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民政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委托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对全国性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类社会团体管理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委托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对全国性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类社会团体管理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1.02.11
•【文号】
•【施行日期】1991.02.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民政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委托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对全国性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类社会团体管理的通知
(1991年2月11日)
为了更好地贯彻《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现将全国性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类社会团体委托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全国性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学术性和科普性的社会团体的审查和管理,
均委托中国科协负责。
上述社会团体(含筹备组织)申请登记时,向中国科协报送材料,由中国科协审查并征得国家科委同意后,向社会团体出具审查证明文件。
二、综合性的科学技术社会团体由国家科委负责审查和管理。
行业性应用技
术类的社会团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和管理。
三、关于地方性科技社会团体的审查和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开展全国学会、地方科协所属学会及科协基层组织会员数量调查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开展全国学会、地方科协所属学会及科协基层组织会员数量调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08.05.08•【文号】科协办发调字[2008]16号•【施行日期】2008.05.08•【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开展全国学会、地方科协所属学会及科协基层组织会员数量调查的通知(科协办发调字[2008]16号)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按照中央书记处关于“哪里有科技工作者,科协工作就要做到哪里;哪里科技工作者密集,科协组织就要建到哪里”的指示精神,中国科协开展全国学会、地方科协所属学会及科协基层组织会员数量调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目的全面、系统、准确地了解各级科协所属学会及科协基层组织会员的数量、结构等情况,切实把握科协组织发展的总体趋势,进一步加强科协组织建设工作,为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建好“科技工作者之家”夯实基础。
二、对象和范围1.调查对象。
--全国学会会员,包括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的单位(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地方科协所属学会会员,包括省、地(市)、县(市、区)三级科协所属学会的单位(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科协基层组织会员,包括企业科协、大专院校科协、科研院所科协、开发区科协、乡镇和街道科协(科普协会)等的个人会员。
2.调查范围。
--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港、澳、台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数据范围截止日期为2007年12月31日;--调查时限为2008年5月10日至2008年8月31日。
三、调查方式--由各全国学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根据中国科协制发的统一表格组织填写、汇总报送;--中国科协将选择重点学会或省份进行现场调研,通过座谈会、研讨会、个别访谈等方式,监督把握进度,确保调查质量。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推进中国科协所属全国性学会个人会员管理系统工作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推进中国科协所属全国性学会个人会员管理系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06.02.24•【文号】科协学发[2006]30号•【施行日期】2006.02.24•【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推进中国科协所属全国性学会个人会员管理系统工作的通知(科协学发[2006]30号)各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为贯彻落实中国科协六届二次常委会议通过的《关于推进所属全国性学会改革的意见》精神,加强和规范学会对会员的发展和服务工作,中国科协于2003年2月印发了《关于规范全国性学会个人会员登记号的通知》(科协办发学字〔2003〕6号),在各学会中开始推行个人会员登记号制度。
为推进此项工作,学会学术部又专门设计开发了中国科协所属全国性学会个人会员管理系统,运用该系统将有助于规范学会管理,提高为会员服务的能力,促进学会信息化、网络化建设。
为确保系统的正常使用,学会学术部开展了对各学会系统管理员的培训和系统的调试,针对反馈意见对系统进行了较大改进。
目前己有一批学会正在启用此系统,有29家学会正着手进行会员信息数据的转换工作,初步反映情况良好。
为加快推进此系统尽快投入正常使用,特作如下要求:1.各全国性学会要树立全局观念,本着积极落实、稳步推进的原则,结合各自实际,配合中国科协所属全国性学会个人会员管理系统的使用,并指定专人负责。
2.各学会要按照科协办发学字[2003]6号文件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会员登记号的使用工作,为系统的使用创造良好条件。
3.本系统正常使用后,可实现科协系统信息的共享,学会可以了解本学会和相关学会的信息,掌握会员动态,利于统计分析、科学管理、会员服务,学会学术部将请有关单位作好技术支撑,并对学会的使用情况进行了解,对表现优异的单位予以择优支持。
4.学会学术部委托中捷京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责系统的调整优化、技术咨询、上门服务工作,如学会确有困难,可以请该公司协助解决。
科协组织规章制度
科协组织规章制度2019-09-24第⼀条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为规范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业务主管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全国学会)组织⼯作,促进全国学会组织发展,制定本通则。
第⼆条全国学会是按科学技术领域中的基础科学、技术科学、⼯程技术及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全国学会要团结和动员⼴⼤会员和科学技术⼯作者,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促进科技⼈才的成长和提⾼,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会员和科学技术⼯作者的意见,维护会员和科学技术⼯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复兴⽽努⼒奋⽃。
第三条全国学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作⾃主创新、重点跨越、⽀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针。
第四条全国学会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主创新。
(⼆)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法。
捍卫科学尊严,推⼴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全民科学素质。
(三)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境)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作者的友好交往。
(四)编辑、出版、发⾏科技书籍报刊及相关的⾳像制品,传播科学技术信息。
(五)反映会员和科学技术⼯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科学技术⼯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六)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促进⾏业或产业科技进步。
组织会员和科学技术⼯作者为建⽴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提升企业的⾃主创新能⼒作贡献。
关于提升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会员服务能力和群众组织力的建议
关于提升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会员服务能力和群众组织力的建议提升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会员服务能力和群众组织力的建议导语: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下文简称“中国科协”)作为一个具有广泛社会组织属性的全国性学术团体,积极推动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和科技工作者的发展成长,对会员服务能力和群众组织力的提升有着重要意义。
在当前波动不安和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下,中国科协要更好地履行其功能使命,必须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不断提升会员服务能力和群众组织力。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给出一些建议,以期帮助中国科协更好地服务会员和组织群众。
一. 加强学会人才队伍建设学会人才队伍是提升会员服务能力和群众组织力的基础。
中国科协可以通过以下几方面的努力来加强学会人才队伍建设:1. 完善培训体系:建立健全学会工作人员的培训制度,包括岗位培训、综合素质提升培训和领导能力培训等。
培训内容应包括学会工作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组织管理能力以及沟通协调能力等。
2. 提供发展机会:为学会工作人员提供晋升和发展机会,设置科学合理的晋升通道和激励机制,激发学会人才的创新活力和工作动力。
3. 建立交流合作机制:积极与其他学会、科研机构、高校以及国际组织开展交流合作,加强学会工作经验的共享和借鉴。
二. 加强会员服务能力建设提升会员服务能力是中国科协工作的核心任务之一。
以下是一些建议:1. 建设学术交流平台:通过开展学术研讨会、论坛和刊物等形式,为会员提供学术交流和合作的机会。
加强与国内外学术机构的交流合作,吸引高水平研究成果和学术人才。
2. 完善会员资源服务:建立全国学会会员信息平台,便于会员之间的互动交流和资源共享。
提供学术资源、科研项目申报指导、合作机会推介等服务,满足会员的多样化需求。
3. 加强行业导向和政策研究:通过调研和研究,及时掌握会员所在行业的发展动态和政策变化,为会员提供行业导向和政策解读,帮助他们更好地应对挑战和机遇。
三. 提升群众组织力群众组织力是中国科协实现科学大众化的重要保障。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选举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及推选第七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选举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及推选第七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05.12.23•【文号】科协发组字[2005]77号•【施行日期】2005.12.23•【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选举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及推选第七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通知(科协发组字[2005]77号)各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规定,经中央同意,中国科协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于2006年5月下旬在北京召开。
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关键时期召开的广大科技工作者的一次盛会。
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广大科技工作者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为保证大会顺利召开,认真做好中国科协七大代表选举和七届全委会委员候选人推选工作,非常重要。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中国科协七大代表选举工作中国科协七大代表分别由中国科协所属各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全国性学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以下简称省区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中国科协机关按照《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及名额分配方案》(见附件1)的规定选举产生。
全国性学会选举代表时,按照分配的名额,须经过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采取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民主选举产生。
省区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选举代表时,按照分配的名额,须经过科协全委会或采取其他方式,民主选举产生。
其他方面的代表,由中国科协机关与有关部门、单位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二、认真做好中国科协七届全委会委员候选人推选工作中国科协七届全委会委员候选人分别由中国科协所属各全国性学会,各省区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中国科协机关按照《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七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选办法及名额分配方案》(见附件2)的规定推选产生。
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02年1 月31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科学技术部、外交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科技会议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外字[2001]311号)(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针对中国科协及所属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直属单位在开展此项工作中的具体情况和特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举办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以下简称国际科技会展)应严格执行本细则。
本细则所指的国际科技会议是指与会代表来自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国家和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以科学技术交流为主要目的的研讨会、报告会、交流会、论坛以及国际科技组织行政会议等。
本细则所指的国际科技展览是指以科学研究、技术及高技术产品的展示交流为目的,境外参展商展位比例在20%以上的展览会、博览会(一般指规模较大,代表性和综合性较强的展览)、技术展示交流会等。
第三条中国科协按照《管理暂行办法》的授权,负责中国科协及所属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各学会)、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申请在我国境内主办的国际科技会展的审核、审批、协调和管理工作。
地方科协举办国际科技会展的申请报送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第四条举办国际科技会展应有助于实现下列目标。
(一)了解国际科技发展动态,加强中外科技界的学术交流,实现资源与信息共享,推动我国科技创新和进步,增强我国在相关科技领域的影响,提高我国在国际科技界的地位;(二)引进国际先进技术和设备,展示我国科技成就,配合国内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的需要,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商品化和国际化;(三)提高公众科学素养,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推动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举办国际科技会展,由主办单位向中国科协提出书面申请。
关于修改《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的报告(2006年5月22日六届六次全委会议通过)
中国科协六大 以来 ,我 国发展进入 了一个重要的战
略机遇期 。党 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 中、四中、五 中全会
业单位对 《 章程》修改的意见。
大家普遍认为 ,近些年来 ,我 国在全面建设小康社
制定了一系列重大 的方针政策 ,提 出了我 国 “ 十一五 ” 时期发展 的主要 目标 、指 导思想和重大部署 。全 国科学 技术大会提 出了我 国科学技术发展 的奋斗 目标和重要任 务 。为适应 我 国发 展 的阶段 性特 征 ,加 强科 协组 织建 设,更好地 履行 中国科协 的职责 ,充分发挥科协组织在 建设创新型 国家 、构建社会 主义和谐社会 中的作用 ,需 要对 《 章程》进行必要 的修改、补充和完善
工作者服务 ,有利于推动科协工作 的开展 ,为构建社会
主义和谐社会多作贡献 。 为进 一步修 改好 《 章程 》 ,3 月中旬, 中央办 公厅
协、机关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参加 的座谈会 ,广泛 听取各
方面对 《 章程 》修 改的意见和建议 ,提 出了 《 章程》修 改初稿 。2 0 年 1 0 6 月,按照 中央书记处对 《 章程 》修改 的要 求 ,经 过认 真讨论 研究 ,反 复修 改,形 成 了 《 章 程 》征求意见稿 。2 0 年2 0 6 月,通过 中国科协 网站,广 泛征求各全国性学会 、地方科协和 中国科协机关及直属
各全 国性 学会和 各省 区市科协 的意见 。4 O 月3 日,根据
中央 书记 处听取 中 国科 协关 于七大 筹备 工作汇 报后对
《 章程 》提 出的修 改意见 ,又作 了修改 。5 O 月1 日,中
国科协六届十八次常委会议对修 改后 的 《 章程》再次审 议后 ,提请六届六次全委会 议审议,形成 了 《 章程 ( 修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学会学术部关于印发《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组织管理报备工作办理指南》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学会学术部关于印发《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组织管理报备工作办理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08.07.23•【文号】科协学发[2008]149号•【施行日期】2008.07.23•【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学会学术部关于印发《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组织管理报备工作办理指南》的通知(科协学发[2008]149号)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为加强对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简称学会)组织建设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明确有关报批和备案工作的程序和要求,更好地为学会提供服务,根据《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和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的有关要求,编制了《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组织管理报备工作办理指南》。
现将《办理指南》印发给你们,请据此并结合民政部等相关部门的具体要求办理相关业务报批和备案手续。
《办理指南》未尽事宜,请根据相关部门具体要求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组织管理报备工作办理指南》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三日附件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组织管理报备工作办理指南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制2008年7月前言为加强对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组织建设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更好地为全国学会的组织建设工作提供服务,根据《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和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中国科协对学会组织管理工作的程序及流程,制定本指南。
凡由中国科协业务主管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须按照指南要求进行相关事项的报批和备案工作。
报备事项目录一、申请成立全国学会1.申请筹备2.筹备中的学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3.申请登记4.刻制印章5.办事机构备案二、全国学会变更登记及注销6.变更名称7.修订章程8.变更法定代表人9.届中变更(增补)负责人10.变更业务主管单位11.变更住所12.变更注册(活动)资金13.变更业务范围14.办事机构变更挂靠单位15.注销三、全国学会理事会换届16.申请批准理事会换届方案17.申请召开会员(代表)大会18.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结果备案19.提前或延期换届四、中国科协团体会员的接纳和退出20.申请为团体会员21.退出五、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注销22.设立分支(代表)机构23.变更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24.变更分支(代表)机构住所25.变更分支(代表)机构名称26.注销分支(代表)机构六、补发证书27.全国学会及分支(代表)机构补发登记证书有关说明中国科协及民政部所需表格一览表一、申请成立全国学会注: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后,参照18条进行备案。
中央部门职能介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中央部门职能介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中国科协的前身是"中华全国自然科学专门学会联合会"(简称全国科联)和"中华全国科学技术普及协会"(简称全国科普)。
1958年9月全国科联和全国科普合并,举行第一次代表大会,正式成立了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中国科协现已发展成为拥有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167个全国性学会,31个省级科协及广泛的地方、基层组织,430多万会员的科技团体。
中国科协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团结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中国科协的任务是:1.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
2.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
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
3.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国家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4.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人才。
5.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任务。
6.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组织工作条例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组织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以下简称《中国科协章程》),为规范中国科协所属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全国性学会)组织工作,促进学会组织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全国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中的基础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协的组成部分。
全国性学会要团结和动员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贡献。
第三条全国性学会要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讨论;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的科学精神、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四条全国性学会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努力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推广先进技术;编辑、出版、发行科技书籍报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组织会员和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科技政策、发展战略、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促进国家事务的科学决策工作;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对国家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学论证和咨询,提出建议;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标准制定、成果鉴定、仲裁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组织、举办科技展览,编审科技文献,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促进国际民间科技交流与合作;认定会员资格,开展对会员和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科协发学字[2002]162号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正文:----------------------------------------------------------------------------------------------------------------------------------------------------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科协发学字[2002]162号2002年10月4日)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所属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组织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性学会的分支机构是全国性学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学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是全国性学会的基础。
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
全国性学会的代表机构,是全国性学会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学会开展活动、承办本学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全国性学会的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第三条全国性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不能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其名称前应当冠以全国性学会的名称;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四条全国性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全国性学会的组成部分,接受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全国性学会承担。
第五条全国性学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规范的名称;(二)有固定的住所;(三)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China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简称CAST)是我国最大的全国性科技组织之一,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群众团体。
本文将从CAST的历史背景、组织结构、主要职能和成就等方面进行介绍,以展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重要性和作用。
一、历史背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成立于1958年,是一家由各类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组成的群众性科技组织。
在我国科技事业蓬勃发展的历程中,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发挥着重要作用。
它不仅是我国科技界的桥梁和纽带,还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重要机构。
二、组织结构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下设多个机构和部门,包括中国科学院院士工作局、学会管理局、全国工商联科技工作部等。
同时,它还拥有中国科学技术咨询中心、科学普及部、国际合作部等机构。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织机构完善,能够有效地组织协调全国范围内的科技工作者开展各项活动。
三、主要职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主要职能是为科技工作者服务,推动科技创新和科学发展。
它致力于团结和凝聚广大科技工作者,加强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提高科技工作者的整体素质和创新能力。
同时,它还组织科技普及活动,提高公众对科学技术的理解和认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通过举办学术会议、发表科技期刊、组织课题研究等方式,为科技工作者提供了广阔的交流和合作平台。
四、成就展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在科技创新和科学普及方面取得了丰硕成果。
众多学术会议和活动由协会组织,为我国科技工作者提供了展示自己研究成果和学术观点的机会,推动着学术界的进步和发展。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还积极组织各类科技普及活动,如科技展览、科普讲座等,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提高科学素养。
此外,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还重视与国际知名科技组织的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推动我国科技事业与世界接轨。
五、对科技创新的重要性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在我国科技创新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2016年6月1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把人才作为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把创新摆在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认真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科学文化氛围,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不断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建设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真正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人民团体,提供科技类公共服务产品的社会组织,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更加紧密地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由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学会、协会、研究会简称学会),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组成。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下一级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办事机构和二级机构的建设与发展
专职 工作人 员逐年 增 长 ,学会 的组 织 建设 逐 步 完善 。
[ 关键词]组织建设与发展
办事机构和二级机构 全 国学会 中国科协
全 国学 会 是 学 术 性 、公 益 性 、非 营 利性 法 人 社 团 ,是 党 和 政 府 联 系 科 技 工 作 者 的 桥 梁 和 纽 带 ,是 中 国科 协 的组 成 部 分 ,是 发 展 我 国科 技 事 业 的重 要 社 会 力 量 。 中 国科 协所 属 全 国学会 已 达 2 0 0个 ,作 为 开 展 学 术 活 动 的 重 要 组 织 形 态 ,学
—
—
—
—
—
—
—
一
—
—
—
—
X U E H U I
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办事机构和 二级机构的建设与发展
张佳 良
( 中 国科 协 学会 服 务 中心 ,北 京 1 0 0 0 8 1 )
[ 摘 要]学会的整体发展应 紧随时代发展和社会 需求 ,学会作为 国家创新体 系重要 力量 的作用需
组 织 管 理 方 式 面临 重 大 变 革 。 民 政 部 已经取 消 了
张佳 良: 中国科协所属全 国学会 办事机构和二级机构的建设与发展
成 部 分 ,也是 开 展 活 动 的重 要 依 托 力 量 ,是 学 会 组织 建 设 的 两个 非 常 重 要 的指 标 ,关 乎学 会 的生 存 和发 展 。
要 充 分展 现 , 学会 的 凝 聚 力 、创 新 与服 务 能力 以及 发 展 活 力应 当持 续 增 强 。 学会 办 事机 构 和 二级 机 构
是 全 国学会 的重要组成部 分,也是 学会 开展各种活动的重要依托力量。在学会组织建设 中,办事机 构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全国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全国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14.03.13•【文号】科协函学字[2014]36号•【施行日期】2014.03.13•【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全国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科协函学字〔2014〕36号)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2013年11月8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以下简称《决定》),取消了对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行政审批项目。
2014年2月26日,民政部印发了《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制度相关内容做出相应调整的规定和要求。
为促进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协会和研究会(以下简称“全国学会”)创新发展,引导学会贯彻民主办会原则,加强自律意识,提升自我发展能力,探索中国科协学会治理新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置和管理是学会组织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将对促进学会改革发展、激发学会活力起到积极作用。
二、自《决定》发布之日起,中国科协不再受理所属全国学会分支机构(包括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的申请,不再受理上述机构登记证书、印章遗失,登记证书逾期等补办盖章的申请。
三、全国学会要认真学习研究《通知》内容,按照《通知》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置和管理工作,加强学会组织建设,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责任。
全国学会应充分利用学会官网、公共媒体等方式,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颁布日期:1991-05-27 执行日期:1991-05-27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总则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简称中国科协)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由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简称学会)和地方科协组成,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纽带和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助手。
中国科协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呼声,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科学技术团体服务。
中国科协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按照章程和民主办会的原则,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中国科协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加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国家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中国科协加强与国内外民间科学技术组织的广泛联系,为促进祖国统一、发展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服务。
第一章任务第一条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和经济发展。
第二条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
第三条编辑出版科学、技术和科普书、报、刊。
第四条促进并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五条开展民间国际科技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的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六条开展决策论证,提出政策建议;进行科技咨询服务,兴办科技实体;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等任务。
第七条加强所属团体之间的联系,促进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结合。
第八条举办为学术活动、科技普及和为科技工作者、科技团体服务的事业。
第九条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人才。
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
第十条参与科技政策、法规制定,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愿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
办法
【法规类别】社团管理
【发文字号】科协发学字[2002]162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20日实施日期:2007年9月20日)废止
【发布部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发布日期】2002.10.04
【实施日期】2002.1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团体规定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科协发学字[2002]162号 2002年10月4日)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所属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组织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性学会的分支机构是全国性学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学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是全国性学会的基础。
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
全国性学会的代表机构,是全国性学会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学会开展活动、承办本学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全国性学会的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第三条全国性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不能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其名称前应当冠以全国性学会的名称;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四条全国性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全国性学会的组成部分,接受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全国性学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