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全银行业金融的机构数据治理指引数据治理指引(征求意见稿)打印版.doc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的发布时间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的发布时间在金融业中,数据治理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
随着金融科技的不断发展,银行业金融机构越来越重视数据治理,并不断制定和发布相关的指引和规定,以确保数据的安全、合规和有效利用。
而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的发布时间,则成为了业内关注的焦点。
1. 数据治理的重要性数据治理是指对数据进行管理、控制和监督,以确保数据的合规性、准确性、安全性和可用性。
在金融业中,银行业金融机构拥有大量客户数据、交易数据等敏感信息,数据治理显得尤为重要。
数据治理的不完善可能导致数据泄露、误用甚至造成严重的金融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高度重视数据治理工作。
2.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的制定背景由于金融科技的迅猛发展,银行业金融机构面临着数据管理的新挑战。
为了规范金融机构数据的管理和使用,我国银监会等监管机构积极出台了一系列数据治理指引,以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规范数据管理工作,提升数据治理水平。
3.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的制定过程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的制定过程经历了广泛的征求意见和专业讨论。
监管机构积极征询了相关行业协会、专家学者和金融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还开展了一系列座谈会和研讨会,以充分了解各方对于数据治理的需求和看法,最终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数据治理指引。
4.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的发布时间经过多方共同努力和协商,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终于在2020年5月正式发布实施。
这一消息在业内引起了强烈反响,意味着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在数据治理方面迎来一次重要的变革。
发布时间的确定,标志着监管部门对于数据治理的高度重视,也为金融机构提供了清晰的指引和依据,有助于金融机构更好地执行数据治理工作。
5. 个人观点与理解在我看来,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的发布时间是一个里程碑式的事件。
这不仅标志着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对数据治理的高度重视,也为金融机构提供了更清晰的方向和规范。
我相信,随着这一指引的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数据治理水平将得到有效提升,客户数据的安全和合规性将得到更好的保障。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 英文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英文Guidelines for data governance in the banking and financial institutions sectorIntroduction:Data governance is a critical aspect of the banking and financial institutions secto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management and utilization of data. These guidelines aim to provide an outline of best practices for data governance in such organizations, promoting data integrity, privacy, and security.1. Data Governance Framework:- Establish a formal data governance framework outlining roles, responsibilities, and decision-making processes related to data management.- Define clear objectives and goals for data governance, aligned with the overall organizational strategy.- Ensure that the framework complies with regulatory requirements and industry standards related to data governance.2. Data Governance Committee:- Form a dedicated committee responsible for overseeing and implementing data governance initiatives.- Include representatives from different departments and stakeholders to ensure holistic decision-making.- The committee should have regular meetings to review and assess data governance practices.3. Data Classification and Standards:- Develop a data classification framework based on the sensitivity,criticality, and confidentiality of information.- Establish standardized naming conventions, data formats, and definitions to ensure consistency and accuracy across the organization.- Regularly review and update data classification and standards to accommodate evolving business needs and technology advancements.4. Data Quality Management:- Implement processes and controls to ensure data accuracy, completeness, consistency, and timeliness.- Conduct regular data quality assessments and address any identified issues promptly.- Establish a data quality management framework to continuously monitor and improve data quality practices.5. Data Privacy and Security:- Implement robust data privacy policies and procedures in compliance with applicable laws and regulations.- Safeguard sensitive data by implementing appropriate access controls, encryption, and data backup mechanisms.- Regularly conduct data security audits and vulnerability assessments to identify and mitigate potential risks.6. Data Governance Training and Awareness:- Conduct regular training programs to educate employees about data governance principles, policies, and procedures.- Raise awareness among employees about the importance of data governance and their role in ensuring its effectiveness.- Provide resources and tools to enable employees to adhere to datagovernance practices.7. Data Governance Monitoring and Reporting:- Establish mechanisms to monitor and evaluate the effectiveness of data governance practices.- Develop key performance indicators (KPIs) and metrics to measure the adherence to data governance principles.- Regularly report on data governance activities to senior management and the board of directors.Conclusion:These guidelines aim to assist banking and financial institutions in establishing effective data governance practices. Implementing a strong data governance framework will enhance data quality, privacy, security, and promote informed decision-making based on reliable and trustworthy data.。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解读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解读随着金融科技和数据分析技术的不断发展,银行业金融机构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数据管理挑战。
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要采取有效的数据治理措施来确保数据的质量和可靠性,以支持业务发展和合规要求。
为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
本文将对该指引进行解读。
一、指引背景二、指引内容1.数据治理框架指引提出了数据治理框架的要求,包括数据治理目标、数据治理组织、数据治理流程和数据治理系统。
其中,数据治理目标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明确的数据治理目标,包括数据质量、数据流程、数据安全等方面。
数据治理组织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数据治理组织机构,明确数据治理的职责和权责。
数据治理流程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数据治理流程,包括数据采集、数据管理、数据共享、数据使用等各个环节。
数据治理系统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高效、可靠、安全的数据治理系统,保障数据可追溯、可控、可审计等要求。
2.数据管理三、实施建议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如何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建立健全的数据治理组织机构,包括设立数据治理中心,明确数据管理的职责和权责。
2.制定明确的数据治理目标,并根据实际情况量化衡量数据治理目标的达成情况。
3.建立规范的数据管理流程,包括数据采集、数据清洗、数据验证、数据修正等各个环节,确保数据的质量和可靠性。
4.建立高效、可靠、安全的数据治理系统,保障数据的可追溯、可控、可审计等要求。
5.加强数据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数据管理的专业水平和能力水平。
6.积极应用数据分析技术和金融科技,优化业务流程和服务体验,提高业务效率和竞争力。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教案资料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数据治理,提高数据质量,发挥数据价值,提升经营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
第三条(数据治理定义)数据治理是指通过建立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部门等职责要求,制定和实施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确保数据统一管理、高效运行,并在经营管理中充分发挥价值的动态过程。
第四条(数据治理总体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数据治理纳入公司治理范畴,建立自上而下、协调一致的数据治理体系。
第五条(数据治理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全覆盖原则:覆盖数据的全生命周期;覆盖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流程中的全部数据;覆盖内部数据和外部数据;覆盖所有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覆盖监管数据。
(二)匹配性原则:数据治理应当与管理模式、业务规模、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
(三)持续性原则:数据治理应当持续开展,建立长效机制。
(四)有效性原则:数据治理应当推动数据真实准确客观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情况,并有效应用于经营管理。
第六条(监管数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监管数据纳入数据治理,建立工作机制和流程,确保监管数据报送工作有效组织开展,监管数据质量持续提升。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监管数据质量承担最终责任。
第七条(依法监督)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本指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情况实施监管。
第二章数据治理架构第八条(总体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组织架构健全、职责边界清晰的数据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多层次、相互衔接的运行机制。
证券公司数据治理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
证券公司数据治理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摘要:一、证券公司数据治理操作指引的背景和意义二、证券公司数据治理操作指引的主要内容三、证券公司数据治理操作指引的实施和影响正文:一、证券公司数据治理操作指引的背景和意义随着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证券公司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数据管理和治理问题。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数据治理的操作,提高数据质量和数据安全性,中国证监会在2021 年发布了《证券公司数据治理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
该指引旨在帮助证券公司建立完善的数据治理体系,规范数据处理和使用,提高数据管理和决策水平,保障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二、证券公司数据治理操作指引的主要内容该指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数据治理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2.数据治理制度建设和流程规范3.数据分类和数据质量管理4.数据安全管理和风险控制5.数据治理技术支持和信息系统建设6.数据治理监督和评估机制其中,数据治理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是该指引的核心内容之一。
指引要求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数据治理组织架构,明确数据治理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数据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证券公司数据治理操作指引的实施和影响该指引的实施将对证券公司产生深远的影响。
首先,该指引将帮助证券公司建立完善的数据治理体系,提高数据质量和数据安全性,降低数据风险。
其次,该指引将促进证券公司信息技术的建设和应用,提高证券公司的信息化水平。
最后,该指引将有助于证券公司提高决策水平和竞争力,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总之,《证券公司数据治理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和实施,对于规范证券公司数据治理操作,提高数据质量和数据安全性,保障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银保监会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等
银保监会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等作者:暂无来源:《中国金融电脑》 2018年第6期银保监会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5月21日,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目的是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数据治理,提高数据质量,充分发挥数据价值,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
《指引》包括总则、数据治理架构、数据管理、数据质量控制、数据价值实现、监督管理和附则等七章,共五十五条。
一是明确了数据治理架构。
《指引》要求确保数据治理资源充足配置,明确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层等的职责分工,提出可结合实际情况设立首席数据官。
明确牵头部门和业务部门职责,对岗位设置、团队建设和数据文化建设等提出了要求。
二是提高数据管理和数据质量质效。
提出数据管理主要方面的要求,并明确提出建立自我评估机制,建立问责和激励机制,确保数据管理高效运行。
全面强化数据质量要求,建立数据质量控制机制,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连续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指引》还明确监管数据应纳入数据治理范畴,并在相关条款中提出具体要求。
三是明确全面实现数据价值的主要要求。
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数据应用嵌入到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全流程,有效捕捉风险,优化业务流程,实现数据驱动银行发展。
突出强调数据加总能力建设、新产品评估要求,有效评估和处理重大收购和资产剥离等业务对数据治理能力的影响。
四是加强监管监督。
明确了监管机构的监管责任、监管方式和监管要求。
对于数据治理不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其制定整改方案,责令限期改正;或与公司治理评价、监管评级等挂钩;也可依法采取其他相应监管措施及实施行政处罚。
《指引》的发布和实施有助于推动银行业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拓展新业务,挖掘新动能,提升服务能力,提高经营管理质效。
工行“融e购”获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资格5月24日,民政部发布了第二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公示,工行电商平台“融e 购”旗下的“融e购公益”平台成功入选,成为全国21家线上公募资质平台之一,也是首家通过遴选的银行系平台。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数据治理,提高数据质量,发挥数据价值,提升经营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
第三条(数据治理定义)数据治理是指通过建立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部门等职责要求,制定和实施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确保数据统一管理、高效运行,并在经营管理中充分发挥价值的动态过程。
第四条(数据治理总体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数据治理纳入公司治理范畴,建立自上而下、协调一致的数据治理体系。
第五条(数据治理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全覆盖原则:覆盖数据的全生命周期;覆盖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流程中的全部数据;覆盖内部数据和外部数据;覆盖所有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覆盖监管数据。
(二)匹配性原则:数据治理应当与管理模式、业务规模、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
(三)持续性原则:数据治理应当持续开展,建立长效机制。
(四)有效性原则:数据治理应当推动数据真实准确客观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情况,并有效应用于经营管理。
第六条(监管数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监管数据纳入数据治理,建立工作机制和流程,确保监管数据报送工作有效组织开展,监管数据质量持续提升。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监管数据质量承担最终责任。
第七条(依法监督)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本指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情况实施监管。
第二章数据治理架构第八条(总体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组织架构健全、职责边界清晰的数据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多层次、相互衔接的运行机制。
金融业数据能力建设指引解读
金融业数据能力建设指引解读
金融业数据能力建设指引是指引金融机构在数据能力建设方面进行规范和指导的文件。
该
指引的目的是推动金融机构加强数据管理和分析能力,提高风险管理和业务决策水平。
在金融业数据能力建设指引中,重点强调了以下几个方面:
1. 数据治理:指引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的数据治理制度,明确数据管理职责和权限,确保数
据的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和及时性。
2. 数据质量:指引要求金融机构开展数据质量评估和监控工作,建立数据质量管理体系,确保
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数据分析:指引要求金融机构提高数据分析的能力,开展深入的数据挖掘和分析工作,为业
务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4. 数据安全:指引要求金融机构加强对数据的安全保护,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
5. 数据共享:指引鼓励金融机构在保护客户隐私和商业机密的前提下,积极开展数据共享,促
进金融业务的创新和合作。
通过遵循金融业数据能力建设指引,金融机构可以提升数据管理和分析能力,优化风险管理和
业务决策,增强市场竞争力。
同时,也可以为金融监管机构提供更准确和可靠的数据,加强市
场监管和风险防控。
银保监发〔2018〕22号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2号各银监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5月21日(此件发至银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数据治理,提高数据质量,发挥数据价值,提升经营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
第三条数据治理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建立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内设部门等职责要求,制定和实施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确保数据统一管理、高效运行,并在经营管理中充分发挥价值的动态过程。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数据治理纳入公司治理范畴,建立自上而下、协调一致的数据治理体系。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全覆盖原则。
数据治理应当覆盖数据的全生命周期,覆盖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流程中的全部数据,覆盖内部数据和外部数据,覆盖监管数据,覆盖所有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
(二)匹配性原则。
数据治理应当与管理模式、业务规模、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
(三)持续性原则。
数据治理应当持续开展,建立长效机制。
(四)有效性原则。
数据治理应当推动数据真实准确客观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情况,并有效应用于经营管理。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监管数据纳入数据治理,建立工作机制和流程,确保监管数据报送工作有效组织开展,监管数据质量持续提升。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监管数据质量承担最终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解读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解读
该指引是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的一份指南,旨在规范金融机构在数据治理方面的行为和管理。
该指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数据治理的基本概念和原则:介绍了数据治理的定义、目的和重要性,强调了数据治理的基本原则,如责任、透明、合规、安全等。
2. 数据治理的组织架构和运作机制:介绍了金融机构在数据治理方面的组织架构和运作机制,包括数据治理委员会的设置、数据治理政策和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数据治理流程的建立和落实、数据质量控制的实施等。
3. 数据分类、归集和管理:介绍了金融机构在数据分类、归集和管理方面的要求和规定,包括数据的分类和归属、数据的采集和存储、数据的加工和分析等。
4. 数据安全和保护:介绍了金融机构在数据安全和保护方面的要求和规定,包括数据安全策略和措施、数据安全管理和监控、数据备份和恢复等。
5. 数据利用和共享:介绍了金融机构在数据利用和共享方面的要求和规定,包括数据的使用和共享范围、数据的许可和授权、数据的交换和共享等。
该指引的发布,对于推进金融机构数据治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提高金融机构数据管理的效率和安全性,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
栏目编辑:杨烁萍 E-mail:shopping_yang@2018年·第6期96日前,由央行牵头,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九部委共同编制的《“十三五”现代金融体系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印发。
《规划》主要内容包括:积极稳妥防范处置近中期金融风险;优化货九部委印发《“十三五”现代金融体系规划》币政策目标体系;在金融基础设施方面,将建立覆盖所有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和金融活动的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实现全流程、全链条动态统计监测;加强金融监管问责等。
在防范风险方面,《规划》指出,要防范处置突出风险点,严密防范流动性风险,健全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流动性监测指标体系;同时,发展穿透式监管新技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复杂金融产品全链条、金融市场资金流动全过程实施穿透式监管。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其官网发布《关于试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通过试点取消企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试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的通知》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优化企业开户服务,改进银行账户管理模式,为银行账户管理制度改革积累经验。
《通知》显示,试点地区包括江苏省泰州市及下辖县(市、区)、浙江省台州市及下辖县(市、区)。
试点时间自2018年6月11日起实施。
试点业务范围即试点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办理基本存款账户业务。
日前,国务院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以下简称《广东改革方案》)、《进一步深化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以下简称《天津整改方案》)、《进一步深化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
《广东改革方案》提到,广东将建设金融业对外开放试验示范窗口,吸引国内外总部机构和大型集团设立结算中心;继续研究设立以碳排放为首个交易品种的创新型期货交易所;深化与港澳及国际再保险市场的合作等。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数据治理,提高数据质量,发挥数据价值,提升经营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
第三条数据治理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建立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内设部门等职责要求,制定和实施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确保数据统一管理、高效运行,并在经营管理中充分发挥价值的动态过程。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数据治理纳入公司治理范畴,建立自上而下、协调一致的数据治理体系。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全覆盖原则。
数据治理应当覆盖数据的全生命周期,覆盖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流程中的全部数据,覆盖内部数据和外部数据,覆盖监管数据,覆盖所有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
(二)匹配性原则。
数据治理应当与管理模式、业务规模、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
(三)持续性原则。
数据治理应当持续开展,建立长效机制。
(四)有效性原则。
数据治理应当推动数据真实准确客观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情况,并有效应用于经营管理。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监管数据纳入数据治理,建立工作机制和流程,确保监管数据报送工作有效组织开展,监管数据质量持续提升。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监管数据质量承担最终责任。
第七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本指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情况实施监管。
第二章数据治理架构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组织架构健全、职责边界清晰的数据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多层次、相互衔接的运行机制。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应当制定数据战略,审批或授权审批与数据治理相关的重大事项,督促高级管理层提升数据治理有效性,对数据治理承担最终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数据治理,提高数据质量,发挥数据价值,提升经营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
第三条(数据治理定义)数据治理是指通过建立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部门等职责要求,制定和实施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确保数据统一管理、高效运行,并在经营管理中充分发挥价值的动态过程。
第四条(数据治理总体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数据治理纳入公司治理范畴,建立自上而下、协调一致的数据治理体系。
第五条(数据治理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全覆盖原则:覆盖数据的全生命周期;覆盖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流程中的全部数据;覆盖内部数据和外部数据;覆盖所有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覆盖监管数据。
(二)匹配性原则:数据治理应当与管理模式、业务规模、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
(三)持续性原则:数据治理应当持续开展,建立长效机制。
(四)有效性原则:数据治理应当推动数据真实准确客观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情况,并有效应用于经营管理。
第六条(监管数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监管数据纳入数据治理,建立工作机制和流程,确保监管数据报送工作有效组织开展,监管数据质量持续提升。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监管数据质量承担最终责任。
第七条(依法监督)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本指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情况实施监管。
第二章数据治理架构第八条(总体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组织架构健全、职责边界清晰的数据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多层次、相互衔接的运行机制。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经国务院批准实行股份制改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适用本指引。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是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包括组织架构、职责边界、履职要求等治理制衡机制,以及决策、执行、监督、激励约束等治理运行机制。第四条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应遵循各治理主体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相互合作、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科学、高效地进行决策、执行和监督。第五条各治理主体应由具备良好的专业背景、业务技能、职业操守和从业经验的人员组成,并在以下方面得到充分体现:(一)确保商业银行依法合规经营;(二)确保商业银行培育审慎的信贷文化;(三)确保商业银行履行良好的社会责任;(四)确保商业银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六条各治理主体及其成员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维护商业银行整体利益,不应损害商业银行利益或将自身利益凌驾于商业银行利益之上。第七条商业银行良好公司治理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健全的组织架构;(二)清晰的职责边界;(三)科学的发展战略、价值准则与良好的社会责任;(四)有效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五)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六)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第八条商业银行章程是银行公司治理的基本文件,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等做出制度安排,并载明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在章程中明确规定的其他事项。商业银行应当制定章程并根据自身发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修改完善章程。第二章公司治理架构第一节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九条股东应当依法对商业银行履行诚信义务,确保提交的股东资格资料真实、完整、有效。主要股东还应完整、及时、准确地向董事会披露关联方情况,并承诺当关联关系发生变化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本指引所称主要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以及对商业银行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股东。第十条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行使出资人权利,不应谋取不当利益,不应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应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不应损害商业银行利益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第十一条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应支持银行董事会制定合理的资本规划,使银行资本持续地满足监管要求。当银行资本不能满足监管要求时,应制定资本补充计划使资本充足率限期内达到监管要求,逾期没有达到监管要求,应当降低分红比例甚至停止分红,并通过增加核心资本等方式补充资本。主要股东不应阻碍其它股东对银行补充资本或合格的新股东进入。第十二条主要股东应以书面形式作出资本补充和流动性支持的长期承诺,并作为商业银行资本规划和流动性应急计划的一部分。第十三条股东获得本行授信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客户同类授信的条件。第十四条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本行股票为质押权标的。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需以本行股票为自己或他人向本行以外的金融机构担保的,应当事前告知本行董事会。股东在本行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不得将本行股票进行质押。商业银行应当在章程中规定,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在本行授信逾期时,应对其在股东大会和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进行限制。第十五条股东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同一股东不得同时提名董事和监事人选;同一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人选已担任董事(监事)职务,在其任职期届满前,该股东不得再提名监事(董事)候选人。因特殊股权结构需要豁免的,应当向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董事原则上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第十六条股东大会依据《公司法》和商业银行章程行使职权。第十七条股东大会会议包括年会和临时会议。股东大会年会应由董事会召集,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召开。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的事由。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实行律师见证制度,并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应当对股东大会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股东大会决议内容等事项的合法性发表意见。股东大会的会议议程和会议议题应当由董事会依法、公正、合理地进行安排,确保股东大会能够对每个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第十八条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商业银行董事会负责制定,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包括通知、提案机制、召开方式、文件准备、表决形式、会议记录及签署、关联股东的回避等。第二节董事会第十九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商业银行经营和管理承担最终责任,除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章程行使职责外,董事会在履行职责时还应特别关注:(一)制定商业银行经营发展战略并监督战略实施;(二)制定商业银行风险容忍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三)制定资本规划,承担资本充足率管理最终责任;(四)定期评估并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五)负责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并对商业银行会计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最终责任;(六)监督并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七)关注和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八)关注银行与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建立利益冲突识别、审查和管理机制等。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根据其规模和业务状况,确定合理的董事会人数及构成。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由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包括股权董事、独立董事)组成。执行董事是指在商业银行担任除董事职务外的其他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非执行董事是指在商业银行不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商业银行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所聘商业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应根据商业银行情况单独或合并设立其专门委员会,如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战略委员会负责制定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目标和长期发展战略,监督、检查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审计委员会负责检查商业银行风险及合规状况,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负责商业银行年度审计工作,并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作出判断性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高级管理层关于资本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和声誉风险等风险的控制情况,对商业银行风险政策、管理状况及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定期评估,提出完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意见。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关联交易的管理、审查和批准,控制关联交易风险。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薪酬委员会负责审议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的薪酬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薪酬方案建议,监督方案实施。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供专业意见或根据董事会授权就专业事项进行决策。各相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定期与高级管理层及部门交流商业银行经营和风险状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十四条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原则上不宜兼任。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其中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原则上应占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财务、审计和会计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应具有对各类风险进行判断与管理经验,并能理解和解释商业银行已使用的风险管理模型。第二十五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商业银行董事长和行长应当分设,董事长不得由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兼任;商业银行董事长和行长原则上不得兼任下设公司董事长。因特殊情况需要豁免的,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准,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六条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应当召开四次。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召开程序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第二十七条董事会应当制定内容完备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包括通知、文件准备、召开方式、表决形式、提案机制、会议记录及其签署、董事会授权规则等,并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议事规则中应包括各项议案的提案机制和程序,明确各治理主体在提案中的权利和义务。在会议记录中明确记载各项议案的提案方。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由董事会制定。各专门委员会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定期召开会议。第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董事会会议可采用会议表决(包括视频会议)和通讯表决两种表决方式,实行一人一票。商业银行章程或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对董事会采取通讯表决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规定。董事会会议采取通讯表决方式时应说明理由。商业银行章程应当规定,利润分配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资本补充方案、重大股权变动以及财务重组等重大事项不应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应当由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第三十条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事先通知监事会派员列席。董事会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充分考虑外部审计机构的意见。第三十一条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意见及商业银行整改情况应当在董事会上予以通报。第三节监事会第三十二条监事会是商业银行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除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章程行使职责外,监事会在履行职责时还应特别关注:(一)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发展战略;(二)定期对董事会制定的发展战略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三)对本行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四)对董事及独立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五)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六)对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七)定期与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沟通商业银行情况等。第三十三条监事会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股东大会选举的外部监事和股东代表监事组成。外部监事与商业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应存在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第三十四条监事会可根据情况设立提名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订监事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对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并向监事会提出建议;对董事及独立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向监事会报告;对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提名委员会应当由外部监事担任负责人。监督委员会负责拟订对本行财务活动的监督方案并实施相关检查,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发展战略,对本行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监事会主席(监事长)应由专职人员担任,且至少应当具有财务、审计、金融、法律等某一方面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第三十六条监事会应当制定内容完备的监事会议事规则,包括通知、文件准备、召开方式、表决形式、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监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应当召开四次。监事会临时会议召开程序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第三十七条监事会在履职过程中有权要求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信息披露、审计等方面的必要信息。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指派监事列席高级管理层会议。第三十八条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外部机构就相关工作提供专业协助。第四节高级管理层第三十九条高级管理层由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监管部门认定的其它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第四十条高级管理层根据商业银行章程及董事会授权开展经营管理活动,确保银行经营与董事会所制定批准的发展战略、风险偏好、各项政策流程和程序相一致。高级管理层对董事会负责,同时接受监事会监督。高级管理层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应受干预。第四十一条高级管理层应当建立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信息报告制度,明确信息的种类、内容、时间和方式等,确保董事、监事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各类信息。第四十二条高级管理层应当建立和完善各项会议制度,并制定相应议事规则。第四十三条行长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商业银行章程及董事会授权,行使有关职权。第三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一节董事第四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制定规范、公开的董事选举程序,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第四十五条董事提名及选举的一般程序为:(一)在商业银行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人数,可以由上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商业银行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合格人选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以书面提案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三)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义务;(四)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依照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章程规定向股东披露董事候选人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五)股东大会对每位董事候选人逐一进行表决;(六)遇有临时增补董事,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或符合提名条件的股东提出,股东大会予以选举或更换。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提名及选举程序还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商业银行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已经提名董事的股东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二)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应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质审查,审查重点包括独立性、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等;(三)独立董事的选聘应主要遵循市场原则。第四十七条董事应当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所规定的任职条件,董事任职资格须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董事任期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独立董事在同一家商业银行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六年。第四十八条董事依法有权了解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并对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督。第四十九条董事对商业银行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第五十条董事不可以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董事,如在其他金融机构任职,应事先告知商业银行,并承诺上述职务之间不存在利益冲突。独立董事不应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任职。第五十一条董事应当投入足够的时间履行职责。董事应当每年亲自出席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会议。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同类别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上应当独立、专业、客观地发表意见。第五十二条董事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与商业银行已有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均应将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及时告知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并且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做必要的回避。第五十三条股权董事应当积极履行股东与商业银行之间的沟通职责,重点关注股东与商业银行关联交易情况并支持商业银行制定资本补充规划。第五十四条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应当对董事会审议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并重点关注以下事项:(一)重大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允性;(二)利润分配方案;(三)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四)可能造成商业银行重大损失的事项;(五) 可能损害存款人、中小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利益的事项;(六)外部审计师的聘任等。第五十五条独立董事每年在商业银行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十五个工作日,担任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的董事在商业银行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二十五个工作日。第五十六条董事应按要求参加培训,了解董事的权利和义务,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应具备的相关知识。第五十七条商业银行应规定董事在商业银行的最低工作时间,并建立董事履职档案,完整记录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次数、独立发表意见、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等,作为对董事评价的依据。第二节监事第五十八条监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第五十九条监事和外部监事的提名及选举程序应参照董事和独立董事的提名及选举程序。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银行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第六十条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外部监事在同一家商业银行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六年。第六十一条监事应积极参加监事会组织的监督检查活动,依法有权进行独立调查、取证,并实事求是提出问题和监督意见。第六十二条监事应每年至少亲自出席三分之二的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同类别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职。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每年在商业银行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十五个工作日。职工监事享有参与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制定权利,并应积极参与其执行情况的检查。第六十三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但不享有表决权。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监事会。第六十四条监事的薪酬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确定,董事会不得干预监事薪酬标准。第三节高级管理人员第六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任职资格审查。第六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审慎、勤勉地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本商业银行的商业机会,不得接受与本商业银行交易有关的利益。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在没有股权投资的其他经济组织兼职,在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银行附属机构兼职除外。第六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董事会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向董事会报告有关本行经营业绩、重要合同、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和经营前景等情况。第六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监事会监督,定期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本行经营业绩、重要合同、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和经营前景等情况信息,不得阻挠、妨碍监事会依职权进行的检。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引言随着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和金融机构日益庞大的数据规模,数据治理成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要课题之一。
数据治理是一套组织和管理数据的规范和流程,旨在确保数据的质量、准确性、安全性和可用性,以支持机构的业务决策和战略目标。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旨在为金融机构提供指导,帮助其建立健全的数据治理框架,提高数据资产的管理和价值。
本指引将详细阐述数据治理的重要性、核心原则、治理流程和关键控制措施。
数据治理的重要性数据治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提高数据质量:通过规范数据采集、整理、存储和处理的过程,可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从而提高决策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2.确保数据安全:数据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重要的资产之一,数据治理可以帮助机构确保数据的安全性,进一步保护客户隐私和机构利益。
3.提高运营效率:良好的数据治理框架可以规范数据流程和使用,减少冗余和重复工作,提高运营效率和员工生产力。
4.支持合规要求:合规要求对金融机构来说至关重要。
数据治理可以帮助机构满足合规要求,如数据保护、风险管理和报告要求,减少合规风险。
5.利用数据价值:数据是金融机构最重要的资源之一,通过有效的数据治理,可以发现和利用数据中隐藏的价值,为机构带来竞争优势和商业机会。
数据治理的核心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进行数据治理时,应遵循以下核心原则:1.数据持有者责任:每个数据持有者都应负责维护其所持有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2.数据分类和标准化:对数据进行分类和标准化,确保不同类型的数据可以被正确管理和使用。
3.数据权限和访问控制:建立适当的数据权限和访问控制机制,保护数据的安全性和隐私。
4.数据生命周期管理:定义明确的数据生命周期,包括数据采集、使用、存储、归档和销毁等阶段。
5.数据质量管理:建立数据质量管理框架,包括数据质量评估、数据清洗、纠错和监控等措施。
6.数据治理文化:建立数据治理的组织文化,提高员工对数据治理的意识和重视程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征求意见稿)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数据治理,提高数据质量,发挥数据价值,提升经营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
第三条(数据治理定义)数据治理是指通过建立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部门等职责要求,制定和实施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确保数据统一管理、高效运行,并在经营管理中充分发挥价值的动态过程。
第四条(数据治理总体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数据治理纳入公司治理范畴,建立自上而下、协调一致的数据治理体系。
第五条(数据治理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全覆盖原则:覆盖数据的全生命周期;覆盖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流程中的全部数据;覆盖内部数据和外部数据;覆盖所有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覆盖监管数据。
(二)匹配性原则:数据治理应当与管理模式、业务规模、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
(三)持续性原则:数据治理应当持续开展,建立长效机制。
(四)有效性原则:数据治理应当推动数据真实准确客观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情况,并有效应用于经营管理。
第六条(监管数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监管数据纳入数据治理,建立工作机制和流程,确保监管数据报送工作有效组织开展,监管数据质量持续提升。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监管数据质量承担最终责任。
第七条(依法监督)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本指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情况实施监管。
第二章数据治理架构第八条(总体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组织架构健全、职责边界清晰的数据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多层次、相互衔接的运行机制。
商业银行数字化转型的数据治理问题
■金融科技I T主持人:王彦博王炜Data Governance inDigital Transformation of Commercial Banks 商业银行数字化转型的数据治理问题■张淑芬尹振涛近年来,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推动了商业银行的数字化转型。
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给商业银行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也成为商业银行数字化转型的助推器和催化剂。
随着数字化转型步伐的加快,对数据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商业银行数据质量、数据标准和数据安全问题面临的困境变得尤为突出。
商业银行应当釆取措施妥善应对,切实做好数据治理工作,提高数据治理水平,完善数据治理架构,提高数据质量,建立健全数据标准体系,切实保障数据安全,在业务经营、风险防控、内部管理与监管合规等方面充分发挥数据的作用,利用数据治理,实现数据驱动决策,为高质量发展夯实数据基础。
商业银行应以数据治理为契机,加快推进数字化转型,全面提高数字化水平,实现由传统银行向更加数据化、自动化和智能化的数字化银行转变。
数据治理概述根据银保监会2018年5月发布的《银 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商业银行的数据治理是指通过建立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内设部门等职责要求,制定 和实施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确保数据管理高效运行,并在经营管理中充分发挥价值的动态过程。
目前,数据治理的相关定义并不一致。
张绍华等从体系框架的角度,将大数据治理定义为是对组织的大数据管理和利用进行评估、指导和监督的体系框架。
郑大庆等从概念体系角度,认为数据治理需要从目标、权力层次、治理对象及解决的实际问题四个方面来解析数据治理概念。
索罗斯从广义信息治理计划的角度,认为数据治理即制定与大数据相关的数据优化、隐私保护与数据变现的政策。
M o h a n a p r iy a等从部署及管理的角度,认为大数据治理是企业数据可获得性、可使用性、完整性、安全性的部署及全面管理。
证券公司数据治理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
证券公司数据治理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摘要:一、证券公司数据治理操作指引的背景和意义二、证券公司数据治理操作指引的主要内容三、证券公司数据治理操作指引的实施建议四、证券公司数据治理操作指引的预期效果正文:一、证券公司数据治理操作指引的背景和意义随着数字化转型的深入,证券行业积累了大量的数据,数据的管理和应用能力成为证券公司业务拓展和经营管理水平提升的重要驱动力。
然而,在数据治理方面,证券公司面临着许多挑战,如数据质量不一、数据安全风险高、数据应用不足等。
为了提高证券公司数据治理水平,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证券公司数据治理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旨在为证券公司提供一套完善的数据治理操作规范。
二、证券公司数据治理操作指引的主要内容《证券公司数据治理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数据治理组织架构:明确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数据治理组织架构,设置数据治理委员会、数据管理部等部门,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2.数据管理制度:证券公司应制定完善的数据管理制度,包括数据质量管理、数据安全管理、数据备份恢复管理等。
3.数据质量管理:证券公司应对数据进行质量监控,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可靠性。
4.数据安全管理:证券公司应建立数据安全防护体系,保障数据的安全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5.数据应用管理:证券公司应加强对数据的挖掘和分析,提高数据在业务决策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应用水平。
三、证券公司数据治理操作指引的实施建议1.加强数据治理组织架构的建设,明确各部门职责和权限,确保数据治理工作的顺利推进。
2.制定完善的数据管理制度,加强对数据质量、安全和应用的管理。
3.提升员工数据治理意识,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数据治理能力。
4.加强数据治理技术的研究与应用,提高数据治理的自动化和智能化水平。
四、证券公司数据治理操作指引的预期效果《证券公司数据治理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的实施,有望提高证券公司数据治理水平,为证券公司带来以下预期效果:1.提高数据质量,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可靠性。
数据治理指引实施方案
数据治理指引实施方案一、引言。
数据治理是指组织如何有效地管理、保护和利用其数据资产。
在当今信息爆炸的时代,数据治理已经成为组织管理和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就数据治理的重要性、实施方案以及相关的注意事项进行探讨,以帮助组织更好地管理自身的数据资产。
二、数据治理的重要性。
1. 数据质量的保障。
数据治理可以帮助组织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一致性,从而提高数据质量,减少数据错误对业务决策的影响。
2. 风险管理。
通过数据治理,组织可以更好地管理数据的安全性和合规性,降低数据泄露和违规使用的风险,保护组织的利益和声誉。
3. 提高数据资产的价值。
有效的数据治理可以帮助组织更好地理解和利用自身的数据资产,从而提高数据的商业价值,促进业务创新和发展。
三、数据治理的实施方案。
1. 建立数据治理架构。
组织需要建立完善的数据治理架构,包括明确的数据管理责任人、数据管理流程和数据管理工具,确保数据治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2. 制定数据治理政策。
组织应该制定数据治理政策,明确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和共享规范,规范数据的生命周期管理和合规要求。
3. 数据质量管理。
建立数据质量管理体系,包括数据质量评估、数据清洗、数据标准化等环节,确保数据质量达到组织的要求。
4. 数据安全和合规管理。
加强数据安全和合规管理工作,包括数据备份与恢复、访问控制、数据加密等措施,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合规性。
5. 建立数据治理培训体系。
组织需要加强对数据治理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员工对数据治理工作的认识和能力,确保数据治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四、数据治理的注意事项。
1. 全员参与。
数据治理工作需要全员参与,包括高层管理者、数据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确保数据治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2. 持续改进。
数据治理工作是一个持续改进的过程,组织需要不断优化数据治理政策和流程,适应业务发展和技术变化的需求。
3. 风险评估。
组织需要定期对数据治理工作进行风险评估,发现和解决数据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风险和问题,确保数据治理工作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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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数据治理,提高数据质量,发挥数据价值,提升经营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
第三条(数据治理定义)数据治理是指通过建立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部门等职责要求,制定和实施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确保数据统一管理、高效运行,并在经营管理中充分发挥价值的动态过程。
第四条(数据治理总体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数据治理纳入公司治理范畴,建立自上而下、协调一致的数据治理体系。
第五条(数据治理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全覆盖原则:覆盖数据的全生命周期;覆盖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流程中的全部数据;覆盖内部数据和外部数据;覆盖所有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覆盖监管数据。
(二)匹配性原则:数据治理应当与管理模式、业务规模、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
(三)持续性原则:数据治理应当持续开展,建立长效机制。
(四)有效性原则:数据治理应当推动数据真实准确客观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情况,并有效应用于经营管理。
第六条(监管数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监管数据纳入数据治理,建立工作机制和流程,确保监管数据报送工作有效组织开展,监管数据质量持续提升。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监管数据质量承担最终责任。
第七条(依法监督)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本指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情况实施监管。
第二章数据治理架构第八条(总体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组织架构健全、职责边界清晰的数据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多层次、相互衔接的运行机制。
第九条(董事会职责)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应当制定数据战略,审批与数据治理相关的重大事项,督促高级管理层提升数据治理有效性,对数据治理承担最终责任。
第十条(监事会职责)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数据治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第十一条(高管层职责)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负责建立数据治理体系,制定和实施问责机制与数据质量控制机制,组织评估数据治理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首席数据官。
首席数据官任职资格许可应符合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归口管理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确定并授权归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实施数据治理体系建设,协调落实数据管理运行机制,组织推动数据在经营管理流程中充分发挥作用,负责监管数据相关工作,设置监管数据相关工作专职岗位。
第十三条(业务部门)业务部门应当负责本业务领域的数据治理,管理业务条线数据源,确保准确记录和及时维护,落实数据质量控制机制,执行监管数据相关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岗位设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数据治理归口管理部门设立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岗位,在其他相关业务部门设置专职或兼职岗位。
第十五条(团队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一支满足数据治理工作需要的专业队伍,按年度对人员进行系统培训。
科学规划职业成长通道,确定合理薪酬水平。
第十六条(数据文化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良好的数据文化,树立数据是重要资产和数据应真实客观的理念与准则,强化用数意识,遵循依规用数、科学用数的职业操守。
第三章数据管理第十七条(制定数据战略)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结合自身发展战略、监管要求等,制定数据战略并确保有效执行和修订。
第十八条(数据管理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全面科学有效的数据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组织管理、部门职责、协调机制、安全保密、系统保障、监督检查和数据质量控制等方面,并根据监管要求和管理实际,持续评价更新。
第十九条(监管统计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与监管数据相关的监管统计管理制度和业务制度,及时发布并定期评价和更新,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制度出现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数据标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覆盖全部数据的标准化规划,遵循统一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
数据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化政策及监管规定。
第二十一条(信息系统)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持续完善信息系统,覆盖各项业务和管理数据,并具有可拓展性。
信息系统应当有完备的数据字典和维护流程。
第二十二条(监管统计系统)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适应监管数据报送工作需要的信息系统,实现流程控制的程序化,提高监管数据加工的自动化程度。
第二十三条(数据共享)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数据采集的统一管理,明确系统间数据交换流程和标准,实现各类数据有效共享。
第二十四条(数据安全)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数据安全策略与标准,依法合规采集、应用数据,依法保护客户隐私,划分数据安全等级,明确访问权限,监控访问行为,完善数据安全技术,定期审计数据安全。
第二十五条(资料存储)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数据资料统一管理,建立全面严密的管理流程、归档制度,明确存档交接、口径梳理等要求,保证数据可比性。
第二十六条(应急预案)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数据应急预案,根据业务影响分析,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完善处置流程,保证在系统服务异常以及危机等情景下数据的完整、准确和连续。
第二十七条(数据治理问责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问责机制,定期监控数据管理、数据质量控制、数据价值实现等方面问题,依据有关规定对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及责任人予以问责。
第二十八条(自我评估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数据治理自我评估机制,明确评估周期、流程、结果应用、组织保障等要素的相关要求。
评估内容应覆盖数据治理架构、数据管理、数据安全、数据质量和数据价值实现等方面,并按年度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
第四章数据质量控制第二十九条(质量控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确立数据质量管理目标,建立控制机制,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连续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三十条(业务制度—质量控制手段)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业务制度应当充分考虑数据质量管理需要,涉及指标含义清晰明确,取数规则统一,并根据业务变化及时更新。
第三十一条(技术工具—质量控制手段)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数据源头管理,确保将业务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录入信息系统。
信息系统应当能自动提示异常变动及错误情况。
第三十二条(日常监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数据质量监控体系,覆盖数据全生命周期,对数据质量持续监测、分析、反馈和纠正。
第三十三条(检查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数据质量现场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原则上不低于每年一次,对重大问题要按照既定的报告路径提交,并按流程实施整改。
第三十四条(考核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数据质量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纳入本机构绩效考核体系,实现数据质量持续提升。
第三十五条(整改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数据质量整改制度,对日常监控、检查和考核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跟踪评价,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第三十六条(监管数据报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监管要求报送法人和集团的相关数据,保证同一监管指标在监管报送与对外披露之间的一致性。
如有重大差异,应当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解释说明。
第三十七条(监管数据质量管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监管数据质量管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关键监管指标数据质量承诺、数据异常变动分析和报告、重大差错通报以及问责等。
第五章数据价值实现第三十八条(数据价值实现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风险管理、业务经营与内部控制中加强数据应用,实现数据驱动,提高管理精细化程度,发挥数据价值。
第三十九条(风险管理有效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充分运用数据分析,合理制定风险管理策略、风险偏好、风险限额以及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监控执行情况并适时优化调整,提升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遵循更高的标准,对照有效风险数据加总与风险报告评估要点的相关要求,强化风险管理。
第四十条(风险监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持续改善风险管理方法,有效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和控制各类风险。
第四十一条(数据加总能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提高数据加总能力,明确数据加总范围、方法、流程,加总结果要求,满足在正常经营、压力情景以及危机状况下风险管理的数据需要。
加总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手、产品、地域、行业、客户以及其他相关的分类。
加总技术应当主要采取自动化方式。
第四十二条(风险报告)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数据分析应用能力,提高风险报告质量,明确风险报告数据准确性保障措施,覆盖重要风险领域和新风险,提供风险处置的决策与建议以及未来风险发展趋势。
第四十三条(风险定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数据积累,优化风险计量,持续完善风险定价模型,优化风险定价体系。
第四十四条(重大收购、资产剥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充分评估兼并收购、资产剥离等业务对自身数据治理能力的影响。
有重大影响的,应当明确整改计划和时间表,满足银行集团风险管理要求。
第四十五条(新产品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明确新产品新服务的数据管理相关要求,确保清晰评估成本、风险和收益,并作为准入标准。
第四十六条(客户营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通过数据分析挖掘,准确理解客户需求,提供精准产品服务,提升客户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四十七条(业务流程优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通过量化分析业务流程,减少管理冗余,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
第四十八条(业务创新)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实现业务创新、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
第四十九条(内部控制评价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可量化导向,完善内部控制评价制度和内部控制评价质量控制机制,前瞻性识别内部控制流程的缺陷,评估影响程度并及时处理,持续提升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五十条(监管方式—持续监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情况进行持续监管。
第五十一条(监管方式—审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需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内部审计机构或委托外部审计机构对其数据治理情况进行审计,并及时报送审计报告。
第五十二条(监管措施)对不能满足本指引有关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要求其制定整改方案,责令限期改正;(二)与公司治理评价结果或监管评级挂钩;(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有关措施。
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三条(施行范围)外国银行分行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执行本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