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八七
2019年河海大学831法学综合真题
河海大学
2019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回忆版)科目代码:831科目名称:法学综合总分:150分
法理学部分
一、名词解释
1、指导性案例
2、调整型规则
3、法律移植
4、辩证推理
二简答
1、法律的强制性
2、法律关系与法学关系的区别
3、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4、法律原则适用的特点
5、权利义务的分类
三、论述
1、国内法的人权保障
2、专制主义的国王是法律,自由主义的法律是国王,谈谈你对此话的理解
四、案例
试用法的价值评析一下不同人对于网约车不同的声音(滴滴最近出的几件事,女空姐等)
民法部分
一、名词解释
1、分别侵权行为
2、土地承包经营权
3、无过错责任原则
4、质权
二、简答
1、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
2、确认物权请求权的概念特征性质
3、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
三、论述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四、案例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判断
行政法部分
一、名词解释
1、行政法律关系
2、羁束行政行为
二、简答
1、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
2、行政法的形式
三、论述
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
四、案例12(同15年案例)
行政处罚的设定
行政复议的范围,可针对谁提起。
法律硕士(非法学)刑法学部分考试分析
法律硕士(非法学)刑法学部分考试分析法硕(非法学)刑法学部分考试分析今年考研法硕考试已经结束,整张试卷延续去年的试卷结构,刑法学共考查20道单项选择题、5道多项选择题、2道简答题、1道辨析题、1道法条分析题和1道案例分析题,分值与往年持平,考察内容与新大纲要求保持一致。
从今年试题中刑法学部分具体考查的知识点来看,不难发现“重者恒重”的规律。
所谓“重者恒重”是指重要的知识点永远是重点,它们会反复出现在历年的真题中。
比如,单项选择题第5题就考查了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再如,单项选择题第6题就考查了追诉时效。
又如,单项选择题第10题就考查了正当防卫。
这些都是刑法学中的一个“永恒”的重点。
不仅如此,对于那些高频出现的考点,考查得也更有深度了。
单项选择题第10题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重者恒重对我们的要求就是,复习刑法学应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把每年都考的知识点掌握。
若能透彻掌握,刑法学绝大部分的分数就已经收入囊中。
刑法学的重点集中在犯罪构成、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共同犯罪、一罪与数罪、量刑和重点罪名的认定与区分这几个部分。
其中,犯罪构成的重点内容在于危害行为、刑事责任年龄、单位犯罪、各种罪过形态的区分和认识错误等。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的重点内容在于各种停止形态的区分等。
共同犯罪整章都是重点内容。
一罪与数罪的重点内容在于想象竞合犯、牵连犯等。
量刑的重点内容在于累犯、自首、数罪并罚、缓刑等。
所以,对于那些重点内容大家一定要高度重视。
这也提醒大家在复习备考时一定要走出一个误区:考过的知识点不会再考。
考过的知识点都是重点,考过的知识可以变相的再考,出现在不同题型中。
因为对于哪些是重点命题人是有共识的。
今年的试题在内容方面还有一个特点,那就是综合考查。
比如,单项选择题第8题就不仅考查了自首,而且考查了坦白、立功和重大立功。
所以,对于那些重点内容大家不仅要掌握,而且还要系统化的掌握。
今年的试题还有一个特点,考查了多年未曾考察的空白点、非重点。
2019法硕考研法条分析题与综合课分析题答题技巧
2019法硕考研法条分析题与综合课分析题答题技巧(一)法条分析题法条分析题应熟练记忆法条及其相关内容,尽量做到使用规范语言和专业术语,力求体现“法言法语”。
具体的答题步骤:法条的内容概括--立法目的--基本概念的解释--法律特征(基本上是对概念关键词语的展开论述)--法律后果(难点)--补充完善细节(1)该条是关于..........的规定。
(指出条款所反映的原则或制度)(2).........是指……。
(阐述概念,如果有法律特征要补上)(3)法律规定..........的意义在于……(这一步非必须,有的话写上)(4)...........的构成条件有……(列出构成要件或使用情况等)(5).....................表现在①②③或............的法律后果表现在…(指出效率表现或法律后果)(二)综合课分析题法律硕士入学考试中,综合课分析题的考查方式是,给出一段材料,并在材料后设置几个问题,让考生根据某个理论和知识对给出的材料进行分析。
考查范围较广,一个材料分析可能包括了多个知识点,因此,考生在复习宪法学时,一定要建立各个知识点之间的联系,这样才能在分析题上获得高分。
对于分析题,应该把握两个方面:第一个是材料给所体现的东西,第二个是书本上的理论知识。
第一个材料已经给我们了,应该仔细阅读材料,融会贯通。
而第二个主要靠自己平时的知识积累进行阐述。
无论是宪法,还是法理,这种分析题一般都是考基本原则的会比较多一些,比如法理的司法原则、宪法的平等原则等等,所以首先应该对这两门学科知识点应该有一个宏观的把握,遇到题时,一看便可以知道用那一块知识点来答题,不仅仅是分析题,即便是专业课的辨析题也是这样。
既要注意材料中的细节,也要对材料的主旨和中心有一个把握,再综合运用学科知识点扩展。
“万变不离其宗”,只要抓住了点,再逐步扩张,不偏离方向应该还是可以拿到不低的分的。
2019年清华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法学综合)真题
2019年清华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法学综合法理学一、简答题(共50分,其中1-7题每题6分,第8题8分)1、法学的含义和分类2、法律规范作用的含义和分类3、我国《立法法》第93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特别规定除外。
“请谈谈你的理解。
4、法律推理中形式推理包括哪些类型?请简要说明。
5、法治的含义6、法律如何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7、你认为法律对实现自由有什么作用8、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宪法一、简答(30分)1、有人认为,人与人一出生就是不平等的,只有死才是平等的、为此宪法上有关人人律平等的规定是空话,对此,你如何看?2、请问国家有机体说录一种什么样的学说?3、合宪性限定解释是宪法解释的一种方法吗?二、论述(20分)论我国宪法保障的具体制度民法一、简答题(30分)1、试述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2、试述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3、试述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
二、案例分析(20分)甲出卖A屋于乙,请分别就下列情形回答:(1)虽然甲己将将A屋交付,但是没有办理转移登记,其后甲又将该屋出卖给丙,并办理了转移登记,丙基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请求乙返还A屋,乙称自己是有权占有故拒绝返还,乙的抗能否成立?为什么?(2)甲己经和乙就A屋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约定2018年3月1日交付,2018年2月1日,甲又将该屋出租给了丁,租赁期限10年。
2018年4月1日,乙基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请求丁返还A屋,丁称自己是有权占有故拒绝返还,丁的抗辩能否成立?为什么?(3)甲已交付A屋给乙,但未办理所有权移登记,乙就将该屋出租戊,甲基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请求戊返还还A屋。
戊称自己是有权占有故拒绝返还,戊的抗辩能否成立?为什么?(4)甲己经交付A屋给乙,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乙对甲的请求权罹于诉讼时效后,甲基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请求乙返还A屋,甲的主张能成立吗?为什么?。
2019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专业基础课真题及答案
2019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专业基础课试题和答案一、单项选择题:第 1~40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40 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追诉期限的长短应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刑罚的轻重相适应。
下列对于追诉时效的表述,正确的是()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犯罪,经过 20 年,则一律不再追诉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案的,超过 20 年即不再追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重大损失当时没有发生,而是在玩忽职守行为后一定时间发生的,应从玩忽职守行为时起计算追诉期限选:C点拨:《刑法》第 87 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故 A 项错误,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犯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即使追诉时效经过二十年,也可以追诉。
第 88 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故 B 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公款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挪用公款行为有连续状态的,犯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最后一次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或者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因此 C 项正确。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重大损失当时没有发生,而是玩忽职守行为之后一定时间发生的,应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玩忽职守罪的追诉期限。
2019年考研法律硕士专业基础真题答案(网友版)
2019年考研法律硕士专业基础真题答案(网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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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考研法律硕士专业基础真题答案(网友版)
一、简答题
1、犯罪客体的分类
2、集资诈骗罪和非吸公众存款罪的区别
3、地役权的特征
4、赠与人法定撤销权的事由
二、法条分析题
1、单位犯罪
2、公司企业的范围
三、案例分析题
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1年,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毒驾,撞车后慌忙逃跑,在高速撞伤了6个人和几辆车,最终等待交警处理,说明了情况,协助交警破获毒案,请问甲侵犯了么罪名,应当怎么量刑?。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八十
动。
(4)进行其他活动的自由,如宗教出版、宗教集会、正常传教等自由。
■我国宪法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分析】我国现行《宪法》第36条规定了宗教信仰自由,同时又规定了其界限。
(1)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2)禁止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禁止歧视信仰氧教的公民或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3)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害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4)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这是我国宪法基于特定历史经验并在当今特定时代背景之下对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所规定的界限。
四、人身自由【分析】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一切权利和自由的基础。
人身自由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和公民通信自由与秘密受法律保护。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分析】公民的人身和行动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和侵害。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部宪法都确认了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基本权利。
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分析】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采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镑和诬告陷害。
也就是说,公民享有人格权。
人格权是和人的尊严紧密联系的一种宪法权利。
公民的人格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等。
人格权是20世纪以来各国普遍重视的一项基本权利。
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逐步提高,各国通过立法与司法实践,不断地扩展了人格权的内容与范围。
人格权是我国现行《宪法》的内容之一。
而且,我国的民事立法与刑事立法又进一步将人格权的保护具体化了。
我国刑法规定了对犯有侮辱、徘镑和诬陷罪的处罚,我国民法规定了侵犯公民生命、健康、姓名权等的民事责任。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分析】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又称为住宅权,指公民居住、生活以及保存私人财产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
2019年全国法律硕士(非法学)综合课解析
专业综合课一、单项选择题1.【答案】C[解析】马克思认为,法律并不是以意志为基础的,而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物质生活,即相互制约的生活方式和交往形式,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现实基础。
题干中的意思是说法律是社会共同利益的体现,而社会共同利益是以物质生产方式为基础的,体现的观点是社会物质生产方式决定法律的内容,C项正确。
人类社会的产生之初,并没有私有制,物质极度匮乏,不需要法律对财产关系等进行调整,因此,法律应该是伴随阶级社会的产生而产生,选项A错误;法律的作用具有局限性,对于家庭关系个人内心思想等法律不是最好的调整方式,因此,法律不能调整社会中的一切利益关系,选项B错误;任何国家任何历史阶段的法律都不可能体现全体人民的意志,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选项D错误。
2.【答案】A【解析】客观原则又称从实际出发原则。
划分法律部门不是主观任意进行的,它有相对稳定的客观依据,这就是社会关系。
一般来讲,社会关系范围较广并且相应法律法规也较多的,可以成为一个甚至几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对于法律规范很少的社会关系领域,可以予以合并。
在划分法律部门时,要坚持客观原则,坚持从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原则。
A项表述不正确,本题选A。
适当平衡原则划分出来的法律部门不宜过宽也不宜过细,应保持它们之间适当的平衡,选项B正确;主次原则要求当同一部法律可以被划分为几个不同的法律部门时,应该按照法律的主导因素确定其划分的法律部门,选项C 正确;相对稳定原则要求法律部门划分应当有一定的前瞻性,不能频繁变动法律部门的内容、结构,选项D 正确。
3.【答案】B【解析】新法优于旧法,即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两者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样的,新颁布的法律优先适用。
《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都是法律,位阶相同,只是《民法总则》相对于《民法通则》来说是新法。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两者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民法总则》。
2019年法律硕士联考(法学)基础课真题及答案解析
上一题下一题
(12/20)单项选择题
第12题
甲骑乙公司运营的共享单车上班。途中,单车刹车失灵,甲躲闪不及,撞伤丙。丙的损害应当______。
A.由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B.由乙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C.由甲和乙公司承担按份责任
D.由甲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A.赔礼道歉
B.消除危险
C.恢复原状
D.停止侵害
上一题下一题
(8/10)多项选择题
第28题
下列关于意思表示生效的表述,正确的有______。
A.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B.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C.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法律无特别规定的,表示完成时生效
D.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C.如手表存在质量问题,乙有权向甲主张退货
D.甲有权要求乙支付使用甲的信用卡所享受的折扣优惠价款
上一题下一题
(1/10)多项选择题
第21题
下列对于我国刑法第13条中“……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理解,正确的有______。
A.避免给轻微的违法行为打上“犯罪”的标记
B.表明认定犯罪需要正确“定性”及合理“定量”
上一题下一题
(4/20)单项选择题
第4题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继续犯的是______。
A.诈骗罪
B.遗弃罪
C.非法拘禁罪
D.非法持有毒品罪
上一题下一题
(5/20)单项选择题
第5题
债权人王某伙同他人将债务人甲关在办公室中长达十几个小时并持续辱骂,甲求救未果后持水果刀将王某刺成重伤。甲的行为应认定为______。
2019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法学综合)真题、答案解析及点评
2019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法学综合一、法理学一、材料分析(30分)材料一:《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材料二:《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的化妆品为,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问题:⑴举例四种常见的法律解释方法,并运用其分析判断牙膏是否属于化妆品?解析:考点是四种文理解释的方法及其含义。
材料一对化妆品的定义明确要求其使用的部位是人体表面,且通过括号中内容以列举的方式对人体表面的含义进行了具体举例说明,由此可知材料一所要求的人体表面止于口唇,而尚未扩展至人体口腔内的牙齿,因此牙齿并不属于人体表面。
由于牙膏使用的部位是牙齿,因此牙膏并不属于化妆品。
材料二对化妆品的定义则要求其使用的部位是人体,且通过括号中内容以具体举例的方式对人体的具体范围进行了明确说明,由此可知人体部位就包括牙齿,因此牙齿属于人体的范围,也即牙膏是使用于人体。
由于牙膏是以涂抹的方式施于人体部位中的牙齿,以达到清洁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牙齿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因此牙膏完全符合材料二中所定义的化妆品的规定,属于材料二所定义的化妆品。
⑵请分析以上四种法律解释方法之间的关系。
解析:考点是四种文理解释方法的关系及其适用规则。
需要注意的是,所有的文理解释方法都是在法律规范文字所能涵摄的范围内进行解释,否则即为论理解释而非文理解释。
在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时,各文理解释方法常常是需要同时采用,对于字面解释、限制解释、扩充解释和语法解释等各文理解释方法关系的处理需遵循如下规则:应当首先运用语法解释方法对法律规范进行分析,并尤为注意在语法解释中特别说明法律用语和概念与日常生活用语的区别。
2019年考研法律硕士联考(非法学)专业民法真题答案
2019年考研法律硕士联考(非法学)专业民法真题答案一、单项选择题第1~40小题,每小题1分,共4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21。
下列行为中,由民法调整的是A。
甲与网友相约一起参加电子竞执B。
乙大学拒绝授予郑某硕士学位C。
丙在相亲活动中与王某成功“牵手D。
丁公安局发布公告:“提供破案线索者,奖励3000元”答案:D22甲骑乙公司运营的共享单车上班。
途中,单车刹车失灵,甲躲闪不及,撞伤丙。
丙的损害应当A由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B由乙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C由甲和乙公司承担按份责任D由甲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答案:B23甲为设立蓝天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承租乙公司的房屋作为蓝天公司筹备处的办公场所,约定社金2。
蓝天公司成立后,乙公司对到期未付的租金A只能请求甲支付B。
只能请求蓝天公司支付C。
有权选择请求甲或蓝天公司支付D。
有权请求甲和蓝天公司承担按份责任答案:C《民法总则》第75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24甲、乙系夫妻,1998年5月儿子丙出生。
2017年10月甲与侄子丁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在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丁担任甲的监护人。
一年后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好友戊表示愿意担任甲的监护人,并得到甲住所地居委会的同意。
此时甲的监护人是A。
乙B。
丙C。
丁D戊答案:C25。
甲外出务工多年未与家中联系,经其配偶乙申请,法院宣告甲死亡。
甲的好友丙替甲偿还了欠丁的1万元。
后乙与丙组成家庭。
一日,甲返乡。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和乙之间的婚姻关系自动恢复B。
乙和丙之间的婚姻关系自动解除C。
乙、丙婚后,丙可向乙主张1万元债权D无论甲、乙是否恢复婚姻关系,丙均有权要求甲偿还1万元债务答案:D26。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七
■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关系【分析】犯罪动机是推动行为人追求某种犯罪目的的原因,犯罪目的是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某种行为实现某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刑法注重行为人对犯罪结果的态度,当行为人把某一犯罪结果作为其追求的目标时,该心理内容就是犯罪目的。
例如,甲为骗取保险金而杀害被保险人乙。
对故意杀人罪而言,其犯罪目的是乙的死亡结果;骗取保险金是动机;但是对于保险诈骗罪而言,其骗取保险金是犯罪目的。
若脱离了对犯罪结果态度的判定,则难以确定犯罪的目的或动机。
同一犯罪行为可能出于各种不同的犯罪动机,如杀人可能出于奸情、仇恨、图财、激愤等不同的动机;同一犯罪动机可能实施各种不同的犯罪,如仇视社会的心理可能推动人实施杀人、放火、爆炸等不同的犯罪。
五、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概念和种类【分析】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发生了误解。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可分为两种:(1)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2)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的概念、表现形式及评价【分析】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发生误解。
表现为三种情况:1.假想非罪。
行为被法律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不是犯罪。
例如,甲未经许可收购珍贵树木制作家具,没有意识到该行为属于《刑法》第344条规定的非法收购、加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一般认为,不知法律不是可接受的辩解,因此对“假想非罪”原则上不排除罪责,但是可以酌情减轻罪责,因为在发生假想非罪的场合,行为人毕竟不是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主观恶性较小。
2.假想犯罪。
行为并没有被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以为是犯罪,例如,某甲复制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作品,本来不构成犯罪,但他却误认为犯罪。
因为判断行为性质的根据是法律,而不是行为人对法律的误解,所以行为人“假想犯罪”并不改变其行为的法律性质,不成立犯罪。
这种误解对行为性质不发生影响。
3.行为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罪名和罪行轻重发生误解。
2019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及解析
2019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及解析一、引言司法考试是衡量一个人是否有资格从事法律职业的重要指标。
历年的司法考试真题及解析对于考生来说是非常宝贵的学习资源。
本文将回顾并解析2019年的司法考试真题,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和应对考试。
二、真题回顾1. 选择题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国家机关的是()。
A. 公安机关 B. 人民法院 C.人民检察院 D. 律师事务所2.以下哪个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
A. 偷窃、抢劫 B. 赌博、吸毒 C.谈恋爱、结婚 D. 故意杀人、放火2. 主观题1.请简述合同的要素及其作用。
答:合同的要素包括三个方面,即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内容和合同的目的。
首先,合同的当事人是指合同的缔约方,他们是合同的主体,承担着合同责任的主体。
其次,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的约定条款和附件等具体内容,它规定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最后,合同的目的是合同成立的前提,合同的目的是双方共同追求的经济利益。
2.请解释法定代表人的概念,并简述其作用。
答:法定代表人是指法律上明确规定的代表法人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在法律上,法人是指具有独立法律地位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或单位。
法定代表人作为法人的代表,行使法人的权益,承担法人的义务。
法定代表人的主要作用是代表法人签订合同、代表法人参与诉讼、代表法人处理法律事务等。
三、解析与讨论1. 选择题解析1.正确答案:D. 律师事务所解析:律师事务所是职业律师的工作单位,并非国家机关。
2.正确答案:C. 谈恋爱、结婚解析:谈恋爱、结婚是人们的自由选择行为,并非违法行为。
2. 主观题解析1.合同的要素及其作用:–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他们是合同责任的承担者,具有约束力。
–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规定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双方履行合同提供了具体的依据。
–合同的目的:合同的目的是合同成立的前提,合同的目的是双方共同追求的经济利益,也是合同有效性的重要因素。
高考法学考研专业分析真题
高考法学考研专业分析真题高考法学考研专业分析真题高考是每个学子人生中的一次重要考试,而对于选择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考研是他们接下来的重要目标。
考研专业分析真题是考生备考的重要一环,通过分析历年真题,可以帮助考生更好地了解考试内容和考点,为备考做出针对性的准备。
一、历年真题分析1. 2019年真题2019年法学考研真题中,涉及到了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多个学科的内容。
其中,民法部分主要涉及到了合同法、物权法等内容,刑法部分主要涉及到了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等内容,行政法部分主要涉及到了行政行为、行政诉讼等内容,经济法部分主要涉及到了公司法、证券法等内容。
从题目类型上看,包括了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题和论述题等。
整体难度适中,但对于基础知识的掌握要求较高。
2. 2018年真题2018年法学考研真题中,涉及到了宪法、行政法、刑法、经济法等多个学科的内容。
其中,宪法部分主要涉及到了宪法基本原则、宪法制度等内容,行政法部分主要涉及到了行政行为、行政组织等内容,刑法部分主要涉及到了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等内容,经济法部分主要涉及到了公司法、证券法等内容。
从题目类型上看,包括了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题和论述题等。
整体难度适中,但对于对法学基本概念的理解和应用要求较高。
二、分析与备考建议1. 理论基础的掌握法学考研的重点是对法学理论基础的掌握和应用能力的培养。
因此,考生在备考过程中要注重对法学基本概念、原理和制度的理解和掌握。
可以通过阅读法学经典教材、参加法学讲座和研讨会等方式来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
2. 高效的复习方法考生在备考过程中要制定合理的复习计划,并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可以通过刷题、做笔记、参加模拟考试等方式来进行复习。
同时,要注重对错题的总结和分析,找出自己的薄弱环节,并有针对性地进行提高。
3. 多维度的综合能力培养法学考研不仅要求对法学理论的掌握,还要求考生具备一定的综合能力。
因此,考生在备考过程中要注重培养自己的思维能力、分析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019 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学) 专业学位联考专业基础课试题及答案
2019 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学)专业学位联考专业基础课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第 1~40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40 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追诉期限的长短应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刑罚的轻重相适应。
下列对于追诉时敁的表述,正确的是()。
A.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犯罪,经过 20 年,则一律不再追诉 B.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超过 20 年即不再追诉。
C.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迚行非法活动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宋毕乊日起计算 D.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重大损失当时没有収生,而是在玩忽职守行为后一定时间収生的,应从玩忽职守行为时起计算追诉期限2.下列对于破坏选丽罪极成要件的理解,正确的是()。
A.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B.主观斱面包括敀意和过失 C.客体包括选民的选丽权和被选丽权 D.客观斱面限于暴力、威胁、欺骗或行贿行为3.甲看见猎物旁边有猎人赵某潜伏,虽明知自己枪法不好,仍向猎物开枪,结果将赵某打死。
甲对赵某死亡的心理态度属于()。
A.直接敀意 B.疏忽大意的过失 C.间接敀意 D.过于自信的过失4.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是()。
A.毒品犯罪 B.贪污犯罪 C.走私犯罪 D.组织传销活动犯罪5.下列选项中,与盗窃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的是()。
A.侵占罪 B.贪污罪 C.诈骗罪 D.抢夺罪6.甲目睹了朋友乙抢劫王某的全过程后实施的下列行为,可以极成窝藏罪的是()。
A.劝说乙不要自首 B.转账 5000 元给乙供其外出躲避 C.经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庨作证 D.对侦查人员表示:乙只是捡拾了王某掉落的财物7.甲为境外赌球网站担仸代理,开设个人微信公众号接受投注,情节严重。
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A.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B.赌単罪 C.非法经营罪 D.开设赌场罪8.交通协管员甲以真实身仹从多名请托人处收受巨额财物,后向与乊关系密切的某交警“打招呼”,让其对请托人的违章行为减克处罚。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七七
■秘密投票的原则【分析】秘密投票也称为无记名投票,与记名投票相对应,是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种投票方法。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选举法》中有“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的规定。
三、中国选举的组织和程序■选举的组织机构【分析】按照法律规定,我国主持选举工作的机构有两种:一是在实行间接选举的地方,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选举;二是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的选举。
选举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领导。
■选举委员会的职责【分析】根据《选举法》,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划分选举本级人大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2)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3)确定选举日期。
(4)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候选人的名单。
(5)主持投票选举。
(6)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7)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此外,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选举的程序【分析】选举的程序是实行选举的方法和步骤,主要包括:第一,划分选区。
选区是指以一定的人口数为基础进行直接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的区域。
我国《选举法》规定:“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1名至3名代表划分,在每一选区中,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大体相等。
第二,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是对选民的法律认可,是关系到选民是否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能否行使选举权的重大问题。
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8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我国公民都应列入选民名单。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2019法律硕士(法学)联考专业综合课真题及答案
2019法律硕士(法学)联考专业综合课真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第1~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在我国正式实施。
该制度集中体现的法律职业特征是A.法律职业具有相当大的自治性B.法律职业要求设置严格的准入门槛C.法律职业必须具备特定的职业伦理D.从事法律职业意味着肩负更多的社会责任2.法律全球化是指法律的各种要素如法律原则、法律理念、法律价值、法律制度等在全球范围内的趋同以及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一个法治的标准。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法律全球化要求实现所有国家法律的一体化B.法律全球化的目标是形成超主权的法律体系C.人类文明的多样性最终会导致法律全球化的衰亡D.各国法律的交流借鉴是实现法律全球化的有效途径3.某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督促其履行义务。
不少失信人在得知姓名被公布后迫于“面子”和舆论压力,找到法院配合执行。
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属于司法裁判活动B.公布失信人名单有助于形成尊重法律权威的社会氛围C.法院未经被执行人同意就公布其姓名信息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D.失信人迫于“面子”和舆论压力配合执行不属于守法行为4.比例原则是行政执法应遵循的重要原则。
下列行政行为中,符合比例原则的是A.为保护本地企业的利益,禁止本地超市出售外地企业的肉类制品B.在一年一度的马拉松比赛当日,实行比赛沿线地区临时交通管制C.在对企业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前,举行听证会听取其申辩D.为迎接创建卫生城市评比检查,决定检查期间早点摊、夜宵店均不得营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
”下列对于该规定的理解,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参照指导性案例审理类似案件体现了“同案同判”的要求B.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C.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属于立法活动D.指导性案例是当代中国的判例法6.我国刑法规定,“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9年法硕(非法学)基础课解析
2019年全国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真题答案详解专业基础课一、单项选择题1.【答案】C【解析]C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间题的批复》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公款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挪用公款行为有连续状态的,犯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最后一次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或者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故A项错误,表述得太过绝对。
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犯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即使追诉时效经过二十年,也可以追诉。
第88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故B项错误。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重大损失当时没有发生,而是玩忽职守行为之后一定时间发生的,玩忽职守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故D项错误。
2.(答案】 C[解析】破坏选举罪的客体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以及国家的选举制度,C项正确。
破坏选举罪的犯罪主体只有自然人,不包括单位,A项错误。
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不包括过失,B项错误。
客观方面是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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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罪名相应的刑罚,对诬告者处罚。
第八,连坐原则。
秦朝延续商鞅时期的连坐制度,未实施犯罪行为,但因与犯罪者有某种关系而受牵连人罪者,极为普遍。
■主要刑名【分析】第一,死刑。
秦朝死刑的种类很多,常用者有戮、磔、腰斩、车裂、枭首、弃市、凿颠、抽肋、镬烹、囊扑、定杀等,体现岀死刑执行的残酷性和随意性。
第二,肉刑。
包括墨(黥)、劓、斩左右趾(_)、宫刑等。
通常肉刑与劳役刑并用。
第三,作刑。
即后世的徒刑,是在一定时期内对罪犯限制人身自由,并强制无偿劳役之刑。
秦朝将大量的徒刑用于军事设施和土木工程兴造。
作刑主要包括: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等等,并附加肉刑和髡、耐,分为不同的等级。
一般认为,秦的作刑尚没有关于刑期的系统规定。
第四,财产刑。
即对于某些犯罪强制罪犯交纳一定数量的财产,以示惩罚。
秦涉及财产处罚的刑罚有赀刑和赎刑。
赀刑以财罚为主,也有与财产相关的力役罚,使用范围广泛,对轻微犯罪者实行赀甲、赀盾、赀徭等。
赎刑是缴纳一定数量的赎金或提供一定期限的劳役以替代判定的刑罚。
秦律规定的赎刑种类很多,从赎耐、赎黥、赎宫到赎死等分不同等级。
无钱赎罪者可以劳役折抵。
第五,耻辱刑。
秦朝规定有髡(剃去犯人头发)、耐(剃去犯人胡须)等耻辱刑。
耻辱刑乃基于古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可轻弃”的观念,既亏其体,又辱其人。
耻辱刑多作为徒刑的附加刑使用,如秦简中的“髡钳城旦舂”“耐为鬼薪”,不附髡、耐者称为“完”(保全之意),如“完为城旦”。
第六,其他刑。
如适用于官吏轻微犯罪的废、谇、免及收(籍没)、迁等刑。
■主要罪名【分析】秦朝法律规定的犯罪种类很多,常见的除谋反、盗贼犯罪和不敬皇帝等罪外,还有诽谤与妖言、以古非今、妄言、非所宜言、投书等惩治思想言论的犯罪,反映了专制主义法律的特征。
此外,还规定有盗徙封罪,即惩治偷偷移动田界标志企图侵占他人田产的犯罪。
三、经济立法■农业管理与自然资源保护立法【分析】秦朝继续推行商缺变法以来的重农政策,注重发展农业和畜牧业生产,注重督课各级官吏加强农田水利管理、农产品种子管理、自然灾害报告、畜牧业管理、劳动力的控制与考课,以便有效地促进农业生产和管理。
秦朝还十分注意协调和保护生态环境,采取周密的管理措施,通过颁布法令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如规定山林、矿山、湖泊、水流及其附着物等自然资源属于国有,受到法律保护;每年春二月,不准上山砍林伐木;不准堵塞水道;不到夏季,不得烧草积肥;不准采摘刚发芽的植物;不准捉取幼兽、幼鸟,等等。
禁令至七月才解除。
■官营手工业管理立法【分析】秦朝制定了诸如《工律》《均工律》《工人程》等法规,对手工业特别是官营手工业进行严格管理。
如规定产品的规格与标准;建立生产责任制和产品检查评比制度;规定工人的劳动定额、培训指导、奖惩标准和劳动力调配等。
■市场与货币管理立法【分析】为了保护合法的商品交换,维护正常的市场贸易秩序,秦朝很重视运用法律手段加强市场与货币管理,对诸如商品价格、货币流通、度量衡管理、外贸管制等均有细密的法律规定。
四、司法制度■中央司法机关【分析】皇帝掌握着最高司法审判权,重大案件往往由皇帝亲自审判和裁决。
廷尉位于“九卿”之列,是中央司法机关,负责审理地方的上诉案件和郡县不能决断的疑难案件,同时也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诏狱”。
“三公”之一的御史大夫也有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权。
中国法制史■诉讼程序【分析】秦的起诉方式分为两种:一是当事人或亲属的告发,二是官吏的纠举。
对于重大案件,受害人亲属、邻里皆有主动告发之义务,“知奸不举”者要连坐。
秦朝把杀伤人、偷盗(“贼杀伤、盗他人”)等危害统治秩序的犯罪,列为严惩对象,这类诉•讼称为“公室告”,官府必须受理;把“子盗父母,主擅杀、刑、晃其子及臣妾”等家庭成员内部的案件,称为“非公室告”,“非公室告”案件不得告发,官府也不得受理。
若控告人坚持控告,官府会对控告者治罪。
控告的内容若不实,控告者又以他事控告,官府不仅不受理,还要追究其罪责,以防止诬告。
■审判制度【分析】秦朝把讯问被告称为“讯狱”,审断定罪称为“治狱”。
为取得口供,允许司法官吏使用刑讯手段,但不提倡刑讯。
审讯效果分为“上”“下”“败”三类,上,即能据供查证,弄清事实;下,为动刑后查清案情;败,指采用恐吓手段审讯却没有查清案情。
秦朝在审判中也重视收集证人证言和物证,尤其重视现场勘验和司法鉴定。
调查或勘验的笔录称为“爰书”,必要还可以查封财产,称为“封守”。
司法官作出判决后要向被告宣读,称为“读鞫”,宣读后若当事人不服,可以申请再审,称为“乞鞫”。
乞鞫也可由家人代为。
秦律明确规定了司法官的办案责任,错案必究,凡故意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的,属“不直”;故意减轻犯罪情节或应论而不论者,属“纵囚”;过失导致处刑不当、失其轻重的,属“失刑”,凡此种种司法官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汉朝法律制度_、立法概况■立法指导思想:汉初黄老思想与“约法省刑”【分析】汉初兴盛黄老学说,这既是长期战乱之后经济凋敝的客观条件所决定的,又是统治者总结秦亡教训、探索治国之道的结果。
汉初通过批判秦的“专任刑罚”“重刑轻罪”,确立了黄老的无为而治为指导思想,具体体现为“轻徭薄赋”和“约法省刑”。
轻徭薄赋旨在休养生息,约法省刑旨在纠正秦法繁苛。
在黄老思想指导下,汉高祖减轻税负,规定田赋十五而税一,汉景帝又减为三十而税一。
省刑方面,刘邦人咸阳曾“约法三章”,宣布废除秦朝苛法;汉惠帝除《挟书律》;高后(吕后)“除三族罪、妖言令”;文帝、景帝废肉刑,进行刑制改革。
汉初推行无为而治取得了生产发展、政权稳定的显著成效。
■汉武帝时“德主刑辅”与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分析】经过休养生息,汉武帝时国家已经具备雄厚的物质基础。
为了实现大一统的治世理想,汉武帝决心改消极姑息的“无为而治”为积极进取的“有为而治”,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将儒家思想定为至尊。
董仲舒的学说以先秦儒家思想为主体,吸收了阴阳、法、道等诸说而建构完成,实现了儒法的合流。
经过董仲舒的理论阐释和附会,“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之“三纲”成为法律制度的核心和宗旨,其中尤其鼓吹“君权神授”,强调君主集权。
他以“天人感应”的国家法律观和“大一统”的秩序模式,系统地阐述了“礼法并用” “德主刑辅”的立法指导思想。
“德主刑辅”纠正了秦朝专任刑罚的偏失,以儒家的德礼教化和法家的刑罚惩治相结合,更有利于维护王朝的长治久安。
这一思想是对以往法制经验的总结,并为后世王朝所沿袭和发展,从而确立了传统中国正统的法律思想。
■主要立法:“约法三章”,《九章律》与“汉律六十篇”【分析】刘邦攻占咸阳后,曾以废除秦朝苛法为号召,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悉除去秦法。
“约法三章”既是西汉立法之开端,也对刘邦争取民心、赢得楚汉战争的胜利继而夺取全国政权起到重要作用。
汉朝建立后,高祖深感“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故令丞相萧何参照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即所谓《九章律》。
《九章律》共9篇,在秦律《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6篇基础上,增加《户律》(规定户籍、田赋、婚姻之事)、《兴律》(规定征发徭役、城防守备之事)、《厩律》(规定牛二部分 2。
1 9年今哼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大颂分析马蓄养和驿传之事)3篇而成。
《九章律》是两汉的基本法律。
此外,还有叔孙通制定的有关朝廷礼仪的《傍章律》18篇;武帝时张汤制定的《越宫律》27篇,规范宫廷侍卫诸方面事项;赵禹制定的《朝律》6篇,明定朝贺制度。
以上四部律合为汉律60篇,构成汉律的基本框架。
■法律形式:律、令、科、比【分析】两汉时期,以律、令、科、比为主要法律形式。
律是汉代的基本法律形式,包括以刑事规范为主的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的成文法,如前述汉律60篇以及《左官律》《酎金律》《上计律》等大量单行法律。
令是皇帝随时发布的诏令或由臣下提出经皇帝批准的立法建议,涉及面广,法律效力高于律,是汉朝重要的法律形式。
令可以对律起到增补和修改的作用。
由于诏令的发布往往比较任意,其数量不断增多。
武帝时廷尉杜周说:“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表明律和令都是君主意志的体现。
科从“课”发展而来,是律以外规定犯罪与刑罚以及行政管理方面的单行法规,也称“事条” “科条”。
至东汉,大量种类繁多的科条,造成“科条无限”的混乱局面。
比又称决事比,是指在律无正条时比照援引典型判例作为裁断案件的依据。
由于比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故被广泛应用,至汉武帝时仅“死罪决事比”即达一万三千余条。
由于比的方便与灵活,数量极多又缺乏严格的整理统一,以致“罪同论异”,奸猾之吏于是上下其手,“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
二、刑事立法■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分析】汉文帝时期约法省刑政策的推行,使经济持续发展,社会稳定,为改革刑制提供了基本条件。
促成汉文帝进行刑制改革的直接原因是缇萦上书。
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下令除肉刑,把黥刑(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改劓刑为笞刑三百,改斩左趾为笞刑五百,改斩右趾为弃市刑,意在从法律上废除肉刑,减轻刑罚的残酷程度。
但在司法实践中弊端很多:一是扩大了死刑范围,如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二是出现变相死刑.,劓刑、斩左趾因笞数太多,受刑者难保性命,造成“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的后果。
景帝在文帝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改革,其一,两次减少笞刑数目:第一次,将笞三百改为笞二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
第二次,又分别减笞三百为二百,笞二百为一百。
其二,颁定《箠令》,规定笞杖规格、受刑部位以及行刑不得中途换人等。
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顺应了历史发展,使以肉刑为主的刑制摆脱了原始形态,刑罚的残酷程度大为减轻,刑罚制度趋于规范,为后世五刑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经过刑制改革,汉代的刑罚种类大体上包括:死刑(执行方法主要是殊死,即斩首、枭首、腰斩和弃市)、肉刑(主要是宫刑和东汉初恢复的斩右趾)、笞刑、徒刑、徙边、禁锢(终身不得为官)、赎刑、罚金等。
此外,还增设“女徒顾山”,属于赎刑的范围,即允许被判徒刑的女犯回家,但需每月缴纳官府三百钱,由官府雇人上山砍伐木材或从事其他劳作,以代替女犯的劳役刑。
■刑罚适用原则:上请,“亲亲得相首匿”【分析】上请和“亲亲得相首匿”是汉朝刑罚适用的两项重要原则。
所谓“上请”,又称“先请",是指对于一定范围内的官僚贵族及其子孙犯罪,司法机关不得擅自裁判处理,而须奏请皇帝裁决的制度。
通常皇帝会给予官僚贵族以减免刑罚的优待。
《汉书•高帝纪》载高帝七年(前200年)令:“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
”后来享有上请之特权者的范围不断扩大,买爵三十级者也可免死。
《后汉书•光武帝纪》:“吏不满六百石,下至墨绶长、相,有罪先请。
”司法官吏不遵守上请规定,擅自判决并执行的,不论定罪是否准确,都要被免官直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