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甲类)标准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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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样本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样本

STANDARD AGREEMENT SAMPLE(协议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B-BH-021582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样本本使用许可协议赋予使用方仅享有本协议所明确规定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权。

提供方保证,提供方是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法定授权提供者,并被授权具体行使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版权及相关权利。

本许可协议为不可转让和非独占的。

本许可协议由许可协议文本和附表组成。

1.使用方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使用方仅限于在本单位(本单位以使用方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为限)的范围内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不得扩展在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

但获得特别许可的除外。

(2)使用方必须在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所形成的成果的显著位置注明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版权的所有者(所有者名称见附表)。

(3)使用方对被许可使用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不拥有复制、传播、出版、翻译成外国语言等权利,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原始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不得以商业目的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或者开发和生产产品。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任何格式或者任何复制品视同原始数据。

使用方可根据需要对数据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对数据格式进行转换,但未经许可,不得将修改、转换后的数据对外发布和提供,并应将修改、转换的情况及修改、转换的内容向提供单位备案。

使用方不得将原始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或者其衍生成果在计算机互联网上登载。

(4)使用方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时,应向提供方重新提供使用申请,并需重新签订使用许可协议。

2.使用方必须根据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密级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泄密。

3.违约条款(1)使用方在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主管部门的规定,其使用权即无条件终止。

2024年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甲类)(2篇)

2024年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甲类)(2篇)

2024年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甲类) 【前言】本协议由中国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制定,旨在规范和管理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保障数据的合法使用权益并促进地理信息行业的发展。

本协议适用于所有甲类用户,即购买或获取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用户。

【第一条:定义】1.1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指由中国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制定的、包括地图、遥感影像、数字化栅格图等形式的地理信息数据。

1.2 使用许可:指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权利和使用条件。

1.3 甲类用户:指购买或获取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并获得使用许可的用户。

1.4 涉及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信息条例》等法律法规。

【第二条:使用许可的授予】2.1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所有权归中国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所有,甲类用户仅获得该数据的使用许可。

2.2 甲类用户在获得使用许可后,可以合法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进行研究、教学、商业等活动,但不得违反涉及法律规定的使用范围。

2.3 甲类用户不得再次转让或分发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除非得到中国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的书面许可。

2.4 甲类用户不得将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进行盗取、篡改等非法操作。

【第三条:使用限制】3.1 甲类用户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应符合以下限制:(1)使用目的合法、合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2)不得对数据进行商业化加工和销售;(3)不得对数据进行篡改、删除等破坏行为。

3.2 甲类用户应对其从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派生的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费用与收益】4.1 甲类用户在获取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时,须支付相应的使用费用。

费用的标准由中国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确定,并在官方网站上公布。

4.2 甲类用户在合法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基础上,有权在合理范围内进行商业活动并获得相应的收益。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甲类)_合同范本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甲类)_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_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甲类)甲方(许可方):_______乙方(使用方):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提供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甲类)使用许可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定义1.1本协议中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甲类)”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甲方负责管理、提供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1.2本协议中的“乙方”是指经甲方审核批准,具有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甲类)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3本协议中的“使用许可”是指甲方依法授予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范围、方式和数量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甲类)的权利。

第二条许可内容2.1甲方同意授予乙方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甲类)的许可,许可范围包括:(1)乙方在其业务范围内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甲类);(2)乙方可在授权范围内将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甲类)提供给其下级单位、关联企业或其他合作伙伴使用;(3)乙方可在授权范围内对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甲类)进行加工、分析、研究等学术活动。

(1)不得将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甲类)提供给未经甲方授权的单位或个人;(2)不得将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甲类)用于非法目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3)在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甲类)时,应注明数据来源,并在成果作品中给予适当署名;(4)不得侵犯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甲类)的知识产权。

第三条许可期限3.1本协议的有效期为____年,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计算。

3.2协议期满后,如乙方需继续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甲类),应提前向甲方提出续签申请,并经甲方审核批准。

第四条技术支持和培训4.1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甲类)的技术支持,确保乙方能够顺利使用数据。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测绘局•【公布日期】1999.12.22•【文号】国家测绘局令第5号•【施行日期】1999.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0日)废止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1999年12月22日国家测绘局令第5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的管理,做好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社会化服务工作,为国家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社会生活提供测绘保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标准制作的、可通过计算机系统使用的数字化的基础测绘成果。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和提供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和提供的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含省级)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制定。

第五条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负责对全国进行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保管、维护、提供和社会化服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授权的测绘资料管理单位按业务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保管、维护、提供和社会化服务工作。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授权的测绘资料管理单位称为提供单位,其业务分工和提供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范围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六条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实行使用许可制度。

第七条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按照不同使用部门、单位和不同使用目的实行无偿使用或者有偿使用,有偿使用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使用许可协议(律师修订版)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使用许可协议(律师修订版)

本协议或合同依据实际情况设立,仅供学习参考。

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本协议或合同具体条款、权利义务等内容,可以结合实际需要适当修改。

本文档为Word版本,【下载后可任意复制修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使用许可协议编号:_____本协议赋予使用方依据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享有本协议所明确规定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权。

提供方保证,提供方是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法定授权提供者,并被授权具体行使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版权及相关权利。

本协议为不可转让和非独占的。

本许可协议由许可协议文本和附表组成。

1、使用方的责任和义务:(1)必须根据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密级,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并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泄密。

(2)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仅限于在本单位(本单位以使用方在登记机关的登记为限)的范围内使用,不得扩展到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

但获得特别许可的除外。

如委托第三方开发,项目完成后,使用方必须要求第三方不得保留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并承担督促、监督其销毁相应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责任。

第三方为外国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被许可使用人应当履行对外提供我国测绘成果的审批程序,依法经国家测绘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委托。

(3)在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所形成的成果的显著位置,注明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版权的所有者。

(4)使用方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时,应向提供方重新提出使用申请,并需重新签订使用许可协议。

(5)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开发生产的产品,未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其秘密等级不得低于所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秘密等级。

(6)按使用目的或项目完成后6个月内,用户按规定及时销毁涉密测绘成果,并报成果提供单位备案。

2、提供方的责任和义务:(1)提供方应当根据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时向使用方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同时提供相应数据说明。

有关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甲类)新

有关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甲类)新

有关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甲类)新【协议名称】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甲类)【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签署之日起有效,有效期为三年。

【协议背景】本协议是由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以下简称“数据提供方”)与使用方(以下简称“甲方”)签署,目的在于明确双方对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协议内容】1. 数据授权:数据提供方授予甲方非独占性、不可转让、有限制的使用权,即甲方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对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进行使用,但甲方不得将数据用于商业用途,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出租、转让等行为。

2. 数据使用范围:甲方只能在自己的内部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不得将数据提供给任何第三方,除非得到数据提供方的书面许可。

3. 数据更新与报告:甲方需及时向数据提供方提供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情况的报告,并定期更新数据。

4. 数据保护与安全:甲方需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确保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不被非法获取、使用或泄露,并妥善保管数据。

5. 知识产权保护: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属于数据提供方的知识产权,甲方不得侵犯数据提供方的知识产权。

6. 违约责任: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数据提供方有权终止数据使用许可,甲方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 争议解决:双方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可提交给双方所在地法院进行裁决。

【协议变更】本协议的变更必须经过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协议解除】协议有效期届满后,若双方未再次签署新的协议,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其他条款】本协议仅适用于双方签署的具体项目,对于其他未约定的事项,双方可以另行协商订立补充协议。

【签署】该协议需由数据提供方及使用方共同签署生效,并由双方各自保留一份原件。

【签字日期】协议签署日期为__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签署地点】协议签署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省/市/区)。

2024年土地测绘数据保密协议版A版

2024年土地测绘数据保密协议版A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土地测绘数据保密协议版A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合同当事人1.2 保密信息1.3 测绘数据1.4 商业机密1.5 违约2. 保密义务2.1 保密信息的保密义务2.2 保密期限2.3 保密信息的利用2.4 信息披露限制3. 例外情况3.1 公开信息3.2 法律要求披露3.3 安全与应急情况4. 违约责任4.1 违约行为4.2 损害赔偿4.3 违约解决方式5. 争议解决5.1 协商解决5.2 调解5.3 仲裁5.4 法律适用6. 合同的有效性6.1 法律效力6.2 双方签字6.3 合同修改与补充7. 权利与义务的转让7.1 权利转让7.2 义务转让7.3 通知义务8. 终止与解除8.1 合同终止条件8.2 合同解除方式8.3 终止后义务9. 一般条款9.1 适用法律9.2 争议解决9.3 完整协议10. 附件10.1 测绘数据清单10.2 保密协议样本10.3 相关法律文件11. 其他条款11.1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11.2 补充协议11.3 修订版本记录12. 签字盖章页12.1 甲方签字12.2 乙方签字12.3 日期13. 合同附件13.1 测绘数据光盘13.2 保密协议正本13.3 相关法律文件复印件14. 合同副本14.1 甲方留存副本14.2 乙方留存副本14.3 监管机构留存副本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合同当事人甲方:指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即需要进行测绘的土地的拥有者或使用者。

乙方:指承担测绘任务的公司或个人,即进行土地测绘的执行者。

1.2 保密信息保密信息是指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乙方知悉的关于甲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其他不为公众所知晓的信息。

1.3 测绘数据测绘数据是指乙方在执行测绘任务过程中所获取的土地测量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地形、地貌、土地利用情况等。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1999年12月22日国家测绘局第5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的管理,做好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社会化服务工作,为国家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社会生活提供测绘保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标准制作的、可通过计算机系统使用的数字化的基础测绘成果。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和提供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和提供的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含省级)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制定。

第五条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负责对全国进行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保管、维护、提供和社会化服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授权的测绘资料管理单位按业务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保管、维护、提供和社会化服务工作。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授权的测绘资料管理单位称为提供单位,其业务分工和提供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范围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六条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实行使用许可制度。

第七条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按照不同使用部门、单位和不同使用目的实行无偿使用或者有偿使用,有偿使用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是具有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受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保护。

获得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提供单位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或者转让。

任何部门、单位以及个人未经许可而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行为,是侵权行为。

第二章使用许可第九条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必须得到使用许可,并签订《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以下简称“使用许可协议”)。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甲类)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甲类)

国家根底地理信息数据使用答应协议〔甲类〕协议编号:____甲方〔数据提供方〕:____地址:____法定代表人:____职务:____乙方〔数据使用方〕:____地址:____法定代表人:____职务:____鉴于甲方作为国家根底地理信息数据的合法持有者,愿意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受权乙方使用特定的地理信息数据。

乙方作为有特定用处的数据使用方,愿意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使用该数据。

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那么,经协商一致,订立本使用答应协议。

第一章总那么本协议旨在确立甲乙双方在国家根底地理信息数据使用方面的法律关系。

双方应遵守国家有关地理信息数据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数据概述数据内容:____。

数据形式:____。

数据精度:____。

第三章受权范围甲方同意受权乙方使用本协议规定的地理信息数据,用于____〔详细用处〕。

使用期限: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章使用费用及支付方式使用费用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支付全部使用费用。

第五章数据的使用和保护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用处使用数据,并妥善保管。

乙方不得将数据用于任何非法目的或超出受权范围的使用。

第六章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有权监视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使用数据。

甲方应保证所提供数据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七章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有权在受权范围内使用数据。

乙方应按时支付使用费用,并保证数据的平安和保密。

第八章违约责任如一方违背本协议约定,应承当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九章协议的变更和解除本协议一经签订,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双方可协商一致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第十章争议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附那么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1999年12月22日国家测绘局第5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的管理,做好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社会化服务工作,为国家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社会生活提供测绘保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标准制作的、可通过计算机系统使用的数字化的基础测绘成果。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和提供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和提供的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含省级)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制定。

第五条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负责对全国进行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保管、维护、提供和社会化服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授权的测绘资料管理单位按业务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保管、维护、提供和社会化服务工作。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授权的测绘资料管理单位称为提供单位,其业务分工和提供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范围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六条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实行使用许可制度。

第七条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按照不同使用部门、单位和不同使用目的实行无偿使用或者有偿使用,有偿使用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是具有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受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保护。

获得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提供单位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或者转让。

任何部门、单位以及个人未经许可而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行为,是侵权行为。

第二章使用许可第九条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必须得到使用许可,并签订《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以下简称“使用许可协议”)。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甲类)5篇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甲类)5篇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甲类)5篇篇1本协议由以下双方签订:甲方:(用户单位名称)地址:(用户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用户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乙方: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服务中心地址: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服务中心地址法定代表人: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姓名鉴于甲方需要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以下简称“数据”),乙方是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服务中心,拥有相关数据的合法使用权。

现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甲方使用数据的权限、义务以及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以确保数据的合法使用和保护。

二、数据使用权限1. 甲方可以在以下范围内使用数据:(1)用于(甲方使用数据的目的,如科研、教学、规划等);(2)在(甲方使用数据的具体区域或项目名称)项目中;(3)通过(甲方使用数据的方式,如下载、复制、引用等)方式使用。

2. 甲方在使用数据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乙方的规定,不得擅自修改、传播或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三、数据使用义务1. 甲方在使用数据时,应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不得擅自删除、修改或泄露数据。

2.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对数据进行合理的引用和标注,不得歪曲或篡改数据。

3.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监督和管理,如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纠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双方权利和责任1. 乙方拥有数据的合法使用权,甲方在使用数据时应遵守乙方的规定和要求。

2. 乙方应确保数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如因数据问题引起纠纷或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双方应积极沟通,共同解决在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五、协议生效和终止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协议的有效期限)。

2. 在协议有效期内,如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和补充。

3. 协议期满后,如双方愿意继续合作,可协商续签本协议。

4. 协议终止后,甲方应立即停止使用数据,并归还所有相关数据和资料。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甲类)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甲类)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甲类) 甲方:[国家名称]乙方:[数据提供方名称]根据《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双方的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就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许可事宜达成协议,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条\t授权范围1. 甲方以非营利为目的,自愿使用乙方提供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以下简称“数据”)。

2. 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地图、卫星影像、三维模型等。

具体数据的类型、数量、存储方式等细节将在双方共同签署的使用协议中进行详细约定。

第二条\t数据使用1. 甲方在使用数据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数据使用许可协议的相关规定。

2. 甲方不得将乙方提供的数据用于商业目的或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牟利。

3. 甲方应妥善保管数据,不得泄露、复制、传播数据,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数据提供给第三方。

4. 甲方使用数据进行研究、教学、科普等非商业领域应当标明数据来源,并按照双方约定的使用方式和范围进行使用。

第三条\t数据更新1. 乙方有权对提供的数据进行更新和改进,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甲方应尽量使用最新的数据,如有乙方提供更新版数据,甲方应及时替换原有的数据。

第四条\t数据权益保护1. 乙方对提供的数据享有著作权和其他相关权益。

2. 甲方不得侵犯乙方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对数据进行修改、复制、传播、销售等行为。

3. 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乙方有权随时终止甲方的数据使用许可。

第五条\t争议解决本协议的签署、生效、履行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t其他约定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期限为一年。

期满前,如甲方需要继续使用数据,应与乙方重新协商并签署协议。

2. 本协议的附件为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共计__页,双方签署后即构成有效附件。

3.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word完整版)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

(word完整版)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

一、编号:甲-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甲类)本使用许可协议赋予使用方仅享有本协议所明确规定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权。

提供方保证,提供方是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法定授权提供者,并被授权具体行使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版权及相关权利。

本许可协议为不可转让和非独占的。

本许可协议由许可协议文本和附表组成。

1、使用方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 使用方仅限于在本单位(本单位以使用方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为限)的范围内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不得扩展到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

但获得特别许可的除外。

(2)使用方必须在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所形成的成果的显著位置注明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版权的所有者(所有者名称见附表)。

(3)使用方对被许可使用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不拥有复制、传播、出版、翻译成外国语言等权利,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原始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不得以商业目的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或者开发和生产产品。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任何格式或者任何复制品视同原始数据。

使用方可根据需要对数据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对数据格式进行转换,但未经许可,不得将修改、转换后的数据对外发布和提供,并应将修改、转换的情况及修改、转换的内容向提供单位备案。

使用方不得将原始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或者其衍生成果在计算机互联网上登载。

(4)使用方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时,应向提供方重新提出使用申请,并需重新签订使用许可协议。

2、使用方必须根据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密级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泄密。

3、违约条款:(1)使用方在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主管部门的规定,其使用权即无条件终止。

(2)使用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提供方有权收回其所提供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及相关资料,使用方不能保留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任何拷贝或者使用基于该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开发的任何成果,并须赔偿因违约侵权给提供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完全版)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完全版)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1999年12月22日国家测绘局令第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的管理,做好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社会化服务工作,为国家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社会生活提供测绘保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标准制作的、可通过计算机系统使用的数字化的基础测绘成果。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和提供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和提供的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含省级)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制定。

第五条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负责对全国进行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保管、维护、提供和社会化服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授权的测绘资料管理单位按业务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保管、维护、提供和社会化服务工作。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授权的测绘资料管理单位称为提供单位,其业务分工和提供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范围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六条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实行使用许可制度。

第七条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按照不同使用部门、单位和不同使用目的实行无偿使用或者有偿使用,有偿使用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是具有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受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保护。

获得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提供单位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或者转让。

任何部门、单位以及个人未经许可而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行为,是侵权行为。

第二章使用许可第九条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必须得到使用许可,并签订《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以下简称“使用许可协议”)。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示范协议)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示范协议)

( 协议范本 )甲方:乙方:日期:年月日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示范协议)The agreement concluded by the parties after reaching a consensus through equal consultation stipulates the mutual obligations and the rights they should enjoy.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示范协议)本使用许可协议赋予使用方仅享有本协议所明确规定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权。

提供方保证,提供方是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法定授权提供者,并被授权具体行使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版权及相关权利。

本许可协议为不可转让和非独占的。

本许可协议由许可协议文本和附表组成。

1.使用方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使用方仅限于在本单位(本单位以使用方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为限)的范围内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不得扩展在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

但获得特别许可的除外。

(2)使用方必须在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所形成的成果的显著位置注明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版权的所有者(所有者名称见附表)。

(3)使用方对被许可使用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不拥有复制、传播、出版、翻译成外国语言等权利,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原始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不得以商业目的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或者开发和生产产品。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任何格式或者任何复制品视同原始数据。

使用方可根据需要对数据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对数据格式进行转换,但未经许可,不得将修改、转换后的数据对外发布和提供,并应将修改、转换的情况及修改、转换的内容向提供单位备案。

使用方不得将原始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或者其衍生成果在计算机互联网上登载。

(4)使用方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时,应向提供方重新提供使用申请,并需重新签订使用许可协议。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甲类)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甲类)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甲类)版本 1.0 (有效期: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本协议由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方(以下简称“提供方”)与使用方(以下简称“用户”)共同订立,目的是明确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条件和双方的权利义务,保护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合法权益。

一、定义1.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指由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方提供的包括地质、地貌、水系、地形、气象、植被、土地利用、行政区划、建筑物及其属性等相关数据的综合信息。

2. 使用方:指以获取、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为目的,与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方达成数据使用协议的单位或个人。

二、授权范围1. 提供方向用户提供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许可,用户可在许可范围内合理获取、传播、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2. 用户可将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用于教育、科研、商业等合法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地图绘制、地理信息系统应用、科学研究、政府决策支持等。

3. 用户应当在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时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许可条件1. 用户必须在正当合法的情况下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并且不得用于违法、违规或有损国家利益的行为。

2. 用户不得通过转让、分销、租赁等方式将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给第三方。

数据的合法使用仅限于用户自身使用,如有其他用途需要,必须获得提供方的书面许可。

3. 用户不得对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进行删除、修改、篡改等损害数据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的行为。

4. 用户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时应标明提供方的来源,并在引用、发布、传播等场合注明数据来源,引导公众对该数据的正确理解和使用。

5. 如需对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进行商业利用,用户需与提供方另行达成商业合作协议,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四、知识产权保护1.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均归提供方所有。

2024版地理信息数据采集授权

2024版地理信息数据采集授权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地理信息数据采集授权本合同目录一览1. 授权范围1.1 数据采集类型1.2 数据采集区域1.3 数据采集时间2. 数据使用权限2.1 数据使用目的2.2 数据使用范围2.3 数据使用期限3. 数据交付及质量标准3.1 数据交付方式3.2 数据交付时间3.3 数据质量保证4. 保密条款4.1 保密信息范围4.2 保密信息使用限制4.3 保密期限5. 费用及支付方式5.1 授权费用5.2 支付时间及方式5.3 费用调整6. 违约责任6.1 违约行为6.2 违约责任承担6.3 违约赔偿金额7. 争议解决7.1 争议解决方式7.2 争议解决机构7.3 适用法律8.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8.1 合同生效条件8.2 合同变更8.3 合同终止9. 其他条款9.1 合同的解释权9.2 合同的适用范围9.3 合同的修改和补充10. 授权代表的权利和义务10.1 授权代表的权利10.2 授权代表的义务11.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1.1 授权方的权利和义务11.2 数据采集方的权利和义务12. 技术支持和服务12.1 技术支持内容12.2 技术支持时间12.3 服务响应时间13. 知识产权保护13.1 知识产权归属13.2 知识产权保护措施13.3 侵权责任14. 不可抗力14.1 不可抗力事件14.2 不可抗力事件的应对14.3 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处理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授权范围1.1 数据采集类型授权方同意授权采集方在授权范围内采集包括但不限于地形、地貌、地理位置、土地利用、自然资源、人口统计等地理信息数据。

1.2 数据采集区域采集方应在授权区域内进行数据采集活动,授权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1.3 数据采集时间采集活动应在授权合同签订后的三个月内完成。

第二条数据使用权限2.1 数据使用目的采集方只能将采集到的数据用于授权合同约定的目的,即进行地理信息系统研发及应用。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合同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合同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合同随着科技的发展和数字化时代的到来,地理信息系统(GIS)在各个领域中的应用日益广泛。

地理信息数据作为GIS的核心组成部分,对于国家的发展和决策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护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安全和合法使用,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其中包括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合同。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合同是指国家授权给特定单位或个人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一种合同。

这个合同规定了使用者在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时应遵守的规定和限制,以及使用者与国家之间的权益和责任。

通过签署和执行这个合同,国家可以确保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安全和合法使用,同时也可以促进地理信息数据的开放和共享。

首先,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合同明确了使用者在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时的权益和责任。

合同规定了使用者可以使用的范围和方式,以及使用者对数据的保护和安全的责任。

使用者在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时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超出合同规定的范围和目的使用数据。

同时,使用者还要对数据进行保密和防护,不得将数据用于非法用途或向他人泄露。

其次,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合同规定了国家对数据的保护和管理措施。

合同规定了国家对数据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国家对数据的保护和管理的责任。

国家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数据的安全和完整性,防止数据被非法获取、篡改或损坏。

同时,国家还要对数据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数据的合法使用和共享。

此外,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合同还规定了数据的开放和共享。

合同规定了国家可以将数据提供给特定单位或个人使用,同时也规定了数据的开放和共享的条件和方式。

国家可以根据需要对数据进行开放和共享,以促进数据的广泛应用和利用。

同时,国家还可以通过合同规定数据的使用费用和使用期限等相关事项。

然而,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合同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数据的保护和管理需要国家和使用者共同努力。

地理信息测绘协议模板2024版版A版

地理信息测绘协议模板2024版版A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地理信息测绘协议模板2024版版A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测绘项目概述1.1 测绘目的和任务1.2 测绘范围和内容1.3 测绘标准和质量要求2. 合同当事人2.1 测绘甲方名称和地址2.2 测绘乙方名称和地址3. 测绘费用和支付方式3.1 测绘费用的确定3.2 测绘费用的支付时间及方式4. 测绘工期和进度4.1 测绘项目开工日期4.2 测绘项目竣工日期4.3 测绘项目进度报告和验收5. 测绘成果交付及使用5.1 测绘成果的形式和数量5.2 测绘成果的交付时间5.3 测绘成果的使用和保管6. 保密条款6.1 测绘双方对测绘成果和相关信息保密6.2 保密期限和保密范围7. 违约责任7.1 测绘甲方违约责任7.2 测绘乙方违约责任8. 争议解决8.1 争议解决方式8.2 仲裁地点和机构9.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9.1 合同的生效条件9.2 合同的变更程序9.3 合同的终止条件10. 一般条款10.1 合同的签订地点和日期10.2 合同的副本和份数10.3 合同的修改和补充11. 附加条款11.1 测绘项目的特殊要求11.2 测绘成果的特殊处理12. 合同的签订人12.1 测绘甲方签订人信息12.2 测绘乙方签订人信息13. 合同附件13.1 测绘项目详细说明书13.2 测绘费用详细明细表14. 其他约定事项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测绘项目概述1.1 测绘目的和任务1.2 测绘范围和内容测绘范围包括:地形测绘、土地利用测绘、地下管线测绘等。

测绘内容具体以甲方提供的测绘任务书为准。

1.3 测绘标准和质量要求测绘成果应符合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制定的《基础地理信息测绘规范》及相关行业标准,质量要求以甲方提供的质量标准为准。

第二条合同当事人2.1 测绘甲方名称和地址甲方名称:____________甲方地址:____________2.2 测绘乙方名称和地址乙方名称:____________乙方地址:____________第三条测绘费用和支付方式3.1 测绘费用的确定测绘费用为人民币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根据测绘项目的实际完成情况,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调整。

2024年度基础测绘数据使用权益与保密条款协议一

2024年度基础测绘数据使用权益与保密条款协议一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度基础测绘数据使用权益与保密条款协议一本合同目录一览一、定义与解释1.1 定义1.2 解释二、数据使用权益2.1 数据使用范围2.2 数据使用期限2.3 数据使用方式三、数据保密3.1 保密义务3.2 保密期限3.3 保密泄露处理四、数据修改与更新4.1 数据修改4.2 数据更新五、数据权益的转让5.1 数据权益转让条件5.2 数据权益转让程序六、违约责任6.1 违约行为6.2 违约责任七、争议解决7.1 争议解决方式7.2 争议解决地点7.3 适用法律八、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8.1 合同生效条件8.2 合同变更8.3 合同终止九、其他条款9.1 通知与送达9.2 合同的附件9.3 合同的修订十、争议解决10.1 争议解决方式10.2 争议解决地点10.3 适用法律十一、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1.1 合同生效条件11.2 合同变更11.3 合同终止十二、其他条款12.1 通知与送达12.2 合同的附件12.3 合同的修订十三、双方信息13.1 甲方信息13.2 乙方信息十四、完整协议14.1 合同构成14.2 合同修改14.3 合同生效第一部分:合同如下:一、定义与解释1.1 定义(1)甲方:指本合同中拥有数据使用权益的一方。

(2)乙方:指本合同中使用甲方数据的一方。

(3)数据:指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拥有权益的测绘数据。

(4)保密信息:指本合同约定的,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披露的信息。

1.2 解释(1)本合同用语如有不一致,应以中文文本为准。

(2)本合同中“包括”、“包含”词语的使用,应理解为包括但不限于。

二、数据使用权益2.1 数据使用范围(1)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甲方提供的数据。

(2)乙方使用数据的目的限于非商业性研究、分析及展示。

2.2 数据使用期限(1)本合同项下的数据使用期限为2024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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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RHD-QB-K6921 (协议范本系列)
甲方:XXXXXX
乙方:XXXXXX
签订日期:XXXXXX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甲类)
标准版本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甲类)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协议文件为经过平等协商和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条款,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本使用许可协议赋予使用方仅享有本协议所明确规定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权。

提供方保证,提供方是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法定授权提供者,并被授权具体行使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版权及相关权利。

本许可协议为不可转让和非独占的。

本许可协议由许可协议文本和附表组成。

1.使用方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使用方仅限于在本单位(本单位以使用方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为限)的范围内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不得扩展在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
或者同级其他单位。

但获得特别许可的除外。

(2)使用方必须在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所形成的成果的显著位置注明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版权的所有者(所有者名称见附表)。

(3)使用方对被许可使用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不拥有复制、传播、出版、翻译成外国语言等权利,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原始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不得以商业目的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或者开发和生产产品。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任何格式或者任何复制品视同原始数据。

使用方可根据需要对数据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对数据格式进行转换,但未经许可,不得将修改、转换后的数据对外发布和提供,并应将修改、转换的情况及修改、转换的内容向提供单位备案。

使用方不得将原始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或者其衍生成果在计算机互联网上登载。

(4)使用方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时,应向提供方重新提供使用申请,并需重新签订使用许可协议。

2.使用方必须根据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密级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泄密。

3.违约条款
(1)使用方在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主管部门的规定,其使用权即无条件终止。

(2)使用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提供方有权收回其所提供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及相关资料,使用方不能保留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任何拷贝或者使用基于该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开发的任何成果,并须赔偿因违约侵权给提供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4.提供方所提供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及许可的用途等见附表。

提供方在向使用方提供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时,同时提供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相应数据说明和使用说明。

提供方不承诺对所提供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中可能存在的与现势的某种不一致或者缺陷进行修改。

提供方不因该数据本身的瑕疵而对使用方所造成的任何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5.本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持二份。

6.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将协商解决。

提供方(盖章):________使用方(盖章):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 代表(签字):
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
协议签订地点:__________
附表
使用许可协议编号:
说明:1.本表为甲类使用许可协议的组成部分。

2.如无特别许可情况请在“特别许可”栏中填“无”。

3.本表中数据载体、许可使用的用途及工本费栏请在选项上画“√”,选项中没有明确的请在“其他”项上填写清楚。

这里写地址或者组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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