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密闭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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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密闭管理规定
第一条一般规定
1、矿井建筑的永久密闭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建筑(严禁使用空心砖),对于巷道矿压大的地点应采用料石或混凝土建筑。
2、矿井永久密闭的建筑厚度应根据巷道实际断面、封闭资料等确定,但巷道断面小于10m2时,密闭厚度不小于0.6m;巷道断面大于10m2时,密闭厚度不小于0.8m。
3、开采自然发火煤层的采空区密闭、靠近矿井或采区总回风的密闭应至少构筑两道并在两道密闭间预留注浆管。
4、密闭位置应选择在动压影响小、围岩稳定、支护完好、巷道规整的巷段内,密闭外侧离巷口应留有4~5m的距离。
5、对于需进行加强支护、注浆堵漏等的密闭,应编制密闭墙进行加强支护、注浆的施工设计,由矿井总工程师审查批准执行。
第二条质量要求
1、煤巷密闭四周掏槽深度为见实煤后0. 5m,岩巷密闭为见实体岩石后0.2m,掏槽宽度大于墙厚0. 3m。
2、对于采空区密闭、巷道密闭建筑前必须对其前后5m范围内的支护不得回收,并加强支护,采用支架支护时应对该段巷道加密支护和进行连锁,支架间距应不超过0.5m;对于采用锚杆支护的巷道应加密锚杆数量,锚杆间距应不超过1.0m,锚杆长度必须锚固到稳定的岩层内。
3、密闭位置应选择在顶帮坚硬、未遭破坏的煤岩巷道内,应避免设
在动压区。若在留设的煤柱区、砌碹巷道、顶板破碎离层处等建筑密闭时,必须对密闭前后5m范围内采取注浆、注巴斯夫、注凝胶等措施进行加固和堵漏,并对密闭和附近10m的巷道进行喷浆,喷浆厚度不小于50mm。
4、砌体密闭应在打好基础后逐层砌筑,砌体错缝,灰浆饱满,墙面平整、无重缝、空缝、瞎缝。所有密闭表面应用灰、泥满抹,四周要抹不少于0.2m的裙边,密闭表面平整,墙体严密不漏风。
5、建筑密闭前,必须将延伸到密闭区的所有风水管路、电缆、轨道等物体全部拆除。
6、开采自燃煤层的采空区密闭、火区密闭应在离地板高度为墙高的2/3处设直径上小于25mm的检测孔,用于观测压差、气温、取气样;封闭区内高外低处的密闭或有积水的应根据涌水量安装直径50mm以上放水管,并带有水封结构或安装阀门,离底板高度为0. 3m,用于观测水温、释放积水;另外在密闭的顶部还要安装直径上小于100mm的灌浆管,以备实施防灭火措施时使用。
7、所有完工的密闭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对于不符要求的密闭必须进行重建。
8、火区密闭、采空区密闭、煤层巷道密闭建筑完成48小时后,封闭区内的氧气含量降到12%。否则,应对密闭的漏气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条密闭的日常管理
1、建立健全井下密闭管理台账,实行编号管理,新建筑的密闭自完成之日起,必须记入密闭管理台帐。
2、永久密闭前应设置栅栏、警标、说明牌和检查记录牌,临时密闭
前应设置栅栏、警标和检查记录牌说明牌。说明牌应注明:密闭地点、建筑时间、材料、厚度、面积、施工负责人等;检查记录牌应载明: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瓦斯、氧气浓度、温度、压差、检查时间、检查人等。
3、检查周期:新建筑的永久密闭在完工后一周内、临时密闭必须每天检查一次,其它永久密闭每旬至少检查一次。开采自燃煤层的采空区密闭、火区密闭、新封闭的火区密闭检查和取样分析周期及要求由各矿总工程师确定。
4、在对密闭检查时,如发现密闭破碎、温度、内外压差、一氧化碳急剧增加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向矿总工程师汇报,以便进行分析和处理。
5、密闭前严禁存放物料和作为库房、硐室使用,并保持水沟畅通。
第四条本规定对密闭的管理要求与标准低于《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AQ1044-2007)和上级有关规定的,按照《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AQ1044-2007)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