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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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
理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清府办[2007]93号
【发布部门】清远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11.12
【实施日期】2007.1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清府办〔2007〕93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工作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公安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二日关于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工作意见
(市公安局)
近年来,我市举办文艺演出、展览展销、商贸洽谈、文化体育等各类大型群众性活动数量不断增多。规模逐渐扩大,规格不断提升。这些大型群众性活动,已成为促进经济、文化交流的重要载体。
我市各级公安机关历来重视各类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对政府举办的各类大型群众性活动积极参与,落实安全措施,派出充足的警力维护治安秩序,以确保安全。但在近年举办的各类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中,发现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隐患:一是部份主办单位重经济效益与活动成效、轻安全管理,部分单位将举办大型活动作为获取经济利益,只关心效益与成效,对安全管理重视不够,导致举办的大型活动安全隐患突出。二是主办单位不落实自身的责任,在活动中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安全保卫的责任,将安全保卫工作任务全部推给公安机关承担,加重公安机关的工作负担。三是不按规定申报。一些单位“商业行为政府化”,通过以政府部门名义主办,使商业活动变成招商引资、扩大知名度的任务,有些活动在举办前的2至3天才通知公安机关参加安全保卫工作,不按规定覆行报审报批手续。四是不落实整改措施。有些活动主办单位往往认为公安机关要求太高,有些甚至是苛刻,对公安机关提出的整改要求不重视,对整改措施不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