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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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3.29•【字号】徐政发[2003]29号•【施行日期】2003.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徐政发[2003]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三月二十九日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有效遏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种不良行为,扶植一批有实力、信誉好的开发企业,保障我市房地产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一)严把市场准入关。

按照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江苏省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要求,工商、建设等有关部门要严把审批关,从工商营业执照的办理到核定资质等级整个程序严格把关。

今后,凡在市区(不含贾汪区)申请注册成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符合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现金人民币。

(二)强化房地产开发企业年检制度。

按照资质管理规定,严格进行资质年检,建设部门在进行企业的资质年检时,对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将注销资质;对连续两年经年检合格的开发企业可以申报资质升级;对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建设部门要降低其企业资质等级;对年检不合格的给予降级或注销资质。

(三)凡为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参加资质年检,至2003年资质有效期内达不到核定资质等级的,新设立的开发企业两年内达不到核定资质等级的,建设部门予以降级或注销资质。

(四)被注销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注销之日起两年内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因存在严重问题而被注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五年内申办开发企业的,不予批准其开办开发企业;问题特别严重的,被注销资质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得投资设立新的房地产开发公司。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12.03•【字号】豫建〔2014〕149号•【施行日期】2014.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2014〕14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房地产管理局(中心),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服务效率,根据《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7号令)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准工作的通知》(建房〔2009〕10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简政放权,提高效能(一)下放资质审批权限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初审,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二级资质由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三级以下(含三级、四级和暂定)资质审批权限自2015年1月1日起下放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

(二)规范资质管理房地产开发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7号令)执行。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于15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2年,开发项目未完成的,有效期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暂定资质开发企业可承担的开发项目规模可根据其注册资本和人员结构等情况,参照相应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承担的开发项目规模确定,并在证书上注明。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一)加强商品住房预售行为监管。

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企业自留房屋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对外销售,不得采取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的方式预售商品住房,不得进行虚假交易。

(二)严肃查处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加大对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对已经取得预售许可,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以及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加强房地产销售代理和房地产经纪监管。

实行代理销售商品住房的,应当委托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将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显著位置公示;额外提供的延伸服务项目,需事先向当事人说明,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分解收费项目和强制收取代书费、银行按揭服务费等费用。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等手段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建房字[2010]490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建房字[2010]490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建房字〔2010〕490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房管局: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山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晋建房字〔2001〕42号),现就房地产开发资质申报和审查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质申报(一)申报材料1、申报一级资质和一级资质延续的,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工作的通知》(建房[2009]101号)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2、申报二级及以下资质和资质延续的,应当按照《二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目录及要求》(见附件)准备相关材料。

3、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查企业申报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清晰、有效、规范,明确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初审意见,并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中注明,不同意的,应说明原因。

(二)申报程序1、申请晋升资质等级的,应当在原资质满一年后逐级晋升。

2、申报一级资质和一级资质延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0日向我厅提出申请(以申报日期为准,下同),申报二级及以下资质和资质延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我厅提出申请。

3、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在规定的审查期限内完成初审工作,及时上报我厅。

二、资质审查(一)业绩审查1、房地产开发企业业绩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审查:(1)申请核定四级资质,企业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整治工作的通知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整治工作的通知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30•【字号】•【施行日期】2018.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整治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房地产市场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2018年11月1日全市房地产业工作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整治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突出问题导向,坚持标本兼治和综合治理,严肃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重点整治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妥善处置和化解房地产领域历史遗留问题,促进房地产行业相关责任主体依法诚信经营,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规范诚信的市场环境,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推进全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开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一)整治范围在全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领域开发经营活动的单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管理企业。

(二)整治时间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其中:一般性问题在2018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确属严重违法违规问题或情况特别复杂的历史遗留问题,由责任单位向当地住建部门书面申请,经调查核实、批准同意后,整改期限可延长至2019年6月底。

(三)整治重点1. 房地产开发经营方面。

(1)房地产开发项目违规交付使用;(2)交房后,开发商未及时履行和完善消防、人防、规划核实验收等相关手续,导致不能按期办理不动产登记;(3)开发商挤占挪用代收代缴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4)开发商拖欠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5)开发商因资金链断裂未能按期交房;(6)未达到预售条件或取得预售许可前,违规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7)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发生一房多卖、价外加价、捂盘惜售、提价销售等行为,损害购房人的合法权益;(8)在销售现场、门店、网络等不同渠道,发布承诺为购房人办理户口、就业、就学、房产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等虚假房地产广告;(9)将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给经纪服务,或者故意向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投机炒房,谋取不正当利益;(10)通过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商品房;(11)商品房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房地产企业资质变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房地产企业资质变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房地产企业资质变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12.06•【字号】陕建发[2009]216号•【施行日期】2009.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建设厅关于房地产企业资质变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建发[2009]216号)各设区市房产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7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变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资质证书登记事项变更,应就变更事项的原因和具体内容提交资质变更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章或复印验证件),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并针对不同事项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名称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须提交股东会决议、工商部门变更事项核准表或登记表(加盖工商部门印章)、章程修正案。

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

二、法定代表人变更。

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简历表。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提交出资人或其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

三、企业类型变更。

公司变更类型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变更登记的证明材料,属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改制的,应提交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有关改制材料。

四、注册资本金变更。

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和章程修正案,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

增加注册资本的出具验资证明;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减少注册资本金的证明,达不到原有资质等级注册资本要求的,予以降级。

五、注册地址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董事会决议、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章程修正案。

新注册地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权属证书复印件。

住址跨市级行政区域变更的,企业变更报告需签署迁出地和迁入地市级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变更材料由迁入地统一上报省建设厅变更。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23•【字号】荆政发[2013]20号•【施行日期】2013.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荆政发[2013]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全面贯彻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和市场秩序,维护房地产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一)严把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准入关。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办资质的,房管部门应从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企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资信情况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把关。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配备与其资质等级和项目开发规模相适应的工程技术、项目管理、财务、统计等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在其他企业任职,或有房地产行业不良从业记录的,不得计入申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总数。

住建部门要会同人社部门试行建立涵盖全市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和项目管理等行业的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库。

房管部门要以此为依托,全面推行网上审查制度,从严审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杜绝证书重复使用,严防假证、借证、串证等现象发生。

(二)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

房管部门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核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经营、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诚信等情况。

对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发经营业绩达不到核定资质等级要求,或有严重不良经营行为的开发企业,坚决依照规定注销或降级;对综合实力强、运作规范、管理先进、业绩突出的开发企业,积极帮助晋升资质等级。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4]1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4]1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4〕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及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开竣工管理(一)用地单位须在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期到期之日前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书面开工报告,开工情况应核实备案;未在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开工建设的,应在到期之日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因。

(二)用地单位须在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结构封顶)期到期之日前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书面竣工(结构封顶)报告,竣工(结构封顶)情况应核实备案,并作为联合竣工验收依据;未在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竣工(结构封顶)的,应在到期之日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因。

(三)土地出让合同须约定项目的开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

出让合同签订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抄送项目所在地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市规划局、市房产局。

(四)实施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制度。

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颁发划拨土地决定书时,土地使用权人要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或划拨价款总额的5%缴纳开竣工保证金。

按期开工的返还保证金总额的50%,按时竣工的返还全部剩余保证金。

未按期竣工的,每延迟一天按缴纳保证金的3‰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二、加强规划管理(一)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不得随意修改。

曲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曲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曲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4.28•【字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曲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房地产领域易发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11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59号)和《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发〔2017〕37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优化房地产业结构,有效引导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前我市房地产业发展状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抓大做强,优化我市房地产企业架构1. 坚持招大商、招强商,优化服务环境,重点引入国内品牌房地产企业。

紧密结合“著名东方圣城、文化旅游名城、现代科技新城、生态宜居水城”四城定位和建设“东方圣城·首善之区”总体目标,充分利用京沪高铁、鲁南高铁等便利交通条件,打造有圣城特色的房地产市场,按照“100、10、1”(国内排名前100位、省内排名前10位、具备1级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原则,各招商部门和单位要有计划有重点的开展招商推介活动,重点引进国内品牌房地产企业来我市投资兴业,提升我市房地产企业总体水平。

进一步优化服务环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对落地我市的品牌房企要在拆迁清障、手续办理、审批服务等环节建立绿色通道服务机制,给予最大政策支持,增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吸引力,并力争用三到五年的时间在业内形成来我市投资兴业的聚集效应。

2. 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进一步明确外地房地产企业准入条件。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取得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简称住建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售房时应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条件的县(市、区)应网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购房者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预售商品房的相关信息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现场公示的信息必须与申请预售许可时网上公示的信息保持一致。

现场公示材料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商品房预售方案》等相关材料。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委托在各级住建部门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经备案擅自代理或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商品房的,各级住建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昭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31•【字号】昭政发〔2014〕48号•【施行日期】2014.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昭政发〔2014〕4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进一步发展壮大我市房地产业,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运行,加快推进昭通新型城镇化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市房地产业进一步发展壮大,商品房、保障房供应量持续增长,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开发品质逐年提高,基本形成了以普通商品房为主、保障性住房为辅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拉动了经济持续增长。

2011-2013年,全市房地产开发共征税99094万元,占总税收的10.03%。

三年税收分别是:17858万元、33655万元、47581万元,分别占当年总税收比例为6.71%、10.32%、12.04%。

从三年间创收财税所占比例的增长幅度来看,房地产业在促进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拉动财税增收等方面的作用越来越明显。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九届七次全会和市委三届五次全会精神以及国家、省、市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部署和要求,准确把握中央“稳中求进”的总基调,紧扣市委“1332”发展思路,以提升城市人居环境为最终目标,通过实施调控政策、推进信息化进程、强化企业资质监管、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提升物业管理水平、强化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加快推进交易场所建设、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等各项措施,全面推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关于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关于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关于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21.06.30
•【文号】建司局函房〔2021〕65号
•【施行日期】2021.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关于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函
建司局函房〔2021〕6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积极推进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做好改革后续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停止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四级资质的核定申请和暂定资质备案申请。

2021年7月1日前已受理的,仍按原条件进行审批或备案。

二、我部正在修订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自2021年7月1日至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之日止,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四级、暂定资质
证书有效期届满的,有效期统一延长至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之日,资质证书无需换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2021年6月30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管理的紧急通知-黑建房[2008]11号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管理的紧急通知-黑建房[2008]11号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管理的紧急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管理的紧急通知(黑建房[2008]11号)各市(地)房产(建设)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2007年,按着国家八部委《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建稽[2007]87号)文件要求,我省进行了大规模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活动。

检查中发现我省房地产市场秩序还比较混乱,尤其是有相当数量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存在这样和那样的违法违规行为。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地产市场经营行为,切实保护群众合法利益,我厅决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进行一次专项清理整顿,特制定“黑龙江省房地产估价机构专项清理整顿实施方案”。

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凡2007年底前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机构和经批准已进入房屋拆迁估价市场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均在此次清理整顿之列。

二、请各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于2008年3月25日前按《清理整顿方案》要求,将本市(含所辖县市)房地产估价机构(包括已经进入房屋拆迁市场的估价机构)的有关材料及地市意见报我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三、此项清理整顿结束后,我厅将向社会公布经清理整顿合格并允许继续执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和重新进入房屋拆迁市场估价机构的名单;清理整顿未通过的估价机构,一律停止进入房地产估价市场和房屋拆迁估价市场。

四、各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从保护群众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确保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高度,来对待这次整顿工作,并按本通知要求时限完成此次专项清理整顿工作。

五、逾期未参加清理整顿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视为自行放弃(注销)资质和自动放弃进入房屋拆迁估价市场资格,我厅将不再受理。

六安市住房城乡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六安市住房城乡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六安市住房城乡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发文字号】六建城函[2013]365号【发布部门】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09.17【实施日期】2013.09.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六安市住房城乡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六建城函〔2013〕365号)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委属各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六安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29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

一是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严把房地产开发企业准入和资质审批关。

二是严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升级、延续、变更和换证审核关。

从2013年10月1日起,资质审核实行预告、会审、公示制,经网上公示无异议后发证。

即发证时书面预告下期审核时间,同时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在网上再次预告,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预告时限办理审核换证等手续,因特殊情况逾期未能办理需报告具体原因,经核查认可后方可,否则逾期不予审核责任自负;资质审核会审后经公示无异议予以发证,及时取缔那些不按时办理资质审核、换证等手续和不适应房地产市场发展、企业诚信度差、不受市场欢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积极扶持有经济实力、企业诚信度好、受市场欢迎的开发企业做大做强。

三是严格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7号令)和《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29号令),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范围。

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范围,根据企业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等条件,按照不超过《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的对应等级企业的业务范围确定。

四是从严审核经营业绩和专职专业技术人员。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意见-遵府发[2013]31号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意见-遵府发[2013]31号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意见正文:----------------------------------------------------------------------------------------------------------------------------------------------------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意见(遵府发〔2013〕31号)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对房地产业和市场供求关系的研究,科学制定房地产业发展规划(一)加强对房地产业和市场供求关系的研究,促进市场供需平衡。

市发改、住建、规划、国土等部门和各县(市、区)要加强房地产业和城市经济发展、房地产业与民生、房地产市场供求和结构需求的研究,深入分析房地产业发展现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存在的问题,继续加大对房地产业的支持和扶持力度。

(二)科学制定房地产业发展规划,促进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市住建、规划、国土等部门和各县(市、区)要按照建设“三宜”城市和加快建设中心城区及区域中心城市的总体要求,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完善功能的原则,科学制定房地产业发展规划,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健全房地产类企业诚信评价体系(三)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

住建部门要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企业退出机制。

(四)全面推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制度。

逐步建立健全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用档案、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房地产交易合同网上签约等制度,积极推进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建设,促进房地产中介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五)加强房地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完善资质审批制度强化建筑市场监管2023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解读

完善资质审批制度强化建筑市场监管2023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解读

完善资质审批制度强化建筑市场监管2023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解读材料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提高审批效率、统一审批权限、加大动态核查力度、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注册人员考核、加强信用管理等要求。

为指导各地做好《通知》贯彻落实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相关负责人对《通知》进行了解读。

《通知》出台的背景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与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息息相关。

实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市场准入,是我国建筑市场监管的重要制度之一,为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二十大提出高质量发展要求,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要求建筑市场监管向“宽进、严管、重罚”转变,用好数字化和信用手段,构建诚信守法、公平竞争、追求品质的市场环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激发企业活力,出台《通知》,对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提出要求。

提高资质审批效率《通知》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积极完善企业资质审批机制,结合各地实际,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企业资质审查能力,提升审批效率,确保按时作出审批决定。

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申请事项,要及时组织专家审查和业绩核查,2个月内公示审查结果,企业可登录住房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网站查询审批进度和结果。

对于公告不同意的企业即可按要求重新申请资质。

统一行使资质审批权限2021年以来,住房城乡建设部分两批,选择了15个地区开展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将部分资质下放到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试点过程中,一些企业反映,不同地区对资质标准的理解把握不完全一致,审查尺度宽严不一,跨省核查业绩难度大,各地资质审批管理不平衡。

因此,《通知》提出,试点地区不再受理试点企业资质申请事项,原试点下放审批的企业资质依法由我部统一审批。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23号--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23号--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23号--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9.11•【字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23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23号)《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已经2009年8月3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10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增强房地产企业的竞争能力,提高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服务水平,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二级(含二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的业绩及人员要求(一)二级资质1.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房屋竣工面积达不到15万平方米以开发投资计算开发业绩的,房屋竣工面积应不少于10万平方米,开发项目在昆明市主城区的近三年总投资额应不少于4.5亿人民币;开发项目在其它市、县、区的近三年总投资额应不少于2亿人民币;2.专业管理人员中持有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以上资格的专职人员不少于4人。

(二)三级资质1.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房屋竣工面积达不到5万平方米以开发投资计算开发业绩的,房屋竣工面积应不少于3万平方米,开发项目在昆明市主城区的近三年总投资额应不少于1.5亿人民币;开发项目在其它市、县、区的近三年总投资额应不少于1亿人民币;2.专业管理人员中持有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以上资格的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三)四级资质专业管理人员应不少于7人,其中持有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以上资格的专职人员不少于2人。

(四)申请暂定资质按四级资质的条件核定,但可以不需要房地产经纪专职人员。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77号令]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77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7 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二○○○年三月二十三日经第二十次部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二○○○年三月二十九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1.07•【字号】京建开[2007]1152号•【施行日期】2007.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京建开〔2007〕1152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核定、变更和延续工作,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和服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工作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资质证书有效期(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二、三、四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资质证书核发之日起计算。

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不再进行年检。

原年检有效期与资质证书有效期不一致的,以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市和区县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

(二)依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长期限不超过2年。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向市和区县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或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的,按照《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延续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开〔2007〕371号)执行。

二、办理要求(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注册资金、企业类型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按原资质审批渠道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资质核定、变更和延续手续时,须提交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为复印件、扫描件的,区县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应查验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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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房地产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市场秩序,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和省(市)相关法规和政策,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资质申报、审查及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资质申报材料1、申报暂定资质的,应当按照《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资质的要求及申报材料》准备相关材料(见附件一)。

2、申报一级资质和一级资质延续的,应当按照住建部《关于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工作的通知》(建房[2009]101号)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3、申报二级及以下资质和资质延续的,应当按照《申报资质升级、定级、延期应提交的材料及要求》(见附件二)准备相关材料。

4、申请资质变更的,应当按照《资质变更申报材料目录及要求》准备相关材料(见附件三)。

二、资质申报程序资质 监督检查 1、对申请新设立房地产开发资质、暂定资质延期、核定企业资质等级和变更资质证书信息的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开发企业向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2、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房管局审批。

3、暂定和四级资质由市房管局审批、公示无异议后核发资质证书。

二级和三级资质由市房管局复审后上报省住建厅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住建厅审核后上报住建部审批。

三、资质审查要求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受理开发企业申报资料后,要从企业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资格、开发建设项目、企业信用档案等情况以及申报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方面进行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要在申报材料复印件上加盖“经核对与原件相符”的行政许可专用核验章。

核验章参考样式如下: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以企业报表、项目手册、企业从业人员档案为主要依据,并结合抽查和现场检查的方式,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实行动态管理。

(一)项目备案管理。

开发企业应当严格遵守项目手册管理制度,建立开发项目的项目手册。

开发企业应当按项目手册内容要求,记录项目从取得土地使用权至项目竣工验收各个主要环节的主要事项,及时更新网上信息,并报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房管局根据开发企业开发经营业绩和企业信用等实际情况,对开发企业进行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企业报送有关材料,开发企业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现状与资质条件的符合程度以及企业的业绩、信用情况等,检查结果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二)资质证书管理。

开发企业在房地产项目的开发经营活动中,应当主动向公众出示资质证书。

各有关单位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相关手续时,应当审查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对无资质证书或持过期失效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资质证书到期且三年无业绩的企业,原则上不在保留企业资质。

注销资质的企业,如有新的开发意向,可重新申请取得资质。

对于违规经营的开发企业,由各地房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执行的要公开曝光;问题严重的要按照规定记入信用档案,降低直至取消开发企业资质,并通报工商部门取消营业执照。

(三)、异地开发管理。

具有国家一级房地产开发资质和省内具有二级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外地企业在我市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投资开发房地产项目,应持下列资料到项目所在地房管局办理资质备案手续(每年资质监督检查时由各地汇总后上报市房管局归档):1、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审原件留存复印件);2、营业执照(审原件留存复印件);3、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章程复印件;4、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联系电话(审原件留存复印件);5、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其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准文件(审原件留存复印件);6、拟开发项目的有关资料(审原件留存复印件);7、在各地设置分支机构的办公地点证明和办公电话(审原件留存复印件);8、在各地开发项目的有关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资料。

其原有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可依据公司人员统一调配文件,作为荆门公司的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

上述人员可凭身份证明、资格证书、工作简历、任命文件和原公司劳动合同,办理人员备案手续(审原件留存复印件)。

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要出具同意资质备案的意见函。

企业可凭其原资质证书和意见函办理相关手续。

持荆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到荆门市以外地区开发经营房地产的,应当将异地开发项目情况和异地开发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员情况书面告知归属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作为资质管理和业绩考核的参考。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附件一: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资质的要求及申报材料一、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应当具备的条件:1、申报企业已取得用于开发建设的国有土地证明材料;2、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现金注册);3、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统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统计不少于1人(各类专业人员不得兼职)。

二、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暂定资质证书》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请到荆门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办事大厅房地产开发专区下载);(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审原件留复印件);(三)设立公司的批文或股东会决议;(四)经董事会(主管部门)推选(任命)的法定代表人的任命文件及其身份证明,由企业任命的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经营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五)企业章程及财务管理办法;(六)验资证明原件(附企业注册资本(金)入资专用存款证明);(七)投资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投资人身份证(审原件留复印件);(八)现有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鉴证表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审原件留复印件),聘用人员属重复就业的,另提供原单位的解聘证明;(九)固定经营场所证明(房屋租赁许可证);(十)开发项目证明材料;(十一)三资企业(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除提供上述文件,还须提供以下两项文件:1、对外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注:材料按顺序统一规格装订成册。

;附件二:申报资质升级、定级、延期应提交的材料及条件申报一、二、三、四级和资质延期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材料如下: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四级及以下资质等级企业一式一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2、房地产发企业原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原件。

如已被原发证机关收回,也须提交复印件;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4、企业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5、企业验资报告和上年度财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6、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复印件,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职称证件复印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复印件,都需加盖单位公章;7、近三年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计划批准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8、近三年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或备案的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原件收存单位公章);9、近三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主管部门公章和单位公章);10、《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加盖单位公章),及执行情况报告。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需具备的条件1、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5、上一年房屋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统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统计人员不少于2人;7、工程技术、财务、经营、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需具备的条件1、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统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统计人员不少于1人;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需具备的条件1、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统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它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需具备的条件l、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统汁、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6、商品住宅销售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附件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所需提供的资料一、企业名称变更1、房地产开发资质变更申请表(说明企业的性质、投资的主体是否发生变化);2、变更的批文或董事会决议(三资企业需外经委批文);3、工商营业执照和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书复印件;4、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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