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的买卖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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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的买卖合同条款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一、概述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

(二)买卖合同欺诈的概念

(三)买卖合同欺诈的主要类型

二、买卖合同中的欺诈行为(一)虚假的质量欺诈行为

(二)虚假合同主体的欺诈行为(三)虚假的价格行为

(四)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欺诈行为(五)长线大鱼欺诈行为(六)买卖双重欺诈行为(七)广告宣传欺诈行为

(八)传真机欺诈行为

三、买卖合同欺诈的法律后果

(一)买卖合同欺诈的刑事后果

(二)买卖合同欺诈的民事后果

(三)买卖合同欺诈的行政后果

四、防范买卖合同欺诈行为的措施(一)加强企业合同管理

(二)严格合同签订前的审查

(三)认真审查合同主要条款

(四)监督合同的履行

内容摘要

买卖合同是商品生产和交换在法律上一典型表现形式,在各种合同中,买卖合同应用最普遍最广泛。合同的签订是确立合同关系的第一步,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以固定的形式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下来,才谈得上合同的履行和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也

才能实现当事人的经济目的,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它不但是联系各企业中生产者问的桥粱,而且对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生活消费有巨大作用。

关键词:

买卖合同;防范意识;欺诈

浅议买卖合同的欺诈及其防范

随着人们经济交往的日益增多,合同的应用也日益广泛与普遍。与此同时,利用合同这种法律形式进行欺诈的案件也大量出现。由于买卖合同适用范围广,所以利用买卖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也时有发生,影响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人们的正常经济生活。本文将对买卖合同中欺诈行为进行分析并探讨相对的防范措施。

一、概述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将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他方,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财产所有权的协议。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交付财产转移财产所有权的一方称为供方或卖方,约定支

付款价接受供方财产的一方称为需方或买方,协议转移的财产为买卖合同的标的。

买卖合同是当今社会经济生活和社会经济交往中最常见、最基本、最典型的商品交换形式和法律关系。它不但在国民经济运作的各个环节中起着重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而且也是公民日常生活活动中最为常见的法律关系。买卖合同欺诈的主要类型有以下三种:(二)买卖合同欺诈的概念买卖合同欺诈,是指买卖合同当事人

一方用歪曲或隐瞒事实真相进行虚假陈述,从而使对方陷于错误认识,以达到使对方同意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的行为。

(三)买卖合同欺诈的主要类型

1、利用合同主体欺诈。买卖合同主体欺诈, 是指合同

一方不具有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 而采取伪造、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假合同主体的国际买卖合同欺诈行为。例如以未注册或根本不存在的公司名义对外订立合同, 伪造假证明文件, 骗取对方的信任, 使其与之签订欺诈性的合同。

2、利用合同条款欺诈。利用合同条款的模糊性、歧义性、不完

备进行欺诈。钻合同条款表达形式的空子, 利用被欺诈方的疏

忽进行诈骗, 牟取非法利益是欺诈人常用伎俩之一。在日常贸

易操作中, 出口商一般用货物名称来笼统的代替这一项, 但殊不知货物的名称一般只能反映交易商品的一般特征,如某一工艺品、某种电器等,其实产品的具体品质则需要用更详细的描述加以界定。品质条款的内容如有疏漏, 一方就很有可能对另一方进行欺诈, 而且很难有办法处理此种欺诈。

3、利用合同履行欺诈。利用合同履行欺诈的法律形态,主要表现在履行地点、履行标的上, 包括以次充好欺诈和假冒欺诈。最常见的是采取伪造、假造、变造其适销或紧销的进口货物合同或其他供货合同之手段与国内多家企业订立购销合同,骗取大量货款; 有的皮包公司以合法的供货合同为依据, 向供货方表明其销售有对象, 货款有保证, 骗取信用, 并以高比例的违约金使对方上当, 与其签订购货合同。

二、买卖合同中的欺诈行为

(二)虚假的质量欺诈行为这种欺诈行为一般是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标的物的质量条款,而履行时却以次品或残品代替;还有些欺

诈方是出示合同标的的质量标识,使对方相信产品质量合格,而与之订立合同,事后受欺诈方才发现所谓的质量标识是伪造的。另外一些行骗者利用对方信任名牌产品或名优企业,而谎称自己的产品是名牌产品或专利产品,使对方与之签订合同,推销自己的伪劣产品。

(三)虚假合同主体的欺诈行为这种欺诈行为的主要表现是欺诈方利用有些企业领导法制观念淡薄,不学法,不懂法,在签订合同时不认真审查对方身份,而出示的虚假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骗取对方与之签订合同。虚假单位有的是行骗者通过非法途径盗取其他单

位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或空白合同书进行欺诈。有的是根本不存在或未经合法注册的单位,也称“皮包公司” 。这种单位没有注册资金,没有固定的场所,没有经营管理设施,甚至连从业人员都是虚假的。

(四)虚假的价格行为

这种欺诈行为是欺诈方在价格方面想方设法使被诈方相信自己的产品价格是优惠而与之订立合同,而被欺诈方在履行时才发现所谓的优惠价格要比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要高得多。具体来说:欺诈一方一般是商场、商店中的销售人员。这些销售人员本身并不是商场或商店的内部人员,他们只是租赁商场或商店的柜台,定期向商场或商店交

付租金。欺诈方往往是通过举行“大削价”、“大甩卖”、“大清仓”、“大放血”等促销活动,对每种商品均标出两种价格:原价和现

价,而实际上,这两种价格都是随意编造的(四)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欺诈行为

这种行为是当事人一方在自身元履约能力或虽有一定履约能力的情况下,自订立合同起。就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而是想通过欺诈手段使对方履行合同,在骗取对方履行合同之后,非法占有已对方履行的钱或产品,而自己却不再履行合同,使对方造成重大损失。

(六)长线大鱼欺诈行为

即“放长线钓大鱼” 。这种欺诈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欺诈方在实施欺诈行为之前已先与被欺诈方签订履行了几份小额合同,付小额定金,且履约积极、顺利、制造本身履行能力强、重合同守信誉的假象,骗取对方的信任。然后谎称因生产生活需要,签订大额买卖合同,骗取大量货物或大额货款之后销声匿迹。

(七)买卖双重欺诈行为

这种行为欺诈方先后以卖方和买方两种身份出现。欺诈方先派人以卖方或推销方的身份出现。意欲出卖某种商品,使受欺诈方产生有多人要买这种商品且价格较高的假象。欺诈方在与受欺诈方签订完某种买卖合同后,等受欺诈方付清货款后就携款逃走。

(八)广告宣传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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