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验收管理规定(2021)

合集下载

《2021年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21年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3.10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篇:1.3.10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基础管理制度大全1.3.10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一,总则安全生产是企业生产发展的一项重要方针,实行“防火、防盗、防事故”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因此必须贯彻“全民动员、预防为主”的方法,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思想认识,落实各项措施、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

二,安全生产实行“专人负责、层层包干”的方法1,公司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公司主要领导人担任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义务消防队。

由各部门指定人员组成。

2,车间及各部门设立生产安全员,负责部门或车间范围内的生产安全工作。

三,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职责与任务1,负责落实上级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和决定,制定公司的安全生产计划,对公司的安全负全面责任。

2,负责审定和执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规则。

3,负责检查各部门的安全生产措施执行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杜绝事故隐患。

4,负责审定各部门的安全生产月度、季度、年度计划,及时做好安全总结工作,及时向上级汇报工作。

5,每季度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进行评比总结及奖罚。

四,安全员岗位职责我们提供汽车行业一对一专业管理营销顾问服务---超越期望,发现和创造客户价值。

基础管理制度大全1,具体负责车间车辆、设备保管的安全管理、宣传工作。

2,负责车间和组织人员进行“查思想、查管理、查纪律、查隐患”四查活动,纠正和解决车间部门不安全现象,落实整改措施。

3,及时向公司安全领导小组汇报车间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和意见,协调公司与部门之间的安全生产步伐,定期做好各项报表。

4,及时汇报部门、车间的事故,协同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处理事故,负责维持事故现场及时抢救伤亡人员,制止事故事态的发展。

五,工人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1,严格执行各种设备、工种操作规程。

2,爱护一切生产设备、工具以及消防器材,保证设备及工具完好运转。

3,设备及放火通道严禁堆放杂物及易燃、易爆物品。

青岛市实施《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办法(2021修订)

青岛市实施《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办法(2021修订)

青岛市实施《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办法(2021修订)【发文字号】青岛市政府令〔2021〕285号【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公布日期】2021.04.09【实施日期】2021.04.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青岛市实施《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办法(2003年6月18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实施《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装饰装修等建筑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第三条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鼓励建筑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安全先进经验及安全防护技术,促进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向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目标发展。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其他区(市)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督查、指导;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及各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建筑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与监督。

第六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对建筑安全生产负责。

第七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原始资料收集和成果资料审核等环节的管理。

勘察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全面、准确的地质勘查报告和相关资料。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建设,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要求,加强标准化建设,可以依据本办法自愿申请标准化定级。

第四条企业标准化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企业标准化定级标准由应急管理部按照行业分别制定。

应急管理部未制定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自行制定,也可以参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配套的定级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二级、三级企业建设工作。

第五条企业标准化定级实行分级负责。

应急管理部为一级企业以及海洋石油全部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分别为本行政区域内二级、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

第六条标准化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各级定级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作为标准化定级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单位),委托其负责受理和审核企业自评报告(格式见附件1)、监督现场评审过程和质量等具体工作,并向社会公布组织单位名单。

各级定级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单位负责现场评审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名单。

第七条企业标准化定级按照自评、申请、评审、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

(一)自评。

企业应当自主开展标准化建设,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有员工代表参加的工作组,按照生产流程和风险情况,对照所属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将本企业标准和规范融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做到全员参与,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2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2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2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安全生产检查验收及报监管理制度模版

安全生产检查验收及报监管理制度模版

安全生产检查验收及报监管理制度模版一、总则1. 为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对生产现场的安全监管,依法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和验收,制定本管理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本企业的生产现场,包括各种生产工艺、设备、设施等。

3. 本制度的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合法合规。

二、安全检查和验收1. 检查和验收的对象:所有与生产有关的设备、设施、工艺、场地等。

2. 检查和验收的内容:涉及安全的各项指标如:设备的稳定性、设施的完善性、工艺的可行性、场地的安全性等。

3. 检查和验收的方法:将检查和验收分为定期检查和验收以及临时检查和验收,定期检查和验收有专门的安全人员负责。

三、定期检查和验收1. 原材料的质量和数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漏斗现象等;2. 设备运行是否正常,设备是否出现生锈、老化等现象;3. 生产工艺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否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4. 生产现场是否存在火灾隐患,是否有灭火设备等;5. 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6. 生产场地周边环境是否安全,是否存在危险物品等。

四、临时检查和验收1. 关键设备发生故障时,需要及时进行检查和验收,确保安全生产;2. 新设备投入使用前,需要进行全面的检查和验收;3. 突发事件发生后,需要对生产现场进行紧急检查和验收。

五、报监管理1.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已检查和验收的对象的相关数据进行报监;2. 上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的完好状态、设施的完善程度、工艺的合理性等;3. 报监的频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一般为定期报监和临时报监两种。

六、监督检查1. 随机对安全生产现场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2. 对检查和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和追责;3. 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考核。

七、处罚措施1. 对于不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检查和验收的单位或个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责令停工等;2. 对于检查和验收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将责令立即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3.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和行政责任。

安全生产检查验收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验收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验收制度是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预防和遏制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安全生产检查验收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制度框架、层级责任、检查内容、验收标准等。

一、制度框架1. 建立单位安全生产检查验收制度的目的: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流程有效、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2. 制度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 制度依据:制定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4. 制度实施机构:指定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制度的执行和监督。

5. 制度的修订和发布:制度周期性修订,经企业负责人审批后发布,并及时向全体员工宣传。

二、层级责任1. 企业负责人责任:负责制定和修订安全生产检查验收制度,并对制度执行情况负总责。

2.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责任:负责制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组织实施检查工作、提出整改意见,及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3. 部门负责人责任:负责组织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积极配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检查和整改工作。

4. 员工责任:员工应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积极参与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积极配合整改。

三、检查内容1. 生产设备检查:对生产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包括设备的完好程度、使用部位的磨损情况、润滑情况等。

2. 安全设施检查:对场所内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包括消防设备、紧急疏散通道、应急照明等。

3. 生产环境检查:对生产环境进行检查,包括通风情况、排污情况、噪音控制等。

4. 操作规程检查:对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包括员工的操作流程、安全操作要求等。

5. 安全培训检查: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检查,包括培训的内容、培训的频率等。

四、验收标准1. 设备完好:所有生产设备应保持完好,无故障或安全隐患。

2. 安全设施齐全:场所内应配备完善的消防设备、紧急疏散通道畅通、应急照明正常工作。

3. 生产环境符合要求:生产环境应保持通风良好、排污合规、噪音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2021年最新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精选6篇)

2021年最新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精选6篇)

2021年最新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精选6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1﹑目的:建立奖励、惩罚方法2﹑范围:全体员工3﹑责任者:安全部4﹑程序:4.1奖励4.1.1对认真执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公司颁布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防止事故发生和职业病危害作出贡献的车间、部门、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适当奖励:4.1.1.1.对安全生产有所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被采用有明显的效果者。

4.1.1.2.制止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避免事故发生者。

4.1.1.3.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

4.1.1.4.对抢险救灾有功者。

4.1.1.5.积极参加公司、部门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被评为先进车间、部门、班组、个人。

4.1.1.6.被评为省、市、局、总公司的安全生产积极分子给予表彰和奖励。

4.1.1.7.对消防、安全工作和其它方面做出特殊贡献者。

4.2奖励程序4.2.1安全生产先进班组和个人,由车间(部门)汇总材料上报部长审核后报安全部,经审核后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通过。

4.2.2先进车间、部门、科室由安全部门提出意见,交公司安全生产小组讨论,审核通过。

4.2.3对4.1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奖励,有车间和部门提出,经安全部门审查,抱公司领导批准。

4.3惩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惩罚:4.3.1事故责任者。

4.3.2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者。

4.3.3违章违纪,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

4.3.4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或谎报事故者。

4.3.5事故发生后,不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扩大或重复事故发生者。

4.3.6对坚持原则,认真维护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人员打击报复者。

4.3.7其它各种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者。

4.3.8对提出的整改意见有条件整改而拖延整改的责任人。

4.3.9擅自挪用消防器材、损坏消防器材者。

4.4惩罚类型4.4.1经济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处以罚款20-500元、赔偿损失的3-50%、降低工资、扣除奖金、没收押金。

2021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新版本)

2021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新版本)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给大家分享关于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于建筑安全生产所实施的行业监督管理。

第三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和构配件生产活动的单位及个人,都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行业监督管理,并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监察。

第四条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控制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或者制定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法规、标准;(二)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三)制定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组织建筑安全生产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四)指导和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五)统计全国建筑职工因工伤亡人数,掌握并发布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动态;(六)负责对申报资质等级一级企业和国家一、二级企业以及国家和部级先进建筑企业进行安全资格审查或者审批,行使安全生产否决权;(七)组织全国建筑安全生产检查,总结交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并表彰先进;(八)检查和督促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或者参与工程建设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

第六条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建筑企业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职责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安全生产验收管理规定范本

安全生产验收管理规定范本

安全生产验收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1.本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安全生产验收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保障企业及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

2.安全生产验收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企业或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检查、评估和认证的过程。

3.安全生产验收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真实的原则,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可持续性和高效性。

二、安全生产验收的内容1.安全生产设施的验收(1)安全生产设备的安装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是否存在故障或缺陷;(2)安全生产设备的使用方法是否正确,相应的操作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和资质认证;(3)应急救援设备和防护设施是否齐全、有效,并进行相应的演练和测试。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验收(1)企业是否建立了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进行了详细的记录和归档;(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相应的责任人是否履行了自己的职责;(3)安全培训、教育和考核制度是否完善,员工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和素质。

3.安全行为的验收(1)工作人员是否按照相关规定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并正确使用;(2)工作人员是否遵守生产操作规程,执行安全操作程序;(3)工作人员是否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讨论、决策和评估。

三、安全生产验收的程序1.申请验收(1)企业或项目负责人向相关管理部门递交安全生产验收申请,提交相关的资料和证明文件;(2)相关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和检查。

2.现场评估和检查(1)专家对企业或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评估和检查,确认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2)专家对安全生产设施、管理制度和员工安全行为进行综合评估和检查,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3.验收结论及认证(1)完成评估和检查后,相关管理部门根据专家的评估报告,做出验收结论,并进行相应的认证;(2)对于未通过验收的企业或项目,相关管理部门应给予明确的整改要求和时限。

四、安全生产验收的监督和管理1.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安全生产验收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2021版)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2021版)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2021版)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2021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安全第一"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见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2021年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及验收评分细则

2021年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及验收评分细则

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及验收评分细则附件2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及验收评分细则说明一、适用范围:木标准适用各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与验收使用,也可指导新上场项目标准化创建工作。

二、项目设置:本标准以根据公司《2020年安全生产“平安年”安全管理专项治理方案》(公司安环[2020]95号)及“平安年”专项治理、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建设实施指南有关要求制定。

三、分值设置:本标准按1000分设置得分点,并实行扣分制。

有多个扣分点的,可累计扣分,直到该项目标准分值扣完为止,不出现负分。

四、得分换算:本标准按百分制设置最终得分,其换算公式如下:评定得分二[各项实际得分之和/(1000-各合理缺项分值之和)]X100,最后得分采用四舍五入,保留一位小数。

目录1、—和人员配备标准(80分)....................................................... 12、法律法规与安全制度标准化(100分).. (4)3、现场标准化(300分)........................................................ ..................... 9 4、安全管理流程标准化(320分)........................................................ .22 5、作业队伍管理标准化(70分)........................................................ ..41 6、机械设备管理标准化(110 分)........................................................ .44 7、其他标准化(20 分)....................................................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21年)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21年)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六十四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996年12月26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9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20年6月1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第三章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第四章施工单位和建筑材料、设备生产销售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第五章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21年)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21年)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28•【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7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7月28日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年9月28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28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三章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四章施工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五章监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六章工程质量检测、监测机构的责任和义务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以及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

军事建设工程、抢险救灾、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安全生产验收管理规定模版

安全生产验收管理规定模版

安全生产验收管理规定模版一、总则1.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保护员工和设备的安全,保障企业正常运营,特制定本安全生产验收管理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单位的安全生产验收工作。

3. 安全生产验收工作应遵循科学、合理、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

二、安全生产验收的程序1. 验收申请验收单位应向相关部门提出安全生产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以备评审。

2. 资料审查相关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应急预案、职工安全培训记录等。

3. 现场检查相关部门对验收单位的生产现场进行检查,重点关注存在的安全隐患、安全设施的设置与使用等情况。

4. 报告评审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的结果,相关部门进行评审,并出具验收报告。

5. 安全生产验收决定相关部门根据评审结果进行安全生产验收决定,并及时通知验收单位。

6. 整改若验收单位存在安全隐患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相关部门应指导单位进行整改,并设定整改期限。

7. 复验经整改后,验收单位应向相关部门申请复验,相关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复验,并出具复验报告。

三、安全生产验收的要求1. 安全管理制度完善验收单位应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等,并进行有效宣传和培训。

2. 安全设施设置齐全验收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并保持设施的正常运转和有效性。

3. 职工安全培训到位验收单位应组织定期的安全培训,确保职工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4. 危险源监控措施有效验收单位应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理危险源,防止事故发生。

5. 应急预案健全验收单位应制定健全的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分工和处置流程,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6. 安全生产记录完备验收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记录体系,包括事故记录、隐患排查记录等,并定期进行归档和审查。

四、安全生产验收的监督与管理1.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已验收单位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关注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和安全生产管理的执行情况。

2021年广东省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021年广东省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Any restriction starts from within.勤学乐观天天向上(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广东省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__年9月27日修订通过,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广东省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广东省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职工参与、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其他监管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九十一条解读

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九十一条解读

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九十一条解读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监管部门违反规定指定购买产品或者收取费用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条文释义一不得指定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且不得收取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费用对有关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等依法进行安全审查、验收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权力,同时也是其必须履行的职责,其在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时不得滥用职权,更不得以权谋私。

本法明确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实践中有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审查、验收时,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要求企业使用其推荐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以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这些违法行为加重了生产经营单位的负担,侵犯了生产经营单位的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利,损害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国家机关公正执法的形象和信誉,还可能会滋生腐败。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没有为自身谋取不正当利益,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仍然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因此,对相关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进行指定,涉嫌滥用行政权力实施地方性保护,即便并不谋求个人或单位的利益,仍然有违市场经济的精神和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

2021智能化煤矿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1智能化煤矿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智能化煤矿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全国煤矿智能化建设,推动煤炭工业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指导意见》《智能化示范煤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企业是智能化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智能化运行管理体系,加强智能化硬件和软件管理,实现采-掘-机-运-通-洗选等各系统的智能化,不断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第三条智能化示范煤矿建设应参照《煤矿智能化建设指南(2021年版)》进行建设。

第四条智能化示范煤矿的验收应注重评价安全生产水平,切实提升煤矿安全建设管理能力。

第二章验收申请条件及程序第五条申请智能化验收的煤矿应具备以下条件: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齐全有效。

2.处于正常生产状态,完成智能化建设,各智能化系统稳定运行至少一个月以上,并完成自评估的煤矿。

3.新建(改扩建)煤矿应完成联合试运转并竣工验收,各智能化系统稳定运行至少两个月以上,并完成自评估的煤矿。

4.有完善的智能化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相应的人才队伍。

第六条智能化示范煤矿建成后,应由煤矿主体企业自行开展自评估工作,并编写《智能化示范建设煤矿自评估报告》。

第七条地方煤矿通过所属企业集团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向中央企业总部提出验收申请。

验收申请材料包括《智能化示范建设煤矿验收申请表》和《智能化示范建设煤矿自评估报告》。

第八条地方智能化示范煤矿验收申请通过后,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组织专家验收,并编制《智能化示范建设煤矿验收报告》,报送国家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第九条中央企业所属智能化示范煤矿验收申请通过后,中央企业总部依据本办法组织专家验收,并编制《智能化示范建设煤矿验收报告》,报送国家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第十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应在收到验收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初审,初审通过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

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七十二条解读

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七十二条解读

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七十二条解读第七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具备的资格条件及其责任的规定。

◆条文释义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对于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

为了加强对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机构的!督促机构加强自律,本次修正对本条进行了修改,与2014年的安全生产法相比增加了三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制定安全认证、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条件的政府职能部门;二是要求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机构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三是禁止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本条针对的是“两虚假”、“两出借”问题。

“两虚假”,指的是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生产经营单位以虚假报告获取相关许可;“两出借”,指的是安全评价机构出租出借资质,评价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

一、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法定的资质条件本条所讲的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是指向社会开放的,接受生产经营单位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等的委托,对有关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产品、安全设备等进行技术性评价、技术性检验、安全认证等,并出具相关报告的机构。

为保证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客观、公正、准确,本条要求,承担这类职责的机构应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包括对必要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资格方面的要求,对必要的检测、检验设备方面的要求,对必要的组织机构的要求,对建立健全有关检测、检验操作规程的要求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安全生产验收管理规定(2021)
安全生产验收管理规定(2021)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1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施工生产安全,保障职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规定;
第2条公司应分别成立安全生产专项验收小组,由主管生产的经理、副经理(副处长、副厂长)任组长,施工管理、技术管理、安全管理等部门人员参加,对工程施工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及其安全措施计划进行专项验收;
第3条公司安全生产验收采取分级验收方式,一般工程由公司(处)组织验收,新、特、难、险且工程量或工程总造价在1亿元以上的由局组织验收;
第4条项目经理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经理部的施工技术部门负责人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安全防护设施进行验收;由工程技术部门负责人对设施、设备进行验收签认;由项目的材料部门对施工材料、工程材料进行验收签认;由项目的人事部门对
进场人员从业资格和个人防护用品进行验收签认。

第5条项目经理部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时必须编写劳动安全专篇,对施工方案及其相应的安全措施计划的安全可行性、有效性进行论证和说明。

劳动安全专篇主要内容包括:
(一)生产过程中职业危害、危险因素的分析;
(二)针对主要危险因素采取的防范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
(三)安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四)安全专项投资概算;
(五)预期效果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无安全专篇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不予审查。

第6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在接到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后,对其中劳动安全内容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项目经理部在实施中予以落实;
第7条工程进行到中期,公司验收小组按照分级验收的原则对项目进行劳动安全专项验收。

项目经理部应提供下列与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料:
(一)劳动安全专项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及采取的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2、劳动安全设施及安全防护设施名称、规格、数量及分布;
3、劳动安全设施及安全防护设施的投资金额;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三)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四)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五)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设备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合格后颁发的使用证书及劳动安全有关的检测报告;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8条验收小组应在《XX公司项目工程安全生产专项验收表》(见附表)上签署验收意见;对存在安全问题的,应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第9条项目经理部应根据验收小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以保障后期工程的安全生产;
第10条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包括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验收表)并组织实施。

XX设计有限公司
Your Name Design Co., Ltd.。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