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__第三章冲突规范与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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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冲突规范一、概念1.概念冲突规范、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

第三章冲突规范一、概念1.概念冲突规范、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

第三章冲突规范一、概念1.概念冲突规范、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国际私法规范指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指定应适用哪一国法律的规范是冲突规范。

e.g.“汪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民法通则14条),该冲突规范指明不动产的所有权问题,如所有权的取得、丧失、转移、所有权的内涵等等问题依据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确定。

但它并没有明确告诉当事人不动产所有权如何取得、如何六十年代丧失、如何转移、所有权内涵是什么,即包括哪些具体的权利内容。

这与实体法的规定不同。

e.g“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民法通则71条)确确了所有权注具体内容,即各项权能。

“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72条)转移以交付为准。

e.g“不动产遗嘱方式,依财产所在地法”(1961年《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第一条)。

2.特点与性质①法律适用规范,不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不是实体规范)。

②间接规范,仍然是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借助其所援引的法律实体规范来调整。

e.g. A:美国人甲与美国人乙签订合同将甲位于中国的动产(家具)给乙,在未交付前发生争执,诉至中国法院;B:中国人丙与中国人丁签订合同将丙位于美国的财产转让给丁,在交付前发生争执,诉至中国法院。

民法通则72条规定:财产的转让取得,自交付时起,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另设:美国法(法):规定动产转让自合同签订时起所有权转移,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基于以上作分析…….③不是程序规范,不是调整诉讼关系的,而是指导当事人处理(“外国分管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用我国需要的行进的技术和设备、如果有意以落后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假定人和法院如何选择可适用的法律的。

④缺乏预见性和明确性。

国际私法学(中南财大教学大纲)

国际私法学(中南财大教学大纲)

《国际私法》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名称(中英文):国际私法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二、课程编号:04029030三、课程性质:专业基础课四、学时与学分:51学时,3学分五、考核方式:考试六、先修课程:民事诉讼法、民商法七、适用专业:法学八、课程教学目标和教学要求:1.使学生了解国际私法学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基本问题;2.使学生具有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基本能力;3.使学生掌握进一步研究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知识。

九、说明:国际私法是高等院校法学类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着重阐述国际私法的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使学生掌握和运用国际私法,为我国对外经济交往和对外交流服务。

本大纲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运用正确的科学方法论,力图安排国际私法的结构体系,准确、全面地概括国际私法学的基本内容,期望能较好地体现以下几个特点:1.反映国际私法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内容;2.结构科学、内容新颖,尽可能反映国际私法的最新研究成果与最新立法;3.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和司法实践相结合;4.尽可能总结、概括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的成就、不足和问题,同时也要吸收、借鉴外国国际私法立法和国际社会国际私法立法的先进经验教训,为我国国际私法的未来立法提供理论与实践基础。

根据以上设想,大纲分为四编:第一编全面阐述国际私法的基本概念、历史发展、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与准据法、国际私法的主体和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第二编着重阐述法律适用的基本制度以及具体领域里法律适用问题;第三编着重阐述国际民事程序法,包括国际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国际民事管辖权、国际民事司法协助以及国际商事仲裁;第四编着重阐述区际法律冲突与中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

十、基本教学内容:第一编总论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教学目的]使学生掌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方法以及它的范围和定义,了解国际私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教学要求]本章是国际私法学的导言,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从宏观上对国际私法这门学科有一个概括的认识,为以后各章节的深入学习打下基础。

国际私法第三章 冲突规范

国际私法第三章 冲突规范

第三章冲突规范 (4)第一节冲突法的概念、结构和特点 (4)一、冲突规范的概念 (4)二、冲突规范的结构 (4)(1)一般法律规范的结构 (4)(2)冲突规范的独特结构:范围→系属 (4)三、冲突法的特征 (4)四、冲突法的性质:法律适用规范 (5)第二节连接点 (5)如何确定连接点是冲突规范要讨论的核心问题 (5)一、连接点的法律意义 (5)三、★连接点的分类 (5)四、连接点的软化处理 (6)五、连接点的解释 (7)第三节冲突规范的类型与系属公式 (7)一、冲突规范的类型 (7)★判断冲突规范的方法: (7)冲突规范类型举例: (8)(二)几种主要的系属公式 (8)第四节准据法 (9)一、准据法的概念 (9)二、准据法的种类可作为准据法的实体法: (9)三、准据法的特征 (9)四、准据法的选择方法 (10)第四节法律选择的方法和法院地法的合理限制 (10)一、法律选择的方法(准据法的选择方法) (10)二、法院地法适用的合理限制 (11)为何要限制法院地法的适用? (11)第五节冲突规范的确定性与灵活性、冲突正义与实体正义的辩证关系 (11)一、冲突法的确定性与灵活性问题 (11)(一)冲突规范软化的处理:寻求冲突规范的确定性与灵活性的辩证统一 (11)(二)冲突法历史上对灵活性与确定性的探讨 (12)二、冲突法上“冲突正义”和“实体正义”的问题 (12)(一)传统冲突法所追求的“正义” (12)(二)20世纪对“实体正义”追求的新实践 (12)第六节识别 (13)一、识别的概念以及识别冲突产生的原因(P104) (13)二、识别的分类 (13)三、国际私法中识别冲突的主要表现 (13)四、识别的对象(事实认定的问题而非法律适用问题,不包括对系属、连接点解释的识别) (14)五、识别的依据 (14)六、我国的立法实践 (16)准据法确定中的几个一般性问题 (16)第七节反致 (16)反致适用的前提是承认外国的冲突规范 (16)一、反致的类型与概念 (16)(一)反致remission(直接反致) (16)(二)转致transmission (16)(三)间接反致indirect remission (17)【区分方法】 (17)(四)英国特殊的“二重反致”制度 (18)二、反致产生的原因(产生条件) (18)三、关于反致问题的争论 (18)四、反致的作用 (20)五、中国的司法实践:与国际立法中附条件的接受反致相违背 (20)第八节先决问题 (20)争议焦点:解决先决问题应当适用法院地法还是适用主要问题适用的准据法 (20)一、先决问题的概念 (20)二、先决问题(狭义)的构成要件 (20)三、先决问题及其准据法的确定 (21)四、中国的立法实践 (21)【案例】 (21)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如果一个问题被识别为程序问题,法院一般就径行适用法院地法;如果识别为实体问题,不管法院适用本国法还是外国法,都必须经过法院地法的冲突规则指引 (22)第九节区际、人际与时际法律冲突的解决 (22)二、发生人际冲突时准据法的确定 (22)三、发生时际冲突时准据法的确定 (23)三、发生时际冲突时准据法的确定 (23)第十节法律规避 (24)一、概念 (24)二、规避行为构成要件 (24)三、法律规避行为的效力 (24)四、法律规避的优缺点 (24)五、我国的规定 (24)六、法律规避的性质 (25)主要是指法律规避究竟是一个独立的问题还是公共秩序问题的一部分;大多数学者认为它是一个独立的问题,虽然法律规避与公共秩序在效果上都是排除外国法律的适用,但是性质却不同,公共秩序排除外国法律适用着眼于外国法律的内容和使用结果;法律规避着眼于当事人的虚假行为25七、直接适用强制性规定VS法律规避 (25)第十一节准据法的查明 (26)一、概念 (26)二、外国法的性质与查明程序 (26)三、外国法无法查明的解决办法 (27)四、外国法适用错误 (27)五、我国法关于外国法查明与外国法无法查明的救济的规定 (28)第十二节公共秩序保留 (30)一、概念 (30)二、实质和作用 (30)三、限制 (30)四、我国的实践:采用的是客观说 (31)五、有关公共秩序制度的理论 (32)(一)大陆法系国家学者的理论 (32)(二)英美法系国家学者的理论 (33)(三)适用公共秩序保留的主观说与客观说:针对公共秩序保留所针对的对象 (33)第三章冲突规范第一节冲突法的概念、结构和特点一、冲突规范的概念冲突规范(Conflict Rules)指明某一类涉外民商事关系应当适用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的规范,又称为法律适用规范(rules of application of law)、法律选择规范(choice of law rules)、法律冲突规则(conflict of laws rules)。

《国际私法考试》复习资料

《国际私法考试》复习资料

国际私法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主体
主要指: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
(一)、自然人
(二)、法人
(三)、国家和国际组织——国家所负的责任是无限责任
(四)、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外国人在我国享有: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优惠待遇
第三章、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一)、法律冲突
(三)、准据法
第四章、 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一)、识别(定性)
(三)、外国法的查明
转致: 甲
乙 丙 直接反致: 甲 乙
间接反致: 甲

丙 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 甲
乙 丙
第五章、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一)、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时效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一)、协商和调解
(二)、国际商事仲裁
第七章、区际法律问题
(二)、区际调查取证
(三)、内地对台湾民事判决的执行
(四)、涉澳相互执行判决
国际私法之中国实践冲突规范
区际司法协助。

第三章冲突规范

第三章冲突规范

第三章冲突规范第一节冲突规范的法律特征与冲突规范的结构和类型一、冲突规范的概念与性质冲突规范是指对特定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指出应适用哪一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规范。

冲突规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冲突规范不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只指出该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

2.冲突规范和准据法相结合,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冲突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在结构上由“范围”和“系属”组成。

“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系属”是指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三、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连接点(Connecting points),又称连接因素(Connecting factors),是指把特定的民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

连接点在冲突规范中占有重要地位,冲突规范的“系属”就是由连接点和与其所导向的法律组成。

在形式上,连接点表现为把特定的民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联系起来的纽带或媒介,从实质上看,这种纽带或媒介反映了特定民事关系与一定地域法律之间的内在联系。

传统国际私法中的连接点多以国籍、住所或居所、营业所、物之所在地、行为地、法院地、仲裁地等客观标志确立,进入20世纪以后,这种简单的、呆板的确定连接点的方法已不适应越来越复杂的涉外民事关系,欧美国家的国际私法学者率先对连接点进行“软化处理”。

四、冲突规范的类型在国际私法学中,依据不同的原则和标准可以对国际私法规范作出不同的分类。

根据冲突规范对事实情况应适用法律的指定不同,可以把冲突规范划分为四种类型: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选择性冲突规范和重叠性冲突规范。

(一)单边冲突规范(Unilateral conflict rules)单边冲突规范指冲突规范的系属直接指明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者只适用某一特定的外国法。

(二)双边冲突规范(Bilateral conflict rules)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指明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或者适用外国法,而是指出一个客观标志或提出一个法律适用原则,根据这一客观标志或法律适用原则,结合涉外民事关系的事实情况,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内国法,还是适用外国法。

《国际私法》第三章 冲突规范

《国际私法》第三章 冲突规范

第三章冲突规范第一节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和特点一、概念(考点)冲突规范(conflict rules)是指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民法根据有关的连结因素都可能或竞相适用于该民事关系(或均对该民事关系主张“立法管辖权”)的情况下,指定应适用其中哪一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规范。

二、结构(考点)1.冲突规范由范围、准据法或系属两部分组成。

2.范围:又称为“连结对象”或“起因事实”,它包括冲突规范所要适用的对象,或所要认定的事实,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3.准据法则是“范围”中所指的涉外民事关系、事实或法律问题应适用的特定的实体法规范。

三、特点(考点)1.冲突规范具有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的结构。

一般法律规范通常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要素组成。

2.一般实体法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冲突规范只是间接规定。

3.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程序法规范,它还涉及结果。

第二节连结点一、概念连结点,又称连结因素,是指冲突规范就范围中所要解决的问题,指定应使用和国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

二、分类(一)客观连接点和主观连结点1.客观连结点是一种客观实在的标志,有国籍、住所、居所、物之所在地、法院地、合同缔结地、侵权行为发生地等。

又可以分为属地连接点和熟人连结点。

2.主观连结点主要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和最密切联系地。

(二)静态连结点和动态连结点1.静态连结点就是固定不免的连结点,它主要指不动产所在地以及涉及过去的行为或事件的连结点。

2.动态连结点就是可变的连结点,如国籍、住所等。

立法者常通过时间限定防止动态连结点带来的法律规避现象的发生。

(三)单纯的事实和法律概念1.单纯的事实:物之所在地、行为地、法院地2.法律概念:国籍、住所三、连结点的软化处理(考点)1.用灵活开放性的连结点取代传统冲突规范中僵固的封闭性的连结点;2.增加连结点的数量从而增加可供选择的法律;3.对同类法律关系进行划分,依其不同性质规定不同连结点;4.对于一个法律关系的不同方面进行分割,分别采用不同的连结点。

国际私法第三章及第四章冲突规范;准据法确定中的一般性问题

国际私法第三章及第四章冲突规范;准据法确定中的一般性问题

选择适用 的冲突规范 有条件 必须依顺序或条件选择系属中的连 结点来确定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无条件 可以任意选择系属中的若干连结点 中的一个确定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三、连结点
(一)连结点的法律意义 1.连结点的定义 连结点(point of the contact)也叫连结因素 (connecting factor)或连结根据(connecting ground) ,是指冲突规范中就范围所列法律关系或法律问 题指定应适用何地法律作准据法的一种事实因素。 2连结点的作用
冲突规范的特点
1.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实体法规范。 2.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程序法规范。 3.冲突规范具有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的结构。
二、冲突规范的结构和类型
(一)冲突规范的结构 1 . 范 围 (Category) , 又 称 为 连 结 对 象 (object of connection) 、 起作用的事实 (operative facts) 、 问题的分类 (classification of issue) 等,是指冲 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商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通过冲突规范的“范围”可以判断该规范用于解决哪 一类民商事关系。 2.系属 (Attribution) ,是规定冲突规范中“范 围”所应适用的法律。系属又包括连结点和准据法。 范围 冲突规范的结构 系属
4 .硬性连结点与开放性的连结点
在早期的国际私法法规中,冲突规则一般均极为概括,往往对某一种类的法律关系只 规定一个硬性的缺乏灵活性的连结点。随着国际民商关系越来越复杂多样,这种 极为概括僵化的冲突规范,便越来越不能适应国家处理涉外民商关系的政策的需 要。为了克服这种传统的冲突规范的缺陷,目前多主张采用一种“灵活性冲突规 范”来对传统的、“僵化的”、“缺乏灵活性”的冲突规范进行“软化处理”。

第三章 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PPT课件

第三章 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PPT课件

3.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double conflict rules for regulating the conflict of laws):在冲突规范中规定了两个 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它们所指引的准据法同时适用于 所列举的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特点:必须同时适用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通常其中一个为法院
案例一:钱某未留遗嘱死亡遗产继承纠纷案
——法律的积极冲突
【案情介绍】
中国公民钱某,1992年到日本留学。1995年回国前 夕,在上班途中,被运货卡车撞倒,经抢救无效身亡。 钱某的妻子利某以全权代理人的身份在钱某弟弟的陪同 下到日本料理后事。经协商,日本方面赔偿500万日元。
回国后,为遗产分配一事,利某与钱某的家人发 生争执,协商未果。钱某的家人以利某及其女为被告, 诉至当地人民法院。
是否能够变更静态连结点一旦形成就固定不变的连结点不动产所在地行为地等动态连结点可以变动的连结点住所国籍等是否由法律规定事实概念事实上能够确定的连结物之所在地法院地等法律概念依照法律的规定才能确定的连结点国籍法律行为所在地等连结点的地理坐标是否确定开放连结点具体地理坐标不确定的连结点最密切联系地等硬性连结点传统冲突规范所含的地理坐标确定的连结点侵权行为地住所等财务分析的一般目的是评价过去的经营业绩衡量现在的财务状况预测未来的发展趋势
Concept and types of the conflict rule
The norms indirectly regulating fact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form a special group of statutory provisions called conflict rules. On a broader plane a conflict rule is understood to mean a norm regulating any conflict of laws, to wit, determining which of several relevant rules is to be actually applied.

《国际私法学》课程笔记

《国际私法学》课程笔记

《国际私法学》课程笔记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一、国际私法的含义国际私法是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涉及不同国家法律体系之间的民事或商事法律冲突。

其核心任务是解决法律冲突,包括冲突法、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国际商事仲裁、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以及国际统一实体法等方面。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为国际民事关系,即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这些关系可能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因此可能产生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通过规定应当适用哪国法律来解决这些冲突,从而为涉外民商事争议提供法律指导。

三、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国际私法调整方法包括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

直接调整是通过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明确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间接调整则是通过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来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四、国际私法的名称国际私法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名称,如美国称为冲突法,法国称为国际私法,德国称为国际私法,日本称为国际私法,而我国则称为国际私法。

五、国际私法的性质国际私法既是国际法又是国内法,既包含实体法规范又包含程序法规范,同时具有公法和私法的属性。

国际私法在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六、国际私法的历史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悠久,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已经有了相关法律冲突的处理方法。

到了19世纪,随着国际交流和合作的增加,国际私法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美国法学家J·斯托里在1834年首次提出“国际私法”这一术语,用来指代法律抵触法或法律冲突法。

七、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是国内立法,包括各国关于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判例。

此外,一些国际条约也是国际私法的渊源之一。

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是由简到繁,从早期的民法典到后来的单行法,反映了国际私法立法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八、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冲突法、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国际商事仲裁、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以及国际统一实体法等方面。

这些领域涉及跨国法律问题,对处理国际民商事争议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章 冲突规范.

第三章 冲突规范.
• 是将双边冲突规范中的系属固定化、公式化, 以用于解决同类性质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 系属公式的含义 • 几种主要的系属公式 属人法;物之所在地法;行为地法;当事人选 择的法律;法院地法;旗国法;最密切联系地 法
一、系属公式的含义
• 将双边冲突规范中的系属固定化、抽象 化,用于解决同类性质的涉外民商事法 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动产在英国。其婚姻是在英国依民事登记方式
成立。现其妻在英国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
该婚姻是否有效是该案的先决问题。英国法规 定:涉外继承,依被继承人死亡地法;婚姻效 力依婚姻缔结地法;希腊法规定婚姻效力依当 事人的本国法。
练习题
•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 法”,这是一条( )。 1、单边冲突规范 3、选择性冲突规范 2、双边冲突规范 4、重叠性冲突规范
第三章
冲突规范
• 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的特有规范, 也是基本规范。其功能是对相关国 家的法律进行选择,而不直接调整
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它是一种
间接规范。
本章内容
• 冲突规范的概念和特点 • 冲突规范的结构 • 冲突规范的类型 • 系属公式 • 准据法及其确定
一、冲突规范的概念和特点
• 冲突规范的概念: 冲突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如: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 冲突规范的特点: 1、是有关法律适用的规范 2、是间接规范。 3、其结构是由系属和范围两部份组成
连接点
• 连接点的概念:指能够将某民事法律关系与某 法律联系在一起的事实因素。如:行为地、国 籍、婚姻举行地 • 连接点的分类: 1、据其能否变化,分为静态连接点和动态连 接点。如:不动产所在地、行为地;住所地; 2、据其是否具有灵活性,分为硬性连接点和 弹性连接点。如:物之所在地;最密切联系地 3、确定连接点是主观还是客观因素,分为主 观连接点和客观连接点。住所地、当事人合意

第三章 法律冲突、冲突规范 和准据法

第三章 法律冲突、冲突规范 和准据法

一、准据法的含义

(一)准据法的特点 1、 准据法必须经冲突规范援引; 如:国内实体法;国际惯例;国际条约。 2、 准据法必须能够确定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 系当事人具体的权利与义务;例如,在反致的 情况下,内国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冲突规范 不是准据法。 3、 准据法一般是依据冲突规范中的系属并结 合有关国际民商事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的。 因此,我们不能把冲突规范中的“系属”这一 概念同“准据法”这一概念等同起来。 4、准据法不是笼统的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
二、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和特点
(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
1、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享有平等的民
商事法律地位 2、各国民商事主体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 商事交往 3、各国民商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 4、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事法 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二、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和特点
思考题
A. 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B.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
1、下列选项哪些法律规定属于冲突规范?( )
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和人身关系 C. 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 的法律 D、结婚的形式要件适用于婚姻缔结地法
一、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及类型
三、系属公式
(一)系属公式是指将双边冲突规范中
的“系属”公式化,使其成为固定的系 属,用于解决同类性质的涉外民事关系 的法律适用问题。
三、系属公式
(二)几种主要的系属公式 常见的系属公式有: 1、属人法(Lex personalis)。属人法是以法
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习惯居所作为连 结点的系属公式,用于解决有关人的身份、能 力以及亲属、继承关系方面的法律冲突。普通 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对其有两种不同的理解: (1)当事人的本国法。(2)当事人住所地法。 2、 物之所在地法。物之所在地法是以涉外民 事法律关系的标的物所在地作为连结点的系属 公式,用于解决物权、所有权方面的法律冲突。

(完整版)第三章法律冲突与冲突规范

(完整版)第三章法律冲突与冲突规范

第三章法律冲突与冲突规范[内容提要]法律冲突的产生原因、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种类和特征以及准据法的概念与确定。

[教学目的]使学生掌握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的基本内容。

法律冲突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而不同国家之间法律冲突的存在是国际交往的重要障碍,国际私法就是研究和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本章主要论述法律冲突的概念、种类、产生原因和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方法及途径;适用冲突规范解决国际民事法律冲突是国际私法的基本方法,冲突规范同其他法律规范相比,结构和形式特殊的一种法律规范,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种类和特征是本章研究的重点,冲突规范及其相关制度也是该国际私法理论和实践的核心内容。

第一节法律冲突一、法律冲突的概念(一)法律冲突的含义法律冲突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 其范围是极为广泛的。

因此,它有广义和狭义两个不同的概念:广义的法律冲突是指,若干法律制度对同一社会关系的法律规定不同而存在的冲突。

这种冲突只表明法律规定的歧异、内容的不同或者对立,例如,法国《宪法》规定法国的国家结构为共和制;而英国《宪法》则规定国家结构为君主立宪制。

我国1979年《刑法》第28条规定刑罚的主刑种类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而丹麦、瑞典等北欧国家大都没有死刑的规定等。

狭义的法律冲突是指,某一法律关系涉及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这些法律制度对同一社会关系或事实的法律规定不同,而且都主张自己的法律要适用于这一法律关系而出现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匈牙利国际私法学者萨瑟认为:“法律冲突一词必须在比喻意义上加以理解。

它仅仅是明喻,指明由法律支配的事实或法律关系与几种法律制度相联系,并且必须决定几种法律制度的规定哪一种应适用于实际案件”。

❷这里的冲突显然指的是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二)不同种类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法律冲突既然具有普遍性、广泛性和多样性,那么,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法律冲突区分为不同的种类。

08-09-1国际私法各章习题答案

08-09-1国际私法各章习题答案

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论一、名词解释题1. 国际私法是以统一实体规范和冲突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2. 法律冲突是指因各国法律规定不同又同时调整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矛盾。

3.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指组成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至少有一个为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4.直接调整方法就是指用统一实体规范来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

5.间接调整方法就是指借助冲突规范来实现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

五、问答题1.法律冲突的产生条件有:(1)各国民商事法律制度的不同;(2)不同国家的法人、公民之间进行经济交往和民事往来,形成大量的涉外民事关系;(3)内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而且这种民事法律地位与内国人相比大致相当。

(4)各国在一定的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这四个条件是相互依存,缺一不可的。

2. 国际私法主要包括以下四类规范: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3. 直接调整方法的局限性:首先,这种方法的适用领域是有限的。

在继承、婚姻等带有人身性质的法律制度方面,至今尚未能制定出统一实体法。

另外,即使已经存在实体法公约的领域,通常也只适用于缔约国之间的某种涉外民事关系的某一或某些方面,因而在其他方面,仍是冲突规范发挥作用的空间。

如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仅适用于合同的订立和因合同而产生的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此之外其他诸多问题的解决,仍得依赖冲突规范的指引。

其次,即使在已经制定并适用统一实体法规范的那部分涉外民事关系领域,也不太可能能够完全排斥冲突规范的作用。

对于国际条约来说,受到“条约相对效力原则”的制约;对于国际商事惯例来说,受到“适用的任意性”的制约。

4.国际私法在适应国际民事交往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其自身正在发展成为一个跨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兼具双重性质的独立法律部门。

第三章 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第三章 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第三章冲突规范和准据法第一节冲突规范一、冲突规范的概念和特征(一)冲突规范的概念冲突规范是指在调整国际民事关系时,指明某一国际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来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过去,它曾是国际私法惟一的规范形式,因此,有些学者的著作和国家的立法甚至国际公约称为“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狭义的“国际私法规范”、“冲突法规范”。

(二)冲突规范的特征1.在结构上与实体法规范不同一般的实体法规范结构,包括三个既紧密联系又相对独立的部分,即假定、处理和制裁三部分,分别概括了该法律规范的适用条件、规定内容和违反规定的后果。

或者有些教科书中称为规范适用的条件、概括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其中,行为模式主要有命令、禁止和授权三种,法律后果包括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两个方面。

冲突规范事实上,无论是国内立法还是国际条约中的冲突规范,一般都没有明确规定法律后果,并没有将规范适用的条件和行为模式明确分开,而是将两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形成了一种独特的结构:即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组成。

2.在内容上与实体法规范不同实体法律规范是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

冲突规范只指明某一国际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以期公平合理地处理这种关系,从而促进国际经济、民商事交往及文化和技术交流,因而它并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3. 在性质上与其他规范不同冲突规范是一种既不同于实体法规范,也不同于程序规范的特殊类型的法律规范,也有称之为技术性法律规范的:一方面,它不同于实体法规范,并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它也不同于程序规范,不直接规定诉讼关系的内容或程序规则。

因而,通常认定其为只规定法律适用规则的特殊法律规范。

4.在作用上与其他规范不同冲突规范对国际民事关系只起“间接调整作用”、“路标作用”。

冲突规范只有与其所援引的某国实体法律相结合,才能最终确定国际民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这一点与实体规范直接确定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不同。

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 二、准据法的确定 指当事人、司法机 构和仲裁机构等如何根 据国际私法上的冲突规 范的规定,来确定应予 适用的准据法。 • (一)选择准据法的规 则 • 问题的产生:
案例 Babcock v.Jackson 1963年美国纽约法院审理的“巴布科克 诉杰克逊”(Babcock v.Jackson)案。 案情:1963年9月,住所在美国纽约州的 杰克逊夫妇邀请同住一城的巴布科克小姐一 同驱车去加拿大做周末旅行。汽车由杰克逊 先生驾驶。当汽车到达加拿大安略省时,汽 车突然失控发生车祸,致使巴布科克小姐严 重受伤。 巴布科克小姐回到纽约后,便向法院提起 诉讼.要求杰克逊先土赔偿损失。
区际法律冲突
国 际 法 律 冲 突
冲 突 规 范
某 一 国 法 律
时际法律冲突 运用实体法
人际法律冲突 无相关法律
解 决 件实 际 案
(三)几个特殊问题的解决 (一)区际法律冲突
如果美国纽约上诉法院的法 官分别适用不同的确定准据法的 方法,其结果是?
1.如果依法律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 强行法 纽约州法 属地法 任意法 属人法 纽约州法 纽约州冲 突规则 安大略省法律
2.依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
程序法 纽约州法律 人 实体法 债 行为 侵权行为 物
安大略省法律
3.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法律的选择
国 客观条件 际 民 商 事 冲 突 产 法律条件 生 的 原 因
各国民商事交往的发展
民商事法律规定的不同
承认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二、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办法 • 制定冲突规范
• 适用统一实体规范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三、法律适用的概念 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根据国际私法规范 确定国际民商事案件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过程 。

冲突规范与准据法2022

冲突规范与准据法2022

冲突规范与准据法一、冲突规范1、概念:又称为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表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2、特点A不同于一般的实体规范,是法律适用规范。

(它仅指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并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B不同于一般的诉讼程序规范,是法律选择规范。

(它主要是指导当事人或一国法院如何选择和适用法律。

)C是一种间接规范,因而缺乏一般法律规范的明确性和预见性D综上,冲突规范既不是程序规范,也不是实体规范,而是一类特殊的法律规范。

3、结构:范围+系属(1)范围,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2)系属,指调整这一民事关系或处理该法律问题所应适用的法律。

(3)关于冲突规范结构的认识我国学者有不同的观点,主要有“三分法说”和“两分法说”,其中我国主流观点采“两分法说”。

5、发展趋势(1)冲突规范的软化处理A自治性、开放型法律选择方式的运用,对冲突规范进行了一定的软化处理。

比如,“意思自治原则”以及“最密切联系原则”B增加连结点的数量,以保证选择法律的灵活性(2)采用“分割法”,以提高法律适用的灵活性A对同类法律关系进行分割,依其不同性质规定不同的连结点B对同一个法律关系的不同方面进行分割,对不同部分或不同环节规定不同的连结点(3)三类冲突规范的普遍采用A选型冲突规范的适用B重叠性冲突规范的适用C保护性冲突规范的应用(保护性冲突规范是指在冲突规范中明确表示适用有利于弱者的实体法,或者适用与弱者单方面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二、系属公式1、概念: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解决不同种类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公式。

三、连接点1、概念:把特定的民事关系或法律问题和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纽带或标志。

2、法律意义(1)从形式上看,是一种把冲突规范中“范围”所指的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联系起来的纽带或媒介;(2)从实质上看,反映了该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实质的联系或隶属关系,它表明某种法律关系应受一定国家法律的支配。

第三章冲突规范与准据法

第三章冲突规范与准据法

第三章冲突规范与准据法第一节冲突规范的结构和类型第二节系属公式与连结点第三节准据法及其确定第一节冲突规范的结构和类型——冲突规范(conflict rules)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国际私法规则,它是指出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一、冲突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在结构上由范围和系属(准据法)两个部分组成。

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或要处理的法律问题。

系属:是调整这一民事关系或处理该法律问题所应适用的法律。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范围系属二、冲突规范的类型——根据系属的不同,冲突规范分为四种类型:(一)单边冲突规范系属直接指明只适用内国法,或直接指明只适用外国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6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双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既不明确规定适用内国法,也不明确规定适用外国法,而是提供一个以某种标志(即连结点)为导向的法律适用原则。

只有根据这一标志,结合某一具体民事关系的有关事实情况,才能推定该民事关系应该适用内国法还是适用外国法。

例如:“合同方式适用合同缔结地法”双边冲突规范是最常用的冲突规范。

(三)选择型冲突规范选择型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系属,即规定了两种或两种以上可以适用的法律,但实际适用的时候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

1、无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夫妻财产契约之缔结,关于其方式,或依缔结契约国之法律,或依婚姻举行时婚姻当事人各自之本国法,或依婚姻继续中夫妻各自之本国法,均为有效。

”2、有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选择有主次先后之分。

例如:《日本法例》第20条“亲子间的关系,依父之本国法;若无父时,依母之本国法。

”(四)重叠型冲突规范重叠型冲突规范的系属指明必须同时适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

冲突规范与准据法三

冲突规范与准据法三

第三章冲突规范与准据法[目的要求]:了解法律冲突是不同国家之间进行国际交往的障碍,明确冲突规范是间接解决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的基本方法,冲突规范同其他法律规范相比,结构和形式特殊的一种法律规范。

牢固掌握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种类和特征。

第一节冲突规范一、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及类型(一)冲突规范的概念1、概念。

冲突规范是在调整某个种类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时,指出应该适用哪一国家法律的规范。

有些立法将冲突规范称为“法律适用规范”或者“法律选择规范”。

由于冲突规范传统上被认为是国际私法的主要规范,因此,狭义的国际私法规范就是指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的总和被称为冲突法,它是英美国际私法的三大组成部分之一。

2、特征。

多数学者主张,冲突规范是法律规范中一种特殊的法律规范,它与实体法律规范和程序法律规范相比主要有以下特征:首先、冲突规范并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

仅起着选择某一实体法的作用。

在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时,冲突规范的作用或功能,就是选择某一特定实体法规范,由其选择的实体法规范确定当事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

也就是说冲突规范只有和它所指出的特定实体法相结合,才能最终确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冲突规范是同实体法律规范、程序法律规范相并列的一种独特的法律规范。

各种实体法律规范,均规定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或法律地位;程序法是规范在人们主张实体权利过程中,规定司法机关、诉讼当事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的法律地位以及主张权利时所应遵循的程序规范。

而冲突规范与它们根本不同,尽管它不规定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与义务,只是规范法院或当事人选择用于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规范,同程序规范有某些类似之处,但它在本质上同程序法律规范是完全不同的。

再次、冲突规范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是间接的,没有一般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所具有的明确性和彻底性。

冲突规范只能指出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该适用哪个国家的实体法规范,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指出当事人的行为的合法与否,如果不合法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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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double rules for regulating the conflict of laws) 对“范围”

所指的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必须同时适用两个或 两个以上连接点所指向国家的法律的冲突规范。
4.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choice rules for regulating the conflict of laws) 它的系属指向两个或两个以上可以适用的法律, 仅选择其中一个加以适用的法律适用规范。 有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无条件的选择性冲突 规范
针对第3种情况的时际冲突,各国国际私法一般 都根据不同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分别采 取可变和不可变两种做法。可变的做法是指对 某些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有时可以根据新的连结 点确定准据法,如《日本法例》对婚姻效力、 父母子女关系、扶养义务及动产物权等规定可 以根据新连结点确定准据法;不可变的做法是 指只是规定对某些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不可根据 新的连结点确定准据法。为了避免这种冲突, 在实践中最好的做法是在立法时对冲突规范中 的连结点加以时间上的限制。如我国《民法通 则》规定,动产法定继承适用继承人死亡时的 住所地法。
无条件 可以任意选择系属中的若干连结点 中的一个确定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三、连结点
(一)连结点的法律意义 1.连结点的定义 连结点(point of the contact)也叫连结因素(connecting factor)或连结根据(connecting ground) ,是指冲突规范中 就范围所列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指定应适用何地法律作准据 法的一种事实因素。 2连结点的作用
第三章 冲突规范与准据法
教学目的和要求:使学生把握冲突规范 的概念、性质、结构与类型,准据法的 选择方法及选择准据法中的先决问题及 程序和实体问题的识别问题。 教学重点和难点:冲突规范的逻辑结构 问题。

一、冲突规范的定义与特点
1.称谓:冲突规范(conflict rules)又 称法律适用规范( rules of application of law) 、 法律选择规范(choice of law rules) 、国际私 法规范(rule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2. 定义: 冲突规范是指处理涉外民事关系 时,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民法根据有 关的连结因素都可能或竞相适用于该民事关系 指定应该适用其中哪一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规 范。

五、属人法的历史演变

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起,在欧洲,属人法是当事人的住所地法, 其主要原因是当时欧洲许多国家法律不统一。 后来这种形势发生了变化,由于各国政治与法律上实现了统一, 有了适用当事人本国法的可能,故自1804年《法国民法典》首次 以本国法作当事人的属人法。 但《法国民法典》改用当事人的本国法(lex patriae)或国籍国 法为属人法,因而1804年后受其影响的不少欧洲大陆国家和非欧 洲国家随之采用本国法为属人法。
三、连结点
(三)连结点的发展方向 由于各国法律观点和法律概念的不同,连结点也 会发生冲突。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当前解
(1)用灵活的开放性的连结点取代传统冲突规范中 的僵固的封闭性的连结点。这种开放性的连结 点主要是“当事人意思自治”、“最密切联 (2) (3)对同类法律关系依不同性质加以区分,规定不 (4)对同一法律关系的不同方面进行分割,对不同 部分或不同环节规定不同的连结点。
(1)从形式上看,连结点起着一种冲突规范中范围所指的法律关系与一定 地域的法律联系起来的纽带或媒介作用;
(2)从实质上看,这种纽带或媒介又反映了该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 之间,存在着的内在的实质联系或隶属的关系。
三、连结点
(二)连结点的分类
1.客观连结点和主籍, 当事人自主选择

六、准据法的定义与特点
1.准据法的定义 准据法(lex causae ,applicable law)是指经冲突规范指 引用来具体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 义务的特定法域的实体法律。它包括国内实体法和国 际统一实体法,而国内实体法包括内国法和外国法, 国际统一实体法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不能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 律关系,只有结合它所指引的准据法才能发挥这种作 用。因此,准据法的确定在国际私法中具有重要意义。 准据法的确定要注意几个问题:区分实体问题与程序 问题、区分国际与区际法律冲突问题;区分时际与人 际法律冲突问题
准据法的特征
1.准据法必须是经冲突规范所指定的法律。 2.准据法是能够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 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实体法。 3.准据法是由冲突规范结构中的系属部分 的连接点所指引的法律。准据法的确定有 赖于冲突规范的具体规定。
准据法确定过程中的几个需注意的问题
多法域国家的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1.根据该外国的区际私法确定准据法。 2.直接依照区际冲突规范中的连结点的指引具体 适用该具体地区的法律。 3.依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
二、冲突规范的结构和类型
(二)冲突规范的类型 1.单边冲突规范(unilateral conflict rules)
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只适用外国法的冲
突规范。 2 . 双 边 冲 突 规 范 ( bilateral conflict rules, allsided conflict rules) 不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 国法还是外国法,而只抽象地规定一个指引确定准据法的连接 点,表明什么问题应适用何地法律,至于准据法是内国法还是 外国法取决于连接点在内国还是外国。
冲突规范类型简表
类 型 含 义
单边冲突规范
冲 突 规 范 双边冲突规范 重叠适用 的冲突规范
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某一外国法 的冲突规范。
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再根据此 系属,结合实际情况去寻找应适用 某一法律的冲突规范。 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 并应同时适用的冲突规范。
选择适用 的冲突规范 有条件 必须依顺序或条件选择系属中的连 结点来确定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2.静态连结点和动态连结点 3.单纯的事实和法律概念
4 .硬性连结点与开放性的连结点
在早期的国际私法法规中,冲突规则一般均极为概括,往往对某一种类的法律关系只 规定一个硬性的缺乏灵活性的连结点。随着国际民商关系越来越复杂多样,这种 极为概括僵化的冲突规范,便越来越不能适应国家处理涉外民商关系的政策的需 要。为了克服这种传统的冲突规范的缺陷,目前多主张采用一种“灵活性冲突规 范”来对传统的、“僵化的”、“缺乏灵活性”的冲突规范进行“软化处理”。
四、属人法的历史演变

1.属人法的含义 lex personalis)是指以民商事关系当事人 的国籍和住所等作连结点的一种准据法表述公式,一 般用于解决人的身份、能力及亲属、继承关系等方面 的法律冲突。传统上的属人法是以当事人的国籍、住 所或惯常居所作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又分为“本国 法”(即“国籍国法”)、“住所地法”和“惯常居 所地法”等。属人法一般用来解决人的身份、能力、 婚姻、亲属和继承等方面的民商事法律冲突。 在属人法中,还有一种“法人属人法”(personal law of a legal person),它一般是指法人的国籍国法,常用 来解决法人的成立、解散及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方 面的一些问题。
冲突规范的特点
1.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实体法规范。 2.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程序法规范。 3.冲突规范具有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的结构。
二、冲突规范的结构和类型
(一)冲突规范的结构 1 . 范 围 (Category) , 又 称 为 连 结 对 象 (object of connection) 、 起作用的事实 (operative facts) 、 问题的分类 (classification of issue) 等,是指冲 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商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通过冲突规范的“范围”可以判断该规范用于解决哪 一类民商事关系。 2.系属 (Attribution) ,是规定冲突规范中“范 围”所应适用的法律。系属又包括连结点和准据法。 范围 冲突规范的结构 系属



英美法系国家和部分南美洲国家采用当事人的住所地法(lex domicilii)为属人法。
为了调和两大法系在属人法上存在的本国法和住所地法两大派别 的矛盾,用惯常居所地法来代替住所地法或本国法来作为属人法 已成为普遍趋势。现在因国际经贸关系的发展,又有一种恢复住 所地法和提高习惯居所地法地位的趋势。
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注册地、物之所在地等发 生变化导致的时际法律冲突。
时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
针对第1种和第2种情况的时际冲突,采取新法优 于旧法的原则。如1964年日本《关于遗嘱方式准 据法》附则第2条规定:“本法也适用于施行本 法 之前所立的遗嘱,但是遗嘱人在本法施行之前死 亡的,其遗嘱仍依照其从前的规定。” 或采用新 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如1978年《奥地利联邦国 际私法》第7条规定:“对选择特定法律有决定 意 义的必要条件,后来如果发生变化,对已完成的
四、系属公式
1.系属公式的含义
所谓系属公式(formula of attribution) ,就 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 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以 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系属公式又叫准据法表述公式。
2.几种常见的系属公式
常 用 的 系 属 公 式 有 : ( 1 ) 属 人 法 ( lex personalis),它包括本国法(lex patriae)和 住所地法(lex domicilii);(2)物之所在地 法( lex rei sitae,lex situs );( 3 )行为地法 (lex loci actus);(4)法院地法(lex fori); (5)旗国法(law of the flag);(6)当事人 自主选择的法律(lex voluntais);(7)最密 切 联 系 地 法 ( law of the place of 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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