉请理由基于同一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没有此种联系,应视为另一个案件,不能认定为反诉;③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④反诉必须在本诉作出裁判前提出;⑤反诉请求的目的是为了吞并、抵销或者排除本诉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可以少于等于或者大于本诉请求的范围。
在民商事审判实践中,对于案件诉讼中的反诉与抗辩的关系问题,在办案法官中一直是多有争论的问题。被告提出的主张到底是抗辩还是反诉,往往容易发生混淆,从而导致对民事纠纷处理上出现错误。为避免该类情况的发生,我们需要弄清抗辩与反诉的概念及区别所在,以便正确区分抗辩与反诉,正确确定法院案件的审理范围,最终才能对案件作出公正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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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商事诉讼中反诉的基本涵义与适用条件
反诉是一项实务性很强的制度,理论界对于民商事诉讼中反诉的内涵的认识并不一致。通常所认为的反诉,在英国和美国被称为反请求,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被告人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出的旨在抵消或吞并原告诉讼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因此,反诉从其性质上讲是一种独立的特殊之诉。
对于提起反诉应当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学者间的争议亦很大,笔者认为,本诉的被告提起反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因为反诉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所以提起反诉应当具备民商事案件的一般起诉条件。同时反诉诉讼请求与本诉诉讼请求要么基于同一事实关系,要么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要么基于某种权利义务,但必须具有一定的关联性时本诉被告才能提出反诉。
2.反诉必须是受人民法院主管的案件,但反诉所涉及的诉并不一定是本诉受理法院具有管辖权的案件。
3.反诉的原告只能是本诉中的被告,而反诉中的被告就可以包括本诉原告以及附加的其
他被告和第三人。
4.提出反诉具有时间限制,理论上认为反诉必须在本诉案件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以前提出。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的相关规定,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二、抗辩的涵义及类型
在诉讼上,当事人对于原告请求主张的事实,其反映态度不外有四种:即作否认陈述、不知或不记得有该事实、承认该事实(自认)、或不作任何陈述。而对于自认往往伴有附带陈述并主张其他事实或权利来对原告的请求进行对抗,这就是抗辩。抗辩可分为三类:其一,权利障碍的抗辩,即主张原告之请求权,基于特定的事由而自始不发生。例如法律行为的当事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未得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内容违反社会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无权代理未得本人追认;合同不成立和自始客观给付不能。
其二,权利消灭的抗辩,即主张原告的请求权虽一度发生,但其后因特定事由已归于消灭。例如,抵销和撤销权的行使;已清偿;免除;混同;给付不能;提存。
其三,抗辩权,即被告对于原告之请求,有拒绝给付之权利。
上述前两类抗辩,学说上称为诉讼上的抗辩。后者称为实体法上的抗辩权。
在民商事诉讼中,所谓抗辩,是针对请求权提出的一种防御方法,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针对对方提出的事实上的主张,提出另一种事实上的主张进行反驳,以期达到抵销对方诉讼主张效果的行为,属于程序上的抗辩范畴。
三、民商事诉讼中反诉与抗辩的区别
民商事诉讼中的反诉与抗辩具有相似之处,目的都是为了抵销、吞并或排斥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都需要有一定的事实依据。从广义上讲,反诉是起诉的一种特殊形式,也属于抗辩的一种特殊方式,但反诉毕竟不是抗辩,它们的区别分别体现在:
第一,二者的法律关系不同。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讼请求,其目的在于达到与本诉请求权抵销、吞并,使原告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地失去。反诉与本诉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不合并审理而另行起诉,具有独立性。而抗辩只能在已提起的诉讼程序中进行,不能单独进行,而且无论如何抗辩,都不能产生新的诉讼请求。
第二,二者的法律地位不同。本诉的被告因反诉理由成立而与本诉的原告处于同等的诉讼地位,成为反诉的原告,即使本诉的撤回也不能影响其反诉部分的审理。法院必须从程序上或实体上对反诉作出明确的裁判。而在抗辩中,抗辩者不可能改变其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无论其如何抗辩,始终是被告。
第三,二者提起的时间不同。反诉只能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提起,而抗辩意见则可以在一审、二审、重审、再审的任何时候提出。当然,抗辩者应对其提出的抗辩负举证责任,这也就涉及到举证时限的问题。
法官:郝芝宏《略谈民商事案件诉讼中的反诉与抗辩》阜fu阳市颍东区人民法
院
正确区分反诉与抗辩,是为了正确确定人民法院案件的审理范围,人民法院对抗辩事由的审理,不属于超过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的审理情况,而在当事人的主张必须通过提出反诉或者另行起诉方式解决的,则当事人未提出反诉或者另行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