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及管理办法的规定
关于检察业务经费会计科目设置的建议
从财政部 的角度看 , 有预 算单位都应根 据费用发生的实质 所
政 运行 公用经 费和 办案业 务经 费两类保 障 。检察 院办案业 务经 内容 , 在规定科 目中核算 。 目的是让所 有预算 单位的经济 支出项
费包括办案费 ( 含办 案差旅 费)消耗 费( 、 含专线 租费 、 交通工具 消 耗 费、 侦察 设备消耗 费、 信信息 没备消耗 费)业 务用房维修 费、 通 、
关于检察业务经费会计科目设置的建议200910下legalsystemandsociety摘要为实现政法机关经费保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财政部关于印发加强政法经费保障t作两个征求意见稿的通知财行便函200937号即财政部关于加强政法机关经费保障t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和政法机关经费分类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两个征求意见稿要求要尽快建立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政法机关经费保障新体制提出了分项目分区域分部门保障的分类保障政策措施为落实上级检察机关的要求配合财政部门加强对政法经费的管理本文从所在基层检察院的财务管理实践出发结合在会计帐务处理中核算检察业务经费的相关规定对核算检察业务经费的会计科目设置进行探讨
这 样, 检察院 办案业务经 费和业 务装备经 费 , 对检 察业务经 费的 细科 目, 来分 别核算 检察业 务与非检 察业 务 , 会导致帐 务处理系 核算 共有 l 大类 。 6 统过于 繁杂 。因此 , 必要单 设专项 业务支 出, 有 明确检察业 务经 费在帐 务处理系统 的 合理设黄 。
第三 , 财政部关 于印发 2 0 《 09年政府收 支分类科 目的通知》 ( 财预 ( 0 ) 8 ) 定 , 出经济分类 科 目划分为 工资福利支 2 88 号 规 0 支
第 一, 财政部 预算 司要求 在支 出经济分类 中不单 没“ 专项 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节约会议经费开支【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文 号】财行(2016)214号【发文日期】2016-06-29【实施时间】2016-07-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会议费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会议费管理,我们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财政部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6年6月29日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会议费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会议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
司法部、财政部关于修订《司法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通知-[85]司发计字第384号
司法部、财政部关于修订《司法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司法部、财政部关于修订《司法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通知(1985年9月20日[85]司发计字第384号)一九八0年十月二十四日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司法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联合通知》下达以来,司法部门的任务发生了变化,特别是近几年来司法部门的各项业务发展迅速,原《规定》的部分内容与当前的实际情况已不完全适应。
现将重新修订的《关于司法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行情况贯彻执行。
一、自司法部门重建以来,各级政府对司法业务建设都比较重视,从财力、物力上给予了支持。
但目前由于国家财政还有困难,司法业务费增长有限。
司法部门在经费、物质条件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不能适应司法工作发展的需要。
因此,各级财政部门对司法部门存在的实际困难,应根据财力状况尽量予以安排解决,以发挥司法部门的职能作用。
二、凡实行“单独核算、自负盈亏、自收自支、结余留用”管理办法的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的收入,除按司法部、财政部(84)司发公字第513号文件规定办理外,其余部分上交司法部门用于发展律师工作。
公证收入抵拨公证支出,实行差额补助、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财政部门商定。
三、司法部门要加强对业务费的管理,每年编报业务费预算,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凡有条件的可采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统一管理的办法。
在经费使用上,要加强计划性,做到有计划、有重点、分步骤地进行业务建设。
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要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充实财务人员,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司法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联合通知-
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司法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联合通知正文:---------------------------------------------------------------------------------------------------------------------------------------------------- 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司法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联合通知(一九八0年十月二十四日)为了贯彻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各项法律,开展司法业务工作,现将司法业务费开支范围重新修订印发,以供参考。
司法业务费由各省、市、自治区司法厅(局)统一管理,有利于有计划的统一安排使用司法业务费,凡有条件的可采取由省、市、自治区司法厅(局)统一管理的办法。
各级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任务很重,经费困难较大,为了开展司法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对司法业务必需的开支,应尽量予以必要的照顾。
各级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司法业务费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及时了解开支情况,认真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总结交流经验,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坚持勤俭办事,厉行节约,防止浪费,以保证业务需要。
附:关于司法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为了贯彻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各项法律,现将司法业务费开支范围重新修订如下:一、审判费。
审判案件所需的各种诉讼用纸、统计报表、案件登记卡片、簿册的印刷费,以及公告费等开支。
调查案件的旅差费,证人、来访人因生活困难而必须解决的食、宿、路费补助,法院指定律师出庭辩护的费用等。
公开审判的会场租赁费,法庭、候审室的饮水、取暖等开支。
二、陪审、调解费。
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的办公、旅差等公务费,无固定工资收入人员的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下同)。
调解委员会办公文具纸张、簿册等费用由所在单位开支,所在单位开支有困难的可酌予补助。
三、勘验、鉴定费。
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关于法院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法[司]发[1985]23号
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关于法院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关于法院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通知(1985年9月20日法(司)发<1985>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财政厅(局):为了适应变化了的新情况,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保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对一九八0年十二月司法部、财政部制订的《关于司法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进行了修改。
现将重新修订的《关于法院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人民法院和财政部门要共同加强对法院业务费的管理工作,不得随意扩大业务费的开支范围,更不得将业务费挪作它用。
附件:关于法院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保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法院业务费的开支范围规定如下:一、办案费1.诉讼文书、表册用纸及印刷费;2.布告、公告费;3.调查案件差旅费;4.司法勘验、鉴定费;5.陪审员的公务费,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陪审员的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6.指定律师出庭辩护费;7.证人出庭作证期间因生活困难而需要解决的生活补助费;8.审判场地租赁费;9.押解、执行费;10.死刑罪犯执行时需要的车租、汽油、火葬、土葬费;11.业务设备材料(录音带、录像带、胶卷、照相纸、复印纸墨、化学药品和制剂)消耗费、燃(饲)料费、设备保养维修费;12.申诉来访人因生活困难而必须解决的食宿及路费补助;13.其他办案经费。
二、服装费审判人员和司法警察的服装费。
三、业务设备的购置费1.审判工作所需的交通工具(汽车、摩托车、自行车、马匹等)购置费;2.法医器械设备购置费;3.审判法庭内设备(扩音机、录音机、录像机、照相机、幻灯机、摄影仪、国徽、法台、法椅及其它设备)购置费;4.枪支、子弹、戒具购置费;5.档案柜、打字机、复印机以及电子计算机和现代通讯设备购置费;6.外出办案人员公用手提包、公文包、雨具购置费;7.司法业务专业资料、图书购置费。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对全国部分公检法机关办案收费、罚没款物等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的实施方案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对全国部分公检法机关办案收费、罚没款物等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的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审计署•【公布日期】1995.02.09•【文号】审办行发[1995]27号•【施行日期】1995.0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对全国部分公检法机关办案收费、罚没款物等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的实施方案(审办行发[1995]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根据署1995年审计工作计划,全国审计机关将对部分公检法机关及所属单位1994年的办案收费、罚没款物等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现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如下:一、审计目的和范围为了贯彻落实全国审计工作会议精神,继续加强对政府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管理部门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审计署和地方审计机关将对部分公检法机关及所属单位1994年的办案收费、罚没款物等财务收支进行审计(重大问题不受时间限制)。
通过审计,揭示其在收费、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执法机关的廉政建设,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
二、审计的重点(一)审查在案件的受理、侦察、起诉、判决、监管过程中,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以及乱摊派、侵犯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问题。
(二)各项收入(包括罚没款和赃物变价款)是否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有无隐瞒收入、截留、坐支、挪用;有无私设小金库、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滥用钱物、请客送礼、挥霍浪费、扩大消费基金等问题以及贪污私分等违法问题。
(三)有无借办案之机以权谋私,向企事业单位索要钱物的问题。
各地可根据本地情况,选择一、二个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进行审计调查,揭示在办案过程中存在的不正之风。
(四)收费手续、支出审批程序等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审计依据(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法(司)发[1989]14号)(二)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关于加强诉讼费用管理的暂行规定》(法(司)发[1989]25号)(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1]价费字549号)(四)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关于法院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法(司)发[1985]23号)(五)中共中央《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六)财政部《关于加强公检法部门罚没收入管理和保证办案经费的通知》([90]财预字第79号)(七)财政部《关于发布<罚没财务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86]财预字第228号)(八)中央、国务院和部委发布的其他有关法规。
办案业务支出功能分类
办案业务支出功能分类
办案业务支出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费用支出。
这些支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差旅费:办案人员为调查取证、出庭应诉等而发生的差旅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
2. 邮电通讯费:办案人员为联系当事人、传递案件材料等而发生的邮电通讯费用,包括电话费、传真费、信函费等。
3. 办公费:办案人员为办理案件而发生的办公费用,包括办公用品费、印刷费、租赁费等。
4. 交通费:办案人员为调查取证、出庭应诉等而发生的交通费用,包括车费、油费、过路费等。
5. 鉴定费:为查明案件事实,对涉案物品进行鉴定而发生的费用。
6. 律师费: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委托律师代理案件而发生的费用。
7. 其他费用:包括办案过程中发生的其他必要费用,如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
办案业务支出的功能分类主要是为了明确各项支出的具体用途,便于财务管理和预算编制。
同时,通过对办案业务支出的分类统计和分析,可以了解司法机关的办案成本和效率,为提高司法工作质量提供参考依据。
以上是我为你提供的内容,你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修改和调整。
最高人民检察院、劳动人事部印发《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劳动人事部印发《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劳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4.10.16•【文号】[84]高检发[人]26号•【施行日期】1984.10.16•【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奖励暂行规定》(发布日期:2001年5月24日实施日期:2001年5月24日)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劳动人事部印发《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1984年10月16日<84>高检发(人)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人事局):现将《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此暂行办法,已征得财政部同意。
附件: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劳动人事部劳人干《1982》138号《关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奖惩工作参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检察系统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定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切实遵守《政法公安人员守则》。
第三条实施奖励和处分,是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
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奖罚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第四条检察机关工作人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一、依法办案,不徇私情,不谋私利,办案质量好、效率高,成绩显著的;二、坚持原则、敢于向一切违法乱纪、玩忽职守和各种不正之风,不良倾向作斗争,事迹突出的;三、为维护社会治安和保卫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机智勇敢地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事迹突出的;四、在紧急关头,舍己为公,舍己为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五、守纪律,忠于职守,埋头苦干,任劳任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联系群众,完成本职工作成绩显著的;六、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提出改革的建议,对于国家有显著贡献的;七、刻苦钻研业务,并能联系实际,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有显著提高,成绩显著的;八、其他方面成绩显著,应该给予奖励的。
财政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制定县级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制定县级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5.09.27•【文号】财行[2005]243号•【施行日期】2005.09.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制定县级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的通知(2005年9月27日财行[2005]2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的通知》(中发[2004]21号)中“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司法机关业务经费实际需要情况,制定分类别、分阶段的县级司法机关经费基本保障标准”的要求,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检察经费保障机制,财政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制定了《关于制定县级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县级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
附件:关于制定县级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附件:关于制定县级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的通知》(中发[2004]21号)精神,切实做好县级人民检察院经费保障工作,确保基层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经费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8]30号)等法律和文件规定,现对制定县级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制定县级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工作的重要性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重要使命。
经费开支管理办法
经费开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公司财务管理,控制费用开支,本着精打细算、勤俭节约、有利工作的原则,依据国家规定和公司实际状况,特制定办法。
第二章费用开支计划第二条公司各部门、下属企业必必需在每月底依据下月工作计划制定本单位费用开支计划,由财务部汇总、审核,经公司办公会议或总经理审批,即为公司当月的费用开支计划,并下达各单位费用开支指标。
第三条公司同时授予副总经理、部门经理对计划内费用开支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公司费用开支计划留有弹性,并依据实施状况调整或变更授权。
第三章审批权限及程序第五条凡公司费用开支计划内审批程序为: 1。
费用当事人申请; 2。
部门经理检察确认; 3。
财务部门审核; 4。
授权分管副总或总经理审批。
第六条凡公司计划外开支,一律最后报总经理审批。
第四章行政费用管理第七条办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采购报销手续: 1。
行政部依据计划统一采购、验收、入库,依据发票、入库单报销。
2。
各部门急必需或特别的办公用品,经批准,可自行购买:〔1〕单价在50元以下,或总价在200元以下,行政部长批准;〔2〕单价在50元以上,或总价在200元以上,分管副总批准。
购买后,提交发票、实物,经行政部查验入库单及入帐报销。
3。
原则上不报销办公用品之装卸费用。
第八条车辆使用费报销: 1。
车辆使用费包括汽油费、修理费、路桥费、泊车费、驾驶员补贴。
2。
行政部在掌握车辆维护、用车、油耗状况基础上,制定当月车辆费用开支计划。
3。
油费报销,必需由驾驶员在发票背面注明行车起始路程,由行政部依据里程表、耗油标准、加油时间、数量、用车记录复核,经行政部长签字验核。
4。
路桥费、洗车费由驾驶员每月汇总报销一次,由行政部依据派车记录复核,经行政部长签字验核。
5。
车辆修理前须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和估计费用,报销时在发票上列明具体费用清单,由行政部依据车辆修理状况复核,经行政部长签字验核。
6。
驾驶员行车补助按加班标准计算,每月在工资中列支发放。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2.11.06•【文号】高检发[2002]19号•【施行日期】2002.11.06•【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高检发[2002]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二00二年十一月六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实践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肩负着重大的历史使命。
为保障和促进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推进新世纪检察事业的发展,必须大力加强检察经费保障工作。
为此,特提出以下意见:一、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检察经费保障工作的重大意义1.做好检察经费保障工作,是做好检察工作的基础和前提。
检察经费保障工作,是检察机关以经费为基础的各项物质保障工作的总称。
经费和物质装备,是开展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物质基础。
各级检察院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对于保障检察机关全面、正确、有效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促进检察事业健康、顺利发展的重大意义,解放思想,加大力度,增强做好检察经费保障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2.检察事业的发展迫切需要加强检察经费保障工作。
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检察工作也迎来了全面发展的有利时机。
今后一个时期,各级检察机关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强化监督、公正执法”为主题,突出抓好维护社会稳定、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强化诉讼监督三项重点工作,推进检察改革,提高队伍素质,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
公安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公安业务费开⽀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录第⼀章总则第⼆章开⽀范围第⼀节办案经费第⼆节装备经费第三节办案消耗经费第四节其他经费第三章管理办法第四章纪律第五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使公安业务管理⼯作适应公安⼯作的需要,保证公安机关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规定。
第⼆条公安业务费是公安机关主要⽤于同犯罪分⼦作⽃争,维护社会治安,保卫党、国家和⼈民⽣命财产安全的专⽤经费,具有较强的政策性、机密性和特殊性。
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公安机关的实际⼯作需要,按照现⾏财政体制和财⼒可能,尽⼒安排好年度经费预算,并在执⾏中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公安业务费管理,遵守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监督,坚持艰苦奋⽃,勤俭办事的原则,更好地为公安业务⼯作服务。
第⼆章开⽀范围第⼀节办案经费第四条侦察破案费(⼀)侦察活动费:执⾏侦察破案任务所需的化装物品、观察掩护、通讯联络、各种门票、茶⽔费,狱内侦察费。
(⼆)办案差旅费:侦察办案⼈员赴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追捕、押解⼈犯,处置突发事件、治安灾害事故,遣送⾮法⼊境⼈员,拯救受害⼈等过程中开⽀的差旅费。
(三)协助破案费:聘请群众协助破案的交通、⾷宿、劳务费,侦破案件、缉拿罪犯的场地、物品租赁费,给群众造成损失的赔偿费,以及委托物证鉴定费。
(四)密⼲费:公安机关派往其他单位或掩护在社会上的秘密⼯作⼈员所需的⼯作活动费、⽣活补助费。
派往其他单位的秘密⼯作⼈员的⼯资福利待遇,按派驻单位规定的标准执⾏,由派驻单位发给,低于本⼈原⼯资福利待遇的差额部分,在公安业务费中开⽀。
第五条特情⽿⽬费(⼀)特情活动费:特情、⽿⽬(含狱侦⽿⽬)为我进⾏⼯作时所需的交际、职业掩护、交通、奖励和其他活动费。
(⼆)特情招待费:招待特情、⽿⽬⽤餐、烟茶、⽂娱等活动费和礼品费,接待境外联络⼯作对象所需的费⽤。
(三)特情补助费:特情、⽿⽬为我⼯作伤亡的医疗费、丧葬费、抚恤费、慰问费,以及⽣活困难补助费。
第六条派遣费(⼀)派遣活动费:派遣⼈员的交通费、通讯费、住宿费、化装费、交际费、职业掩护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4.11.18•【文号】高检发[2004]25号•【施行日期】2004.11.18•【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高检发[2004]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八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对检察机关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促进检察事业的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部署和财政部有关政策要求,特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任务,加强领导,不断加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力度1、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方针政策、适应财政改革新形势的必然要求,是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体制的部署的必然要求,是更好地保障和促进各项检察工作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检察机关自身廉政建设的必然要求。
各级检察机关要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从发展检察事业、强化法律监督、推进队伍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通过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推动检察机关经费和物质保障工作的全面发展。
2、认清形势,明确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今后一个时期,检察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监督经营性资产有偿使用,实现保值增值。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驻穗外的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的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原则上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乘坐不高于规定等级的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乘坐超规定等级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表(见下表):—2—(二)副市长以及相当职务以上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1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除处级以上和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可乘坐飞机外,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3—的,局级单位科级以下人员需经局级领导或其授权人员批准、处级以下单位人员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
(四)城市间火车属于直达全列软席列车的,副局长以上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高级软席,其余人员则乘坐软席。
第七条乘坐火车,从当晚8时到次日晨7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或者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第八条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燃油附加费和航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第九条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出差一般应住宿在社会上三星级(或以下)的宾馆、饭店。
出差人员住宿费标准上限为:副局级以上人员每人每天600元,处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科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
看守所经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看守所经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6.01.29•【文号】•【施行日期】1996.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看守所经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1996年1月29日公安部、财政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看守所经费管理工作适应刑事诉讼活动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和其他有关财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看守所经费是看守所用于监管看守、教育人犯、做好人犯生活卫生和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专项经费,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特殊性。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的财务部门对看守所经费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看守所依照法律、法规和财经规章制度管理经费,并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门根据看守所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安排好年度经费预算,并对看守所的经费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经费开支范围第五条看守所经费的开支范围是:人犯给养费、公务费、装备购置费、装备消耗费、修缮费及其他费用。
第六条人犯给养费(一)伙食费:包括粮食、蔬菜、食油、肉、蛋、鱼、豆制品和调味品等。
(二)衣被费:用于给流窜犯、经济困难人犯和留所服刑犯人购置衣裤、被褥、床单、鞋、袜等所需费用。
(三)医疗费:人犯看病、住院的医疗费、药费、体检费,以及看守所医务室购置的药品和一次性消耗(低值易耗品)医疗器械等费用。
(四)公杂费:人犯用手纸、卫生巾、消毒水、理发工具、毛巾、肥皂、牙刷、牙膏、扫帚、拖布等日常生活卫生用品费,人犯食堂煤炭燃料费及炊事员临时工工资。
第七条公务费(一)宣传教育费:为人犯订购报纸、图书及用于教育人犯和人犯学习用的纸、笔、信封和录音带、录相带等费用。
(二)水电费:看守所内水费、电费支出。
(三)取暖费:人犯冬季取暖用的燃料费、炉具购置费和维修费、雇佣临时锅炉工的工资、节煤奖等。
(四)档案资料费:用于统计、管理人犯的证件、标志、卡片等印制,档案材料复制、外文资料翻译等费用。
2023年检察院财务管理制度_检察院财务管理制度规定
2023年检察院财务管理制度_检察院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检察院财务管理制度篇1为加强机关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节约经费支出,确保院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现根据《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工作的十二条规定》等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院机关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原则。
院机关财务人员在分管财务的副检察长领导下,负责机关各项费用的支出核算与管理。
(二)严格执行经费支出审批程序和权限,各项开支必须执行“节约开支、先批后支”的原则。
除工资及上缴国库等经常性费用外,办公经费及办案业务经费的所有开支必须有经手人的签字,并报分管领导审核,经主管财务副检察长审批后,报检察长同意方可报销。
下列开支需经院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1、一次性开支在30000元以上的项目;2、机关建设、大型设备购置等重大开支;3、其他需院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开支项目。
(三)报销的各类单据,财务人员必须认真审核,对发票是否真实、凭证要素内容是否齐全完整、经办人员是否签字、审批程序是否齐全等审核无误,加盖单位票据审核章后,予以报销。
(四)加强监督检查,全院干警必须严格遵守机关财务管理的各项规定,财务工作人员要严格审核把关,主管副检察长要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纠正处理。
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本单位财务工作的内部审计监督,每季度审计一次,并对相关结论性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五)对于会议费的报销,要严格标准,并附有相关会议召开的通知、参加人及会议招待标准等文件。
(六)培训费的报销必须附相关培训通知,且票据内容应为“培训费”;票据上不得开据会议费等内容,不得用旅行社等无关发票进行报销。
(七)在超市等敏感商场消费报销时,应附相关购物小票,大额报销现金时,应经主管财务副检察长审批并报检察长同意。
(八)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加油、维修及保险等事项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并负责上述经费的报销。
检察院办公室财务制度
检察院办公室财务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检察院办公室的财务管理,加强经费使用监督,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财务管理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经费来源1. 检察院办公室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专项经费、办公收入、其他合法收入等。
2. 财政拨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专项经费应当严格按照专项用途使用。
3. 办公收入要按规定缴纳国家税费,不得私自挪用或套取。
三、经费管理1. 检察院办公室财务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做好经费的核算、管理、使用和监督。
2. 费用的使用必须合理,审批程序必须完整,不得超支或滞留,不得挪用、挤占、私分、骗取或骗领。
3. 经费使用需进行科学预算,合理安排,节约开支,实行资金周转,加强监督和管理。
四、经费审批1. 检察院办公室经费的审批应当严格按照审批权限程序进行,审批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职责。
2. 超出审批权限的经费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3. 重大、特殊项目的经费需报请上级领导审批。
五、财务报表1. 检察院办公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财务年度预算、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
2. 财务报表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录和隐瞒事实。
3. 财务报表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接受监督和审查。
六、经费监督1. 检察院办公室经费的使用应当接受监督,上级主管部门有权对其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和检验。
2. 监督机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检察院办公室经费使用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
3. 对于违反财务制度和法规的行为应当进行严正处理,侵犯国家利益的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
七、违纪处罚1.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经查证属实,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给予相应处罚。
2. 对于挪用、挤占、私分、骗取或骗领经费的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并追回经费。
3. 对于审批、报销、报账过程中发现的财务问题要及时纠正并给予警告或罚款的处罚。
八、附则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订,应当经相关领导审批并报财务管理部门备案。
检察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检察机关财务管理制度检察机关财务管理制度范文为严肃财经纪律,厉行节约,确保有限资金的合理使用,应制定规范的检察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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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财务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海北州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我院依法履行职能和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规范我院的财务行为,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9〕3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法经费分类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财行〔2009〕209号)、中央八项规定、中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省委、省政府21条措施及州委、州政府18条措施等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北州人民检察院,包含海北州人民检察院各内设机构和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海北州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依法理财,勤俭办事;明确责任,分级管理;量入为出,保证重点;综合平衡,讲求绩效。
第四条海北州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一)预算管理。
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执行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我察院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资金需要。
(二)建章建制。
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对我院的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三)资产管理。
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四)财务报告。
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五)指导监督。
制定我院与政法经费保障有关的各种配套制度和其他指导性计划;院领导班子对我院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
第五条院的财务活动在检察长、财务主管检察长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
财务主管检察长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各内设机构和机关工作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从事财务活动,参与财务监督,并对相关事项负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关于印发《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高检会[1992]29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关于印发《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关于印发《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1992年9月22日高检会(1992)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检察院、财政局:随着检察事业的发展,1986年5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86〕高检会(办)字第7号《关于修订〈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已不能完全适应工作的需要,现将修订后的《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新规定执行。
为了全面开展检察业务,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对于检察机关必须的业务经费,各地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检察机关的工作特点予以保证。
各级财政部门对检察业务费,要实行单立户头,单独列支,并加强管理。
人民检察院对财政部门核准的预算,要合理安排,节约使用,各项开支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不准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督促检查。
各地在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高检院和财政部。
附件: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附件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检察事业不断发展的需要,加强业务经费的管理,保障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开展,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检察业务费是检察机关用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专用经费,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机密性。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力可能和检察机关的实际需要,安排好年度经费预算,对办案所需经费要予以充分保证,并在执行中加强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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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1992)高检会第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检察院、财政局:随着检察事业的发展,1986年5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86〕高检会(办)字第7号《关于修订〈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已不能完全适应工作的需要,现将修订后的《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新规定执行。
为了全面开展检察业务,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对于检察机关必须的业务经费,各地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检察机关的工作特点予以保证。
各级财政部门对检察业务费,要实行单立户头,单独列支,并加强管理。
人民检察院对财政部门核准的预算,要合理安排,节约使用,各项开支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不准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督促检查。
各地在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高检院和财政部。
附件: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检察事业不断发展的需要,加强业务经费的管理,保障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开展,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检察业务费是检察机关用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专用经费,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机密性。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力可能和检察机关的实际需要,安排好年度经费预算,对办案所需经费要予以充分保证,并在执行中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强业务经费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落实;对财政部门核准的预算,要合理安排,节约使用。
第二章开支范围第四条办案费1.办案差旅费:检察人员侦查破案、调研、审查案件、调查取证、追捕、押解人犯,处置突发事件,实施侦查、审判、执行监督和其他办案任务的差旅费。
2.侦缉调查费:侦查办案所需的勘验费,邮电费,通讯费;跟踪、守候、出现场、刑场监督费;秘密侦查措施的仪器设置、租赁、运输、补偿费;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所需的活动费;人犯的交通费,食宿费,医疗费;专案分析、汇报、研讨费。
3.协助办案费:聘请有关部门、人员协助破案,审查案件的劳务费,交通和食宿费;证人的临时食宿、医疗交通和误工补助费;检察联络员的活动经费。
4.技术检验、鉴定和翻译费:聘请专门人员勘验鉴定的交通费,食宿费和酬金;聘请翻译人员进行笔译、口译的翻译费;专业技术资料和咨询费,公证费;当事人行为能力的鉴定费,被鉴定人的交通、食宿费;供检验对比用的各类样品的收集、保管费。
5.特情费:特情人员生活补助费;执行特殊勤务必须开支的招待费,交通费,交际费,补偿费,职业掩护费;特情人员为我工作伤亡的医疗费、丧葬费,抚恤补助费,慰问费及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特情联络场所的建设费、租赁费及活动费,聘请特情联络场所工作人员的工资、医疗及其他所需经费;接待特情人员及港、澳、台等境外联络工作对象所需的费用。
6.其他办案费用。
第五条装备费1.侦查设备费:用于侦查办案的专用设备如复印机、录音机、电子计算机及配套器材等的购置费,安装费,运杂费。
2.技术设备费:用于法医检验、文字检验、痕迹检验、照相录像、化验、司法会计鉴定等设备器材的购置费、安装费、运杂费。
3.通讯设备费:有线、无线、传真等通讯设备及配套器材的购置费、租赁费,安装费,运杂费。
4.交通工具费:用于检察业务的车辆、船艇、马匹的购置费。
5.武器械具费:枪支、警械具购置费;安全设施设备费。
6.其他设备费:业务档案、宣传等所需设备、器具的购置费。
第六条服装费1.服装费:检察业务人员、司法警察服装的购置、运输及保管费;服装损耗费。
2.化装服费:执行侦查任务所需化装服的费用。
第七条消耗费1.交通工具燃料杂支费:侦查办案用车、船等交通工具的燃料费,修理费、养路费,保险、牌照等杂支费和租赁费。
2.器材设备消耗费:侦查技术设备器材、通讯器材、电子计算机的维修费及消耗费。
3.武器消耗费:枪支警械具的维修费;弹药购置费,储运费。
4.日常用品消耗费:办案必备的公文包箱、雨具、照明用具等日常用品的消耗费用。
5.其他设备消耗费:业务档案、宣传设备、器具的维修费用及消耗品的费用。
第八条会议费检察业务工作会议所需的房租、交通、会议人员伙食补助及文件资料印刷等项费用。
第九条宣传费1.宣传费:组织新闻、文艺宣传活动,举办展览,制作影片、电视剧,在报刊、电台、电视台进行宣传及开设检察宣传栏等所需费用。
2.资料费:检察业务工作必需的工具书、杂志、报刊费及外文资料翻译费。
3.内刊费:内部刊物、业务资料、教材的编审费印刷费、发行费,运杂费及稿酬。
第十条教育培训费1.培训费:检察人员专业培训及检察官资格培训所需经费。
2.聘请师资人员补助费:聘请师资人员的授课费和交通、住宿、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奖励费1.业务人员奖励费:根据有关规定,对立功个人和集体所发的奖章、证书的开支和奖金。
2.其他人员奖励费:对举报揭发有功人员的奖励费;对配合办案有功人员的奖励费。
第十二条特约检察员经费1.补助费:特约检察员参加检察机关召开的专门会议的培训所需的交通、住宿、伙食补助费,误工补贴。
2.慰问费:慰问特约检察员费用。
第十三条其他业务费1.派驻机构经费:派驻机构的办公用品、用具的购置费,房屋、家俱租赁费,卫生、水电、采暖费,邮电通讯费。
2.举报、控告申诉费:举报人、控告申诉人的临时食宿、医疗、交通补助费;对无理缠诉人员的处理、遣送费;处理冤假错案及应付突发事件所需的经费;来访场所的消毒费;传染疾病的预防的处置费。
3.国际组织活动费:与国际组织间联络、协查案件所需费用。
4.专业补助费:侦查办案人员、刑事技术人员、司法警察及其他专业人员的误餐费,夜勤补助费,劳保物品和保健津贴;驻监管改造场所人员的生活补助费。
5.印刷费:办案的各类公文、表册、诉讼文书及卷宗的制发费。
6.赃(证)物保管费:赃(证)物保管场所的消毒费;收缴物资的保管、运输、仓储费和估价费。
7.其他支出:前列未包含的,而在检察业务工作中又必须开支的费用。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经费经各级财政部门同意在检察业务费中开支的事业单位的经费。
第三章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各级检察院业务费与行政机关经费应分别管理,单列户关,单独编报预、决算,并按开支范围规定的科目建帐核算。
在编报预、决算报表时,办案费和服装费列入“业务费”,装备费列入“设备购置费”,消耗费、会议费和宣传费列入“公务费”,其他经费列入“其他费用”等“目”级科目。
各项开支严禁相互挤占挪用。
第十六条加强计划管理,统筹安排各项支出。
各级检察机关要强化预算管理,年度预、决算和重大开支须经领导集体审定。
各项业务费开支应事先向财务部门申报计划,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方可开支。
计划外开支实行主管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十七条各级检察机关业务费支出要建立严格的审批权限制度,严格审批手续,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开支。
对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违反财经纪律的开支,财务部门应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领导。
第十八条各级检察机关要相应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会计人员,负责对检察院业务经费的核算与管理。
会计人员应根据有关财务制度、财政法规,认真做好各项会计核算和监督工作,及时向财政部门编报会计报表,并参与拟订本单位的财务、装备、物资计划,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如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会计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严禁铺张浪费,严禁用公款请客送礼、游山玩水,搞不正之风。
会计人员要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不断提高政治水平和业务水平。
各级领导积极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不得对坚持原则的会计人员进行刁难、打击报复。
对违反者须查明情况,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对装备物资的管理,维护国家财产的安全完整。
对各种设备、器材、交通工具、警械及服装物资,要建立购置、验收、登记、调拨、移交、报废、处理、核对等管理制度,有专人负责,并加强维护、保养。
各种物资严禁私人占用,如发生丢失、损坏,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和派出机构。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共同负责解释。
原《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86〕高检会(办)第7号)同时废止。
附:检察业务费预算科目表--------------------------------------------------------------------------------|节|目| 科目|节|目| 科目||--|--|----------------------------|----|--|----------------------------||1| |办案费|5 | |会议费||--|--|----------------------------|----|--|----------------------------|| |1| 办案差旅费|6 | |宣传费||--|--|----------------------------|----|--|----------------------------|| |2| 侦辑调查费| |1| 宣传费||--|--|----------------------------|----|--|----------------------------|| |3| 协助办案费| |2| 资料费||--|--|----------------------------|----|--|----------------------------|| |4| 技术检验、鉴定和翻译费| |3| 内刊费||--|--|----------------------------|----|--|----------------------------|| |5| 特情费|7 | |教育培训费||--|--|----------------------------|----|--|----------------------------|| |6| 其他办案费用| |1| 培训费|----------------------------------------------------------------------------------------------------------------------------------------------------------------|节|目| 科目|节|目| 科目||--|--|----------------------------|----|--|----------------------------||2| |装备费| |2| 聘请师资人员补助费||--|--|----------------------------|----|--|----------------------------|| |1| 侦查设备费|8 | |奖励费||--|--|----------------------------|----|--|----------------------------|| |2| 技术设备费| |1| 业务人员奖励费||--|--|----------------------------|----|--|----------------------------|| |3| 通讯设备费| |2| 其他人员奖励费||--|--|----------------------------|----|--|----------------------------|| |4| 交通工具费|9 | |特约检察员经费||--|--|----------------------------|----|--|----------------------------|| |5| 武器械具费| |1| 补助费||--|--|----------------------------|----|--|----------------------------|| |6| 其他设备费| |2| 慰问费||--|--|----------------------------|----|--|----------------------------||3| |服装费|10| |其他业务费||--|--|----------------------------|----|--|----------------------------|| |1| 服装费| |1| 派驻机构经费||--|--|----------------------------|----|--|----------------------------|| |2| 化装服费| |2| 举报、控告申诉费|----------------------------------------------------------------------------------------------------------------------------------------------------------------|节|目| 科目|节|目| 科目||--|--|----------------------------|----|--|----------------------------||4| |消耗费| |3| 国际组织活动费||--|--|----------------------------|----|--|----------------------------|| |1| 交通工具燃料杂支费| |4| 专业补助费||--|--|----------------------------|----|--|----------------------------|| |2| 器材设备消耗费| |5| 印刷费||--|--|----------------------------|----|--|----------------------------|| |3| 武器消耗费| |6| 赃(证)物保管费||--|--|----------------------------|----|--|----------------------------|| |4| 日常用品消耗费| |7| 其他支出||--|--|----------------------------|----|--|----------------------------|| |5| 其他设备消耗费|11| |事业单位经费|--------------------------------------------------------------------------------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