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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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府办〔2008〕9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八日

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粤府办〔2008〕16号)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第8号令)及《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环发〔2005〕1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强化在用车污染控制为目的,围绕提高新车准入门槛、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实行高排放车辆逐步淘汰、全面供应清洁高品质车用成品油、完善法规体系建设等重点工作,逐步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体系,切实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广大市民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从提高机动车排气排放达标率,逐步过渡到明显削减单一车辆污染物排放强度,达到明显降低机动车污染物在大气污染中的排放分担率,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安全的目标。

(二)阶段目标

1〃2008年7月1日起,我市新车注册登记全面执行国Ⅲ排放标准,争取提前执行国I V标准,逐步淘汰国I和国II以下在用营运车辆和其它高排放机动车。

2〃2008年7月1日起,加油站要供应符合国Ⅲ标准的车用成品油;2009年10月1日起逐步供应符合国IV标准的成品油,其中柴油含硫量控制在50ppm以下。

3〃2009年1月1日起,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真正纳入安全技术检测内容,排气检测不合格的,检测机构不得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公安机关不得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4〃2010年1月1日前,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

5〃2010年12月31日前,建立市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信息网络系统,成为省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的组成部分。

三、主要任务

(一)严格新车注册登记管理,提高准入门槛

实施机动车源头污染控制制度,落实国家机动车阶段性排放标准公告。市环保局按照省环保局发布的环保达标车型核准公告,负责公布符合本市执行的新的机动车达标环保车型目录。重点把好营运车辆环保准入关,对营运车辆选型实行排放达标环保审核监督。

从2008年7月1日起,按国家要求,我市新车注册登记与全国同步全面执行国Ⅲ排放标准,争取提前执行国IV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水帄达不到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的新车,公安机关不准予以注册登记。

(二)强化在用车监管,确保排放达标

1〃实施强制检测、维护制度(I/M制度)

(1)车辆排气定期检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规定,机动车排气必须进行定期检测,必须纳入安全技术检测重要内容,必须建立健全排气检测、环保审验、机动车排气合格证办理及领取环保标志等程序。机动车年检要按照首先通过安全技术检测,然后到指定地点领取合格证和环保标志,再到公安机关年检或交通部门办许可证的顺序进行。凡经检测不符合本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检测机构不能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报告,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市环保局)不予发放合格证和环保标志,公安机关不得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市交通局)不予办理营运许可证,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对于超标车辆,及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拒绝检测和逾期不改的车辆进行严肃查处。

(2)车辆排气道路抽检。按照《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环保局对在城市道路行驶的高排放车辆及排放明显可见污染物车辆(黑烟车)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的机动车,由公安机关责令使用者限期十个工作日内维修。限期届满前,使用者向市环保部门申请排气污染复检;经复检不合格的,必须强制安装排气净化装置;限期内未维修的由环保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指定到有资质的维护机构进行强制维修。

(3)车辆排气停放地抽检。由市环保局会同市交通局对营运车辆集中停放地或用车大户(指拥有10辆以上机动车的单位)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抽检。市环保局应组织专项行动对旅游营运大车、校车、超市免费班车等集中检测。营运车辆排气检测不合格的,由市交通局协助环保部门督促营运公司加强车辆检测与维护管理。抽检不合格的车辆,由市环保局责令车主或使用者限期维修,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道路抽检和停放地抽检不定期进行,抽检不得收取检测费用,道路抽检不得妨碍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

2〃实施超标车信息共享制度

对定期检测、经道路或停放地抽检排气不合格的机动车,检测机构必须将检测结果记录在册,输入监督管理数据库,并及时通报(递送)公安、环保、交通等部门。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对被责令限期维修的机动车进行跟踪监管。被责令限期维修的机动车未在限期内维修合格的,不得上路行驶,违规上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3〃实施环保标志分类管理制度

在用机动车按阶段性排放标准发放环保标志,实施分类管理。机动车所有人凭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分国Ⅲ、国Ⅱ、国Ⅰ机动车三类标准,分别到环保部门指定发放点领取相应绿色标志,对超过年限且排放污染物符合标准的机动车(不含国Ⅰ标准)发放黄色标志。环保标志的有效期原则上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未作规定的,黄色标志有效期为6个月,国Ⅰ标志和国Ⅱ标志有效期为1年,国Ⅲ标志有效期为2年。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持有特定环保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行驶区域、时间或车型的排气污染防治交通管制措施。具体办法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公安机关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环保分类标志管理由环保部门负责,实施方法按照省规定执行。

外地车辆在我市城市道路行驶的,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志管理规定。

4〃实施鼓励、强制报废制度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规定标准且无法修复的在用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依法将其交由有资质的报废车回收企业强制报废并办理注销登记。

市财政局、市交通局负责制订促进公交车辆更新淘汰激励政策,鼓励客运公交车辆提前执行国家下一阶段排放标准,对未达到国家关于出租车和公交车报废标准的有关规定(不包括延缓报废期限内的汽车)的车辆提前报废实施补助,逐步淘汰国I和国II以下在用营运车辆。

(三)加强检测机构管理,全面提高检测技术水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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