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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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贷款结息方式将调整

存贷款结息方式将调整

存贷款结息方式将调整本报讯(记者刘英潮)记者昨日从工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多家银行获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已经陆续由各家银行总行下达到本市各银行分行。

本市银行已经开始着手做调整银行计息系统的准备。

从2005年9月21日起,多家银行将执行新的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方式:活期存款由按年计结息改为按季度计结息,六种存款计结息方式由银行自主选择,各银行结息将有差异。

据悉,目前银行的活期存款为按年结息,即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7月1日计付利息。

9月21日调整后,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付息。

按照新的规则结息,相当于活期存款利息每年多了三次“利滚利”的机会,考虑利息税的因素,10000元活期存款年本息由原来的10057.6元,增加到10057.72元,增长0.12元。

此外,央行下放了6种存款计结息方式的决定权。

除活期和定期整存整取两种存款以外,国内银行的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定活两便、存本取息、零存整取、整存零取等存款种类,只要不超过央行同期限档次存款利率上限,计结息规则由各银行自己把握。

除了按季度计结息使存款人收入有少许增长外,本市商业银行人士还补充介绍,其中的一些新规定使利息有增也有减。

对于每月有31天的月份来说,假设存款人在本月30日存款、下月1日取款,过去银行计息把每月30日、31日视为相同计息日,只按一日计息,而执行新规定后则多计算一天的利息。

但对于特殊的2月份来说,假设2月28日存款,3月1日取款时,过去会按3天的利息来支付,而新规定执行后,就只计算一天的利息。

尽管市民以后可通过利息差异来选择银行了,但银行人士透露,对于存款本金不大的市民来说,各银行之间利息差并不明显。

据了解,按近日下发到各商业银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要求,从9月21日起,活期存款由按年计结息改为按季度计结息(部分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基层机构执行个人活期存款按季结息的时间最迟是2006年1月21日);六种存款的计结息方式由银行自主选择。

贷款利率管理规定(5篇)

贷款利率管理规定(5篇)

贷款利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规范和加强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利率管理,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政策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币存贷款利率(以下简称利率)管理指开发银行人民币存款、贷款利率的确定、执行、调整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定利率指人民银行发布的存贷款利率。

第二章利率管理的职责、分工第四条开发银行总行综合计划局是开发银行主管人民币存贷款利率工作的职能部门,履行下列利率管理职责:(1)根据国家利率政策、法规,制定本行利率管理的制度和办法。

(2)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法定利率和有关利率规定,提出开发银行存贷款利率种类、档次、水平和浮动幅度以及计结息规定的执行意见;根据人民银行有关利率调整文件或政策,及时提出开发银行利率调整方案。

(3)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及时转发人民银行的利率文件,负责开发银行利率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处理利率执行中的有关事项及问题。

(4)监督、检查分支机构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及本行利率管理规定情况,指导分支机构的利率管理工作。

对利率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负责向人民银行报告、反映。

第五条分行计划部门是分行主管利率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按总行的要求履行下列利率管理职责:(1)在分行辖区内,组织实施国家利率政策和总行有关利率管理规定。

(2)宣传国家利率政策,及时发送总行的利率文件,负责辖区内利率执行中有关事项的协调工作。

(3)监督、检查辖区内执行利率政策情况。

对利率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总行报告、反映。

第六条总行财会局负责根据人民银行和开发银行有关利率文件,制定开发银行计息、结息的会计核算规定,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总行法律事务局负责根据开发银行利率文件规定,确定开发银行有关合同文本的利率条款。

第八条总行信贷管理局负责根据开发银行利率文件规定,审核开发银行借款合同文本中借款利率、展期利率、罚息等条款是否合规、正确;审批分行上报的有关利率下浮和提前还款的项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率调整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率调整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率调整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7.12.11•【文号】银传[1997]70号•【施行日期】1997.1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率调整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银传〔1997〕70号1997年12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1997〕434号)下发以后,各地相继就一些具体操作问题进行请示。

为进一步明确这些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同业往来存款按照单位活期存款利率和计息结息规则,从1997年10月23日开始执行,原有的同业往来存款计息以此日为界实行分段。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其注册资本20%提取的保证金,在全国范围内开办业务的保险公司,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缴存保证金存款,在特定区域内开办业务的保险公司向注册地的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等一级分行缴存保证金存款,保证金存款利率统一按照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准备金存款利率执行。

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和有关规定提取的其他各项存款只能存在规模大、资信较好的商业银行。

从1997年10月23日开始,商业银行对其存款按照存款期限长短选择同期同档次的单位存款利率计息,其计息结息规则与单位存款一致。

商业银行应对以上存款单设科目反映,按一般性存款考核,按存款准备金制度的有关规定缴存存款准备金。

对此次利率调整日以前存入的此项存款,按原利率计息至今年10月22日,从10月23日开始转入相应科目,按上述规定执行。

三、从此次利率调整日开始,金融机构所有新发放的抵押贷款,都根据贷款期限选择同期同档次的贷款利率(含浮动)水平执行。

在此之前已经发放的抵押贷款,其利率执行至贷款合同期满为止。

四、从此次利率调整日开始,金融机构新发放的集体、个体企业短期贷款和农村信用社的短期贷款,统一按照贷款的期限长短选择同期同档次的贷款利率水平(含浮动)执行。

农商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草案)一一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规范本行各支行、分理(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或贷款行)处操作行为,实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支农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指导意见》和《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暨创建信用村镇(社区)乡(镇)管理暂行办法》及《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具有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本乡镇行政范围管理区内的住户。

(一)包括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二)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本办法所称农户;(三)农户以户为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一一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方式第三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本行各营业机构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无需抵押、质押和保证的贷款。

第四条以富秦家乐卡为载体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执行本办法。

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按照“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原则,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办法进行管理,农户的资信状况、授信额度实行每两年进行调整,动态管理。

一一一借款人条件及借款用途第六条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具备以下有关条件:(一)借款人必须是长期居住在信用社服务区域内长期居住,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资信良好,无违法乱纪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四)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息能力。

(五)在贷款行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

农商银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农商行体制改革,拓宽信贷投放渠道,促进地域经济增长,充分发挥利率杠杆作用,建立科学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推进贷款利率市场化进程,达到优选客户、扩大营销、防范风险、提高效益的目的,增强农信社可持续发展能力。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和有关金融政策,结合我行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利率定价是指我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及省联社有关利率管理规定,综合考虑资金成本和供求,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贷款方式、信贷投向等因素确定贷款利率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贷款为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放和管理的贷款,包括农户、个体工商户和企业贷款。

第四条贷款利率定价原则。

(一)成本效益原则。

贷款利率的确定必须与本行付出的资金成本、费用成本和目标利润相匹配,最终达到实现效益目标。

(二)择优限劣原则。

贷款利率定价必须依据“不同客户、择优扶持”的信贷政策,发挥利率杠杆作用,引导信贷资金投向,进一步优化信贷服务对象结构。

(三)风险覆盖原则。

贷款利率定价必须依据不同区域、借款人的信用等级状况和具体贷款项目的风险程度,低风险低利率,高风险高利率,从而通过利率杠杆手段促使借款人提高经济效益,保障各营业网点资金安全,促进经营的良性循环和发展。

(四)市场化原则。

贷款利率定价必须依据本县信贷市场实际,充分考虑区域其他金融机构竞争因素,使贷款利率定价管理适应市场需要,具备市场竞争力。

(五)合法合规原则。

贷款利率定价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管理规定。

第二章定价机构及职责分工第五条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率定价管理委员会为贷款定价的日常决策机构,主任委员由总行主任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总行分管副主任担任,成员由总行其他副主任、业务管理部、风险管理部、财务会计部、稽核审计部、综合管理部、信息管理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定价委员会负责对我行贷款利率定价的领导和决策,审定批准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等。

中国农业银行省分行个人存贷积数挂钩贷款操作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省分行个人存贷积数挂钩贷款操作规程

响水农村商业银行个人存贷积数挂钩贷款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存贷积数挂钩贷款管理,促进业务稳健发展,根据《响水农村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存贷积数挂钩贷款是指我行根据信贷风险管理办法,在综合评价借款申请人还贷能力的前提下,以借款人在我行产生的现金流量为参照,按照存款积数的一定比例核定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存贷积数挂钩是个人信贷业务额度、期限和综合定价的一种核定方式,也风险控制、贷后管理的补充手段,存贷积数挂钩贷款基本的操作与管理仍需遵循相关个人信贷产品制度。

第四条存贷积数挂钩贷款主要适用于个人助业贷款,其他个人贷款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办理存贷积数挂钩贷款遵循“先存后贷、以存定贷、多存多贷、存贷双赢”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机构准入第六条开办存贷积数挂钩贷款的经营机构由各二级分行实施准入管理。

第七条经营机构准入条件。

开办存贷积数挂钩贷款的经营机构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当地有形成规模、较为成熟的专业市场为依托,或当地个体经济发达、市场交易活跃,金融生态良好;(二)经营机构信贷管理规范,近三年以来未发生重大违规信贷事件或其他重大经济案件;(三)经营行(指一级支行)具备一定的存贷规模总量,个人贷款不良比例控制在1%以下;(四)配备持有信贷上岗资格证的专职信贷人员;(五)其他核准行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各二级分行要对辖内开办机构实施风险警戒线管理,对存贷积数挂钩贷款不良率超过1%的一级支行给予风险警示,连续三个月超过1%的,暂停该支行辖内所有机构办理该项业务。

整改后存贷积数挂钩贷款不良率连续三个月低于1%的,方可重新核准开办。

第三章客户准入第九条申请保证方式存贷积数挂钩贷款的借款人,除应符合相应产品制度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与贷款行发生存款业务结算时间原则上为6个月以上,最低不少于3个月;首次申请贷款时上一个计算周期内日均存款余额达到5万元以上。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

五、其他有关规定
全国性商业银行法人制定的计、结息规则和存贷款业务的计息方法,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并告知客户;区域性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法人报人民银行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备案并告知客户;农村信用社县联社法人可根据所在县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制定计、结息规则和存贷款业务的计息方法,报人民银行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备案,并由农村信用社法人告知客户。《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单位存款管理办法》和《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中有关计、结息条款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三、存贷款利率换算和计息公式
(一)人民币业务的利率换算公式为:
日利率(0/000)=年利率(%)÷360
月利率(‰)=年利率(%)÷12
(二)银行可采用积数计息法和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
(三)积数计息法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计息公式为: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其中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5]12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
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人民银行按照利率改革和管理的要求对涉及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的有关文件规定进行了适当修改。现就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存款计、结息规定
(一)金融机构的法定准备金存款和超额准备金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二)邮政汇兑资金在人民银行贷方余额执行超额准备金利率,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公式逐笔计算利息。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具体规定的通知(90年8月)-银传[1990]3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具体规定的通知(90年8月)-银传[1990]3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具体规定的通知(90年8月)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具体规定的通知(银传〔1990〕38号1990年8月20日)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各专业银行总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邮电部: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197号文《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通知》下发后,各地相继提出一些问题,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对固定资产贷款中的基本建设贷款,实行按年结息,不计复利;对技术改造贷款,仍然按季结息,对不能按季支付的利息,要计收复利。

人民银行专项贷款中的基本建设贷款,实行按年结息,不计复利;技术改造贷款实行按季结息,对不能按季支付的利息,要计收复利。

二、对国家计委计资〔1989〕383号文《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基本建设银行贷款差别利率的有关规定》中确定的能源、交通、通信、原材料工业等十三个行业及农业、盐业的基本建设银行贷款,继续实行差别利率,其利率水平详见附表。

对实行差别利率的贷款,也实行按年结息,不计复利;对已经挂帐的利息,不再计收复利。

三、粮棉油贷款(从收购贷款到库存贷款,不论平价、议价)一律执行同一的优惠贷款利率,即:年利率8.28%。

对粮食财务挂帐所占用的贷款,不加息(挤占挪用的除外)。

粮食贷款在合理库存期内不加息。

合理库存期由人民银行省分行会同粮食部门协商确定。

粮棉油贷款,由人民银行按年利率0.72%的利差,给予补贴,补贴办法不变。

补贴时间从一九九0年九月二十一日起执行(下同)。

四、外贸企业出口超亏挂帐所占用的贷款,按外贸出口产品收购贷款年利率8.28%执行,一律不加息。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行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网点或贷款行)的贷款行为,加强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和化解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担保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分级授权、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控制大额、防范风险"的指导思想,结合我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各营业网点发放的各类贷款.第三条各营业网点发放贷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相关规章制度;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各营业网点发放贷款的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范围、对象和比例第五条各营业网点应本着“面向中小企业、面向三农、面向社区”服务的市场定位,其贷款范围主要是在本辖区内,除社团贷款外不得发放跨区及异地贷款.第六条各营业网点贷款对象主要是本辖区内的农户、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农业经济组织和中小企业。

第七条各营业网点不得向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行为的自然人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各营业网点、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不得向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和产业发放贷款。

第八条各营业网点发放的贷款实行集中度管理:单一客户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单一集团客户贷款总额不能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500万元以上单户贷款累计额度不能超过本行贷款总额的10%.第九条各网点当年发放的农户贷款增幅不得低于各项贷款增幅,当年发放的企业贷款额度不得低于上年发放的额度。

第十条各营业网点的贷款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存款总额的75%(剔除使用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发放的贷款部分).第十一条各营业网点不得对同一借款人在不同网点授信,实施统一授信管理,防止多头贷款.第三章贷款种类、期限和利率第十二条各营业网点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整理农村商业银行贷款规则全

整理农村商业银行贷款规则全

精品文档1、种植业和养殖业大户特别授信贷款种植业和养殖业大户特别授信贷款是我行对县域内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以及农副产品加工业等的农户和农村个体经营户发放的,以个人信用保证担保或农房抵押等特色担保方式发放的,用于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的惠农贷款。

服务对象:庐农商行辖内各支行所在区域内凡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以及农副产品加工业等的农户和农村个体经营户。

产品特色:(1)担保方式灵活,可由自然人提供信用担保或由农村房屋设定抵押担保。

(2)期限合理,根据农业生产的周期设定。

申请条件:(一)借款人为我行服务范围内的农户和农村个体经营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60周岁的完全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六)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记录;(七)庐江县农商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周期、还款能力等,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标明。

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2年,可以跨年度使用。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实行优惠,具体利率按照庐江农村商业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同档次利率执行。

还款方式:按季结息,到期还本。

办理流程:客户申请一受理、评级、调查一贷款审议审批-签订合同-贷款发放。

精品文档精品文档2「公司+农户+专业合作社”贷款我行对种植、养殖业企业、农户、专业合作社发放的,用于其日常生产中的流动资金需求的贷款。

该品种致力于引导地方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农业产业化,提高地方养殖生产规模化程度,为农村种养殖企业、农户、专业合作社搭建一个良好的创业平台。

服务对象:龙头企业在与农户组建专业合作社模式下的龙头企业和养殖农户。

产品特色:(1)定向投放,专用于种养殖业生产。

(2)发放范围广,该模式下的企业和农户均可申请。

申请条件:(一)借款人必须为“公司+农户+专业合作社”,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该模式下公司或该模式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60周岁的种养殖农户;(二)借款人为从事农业生产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三)公司客户需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农户需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且信用记录良好;(四)借款用途明确,用于农业生产。

银行从业资格《银行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初级)》历年真题精选天天练(第50天)【含答案】

银行从业资格《银行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初级)》历年真题精选天天练(第50天)【含答案】

2023从业资格《银行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初级)》历年真题精选天天练(第50天)【含答案】一、单选题(20题)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从2005年9月21日起,我国对活期存款实行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日为结息日,次日付息。

A.30B.15C.20D.252.下列机构中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是()。

A.金融租赁公司B.企业集团财务公司C.农村信用社D.信托公司3.在直接标价法下,如果一定单位的外国货币折算成的本国货币数额增加,则说明()。

A.外币币值下降,外汇汇率下降B.本币币值上升,外汇汇率上升C.本币币值下降,外汇汇率下降D.外币币值上升,外汇汇率上升4.如果商业银行的1年期贷款利率是6.96%,折算为月利率应当是()。

A.0.48%B.0.85%C.0.60%D.0.58%5.关于银行的资金业务,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既面临市场风险,也面临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B.是银行重要的资金运用,银行可以买入证券获得投资收益C.是银行重要的资金来源,银行可以拆入资金获得资金周转D.银行所有资金的取得和运用都属于资金业务6.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A.6个月;5年B.1年;2年C.1年;5年D.6个月;2年7.以下关于追索权的说法错误的是()。

A.追索权是指持票人被拒绝承兑或得不到付款时,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B.追索权是在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后才能实现的权利,是第二顺序请求权C.追索权是第一顺序权D.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可行使追索权8.()是最符合理财业务本质特征的一类理财产品,也是目前银行理财产品的主体。

A.保证最低收益产品B.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C.保本固定收益产品D.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9.下列关于支票的表述,正确的是()。

A.转账支票可以提取现金B.划线支票可以提取现金C.支票等同于现金D.普通支票可以提取现金10.下列行为中,符合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关于协助执行的规定的是()。

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利率市场化形势,建立科学有效的利率定价机制,规范和加强本行贷款利率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文件精神以及《ⅩⅩ农村信用社县级本行贷款利率定价指导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贷款是指本行向企业客户和自然人客户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基本原则。

(一)风险与收益对称原则。

贷款利率的确定与所付出的资金成本、费用成本、承担的风险和目标利润相匹配,体现对风险溢价的覆盖。

(二)市场化原则。

通过科学有效的定价方法,切实提高定价能力,并逐步建立规范、科学、有效的定价机制,使贷款利率定价管理适应市场需要,具备市场竞争力。

(三)依法合规原则。

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管理规定。

(四)规范管理原则。

各有关部门和基层社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授权、方法对贷款进行定价,严禁违规操作。

第二章定价机构及授权第四条贷款定价管理体系由本行董事会、本行授信审批委员会、支行授信审批委员会三级机构组成。

本行董事会为本行贷款定价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批由本本行授信审批委员会制定的定价战略、相关政策、转授权方案和利率执行水平等,负责审定批准经营管理层提出的贷款定价管理办法。

本行授信审批委员会为贷款定价的日常决策机构。

负责制定及修改贷款定价管理办法、转授权方案、审批超过支行授权贷款定价、组织执行贷款定价管理办法等。

下设办公室于信贷管理部,为其具体办事部门。

第三章定价流程第六条浮动幅度确定。

(一)本行授信审批委员会原则上每6个月确定一次最低浮动幅度和上浮系数,如有需要,也可随时调整。

(二)客户经理通过借款人的企业信用等级、贷款抵押担保方式、抵押率、入股情况、单笔贷款额、在信用社信用记录等浮动指标和浮动系数确定基本浮动幅度。

第七条贷款定价的确定。

本行授信审批委员会负责全本行贷款定价的确定。

第四章定价方法第八条实行法定贷款利率加点浮动的贷款定价方法和初始定价及利率调整相结合。

XX农商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

XX农商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

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1.目的为适应利率市场化形势,建立科学有效的利率定价机制,规范辖内网点贷款利率定价行为,增强利率风险控制能力,提高市场竞争力和贷款综合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人民币贷款利率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联社的《XXXX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贷款利率定价指导意见》结合XXX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内部所有涉及各级机构、部门和员工。

3.术语定义3.1本办法所称贷款利率定价是指我行依据有关利率管理规定,综合考虑资金成本和供求,及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担保方式、信贷投向和银企合作综合贡献度等因素确定贷款利率的行为。

3.2本办法中的贷款包括各类企事业贷款、自然人贷款和其他贷款。

3.2.1企事业贷款:指对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企业以及农村经济组织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项目建设活动的贷款。

3.2.2自然人贷款:指对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农业生产、个人生活的贷款,主要包括小额信用贷款、农户小额联保贷款、农业生产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个人消费贷款等。

3.2.3其他贷款:指上述两类贷款中未涉及到的所有贷款。

4.职责4.1总行设立由行长、副行长、客户、信贷、财务、稽核、风险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委员会。

负责制定贷款定价战略、相关政策、按照利率管理制度和相关精神,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和信息反馈,负责制定和调整贷款利率,并定期公布资金成本价格情况,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客户部。

办公室根据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委员会的决定,负责全辖贷款定价执行情况和监督指导工作。

其主要职责:4.1.1组织贯彻和实施国家利率政策,统一下达、及时传递有关利率管理和利率调整政策文件,认真执行上级颁布的利率管理规定。

4.1.2拟定全辖贷款利率定价政策和定价模型,报送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执行。

4.1.3分析和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和行业发展状况,及时反映和监测社会资金流向和利率发展趋势,及时对贷款利率定价中的参数进行测算和分析,维护和更新定价参数。

贷款利率管理规定(4篇)

贷款利率管理规定(4篇)

贷款利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经济金融秩序,保护金融机构利益,维护市场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政策性银行等。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依法设置贷款利率,并在自身内部制定相应的贷款利率管理制度。

第四条金融机构在设置贷款利率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市场利率情况,包括同期货币市场利率、基准利率等;(二)风险成本,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三)金融机构自身经营成本,包括资金成本、管理成本等;(四)服务水平,包括贷款审批周期、催收机制等。

第五条金融机构在申请贷款时,应明确贷款利率和计算方法,并签订贷款合同。

第六条金融机构不得滥用利率优惠政策,不得在贷款利率上设立隐性费用。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贷款利率情况,并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第二章贷款利率设置第八条贷款利率的设置应符合以下原则:(一)市场化原则,即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风险评估情况确定利率水平;(二)公平合理原则,即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不得歧视性设置利率;(三)风险补偿原则,即根据借款人的风险情况确定相应的利率水平;(四)监管指导原则,即遵循监管部门对利率水平的相关规定和指导。

第九条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信用社应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和市场需求,合理设置贷款利率水平。

第十条政策性银行应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参照市场利率情况,合理设置贷款利率水平。

第十一条贷款利率的调整应公告,并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借款人。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信用社可以根据贷款类型、借款人信用等级等因素设定不同的贷款利率。

第十三条政策性银行应根据国家政策和借款对象的特殊需求,设定不同的贷款利率水平。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确保贷款利率设置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额外费用。

第三章贷款利率管理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加强对贷款利率的管理,确保贷款利率的合规性和稳定性。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公司人民币资金头寸管理规定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公司人民币资金头寸管理规定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公司人民币资金头寸管理规定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资金头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人民币资金头寸管理,保证支付,防范风险,确保资金头寸安全,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和《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头寸是指系统内往来资金。

主要包括备付资金、准备金、上存资金、拆借资金等。

第三条资金头寸管理的目标是:确保支付、防范风险、提高效益。

确保支付是指总行和各支行保证正常支付能力,保持合理备付头寸,防止账户透支。

防范风险是指总行资金管理部门要加强资金流动情况的监管,发现异常资金流动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提高效益是指在保证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无息和低息资金头寸,合理摆布资金头寸,提高资金效益。

第四条资金头寸管理的原则是:统一调度、头寸集中、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统一调度是指由总行负责全行资金的统一调度和运作,通过银行间市场或其他资金运作渠道进行统一融资。

头寸集中是指各支行在保留正常业务所需的头寸后,应将富余头寸及时集中到总行清算中心。

总行资金头寸应主要集中在人民银行账户和江苏省联社清算账户中。

分级管理是指总行负责全行资金头寸管理并对各支行资金头寸进行监控,实施管理。

各支行负责本单位的资金头寸管理。

分工负责是指总行资金营运部和财务会计部(含资金清算中心)、各支行应根据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各负其责,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既要相互配合与协作,又要相互监督,防范资金风险。

第五条资金头寸实行垂直管理,各支行之间不得相互调拨资金,严禁对外融通资金,包括拆借、转存等。

第二章职责分工与报告制度第六条总行资金营运部及各支行应加强日常资金头寸管理,合理摆布资金,做到既要用足资金头寸,又要防范账户透支。

金融利率、违约利息、惩罚性利息等相关规定

金融利率、违约利息、惩罚性利息等相关规定

金融利率、违约利息、惩罚性利息等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 20040101一、关于人民币贷款计息和结息问题。

人民币各项贷款(不合个人住房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二、关于在合同期内贷款利率的调整问题。

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利率由原来的一年一定,改为由借贷双方按商业原则确定,可在合同期间按月、按季、按年调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确定方式。

5年期以上档次贷款利率,由金融机构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自主确定。

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

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四、对2004年1月1日(含2004年1月1日)以后新发放的贷款按本通知执行。

对2004年1月1日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仍按原借款合同执行,但经借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也可执行本通知。

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此前人民银行发布的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 19990129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8〕粤法经一行字第17号《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定价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定价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定价管理办法173号 ,5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科学的贷款定价机制~规范定价行为~加强定价管理~提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适应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形势~提高贷款的综合回报率~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贷款定价是指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和利率浮动范围内~综合考虑贷款成本、效益、风险和同业竞争等因素确定贷款利率的行为。

第三条贷款定价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成本效益"原则.本行应以成本为基础~效益为中心~合理确定贷款利率。

,二,“面向市场”原则。

本行的贷款定价应贴近市场~根据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综合本地其他银行同类贷款定价水平~采取积极主动的定价策略.,三,“风险溢价”原则。

本行的贷款定价应根据风险程度~按照风险与收益对称原则科学确定风险溢价~实行扶优限劣、区别对待的定价标准.,四,“差别定价”原则。

本行应根据不同客户对象、贷款品种、贷款抵押担保方式、贷款期限、风险种类等~在进行成本、风险、收益等精细化核算的基础上实行差别化定价。

第二章贷款定价管理的对象及贷款期限第四条贷款对象必须符合《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第五条本办法中的贷款包括农业贷款、工商企业贷款、质押贷款、贴现及个人消费贷款等.第六条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住房按揭贷款除外,。

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第三章定价管理体系第七条贷款定价的管理范围包括计息方式、利率水平、结息方式、罚息规则、展期利率执行等内容。

第八条全辖实行客户经理、支行贷款审批小组、财务会计部、贷款定价委员会四级管理制度。

第九条本行成立贷款定价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实行成员表决形式议事~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并以文件明确~人数不得少于7人~贷款定价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会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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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加强全行存贷款利率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和《ⅩⅩ省农村信用社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规则》的文件要求,统一存贷款计结息规则,现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存、贷款包括个人存贷款和单位存贷款。

第三条制定存、贷款计结息规定的基本原则是:(一)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存、贷款利率规定的原则;(二)以中国人民银行计结息规定为依据,遵循维护客户利益、统一规范的原则;(三)严禁出现违反计结息规定,进行任何形式的违规操作。

第二章存、贷款利率换算和计息标准第四条人民币业务的利率换算公式为: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年利率(%)÷12第五条我行存、贷款计息标准自ⅩⅩ年9月21日起,对所到期的存贷款,统一采用积数计息法计算利息。

第六条活期存款计息方式为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

计息公式为: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其中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

第七条定期存款计息方式为将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即每年为365天(闰年366天),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第三章存、贷款计结息规定第八条个人活期存款实行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利率执行按结息日挂牌活期利率。

未到结息日销户的,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息到销户前一日止。

第九条单位活期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实行分段计息。

第十条保证金存款按单位活期存款、定期存款计结息规则执行。

第十一条整存整取定期存款计结息规则。

以现行的居民储蓄整存整取定期存款的期限档次和利率水平为标准,统一个人存款、单位存款的定期存款期限档次。

整存整取定期存款未到期,可部分或全部提前支取,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未提前支取部分按原存入日挂牌利率计息。

部分提前支取只允许一次,超过一次,未支取部分转为活期存款。

整存整取定期存款逾期支取的,逾期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约定自动转存的,到期后自动转存成原存期定期存款,利率按转存日挂牌的同期限档次的定期利率执行,到期转存次数不限。

第十二条零存整取存款计结息规则零存整取存款是指开户时约定存期,约定每月存入金额,本金分次存入,到期一次支取本息的存款方式,分1、3、5年3个档次。

1、零存整取存款的计息。

到期支取:按约定存期连续存满的按存款日挂牌的对应档次零存整取利率计算利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到期后一次还本付息。

中途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齐,次月未补存或补存不足的视同违约,对违约及以后存入的部分,到期支取时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逾期支取:逾期期限低于3个月的,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逾期期限超过3个月(含3个月),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的同期限档次的定期利率计息。

提前支取:提前支取按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2、计息公式:到期支取应付利息=累计积数1×相应档次的零存整取日利率+累计积数2(违约及以后存入的部分)×支取日活期存款日利率;未到期提前支取应付利息=累计积数×支取日活期存款日利率;逾期支取:(1)期限低于3个月的,应付利息=截止存款到期日累计积数×相应档次的零存整取日利率+到期日存款金额×逾期天数×支取日活期存款日利率;(2)期限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应付利息=截止存款到期日累计积数×相应档次的零存整取日利率+到期日存款金额×逾期天数×支取日同档次期限定期存款日利率。

第十三条整存零取存款计结息规则。

整存零取是一种事先约定存期,整数金额一次存入,分期平均支取本金,到期支取利息的定期储蓄。

在存期内遇有利率调整,按开户日挂牌利率计付利息,不分段计息,整存零取分1、3、5年3个档次。

整存零取的取款次数可选择按一个月、三个月、半年、一年约定,取款日不要求对年对月对日。

每次取款金额=本金÷约定取款次数未到约定取款期要求部分提前支取,可提前支取一次,但须在以后月份停取相应次数。

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整存零取存款的计息。

(1)到期支取应付利息=累计积数×相应档次的整存零取日利率;(2)未到期提前支取应付利息=累计积数×支取日活期存款日利率;(3)逾期支取应付利息=截止存款到期日累计积数×相应档次的整存零取日利率+到期日存款金额×逾期天数×支取日活期存款日利率。

第十四条通知存款计结息规则。

通知存款指存款人在存入款项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须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存款金额和日期方能支取的存款方式。

通知存款划分为1天和7天两个档次。

1天通知存款必须提前1天通知约定支取存款,7天通知存款必须提前7天通知约定支取存款。

通知存款支取时按支取日挂牌的同期同档次通知存款利率计息,支取日一次还本付息。

通知存款如遇以下情况,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1)实际存期不足通知期限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2)未提前通知而支取的,支取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3)办理通知手续而提前支取或逾期支取的,支取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4)支取金额不足或超过约定金额的,不足或超过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5)支取金额不足最低支取金额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通知存款如已办理通知手续而不支取或在通知期限内取消通知的,通知期限内不计息。

第十五条协定存款计结息规则协定存款是指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存款人)与存入行签订单位协定存款协议书,在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户之上开立具有结算和协定存款双重功能的协定存款账户,并约定基本存款额度,协定存款账户中超额度的部分按协定存款利率单独计息的一种存款方式。

单位协定存款账户余额一般不低于所约定基本存款额度。

协定存款的存期由双方自行约定。

协议期满,如未书面提出终止或修改协议,即视为自动延期。

延期期限不超过原存期。

协定存款的延期次数不限。

协定期限内存款人的存款余额累计X个工作日或连续Y个工作日(由双方自行约定)低于约定的基本存款额度视为存款人违约,自违约当日起协定存款账户中的协定存款积数全部转入活期存款户。

开户单位如需重新开立协定存款账户,应重新签订协议。

协定存款的计息:(1)协定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2)基本存款额度以内的存款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3)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存款按挂牌协定存款利率计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实行分段计息。

第十六条定活两便计结息规则定活两便储蓄存款是一种不确定存款期限,利率随存期长短而变动的储蓄存款。

定活两便存款的计息:(1)存期不满三个月的,按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2)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不满半年的,整个存期按支取日整存整取定期三个月的存款利率打六折计息;(3)存期半年以上(含半年)不满一年的, 整个存期按支取日整存整取定期半年的存款利率打六折计息;存期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无论存期多长, 整个存期按支取日整存整取定期一年的存款利率打六折计息。

折后低于活期存款利率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计息公式:应付利息=本金×存期(天数)×开户日至支取日对应档次整存整取存款年利率×0.6÷360。

第十七条存本取息存款计结息规则。

存本取息是指一次存入本金,分次支取利息,到期支取本金的一种存款。

分1、3、5年3个档次,取息次数可选择按一个月、三个月、半年约定,取息日不要求对年对月对日,不能提前支取利息,如到取息日而未取息,以后可随时取息,但不计算复息。

存本取息存款的计息。

(1)到期支取:存本取息存款,存期内无论利率是否调整,均按原存入日挂牌利率计算利息;存入本金时与办理存款的营业网点约定存款期限和支取利息的次数,计算每次须支取的利息;每次支取利息数=本金×存期(天数)×日利率÷存期内支取利息的次数。

(2)逾期支取:存本取息存款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3)提前支取:存本取息存款提前支取时,须按实际存期和支取日存款活期利率计算应付利息,同时将已支付利息扣回;应付存款本金、利息合计=本金+按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应付利息-每次支取利息额×已领取次数;按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应付利息=本金×存期(天数)×活期存款日利率。

第十八条教育储蓄存款计结息规则。

教育储蓄是指开户时约定存期,本金分次存入,到期时存款凭存折及学校提供的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证明(必须是当年有效证明,且一份证明只能享受一次利率优惠)一次支取本息,并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的一种储蓄存款方式,存期分为1、3、6年3个档次。

教育储蓄存款的计息。

教育储蓄实行优惠利率,一年期按开户日挂牌一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存款计付利息;三年期按开户日挂牌三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存款计付利息;六年期按开户日挂牌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存款计付利息。

在存期内遇有利率调整,按开户日挂牌利率计息,不分段计息。

教育储蓄存款方式:(1)开户时存款人与存入行约定每月固定存入的金额,分次存入,途中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存。

对未补存或补存不足视同违约,对违约及以后存入部分按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并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2)开户时存款人与存入行约定存款期限并一次性存入固定金额。

教育储蓄存款的支取。

(1)到期支取:存款人凭存折(存单)及学校提供的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一次支取本金和利息,享受国家规定的教育储蓄优惠利率,并免征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一份“证明”只能享受一次利率优惠。

不能提供“证明”的,按实际存期和开户日挂牌同期同档次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六年教育储蓄按五年零存整取执行),同时,按有关规定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2)提前支取:存款人能提供“证明”的,按实际存期和开户日挂牌同期同档次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并免征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不能提供“证明”的,一律按实际存期和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并按有关规定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3)逾期支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并按有关规定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第十九条个人、单位贷款实行按日计息,按月结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

计息期间如遇贷款利率调整,则按合同约定计息。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第二十条各支行(部)应严格执行本规定。

对违反本规定给全行造成较大影响的,总行将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总行审计部、计划资金部将不定期对利率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于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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