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电子商务法,法学 第一章 给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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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概述
第一节 电子商务概述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
电子商务是利用计算机和国际互联网设备与基础设施,在电子网络环境下从事的各项商务活动。
二、电子商务的特点
1.交易网络化
2.交易虚拟化
3.交易成本低
4.交易全球化
5.交易透明化
三、电子商务的经营模式
电子商务经营模式是指电子化企业如何运用资讯科技与互联网经营企业的方式。根据交易主体的不同,电子商务分为B2B(Business to Business)、B2C(Business to Consumer)、C2B、C2C四种经营模式,前两种是最常见的电子商务经营模式。
四、电子商务的应用形式
市场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社会电子商务。
五、我国电子商务的应用
随着计算机与网络技术的普及与发展,中国的电子商务得到了迅速发展。中国电子商务潜力巨大,网络经济的迅猛发展,对电子商务立法提出了迫切的要求。
二、电子商务涉及的法律问题
1.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信用保证
2.电子合同订立的法律保护
3.电子商务交易中的消费者保护
4.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5.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
6.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
7.与电子商务有关的其他法律问题
第二节 电子商务法概述
一、电子商务法的概念
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数据电文作为交易手段,以电子商务交易形式所引起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电子商务法的特征
1.国际性
2.科技性
3.开放性
4.安全性
5.复杂性
三、电子商务法的原则
1.安全原则
2.中立原则
3.交易自治原则
4.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原则
四、电子商务法的作用
1.电子商务法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
2.电子商务法是互联网安全的有力保障
3.电子商务法是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有力保障
五、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
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是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以电子商务交易形式引起的社会关系,此类社会关系是以数据电文作为交易手段形成的商事关系。
六、电子商务法的适用范围
电子商务法的适用范围是与电子商务交易形式、交易手段和交易环境相关的法律问题。
七、电子商务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
1.电子商务法与民法
(1)主要原则不同。民法崇尚公平原则,电子商务法以安全为首要原则。
(2)责任性质不同。民法属于单一补偿性的民事责任,电子商务法的责任具有多元化性质。
(3)适用范围不同。作为规范电子商务交易的电子商务法已超出国家、地区和民族的界限,向着国际化方面发展,民法则具有较强的地域性。
2.电子商务法与经济法
(1)调整对象不同。电子商务法调整的是电子商务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着眼于电子商务主体的权益。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与各种经济组织相互之间,包括经济组织内部之间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
(2)主体范围不同。电子商务法的主体主要是从事电子商务的法人和自然人及从事电子商务管理的有关国家机关。经济法的主体比电子商务法的主体广泛,包括国家管理机关、社会组织、其他经济组织、城
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专业户及其他经济法主体。
(3)承担责任不同。电子商务法只对违法行为进行追究,要求违法者承担法律责任。经济法则表现为对市场行为的确认、保护,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对违法行为人的制裁。
3.电子商务法与商法
电子商务法与商法的关系十分密切,电子商务法中有关电子票据、电子保险、电子提单等规定与传统商法存在紧密的联系。电子商务法涉及的领域大于商法。
4.电子商务法与行政法
(1)电子商务法由于其国际性的特点,仅凭单行的行政法律法规来规范显得力不从心。
(2)行政法规为适应日新月异的社会生活新变化,必须不断调整,而电子商务虽然是全新的交易形式,但主要是以商业活动的惯例为立法规范标准,即使电子商务法也会随着计算机通信技术和电子商务业务的发展不断更新规范,但按照商业交易的要求,电子商务法应当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3)电子商务法律关系具有复杂性,既有平等主体的法律关系,也有不平等主体的管理与被管理的法律关系。而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则是以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为主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地位是不对等的地位。
5.电子商务法与刑法
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其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些法律责任中,既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也有刑事责任。
6.电子商务法与物权法
电子商务法具有开放性的特点,随着当代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及物权支配对象的不断更新变化,使得传统物权设立和转让的一些公示方式也因此发生变化,如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其公示方式除了常见的实际交付之外,随着信息和物流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法确认更为灵活的交付方式,如拟制交付、约定交付等。
第三节 电子商务立法概况
一、国际组织电子商务的立法概况
(一)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
1.《电子商务示范法》的产生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96年6月提出《电子商务示范法》蓝本,并于1996年12月在联合国大会通过。《电子商务示范法》是世界上第一部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这部法律的诞生解决了世界上许多国家在
电子商务法律上空白或不完善,给各国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框架和示范文本,为解决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奠定了基础,促进了世界电子商务的发展。
2.《电子商务示范法》的主要内容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电子商务法律的总原则,二是电子商务的特定领域。
总原则部分是《电子商务示范法》的核心,共分为三章十五条。第一章为一般条款,内容包括适用范围,定义解释,合同协议的改动等四个条款;第二章对数据电文的适用法律要求,内容包括对数据电文的法律承认,书面形式,签字,原件,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力,以及数据电文的留存等共六个条款;第三章数据电文的传递,内容包括合同的订立和有效性,当事人各方对数据电子的承认,数据电文的归属,确认收讫,发出和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和地点等共五个条款。
第二部分电子商务的特定领域,这部分有一章两个条款,在此章中仅对涉及货物运输中使用的电子商务做出了规定。
(二)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
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1980年提出《保护个人隐私和跨国界个人数据流指导原则》,1985年发表《跨国界数据流宣言》,1992年制定《信息系统安全指导方针》,1997年发表《电子商务:税务政策框架条件》、《电子商务:政府的机遇与挑战》等报告。
(三)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
1998年5月132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部长们达成一致,签署《关于全球电子商务的宣言》。1998年9月,世界贸易组织理事会通过《电子商务工作计划》,涵盖服务贸易、货物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强化发展中国家的参与等问题。
(四)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做了许多工作。1996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被称之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条约,为解决电子商务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奠定了基础。1999年4月,公布有关域名问题的《互联网名称和地址管理及其知识产权问题》报告,针对互联网上由域名引发的问题,包括域名与现有知识产权的冲突,提出解决建议。
(五)欧盟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
1997年4月欧盟委员会提出著名的《欧洲电子商务行动方案》,为欧洲的电子商务立法确定立法宗旨和立法原则,明确指出了欧洲究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