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居住证2018年政策新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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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版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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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上海新版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细则2018年上海新版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细则由市政府制定的《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昨天公布并已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

《积分管理办法》,个人在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公安部门按相关处罚;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人才和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将可以获得120分的加分。

根据规定,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积分管理办法》。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居住证》总积分标准分值为120分。

持证人《居住证》被注销时,积分自动失效。

单位在代办积分申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代办积分申请。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版办法的一大亮点是对创新创业人才的吸纳力度加强,在加分指标中增加了创业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两项指标。

根据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人才和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可以获得120分的加分,这意味着这些人才将满足120分的标准分值要求,享受包括子女教育在内的多项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同时,本市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对《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和标准分值进行调整。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规定上海实行居住证积分,对在上海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持证人进行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享受子女教育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上海居住证积分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最新2018】上海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范文word版 (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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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上海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各位要办理《上海居住证》积分的朋友们,大家了解过上海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上海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本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上海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在上海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居住证》,并参加上海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 )《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上海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

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各区(县)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xx、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上海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

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解读:别掰着手指头算了,大家看表)(二)教育背景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

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最新2018】201X上海居住证新政-精选word文档 (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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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201X上海居住证新政上海居住证201X年继续沿用新版的《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已经出来啦,以下是由小编收集整理的《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依据)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对象)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可以申请积分。

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申请积分对象。

第三条(积分申请)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在线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或登记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机构)申请积分。

第四条(积分申请材料)(一)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网上打印件);3.持证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4.劳动(聘用)合同;5.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磁卡。

(二)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1.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证书。

2.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注册类的须在注册有效期内),并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书或聘用证明;或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

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

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

具体积分标准如下: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

具体积分标准如下: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全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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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全文)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全文)更新:2018-11-06 08:46:11第一条(依据)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制定本实施。

第二条(适用对象)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可以申请积分。

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申请积分对象。

第三条(积分申请)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在线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或登记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机构)申请积分。

第四条(积分申请材料)(一)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网上打印件);3.持证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4.劳动(聘用);5.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磁卡。

(二)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1.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证书。

2.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注册类的须在注册有效期内),并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聘用证明;或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在外省市获得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证书,通过本市复评或验证的,视同在本市获得。

3.持证人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4.持证人在本市投资企业的验资、工商档案机读材料、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的纳税明细或最近连续3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数(须由所聘单位为其连续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且申请当月仍在所聘单位)。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2018年度)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2018年度)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2018年度)关于印发《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公行规〔2018〕1号各分局、市局各部门、各公安处(局):现将《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人口办联系。

上海市公安局2018年3月8日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和本市白茅岭、军天湖、上海、川东农场范围内,立户、分户,户口登记、迁移、注销、恢复,户口登记项目登记、变更及更正,证件签发等常住户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常住户口包括家庭户口、单位集体户口、部队集体户口、社区公共户口、学生集体户口、博士后工作站集体户口以及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口。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常住户口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协助做好常住户口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民应当依法如实登记常住户口,并且只能登记一个常住户口。

家庭户口、单位集体户口、部队集体户口、社区公共户口人员(以下统称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应当按照“先家庭户口,后单位集体户口或者部队集体户口,再社区公共户口”的顺序登记常住户口。

非居住用途的房屋不办理家庭户立户以及户口迁入。

第六条办理各类户口事项,应当按照相关户口事项办理程序规定办理,并按照《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办理户口事项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附有翻译的中文译本并公证。

在国外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的,需在登记地办理公证或者该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者相关政府联络部门认证。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推动常住户口管理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创新服务模式,简化工作流程,方便群众办理各类户口事项。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2018年上海落户及其积分执行规范标准

2018年上海落户及其积分执行规范标准

2018上海落户及积分执行标准还记得昨天小艾给大家发布的上海市居住证办理指南吗?经过阿步一周的整理今天阿步给大家普及最新的上海市居住证积分以落户执行标准:1居住证积分申请材料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3、劳动(聘用)合同;4、承诺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材料;5、承诺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材料;6、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磁卡。

2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2018上海落户执行标准1居住证落户的满足条件♦持《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持证期间依法在上海市缴纳所得税♦在上海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无违反国家及上海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同时,持居住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1、在上海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在上海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可不受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2、在上海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3、科创人才(可缩短居住证年限要求)(1 )创业人才①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须经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备案,下同)首轮创业投资额200万元及以上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的,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

②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首轮创业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的,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3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27•【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9月18日市政府第1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应勇2017年11月27日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申办、发放、使用以及积分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的综合协调。

公安部门负责居住登记及《居住证》证件等相关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居住证》积分等相关管理。

教育、卫生计生、工商、税务、住房城乡建设、民政、经济信息化、司法、科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设置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公安部门的委托,具体承担居住登记、《居住证》办理工作。

人才服务中心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具体承担《居住证》积分办理工作。

第四条信息共享本市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

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计生、工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推进部门之间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数据交换,实现境内来沪人员居住房屋、就业登记、社会保险、《居住证》积分、学籍和学历、工商登记、婚姻登记等人口服务和管理相关信息的共享应用。

第五条居住登记境内来沪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居住登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27•【字号】沪府发〔2017〕89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府发〔2017〕8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27日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境内来沪人员办理居住登记、申办《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相关事项,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申报居住登记来沪人员办理居住登记,应当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填写《居住登记信息表》,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的复印件(验原件),以及以下在沪合法居住证明之一:(一)居住在本人或近亲属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房地产权证明复印件(验原件);(二)居住在本人或近亲属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三)居住在单位、学校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学校人事或者保卫部门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前款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居住在近亲属自购或者租赁住房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亲属关系证明。

第三条办理居住登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对来沪人员申报居住登记的,应当核对材料是否齐全。

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对材料齐全的,应当采集申请人的人像信息,在信息系统中予以登记,并提供《居住登记凭证》。

居住登记有效期一年,逾期须重新办理。

第四条居住登记信息变更已办理居住登记的来沪人员居住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上海居住证落户最新政策解析

上海居住证落户最新政策解析

上海居住证落户最新政策解析按照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三)持证期间依法在上海市缴纳所得税;(四)在上海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持证人员可以优先申办:(一)在上海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在上海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可不受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三)最近连续3年在上海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四)按个人在上海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上海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上海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持证人员符合该办法规定条件,需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并填写《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由用人单位负责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有效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二)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的证明;((四)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明及相关聘用(劳动)合同证明;(五)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六)本人的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用公房凭证;(七)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此外,申请优先办理的持证人员,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据悉,上海市对持证人员申办常住户口实行年度总量调控,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按规定排队轮候办理。

超出当年调控人数总额的,依次转入下一年度办理。

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根据不同的指标来管理积分完整篇.doc

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根据不同的指标来管理积分完整篇.doc

2018年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根据不同的指标来管理积分2018年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根据不同的指标来管理积分(二)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持证人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就业,每满1年积4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

远郊重点区域持证人在本市重点发展的远郊区域工作并居住,每满1年积2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最高分值20分。

全日制应届毕业生持证人为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积10分。

表彰奖励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结婚每满1年积4分,最高分值40分。

减分指标及分值减分指标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指标。

一票否决指标持证人有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据说李克强总理通过会议要在全国建立居住证制度,是真的吗?让我们看相关新闻。

推荐阅读:国务院提出将全国建立居住证制度,明确积分落户草案规定,在全国建立居住证制度,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向常住人口全覆盖,要求各地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提高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公共服务水平。

草案还明确了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等方式落户的通道。

凭借居住证获得基本公共服务成为可能。

10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居住证暂行条例(草案)》,以法治助推新型城镇化。

会议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用法治方式完善居住证管理,保障持证人合法权益,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推动农业现代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也有利于扩大内需。

草案规定,在全国建立居住证制度,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向常住人口全覆盖,要求各地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提高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公共服务水平。

草案还明确了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等方式落户的通道。

淡化户籍首都经贸大学特大城市研究院研究员叶堂林指出,居住证制度在全国推进后,将有望代替原先的户籍制度。

户籍未必在各地会消失,但是会淡化。

而居住证能否推行,核心是由其带来的住房、教育、医疗等相关公共均等服务能否到位。

居住证积分政策解读口径

居住证积分政策解读口径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及配套办法政策解读口径第一部分政策总体解读口径(一)为什么本市出台《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02年以来,在居住证管理方面,本市出台了《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和《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两个政府规章,以及《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居住证》主要发挥了人口居住管理功能、享受公共服务的凭证功能。

这次制定出台的《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是在整合原有政策文件的基础上,按照国家人口管理的总体要求,结合来沪人员的实际情况,形成的本市居住证管理的综合性政府规章。

主要有两点考虑:一是贯彻国家对特大型城市人口管理的总体要求。

《国家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特大城市要合理控制人口规模。

同时,近年来,国家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步伐,人口管理由户籍地向居住地管理转变;在公共服务方面,国家总的政策取向是权责对等、梯度赋权,按照“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的要求,将基于户籍的公共服务政策逐步向常住人口覆盖。

二是在统筹考虑人口、资源、环境、公共服务可平衡、可持续的基础上,完善权责对等、梯度赋权的来沪人员公共服务制度。

通过实行突出贡献导向的居住证积分管理,为长期在上海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的来沪人员建立透明、稳定的预期。

(二)来沪人员服务管理制度体系来沪人员服务管理制度体系包括居住登记制度、居住证制度和直接落户制度,具体如下:一是来沪人员履行居住登记义务,领取临时居住证;二是符合申办《居住证》条件的(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投靠本市户籍亲属或在本市就读大中专院校需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来沪人员),可以申办《居住证》;三是符合“两个合法稳定”的《居住证》持有人可申请积分;四是《居住证》持有人满足居转户条件的,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对于符合直接落户政策的来沪人员,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来沪人员需履行居住登记的义务,符合申办《上海市居住证》条件的(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投靠本市户籍亲属或在本市就读大中专院校需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来沪人员),可以申办《上海市居住证》。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制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全文).doc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制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全文).doc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全文)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全文)更新:2018-11-06 08:46:11第一条(依据)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制定本实施。

第二条(适用对象)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可以申请积分。

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申请积分对象。

第三条(积分申请)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在线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或登记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机构)申请积分。

第四条(积分申请材料)(一)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网上打印件);3.持证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4.劳动(聘用);5.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磁卡。

(二)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1.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证书。

2.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注册类的须在注册有效期内),并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聘用证明;或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在外省市获得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证书,通过本市复评或验证的,视同在本市获得。

3.持证人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4.持证人在本市投资企业的验资、工商档案机读材料、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的纳税明细或最近连续3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数(须由所聘单位为其连续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且申请当月仍在所聘单位)。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居住登记凭证注销工作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居住登记凭证注销工作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居住登记凭证注销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8.11.06•【字号】沪公通字〔2018〕160号•【施行日期】2018.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居住登记凭证注销工作规定》的通知沪公通字〔2018〕160号各分局、市局有关部门:现将市局制定的《上海市居住证、居住登记凭证注销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人口办联系。

上海市公安局2018年11月6日上海市居住证、居住登记凭证注销工作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居住证》《居住登记凭证》注销工作,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定。

一、公安机关通过信息系统比对、群众信访举报或者其他工作途径,发现《上海市居住证》《居住登记凭证》持有人有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相关证件或者持证人情况发生变更已不符合《上海市居住证》《居住登记凭证》办理要求等情形的,应当对相关证件予以注销。

操作流程如下:(一)证据认定。

由属地派出所负责对《上海市居住证》《居住登记凭证》持有人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对持证人在申办相关证件时提供的材料是否虚假、持证人情况是否发生变更且不符合证件办理要求等情形的证据进行认定。

需由其他相关部门出具书面认定材料的,由派出所协调有关部门调查取证。

(二)注销审核。

属地派出所经调查认定符合注销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注销初审意见,统一填写《〈上海市居住证〉〈居住登记凭证〉注销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详见附件1),与相关认定材料一并报所属分局人口办。

分局人口办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派出所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注销审核意见。

同意注销的,应当在提出审核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核定表》及相关材料发还派出所;不同意注销的,应在《核定表》中予以说明,并在提出审核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连同相关材料一并退还派出所。

2018-201X年外地人转上海户口新政策深度解读-实用word文档 (5页)

2018-201X年外地人转上海户口新政策深度解读-实用word文档 (5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201X年外地人转上海户口新政策深度解读上海户籍政策以及落户上海事项有什么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出来的有关于201X年外地人转上海户口新政策深度解读,欢迎阅读!首先说一些关于上海市引进人才落户上海的一些看法,就目前形势而言,通过引进人才直接落户上海的高端人才,每个月报进上海各个公安派出所的人,是少之又少,上海市人保局于4月15日发布的《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公示名单中,可以审核同意办理本市常住户口,予公示人员,也就401个主体人员,下一次还不知道要等多久。

通过公示名单人员中,几乎都是大型集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小型公司几乎全军覆没啊,所有引进人才落户上海的外地高端人才,如高级工程师、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在小型企业想直接落户的概率越来越低,那要怎么样可以获得上海户籍?小编认为还可以通过下面的第二类。

201X年外地人转上海户口新政策现在来说说我们的第二类,也就是上海市发布的120分积分的上海居住证转上海常驻户口相关政策,也就是我们以前常说的人才引进居住证,该政策于2xx年7月已经更改至今,也有不少外地持有上海引进人才居住证的朋友,通过该居住证落户政策成功和子女一起落户上海各个公安派出所,但是,每个月的审批人数和办理上海居住证满7年的总数来比,还是不多的,有不少上海紧缺人才,因为各种原因,而被拒之门外,如:外地职称、违法生育、简历虚假、社保基数、税单为0、离婚再婚、单位诚信、个人诚信等问题造成无法通过初审,甚至不少人通过了区县人才中心的窗口,在上海市人保局的人才开发处被拒,各种情况都有发生,最近还发生一起所有迁移证和准迁证都已经办理好了,在公安派出所落户的时候,被派出所户籍科落户民警在最后一个环节,发现因为随迁子女是领结婚证之前出生的独生子女被拒绝落户的事情,理由也是违法计划生育,所有想通过上海居住证满7年落户上海户口办理的外地人才,要在一开始申请办理120分积分上海居住证,就要注意小编说道的问题,不然最后很大可能被拒绝落户上海,这样,你就和上海户籍新政策擦肩而过。

2018年上海市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精选word文档 (6页)

2018年上海市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精选word文档 (6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上海市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户口管理,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户口管理是指户口登记、户口迁移及《居民身份证》等户口证件的申请、签发。

第四条公安机关和本市居民在进行户口登记、办理户口迁移及申请、签发居民身份证等户口证件时,均应遵守本规定。

在本市范围内的水域以船舶为家的船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登记船民户口。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和居住在本市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华侨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的户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进入本市的外省市人员的户口管理按照本市关于外来流动人员、蓝印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是本市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公安机关的户政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户口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户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部队营区内居住有非现役军人的,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设有集体户口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第七条本市居民应当按照以常住地登记为主的原则进行户口登记。

本市居民有两个以上合法固定住处的,只能在其中一处进行常住户口登记,并且按照《常住人口登记表》所列的户口登记项目如实填写。

本市居民应当依法进行户口登记,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出生、收养的户口登记,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一)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居民的,其所生子女可以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母亲一方为非本市居民的,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出生登记;(二)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居民的,其计划外生育(包括非婚生)的子女应当凭有关证明申报出生登记;(三)本市居民在外省市、国外、境外或者在旅行途中所生子女,目前无法取得卫生部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申报出生登记;(四)本市居民收养的子女申报户口登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规定办理。

上海居住证暂行条例细则是什么?

上海居住证暂行条例细则是什么?

上海居住证暂⾏条例细则是什么?第四条(有效期)《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的有效期为6个⽉。

《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般为1年。

引进⼈才申领有效期为3年和5年的《上海市居住证》,其有效期⼀般不得超过聘⽤或劳动合同有效期。

暂⾏条例实施细则全⽂第⼀条(⽬的和依据)为了保障来沪⼈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来沪⼈员的管理和服务,根据《市暂⾏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条(适⽤范围)⾮本市户籍的境内⼈员在本市居住3⽇以上的,应当办理居住登记,并领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

住宿旅馆的,住宿登记视为办理居住登记。

下列来沪⼈员符合条件的可以申领《上海市居住证》:(⼀)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以不改变其户籍的形式来本市⼯作或者投资、创业的境内引进⼈才,以及引进⼈才的配偶和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在本市有稳定就业和稳定住所的⾮本市户籍从业⼈员;(三)投靠具有本市户籍的配偶、⼦⼥或者⽗母的来沪⼈员;就读于本市⼤、中专院校,常住户⼝未迁⼊本市的⼈员,以及来本市接受⾮学历教育等需在本市居住6个⽉以上的⼈员。

第三条(证件类别)上海市居住证件包括《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和《上海市居住证》,是具有信息记录、电⼦凭证和信息查询等基本功能的集成电路卡。

第四条(有效期)《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的有效期为6个⽉。

《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般为1年。

引进⼈才申领有效期为3年和5年的《上海市居住证》,其有效期⼀般不得超过聘⽤或有效期。

第五条(证件功能)居住证件作为持有⼈在本市居住的证明。

《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是办理就业等的凭证。

《上海市居住证》⽤于办理或者查询卫⽣防疫、⼈⼝和计划⽣育、接受教育、就业、等⽅⾯的个⼈相关事务和信息。

第六条(职责分⼯)各区、县⼈民政府负责做好本⾏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作。

公安部门是居住证件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居住证件的⽇常管理和监督。

⼈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商、信息、房地、⼈⼝和计划⽣育、卫⽣、教育等部门负责做好相关管理⼯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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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住证2018年政策新规解读
2017年马上就要过去了,在上海工作非沪籍的朋友们,特别是自己孩子目前在上海就读的朋友们,新修订的《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听说了没?
新修订的《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将于2017年12月1日正式颁布,明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这里上海先予公司特地给大家划了两条重点!
1.未对积分体系、程序作调整
据了解,此次修订并未对积分指标体系、申请积分程序等内容进行调整,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

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的相应公共服务待遇没有变化。

2.明确居住证登记有效期年限为1年
该办法共35条,明确要求来沪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居住登记。

居住登记有效期一年,逾期须重新办理。

居住证到底有什么用?
让我们来感受下上海居住证在上海的“威力”有多强大
1.持有有效居住证可以转上海户口
2.小孩可在上海就近入学
3.异地小孩可在上海参加中、高考(有居住证且积分达120分)
4.住房(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5.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考驾照)注意:2018年1月1日起上海将取消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
6.拍沪牌(汽车上牌)
7.异地办理出入境证件及签注(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通行证等)
8.社会保险(有居住证且积分达120分的人,其配偶和同住子女也可参加本市社会保险)
9.其他(基本公共卫生;计划生育;资格评定、考试和鉴定;参加评选)
上海居住证办理条件
1)在上海市合法稳定居住; 在上海市合法稳定就业(即用人单位需办妥就业登记)
2)申办当月前12个月内累计缴费满6个月(不含补缴);
3)申领当月,社保处于缴费状态。

因此,申请《上海市居住证》最快也需要就业满6个月 。

居住证办理需要什么办理材料
1)《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3)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合法居住证明)和就业相关证明
以下内容灰常重要哦
1、申请表可以到办理地点直接打印
2、所有涉及到的证明材料必须提供原件进行审核,同时准备一份复印件
3、办理居住证需要一年之内累计缴纳6个月的社保记录,不要求连续,但是办理当月社保必须是正常缴纳的状态,补缴的社保不计算在累计的月数内
4、关于合法居住证明,是指哪些证明
① 居住在自购住房的,需提供房地产权证
② 居住在租赁住房的,需提供由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③ 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需提供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④ 居住在亲戚朋友家的,需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
5、办理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① 有效期内的租赁合同原件
② 房东房地产权证明复印件(验原件),房屋编码页+基本信息页
③ 房屋产权证上所有产权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
④ 租客申请人备案人的第二代居民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
6、就业证明涵盖哪些
① 期限为6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② 申请当月处于就业及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状态且前12个月累计缴费满6个月(不含补缴)的证明
7、除上述规定的基本材料外,还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① 来沪就业的
提供期限为6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② 来沪投资开业或从事个体经营
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③ 来沪投靠本市户籍亲属的配偶、子女或父母的
应分别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公安部门认定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④ 来沪就读、进修的
应分别提供本市大、中专院校发出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本市非学历教育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但需注意是大多数哦,如果是以上规定中的其他特殊情况的,则需按规定准备其他办理材料
哪里可以办理居住证
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具体地址可到“上海市民信息服务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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