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水电管理办法
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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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16•【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施行日期】2024.01.1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2010年11月1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公布根据2024年1月1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开发和利用水能资源,加强小水电监督管理,促进山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水电工程的开发、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小水电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小水电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小水电管理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水电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履行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小水电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小水电的发展,推动小水电的技术改造,保障小水电的安全生产运行。
第五条各级水电行业协会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助小水电进行生产安全自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小水电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六条小水电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水能资源开发规划。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建设小水电工程。
第七条小水电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应当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第八条小水电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报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审批(核准)。
第九条小水电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按照下列规定审批:(一)装机1000千瓦以下(不含1000千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地级以上市及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装机1000千瓦以上2000千瓦以下(不含2000千瓦)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小水电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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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水电管理办法一、概述小水电是指装机容量在30000千瓦以下、年上网电量在2000万千瓦时以下的水电站。
其在我国能源结构中具有重要地位,占有较大的发电能力。
为了规范和管理小水电的建设和运行,自2019年起,我国开始实施《小水电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制定和背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对能源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满足这种日益增长的需求,许多小水电站被建设了起来。
但是,由于管理不善和规划不合理等原因,小水电站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例如,一些小水电站的建设地点不合适,造成对环境的损害;一些小水电站建设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保护环境和安全,保证小水电的可持续发展,有必要出台小水电管理办法。
三、管理办法的内容《小水电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建设和运行管理小水电站的建设往往牵涉到土地使用、环境保护、水权分配等方面的问题。
《小水电管理办法》规定,小水电站应遵循国家有关环保、土地使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同时,小水电站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也应符合国家的安全标准,保证运行安全。
2.设施建设标准小水电站的设施建设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规划和设计。
特别是在水坝、导流闸、发电机组等方面,应该加强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减少故障和事故的发生。
此外,《小水电管理办法》也规定小水电站的设施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以提高发电效率和经济效益,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3.生态保护小水电站建设和运行对周围的环境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小水电管理办法》规定,小水电站的水文环境应该得到充分的保护,不得对植被和野生动物产生不良影响。
水池、水道等建设应该遵循环保原则,对生态系统的影响尽量减少。
在占用国家资源和土地时也应该保障环境和生态的完整。
4.社会责任小水电站是公共事业,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承担社会责任。
《小水电管理办法》规定,小水电站的所有权人和经营者应该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履行劳动合同和支付相关的社会保险。
《小水电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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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水电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各并网小水电站的管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标准,确保道真自治县地方电网的安全、可靠、稳定和经济运行,确保电网电能质量合格,从而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贵州省电力工业局[黔电农通字(xx)第415号]文件”和贵州电网公司上网电量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电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并入道真自治县地方电网运行的各小水电站(以下简称“并网小水电站”)。
第三条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电网调度管理原则,所有并网小水电都必须服从道真自治县电力公司调度中心(以下简称“调度中心”)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第四条调度中心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调度管理原则,做到依法、经济、科学、合理调度,实现“保人身、保电网、保民生”的目标,并自觉接受电力监管机构、并网小水电站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电网管理部门职责第五条道真自治县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市场营销部为并网小水电站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购售电(合同)协议的签订、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及上、下网电量电费的结算、监督检查及相关考核工作。
第六条调度中心是并网小水电站的调度管理部门,负责“并网调度协议”的签订并监督实施、发电电量计划审定、负荷调整等工作,全面行使电网调度指挥权,有权依法限制不具备上网条件、管理不善、不服从调度指令或存在威胁电网安全运行的小水电站并网运行。
第三章并网管理第七条并网小水电站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不得从事电力供应与电能经销业务。
第八条并网小水电站每年必须与道真电力公司市场营销部(以下简称“市场营销部”)签订购售电合同(协议)。
购售电合同(协议)应同时具备下列条款:1、并网方式;2、计量方式;3、上网电量;4、力率考核;5、上网电价;6、产权划分及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7、电量抄算与付费要求;8、违约责任;9、协议有效期;10、协议纠纷的处理;11、协议未尽事宜。
小水电站工程运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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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水电站工程运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小水电站工程的安全运行、高效运转,提高发电效益,保护环境,确保工程设施的完好性和持续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小水电站工程的运行管理,包括设备维护、参数监测、事故处理等方面。
第三条小水电站工程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标准和要求,建立和健全工程运行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设备和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小水电站工程的运行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确保工程设施持续运行。
第五条小水电站工程的运行管理应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推动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小水电站工程应设立管理机构,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组织管理制度。
第七条小水电站工程应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团队,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确保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小水电站工程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对运营管理团队的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设备管理第九条小水电站工程应建立健全设备台账,对设备进行分类、编号、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小水电站工程应建立健全设备维护制度,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修复,确保设备的完好性。
第十一条小水电站工程应建立健全设备保养制度,定期对设备进行清洗、润滑、防腐,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
第十二条小水电站工程应建立健全设备检修制度,对设备进行定期检修,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四章参数监测第十三条小水电站工程应建立健全参数监测制度,对工程设备的运行参数进行实时监测、记录和分析。
第十四条小水电站工程应建立健全数据采集系统,确保参数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小水电站工程应建立健全预警系统,及时发现参数异常,做出响应和处理。
第五章事故处理第十六条小水电站工程应建立健全事故处理制度,对各类事故进行分类、分级,制定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小水电站工程应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各类事故,做好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六章安全管理第十八条小水电站工程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设备和人员的安全管理。
小水电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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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水电管理办法小水电是指利用水力发电的小型水电站。
由于小水电具备投资少、建设周期短、环境友好等特点,因此受到了广泛关注和发展。
为了有序推进小水电的建设和管理,并保护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小水电管理办法。
一、开发和利用小水电的条件开发和利用小水电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水利资源充足:充足的水源是开发小水电的基本条件之一。
水量充足且稳定,可以确保水电站的正常运行。
2.地理条件优越:适合建设小水电的地区通常拥有丰富的水力资源和适宜的地形条件,如有较大的水流落差,便于建设水流发电站。
3.电网接入条件:小水电的发电主要是为了供应当地的电力需求,因此与电网的接入条件直接相关。
二、小水电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小水电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在于规范小水电的开发和利用,确保其安全、高效、环保的运行,并保护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小水电项目的审批程序对于小水电项目的审批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项目审查:对于申请建设小水电项目的单位,需进行项目审查,包括评估其是否符合当地的水资源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
2.设备验收:小水电项目在建设完成后,需要进行设备验收,确保设备质量合格,并且符合相关标准。
3.并网接入:小水电项目建设完成后,需要与电网进行接入,以实现电力的传输和分配。
四、小水电管理的主要内容小水电管理办法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水电站建设及运维管理:包括水电站的选址、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保证水电站正常运行,提高发电效率。
2.水资源利用管理:加强对水资源的监测和管理,保护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防止水污染和水流量的浪费。
3.环境保护管理:要求小水电项目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环保工作,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4.经济补偿与社会责任:对于开发小水电项目所引发的环境、移民等问题,应当给予经济补偿,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五、小水电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在实际的小水电管理中,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解决。
小水电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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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法制办公布并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提出,广东省将严格控制新建小水电,禁止新建以单一发电为目的、需要跨流域调水或者长距离引水的小水电,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等特殊保护区域新建小水电。
小水电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小水电管理,保障小水电安全运行,合理利用水能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小水电的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小水电,是指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工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
第三条【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小水电管理工作的领导,推动小水电绿色发展和改造升级,保障小水电安全运行。
第四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小水电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水电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监管、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小水电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电网企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小水电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业协会】小水电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积极指导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和绿色运行工作,为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提供信息交流、技术培训等服务,配合做好小水电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保障和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开发建设小水电的权利,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水资源、水工程、水生态的义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举报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举报事项,按规定公开处理结果。
第二章水能资源管理第七条【水能资源规划】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并与能源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有关规划相协调,与防洪、供水、灌溉、生态用水、航运和渔业需要相适应,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做到因地制宜、合理有序。
小水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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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小水电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小水电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小水电范围内所有生产、施工、管理、维护等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提高小水电安全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安全生产措施,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小水电安全生产实行逐级负责制,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员工均应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小水电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以下内容:(一)小水电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二)各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技术人员对安全生产技术问题负专业责任。
(四)员工对本岗位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第六条小水电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七条新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案例分析等活动,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
第四章安全生产措施第九条小水电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
第十条加强设备设施管理,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设施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确保生产过程安全。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加强应急管理,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章事故处理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蔓延。
第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应及时开展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事故处理应遵循“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小水电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浙江省小水电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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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小水电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加强小水电管理,保障运行安全和公共安全,实现水能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浙江省水资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水电工程的规划、开发、建设、运行、技术改造和报废等管理。
潮汐、抽水蓄能等水电工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小水电管理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利用、系统治理、绿色发展、安全高效、属地负责的原则。
(四)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小水电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小水电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落实小水电监督管理人员,加强监督管理队伍建设和人员业务培训,建立健全小水电监督管理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小水电站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五)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水电行业协会的指导,发挥小水电行业协会在政策宣贯、行业自律、技术服务、业务培训、信息交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规划与建设管理(六层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小水电资源调查评价,分析小水电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及产生的影响,提出和采取相应措施。
(七)小水电发展规划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或修订,在征求同级相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小水电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小水电发展规划。
小水电发展规划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并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与防洪、供水、灌溉、生态、航运和渔业需求相适应。
(八)小水电发展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订时,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部门批准。
(九)小水电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报废重建),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小水电站日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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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为加强小水电站的日常管理,确保电站安全、稳定、高效运行,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小水电站所有员工及外来工作人员。
三、组织机构1. 电站设立站长一名,负责电站全面工作。
2. 设立副站长一名,协助站长工作。
3. 设立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日常工作。
4. 设立班组,负责电站日常操作、维护和保养。
四、岗位职责1. 站长职责:(1)全面负责电站的安全生产、经营管理、设备维护等工作。
(2)组织实施电站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3)负责电站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和奖惩。
(4)负责电站与上级部门、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
2. 副站长职责:(1)协助站长处理电站日常工作。
(2)负责电站设备维护、技术改造等工作。
(3)负责电站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工作。
3. 各部门负责人职责:(1)负责本部门日常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本部门各项工作计划。
(3)负责本部门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奖惩。
4. 班组职责:(1)负责电站日常操作、维护和保养。
(2)负责电站设备运行状态的监控。
(3)负责电站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
五、安全生产管理1. 电站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2. 电站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3. 电站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4. 电站应定期进行设备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完好。
5. 电站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六、设备管理1. 电站应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制度,明确设备操作、维护、保养等要求。
2. 电站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测、维修和更换,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3. 电站应做好设备档案管理,确保设备信息准确、完整。
4. 电站应加强对设备使用人员的培训,提高设备使用技能。
七、财务管理1. 电站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合法、合规。
2. 电站应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状况真实、准确。
3. 电站应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小水电管理办法
![小水电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d05656b76232f60ddccda38376baf1ffc4fe3f6.png)
小水电管理办法一、概述小水电是指规模小于3万千瓦的水电站,是我国水电发电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管理小水电的建设和运营,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和法规。
本文将介绍小水电管理办法的内容和实施情况。
二、小水电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小水电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小水电开发建设的管理:小水电项目的开发、建设和运营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要求,如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等工作。
2.小水电项目审批管理:小水电项目必须按照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包括地方政府和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批。
审批程序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设计、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
3.小水电运行管理:小水电项目须遵守国家发电政策和管理要求,必须按时完成发电任务,保证发电质量和发电安全。
同时,还要做好水资源、环保、土地、安全等问题的管理。
4.小水电监管管理:小水电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发布月度、季度和年度有关小水电项目发电量、质量和安全等方面的数据。
此外,还要定期对小水电项目的环保和生态保护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5.小水电补贴管理:对于符合条件的小水电项目,通过配套电网内联并、直接购电或补贴等方式支持小水电发展。
三、小水电管理办法实施情况截至目前,我国小水电发电的总装机容量已经超过13万千瓦。
小水电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如下:1.小水电规划体系建立较为完善,多数省份都制定了符合实际的小水电发展规划。
2.小水电发电市场有望进一步拓展,政策上支持小水电发展,为小水电发展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3.小水电运行和管理管理方面,需要加强水资源保护、环保和生态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同时还需完善小水电管理规定。
4.小水电监管管理方面,需要加强监督检查情况,保证小水电发展符合国家管理要求。
5.小水电补贴管理方面,可以根据情况加强和完善,以保证小水电发展的可持续性。
四、小水电管理办法的意义小水电管理办法对于维护小水电建设的规范、促进小水电的可持续发展、保障小水电运行及管理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加强小水电管理是水电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小水电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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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水电管理办法小水电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小水电的管理,推进小水电事业的健康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小水电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境内小水电的规划、建设、运行、监管等各个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中,以下术语的含义如下:1. 小水电:指装机容量在2万千瓦及以下的水力发电站。
2. 小水电站:指装机容量在2万千瓦及以下的水力发电站。
3. 开发小水电:指对具有一定水利条件的地区采用较小规模的水电站,利用水资源发电的行为。
4. 小水电项目:指规模较小的水利电站开发项目,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图纸、施工图纸、建设用地、建设投资等内容。
第二章规划第四条基本原则小水电的规划应当遵循经济、安全、环保、社会公益等原则。
应当充分考虑地区水文、地质、生态、环保等情况,确定适宜的小水电规划方案。
第五条规划编制小水电规划编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要求,采用科学的技术手段,严格执行规划编制的程序。
第六条规划审批小水电规划应经过政府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开展建设活动。
第三章建设第七条建设条件小水电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确定的建设条件,建设选址应考虑地方实际情况,满足水量要求,兼顾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等方面要求。
第八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小水电开发前,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包括项目概况、建设条件、水文地质勘测、环境影响评价等内容。
第九条设计小水电建设应有合法的专业设计机构编制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
第十条立项小水电项目立项应当具备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其中包括水资源利用权、土地使用权、环境影响评价等。
第四章运行第十一条营运资格小水电经营者须持有营业执照和水力发电运行资格,且应根据需要雇人员具有相应的技术资格。
第十二条运行计划小水电经营者应当编制运行计划,根据水位、水流量情况及电力市场需求,确定机组出力以及电力发电计划。
吉林省小水电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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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小水电站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11.13•【字号】吉政发[1986]157号•【施行日期】1987.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吉林省小水电站管理办法(1986年11月13日吉政发〔1986〕15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小水电站(包括厂,下同)的经营管理,巩固其建设成果,落实“以电养电”政策,加速水力资源开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内各部门兴建和管理的小水电站均列为预算外企业,实行独立核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装机容量在二万五千千瓦以下的小水电站。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水电)部门,是小水电站的主管部门,可根据小水电开发与管理任务,建立健全事业性质的小水电站管理机构。
实行企业管理。
第五条县(市)经营或(市)、乡(镇)联营的小水电站,不得转归乡(镇)经营;其各种主要设备,不经省水电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拆迁、转移或挪用,更不准变卖;小水电站的扩建或改建,须经省水电主管部门批准。
乡(镇)、村经营的小水电站属乡镇企业,不得上收和改变隶属关系。
乡(镇)、村经营的小水电站,如有报废、拆除或撤销的,须由县(市)水电主管部门核准,报省、市、地、州水电主管部门备案。
县(市)经营和县(市)、乡(镇)联营的小水电站,如有报废、拆除或撤销的,须经县(市)水电主管部门审核,由市、地、州水电主管部门批准,报省水电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小水电站实行站长负责制。
站长负责整个企业的生产和行政事务。
第七条小水电站实行民主管理。
要建立和健全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站长要定期向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小水电站的生产管理职能机构和编制,属于乡(镇)、村经营的,由乡(镇)、村批准并报县(市)水电主管部门备案;属于县(市)经营和县(市)、乡(镇)联营的,由县(市)水电主管部门审定,市、地、州水电主管部门批准,报省水电主管部门备案。
小水电站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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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小水电站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站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站所有员工及外来施工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水电站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站长为本站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站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级责任。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七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
(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三)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上报,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四)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操作安全。
(五)安全生产投入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确保安全生产条件。
第八条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确保生产安全。
第九条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第十条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完好。
第四章安全教育培训第十一条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新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上岗资格。
第十三条对特殊工种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技能。
第五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十四条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实行闭环管理。
第十六条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确保整改到位。
第六章事故报告与处理第十七条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救援工作。
小水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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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水电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小水电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生产、运营、维护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小水电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小水电安全生产持续稳定。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小水电站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各岗位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七条小水电站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有序进行。
第八条小水电站应定期对安全生产制度、操作规程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其符合实际情况。
第九条小水电站应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员工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条小水电站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确保员工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小水电站应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小水电站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确保事故得到及时报告、处理和调查。
第四章安全生产设施第十三条小水电站应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确保安全生产需要。
第十四条小水电站应定期对安全生产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小水电站应定期对安全生产设施进行更新、改造,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五章应急管理第十六条小水电站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响应措施。
第十七条小水电站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八条小水电站应加强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应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小水电站应接受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小水电站应积极配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小水电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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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法制办公布并向社会征求意见的《省小水电管理办法》提出,省将严格控制新建小水电,禁止新建以单一发电为目的、需要跨流域调水或者长距离引水的小水电,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头区等特殊保护区域新建小水电。
小水电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小水电管理,保障小水电安全运行,合理利用水能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小水电的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小水电,是指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工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
第三条【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小水电管理工作的领导,推动小水电绿色发展和改造升级,保障小水电安全运行。
第四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小水电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水电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监管、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小水电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电网企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小水电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业协会】小水电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积极指导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和绿色运行工作,为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提供信息交流、技术培训等服务,配合做好小水电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保障和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开发建设小水电的权利,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水资源、水工程、水生态的义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举报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违规行为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举报事项,按规定公开处理结果。
第二章水能资源管理第七条【水能资源规划】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并与能源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有关规划相协调,与防洪、供水、灌溉、生态用水、航运和渔业需要相适应,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做到因地制宜、合理有序。
小水电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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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水电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水电开发和管理工作,推进小水电健康有序发展,保护生态环境,维护水利工程安全,根据《水利法》《水电站安全管理条例》《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小水电是指建设和利用的装机容量小于3万千瓦的水力发电厂。
第三条小水电应按照国家的发展规划,在科学合理的区位、适宜的条件下进行建设,坚持小水电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小水电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小水电的建设和管理应推行科学管理、节约用水、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小水电的建设和管理应加强对水利工程安全的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小水电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守水土保持、水资源、水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八条小水电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守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安全。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九条小水电项目的建设应遵循国家、地方规划,符合水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遵守节约用水原则,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第十条小水电项目的规划、选址、设计应符合国家、地方规划,按照水电站安全管理条例要求,提交规划、环评、验收等材料,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第十一条小水电项目的建设应提高工程建设质量,确保工程安全和运行效益。
第十二条小水电项目的建设应严格控制工程建设成本,提高投资利润率,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小水电项目的建设应严格地遵守相关环保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保护水域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小水电项目的建设应尊重当地群众的意愿,加强与当地群众的沟通和协商,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第三章运行管理第十五条小水电项目的运行管理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十六条小水电项目的运行管理应建立健全规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七条小水电项目的运行管理应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故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小水电站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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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为了加强小水电站的安全管理,保障电站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我站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1. 安全生产委员会(1)负责电站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领导,制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2)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3)对电站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2. 安全生产办公室(1)负责电站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2)组织编制、修订和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负责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技术措施的研究和推广。
(4)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
3. 电站各部门(1)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2)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检查。
(3)负责本部门设备设施的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
三、安全教育培训1. 电站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新员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员工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2. 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技能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 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四、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1.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 对设备设施、作业场所、消防设施等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其符合安全要求。
3.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五、事故报告与处理1. 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和处置。
2. 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并按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3. 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六、奖惩措施1.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电站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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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水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各并网小水电站的管理,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标准,确保道真自治县地方电网的安全、可靠、稳定和经济运行,确保电网电能质量合格,从而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贵州省电力工业局[黔电农通字(1993)第415号]文件”和贵州电网公司上网电量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电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并入道真自治县地方电网运行的各小水电站(以下简称“并网小水电站”)。
第三条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电网调度管理原则,所有并网小水电都必须服从道真自治县电力公司调度中心(以下简称“调度中心”)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第四条调度中心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调度管理原则,做到依法、经济、科学、合理调度,实现“保人身、保电网、保民生”的目标,并自觉接受电力监管机构、并网小水电站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电网管理部门职责
第五条道真自治县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市场营销部为并网小水电站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购售电(合同)协议的签订、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及上、下网电量电费的结算、监督检查及相关考核工作。
第六条调度中心是并网小水电站的调度管理部门,负责“并网调度协议”的签订并监督实施、发电电量计划审定、负荷调整等工作,全面行使电网调度指挥权,有权依法限制不具备上网条件、管理不善、不服从调度指令或存在威胁电网安全运行的小水电站并网运行。
第三章并网管理
第七条并网小水电站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不得从事电力供应与电能经销业务。
第八条并网小水电站每年必须与道真电力公司市场营销部(以下简称“市场营销部”)签订购售电合同(协议)。
购售电合同(协议)应同时具备下列条款:
1、并网方式;
2、计量方式;
3、上网电量;
4、力率考核;
5、上网电价;
6、产权划分及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7、电量抄算与付费要求;
8、违约责任;
9、协议有效期;
10、协议纠纷的处理;
11、协议未尽事宜。
第九条并网小水电站每年必须与调度中心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并网调度协议应同时具备下列条款:
1、并网方式、电能质量和发电时间;
2、并网发电容量、年发电利用小时和年上网电量;
3、调度方式、通讯联络方式;
4、产权划分与维护管理责任;
5、安全供用电措施(含联锁方式、继电保护整定调试计划、停电检修和事故处理);
6、协议的有效期;
7、违约责任;
8、双方认为必须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并网小水电站的计量装置原则上安装在产权分界处,采取高压计量方式计量。
第十一条电力公司用电检查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网小水电站的并网联锁装置,确保操作灵敏可靠,严防电网失电时并网小水电站向电网倒送电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严禁并网小水电站未经调度中心许可而擅自并网发电。
第十三条小水电站正式并网前应取得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的“发电许可证”。
第十四条小水电站并网运行应同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否则不能并网运行:
1、继电保护装置种类齐全(即同时具有过电流、过电压、低电压保护装置),每年定期校验检定一次,继电器动作整定值应符合《继电器运行规程》的要求,且动作可靠(不发生“拒动”或“误动”);
2、并网断路器性能完好、动作可靠,并定期进行了油(气)试验,其技术指标符合规程规范要求;
3、具有不少于两套调度专用通讯装置(不包括手机)并随时保持通讯畅通,建立调度电话专用记录并保存完好;
4、备有数量足够且质量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和消防器材,实行定置管理、定期检验并能正确使用;
5、不存在威胁电网安全运行的隐患。
第四章调度管理
第十五条调度中心应根据小水电站的特性、水文及负荷情况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以提高并网小水电站的发电负荷率。
第十六条对梯级小水电站的调度运行,调度中心应以梯级综合利用效益最佳为准则,根据各水库所处位置和特性,正确掌握各水库蓄(放)水秩序。
第十七条并网小水电站应按照调度中心下达的日发电有功
负荷曲线安排发电。
对单机容量为10MW及以上的小水电站,允许总有功曲线偏差不超过±10%;对单机容量为10MW以下的小水电站,允许总有功曲线偏差不超过±15%。
调度中心有权对并网小水电站的有功发电曲线实行偏差考核(调度中心同意曲线调整的除外)。
第十八条当预计入库流量有较大变化时,并网小水电站应提前向调度中心报告,以便及时调整负荷,提高水库的水能利用率。
第五章运行检修管理
第十九条并网小水电站应严格遵守电网调度纪律,执行调度中心发布的调度指令。
第二十条并网小水电站应根据电网需要,积极参加系统调频、调压和调峰,。
第二十一条并网小水电站应根据电网主设备年度检修计划安排,做到“应修必修,修必修好”,将检修计划与技改、基建等工作有机结合安排检修。
并提前1月向调度中心报“停役申请”,避免同一线路重复停电。
第二十二条并网小水电站应严格按照调度中心编制的电网主设备年度、月度检修计划,做好设备检修的前期工作,确保检修按时完工,无特殊情况双方不得随意更改。
第二十三条并网小水电站对涉及机组全停的检修工作或配合工作,应提前落实站用电的供电措施,必要时向调度中心申请批准。
第二十四条调度中心原则上不批准并网小水电站在丰水期计划检修,以提高并网小水电站的运行效率。
第二十五条并网小水电站负责并网线路的巡视、维护、检修及砍青,因维护不当导致电网
10KV线路线损增大的,从小水电站当月电量结算中予以考核。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调度中心应定期通报并网小水电站的运行及运行考核情况,协调解决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设备检修等问题。
第二十七条并网小水电站应对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定期开展安全大检查及安全专项检查。
对电力公司安全监督部(以下简称“安监部”)检查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
第二十八条并网小水电站必须严格执行调度中心制订的保电方案,并提前24小时向调度中心汇报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并网小水电站必须认真执行涉及电网安全运行的各项反事故措施和反事故演习,并及时汇报调度中心备案。
第三十条并网小水电站应根据电网黑起动方案的要求编制或修订电站配合方案,并报调度中心备案。
落实黑启动的各项安全措施,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站黑启动方案演习,同时进行机组黑启动能力试验。
第七章无功管理
第三十一条并网小水电站无功(力率)考核,严格按照贵州省电力局《关于我省小水电站(网)与贵州电网并网运行的管理办法的通知》(黔电农通字(1993)第415号)文件规定执行。
即:大小电网并网点(一般指产权分界点)的力率按0.8考核,在并网点应装设两套带逆止装置的正、反方向的有功、无功电度表(上网计量表应装分时计量装置)。
电网高峰时,如果小水电按高于0.8的功率因数运行其吸收电网的无功电量大网除应按价收费外,同时需按0.8的功率因数进行折算,抢发有功电量,大网不予付费,小水电按低于0.8的功率因数运行,其多送电网的无功电量则由大电网按价付费。
电网低谷时,由于系统电压高,如果小水电按低于0.8的功率因数运行,其多送的无功电量应倒收无功电费;无功电量按力率0.8考核后,计价的无功电量电价统一按每千瓦时0.02元计费。
第三十二条并网小水电站应根据购售电合同的要求向电网提供合适的有功和无功功率,以保证电网电能质量符合行业标准。
严禁在同一时段内只发有功功率或只发无功功率以实现月度力率考核指标。
对调度自动化未能覆盖的小水电站,调度中心可以根据各10kV馈线的无功情况,由供电所代表电力公司进行抽查,由小水电站值班人员签字后汇报调度中心和市场营销部。
第三十三条并网小水电站因执行调度令,致使无法完成购售电合同规定的功率因素指标,可根据执行调度令的时间和时段,对此项指标不予考核或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四条市场营销部配合调度中心每月对并网小水电站按照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兑现力率考核。
第三十五条对小水电站进行力率电费考核时,功率因数计算一般按照在一个结算周期内无功电量与有功电量进行确定;经抽查不符合规定的,则按随机抽查半小时内发电机组的实际功率因数作为当月的功率因数考核依据。
第八章事故责任
第三十六条以下原因导致的电网事故由电力公司全部承担:
1、误调度并网小水电站而导致的电网事故;
2、经检查发现并网小水电站的安全隐患未经整改而许可其继续并网运行导致的电网事故。
第三十七条以下原因导致的电网事故由并网小水电站全部承担:
1、并网小水电站设备配置不完善、性能不可靠以及设备缺陷(如继电保护“拒动”或“误动”)导致的电网事故;
2、并网小水电站不服从调度指令或执行调度指令不及时导致的电网事故或由此使电网事故扩大而导致的次生电网事故;
3、并网小水电站与调度失去通讯联系导致的电网事故及由此使电网事故扩大而导致的次生电网事故;
4、并网小水电站误操作导致的电网事故。
5、并网小水电站未经调度许可向电网倒送电导致的电网事故。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正式行文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