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管理办法
沈阳市出租车交通秩序管理办法
沈阳市出租车交通秩序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沈阳市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16号【发布部门】沈阳市政府【公布日期】1997.06.24【实施日期】1997.06.2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沈阳市出租车交通秩序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16号1997年6月24日)第一条为加强出租车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出租车是指具有计程、计时设备,带有出租标识,在本市道路行驶和停放的小型汽车(含小型公共汽车)。
第三条市公安局是我市出租车交通秩序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出租车每年度应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两次安全技术性能检测,交通肇事后凡发动机总成系统、功能失效需拆装修理恢复的车辆,修复检测合格后方准行驶。
第五条出租车须装备齐全、车况良好,应符合下列标准:(一)转向器、行车制动器、驻车制动器灵活有效;(二)车身无歪斜,车体无松、旷,底盘无渗、漏;(三)喇叭、雨刷器、后视镜、侧视镜齐全有效;(四)远光灯照射距离达到一百米,近光灯向前下照到四十米;(五)刹车灯、转向灯、防雾灯、牌照灯应齐全有效;(六)灯罩明亮无破损,灯泡无裸露。
第六条出租车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保证车容整洁。
前风档玻璃右上角张贴本年度车辆安全检验合格证和养路费收讫证,车门标有所属部门字样。
机动车辆号牌清晰、完整,漆面无脱落。
第七条出租车行驶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同方向划有两排以上机动车道路行驶时,须按规定或指示的车道行驶;(二)前方无障碍时,不准压速行驶影响后车正常通行;(三)行驶中需要在右侧停车时,须开右转向灯缓行,在保证后方和右侧车辆安全的情况下,变更车道靠边停车;起车时,开左转向灯,在不影响同方向正常行驶的车辆时,驶入规定车道;(四)行驶中需要到左侧停车时,先开右转向灯靠边停车,再开左转向灯,在保证上下行车辆安全和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方准掉头靠边停车;(五)不准倒车、紧急刹车抢拉乘客;(六)不准在划有双实线的道路上掉头;(七)早七时至晚七时,不准在划有单实线的道路上掉头;(八)车辆发生故障不能安全行驶时,须立即向附近执勤的交通警察报告或及时同道路清障公司取得联系,迅速将车牵移至不影响交通的地点;(九)前方受阻时,须依次等候,不准从左右两侧绕行。
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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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超范围经营管理办法
出租车超范围经营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出租车行业经营秩序,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的安全,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地区出租车行业的超范围经营管理。
三、超范围经营定义
出租车超范围经营是指出租车辆在规定范围外从事载客或运输活动的行为。
四、管理原则
1. 禁止超范围经营
出租车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经营,不得擅自超越经营范围从事非法载客或运输活动。
2. 严格处罚违规行为
对于发现超范围经营的出租车,将依法给予处罚,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管理措施
1. 加强监管力度
各地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大对出租车行业的监管力度,加强巡查和检查频次,确保出租车严格遵守经营规定。
2.建立举报制度
市民和乘客如发现出租车从事超范围经营,可通过热线电话或网络举报渠道进行举报,交通管理部门将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并进行相应处理。
3.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媒体宣传和普及出租车超范围经营的危害性,提高市民和乘客对超范围经营的警惕性,增强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六、监督和检查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出租车行业超范围经营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建立台
账并定期进行检查,对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和处理。
七、处罚措施
对于违规超范围经营的出租车,依法予以处罚,可能涉及罚款、吊销营运证等。
八、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订,应经相关部门批准。
以上为《出租车超范围经营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欢迎出租车行业从业人员
和市民遵守和监督。
出租车管理办法
出租车管理办法出租车是城市公共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市民出行的便利程度和城市形象的提升。
因此,完善出租车管理办法是保障城市出租车良好运营的重要举措。
一、出租车企业管理1、注册经营出租车企业必须取得工商登记、派发车辆经营许可证,按照规定到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取得营运证,方可从事出租车服务业务。
同时,出租车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保证车辆的诚信经营,合法合规运营。
2、车辆管理出租车企业应当按照标准装备、维保管理和检验检测等规定,对车辆进行管理和维护。
车辆应当具有行驶证、运营证、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等车辆标识和证件。
同时,加强车辆装饰和文件管理,明确车辆使用范围和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3、司机管理出租车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招聘、登记、培训和管理驾驶员。
驾驶员应当取得驾驶证,同时应当具备服务礼仪、交通法规等相关知识,遵守职业道德和服务秩序。
二、出租车运营管理1、计价器使用出租车运营过程中,应当使用计价器明码标价,确保公平合理计价。
计价器应当具有准确、稳定和可靠的性能,司机和乘客应当按照实际行驶里程和时间购买服务。
2、服务质量出租车服务应当以客户满意度为核心,提供高品质、高效率、高安全的服务。
司机应当遵守交通法规,保证安全驾驶,同时提高服务态度和专业技能,加强车内清洁和环境卫生,确保乘客舒适和安全。
3、运营监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出租车运营进行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格处罚,同时保证司机和乘客的合法权益。
交通管理部门还应当制定运营管理制度和监管标准,完善出租车服务监管体系,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管理水平。
三、出租车行业发展1、技术创新出租车企业应当积极推进技术创新和智能化发展,整合行业资源,加强信息化管理和服务创新,提高服务品质和运营效率。
2、优化运营模式出租车企业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服务需求,优化运营模式,注重服务升级和车辆革新,提高服务质量和商业竞争能力。
出租车管理办法
出租车管理办法1. 引言出租车作为城市交通系统中重要的一环,对于城市出行服务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出租车行业的经营管理和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的安全和权益,制定本《出租车管理办法》。
2. 出租车管理责任2.1 出租车经营者应当合法获得出租车运营牌照,并承担起对出租车运营的管理责任。
2.2 出租车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出租车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2.3 出租车经营者应当培训和管理驾驶员,确保驾驶员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驾驶技能。
3. 出租车经营要求3.1 出租车经营者应当合理组织出租车运营,确保出租车的运力和服务质量。
3.2 出租车经营者应当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服务,不得有拒载、议价、超载等不合法行为。
3.3 出租车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清洁和消毒,确保车内环境清洁卫生。
4. 出租车驾驶员管理要求4.1 出租车驾驶员应当具备合法的驾驶证和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遵守交通法规和道路交通安全规定。
4.2 出租车驾驶员应当注重职业道德,礼貌待客,不得有不文明行为和语言。
4.3 出租车驾驶员应当掌握出租车基本操作技能,了解本地区的道路情况,并熟悉常用的导航软件和工具。
5. 出租车服务质量监督5.1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出租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5.2 市民和乘客可以通过举报电话、APP等方式向相关部门投诉不合法行为和服务质量问题。
5.3 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投诉,并对投诉情况进行调查和处理,保障乘客的权益。
6. 处罚和奖励措施6.1 对违反本《出租车管理办法》的出租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等。
6.2 对表现优秀的出租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将给予相应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表彰、奖金等。
7. 附则7.1 本《出租车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本地区的出租车行业。
7.2 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出租车行业的发展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本《出租车管理办法》。
甘肃省出租车管理办法
甘肃省出租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租车行业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车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出租车经营活动应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乘客安全、便捷、舒适的出行需求。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出租车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车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五条从事出租车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出租车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出租车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二)有符合技术标准的营运车辆;(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出租车经营许可的程序:(一)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核;(三)审核通过后,颁发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营运管理第八条出租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在规定的经营区域内从事营运活动;(二)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收费;(三)不得拒载、绕道、擅自提高运价等违法行为;(四)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
第九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有效的驾驶证;(二)有良好的安全驾驶记录;(三)接受过专业培训,熟悉服务规范。
第十条出租车经营者应当为乘客提供以下服务:(一)安全、准时的运输服务;(二)保持车辆清洁卫生;(三)提供发票等相关票据。
第四章安全与监督第十一条出租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车行业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乘客有权对出租车服务质量进行投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乘客的投诉。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车经营活动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处以罚款。
出租车公司的管理办法
出租车公司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经营和管理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护乘客、出租汽车驾驶员、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及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是指具有合法营运资格,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以行驶里程或者时间计费的5座以下的小型客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
规划、公安、监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价格、工商、质监、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出租汽车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和城市发展,制订出租汽车发展规划。
第五条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出租汽车市场。
第六条出租汽车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促进出租汽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文明服务。
第七条鼓励出租汽车经营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推广信息化管理和使用环保、节能车型。
第二章经营权管理第八条各地应当采取以企业综合素质和服务质量为主要条件的招投标方式配置出租汽车经营权,择优确定经营者。
已经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市县,需要继续实行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尚未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市县,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政策。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科学合理地确定出租汽车新增运力的投放数量、车型等,制定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方案,并向社会公示。
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方案应当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购置符合规定车辆的资金;(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地、车辆停放地;(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服务质量、车辆、驾驶员等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出租车经营管理办法条例
出租车经营管理办法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租车行业秩序,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的安全,根据《道路运输条例》
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经营出租车的单位和个人,对出租车的经营管理进
行规范。
第二章出租车的经营许可
第三条
申请出租车经营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经营
能力和资质。
第四条
经营出租车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申请,并提
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应当给予许可。
第三章出租车的运营管理
第六条
出租车经营者应当保证车辆的安全性能良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乘客
的安全出行。
第七条
出租车经营者应当保持车辆内外清洁卫生,乘客上车后应提供良好的服务态度。
第八条
出租车经营者应当合理安排驾驶员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确保驾驶员驾驶时精神状态良好。
第四章处罚和责任
第九条
出租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经营许可。
第十条
对于驾驶员违规行为,出租车经营者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出租车经营管理的监督检查应当定期进行,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以上为出租车经营管理办法条例的内容,欢迎社会各界遵守并配合执行,共同维护出租车行业的良好秩序。
城市出租车管理条例【最新版】
城市出租车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合法经营,维护乘客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城市(含市辖行政区,下同)经营(含兼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含旅游客运,宾馆、旅社、招待所、接待站客运业务)的国营、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合伙经营者(以下统称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对城市客运出租汽车应贯彻“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主管公共交通的部门统一管理,并建立和完善客运交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客运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管理的职责是:(一)对全市客运出租汽车的发展实行统一规划,制定有关出租汽车管理的规章制度;(二)在出租汽车经营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开业、歇业或停业前,对其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制发有关出租汽车经营的证件;(三)配合物价、税务部门制定出租汽车统一收费标准、收费方法和收费票据(国际旅游(涉外)出租汽车收费标准按国家旅游局和国家物价局制定的《中国国际旅游价格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四)配合公安部门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的治安和交通安全管理;(五)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六)负责处理乘客的投诉;(七)检查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进行教育、处罚。
第五条各市的客运管理机构必须按所管车辆数的适当比例建立并充实专职和兼职的稽查队伍,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以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六条客运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和执行本办法,认真履行职责。
稽查人员执行任务时要身着统一制式的识别服装,出示证件。
对以权谋私、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要严肃处理。
第七条客运管理机构可以向出租汽车经营者按其营业收入或车辆客位征收管理费。
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注:经营出租汽车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应按照一九八七年八月五日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登记费和管理费。
城市出租车管理办法
城市出租车管理办法城市出租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出租车行业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维护交通秩序,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出租车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出租汽车运输经营许可,并在许可经营范围内履行经营活动。
第三条出租车的日常管理工作应当按照《出租汽车行业质量服务规范》要求执行。
第四条出租车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和纠纷调解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和纠纷,维护乘客合法权益。
第五条出租车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出租车驾驶员进行管理和教育,提高其服务意识和安全意识。
第六条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城市出租车行业开展培训和指导,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出租车运营第七条出租车的运营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法定的机动车行驶条件;(二)车辆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三)车辆配备安全设备,安装行业规定的车载终端设备,并载有公司标识、公告牌、许可证等。
第八条出租车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制度,对车辆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保证车辆的正常使用状态。
第九条出租车经营单位应当对驾驶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并建立管理制度,对驾驶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条出租车经营单位应当确保其车辆和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第三章出租车服务第十一条出租车经营单位应当遵守诚信经营原则,提供文明、规范、安全、高效的服务。
第十二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使用计价器,在车内明显位置张贴计价器费率标准并告知乘客。
第十三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礼貌接待乘客,遵守交通法规、文明行车,不得拒载、议价、超载、疲劳驾驶等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出租车经营单位应当组织驾驶员进行业务培训和道路安全知识学习,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意识。
第十五条出租车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客户档案管理制度,对乘客的信息保密。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城市出租车行业的市场监管和服务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出租车管理办法
出租车管理办法1.出租车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管理出租车行业,保障乘客的安全和权益,提高出租车服务质量,促进城市交通运输的发展。
本文档详细阐述了出租车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2. 出租车资质认证2.1 出租车司机资质所有出租车司机需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并具备良好的驾驶记录。
出租车司机需接受相应的培训,包括交通法规、服务规范等方面的知识培训。
2.2 出租车车辆认证出租车车辆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并通过相关认证机构的审核。
车辆年限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制,且需定期进行检验和维护。
3. 出租车服务规范3.1 服务态度和礼仪出租车司机应友好、有礼貌地对待乘客,并尽量提供周到的服务。
司机应严禁抽烟、接打等干扰乘客的行为。
3.2 车内环境车辆内应保持整洁,座椅、地板等不得有污渍或破损。
车内空调或加热设备应正常运行,保证乘客的舒适度。
3.3 价格和计价器出租车计价器应具备准确性和可信度,且计价规则应公示清晰。
价格应按照规定执行,不得乱收费或进行欺诈行为。
4. 公共安全和紧急情况处理4.1 紧急状况报警出租车司机需具备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并了解相关报警流程。
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司机应迅速报警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乘客的安全。
4.2 乘客安全司机应保证乘客的人身安全,严禁侵犯乘客的权益。
如发现乘客有违反法律法规或危险行为,司机有权采取措施维护公共安全。
5. 投诉处理和监督机制5.1 投诉渠道和接受投诉乘客可通过、网站等向相关部门投诉出租车服务问题。
出租车公司应建立投诉处理部门,并及时处理乘客的投诉。
5.2 监督机制相关部门应对出租车行业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确保规范执行。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的出租车司机和车辆,应进行相应的处罚。
6.出租车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提升城市交通运输质量,增强乘客对出租车服务的信任和满意度具有重要意义。
各相关部门和出租车从业人员应共同努力,积极遵守管理规定,营造良好的出租车服务环境,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高质量的出行体验。
上海出租车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出租车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1. 为了加强上海市出租车行业的管理,规范出租车经营行为,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经营许可
2. 出租车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并按照许可的范围和条件开展经营活动。
三、车辆管理
3. 出租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环保要求,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四、驾驶员管理
4. 出租车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遵守交通法规,提供安全、文明的服务。
五、经营行为
5. 出租车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不得随意加价或拒载。
六、服务质量
6. 出租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接受乘客和社会的监督。
七、监督检查
7. 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车行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八、法律责任
8.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9.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根据您的要求生成的虚构文本,实际的《上海出租车管理暂行办法》可能与此不同。
如需了解具体法规,请查阅官方发布的正式文件。
出租车管理办法
出租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汽车经营管理,保证乘客合法权益,提高出租汽车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并通过公共交通服务管理机构按规定进行登记备案。
第三条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应当确保运营车辆安全、环保、整洁有序,并指定专人进行日常检查、维护,并按规定定期进行车体、车桥和发动机等关键部位维护保养,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应当制定运营服务规程,严格规范出租汽车司机服务行为,确保乘客合法权益,保证服务质量安全。
第五条出租汽车司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模范执业,保证出租汽车安全、有序投入运营。
在乘客下车前,应当检查有无遗留物品,及时通知乘客领回遗留物品,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安全将乘客遗留物品交还给乘客。
在紧急情况下,应当及时拨打报警电话,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进行处置,保证乘客人身安全,并及时向出租车经营单位报告,主动协助处理有关事宜。
第六条出租汽车司机应当文明驾驶,严禁以不文明方式呼嚣、骚扰、谩骂、欺诈、赶客、竞争等方式,损害其他企业、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环境和景观等公益利益,严禁随意拒载、议价、乱收费、砍价等恶劣行为,保证乘客安全便捷出行。
第七条出租汽车司机应当保护和维护车辆环境,禁止在车内吸烟、乱扔垃圾、损坏车内设施、刻画涂鸦等行为,自觉遵守公共卫生、环保、礼仪等基本规范,做到文明执业、文明服务。
第八条出租汽车司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证证照齐全、身份合法、车辆合规,不得超载、超员、超速行驶、危险驾驶、酒驾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乘客安全出行。
第九条出租汽车司机应当尊重乘客合法权益,不得强行索求或提供个人联系方式、商品信息、广告等信息,严禁违规借客户处长期停放私家车辆、柴油汽车等损害公益利益。
第十条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完善出租汽车安全保险制度,充分保障乘客和驾驶员在行车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及时有效处理涉及出租汽车的安全事件。
出租车管理办法
出租车管理办法聊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保障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出租汽车客运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部《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经营者,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出租汽车客运(以下简称出租汽车)是指以客运汽车为运输工具,根据乘客要求的地点行驶、上下及等待,按里程或时间计费的运输方式。
第四条出租汽车按照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协调发展的原则,实行公司集约化经营,保护正当竞争,禁止非法经营。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聊城城区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履行管理职责。
工商、物价、税务、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第六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优质服务。
第七条出租汽车的运力投放计划,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八条从事出租汽车的驾驶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准驾车型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1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二)年龄不超过60岁;(三)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服务等基本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汽车客运从业资格和出租汽车驾驶员文明服务卡.第九条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停车场地 ;(二)投放运营的车辆、车型必须符合当地政府要求,证照合法,并经检测合格;(三)所聘驾驶人员符合第八条规定要求;(四)有 3 人以上的专职管理人员;(五)配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条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的经营企业,应持申请开业的相关资料,向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出租车管理制度
出租车管理制度•相关推荐出租车管理制度(精选7篇)在当下社会,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
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出租车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出租车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业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或者车辆租赁服务的客车。
客运服务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并且按照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车辆租赁是指向用户出租不配备驾驶员的客运车辆,并且按照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城区出租汽车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公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的治安管理。
交通、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城建、规划、税务、环保、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应当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模、数量和车型实施宏观控制。
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客运出租汽车的发展规划以及客运出租汽车的数量、乘降点及停车场(站)的年度发展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应当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方便群众的原则。
客运出租汽车的营运定额和税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吉林市城市客运出租车管理办法
吉林市城市客运出租车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12.14•【字号】•【施行日期】1992.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吉林市城市客运出租车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客运出租车管理,促进城市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客运出租业务(含兼营、旅游)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客运出租行业应按城市额运交通总体规划,坚持多家经营、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建部门是本市城市客运出租行业的主管部门,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客运管理处负责(以下简称客运管理处),其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城市客运出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拟定客运出租行业发展规划草案;(三)审查办理客运出租车手续;(四)监督、检查客运出租车营运情况,按职责分工查处违法违章行为;(五)培训客运出租车从业人员;(六)会同城建、公安交通部门,拟定出租车停车场规划。
工商、税务、物价、公安、交通、计量等部门,要配合做好客运出租车管理工作,维护客运秩序,保护合法经营。
第二章经营审批管理第五条从事客运出租出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客运经营者),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单位持主管部门证明,个人持所在街道介绍信或停薪留职协议书,向客运管理处申请,经审查同意,填写《购车审批表》;(二)持《购车审批表》到有关部门办理购车手续;(三)购车后到公安机关办理的车辆牌证。
(四)持行车证,驾驶员证到客运管理处领取《客运经营审批表》;(五)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六)参加营运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给营运证、准驾证、服务标志。
(七)交齐有关税、费并进行治安登记后,投入营运。
第六条从事兼营客运出租业务的,须持单位介绍信,行车证向客运管理处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单位通勤车辆捎客,办理《通勤兼营客运出租营运证》;(二)为结婚、旅游等提供临时用车的,办理《临时兼营客运出租营运证》;(三)长期从事兼营客运出租业务的,凭《营业执照》,办理《兼营客运出租营运证》;(四)从事旅游专线客运的,办理《旅游专线营运证》。
2023修正版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一、引言出租汽车是城市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人们提供便捷的出行服务。
为了保障出租汽车行业的有序发展,提高服务质量和行业管理水平,制定了《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出租车司机、车辆管理、安全要求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并对违规行为和处罚进行说明。
二、出租车司机管理1. 出租车司机的资格要求:- 必须具备合法驾驶证;- 必须通过相关的职业资格认证;- 必须具备良好的身体健康状况。
2. 出租车司机的行为规范:- 服务态度必须友善和热情;- 禁止吸烟、喝酒或使用方式等影响安全的行为;- 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三、车辆管理1. 出租车车辆的标准:- 车辆必须满足相关的车辆技术标准要求;- 必须安装计价器和运营记录仪;- 车身标志、颜色和出租车牌照必须符合规定。
2. 车辆检验和维护:- 车辆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出租车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车辆维护管理制度; - 故障车辆必须及时修理并报备相关部门。
四、安全要求1. 安全设施:- 出租车必须配备紧急报警装置和应急安全锤; - 车窗必须安装防护膜;- 座椅必须固定可靠,并配备安全带。
2. 乘客安全:- 禁止搭载超员的乘客;-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对于残疾人乘客,出租车司机应提供协助。
五、违规行为和处罚1. 违规行为包括:- 拒载、议价或乱收费;- 不按规定运营或擅自更改路线;- 超载、超速或违反交通规则等。
2. 处罚措施:- 根据违规行为轻重,对出租车司机处以罚款、暂扣驾驶证或吊销执照等;-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六、总结《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实施,将提升出租车行业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出租车司机必须严格遵守规定,确保乘客的安全和舒适;车辆管理必须加强,确保车辆的安全和技术标准;对违规行为和处罚必须加强,以维护行业的良好形象和秩序。
通过统一管理和规范,出租车行业将更好地为人们提供便捷的交通服务。
阜阳出租车规章制度
阜阳出租车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阜阳市出租车行业经营行为,提高出租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出租车指在城市道路上载客的机动车辆,包括轿车、面包车等各类车辆。
第三条出租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计价器,并开具发票。
第四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服从交通信号,遵守交通规则。
第五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关从业资格,并接受相关培训。
第六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穿着整洁,礼貌待客。
第七条出租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应当保持车辆内外整洁,保持车辆内空气清新。
第八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不得迟到拒载。
第二章服务质量第九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主动为乘客开门,帮助搬运行李。
第十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按照计价器行驶,不得擅自收费或私自议价。
第十一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遵守营运区域规定,不得擅自绕道或拒载。
第十二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主动解答乘客出行咨询,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三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积极反馈乘客的意见和建议,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出租车车辆应当保持整洁,无异味,座椅安全舒适。
第十五条出租车车辆应当定期检测,保障行车安全。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通信号,严禁违章驾驶。
第十七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严格遵守客车载人规定,不得超载。
第十八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保持车内秩序,制止乘客在车内吸烟、喧哗等行为。
第十九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保持车辆干净整洁,不得在车内乱丢废弃物。
第二十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保证车辆技术状态良好,不得乘坐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上路行驶。
第二十一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保持手机畅通,随时与调度中心联系。
第四章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出租车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出租车驾驶员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培训。
第二十三条出租车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车辆巡检制度,定期检测车辆安全。
第二十四条出租车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服务投诉制度,及时处理投诉纠纷。
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行业,保障乘客安全、维护社会治安,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出租汽车客运必须遵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运营质量,保障公众利益。
第三条指导出租汽车客运从业人员依法有序开展业务,维护出租汽车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城市交通有序发展。
第四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乘客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交通管理规定,并积极参加安全宣传和培训。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应当符合法定标准,并具有与客运业务相适应的条件。
第二章出租汽车经营者第六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配备出租车运营所需机动车辆,合法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检验、保险等手续,设立企业管理机构,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
(二)自行或者委托有关部门对出租车车辆进行技术维护、保养和日常检查,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积极配合市政管理部门做好出租车停车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创造便利的接客条件。
(四)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保证出租车经营活动安全、有序、高效,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章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第七条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经过培训并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方可从事出租车驾驶工作。
(二)对车辆进行日常保养、检查,及时消除隐患,确保车辆安全、舒适、整洁。
(三)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确保出租车在道路上的行驶安全,不得超员、竞争等违规行为。
(四)认真接待乘客,热情服务,保证旅客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
第四章出租汽车服务第八条出租汽车服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出租汽车应当遵守运价规定,明码标价,实行计价器计价,不得哄抬价格。
(二)旅客可通过、网络等方式预约出租汽车服务,但应提前预约,建议提前24小时以上预约,不得违法排队等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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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管理办法聊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保障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出租汽车客运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部《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经营者,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出租汽车客运(以下简称出租汽车)是指以客运汽车为运输工具,根据乘客要求的地点行驶、上下及等待,按里程或时间计费的运输方式。
第四条出租汽车按照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协调发展的原则,实行公司集约化经营,保护正当竞争,禁止非法经营。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聊城城区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履行管理职责。
工商、物价、税务、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六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优质服务。
第七条出租汽车的运力投放计划,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八条从事出租汽车的驾驶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准驾车型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1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二)年龄不超过60岁;(三)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服务等基本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汽车客运从业资格和出租汽车驾驶员文明服务卡。
第九条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停车场地 ;(二)投放运营的车辆、车型必须符合当地政府要求,证照合法,并经检测合格;(三)所聘驾驶人员符合第八条规定要求;(四)有 3 人以上的专职管理人员;(五)配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条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的经营企业,应持申请开业的相关资料,向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申请人投入的出租汽车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需要增加出租汽车的,须向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经营企业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按要求投入运力;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新增运力经营权在无偿条件下,也可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形式做出许可决定。
第十二条出租汽车实行经营期满淘汰制,经营年限从车辆挂牌之日算起,普通轿的经营年限为5年,中级轿的经营年限为7年。
第十三条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承包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严禁买卖或变相买卖经营权。
第十四条聊城城区出租汽车实行专用“T”字号牌。
各县(市)可设其他出租汽车专用号牌。
第十五条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经批准后,缴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并到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六条出租汽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统一车身颜色;(二)安装统一的出租汽车顶灯;(三)车身两侧喷涂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标识;(四)装置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机构计量检定合格的计程计价器(含打税票的计价器)和显示空车待租标志灯;(五)张贴起步租价和车公里租价标志;(六)使用白色座套,保持整洁规范;(七)车容车貌洁净、牌照清晰、车内干净卫生,空气清新。
第十七条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坚持依法经营,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二)建立健全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以及车辆检修、安全行车等规章制度;(三)按规定缴纳规费;(四)严格企业内部管理,不得将车辆交给没有汽车客运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从事经营活动;(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自身素质;(六)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经营服务费,不得超标准收费或另立项目收费。
第十八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定期维护检测出租汽车,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二)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及各种规费凭证 ;(三)按规定置放文明服务卡;(四)仪容端庄、文明服务;(五)按时标定计程计价器;(六)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出租汽车客票;(七)服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禁止超范围经营或异地经营。
第十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禁止有下列行为:(一)故意绕道行驶,多收费、乱收费;(二)无故拒载乘客、中途甩客;(三)敲诈勒索和刁难乘客;(四)未经乘客同意招揽他人同乘;(五)隐匿乘客遗失物品;(六)出租汽车在起步计费里程内无法完成约定服务而索要运费;(七)欺行霸市、强拉强运,扰乱出租客运市场秩序;(八)利用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九)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权拒载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携带危险物品及污染车内环境的乘客乘车。
第二十一条运送长途乘客或乘客要求在外地逗留过夜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主动到公安部门登记,并向所在出租公司报告。
第二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及所属出租汽车车主、驾驶员进行定期的业务知识培训、考核。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维护出租汽车经营秩序。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对出租汽车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时,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出示聊城市人民政府核发的有效执法证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出城出租汽车的管理,可在本市、县(市)的城郊结合部对出租汽车进行登记检查。
第二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严格依法行政,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健全出租汽车举报制度,设置并公开专用投诉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
第二十七条乘客或出租汽车驾驶员对供车、收费、服务质量有争议的,可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投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后 1个工作日内对投诉的问题做出答复;情况复杂的,答复时间不得超过 5 个工作日。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出租车驾驶员有助人为乐、拾金不昧、见义勇为行为且表现突出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表彰。
第二十九条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停止车辆继续运行。
第三十条对未取得出租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可以处非法所得3倍以下或者5千元以下罚款;经查处拒不接受处罚的,可按国务院《无证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扣押无证车辆。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经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非法转让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二)超越经营范围的。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交通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和《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可暂扣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有关证件,并可依法处以罚款:(一)涂改、伪造道路运输证的;(二)不按规定使用出租客票的;(三)不按规定缴纳规费的;(四)不按规定使用有效计程计价器和顶灯的;(五)不按期维护、检测车辆和进行技术等级评定的;(六)不按规定张贴、安装、喷涂出租标志的;(七)多收费、乱收费的;(八)故意绕道行驶、无故中途甩客的。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一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对妨碍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消防基础知识第一节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及分级在建筑物中使用的材料统称为建筑材料。
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是指其燃烧或遇火时所发生的一切物理和化学变化,这项性能由材料表面的着火性和火焰传播性、发热、发烟、炭化、失重,以及毒性生成物的产生等特性来衡量。
我国国家标准GB8624-97将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分为以下几种等级。
A级:不燃性建筑材料B1级:难燃性建筑材料B2级:可燃性建筑材料B3级:易燃性建筑材料第二节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及耐火极限一、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建筑物是由建筑构件组成的,诸如基础、墙壁、柱、梁、板、屋顶、楼梯等。
建筑构件是由建筑材料构成,其燃烧性能取决于所使用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我国将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分为三类:1(不燃烧体(非燃烧体)金属、砖、石、混凝土等不燃性材料制成的构件,称为不燃烧体(以前也称非燃烧体)。
这种构件在空气中遇明火或高温作用下不起火、不微燃、不炭化。
如砖墙、钢屋架、钢筋混凝土梁等构件都属于非燃烧体,常被用作承重构件。
2(难燃烧体用难燃性材料制成的构件或用可燃材料制成而用不燃性材料作保护层制成的构件。
其在空气中遇明火或在高温作用下难起火、难微燃、难炭化,且当火源移开后燃烧和微燃立即停止。
3(燃烧体用可燃性材料制成的构件。
这种构件在空气中遇明火或在高温作用下会立即起火或发生微燃,而且当火源移开后,仍继续保持燃烧或微燃。
如木柱、木屋架、木梁、木楼梯、木搁栅、纤维板吊顶等构件都属燃烧体构件。
二、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1(时间--温度标准曲线建筑物发生火灾时其内的温度是随着时间变化的,分别取时间和温度作为横、纵坐标,即可绘制出火灾过程中的时间--温度曲线。
在实际的火灾中,每一起火灾的时间--温度曲线是各不相同的,但为了对建筑构件进行耐火实验,进而对其耐火极限进行度量,必须人为规定一种能反映、模拟一般火灾规律的标准温升条件,把它绘制成曲线就称为时间--温度标准曲线。
(耐火极限的概念 2对任一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实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热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称为耐火极限,以小时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