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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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有着显着的特征,即全民性、民主性、互助性和一致性。法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称得上是“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制度,其完备复杂,覆盖面广。
法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对缩小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它对国民经济的增长、国内消费及投资、储蓄、失业的影响日渐显现。尤其是近年来,随着社会保障水平的日益提高,法国经济增长的速度却日趋缓慢,就业机会严重不足,财政赤字不断扩大,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性、稳定性和持久性面临越来越大的挑战。社会福利“综合症”已成为萨科齐上台后面临的重大改革课题之一。
第一,社会福利支出过大,企业和政府的财政负担加重。
二战后,法国的社会福利支出随着经济的发展而逐年增加。到20世纪90年代法国每年向社会保障机构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障基金之和,相当于企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的60.9%,其中雇主占42.63%,职工占18.27%。2004年法国的社会保障亏空高达150亿欧元。为了满足规模不断扩大的福利开支,法国政府不得不增加社会保障税。其结果是导致企业活力和竞争力的下降,形成法国社会保障水平虽然高,但并未形成有效积累,进而对投资产生积极作用的局面。目前,法国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障费已达9.8%,而且随着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企业的缴费负担仍有上升的可能,这势必打击法国企业的投资积极性和雇佣年轻人的热情。
此外,庞大的社会福利计划使消费在国民收入中所占比重过大,影响了经济增
长速度。由于福利开支与工资水平的增长超过生产率的增幅,使法国的产品成本率上升,服务质量下降,削弱了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近年来,法国的国内生产总值已经从世界第7位跌落到第17位。实行多年的福利主义经济政策不仅造成政府开支过大和巨额的财政赤字,而且导致国内投资大幅度下降、劳动力成本增高、资金外流,最终给经济增长造成负面影响。
第二,过高的社会福利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社会惰性。
这突出表现在很多法国人、特别是年轻人变得越来越懒惰。因为在支付过高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的环境中,加上可以领取高额失业救济金,许多失业者宁愿失业也不愿接受工资水平相对较低的工作。在萨科齐执政前,法国法律规定了每周35小时工作制和累进税率。过高的累进税率,造成分配上的平均主义,挫伤了人们追求收入的积极性。
法国社会的现实,基本上处于“富者更富”的状态,据统计,从2004年至2007年期间,法国人财富一直处于增长状态,但增长的比例却差距很大。
正因为如此,靠出卖劳动力为生的底层社会财富增长最慢。而这次退休制度改革,却将重负主要放在劳工阶层身上,怎么可能不引发强烈的抗争呢?
各国解决财政危机主要是通过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减少支出或者发放债券和货币。但是法国作为欧盟的成员国,要严格遵守欧盟内关于通货膨胀的指标,所以萨科奇政府就只能通过延长退休年龄,提高全额养老金的领取年龄来减少财政支出缓解一下财政危机。
他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主张包括延长工作时间,改革特殊退休金,实现退休
金的公平化平等。
萨科奇政府继续推进改革,将退休年龄由60岁延长到62岁;领取全额养老金的年龄由65岁推迟到67岁。
新政府将对现有的35小时工作制进行改革,使得劳动者能够“多劳多得”,35小时以外的工作时间也将不被征收各种社会保证金,加班者不但可以得到额外津贴,还可以享受税收减免优惠,以便雇主在用人方面更加灵活。
其中包括推行自由市场经济,降低企业社会福利和税收负担,从而刺激经济发展,降低失业率。
既然平均寿命延长,那么也就应该相应延长工作年限和交纳退休金的年限。因此方案提出将法国退休年龄逐渐从60岁延长至62岁;交纳退休金的年限也从40.5年延长至41.5年,而领取全额退休金年限延长至67岁。从政府的方案看,对填补目前至2020年退休体制赤字的450亿欧元中,200亿由劳动者承担,50亿是税收,另外还有200亿则是由国家和企业承担。
制度碎片化与财政困境——法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魏南枝何建宇
2015年04月24日08:45 来源:《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原标题:魏南枝何建宇:制度碎片化与财政困境——法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1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北京 100720;2清华大学,北京 100084)[摘要]应对老龄化带来的财政赤字挑战是多个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点。二战后法国在建立普惠性养老保险制度过程中未能克服制度碎片化的痼疾,形成了不同社会经济部门养老待遇差异化和养老保险管理主体多元化等结构性缺陷。1993年以来法国政府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遭遇碎片化养老保险度背后复杂多元利益集团的强烈反对,进展缓慢。中国应当在迅速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和克服养老保险制度碎片化之间实现平衡,以正确处理养老保险改革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法国;养老保险改革;利益集团;碎片化
[中图分类号]C913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9314(2015)02-0135-05[收稿日期]2014-12-10
[作者简介]魏南枝(1977-),女,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国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政治学博士,主要从事社会制度比较研究;何建宇(1975-),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香港中文大学政治学博士,主要从事社会治理研究。
作为“社会团结”概念的诞生地,法国被界定为社会合作主义福利国家。[1]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法国政府试图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却在迅速扩展覆盖面的同时落入了制度碎片化陷阱,形成了错综复杂的利益格局。[2]
现收现付制的法国养老保险体系自1980年代起陷入财政困境,经济衰退、出生率低、婴儿潮一代退休形成的老年人口抚养比上升等因素迫切要求改革法国养
老保险制度。但法国民主政治机制难于推动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紧缩[3],1993年以来法国政府实施的多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大都遭遇不同利益集团以社会正义和社会团结等为口号的多种阻挠,不同程度引发罢工、骚乱乃至冲突,体现出养老保险制度碎片化、养老保险管理主体多元化与养老保险财政赤字之间的结构性矛盾。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中国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中的重要环节。如何在迅速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和克服养老保险制度碎片化之间实现平衡,如何正确处理养老保险改革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关系,是现阶段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着眼点。在这一点上,法国养老保险改革的经验和教训值得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借鉴。
一、“普惠性”与“一致化”的对立:
法国的经验1793年《人和公民权利宣言》在西方世界首次宣告了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但充满激情的革命共识与缺乏共识的政治国家制度再建之间产生了巨大反差,19世纪法国政府很少承担社会支出财政,法国老人仍依靠家庭和养老院、救济院等。
法国养老体制碎片化萌芽已出现:1853年法国首先为公务员创设了现收现付型养老保险,煤矿工人、铁路工人和部分私营企业等的强制性社会保障法律构成了后来各种特殊退休制度的雏形,养老保障方面的行业和地区差异逐渐形成。19世纪工会运动和社会主义运动兴起,迫使法国政府做出改变:1910年养老保险法标志着法国社会各方初步达成建立现代养老保险制度的妥协。然而,20世纪初的法国并存着从救济、慈善、互助到商业保险等各种养老形式,并且碎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