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资委事中事后监管事项清单(20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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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1.14•【字号】常国资通字〔2019〕27号•【施行日期】2019.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各监管企业:为加强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投资行为,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常德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常政办发〔2018〕1号,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常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常国资通字〔2017〕28号,以下简称《投资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厘清主体责任和职责边界,加强投资经营风险防控,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促进企业转型发展。

二、分类监管权限(一)事后备案。

投资额400万元以下的主业投资项目(不含股权投资项目,下同)或200万元以下的非主业投资项目(不含股权投资项目,下同),报市国资委事后备案。

(二)事前备案。

投资额4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主业投资项目或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非主业投资项目,报市国资委事前备案。

(三)审核。

股权投资项目、设立分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投资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主业投资项目或500万元(含)以上的非主业投资项目,以及纳入特别监管事项的投资项目,报市国资委审核。

三、特别监管事项市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负面清单和特别监管事项,其中负面清单按《投资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下列投资项目为特别监管事项:(一)跨区域项目;(二)涉及与民营资本合资、合作项目;(三)公益性项目;(四)市国资委认为应当纳入的其他项目。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国资委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国资委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国资委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1.20•【字号】津国资法规〔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国资委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津国资法规〔2020〕31号各监管企业:市国资委对《天津市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17版)》进行了修订,编制了《天津市国资委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20年版)》,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天津市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17版)》同时废止。

市国资委2020年11月20日天津市国资委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20年版)说明一、《天津市国资委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20年版)》(以下简称《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20年版)》)梳理汇总并以清单形式列出了现行国资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国有企业投资等十九个方面的禁止性规定,目的旨在督促企业严守行为红线,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20年版)》未能列出的其他国资监管禁止性规定、以及《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20年版)》印发后新出台的国资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禁止性规定,企业应当遵照执行。

三、《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20年版)》印发后,相关国资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导致有关禁止性规定发生变化的, 企业应当遵照修改后的规定执行。

四、《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20年版)》不涉及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等方面的禁止性规定,该等规定企业应当遵照执行。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7年版)》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7年版)》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7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1.14•【字号】•【施行日期】2017.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7年版)》的通知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7年版)》的通知各省属国有企业:根据《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现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7年版)》,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属企业要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附件:《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7年版)》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11月14日附件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7年版)一、禁止类(一)不符合国家、四川省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

(二)不符合经省国资委审核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投资项目。

(三)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

(四)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安全生产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

(五)超过省国资委认定的非主业投资比例的非主业投资项目。

(六)不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及未按规定履行必要审批程序的投资项目。

(七)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相关责任人的投资项目。

(八)投资预期收益低于5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投资项目。

(九)三级及以下子企业(不包括上市公司和经特别授权的企业)开展股权投资。

二、特别监管类(一)单项投资额超过企业上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30%(含)的重大投资项目(政府指令性项目除外)。

(二)单项投资额超过10亿元(含)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包括政府指令性项目、上市公司项目和有资金结付保障的PPP项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7.29•【文号】国办发〔2015〕58号•【施行日期】2015.07.2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和要求,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规范市场执法行为,切实解决当前一些领域存在的检查任性和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部署,大力推广随机抽查,规范监管行为,创新管理方式,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监管效能,激发市场活力。

——坚持依法监管。

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确保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有序进行,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

——坚持公正高效。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坚持公开透明。

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坚持协同推进。

在事中事后监管领域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形成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探索推进跨部门跨行业联合随机抽查。

二、大力推广随机抽查监管(一)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要大力推广随机抽查,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在检查工作中的比重。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资委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资委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资委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12.11
•【字号】
•【施行日期】2017.12.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资委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的通知
各市属企(事)业单位:
按照市委、市政府全面深化市属国资国企改革以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总体要求,为规范国资监管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有效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并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国资委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予以印发。

此次列入《权责清单》的事项,是具有较强约束力的决定、审批、核准、审核、监督类权责事项。

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凡是没有列入《权责清单》的此五类权责事项,北京市国资委不再行使。

其他监管事项,如指导、协调、备案、统计、监测、后评价,以及辅助工作等职责,不列入《权责清单》,继续开展。

本《权责清单》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资国企改革政策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市国资委
2017年12月11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4.27•【文号】国办发〔2017〕38号•【施行日期】2017.04.2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4月27日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国务院国资委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务院国资委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部署,准确把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出资人代表职责定位,坚定不移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探索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机制,积极推进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创新发展,为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发展壮大国有经济作出了积极贡献。

但与此同时,国有资产监督机制尚不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中越位、缺位、错位问题依然存在,亟需加快调整优化监管职能和方式,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进一步提高国有资本运营和配置效率。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依法履行职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以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为中心,明确监管重点,精简监管事项,优化部门职能,改进监管方式,全面加强党的建设,进一步提高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快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的转变。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6.05•【字号】京国资发〔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京国资发〔2017〕10号市属各企业、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区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范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办法》将企业增资和资产转让行为纳入国有资产交易监管范围,规范了各类国有资产交易的审批权限和操作程序,促进了以“管资本”为主的监管方式转变。

深入贯彻《办法》,有利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本安全运行;有利于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体现国有资产交易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有利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促进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国有资本合理流动。

二、明确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和交易主体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内容包括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和企业资产转让。

交易主体是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1.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2.第1项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3.第1、2项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铜政办发〔2017〕43号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铜政办发〔2017〕43号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铜政办发〔2017〕4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6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意见》(陕政发〔2017〕3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48号)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水平,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推进政府监管职能和方式从注重事前行政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从管制型、粗放型向服务型、精细化转变;从分散型、封闭型向集约型、开放型转变。

加快构建行政监管、风险监测、信用管理、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增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1. 依法依规监管。

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厘清监管职责,明确监管责任,对审管一体事项,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由审批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对审管分离事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由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

2. 科学有效监管。

建立与深化改革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市场规则和方式方法,运用市场机制优化监管政策,运用科技手段强化监管措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0.27•【字号】京国资发〔2017〕30号•【施行日期】2017.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资发〔2017〕30号北京市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属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提高投资风险防控能力,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全面深化市属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京发〔2014〕13号)和《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7〕3号)等法律和文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企业,是指由北京市人民政府直接出资设立,并授权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公司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市属企业及其所属各级控股(或具有实际控制权)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在境外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

本办法所称境外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一)市属企业承担的由市政府决定的重点投资项目及国家战略性投资项目;(二)投资额在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三)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关注的涉及重点领域、重点区域的境外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经市国资委认定的市属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经市国资委认定的企业培育业务视同主业管理。

第四条市国资委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监管的原则,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市属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市属企业强化境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决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7〕1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决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7〕1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决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决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7〕13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引擎,更好服务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国家中心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和省政府《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决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11号)相关要求,现就我市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决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继续坚持“以‘双创’工作统揽商事制度改革,以商事制度改革牵引‘双创’工作”的思路,大力推动“先照后证”,促使行政机关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

按照职责法定、信用约束、协同监管、社会共治基本原则要求,转变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

(二)工作目标。

通过推动“先证后照”为“先照后证”,理顺市场主体准入环节,推动工商注册便利化,促使市场主体更便利、更快捷进入市场,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动力;通过推动政府部门监管方式改革创新,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宽准入严监管”;从“重事前审批”转变为“重事中事后监管”,厘清监管职责,引导市场主体自律,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形成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三)实行审批目录管理。

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事项目录清单(一)

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事项目录清单(一)

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事项目录清单(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不断发展,交通运输事故时有发生。

为了保障人民出行安全,加强对交通运输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显得非常重要。

事中事后监管不仅是对交通运输企业的监管,也是对行使管理职责的人员的监管。

那么,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包括哪些内容呢?一、车辆承载量的检验车辆承载量的大小直接关系到乘车人数的安全。

因此,车辆承载量的检验非常重要。

交通运输部门要对车辆所有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对车辆的额定承载量进行检查,一旦发现车辆超载,及时进行处罚。

二、驾驶员资历的审核驾驶员的安全驾驶技巧、身体素质、责任心等因素对行车安全具有直接影响。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对驾驶员的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以及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进行审核,确保驾驶员的身份和资质都符合规定。

三、车辆日常检查的实施车辆日常检查对行车安全至关重要,包括制动、转向、照明、通讯等方面。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以确保车辆满足安全要求。

四、道路建设与维护的监管道路建设与维护直接关系到行车安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对道路建设和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管,及时修补道路病害和标线,保障道路收费服务设施的正常运行。

五、客运安全设施的配备客运安全设施的配备对客运安全至关重要,包括指示标志、降速带、安全带、灭火器等。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对客运车辆的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客运车辆的安全设施齐全。

总之,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是保障行车安全的重要举措。

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事项目录清单的有效实施,能够有效提升交通运输行业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人民出行的安全与舒适。

2017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主要工作任务分解及责任分工一览表

2017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主要工作任务分解及责任分工一览表

3
序号
工作任务
推动企业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所出资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完 23
善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机制。 选择若干重要子企业和其它企业开展专项审计工作,以点带面推动企业规 24 范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 配合市委组织部等部门做好所出资企业正职领导经济责任审计,重点抓好 25 市管国有企业副职领导兼任下属企业领导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督促企业做好 2016 年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和责任追究,加强审计成 26 果运用。
3 全年完成投资额 4.55 亿。 做好厦门会晤的志愿服务工作。加强文明创建工作,做好志愿服务培训工
4 作,组织市属国企开展“学雷锋”、“美丽心灵”等志愿服务活动。
二 层层落实责任,抓好综治维稳和安全生产工作。
加强国企国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确保党的“十九大”以及“金砖会晤” 5
期间的综治维稳和安全生产工作万无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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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制定《厦门市国资委国有资本运营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探索建立健 8 全国有资本投资运作体制,提升国有资本运营能力和效益。研究选择 1 家
市属国有企业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试点。 推进市属国企加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力度,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发展,促进 9 企业瘦身健体健康发展。重点支持市属企业新增投资 2 个先导性、公益性 项目。 研究出台推进国有企业加快重点领域改革发展的工作方案,指导推动国有 10 企业加快重点领域改革。 指导推动市属国有企业积极实施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加快发展混合所有 11 制经济。 稳妥有序推进员工持股试点。出台《所出资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 12 员工持股试点实施办法》,并选择 1 家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稳妥有序 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研究出台《关于厦门市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并推 13 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推动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研究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合理确定企 14 业负责人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出台国企参与厦门会晤绩 效考核办法。 15 建立完善国资监管权责清单,加快国资委自身改革和职能转变。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国资委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国资委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国资委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4.20•【字号】•【施行日期】2017.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国资委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的通知本委机关各科、室,南宁市国有企业各监事会办事处:《南宁市国资委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4月20日南宁市国资委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重大事项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强化决策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自治区、南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结合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重大事项或重大决策事项,是指需经市国资委集体讨论决定的,关系我市国有经济发展全局、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主要权益以及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市国资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按照分工负责原则,在职权范围内进行的一般性事项决策,以及人事任免、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市国资委重大事项决策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决策机制,完善决策规则,增强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四条市国资委重大决策事项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或审议决定。

第二章重大事项决策范围第五条市国资委重大事项决策范围包括:(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国务院国资委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国资委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以及国有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具体贯彻意见或措施;(二)起草规章草案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市国资委规范性文件;(三)制定或调整监管企业中长期总体规划;(四)决定监管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和申请破产事项;(五)决定监管企业的重大投融资事项;(六)决定监管企业的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七)编制市国资委机关年度部门预算草案和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八)制定和出台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和薪酬核定办法;(九)追究监管企业重大及特别重大资产损失责任;(十)其他需经市国资委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7〕51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7〕51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7〕5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19日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以下简称“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强化部门监管责任,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要求,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大力推进政府部门工作重心从规范市场主体活动资格为主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为主转变、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进一步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法治理念。

遵循权责法定,推进事中事后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做到于法有据、便捷适度、监管到位。

——坚持问题导向。

聚焦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找准监管风险点,主动调整不适应新情况、新要求的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切实做好事中事后监管。

——坚持综合监管。

在强化日常监管的同时加强风险监测、信用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形成市场、社会、政府各尽其责、相互支撑的良好局面。

市国资委关于修订印发《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国资委关于修订印发《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国资委关于修订印发《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7.03•【字号】京国资发〔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市国资委关于修订印发《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企(事)业单位: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市属国有企业提质增效升级,实现做强做优做大,市国资委修订了《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国资委2017年7月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核导向第三章分类考核第四章目标管理第五章考核实施第六章奖惩第七章附则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市属国有企业提质增效升级,实现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深化市属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以及深化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是指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中由组织推荐或任命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工作。

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包括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依法合规经营、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政府部门(单位)行政职权事中事后监管清单的决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政府部门(单位)行政职权事中事后监管清单的决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政府部门(单位)行政职权事中事后监管清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1.18•【字号】银政发〔2017〕7号•【施行日期】2017.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政府部门(单位)行政职权事中事后监管清单的决定银政发〔201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根据《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发〔2016〕116号)要求,由市编办负责,组织市本级部门(单位)重点围绕权力清单保留的行政职权事项以及划转的审批事项,从监管对象、内容、依据、方式、措施、监管计划等内容着手,逐条逐项详细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清单,经银川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审定,本次会议共确定政府各部门(单位)行政职权事中事后监管清单事项2959项。

其中:行政审批106项、行政处罚2236项、行政强制128项、行政征收16项、行政给付12项、行政检查141项、行政确认39项、行政奖励55项、行政裁决3项、其他类别223项。

现将市本级政府部门(单位)行政职权事中事后监管清单予以公布。

建立和推行政府部门监管清单制度,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是从过去“重审批轻监管”向“宽准入严监管”转变的主要抓手,市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监管,全面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要求发展。

各部门(单位)要不断创新监管手段,依托智慧城市建设、云服务等信息技术,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监管风险点、控制点,按照监管清单开展监管工作,实现监管与服务的有机统一,确保监管清单落实到位。

同时各部门(单位)要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开监管清单、监管信息,接受新闻媒体、服务对象的监督,形成社会各界共同监督的氛围。

中央企业投资负面清单(最新编写-修订版)

中央企业投资负面清单(最新编写-修订版)

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7年版)一、禁止类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

2.未按规定履行政府审批程序的投资项目。

3.不符合经国资委审核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投资项目。

4.不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投资项目。

5.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相关责任人的投资项目。

6.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

7.非主业投资超过国资委认定的非主业投资比例的投资项目。

8.投资预期收益低于5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投资项目。

9.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企业推高企业负债率的投资项目。

10.非房地产主业中央企业新购土地开展的商业性房地产投资项目。

二、特别监管类1.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非主业投资项目。

2.单项投资额大于中央企业合并报表净资产50%的投资项目。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7年版)一、禁止类1. 未按规定履行完成必要的审批程序的境外投资项目。

2. 不符合经国资委审核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境外投资项目。

3.不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境外投资项目。

4.投资预期收益率低于投资所在国10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境外投资项目。

5.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的境外投资项目。

6.单项投资额大于中央企业合并报表净资产50%的境外投资项目。

7.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相关责任人的境外投资项目。

8.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企业推高企业负债率的境外投资项目。

9.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特别监管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

二、特别监管类1.投资额在20亿美元(含)以上的境外特别重大投资项目。

上海市国资委管好资本、服务企业履职清单(XX7版)

上海市国资委管好资本、服务企业履职清单(XX7版)

上海市国资委管好资本、服务企业履职清单(2017版)序号管理事项子项主办处室管理措施1 改制重组管理事项企业改制、合并、分立、解散、破产企业改革处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的设立、改制、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事项,由市国资委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重要子企业改制重组事项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要子企业的设立、改制、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事项,由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决定,但改制重组致使本市国有股权失去控制地位的,由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报市国资委备案。

对于规范董事会建设的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可以授权其董事会决定。

授权与否,通过公司章程体现。

2 重大投资管理事项非主业投资规划发展处按照《上海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管办法有关内容调整的通知》操作资产负债率超过70%企业的投资境外投资按照《关于加强本市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管理的通知》操作3 国资收益管理事项财务评价处企业为国有独资的,国资委核定并收缴国资收益;企业为多元投资的,国资委审核税后净利润分配方案并收取按股权投资比例分配的利润;国资委审批对企业留存收益使用4 章程管理事项政策法规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资委制定或由董事会制订报国资委批准;对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章程由国资委参与制定或审核章程草案,并通过投票表决5 领导人员任免及董监事委派事项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市管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和监事会主席由市委管理;经理班子成员副职成员逐步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重要骨干企业副职领导人员任免前报市委备案外派董事、监事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董事监事工作处国资委委派6 法定代表人经营业绩考核和领导人员薪酬管理业绩考核处、金融企业评价处市国资委对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法定代表人实施任期(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决定薪酬结构和水平;按照公开透明规范的要求,完善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7 股权和分红激励事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企业分配处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规定操作张江股权和分红激励按照市政府《张江办法》和张江管委会等部门《实施细则》,企业激励方案报国资委前备案,对符合条件的,市国资委出具《准予备案通知书》8 领导人员出国管理事项因公办公室、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董事监事工作处企业中由市委管理的领导人员出国前报市国资委审批因私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董事监事工作处按照《市管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沪国资委党委【2016】172号执行)9 财务预算事项企业预算正式案财务评价处报市国资委核准企业预算调整案10 财务决算报告事项财务评价处市国资委审批11 发行债券事项财务评价处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操作12 清产核资事项清产核资申请立项财务评价处按照国务院相关要求开展工作清产核资结果批复13 国有股权内部整合事项无偿划转产权管理处按照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市国资委《上海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暂行办法》、《关于优化产权管理方式促进企业资产整合有关事项的通知》操作非公开协议转让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操作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操作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操作国有股东无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14 国有资本权益变动事项国有企业增资产权管理处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操作不实资产核销按照市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办关于不实资产核销中相关资产处置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国资委《上海市地方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管理暂行办法》操作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操作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配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公开增发股票15 国有股权确权事项国有股权管理方案产权管理处按照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关于进一步明确金融企业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通知》操作国有股转持按照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金融企业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通知》操作国有股权质押按照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操作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按照市政府《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操作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按照国务院国资委《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市政府《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操作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操作16 股权转让受让事项国有股东间接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产权管理处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操作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操作17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事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评估管理处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18 企业划拨、空转土地使用权处置事项国有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企业改革处由市国资委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和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联合审批国有企业空转土地使用权处置X。

市国资委事中事后监管事项清单(2017版)

市国资委事中事后监管事项清单(2017版)

市国资委事中事后监管事项清单(2017版)
附件2
上海市国资委管好资本、服务企业履职清单(2017版)
附件3
关于两张清单适用对象的说明
依照《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我们根据出资、监管关系对《上海市国资委管好资本、服务企业履职清单(2017版)》和《市国资委事中事后监管事项清单(2017版)》中现有各类事项的适用对象进行了细化。

一、适用对象的基本定义和范围:
二、例外情形
1、个人事项
对于部分属于个人的监管事项,明确适用对象的身份。

如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分配管理事项的适用范围中明确为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领导人员,包括组织任命的企业领导人员和职业经理人。

2、个别情形
对于某类或个别企业不适用的,采用例外原则:如金融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个别集体企业,部分属于国有企业财务评价中的事项即不予适用。

3、上市公司
如属于上市公司的,应当遵循证券监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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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监督处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事业单位
12
内部审计管理事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沪国资委审计{2017}47号)
企业按年报告工作计划与总结、按季报告内审统计数据、按要求时间报告重大事项;市国资委指定审计任务,企业将其列入当年审计计划并报告审计结果;市国资委每年确定审计工作目标;市国资委组织开展对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和质量的检查和评价。
6
国有单位新开证券账户管理事项
《关于印发<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
后备案
产权管理处
上海市地方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
7
国有股东参股的非上市企业参与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资产重组
《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国发产权(2007)109号
产权管理处
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企业
国有产权内部无偿划转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
《上海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暂行办法》(沪国资委产〔2006〕362号)
抄报
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企业和其他部门监管企业、行政事业单位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 第32号)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实施情况定期报告
企业分配处
后备案
产权管理处
上海市地方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
国有单位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受让上市公司股份且未达到规定比例
《关于印发<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7]109号)
国有单位通过除证券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以外的方式受让上市公司股份
《关于印发<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7]109号)、《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
市国资委事中事后监管事项清单(2017版)
序号
监管事项
子项
监管依据
监管措施
主办处室
适用对象
1
重大投资监管事项
《上海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内容调整的通知》
后备案、定期报告及后评估
规划发展处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
2
战略规划管理事项
《上海市国有企业战略规划管理办法》
定期报告、中期评估及后评估
规划发展处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
3
国资收益支持项目监管事项
《市国资委企业技术创新和能级提升项目专项扶持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工作指引
定期报告、中期检查、验收及调整变更的确认
规划发展处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
4
资产转让管理事项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转让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制度备案、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产权转让交易情况定期报告、国家出资企业产权转让情况检查和抽查
审计监督处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
13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领导人员业绩考核和薪酬分配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进一步深化上海国资改革促进企业发展的意见》、《关于深化市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
对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开展相关业务指导,对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考核方案及结果进行审核备案,按规定披露考核薪酬相关信息,会同市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国家出资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制度备案、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查、资产转让交易情况定期报告、国家出资企业产权转让情况检查和抽查
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企业
国有企业增资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 第32号)
国家出资企业增资管理制度备案、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企业增资情况定期报告、国家出资企业增资情况检查和抽查
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企业(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5
国有单位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变动上市公司股份管理事项
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且未达到规定比例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9号)
后备案
产权管理处
上海市地方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
8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事项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
检查
评估管理处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
9
预算执行监管事项
《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
企业上报预算资金使用情况;市国资委开展预算支出后评价工作;市国资委开展周期性资金检查工作。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市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部分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领导人员
11
审计整改事项
《上海市市管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沪委组[2016]发字4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国资委系统审计整改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国资委预算【2016】31号)
企业收到审计报告一个月后上报审计整改方案;企业收到审计报告三个月后上报审计整改结果;市国资委建立整改清单,对整改情况进行集中、动态管理和跟踪检查,实施对账销号。
业绩考核处、金融企业评价处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领导人员(暂不包括华虹集团和绿地集团,华虹集团由央企中电集团实施业绩考核和薪酬分配管理,绿地集团法定代表人非市管干部,领导人员由董事会实施业绩考核和薪酬分配管理)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领导人员包括由组织任命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和职业经理人
14
股权和分红激励管理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财务评价处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
10
经济责任审计事项
市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上海市市管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办法》(沪委组[2009]发字41号)
根据市委组织部的委托,对B类市管企业领导人员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审计监督处
部分市属企业领导人员
单位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沪府办发【20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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