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教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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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客运票价标准

公路客运票价标准

公路客运票价标准
公路客运票价的计算方法根据不同情况而异,具体取决于客运车辆类型、按车型收费还是按计重收费、路段情况等一系列因素。

一般来说,客车票价的计算方法是根据里程和时间计算出来的。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 基本票价:根据车型和里程计算得出。

一般来说,基本票价是固定的,不论路程长短或是时间早晚,都按照基本票价执行。

2. 附加票价:根据不同的气候条件、路况、旅客需求等因素,可以对基本票价进行浮动。

一般来说,在恶劣天气、节假日或是加开班线等情况,票价可能会上涨;而在平峰期、淡季或是班线取消等情况,票价可能会下调。

3. 计时票价:对于一些快速、长途客运车辆,可能会采用计时票价计算方法。

计时票价是根据行驶时间、里程和车型等因素计算出来的,一般来说,时间越长、车型越高,票价也会相应上涨。

不同的公路客运票价计算方法对应着不同的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

在进行公路客运票价计算时,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以确保票价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第一章 客运运价讲解

第一章 客运运价讲解
第一章 客运运价 第一节 旅客票价
一、旅客票价的制定
制定程序
考虑因素
铁 (1)宏观因素
路 (2)微观因素:列车种类(车次编定表)
客 运
车辆类型
组 织
设备条件
客票的使用期间
减收票价的规定

铁 路 客 运 组 织

铁 路 客 运 组 织

铁 路 客 运 组 织

旅客票价的分类及构成
硬座客票
2.附加票的票价计算
(1)公式:F附加=x%·E
即:尾数没有处理前的客票基本票价*比例
铁 (2)处理尾数,精确到元
路 注
客 运
(1)快速加快按普通加快票价2倍计算
组 织
(2)卧铺票价另加10元订票费
3.车票票价计算
客票票价和附加票票价加总

例:计算北京—上海硬座客票\快速加快票、硬卧中
铺票及空调票的票价。
D3=-30% D4=-40%
0
200
500
1000
1500
C0=0.05861 C1=0.052749 C2=0.046888 C3=0.041027 C4=0.035166
E=C0L0+C1L1+…..+CNLN
硬座客票的E=0.05861×200+0.052749×300+0.046888×500+….
0.06447
110
0.07033
120
0.07619
130
按开放式硬卧中铺票价另加30%计算
按开放式硬卧下铺票价另加30%计算
0.10257
175
0.11429
195

第一章客运运价

第一章客运运价
铁路客运规章教程
20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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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概述
第一章 客运运价 第一节 客运运价里程 第二节 旅客票价
第三节特殊客运运价及直通过轨运输的计价
第四节第四节动车组列车票价 第五节 行李、包裹运价 第六节 客运杂费
第二章 旅客运送条件 第一节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 第二节 车票 第三节 售票与购票 第四节 旅客乘车条件 第五节 车票的有效期 第六节 误售(误购)、误乘、丢失车票的处理 第七节 车票的检验和违章乘车的处理 第八节 退票和旅行变更 第九节 旅客携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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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各种票价率和比例关系
票种 硬座客票 软座客票
加快票
硬卧票
软卧票 空调票
票价率[元/(人 公里)]
比例(%)
0.05861(基础)
100
0.11722
200
普快
0.01172
20
特快
按普快票价2倍计算
上铺
0.06447
110
中铺
0.07033
120
下铺
0.07619
130
上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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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旅客票价
一、旅客票价的制定:
分类: 一是客票票价,包括软座、硬座客票价; 二是附加票价,包括加快、卧铺、空调票
价。 组成:包括基本票价和保险费两部分。 强制保险费:2013年1月1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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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旅客票价的构成三要素:
1.基本票价率与票价比例关系; 2.旅客票价里程区段; 对同一里程区核收同一票价起码里程:客票20km,空
n14 6131 070 .26 7 50
L 中 1 间 1 7 0 0 .5 0 5 1 0k 4m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

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的通知颁布单位:交通部/国家计委发文字号:交公路发(1996)263号颁布时间:1996-03-18实施日期:1996-05-0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物价局(委员会):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自1996年5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

请抓紧做好《规则》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地对行政区内已有的汽车客运站收费办法要进行检查、清理,凡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要限期取消。

在制定《实施细则》时不得在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外增设其他费目。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汽车客运站的收费行为,保护承运人、旅客和汽车客运站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道路运输管理和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准经营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适用本规则。

客运站在向承运人和旅客提供有偿服务时,必须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交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印制、发放的票据,向承运人和旅客计收费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车辆站务收费客运站向承运人提供客运代理、客车发班、行包运输代理、车辆清洗清洁、车辆保温、车辆停放、车辆安全等服务项目时,可收取相应费用。

客运站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按客运运费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

客运代理费费率按不同站场设施、服务内容和吸引旅客能力等具体条件确定,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一级站10%,二级站8%,三级站和三级以下站6%。

站级标准执行交通部统一规定。

客运代理费也可以按上述费率标准采取定额收费办法计收。

只为承运人提供统一安排班次、发车车位和候车室,但不代办售票、检票等服务,客运站可收取最高不超过客运运费6%的客车发班费,不再收取客运代理费。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客运站的收费行为,保护承运人、旅客和汽车客运站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道路运输管理和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准经营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客运站在向承运人和旅客提供有偿服务时,必须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交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印制、发放的票据,向承运人和旅客计收费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车辆站务收费第四条客运站向承运人提供客运代理、客车发班、行包运输代理、车辆清洗清洁、车辆保温、车辆停放、车辆安全等服务项目时,可收取相应费用。

第五条客运站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按客运运费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

客运代理费费率按不同站场设施、服务内容和吸引旅客能力等具体条件确定,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一级站10%,二级站8%,三级站和三级以下站6%。

站级标准执行交通部统一规定。

客运代理费也可以按上述费率标准采取定额收费办法计收。

第六条只为承运人提供统一安排班次、发车车位和候车室,但不代办售票、检票等服务,客运站可收取最高不超过客运运费6%的客车发班费,不再收取客运代理费。

第七条客运站代承运人受理行包托运业务,按行包运输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收行包运输代理费。

第八条客运站根据承运人要求,提供车辆外部清洗服务和车厢内清洁服务,可按每辆次向承运人计收车辆清洗、清洁费。

第九条客运站根据承运人要求提供车辆保温服务,可按每辆次向承运人收取车辆保温费。

第十条承运人需在客运站内停放车辆(应班车除外),委托客运站负责看管,客运站可根据不同车型按辆次、时间向承运人计收车辆停放费。

第十一条客运站根据承运人要求,为进站车辆提供安全检查和紧固机件等服务,可按每辆次向承运人计收车辆安全服务费。

车辆如需修理,客运站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车辆修理费。

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

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
卸费各加成55%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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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包保管费
❖ 定义:行包到达站从行包提取通告发出或公告发布当日计算,对超过3天 提取包的旅客,右按件核收行包保管费.
❖ 收费标准:(1)行包保管费的收取标准为1元/件天 (2)行包保管费按件按每10千克/天为单位计收,不足10千克按10千克 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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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则
❖ 承运人结算 余额部分=售票总额—客运代理费或客车发班费—旅客站务费+行包 运输收入—行包运输代理费—车辆停放费—车辆安全检查服务费+延 误、脱班费—车辆清洗费—车辆清洁费
❖ 站方应如期将余额部分交承运人,延误解交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双方 签订的协议向承运人支付滞纳金
❖ 站方收费要求: (1)因站方造成误班的,应按已售票额的20%,尚未发售客票的班次
或车站不代售客票的班次,按50元/次付站方误班费 (2)因承运方造成脱班的,应按已售票额的20%(清明、中秋、国庆、
元旦等节假日按80%、春运100%),尚未发售客票的班次或车站 不代售客票的班次,按100元/次(清明、中秋、国庆、元旦等节假 日按500元/次、春运1500元/次)付站方脱班费;如果导致放空, 站方还应按核定座位70%(清明、中秋、国庆、元旦等节假日按 85%、春运100% )实载率计算的客运运费支付给承运放损失费 (3)因不可抗力造成延误发班或脱班,延误发班或脱班方提前2小时通 知对方的,不支付延误发班费、脱班费、顶班费、放空损失费
许可证》 (4)按规定公布的收费细则,接受交通、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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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车辆站务收费项目
车辆停放费
车辆安检费

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

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
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详尽规范了站内的各项收费事宜。首先明确了各类费用的定义,如站务费、行李费、保管费等,并详细说明了这些费用的计算方式和标准。对于特殊情况,如儿童、残疾人、军人等,也制定了相应的优惠政策,以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此外,实施细则还对收费流程进行了规范,包括收费时间、收费方式、票据管理等环节,旨在提高收费效率和服务质量。乘客在进站、乘车、出站等各个环节,都能根据这份细则了解到自己需要支付的费用和享受的优惠,从而做费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为乘客提供优质的服务。

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

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

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一、收费标准1.1 基本收费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质量和服务规范》,汽车客运站基本收费应包括以下部分:1.车站站建和维护费用2.停车费用3.动态服务费用4.其他相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应根据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且应合理公正。

1.2 附加收费客运站可以根据需要,对某些附加服务实行收费。

如行李保管、卫生间使用等。

但相关附加收费应在车站显著位置公示,并且应符合相关规定。

二、收费方式2.1 现金支付客运站应提供现金支付方式。

用户在售票窗口购票时,应当直接支付现金,并获得相应的收据等。

2.2 线上支付随着线上支付的快速普及,客运站应支持用户使用支付宝、微信等线上支付方式。

2.3 计费方式客运站可以采用按站计费、按公里计费或按票价计费等方式,但应当在车站显著位置公示各种计费方式的收费标准。

三、票据发放3.1 车票发放客运站应当开具合规定的发票或车票。

如果是纸质车票,客运站应当在售票窗口直接发放给用户;如果是电子车票,客运站应当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直接发放给用户。

3.2 发票管理车票上的信息应准确、清晰。

纸质发票应保存好,方便一旦有投诉或退款等业务需要,相关人员方便查询。

而电子发票则不需保存,提高客户购票便利度。

四、执法监督本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对汽车客运站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进行监管,确保质量公正,并对收费违规情况及时处罚,保证用户权益。

同时,用户在购票或服务中遇到的收费问题,可以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五、合理的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可以有力地规范客运站的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同时也保障了用户的合法权益。

因此,各地相关部门要密切关注新情况、新变化、新技术的发展,时刻保持对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的更新完善。

汽车客运站收费标准

汽车客运站收费标准

汽车客运站收费标准汽车客运站是城市交通运输的重要枢纽,是人们出行的重要场所。

为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乘客权益,制定了汽车客运站收费标准。

以下是汽车客运站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候车室使用费。

乘客在汽车客运站候车室候车需要支付一定的使用费。

根据候车室面积和设施设备的不同,收费标准也有所差异。

一般来说,普通候车室的使用费为每人每小时5元,高级候车室的使用费为每人每小时10元。

乘客在候车室内使用自助餐厅、休息区等设施还需另行支付相应费用。

二、行李寄存费。

汽车客运站提供行李寄存服务,乘客可以将行李寄存在客运站的行李寄存处。

行李寄存费根据行李的大小和寄存时间长短而定,一般以每件行李每天收费。

大件行李寄存费为10元/件/天,中件行李寄存费为5元/件/天,小件行李寄存费为3元/件/天。

三、站内交通费。

为了方便乘客在汽车客运站内的出行,客运站通常会提供站内交通服务,如电瓶车、摩托车等。

乘客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支付相应的站内交通费用,以便快速到达目的地。

电瓶车费用为每人5元/次,摩托车费用为每人10元/次。

四、其他服务费。

除上述费用外,汽车客运站还提供其他一些服务,如包裹托运、车票代售等。

这些服务都有相应的收费标准,乘客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支付。

包裹托运费用根据包裹的重量和体积而定,车票代售费用为每张车票的5%作为服务费。

五、特殊优惠。

对于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及其家属等特殊人群,汽车客运站通常会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例如,老年人购买车票可享受7折优惠,残疾人购买车票可享受5折优惠,军人及其家属购买车票可享受8折优惠。

这些优惠政策旨在给予特殊人群更多的关爱和帮助。

综上所述,汽车客运站收费标准是为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乘客权益而制定的。

乘客在使用汽车客运站的各项服务时,应当了解相关收费标准,合理选择并支付相应费用。

同时,客运站也应当严格执行收费标准,确保收费公平合理,为乘客提供良好的服务体验。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章制度范本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客运站的收费行为,保障承运人、旅客和汽车客运站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道路运输管理和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准经营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

第三条客运站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收费政策,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章收费项目和标准第四条客运站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车辆站务服务费:包括客运代理、客车发班、行包运输代理、车辆清洗清洁、车辆保温、车辆停放、车辆安全等服务。

2. 旅客站务服务费:包括售票、候车、检票、行李托运、行李寄存等服务。

3. 其他服务费:根据实际需要,由客运站提出,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客运站收费标准应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 服务性质:不同服务项目应区分收费标准。

2. 服务质量:服务质量高的,收费标准可适当提高。

3. 服务成本:收费标准应考虑服务成本,合理确定。

4. 地方政策:根据地方政策,适当调整收费标准。

第六条客运站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向旅客公开,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接受旅客监督。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七条客运站应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流程、收费标准、票据管理等。

第八条客运站向承运人和旅客提供有偿服务时,必须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发放的票据,向承运人和旅客计收费用。

第九条客运站收费票据应规范使用,不得涂改、伪造、变造、转让、出借、出租、出售。

第十条客运站应建立健全收费监督检查制度,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客运站违反本规则,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使用非正规票据等行为,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客运站收费不规范,给旅客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规则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6讲,第三节

第16讲,第三节

第三节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知识点1:道路旅客运输价格构成1.道路旅客运输计价类别(1)按客车乘坐方式:坐席客车、卧铺客车(2)按客车车身长度:大型、中型、小型(3)按道路等级:等级公路、非等级公路(4)按营运形式: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5)按是否优待:全票、半票2.旅客运价价目(1)基本运价:在特定的运输组织方式及特定的运营条件下确定的计价基准客运基本运价是以普通大型客车在等级道路上运输为典型条件确定的每人公里运价,包括座席基本运价和卧铺基本运价。

座席基本运价:指大型座席普通级客车在等级公路上运送旅客的每人公里运价卧铺基本运价:指大型卧铺普通级客车在等级公路上运送旅客的每人每公里运价(2)运价比差:指不同价目的运价率与基本运价的比率,表示运价率与基本运价的相差程度①固定比差:指实际运价率与基本运价之间保持固定的比率②幅度比差:指实际运价率与基本运价之间在一定的幅度范围内变动的比率③上限比差:指实际运价率比基本运价提高幅度的上限④下限比差:指实际运价率比基本运价降低幅度的下限(3)其他运价计算:非等级公路、旅游车、夜班车在基本运价基础上加成10%-20% 3.旅客运输其他收费(1)包车取消和包车空驶损失费(2)包车停歇延滞费和供车延误费(3)车辆通行费知识点2:道路旅客运输运费计算(重要考点)1.道路旅客运费的计价标准(1)计费里程的确定: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进整为1千米(2)里程计算:按旅客乘车站至到达站的区间里程计算(3)计时包车客运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起码计费时间为4小时,使用时间超过4小时,按实际包用时间计算;整日包车,按8小时计算,使用时间超过8小时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4)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10千克(5)运价单位①计程运价:元/人公里②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③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2.道路旅客运输运费计算(1)计程旅客运费计程旅客运费=计程旅客运价(含基本运价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旅客乘车里程+其他收费(2)旅客包车运费旅客包车运费=旅客包车运价×包车计费里程(包车计费时闻)+其他收费(3)行包运费:计费行包每100千克千米运价接座席基本运价的2倍计算;旅客自行携带看管的物品超过规定免费重量和体积的为自理行包,按行包计费,占用座位时,按实际占用座位数购票。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

交通部、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的通知颁布单位:交通部/计委发文字号:交公路发(1996)263号颁布时间:1996-03-18实施日期:1996-05-0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物价局(委员会):现发布《中华人民国交通部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自1996年5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

请抓紧做好《规则》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地对行政区已有的汽车客运站收费办法要进行检查、清理,凡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要限期取消。

在制定《实施细则》时不得在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外增设其他费目。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第一章总则为规汽车客运站的收费行为,保护承运人、旅客和汽车客运站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道路运输管理和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凡在中华人民国境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准经营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适用本规则。

客运站在向承运人和旅客提供有偿服务时,必须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交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印制、发放的票据,向承运人和旅客计收费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车辆站务收费客运站向承运人提供客运代理、客车发班、行包运输代理、车辆清洗清洁、车辆保温、车辆停放、车辆安全等服务项目时,可收取相应费用。

客运站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按客运运费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

客运代理费费率按不同站场设施、服务容和吸引旅客能力等具体条件确定,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一级站10%,二级站8%,三级站和三级以下站6%。

站级标准执行交通部统一规定。

客运代理费也可以按上述费率标准采取定额收费办法计收。

只为承运人提供统一安排班次、发车车位和候车室,但不代办售票、检票等服务,客运站可收取最高不超过客运运费6%的客车发班费,不再收取客运代理费。

客运站代承运人受理行包托运业务,按行包运输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收行包运输代理费。

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 (1)

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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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包保管费
定义:行包到达站从行包提取通告发出或公告发布当日计算,对超过3天 提取包的旅客,右按件核收行包保管费. 收费标准:(1)行包保管费的收取标准为1元/件天 (2)行包保管费按件按每10千克/天为单位计收,不足10千克按10千克 计算
(七)小件物品寄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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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运发班费
定义:只为承运人提供统一安排车次、发车位和候车室但不代办售票、 检票等服务 收费标准:(1)一、二级客运站可收取最高不超过客运运费6% (2)三级站和三级以下站可收取最高不超过客运运费5%的客车发班费
(三)行包运输代理费
定义:客运站代承运人受理行包托运业务,按行包运输收入的一定比 例向承运人计收行包运输代理费 收费标准:(1)一级站10%;(2)二级站8%;(3)三级站 6%;(4)四级站和简易站为4%
(七)延误发班费、脱班费、顶班费、放空损失费
定义:承运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车辆,站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发车车 位及服务,超过1小时2小时的视为延误发班,超2小时视为脱班 承运方收费要求: (1)因承运方造成误班的,应按已售票额的20%,尚未发售客票的班 次或车站不代售客票的班次,按50元/次付站方误班费 (2)因承运方造成脱班的,应按已售票额的20%(清明、中秋、国庆、 元旦等节假日按80%、春运100%),尚未发售客票的班次或车站 不代售客票的班次,按100元/次(清明、中秋、国庆、元旦等节假 日按500元/次、春运1500元/次)付站方脱班费
(五)车辆停放费
定义:承运人需在客运站停车场停放车辆委托车站停车场负责看管的, 可收取停放费 收费要求:(1)一、二、三级为:31座以上20元/天、30座以下 15元/天;(2)四级及简易站按上述标准的70%计收

重庆市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修订)

重庆市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修订)

重庆市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客运站收费行为,保护旅客、承运人和汽车客运站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部、国家计委《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交公路发[1996]263号)、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8年第10号令)和《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JT/T200—2004),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重庆市境内符合运营资格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客运站收费等级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审定。

二级(含)以上客运站收费等级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主管部门审定;二级以下客运站收费等级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价格主管部门审定,报市价格和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客运站收费等级按照相应的设施配置标准(附件一)、设备配置标准(附件二)、停车场标准(附件三)确定。

第五条收费等级按照下列程序申报:申请二级(含)以上客运站收费等级,由客运站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领《重庆市汽车客运站收费等级申请表》(见附表四),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会同当地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对申报的收费等级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后,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主管部门审定。

申请二级以下客运站收费等级,由客运站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领《重庆市汽车客运站收费等级申请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对申报的收费等级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后,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审定。

第六条客运站向承运人和旅客提供有偿服务时,必须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国家统一印制的票据,向承运人和旅客计收费用。

第二章车辆站务收费第七条客运代理费客运站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按客运运费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

客运代理费费率按不同站场设施、服务内容确定,最高不超过收下标准:客运代理费也可以按上述规定费率采取定额收费办法计收。

客运站收费工作制度范本

客运站收费工作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客运站收费工作,提高收费服务质量,保障旅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客运站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客运站全体收费人员。

第三条客运站收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收费,公开透明;(二)公平公正,一视同仁;(三)热情服务,文明收费;(四)廉洁自律,严格规范。

第二章收费项目及标准第四条客运站收费项目包括:(一)车票票价;(二)行李包裹托运费;(三)候车厅服务费;(四)其他按规定应收费的项目。

第五条客运站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并予以公示。

第三章收费程序第六条收费人员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收费:(一)接待旅客,了解旅客需求;(二)核对旅客身份信息,确认车票信息;(三)告知旅客收费标准,征得旅客同意;(四)收取费用,开具收费凭证;(五)为旅客提供发票或收据;(六)做好收费记录,及时汇总上报。

第四章收费服务第七条收费人员应具备以下服务要求:(一)着装整齐,仪容端庄;(二)用语文明,态度和蔼;(三)耐心解答旅客疑问,提供热情服务;(四)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客运站形象。

第五章收费管理第八条客运站应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人员职责,确保收费工作规范有序。

第九条收费人员应严格执行收费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非法费用。

第十条客运站应定期对收费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章奖惩第十一条对遵守本制度、工作表现优秀的收费人员,客运站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收费人员,客运站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客运站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客运站收费工作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客运站收费工作,提高收费服务质量,保障旅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客运站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客运站全体收费人员。

第三条客运站收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收费,公开透明;(二)公平公正,一视同仁;(三)热情服务,文明收费;(四)廉洁自律,严格规范。

客运站收费一览表项目收费标准

客运站收费一览表项目收费标准
5%
8%
6%
4%
3%
最高不超过5%
最高不超过3%
0.30元/100千克千米
15%
12%
8%
6%
每辆次5元
每辆次7元
每辆次12元
每辆次3元
每辆次5元
每辆次8元
每辆次3元
每辆次5元
每辆次3元
每辆次4元
每辆次5元
按照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具体收费标准由给地物价部门制定
每次最高不超过1元
客运站收费一览表
票面金额20%、不足1元按1元计算
票面金额10%、不足1元按1元计算
票面金额50%、不足2元按2元计算
手续费2元
按退票处理
每票3元
每票2元
每票1元
每件1元
每件1元
每件1元的基础上各加收50%
每日每件1元
每日每件1元
每日每件2元
每票最高不超过1元
2.退票费
(1)客运班车退票费
开车时间2小时前
开车时间2小时内
(2)旅游客车退票费
开车时间24小时前
开车时间24小时内
3.换票手续费
同一班线、不同班次
不同班线
4.送票费
贵阳主城区
市、州(地)所在地主城区
县城所在地
5.行包变更手续费
6.行包装卸费
30千克以内或体积不超过0.12立方米
30千克以上或体积超过0.12立方米的
项目
收费标准
机动车
8.车辆例检服务费
9.班车延误脱班费
延误(5分钟以上、1小时以下)
脱班(1小时以上或超过下一班发车时间)
二、旅客站务收费
(1)提供基本服务并实行微机售票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

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的通知颁布单位:交通部/国家计委?发文字号:交公路发(1996)263号颁布时间:1996-03-18?实施日期:1996-05-0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物价局(委员会):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自1996年5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

请抓紧做好《规则》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地对行政区内已有的汽车客运站收费办法要进行检查、清理,凡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要限期取消。

在制定《实施细则》时不得在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外增设其他费目。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汽车客运站的收费行为,保护承运人、旅客和汽车客运站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道路运输管理和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准经营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适用本规则。

客运站在向承运人和旅客提供有偿服务时,必须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交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印制、发放的票据,向承运人和旅客计收费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车辆站务收费客运站向承运人提供客运代理、客车发班、行包运输代理、车辆清洗清洁、车辆保温、车辆停放、车辆安全等服务项目时,可收取相应费用。

客运站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按客运运费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

客运代理费费率按不同站场设施、服务内容和吸引旅客能力等具体条件确定,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一级站10%,二级站8%,三级站和三级以下站6%。

站级标准执行交通部统一规定。

客运代理费也可以按上述费率标准采取定额收费办法计收。

只为承运人提供统一安排班次、发车车位和候车室,但不代办售票、检票等服务,客运站可收取最高不超过客运运费6%的客车发班费,不再收取客运代理费。

客运旅客运费计价标准

客运旅客运费计价标准

客运旅客运费计价标准一、计费里程(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千米进为千米。

(二)里程确定1、营运线路里程按交通部核定颁发的《营运里程图》确定省内营运线路里程也可按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颁发的《营运里程图》确定。

2、出入境汽车旅客运输属于境内的计费里程以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里程为准境外的里程按毗邻国地区交通主管部门或有权认定部门核定的里程确定。

(三)里程计算1、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站至到达站的区间里程计算。

在两站之间下车的旅客到达站按前方站点计算。

在两站之间上车的旅客乘车站按后方站点计算。

2、计程包车客运的计费里程包括运输里程和调车里程。

运输里程按客车驶抵载客地点起至下客地点止的实际载客里程计算调车里程按客车由站库至载客点加下客点返回至站库的空驶里程的计算。

计程包车日用车时间达到8小时以上(承运方延误时间和途中用餐每次半小时除外),计费里程不足240千米的,按240千米千米计算;超过240千米的,按实际行驶里程计算。

计程运价0.3元/人千米。

3、计时包车客运计费时间为车辆到达约定地点至用车完毕的实际时间(承运方延误时间应予扣除)。

计时单位为小时。

起码计费时间为2小时;使用时间超过2小时,按实际包用时间计算。

整日包车,每日按8小时计算;使用时间超过8小时,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时间尾数不足半小时舍去,达到半小时进整为1小时。

二、包车取消和包车空驶损失费(一)包车取消损失费包车用户取消包车,在用车前一天取消包车,承运人按一天包车运费的10%向用户核收包车取消损失费;当天取消包车按30%核收包车取消损失费。

承运人未征得用户同意,单方取消包车,用车前一天通知用户的,由承运人按一天包车运费的10%向用户支付包车取消损失费;用车当天取消包车按30%支付包车取消损失费。

(二)包车空驶损失费因用户原因造成包车空驶的,根据往返实际行驶里程和计程包车参照运价标准的50%计收包车空驶损失费。

(三)计程包车因用户责任造成车辆停歇延滞,承运人可向用户核收车辆停歇延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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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
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的通

颁布单位:交通部/国家计委
发文字号:交公路发(1996)263号
颁布时间:1996-03-18
实施日期:1996-05-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物价局(委员会):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自1996年5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

请抓紧做好《规则》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地对行政区内已有的汽车客运站收费办法要进行检查、清理,凡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要限期取消。

在制定《实施细则》时不得在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外增设其他费目。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汽车客运站的收费行为,保护承运人、旅客和汽车客运站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道路运输管理和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准经营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适用本规则。

客运站在向承运人和旅客提供有偿服务时,必须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交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印制、发放的票据,向承运人和旅客计收费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车辆站务收费
客运站向承运人提供客运代理、客车发班、行包运输代理、车辆清洗清洁、车辆保温、车辆停放、车辆安全等服务项目时,可收取相应费用。

客运站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按客运运费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

客运代理费费率按不同站场设施、服务内容和吸引旅客能力等具体条件确定,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一级站10%,二级站8%,三级站和三级以下站6%。

站级标准执行交通部统一规定。

客运代理费也可以按上述费率标准采取定额收费办法计收。

只为承运人提供统一安排班次、发车车位和候车室,但不代办售票、检票等服务,客运站可收取最高不超过客运运费6%的客车发班费,不再收取客运代理费。

客运站代承运人受理行包托运业务,按行包运输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收行包运输代理费。

客运站根据承运人要求,提供车辆外部清洗服务和车厢内清洁服务,可按每辆次向承运人计收车辆清洗、清洁费。

客运站根据承运人要求提供车辆保温服务,可按每辆次向承运人收取车辆保温费。

承运人需在客运站内停放车辆(应班车除外),委托客运站负责看管,客运站可根据不同车型按辆次、时间向承运人计收车辆停放费。

客运站根据承运人要求,为进站车辆提供安全检查和紧固机件等服务,可按每辆次向承运人计收车辆安全服务费。

车辆如需修理,客运站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车辆修理费。

对承运人未按约定时间提供车辆,延误班车发车或脱班的,客运站可向承运人收取班车延误脱班费;因客运站责任造成延误发车或脱班,客运站应向承运人支付班车延误脱班费。

第三章旅客站务收费
客运站向旅客提供补票、退票、送票、行包变更、行包装卸、行包保管、小件物品寄存、站务等服务项目时,可收取相应费用。

对无票乘车但在出站时主动补票的旅客,客运站除补收自班车始发站至旅客到达站的票价外,应另加收补票手续费。

对出站时经检
查发现无票或持无效客票乘车的旅客,除需办理上述补票手续外,还应按票面金额的50-100%罚款。

补票手续费、罚款收入归客运站。

客运站办理退票向旅客收取退票费。

由于客运站或承运人的责任造成延误发车或脱班,应允许旅客退票,并免收退票费;开车后不办理退票。

退票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当次客运班车开车时间2小时前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10%计收,不足0.5元按0.5元计算;
(二)当次客运班车开车前2小时以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的20%计收退票费,不足1元按1元计算;
(三)旅游客车开车24小时前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10%计收,不足1元按1元计算;
(四)旅游客车开车前24小时以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50%计收退票费,不足2元按2元计算。

客运站按照旅客要求提供送票服务的,可按每票向旅客计收送票费。

旅客在行包起运前,要求取消或变更托运地点,客运站可按票次核收行包变更手续费。

旅客要求中途停运时,不收行包变更手续费,不退行包运费。

客运站为旅客装卸行包,可按每件每装或卸一次计收行包装卸费。

单件行包重量超过30千克或行包体积超过0.12立方米的,行包装、卸费各加成50%计收。

行包到达站从行包提取通知发出或公告发布当日起计算,对超过3天提取行包的旅客可按件按时间核收行包保管费。

行包保管费按件按每10千克每天为单位计收,不足10千克的按10千克计算。

客运站对旅客寄存小件物品,可按件按时间计收小件物品寄存费。

客运站具备站级标准规定的设施、设备,为旅客提供候车、休息、治安保卫、安全检查、信息等基本客运服务,可按每人次在客票内向旅客计收旅客站务费。

站务费作为构成票价的一项成本因素,不得在客票外向旅客另行收取。

第四章附则
客运站在售票总额中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站运双方协定提取有关费用后,余额部分应如期解交承运人。

延误解交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双方签订的协议向承运人支付滞纳金。

本规则发布前有关汽车客运站收费的规定,与本规则相抵触的,以本规则为准。

本规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按照汽车运价管理权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费率标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本规则自1996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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