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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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征收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水资源

【批准部门】北京市政府

【批准日期】1989.11.14

【发布部门】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1989.11.30

【实施日期】1989.11.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批复》(发布日期:1994年4月6日实施日期:1994年4月6日)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3月15日实施日期:2005年5月1日)废止

北京市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征收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1989年11月14日批准,北京市

市政管理委员会1989年11月30日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计划用水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建设部发布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市政府发布的《北京市城镇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城区、近郊区和无效区的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公共供水或自

建设施取用地下水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水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市、区、县节约用水办公室下达的用水计划。对超过计划用水指标的,其超过部分,均按本办法征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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