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边界条约
论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边界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边界条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两国于1960年签署的一份重要的国际条约,其目的是确定两国之间的国界线,保证双方的领土完整性和主权,加强两国的邻里友好关系,促进区域和平与发展。
条约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之间的边界线从中国西藏省拉萨市西北部开始,沿着珠穆朗玛峰东北边缘,一直延伸到若开邦东南部,总长度约为2180公里。
条约还规定,两国双方应尊重彼此的领土完整性和主权,保持边境地区的和平、稳定和安全,不得在边界地区实施任何军事行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对方的内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边界条约》的签署,标志着中国和缅甸之间建立了正式的国界线,也标志着两国之间友好关系的发展,为两国和地区的发展和繁荣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加强禁毒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加强禁毒合作的谅解备忘录文章属性•【缔约国】缅甸•【条约领域】刑事•【公布日期】2001.01.21•【条约类别】谅解备忘录•【签订地点】仰光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加强禁毒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缅甸联邦政府(以下简称“双方”),认识到通过双方的禁毒合作,非法贩运毒品问题能得到有效控制;根据双方均已加入的联合国有关禁毒公约所确立的原则;为加深两国业已存在的友谊,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双方应遵照各自国内的法律、法规,在以下诸方面开展合作:1.预防和打击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及非法转移、使用化学品前体的违法犯罪;2.控制种植毒品原植物和替代发展措施;3.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化学品前体和基本化学品的措施;4.减少毒品需求措施,包括戒毒治疗和康复;5.开展禁毒和缉毒执法领域的技术和业务合作,包括情报交流、协助调查、收缴毒品和毒资、协助缉捕和遣返重大毒品罪犯并送回所属一方、设立边境禁毒联络机制、人员培训等;6.交流双方有关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和化学品前体及基本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的信息。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为此谅解备忘录的执行机构;缅甸联邦政府指定中央肃毒委员会办公室为此谅解备忘录的执行机构。
双方执行机构每年会晤一次,在两国轮流举行,以商榷禁毒有关事宜。
如遇紧急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确定会晤时间、地点。
第三条双方根据本谅解备忘录互派代表团访问的国际旅费由派遣一方负担,在接待国国内停留所需费用由接待方负担。
双方事先另有协议的除外。
第四条经双方执行机构的批准,双方执行部门的省级机关可根据本谅解备忘录开展具体合作。
第五条经双方同意,本谅解备忘录可通过外交途径进行补充和修改。
第六条因执行本谅解备忘录产生的不同意见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七条本谅解备忘录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自双方中任何一方书面通知对方要求终止本协议之日起三个月后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中缅油气管道项目的合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中缅油气管道项目的合作协议文章属性•【缔约国】缅甸•【条约领域】环境资源能源•【公布日期】•【条约类别】其他•【签订地点】内比都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中缅油气管道项目的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缅甸联邦政府(在下文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简称为“中方”,该表述视为包含其继承国;缅甸联邦政府简称为“缅方”,该表述视为包含其继承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缅甸联邦政府合称为“双方”)鉴于:二〇〇五年七月四日在北京签订的《缅甸联邦能源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能源领域合作的框架协议》;二〇〇八年一月二日在北京签订的《缅甸联邦能源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油气领域合作的会谈纪要》;双方认为在油气领域的合作符合两国利益,加强这种合作对增进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促进两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双方支持建设中缅原油、天然气管道项目,并希望共同促进项目的实施和安全可靠运行,以进一步扩大双方在油气领域的长期互利合作;双方按照平等互利,长期合作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第一条天然气管道项目一、双方同意,通过中缅天然气管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供气100亿立方米/年,稳定供气30年。
为达到上述目的,缅方同意将A1、A3区块天然气按缅甸石油天然气公司(MOGE)、大宇联合体与中国联合石油公司(CHINA OIL)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签署的缅甸税气田购销协议出售给中华人民共和国。
作为资源国,缅甸应考虑将境内其他区块未来天然气优先出售给中方。
二、双方同意,支持各自指定的公司合作建设中缅天然气管道,管道的起点为缅甸西海岸兰里岛,管道的终点为中缅边境缅甸境内交付点。
三、双方同意,中方指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作为中缅天然气管道合作项目的具体执行单位,缅方指定缅甸石油天然气公司为中缅天然气管道合作项目的具体执行单位。
双方同意,大宇联合体参股中缅天然气管道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航空运输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航空运输协定文章属性•【缔约国】缅甸•【条约领域】航空运输•【公布日期】1955.11.08•【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仰光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航空运输协定(1955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为了建立两国间的定期民用航空交通,促进两国间经济上、文化上的联系,现缔结协定如下:第一条甲、缔约每一方根据本协定规定彼此给予缔约对方以指定空运企业的民航飞机在下列航线上进行民航运输飞行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昆明--曼德勒--仰光。
缅甸联邦方面:仰光--曼德勒--昆明--广州。
上述运输飞行的权利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飞机是指(一)来自昆明至曼德勒和仰光、(二)来自仰光和曼德勒至昆明的旅客、行李、货物、邮件的运输;对缅甸联邦民航飞机是指(一)来自仰光和曼德勒至昆明和广州、(二)来自广州和昆明至曼德勒和仰光的旅客、行李、货物、邮件的运输。
乙、根据互相尊重缔约双方领土上空主权的原则,本条甲款规定的航线在缔约每一方自己领土上的航路空域由缔约每一方自行规定。
飞越双方毗连国境线的空中进出口由缔约双方协议规定。
第二条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中国民用航空局”为经营本协定第一条所规定航线的空运企业。
缅甸联邦政府指定“缅甸联邦航空公司管理委员会”为经营本协定第一条所规定航线的空运企业。
缔约任何一方的空运企业的定期飞行班次在每一方向每周各不超过两次。
何时开始定期飞行由缔约每一方自行决定,但应于开始飞行前六十天通知缔约对方。
缔约任何一方对上述班次如认为需要更改时,经缔约双方在公平和对等的基础上协议后得予更改。
乙、缔约双方指定的空运企业的主要所有权和最终管理权应属于各该方的政府。
第三条缔约双方指定的空运企业在经营本协定第一条所规定的航线时,其业务载运和使用各项服务应享有公平均等的机会和待遇。
此等业务载运和服务事项,包括通信助航上的服务、气象资料的供应、航空港的使用和服务项目、飞行班期、客货运价、商务上的代理和联运办法、财务结算等,按双方根据共同的需要和利益而协议的本协定的议定书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中缅边境管理与合作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中缅边境管理与合作的协定本法律法规信息已被VIP在线数据库优先收录了解更多>>•【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中缅边境管理与合作的协定•【颁布单位】中国政府缅甸联邦政府•【发文字号】•【颁布时间】1997-3-25•【失效时间】••【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中缅边境管理与合作的协定中国政府缅甸联邦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中缅边境管理与合作的协定(签订日期1997年3月25日生效日期1997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了进一步发展与巩固两国根据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建立起来的睦邻友好关系,认识到共同维护与促进两国边境地区稳定和安宁的必要性,认为一条和平友好的边界将为两国边界地区人民的生活与往来提供方便,并将进一步巩固两国之间业已存在着的传统的胞波情谊,达成协议如下:第一部分定义第一条在本协定中:一、“边境地区”系指附件一所列的中方一侧的县(市)、缅方一侧的镇区。
二、“边民”系指在边境地区的任何一方的常住居民。
三、“地方当局”系指本协定第四条所指、经各自政府授权处理边界事务的双方两级地方行政机构。
四、“执行公务人员”系指各自任命的边防代表、边防副代表和联络官;从事边防检查、海关、商检、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及在贸易组织工作的人员;官员;以及从事文化、体育和卫生工作的人员。
五、“界河”系指边界线所通过的河流、小溪和渠道。
第二部分边界线走向、界桩、附桩和界线标志的维护第二条中缅两国边界已根据一九六0年十月一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边界条约》和一九六一年十月十三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两国边界的议定书》及其附图划定和标志。
双方重申尊重两国的边界线及界线标志。
第三条双方依据下列文件的规定维护两国边界线走向、界桩、附桩、界线标志和方位物:(一)一九六0年十月一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边界条约》;(二)一九六一年十月十三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两国边界的议定书》及其附图;(三)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一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中缅边界第一次联合检查的议定书》及其附图;(四)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八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中缅边界第二次联合检查的议定书》及其附图。
边界协定、边界条约、边界议定书等概念区别和联系
from:网络资源我国和邻国边界条约概况边界协定、边界条约、边界议定书等概念区别和联系个人看法,请大家指正看有关边界问题的文章朋友经常会遇到一些名词:边界原则、边界协定、边界条约、边界议定书、边界换文。
有的朋友在交流时也混为一谈,其实三个概念所对应的是不同的法律文件,我个人认为这几个概念的区别在于:1、边界原则:指两国粗略的就边界问题的解决方向的总框架达成的一致意见,如“实际控制”“民族构成”“分水线”“河流为界”,一般作为边界谈判的指导。
如2005年4月12日中国和印度所达成的《解决中印边界问题政治指导原则的协定》:“本着互相尊重、互相谅解的精神,对各自在边界问题上的主张做出富有意义的和双方均能接受的调整,一揽子解决边界问题。
适当考虑彼此的战略的和合理的利益以及相互同等安全的原则。
考虑双方的历史证据、民族感情、实际困难、合理关切与敏感因素,以及边境地区的实际情况。
边界应沿着双方同意的标识清晰和易于辨认的天然地理特征划定。
维护边境地区双方定居人口应有的利益。
边界问题最终解决之前,双方应严格尊重和遵守实际控制线,共同努力保持边境地区的和平与安宁。
”2、边界协定(订约人身份:缔约国最高权力机关全权代表,谈判和签约前应向对方出示授权函):是协定国对两国共同边界的原则性规定,边界协定虽然也包含对边界的描述,但这种描述是简略而原则性的。
如1960年5月14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该协定只有短短四条,对边界的描述为原则性描述,如“自尖高山起到中缅边界西端终点的全部未定界,除片马、古浪、岗房地区以外,遵照传统的习惯线定界,也就是说,从尖高山起沿着以太平江、瑞丽江、怒江、独龙江为一方和恩梅开江为另一方的分水岭向北,直到在靖丹和木刻戛之间跨越独龙江的地方,然后继续沿着以独龙江和察隅河为一方和除独龙江以外的全部伊洛瓦底江上游支系为另一方的分水岭,直到中缅边界西端的终点为止。
中缅划界始末
中缅划界始末1960年,中缅两国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边界条约》,正式划定了两国边界。
中国收回约342平方公里土地,失去220平方公里,总体上来说,相对于国民政府时期增加了约122平方公里左右国土面积。
要了解此次划界的来龙去脉,还要上溯到晚晴时期。
14世纪中国明朝建立后,曾在云南边境地区设立六个宣慰使,其中的两个宣慰使就设在当前缅甸的孟养和木邦,管控这两个土司,管辖区域包括现今伊洛瓦底江上游的克钦邦(今云南边界以西)和萨尔温江中上游的掸邦(今云南边界西南)。
比现在的边境线向外延伸一百到几百公里。
明朝后期国势衰弱,缅甸东吁王朝趁机举兵北犯,先后攻占了掸邦高原的八莫、孟养等地,收服了孟养王和木邦王,云南边界大幅内缩。
清朝统一后曾收复部分失地,册封贡榜王朝孟云王为缅甸王,这也是缅甸国名的来历,缅甸成为中国的藩属国。
但随着19世纪西方殖民者的东来,缅甸逐渐沦为英国的殖民地。
吞并缅甸以后,英国于1886 年同清政府签订了《中英缅甸条款》,迫使其承认它对缅甸的占领。
自此,中缅之间的宗藩关系不复存在,英国后来又通过1894 年《续议滇缅界、商务条款》和1897 年《续议缅甸条约附款》,侵占了中国部分领土并划定了中缅之间的部分边界,此后,它又通过各种方式继续蚕食中国领土。
中缅边界问题开始凸现。
逐渐形成了三段“未定边界”。
其中中印缅三国交界点至尖高山为边界北段边界,即“缅北争议区”;中段南碗河与瑞丽江汇合处的“永租”地——猛卯三角地;南定河至南卡江为南段,又称“一九四一年线”,都边界未定。
所谓的“缅北争议区”在历史上的明朝前期曾经隶属过我国。
这一地区自东向西依次为高黎贡山、恩梅开江、迈立开江、枯门岭(克钦山)、钦敦江、和巴特开山,其中枯门岭与巴特开山又统称为野人山。
而江心坡是位于恩梅开江及迈立开江之间地带,只是“缅北争议区”的一小部分,明初归孟养军民宣慰使司统治,明万历三十二年(1604年),缅甸东吁王朝占据了孟养土司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促进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促进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的谅解备忘录文章属性•【缔约国】缅甸•【条约领域】贸易,投资•【公布日期】2004.03.24•【条约类别】谅解备忘录•【签订地点】仰光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促进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的谅解备忘录(2004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了进一步加强两国友好合作关系,扩大和促进双边贸易、相互投资和经济合作,在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达成本谅解备忘录如下:第一条重点合作领域双方同意将农业、自然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加工装配和人力资源开发作为两国合作的重点领域,双方政府部门将为企业界在上述领域开展合作提供便利。
第二条农业合作中方同意向缅方派出农业专家,帮助缅甸培训农产品种植和加工技术人员,向缅甸提供农作物优良品种和农业机械设备。
缅方将根据《缅甸外国投资法》,向中国企业出租土地,并提供优惠政策和其它便利措施,以便双方合作在缅进行农业成片开发。
第三条资源开发合作双方同意加强石油、天然气和铜、镍、铁等金属资源的开发合作。
(一)中方鼓励中国公司参与缅甸陆地和近海石油、天然气资源的开发。
(二)双方应采取切实措施,促进两国有关企业在孟育瓦铜矿和达贡山镍矿及其它矿产资源项目上开展合作,合作方式由双方企业具体商谈。
第四条基础设施建设合作双方将在交通、能源、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加强合作。
目前,双方将集中精力实施好电力领域内的邦朗水电站、耶涯水电站和能源领域内的达基尿素化肥厂等重点项目。
第五条相互投资一、双方鼓励各自国家的企业到对方国家投资,充分交换投资信息,商讨双方共同感兴趣的投资项目。
二、缅方同意尽最大努力为中国企业在缅投资提供项目审批、税收、进出口许可等方面的帮助。
第六条进出口贸易一、双方将采取措施扩大两国之间的进出口贸易额,在2005年使中缅贸易额达到15亿美元。
二、双方鼓励各自国家的企业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展览会、博览会和洽谈会,寻求更多的贸易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缅甸联邦政府和泰王国政府澜沧江—湄公河商船通航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缅甸联邦政府和泰王国政府澜沧江—湄公河商船通航协定文章属性•【缔约国】老挝,缅甸,泰国•【条约领域】海上运输•【公布日期】2000.04.20•【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大其力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缅甸联邦政府和泰王国政府澜沧江-湄公河商船通航协定*(注*:2000年4月20日签订于大其力并于同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缅甸联邦政府和泰王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各方”),为在缔约各方之间发展澜沧江-湄公河国际客货运输,促进和便利贸易与旅游,加强商船通航合作,在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在本协定中:(一)“船舶”系指悬挂缔约一方国旗并在该缔约方领土上登记的任何商船。
(二)“船员”系指实际受雇在船上工作、持有本协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身份证件并被列入该船船员名单的任何人员。
(三)“旅客”系指缔约任何一方船舶载运的、不属该船雇佣亦不担任船上任何职务并被列入该船旅客名单的任何人员。
(四)“货物”系指缔约任何一方船舶根据国际惯例为营利而载运的任何物品或商品。
(五)“收入”系指航运企业的经营所得,尤其应包括但不限于利润、利息、资本收益、股息、特许权使用费或费用。
(六)“可自由兑换的货币”系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条款及其修正案不时确定的可自由使用的货币。
第二条缔约各方同意,自本协定签署一年后,在缔约方四国之间实现澜沧江-湄公河商船通航。
缔约任何一方的船舶均可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和缔约各方共同接受的有关规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思茅港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琅勃拉邦港之间自由航行。
缔约一方的船舶除为向其提供的专门服务支付费用外,不应因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过境而被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条缔约各方的船舶应在各自主管当局授权的保险公司进行保险。
保险单的条款由缔约各方共同商定。
第四条缔约各方应为其他缔约三方开放的澜沧江-湄公河通商港口如下:中方:思茅、景洪、勐罕和关累;老方:班赛、班相果、孟莫、万巴伦、会晒和琅勃拉邦;缅方:万景和万崩;泰方:清盛和清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文章属性•【缔约国】缅甸•【条约领域】边界边境•【公布日期】1960.01.28•【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 (注*:1960年1月28日签订于北京并于1960年5月14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为了促进中缅边界问题的全面解决,为了巩固和进一步发展中缅两国的友好关系,同意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指导下,缔结本协定,并且议定下列各条:第一条缔约双方同意立即成立由双方同等人数的代表所组成的联合委员会,并且责成该委员会根据本协定的规定,商谈解决本协定第二条所列的有关中缅边界的各项具体问题,进行勘察边界和树立界桩的工作,起草中缅边界条约。
联合委员会定期地在中缅两国的首都或者中缅两国的其他地点举行会议。
第二条缔约双方同意,有关中缅边界的现存问题按照下列的规定解决:一、自尖高山起到中缅边界西端终点的全部未定界,除片马、古浪、岗房地区以外,遵照传统的习惯线定界,也就是说,从尖高山起沿着以太平江、瑞丽江、怒江、独龙江为一方和恩梅开江为另一方的分水岭向北,直到在靖丹和木刻戛之间跨越独龙江的地方,然后继续沿着以独龙江和察隅河为一方和除独龙江以外的全部伊洛瓦底江上游支系为另一方的分水岭,直到中缅边界西端的终点为止。
联合委员会将派出由双方同等人数的人员组成的联合勘察队,沿着上述分水岭进行勘察,以确定这一段边界线的具体位置,并且树立界桩。
二、缅甸政府同意将属于中国的片马、古浪、岗房地区归还中国。
至于归还给中国的这个地区的面积,由联合委员会根据缅甸政府和中国政府分别在1957年2月4日和1957年7月26日提出的并且用地图标明的建议,商谈确定。
联合委员会在确定归还给中国的这个地区的面积以后,将派出由双方同等人数的人员组成的联合勘察队,实地勘察这一段边界线的具体位置,并且树立界桩。
三、为了废除缅甸对南碗河和瑞丽江汇合处的、属于中国的猛卯三角地区(即南碗指定区)所保持的“永租”关系,中国政府同意把这个地区移交给缅甸,成为缅甸联邦领土的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和缅甸联邦内政部边防合作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和缅甸联邦内政部边防合作议定书文章属性•【缔约国】缅甸•【条约领域】边界边境•【公布日期】2001.12.12•【条约类别】议定书•【签订地点】仰光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和缅甸联邦内政部边防合作议定书* (注*:2001年12月12日签订于仰光并于2002年6月17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和缅甸联邦内政部(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履行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五日中缅两国政府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中缅边境管理与合作的协定》,共同加强执法和打击边境地区跨国犯罪活动,在维护边境安全和边境治安秩序方面加强合作,本着建立一条和平友好的边界,为两国边民的生活和往来提供便利的愿望,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在本议定书中:(一)“国家边防代表”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边防管理局的负责人和缅甸联邦内政部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
(二)“省、邦边防代表和副代表”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公安边防总队的负责人和缅甸联邦掸邦、克钦邦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
(三)“县(市)和镇区边防代表和副代表”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边境地区的县(市)公安边防大队负责人和缅甸联邦边境地区的镇区负责人。
(四)“联络官”系指边防检查站(边防工作站)的负责人。
(五)“跨国犯罪活动”系指跨国界进行的走私、贩毒、贩卖武器弹药或爆炸品、拐卖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绑架、抢劫、杀人、强奸和非法移民等犯罪活动。
第二条一、为保证有效合作,缔约双方边境管理主管部门建立以下三级边防代表和联络官联系制度:(一)国家边防代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和缅甸联邦内政部各自任命。
(二)省、邦边防代表和副代表:由各自国家边防代表任命。
(三)县(市)和镇区边防代表和副代表:由各自省、邦边防代表任命。
(四)联络官:由各自省、邦边防代表任命。
二、一方须将任免名单和变更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第三条三级边防代表和联络官的职责如下:(一)缔约双方国家边防代表应就有关加强执法合作,打击边境地区跨国犯罪活动,维护边境地区的安宁和秩序诸事项进行讨论并制定相关措施。
中缅边界问题解决的历史过程(1954-1961)
2014年第3期南洋问题研究No.32014(总第159期)SOUTHEASTASIANAFFAIRSGeneralSerialNo.159中缅边界问题解决的历史过程(1954-1961)冯 越(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100086) 收稿日期:2014-02-16 作者简介:冯越,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中国近现代史基本问题研究专业2010级博士研究生。
①“猛卯三角地”:在不同的文献中有不同的称法,也称“南碗指定区”、“猛卯地区”、“勐卯三角地”。
为避免引起误解,本文统一称为“猛卯三角地”。
②代表性的文章有:齐鹏飞、张明霞:《中缅边界谈判的历程及其基本经验》,《中共党史研究》2012年第1期;范宏伟:《中缅边界问题的解决:过程与影响》,《南洋问题研究》2010年第3期;学位论文有:张植荣:《论中缅边界问题》,硕士学位论文,北京大学,1989年;康超:《中缅边界谈判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外交学院,2009年等。
摘 要: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时,中缅边界存在“三段未决的问题”,分别是北段尖高山以北的未定界问题、中段猛卯三角地①的“永租”问题和南段“1941年线”问题。
1954年至1961年,经过反复沟通和多次谈判,中缅两国最终和平解决了边界问题。
根据其特点,中缅边界问题解决的历史过程可划分为提出问题、初步交换意见、直接谈判和签订条约4个阶段。
关键词:中缅边界;历史过程 中图分类号:D8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 9856(2014)03 0023 18中缅边界,是新中国成立后与邻国划定的第一条边界。
它的划定,具有典型的示范效应,直接推动了中尼、中巴、中阿、中朝、中蒙之间的边界谈判。
中缅边界问题,从提出到解决,经历了7年时间。
7年间,中缅两国政府围绕边界问题进行了反复沟通和多次谈判。
这一历史过程,是研究南洋历史和中缅关系史的重要内容。
围绕这一历史过程,学术界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了一批重要的学术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中缅边境管理与合作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中缅边境管理与合作的协定文章属性•【缔约国】缅甸•【条约领域】边界边境•【公布日期】1997.03.25•【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仰光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中缅边境管理与合作的协定*(注*:1997年3月25日签订于仰光并于1997年9月29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了进一步发展与巩固两国根据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建立起来的睦邻友好关系,认识到共同维护与促进两国边境地区稳定和安宁的必要性,认为一条和平友好的边界将为两国边界地区人民的生活与往来提供方便,并将进一步巩固两国之间业已存在着的传统的胞波情谊,达成协议如下:第一部分定义第一条在本协定中:一、“边境地区”系指附件一所列的中方一侧的县(市)、缅方一侧的镇区。
二、“边民”系指在边境地区的任何一方的常住居民。
三、“地方当局”系指本协定第四条所指、经各自政府授权处理边界事务的双方两级地方行政机构。
四、“执行公务人员”系指各自任命的边防代表、边防副代表和联络官;从事边防检查、海关、商检、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及在贸易组织工作的人员;官员;以及从事文化、体育和卫生工作的人员。
五、“界河”系指边界线所通过的河流、小溪和渠道。
第二部分边界线走向、界桩、附桩和界线标志的维护第二条中缅两国边界已根据一九六0年十月一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边界条约》和一九六一年十月十三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两国边界的议定书》及其附图划定和标志。
双方重申尊重两国的边界线及界线标志。
第三条双方依据下列文件的规定维护两国边界线走向、界桩、附桩、界线标志和方位物:(一)一九六0年十月一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边界条约》;(二)一九六一年十月十三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两国边界的议定书》及其附图;(三)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一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中缅边界第一次联合检查的议定书》及其附图;(四)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八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中缅边界第二次联合检查的议定书》及其附图。
中缅边界谈判述略
国人民之间解决 边界 问题 和其 它 争端 的 良好 范 例 。 [。 ”] 目前 , 学术界 已经有了一些关于 中缅边界谈判 的研究和论述。但是 , 在作者看来 , 这些论述对 中 缅边界谈判过程的分析尚欠清晰 , 有些史实需要进
19 和 19 签订 的两个 关于 中缅边 界 的条 约 84年 87年
步的订正, 有些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在充分运
用新材料包括外交部档案馆 新开放材料的基础之 上, 者尝 试着 就 中缅 边界 谈 判过 程进 行 重新 作
梳理 。
一
中缅边界存在 的问题
今天的 中缅边境线长达 216 8 公里。中 国的 云南省西部和西藏 的察 隅部分地 区与缅 甸接壤。 在历史上, 缅甸地 区的政权与中国封建的中央政府 保持 着 长 期 的 “ 赋 ” 系 。乾 隆 五 十 五 年 贡 关 ( 9)乾隆封缅甸 国长孟郧为缅甸 国王【 , 1 0, 7 中 ]
维普资讯
到当地佧佤族人 民的英勇抵 抗 , 称为“ 班洪事件” 。 1 1 , 国乘 中国抗 日战争危急时期 , 9 年 英 4 以封闭滇 缅公路作为压力, 国民党政府于 1 1 6 1 同 9 年 月 8 4
日用换 文方 式在 佧 佤 山 区划 定 了一 条 对 它 片 面 有
策, 开始积极主动寻求解决 中缅边界 问题的方案。
一
国的边界状况是 : 第一段 自中印缅三国交界点至尖 高山为未定界 ; 第二段 自尖高山至南丁河( 现为南 定河) 为已定界 , 中, 其 南碗河和瑞丽江汇流处的猛 卯三角地 区为“ 永租 ” ; 地 第三段 南丁河至南板江 ( 现为南卡江) 一九四一年线 ”第四段南板江至 为“ ; 中缅老三国交界处为已定界。也就是说 , 到新中国 成立时, 中缅边界存在“ 三段未决的问题” 分别是 , 尖高山以北的未定界问题 、 猛卯三角地区的“ 永租” 问题和“ 一九四一年线” 问题。 第一 , 南段即佧佤 山区的一段。 中英两 国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边界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边界条约文章属性•【缔约国】缅甸•【条约领域】边界边境•【公布日期】1960.10.01•【条约类别】条约•【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边界条约*(注*:1960年10月1日签订于北京并于1961年1月4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缅甸联邦总统,一致认为,两国间久悬未决的边界问题,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问题;在两国先后取得独立以后,两国之间传统的友好睦邻关系获得了新的发展;一九五四年两国总理共同倡议了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作为两国关系的指导原则,更大大促进了两国的友好关系,并且为两国边界问题的解决创造了条件;满意地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历届政府根据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友好协商,互谅互让,克服了种种困难,终于顺利地、全面地解决了两国边界问题;双方坚信,两国间全部边界的正式划定,并且成为一条和平友好的边界,不仅是中缅两国友好关系进一步发展的里程碑,而且也是对维护亚洲和世界和平的重大贡献;为此,双方决定在一九六○年一月二十八日周恩来总理和奈温总理签订的关于两国边界问题协定的基础上,缔结本条约,并各派全权代表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派国务院总理周恩来;缅甸联邦总统特派总理吴努。
双方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下列各条:第一条根据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原则和友好互让的精神,缅甸联邦同意把属于中国的片马、古浪、岗房地区(面积约为153平方公里,59平方英里,如附图所标明)归还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意按照一九四一年六月十八日中英两国政府换文来划定从南帕河和南定河汇合处到南卡江和南永河汇合处的一段边界,但是本条约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调整除外。
第二条鉴于中缅两国的平等友好关系,双方决定废除缅甸对属于中国的猛卯三角地(南碗指定区)所保持的“永租”关系。
考虑到缅甸方面的实际需要,中国方面同意把这个地区(面积约为220平方公里,85平方英里,如附图所标明)移交给缅甸,成为缅甸联邦领土的一部分。
1960年《中缅边界条约》内容
1960年《中缅边界条约》内容《中缅边界条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缅甸联邦共和国签订的一项重要国际条约,于1960年10月1日在北京正式生效。
该条约详细规定了中缅两国边界线的划定原则、具体划界的方法和程序、争议地区的处理等内容,为中缅两国建立了稳定和平的边界关系,起到了重要的历史作用。
《中缅边界条约》共包含8个条款,下面对其中的一些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条约规定了中缅边界线的划定原则。
根据该条约,中缅边界线应以自然地理条件和民族传统习惯为基础,并应尽量沿用历史上争议不大的实际控制线。
这一原则既保证了条约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也尊重了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和利益。
其次,条约明确了划界的具体方法和程序。
根据条约规定,中缅两国应互相派遣代表组成划界委员会,协商确定边界线的具体路线,并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划界工作。
尤其是针对争议地区,双方应采取和平谈判的方式解决争端,通过妥协和让步来达成最终的划界协议。
此外,条约还详细规定了划界线的具体走向和标志物的设置。
根据条约规定,划界线应以具体地理地貌或明显的自然界限来界定,如山脉、河流、湖泊等。
两国还可以在边界线上设置边界标志物,标明划界线的具体位置和范围,以便于两国边民的辨识。
最后,条约还对争议地区的处理提出了具体的解决办法。
如果在划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和平谈判解决,或者通过第三方的调解来解决,如果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提请国际法院裁决。
通过这些规定,条约为中缅边界争议提供了一种和平解决的框架,为两国之间的友好交往奠定了基础。
总的来说,1960年《中缅边界条约》的签订是中缅两国边界问题得到一次重要的解决。
该条约的签订,不仅在法律层面上明确了中缅边界线的划定,而且为两国之间的友好交往和合作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同时,条约的签订也体现了中缅两国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良好意愿和智慧,为国际社会树立了一个良好的典范。
1960年《中缅边界条约》内容
1960年《中缅边界条约》内容
1960年《中缅边界条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共和国
签订的一项重要条约,它对中缅两国的边界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以下是该条约的主要内容:
1. 边界划定,条约明确了中缅两国边界线的具体划定。
根据条
约规定,中缅边界线起点为中国云南省瑞丽县境内的中国云南省瑞
丽县境内的芒康河(即红河)与缅甸克钦邦境内的红河(即芒康河)交汇处,然后向北延伸至中国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境
内的雪邦河(即澜沧江)与缅甸克钦邦境内的澜沧江交汇处。
2. 边界标志,条约规定了在边界线上设置的具体边界标志。
双
方同意在边界线上设置界碑,以确保边界线的明确和稳定。
3. 边境地区管理,条约规定了中缅边境地区的管理办法。
双方
同意在边境地区建立联络站,以促进边境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4. 争议解决,条约还规定了争议解决的机制。
双方同意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边界问题,并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外交途径
解决争议。
5. 条约生效,条约规定,经中缅两国政府批准后,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该条约至今仍然有效。
总的来说,1960年《中缅边界条约》为中缅两国边界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具体的边界划定,为两国边境地区的和平稳定发展奠定了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联合公报文章属性•【缔约国】缅甸•【条约领域】外交•【公布日期】1975.11.15•【条约类别】联合公报•【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联合公报(签订日期1975年11月15日生效日期1975年11月15日)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朱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的邀请,缅甸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总统吴奈温于一九七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至十五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正式友好访问。
二、陪同吴奈温总统进行访问的有国务委员会委员貌貌博士,国务委员会委员吴吞林,外交部长吴拉蓬,国防部副部长觉廷准将和缅甸政府其他官员。
三、吴奈温总统及其随行人员受到了中国人民和中国政府的热烈欢迎和亲切接待,这反映了两国人民之间亲密的“胞波”情谊。
总统对在这次非常令人难忘的访问中他和他的随行人员所受到的热烈欢迎和款待向中国人民和中国政府表示深切的感谢。
四、毛泽东主席会见了吴奈温总统,并同他进行了亲切友好的谈话。
五、邓小平副总理和吴奈温总统就进一步发展中缅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进行了会谈,会谈是在诚挚、友好和互相谅解的气氛中进行的。
中国方面参加会谈的有:外交部长乔冠华,副部长韩念龙,司长沈平、朱传贤,副司长程瑞声、刘华,中国驻缅甸大使叶成章。
缅甸方面参加会谈的有:国务委员会委员貌貌博士,国务委员会委员吴吞林,外交部长吴拉蓬,国防部副部长觉廷准将,总统办公厅主任吴塔吞,外交部司长吴貌貌基,缅甸驻中国大使德钦千吞。
六、双方回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之间的关系。
两国自古以来就是友好的邻邦,两国人民之间有着深厚的传统友谊。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建立外交关系后,两国关系继续不断地深入发展。
一九五四年,两国共同倡导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两国关系的准则,并一致认为中国和缅甸应保持密切的联系,进一步加强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
中缅边界问题研究述略
作者: 齐鹏飞[1];冯越[2]
作者机构: [1]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中共党史系,100872;[2]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当代中国史专业,100872
出版物刊名: 当代中国史研究
页码: 53-62页
主题词: 中缅边界;北段未定界;南段未定界;研究述评
摘要:中缅边界问题是近代中国的历史遗留问题。
从1885年清政府开始和英国交涉中缅边界问题,到196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政府互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边界条约》批准书,这一问题的解决历时70多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边界条约》是新中国成立以后成功解决诸多历史遗留下来的边界问题的第一例,是正式划定的第一条陆地边界线。
其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就是:“随着中缅边界议定书的签订,历史上遗留下来的两国边界问题就获得了最后彻底的解决,一条和平和友谊的边界从此就巩固地确定下来了。
”“中缅边界条约是中缅两国友好关系进一步发展的里程碑,是亚洲各国人民友好相处的光辉榜样,是亚洲各国之间解决边界问题和其他争端的良好范例。
”此后,一直延续至今的关于边界问题的外交谈判就是自中缅边界问题的成功解决拉开历史序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