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判处案例
法律职务犯错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男,45岁,原某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科科长。
2018年,李某在担任地籍管理科科长期间,因涉嫌职务犯罪被市纪委监察委调查。
二、案件经过1. 违法收受他人财物2017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因土地手续问题找到李某,希望李某能帮忙办理相关手续。
李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开发公司谋取利益,收受开发公司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10万元。
2.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2018年,李某在办理某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过程中,违反规定将土地证信息泄露给开发公司,导致该信息被泄露给其他公司,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
3. 滥用职权2017年至2018年期间,李某在办理土地手续过程中,滥用职权,擅自修改相关资料,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给国家土地资源管理造成严重损失。
三、案件审理1.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18年9月,市纪委监察委对李某立案调查,经审查,认为李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八条、第四百零二条之规定,涉嫌受贿罪、泄露国家秘密罪、滥用职权罪。
随后,市检察院以李某涉嫌受贿罪、泄露国家秘密罪、滥用职权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 法院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泄露国家秘密罪、滥用职权罪,依法应予惩处。
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1)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2)李某犯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3)李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4)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案件启示1.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
李某的案例警示我们,党员干部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严守党纪国法,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2. 强化职务犯罪预防,堵塞管理漏洞。
本案中,李某滥用职权、泄露国家秘密,反映出我国土地资源管理方面存在一定漏洞。
渎职罪举个例子
渎职罪举个例子渎职罪是指的一类罪,简单点说也就是行为人滥用自己的职权实施了一定的行为,从而被认定构成犯罪。
结合我国法律中的规定,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渎职罪。
一、渎职罪案例(一)行唐县看守所民警赵某某滥用职权案行唐县看守所原民警赵某某,因其朋友李某某与高某某、杨某某存在经济纠纷,在桥西区法院进行民事诉讼。
2007年,赵某某受李某某请托,趁行唐县公安局法制科无人之际私自取出立案决定书、卷宗皮和受案回执各一份,又到政工科开具一份取证的介绍信,私自去河南调查取证并制作询问笔录,伪造了高某某、杨某某涉嫌诈骗犯罪的立案卷宗。
后该刑事立案卷宗被李某某取走,并提供给桥西区法院,用以证明高某某等人确实欠自己的钱未还。
桥西区法院以刑事案件优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原则裁定中止该民事诉讼。
因为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被终止,原被告双方均四处上访告状,并引发了群访事件,严重损害了公安干警形象。
赵某某作为看守所民警,明知自身没有权限办理刑事案件,而超越职权私自制作法律文书,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并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已涉嫌滥用职权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犯罪。
此案经市检察院指定,由桥西区院反渎局于2013年7月17日立案侦查。
2013年12月6日赵某某被桥西区法院判处犯滥用职权罪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
渎职罪案例(二)马某等三人玩忽职守案2013年7月12日,灵寿县北洼乡西孙楼村两名儿童掉入采砂遗留沙坑中溺水身亡,围绕此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灵寿县院反渎局迅速展开侦查。
经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作为砂场经营者,未按照相关要求规范办理采砂许可,同时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对采砂遗留的沙坑未及时进行回填平整,由此留下安全隐患并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
犯罪嫌疑人马某、兰某某、刘某某作为灵寿县水务局河道办工作人员,对其辖区内张某某的采砂行为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没有按照相关条例的要求开展工作,未及时发现此安全隐患并运用有效行政手段督促张某按要求对沙坑回填平整,以致于发生两名儿童溺水死亡的重大事故,涉嫌玩忽职守犯罪。
集体企业负责人渎职案例
集体企业负责人渎职案例
被告人张X韬是南宁市某厂(国有企业)的老总,1997年初,当时租用该厂厂房的南宁市某能源公司老板曾XX找到张X韬,称该公司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请求被告人张X韬以该厂的生产综合大楼为该公司提供抵押担保。
张X韬在既没有考察某能源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信状况,又没有经某厂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的情况下,擅自答应曾XX的请求,并于1997年上半年在曾XX提供的空白抵押合同上签字。
1997年6月23日,曾XX以某厂生产综合大楼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获得150万元。
2000年12月,因某能源公司无法归还到期贷款,被银行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某厂负连带担保责任,需偿付银行本息共230余万元。
2002年3月,法院强制执行,委托拍卖了某厂生产综合大楼,并于2003年3月将该大楼按份额抵给两家银行共同占有。
公诉机关以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起诉张X韬,张X韬委托韦荣奎律师为其辩护人。
银行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案例
银行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案例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翟鲁光:男,38岁,原系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外汇资金处副处长。
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1995年5月31日被逮捕。
1996年12月12日,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翟鲁光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3年1月至1994年11月,被告人翟鲁光利用在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担任外汇资金处交易科负责人和副处长的职务之便,在代客户经营外汇买卖业务中,为济宁康明集团总公司所属分公司多分利润,允许该公司总经理刘延民(另案处理)多次透支保证金。
自1993年8月至1994年11月,翟鲁光先后4次收受剃延民送的美元存单4张,计1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02.6万余元。
1993年3、4月间,翟鲁光还收受刘延民以“外汇资金处职工集资炒汇分成”名义所送的贿赂款计人民币5.5万元。
以上,共计收受贿赂人民币108万余元。
案发后,赃款被全部追回。
1994年2月,被告人翟鲁光在代客户经营外汇买卖业务中,在保证金只有670万美元的情况下越权经营,使外汇买卖敞口额达一亿美元,违反了代客户经营外汇买卖中敞口头寸不得超过保证金10倍的规定,使敞口头寸高达保征金的15.3345倍,并出现亏损200万美元。
翟鲁光为挽回损失和保护个人名誉,不按总行的有关规定平仓止损,反而继续加大外汇交易的敞口头寸,并对有关领导隐瞒事实真相。
1994年12月28日,总行下发《关于暂停外汇按金交易的通知》后,翟鲁光拒不执行,致使损失不断扩大。
至1995年4月17日,按东京外汇市场价格计算,翟鲁光在代客户经营外汇买卖业务中违规越权经营,给国家造成损失1.48亿美元。
折合人民币12.44亿余元。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翟鲁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能坦白交代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赃款被全部追回,对其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
法律工作者渎职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某,因业务繁忙,于2018年3月聘请了乙市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李某协助办理一起刑事案件。
该案涉及甲市某企业法定代表人张某涉嫌贪污罪。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陈某与李某共同负责调查取证、撰写辩护词等工作。
然而,在案件审理阶段,陈某因故无法亲自出庭,便将出庭辩护的任务交给了李某。
李某在出庭辩护时,故意隐瞒了部分有利于张某的证据,导致张某被判刑。
张某不服,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现李某在辩护过程中存在渎职行为,遂对李某作出处罚决定。
二、案件经过1. 案件受理2017年,甲市某企业法定代表人张某因涉嫌贪污罪被甲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甲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某接受张某家属委托,担任其辩护人。
在案件侦查阶段,陈某了解到张某的犯罪事实,并开始收集有利于张某的证据。
2. 聘请实习律师2018年3月,陈某因工作繁忙,决定聘请乙市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李某协助办理该案。
李某在陈某的指导下,参与了案件的调查取证、撰写辩护词等工作。
3. 案件审理2018年6月,案件进入审理阶段。
陈某因故无法亲自出庭,便将出庭辩护的任务交给了李某。
李某在出庭辩护时,故意隐瞒了部分有利于张某的证据,导致张某被判刑。
4. 上诉与再审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李某在辩护过程中存在渎职行为,遂对李某作出处罚决定。
同时,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某的刑罚进行了再审,并依法改判。
三、渎职行为分析1. 故意隐瞒证据李某在出庭辩护时,故意隐瞒了部分有利于张某的证据。
这些证据包括张某在案发前已经归还的部分赃款、张某在案发期间积极投案自首等。
李某的这一行为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2. 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李某在辩护过程中故意隐瞒证据,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
3. 影响司法公正李某的渎职行为导致张某被判刑,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
失职渎职案例
1、林州客车坠崖事故2015年3月2日,河南林州市境内226省道一辆大巴客车坠崖,事故造成20人死亡,13人受伤。
日前,事故调查组公布调查处理结果,3名交警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22名公职人员被给予党政纪处分。
经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客车驾驶人员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超速行驶、无证驾驶、肇事车辆制动性能不符合要求。
间接原因包括:田四伟带领的演出团队非法营业性演出;郑州、新乡市公安交警部门履行路面执法管控职责不力;新密、荥阳、林州文化主管部门履行演出市场监管职责不到位等。
因事故造成重大影响,演出团队负责人田四伟、车主李喜乐等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郑州市公安局郑少高速大队民警王勐、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交通巡防大队民警郭方超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5月6日被林州市检察院立案侦查;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交通巡防大队负责人周宜君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5月6日被批准逮捕。
此外,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局长路玮、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综合执法大队一中队中队长李勇鹏、荥阳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纪委书记李世民、林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张宪林等22名公职人员,因履职不力,被给予党政纪处分。
2、通许县水利局、杞县水利局对涡河河道长期非法取土挖沙监管不力存在工作失职问题。
涡河通许县、杞县境内长期存在部分群众非法取土挖沙问题,严重损害河堤安全。
2015年1月18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对其进行公开曝光。
通许县、杞县水利局工作失职、监管不力,未能彻底根治非法取土挖沙问题,导致部分河道被毁,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2015年3—4月,开封市监察局分别给予通许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周顺民、杞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赵利行政警告处分;通许县纪委分别给予县水利局局长段国栋党内警告处分,副局长郭永军、工程管理股股长胡太平、水政监察大队队长郭银山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杞县纪委分别给予县水利局局长鲁桂忠党内警告处分,副局长王涛、水利派出所所长马守强、工程管理股股长周波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市场监管执法渎职案例
市场监管执法渎职案例近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中“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引起了大家广泛讨论,本文选取了12个警示案例,旨在警示大家严格落实各项监管执法措施,合理规避监管执法风险。
案例1 河北张家口不合格燕麦片渎职案案例2 赛跃、韩成武受贿、食品监管渎职案案例3 胡宝刚、郑伶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案例4 某质监所所长食品监管渎职案案例5 某食品生产监管科科长食品监管渎职案案例6 某食品监管股股长食品监管渎职案案例7 某质监分局副局长食品监管渎职案案例8 某质监局稽查大队工作人员食品监管渎职案案例9 江西高安病死猪渎职系列案件案例10 中纪委监察部通报的5起典型案例案例11 蒋洋滥用职权案案例12 关于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公益诉讼案例1河北张家口不合格燕麦片渎职案【基本案情】2012年12月,万全县质监局对万全县燕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燕麦片进行了抽检,后经检验该公司2012年12月2日生产的燕麦片质量不合格(霉菌严重超标),此批次产品共生产1万公斤,货值金额共计40000元,违法所得2000元整。
赵焱(张家口市万全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在其主持该案件审理期间,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同意对行政相对人万全县燕脉食品有限公司做出了24000元的罚款,给国家造成了176000元的损失。
2013年10月25日万全县质监局根据群众举报对中绿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将554.5箱过期的火锅料进行重新包装和更改生产日期,货值金额至少为72180元,至少应对该公司处以360900元罚款。
赵焱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同意对行政相对人中绿(河北)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做出了199620元的罚款,给国家造成了161280元损失。
以上赵焱滥用职权的行为总共给国家造成337280元的损失。
同时赵焱在担任万全县质监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总计人民币11万元。
【诉讼过程】2014年5月23日,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对赵焱立案侦查。
教育系统渎职典型案例(2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教育事业的重视,我国教育系统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然而,在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过程中,一些教育工作者因个人私欲,滥用职权,严重损害了教育事业的发展。
本文将分析一起教育系统渎职典型案例,以警示广大教育工作者严守职业道德,切实维护教育公平。
二、案例概述案例时间:2018年案例地点:某市某中学案例当事人:该校校长张某案例简介:张某担任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家长贿赂,为家长子女违规办理入学手续,严重损害了学校的教育秩序和公平。
三、案例经过1. 背景调查张某,男,45岁,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
2000年参加工作,曾任某中学教师、副校长等职,2015年起担任该校校长。
2. 案件经过(1)收受贿赂2018年3月,该校六年级学生李某家长为使儿子顺利升入该校初中部,向张某行贿人民币5万元。
张某收受贿赂后,为李某违规办理了入学手续。
(2)违规办理入学手续张某在收受贿赂后,为多名家长子女违规办理入学手续,其中包括该校教师子女、领导干部子女等。
这些违规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有的未达到招生分数线,有的甚至未参加招生考试。
(3)破坏教育公平张某的违规行为,严重破坏了该校的教育秩序和公平。
许多家长和学生对张某的行为表示强烈不满,纷纷向有关部门举报。
3. 案件处理2018年6月,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立即展开调查。
经查实,张某的行为构成渎职犯罪。
2018年7月,张某被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四、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分析(1)滥用职权:张某作为校长,对本校招生工作有监管职责。
但他却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办理入学手续,严重滥用职权。
(2)收受贿赂:张某收受家长贿赂,为家长子女违规办理入学手续,违反了廉洁自律规定。
2. 案件原因分析(1)个人道德品质问题:张某道德品质败坏,贪图私利,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
(2)监督机制不健全:该校在招生工作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使得张某有机会滥用职权。
公职人员滥用职权案件
公职人员滥用职权案件案例一:李某滥用职权案时间:2010年3月15日事件细节:李某是某市财政局的一名副局长,因其母亲在一家私人护理院就医,他利用自己的职权,违规将大量的公款拨给了该护理院。
实际上,该护理院并没有取得合法的经营许可证,也存在着服务质量问题。
此外,李某还向护理院索取了一笔不菲的“感谢费”。
时间:2010年4月20日事件细节:该私人护理院存在管理混乱和违规行为的利润。
因此,市监察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对该护理院进行了调查。
调查结果表明李某滥用职权,且乱收费现象严重。
时间:2011年6月5日事件细节:经过一年多的调查,市监察局将调查结果报送市法院。
同时,该私人护理院经营者被警方带走,涉嫌违法经营。
李某被开除公职,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王某滥用职权案时间:2008年10月30日事件细节:王某是某县市政府办公室的一名主任,他在担任主任职务期间负责审批建筑许可证。
利用其职权,王某为一家建筑公司在没有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违规审批了一个住宅小区的建设项目。
据调查,王某收受了该建筑公司高额的贿赂款,并让该建筑公司违规施工。
时间:2009年2月15日事件细节:由于该住宅小区建设质量严重不达标,导致住户多次投诉并申请维权。
县纪委接到投诉后,开始调查此事,并将调查结果报送相关部门。
时间:2010年8月20日事件细节:经过的一年多的调查,县纪委综合调查结果并依法审理此案。
王某被判犯滥用职权罪,涉嫌受贿罪,定罪定责,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律师的点评:上述两个案例都涉及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的问题,对社会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这类滥用职权案案件的发生是对公共权力的滥用,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这些案件的调查和审判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和司法机关充分发挥了作用,维护了社会公正和法律尊严。
在解决这类案件时,需要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和教育,明确责任和权力的边界,提高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和素质。
同时,加强监察系统的建设,提高调查和审判的效率,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正。
安徽亳州4名土地执法人员玩忽职守被判刑[司法案例]
■案例:安徽亳州4名土地执法人员玩忽职守被判刑[司法案例]案件带来的警示———“不揣腰包”的腐败也要受严惩安徽省亳州市是我国四大药都之一,前期已建成的药材交易中心一期工程,使其成为中原药材交易枢纽。
为了让药材交易市场配套设施更加完善、功能更加齐全,安徽省政府于1998年批准建设亳州市药材市场二期工程,但由于亳州市国土资源局4名土地执法人员的失职,这一工程此时已面目全非,104亩国有土地被非法倒卖、占用,非法建筑面积达9万多平方米,给国家造成1100多万元的土地出让金损失。
近日,亳州市谯城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4名被告人均因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刑。
土地执法人员执法想当然这4名被判刑的土地执法人员分别是亳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监察大队原大队长鲁胜利、该局土地监察大队原副大队长蒋昭林、该局魏武国土资源所原所长屈兴明以及魏武国土资源所监察中队原中队长胡新安。
亳州市药材市场二期工程项目(简称二期工程项目)是原县级亳州市政府计划的一个重点项目,其项目法人为中华药都投资有限公司,后改名为亳州市世纪国药公司。
1998年12月,安徽省计委增补该项目为省重点建设项目,要求亳州市政府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和提高建设标准。
同年底,亳州市建设规划管理部门为该项目办理了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和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
2000年3月,原亳州市土地局同意按每亩8万元有偿使用方式供地。
经批准,二期工程项目用地总计为152.9亩,土地用途是市场建设用地。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亳州市世纪国药公司先行支付土地出让金800万元后,还有394万元未交清,至今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000年11月以后,亳州市建委有关人员(涉案人员均另案处理)多次违规给该项目办理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致使其被改变原整体规划用途,同时在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一直在违法建设。
而作为对二期工程项目土地的用途、转让、建筑是否合法负有监督检查和处理职责的鲁胜利、蒋昭林,想当然地认为二期工程项目系省、市重点工程,应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手续。
公职人员违纪违法案例警示录
公职人员违纪违法案例警示录
案例一:某市政府职员利用职务之便,索贿100万元。
该公职人员利用其在项目审批过程中的职权,向项目建设方索要巨额贿赂。
最终,该公职人员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二:某县教育局官员在教师招聘过程中收受贿赂。
该公职人员以干预教师招聘的结果为由,收受了多名招聘人员的贿赂款项。
该官员最终因受贿罪被判刑,并处以刑罚和罚款。
案例三:某公安局局长滥用职权。
该公职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导致一起重大刑事案件未能得到妥善处理,给社会治安带来了恶劣影响。
该局长最终被撤职,并被判处刑罚和处罚款。
案例四:某地法院法官利用审判权利受贿。
该公职人员利用其在审判过程中的权限,收受一起涉及重要利益的案件的贿赂。
最终,该法官被开除公职,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案例都是真实的违纪违法案例,提醒公职人员要严守法律法规,履行职责,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不要为个人私利而违法违纪。
渎职罪的案例
渎职罪的案例渎职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故意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渎职罪是一种严重的职务犯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渎职罪的案例。
案例一,某地政府官员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某地政府官员在执法过程中,利用职权向某建筑公司老板收取贿赂,以免除该公司在违法建设过程中的处罚。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也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最终,该官员因渎职罪被依法追究责任,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二,医院护士泄露病人隐私信息。
某医院护士在处理病人信息时,将病人的隐私信息泄露给了他人,导致病人的隐私权受到侵犯。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医务人员的职业操守,也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构成了渎职罪。
最终,该护士因此被开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三,公安局民警徇私舞弊。
某公安局民警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徇私舞弊,对涉案人员进行包庇,甚至帮助其逃脱法律制裁。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也严重破坏了法律的公正执行。
最终,该民警因渎职罪被依法处理,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四,教师违规收受礼金。
某中学教师在学生家长送礼时,违规收受了礼金,并为其子女在学校的学习和生活提供了特殊照顾。
这种行为不仅败坏了教师的职业操守,也损害了学校的教育公平。
最终,该教师因渎职罪受到了教育部门的处理,受到了相应的处罚。
以上案例说明了渎职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尽职守,做到廉洁奉公,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防范和打击渎职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
希望广大国家工作人员引以为戒,远离渎职罪,为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做出应有的贡献。
渎职罪的案例
渎职罪的案例
渎职罪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下面我们来看几个真实的渎职罪案例。
案例一,某村村长利用职权侵吞公款。
某村村长张某在担任村长期间,利用职权之便,频繁伪造报销单据,虚报农村建设资金项目,将公款侵吞于个人。
经查,张某共计侵吞公款50万元,严重损害了国家和集体利益,构成渎职罪。
案例二,某医院护士泄露病人隐私。
某医院护士小王在处理病人信息时,违反医院规定,将病人的隐私信息泄露给他人,严重侵犯了病人的合法权益。
经司法机关调查,小王的行为构成了渎职罪,给病人和医院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案例三,某政府官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某政府官员在工程项目招投标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导致国家利益受损。
经司法机关调查,该官员的行为构成了渎职罪,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渎职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和集体利益,也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对于渎职罪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以上案例告诉我们,作为公职人员,要正确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做一个廉洁公正的好公民,为社会稳定和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同时,也提醒我们要警惕渎职罪行为,加强监督,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渎职罪的案例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让我们深刻认识到渎职罪的危害性,也让我们更加珍惜公职人员的职责,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希望每个公职人员都能以身作则,廉洁奉公,为社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渎职判处案例
渎职判处案例【篇一:渎职判处案例】1中国江苏网8月16日讯日前,我省首例食品监管渎职罪在扬州宣判。
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畜牧兽医站检疫员姚某疏于监管,导致3000多斤“地沟油”流入市场,案发后,姚某及该站站长周某投案自首。
江都区法院近日已对此案作出判决——因犯食品监管渎职罪,姚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周某被免于刑事处罚。
去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其中新增了食品监管渎职罪。
据介绍,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2渎职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渎职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3根据刑法规定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徇私枉法,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情节严重或者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4法律咨询:我是刚从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调入低保科2个月的工作人员,在核查低保户的时候由于单位人手不足,我和副科长一组,没有按照省里文件要求100%走访,单位也没有要求100%走到位,但是后来村书记把低保款平分给村民了,检察院要以渎职罪起诉我和副科长。
请问:1,单位并没有要求100%走到位,因为人员不足,所以省里的文件只是一纸空文。
企业管理人员渎职罪典型案例
企业管理人员渎职罪典型案例
嘿,大家想知道企业管理人员渎职罪都有啥典型案例吗?咱今天就来讲几个让人惊掉下巴的事儿!
先说那个有名的“某公司财务经理王某贪污案”。
王某啊,那可是公司里管钱的大人物,大家都信任他,结果呢,他竟然利用职务之便,偷偷地把公司的大笔资金转到自己的腰包!这不就跟那家里管钱的人偷偷拿家里钱去挥霍一样嘛,这多让人气愤啊!员工们辛苦工作赚的钱,就这样被他给私吞了,难道不可恨吗?
还有个“李某滥用职权案”。
李某作为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本来应该为公司的发展出谋划策、好好把关,可他倒好,在重大决策的时候,完全不考虑公司利益,就因为跟某个供应商关系好,就给人家大开绿灯,让公司遭受了巨大的损失。
这就好比球队里的队长,不带着队员好好打比赛,反而帮着对手一样,简直荒唐至极!
再有就是“张某玩忽职守案”。
张某在负责一个重要项目的时候,完全不认真对待,该监管的不管,该审核的不审,结果导致项目出现重大失误,给公司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后果。
这就像开车的司机,一路上都在打瞌睡,不出事才怪呢!
这些案例难道还不足以让我们警醒吗?企业管理人员的渎职行为,就像蛀虫一样一点点蚕食着企业的根基啊!他们辜负了大家的信任,损害了大家的利益!我们必须要对这种行为零容忍,让这些渎职的人受到应有的惩罚!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健康发展,我们才能有更美好的未来!难道不是吗?。
法律工作者渎职案例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人民法院法官李某,因涉嫌严重渎职,被市纪委监察局立案调查。
经调查,李某在担任法官期间,违反职业道德,利用职务之便,徇私枉法,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案情简介2018年,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因借款纠纷诉至法院。
李某作为被告,聘请了一位资深律师为其辩护。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通过关系找到了李某,希望其能够帮忙“摆平”此案。
李某作为法官,本应公正审理案件,维护司法公正。
然而,在收到李某的请求后,李某利用职务之便,违反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了不当干预。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多次与李某通话,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并对其提出要求。
2. 在庭审过程中,李某对李某提出的证据和辩护意见给予过多关注,对张某提出的证据和主张则予以忽视。
3. 在案件判决过程中,李某违反法律规定,对李某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导致判决结果严重偏离事实真相。
4. 在判决书送达后,李某得知张某对判决结果不服,再次与李某通话,了解张某的诉求,并答应为其提供帮助。
三、案例分析1. 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法官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法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公正审理案件,维护司法公正。
李某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徇私枉法,严重违反了法官的职业道德。
2. 李某的行为损害了司法公正。
法官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李某的行为使得案件审理结果严重偏离事实真相,损害了司法公正,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3. 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渎职玩忽职守案例
渎职玩忽职守案例篇一:渎职案例精选白某等人玩忽职守案■基本案情被告人白某,男,生于1955年11月18日,汉族,大专文化,系咸阳市某县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
2021年5月9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闫某,男,生于196年5月15日,汉族,大专文化,系咸阳市某县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
2021年5月9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
某公司下属的煤矿因资源枯竭,采矿许可证已于2021年11月11日被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注销。
2021年12月5日咸阳市某县国土资源局矿产办向该公司下发了《查处责令停止矿产违法行为通知书》。
2021年12月20日,被告人白某带县国土局矿产办工作人员到该矿检查停产通知的执行情况,因未见矿上领导而返回。
该公司未执行停产通知,其下属煤矿依然进行生产。
2021年2月18日,该矿采煤队罗某擅自进入采矿区后被砸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自下发《查处责令停止矿产违法行为通知书》次日至事故发生之日,该矿共采原煤13736.4吨,销往该县电力有限公司用于城区供热(160元/吨),销售总额共计2197824.00元。
2021年5月7日,被告人白某、闫某滥用职权一案由某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同年7月21日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
2021年8月20日提起公诉。
同年9月27日该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某、闫某身为县国土局矿产办的主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在采矿许可证被注销、下发《查处责令停止矿产违法行为通知书》而未能制止该矿非法开采行为的情况下,既未依法采取进一步措施,又未积极向上级请示汇报,致使该矿违法行为得以持续,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构成玩忽职守罪,二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案例点评该案发生在煤矿开采领域,系一起负责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玩忽职守的渎职犯罪案件,检察机关侦查人员通过认真细致地收集证据,充分掌握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和不作为、乱作为的证据,排除阻力、合理运用侦查策略和证据,深挖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体现了较强的证据意识和证据收集能力。
失职渎职案例
1、林州客车坠崖事故2015年3月2日,河南林州市境内226省道一辆大巴客车坠崖,事故造成20人死亡,13人受伤。
日前,事故调查组公布调查处理结果,3名交警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22名公职人员被给予党政纪处分。
经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客车驾驶人员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超速行驶、无证驾驶、肇事车辆制动性能不符合要求。
间接原因包括:田四伟带领的演出团队非法营业性演出;郑州、新乡市公安交警部门履行路面执法管控职责不力;新密、荥阳、林州文化主管部门履行演出市场监管职责不到位等。
因事故造成重大影响,演出团队负责人田四伟、车主李喜乐等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郑州市公安局郑少高速大队民警王勐、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交通巡防大队民警郭方超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5月6日被林州市检察院立案侦查;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交通巡防大队负责人周宜君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5月6日被批准逮捕。
此外,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局长路玮、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综合执法大队一中队中队长李勇鹏、荥阳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纪委书记李世民、林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张宪林等22名公职人员,因履职不力,被给予党政纪处分。
2、通许县水利局、杞县水利局对涡河河道长期非法取土挖沙监管不力存在工作失职问题。
涡河通许县、杞县境内长期存在部分群众非法取土挖沙问题,严重损害河堤安全。
2015年1月18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对其进行公开曝光。
通许县、杞县水利局工作失职、监管不力,未能彻底根治非法取土挖沙问题,导致部分河道被毁,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2015年3—4月,开封市监察局分别给予通许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周顺民、杞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赵利行政警告处分;通许县纪委分别给予县水利局局长段国栋党内警告处分,副局长郭永军、工程管理股股长胡太平、水政监察大队队长郭银山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杞县纪委分别给予县水利局局长鲁桂忠党内警告处分,副局长王涛、水利派出所所长马守强、工程管理股股长周波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渎职罪的案例
渎职罪的案例渎职罪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违背法律法规或侵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以下是一个涉及渎职罪的真实案例。
某市政府城市规划部门副主任李某是一位担任公职的人员,他负责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等工作。
然而,由于一些不良的工作作风和私心,他从中牟取了不法利益。
在某次城市规划会议上,市政府决定调整某个区域的用地性质,将一个农业用地改为商业用地。
这样的调整会直接影响到该区域农民的利益。
李某乘机向一家地产公司透露了这一消息,并要求该公司以高价购买该地块。
由于该地块位置优越,购买后得以开发为商业地产,可以获得相当大的利润。
地产公司老板赵某看到了商机,迅速行动起来,准备了相关资金和计划。
与此同时,李某还向其他几家地产公司透露了同样的消息,以此达到挑动竞争的目的,从中牟取更多利益。
赵某为了尽快获取该地块的消息,出价更高。
最终,赵某的地产公司以高价购买了该地块,而其他几家公司被抛弃了。
但是,李某并没有停止他的不法行为。
他得知该地块升值之后,通过虚报该地块的价值、徇私舞弊等手段,骗取了更多的财产。
而农民则被迫以较低的补偿金将土地出售,并且无法分享到该地块升值带来的利益。
这一系列的行为触犯了渎职罪。
李某滥用自己的职权,泄露了国家秘密,以个人利益为目的滋扰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赵某则利用了李某的职务便利,非法获取了他人利益。
经过调查,李某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并因渎职罪受到了法律的追究。
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赵某也因非法获取他人财物受到了处罚。
这个案例反映了一些公职人员在职务上滥用权力以及个别商人利用公职人员谋取私利的现象。
这种渎职罪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侵害了无辜人民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需要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并加大对渎职罪的打击力度。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企业家的教育和引导,遵守法律、诚实守信经营,实现诚信经营、社会和谐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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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判处案例【篇一:渎职判处案例】1中国江苏网8月16日讯日前,我省首例食品监管渎职罪在扬州宣判。
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畜牧兽医站检疫员姚某疏于监管,导致3000多斤“地沟油”流入市场,案发后,姚某及该站站长周某投案自首。
江都区法院近日已对此案作出判决——因犯食品监管渎职罪,姚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周某被免于刑事处罚。
去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其中新增了食品监管渎职罪。
据介绍,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2渎职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渎职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3根据刑法规定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徇私枉法,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情节严重或者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4法律咨询:我是刚从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调入低保科2个月的工作人员,在核查低保户的时候由于单位人手不足,我和副科长一组,没有按照省里文件要求100%走访,单位也没有要求100%走到位,但是后来村书记把低保款平分给村民了,检察院要以渎职罪起诉我和副科长。
请问:1,单位并没有要求100%走到位,因为人员不足,所以省里的文件只是一纸空文。
2,我刚调换工作部门2个月,算实习期吗?实习期是不是不会被判渎职?华律网律师解答:1,人员不足并不是不执行职务的理由,所以没有完全执行文件的内容可以算渎职。
如果人员不足,应该通过向上级反映,提交书面报告来调整任务,而不能够不去完成的。
2,部门的更替不存在实习期,即便为实习期也不能以此理由来抗辩的,所以楼主可能要面临被起诉渎职罪的风险了。
这种情况你可以咨询一下律师看看这个情形应该如何处理相关法律:最近更新:2016-03-06 相关专题专业律师解答你好,有的可以探讨司法公正是我们全体法律工作者的一项艰巨任务.这是咨询的地方,建议直接向相关部门信访解决.【篇二:渎职判处案例】当前位置:>>>渎职失职犯罪预防及案例分析之一渎职失职犯罪预防及案例分析之一2015-03-24作者:导读:一、渎职失职案例1、一个渎职者的绝笔。
人之将死,其言也善;鸟之将亡,其鸣也哀。
郑筱萸在临刑前一天写下了的“悔恨的遗书”。
在遗书中,郑筱萸写道:明天,我就要“上路”了。
此刻,我有许多话想说,这些话对现在活着的人也许“...一、渎职失职案例1、一个渎职者的绝笔。
人之将死,其言也善;鸟之将亡,其鸣也哀。
郑筱萸在临刑前一天写下了的“悔恨的遗书”。
在遗书中,郑筱萸写道:明天,我就要“上路”了。
此刻,我有许多话想说,这些话对现在活着的人也许“有用”,所以我不想把它带走;这些话也如鲠在喉,不吐不快,说出来我也许会感到舒服一些。
我1944年12月出生在福建省福州市。
想我由一个赤条条的小男孩最后出息成为一个国家的部级官员,我的人生应该说是很成功的,我对得起父母给予我的这条生命。
随着我职务的不断变换,官越做越大,我给我的父母和家族一次又一次地带来惊喜、兴奋、自豪和骄傲,郑氏家族因我而光宗耀祖;然而,如今我以这种方式来为我的人生画上“句号”,我成为全国人民舆论的焦点,我被全国人民唾骂,我又使我的父母和家族蒙受了巨大的耻辱!此时此刻,我真不知该对我的父母(倘若他们地下有知的话)和家族说些什么!说句心里话,我即使是天天做梦,也梦不到我会有今天这样的结局。
在中国,因“犯玩忽职守罪”而获死刑的部级高官建国以来我是第一人。
上世纪八十年代,“渤海2号油轮”失事,当时国务院的一位副总理给的是“记大过”的处分;上世纪九十年代大兴安岭着火,林业局长的“处分”是辞职;近期的松花江水质污染,国家环保总局的局长也是辞职了事;重庆的天然气泄漏事故,死了200多人,中石油的老总也就是个免职。
因“渎职罪”而获死刑的也有,就是重庆的“彩虹桥垮塌事件”,一名县长被判死刑,但县长属基层官员,和部级官员还没法比。
所以,当一审判处我死刑时,我的第一反应是震惊,不是一般的震惊!我是部级官员哇,我没有直接杀过人哪!我的第二反应是不服!我认为量刑过重。
☆但是,令我没有想到的是,舆论却是一片的叫好声,大家咬牙切齿地鼓掌欢呼。
这引起了我的反思。
我为什么会激起这么大的民愤?原来是我这个部门太重要了,我这个岗位太重要了,我手中的权力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我虽然没有亲手杀人,但由于我的玩忽职守,由于我的行政不作为,使假药盛行,酿成了一起又一起惨案。
这个帐我是应该认的。
我今天能死,主要是因为我这个岗位的责任太大,如果我在其它的局级或部级岗位上,即使是受贿的额度再大点,也不至于掉脑袋。
我的悲剧使我得出了一条经验,那就是当官不要当重要岗位上的官,并不是权力越大越好;再有就是当官一定要负责任!不要以为当官是什么好“玩”的事,不负责任的结果最后很可能就是我这样的下场。
我1968年从复旦大学生物系毕业,我应该一直搞业务。
如果我一直搞业务的话,毫无疑问我现在早已经是教授了,我会照样生活得很好,我也就不会落得今天这样一个结局。
如果有下辈子的话,我绝不从政了!明天我就要“上路”了,就要到另一个世界去了,我现在最害怕的是,我将如何面对那些被我害死的冤魂?我祈求他们能够原谅我、饶恕我,我这不已经遭报应了吗?二00七年七月九日,郑筱萸绝笔郑筱萸为何会写下这样的绝笔,他又是如何渎职失职的呢?2、郑筱萸渎职失职的经过1998年是改写新中国药品监督管理历史的一年。
这年3月,伴随机构改革,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卫生部药政司等合并组成副部级机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医药管理局局长郑筱萸出任首任局长。
☆国家设立这一新机构的初衷,是按国外成功经验将药品收归一个行政部门统一监管,更好地保证13亿民众的用药安全。
新机构的成立,也给了人民群众莫大的期待。
不幸的是,新机构首任“掌门”郑筱萸却以权谋私、收受巨额贿赂,忽视了其肩上的千钧重担——十几亿中国人的用药安全。
郑筱萸的渎职失职,在2001年到2003年的一项被他称为“浩大工程”的“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专项工作中暴露无遗。
这个专项工作,涉及成千上万种药品,直接影响全体中国人用药安全。
当时,由于历史原因,药品存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多种批准文号,监管难度也较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取消地方标准。
对于按地方标准生产的药品,经审查批准,可以上升为国家标准药品,即“地标升国标”;不符合的就必须淘汰。
无疑,对于新机构来说,这是一次加强监管的好机会。
然而,“掌门”郑筱萸一错再错,让这项工作背离初衷,反而给造假者又提供了一次机会,给用药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
如此重大的全局性工作,郑筱萸没有调查研究,没有听取有关部门和地方的意见,没有局部试点,没有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甚至没有经过局党组和局务会议集体讨论。
2001年4月10日,郑筱萸违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和民主决策程序,自己大笔一挥,签发了一个文件,启动了换发批准文号的专项工作。
由于换发文号工作量太大,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郑筱萸又大笔一挥,签发了第二个文件,这个文件从实质上降低了药品(“地标升国标”)的审核标准。
☆按照郑筱萸签发的文件,医药企业在提供申报材料时可以提供复印件,由省级药监部门重点审核其原生产批件和原始档案,国家药监局仅对上报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并对原始档案进行抽查核对。
”郑筱萸的一句“形式审核”,让国家药监局的法定审核职责流于形式。
据专项工作小组有关人员说,药品地方文号本来就是由省药监局批的,国家药监局只有实质审核才能真正实现监管。
让省药监局“自己审自己”,无疑大大降低了监管力度。
在审核标准降低,仅进行形式审核和抽查的情况下,专项小组还是发现了一些不符合条件、不应换发的药品。
这些药品的资料被工作人员放进红色夹子,称为“红夹”药品。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卫生部和国家药监局的有关文件规定,这些药品应该以假药论处或撤销批准文号。
然而,郑筱萸没有经过局里集体讨论决定,擅自同意注册司的请示,让审批底线被再次突破。
按照这份请示,使本应当以假药论处的1069种违规审批药品获得了“通行证”。
在法庭上,郑筱萸也不得不承认,这是把违规的药品变成了合法的药品。
专项工作进行了两年。
其间,郑筱萸在干什么?据专项小组工作人员回忆,郑筱萸从未听取过专项小组的汇报,也未对专项小组进行过检查和指导。
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本是提高人民用药安全的“民心工程”。
因为郑筱萸的玩忽职守,变成了“带病”审批。
专项工作进行中,药品造假的举报不断,其中包括吉林某公司生产的注射药品。
该药品被举报原始材料造假,一直未获得换发。
2004年6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派人到当地调查,没有找到原始档案。
调查组由此建议:缓发批准文号。
☆然而,郑筱萸却亲自指示:注册司先给换发批准文号,再继续调查。
此后一个月,工作人员终于查清,该企业的确是通过造假方式取得的原始批件。
虽然郑筱萸批示要处理此事,但当有关部门提出尽快处理的请示,却在他手里没了下文。
上梁不正下梁歪;上有所好,下必甚焉。
郑筱萸渎职失职“示范”在前,药监系统内的一些人也把更多精力放在了为企业跑关系、帮企业办事情上,出现了一大批贪污腐败和渎职失职犯罪分子。
一些药监官员以各种名义投资、入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从中获利;有的在药品注册中与中介、企业勾结,买卖造假资料,倒卖批文等。
吉林省药监局原副局长于庆香,为企业违规办理药品批号,受贿上百万元;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医疗器械司原司长郝和平,为多家医药公司申请的医疗器械产品获得批准生产提供帮助,受贿款物折合百万余元,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5年;2007年7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注册司原司长曹文庄,因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一审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失范的监管,让群众用药风险陡增。
一系列假药案和服药后死亡的案件相继爆发。
郑筱萸就是这样渎职失职并被送上断头台的。
有人会问,郑筱萸不是还有受贿吗?为何他在绝笔书中会说是因为渎职被判死刑呢?这就需要对渎职失职犯罪的构成及其社会危害性比较深入的理解才会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