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教学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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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

管理规定

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贵阳市烟草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烟草行政执法合法权益,推动贵阳市烟草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烟草行政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记录烟草行政执法工作过程的便携式设备,以下简称执法记录仪。

第三条市局专卖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的培训和监督检查,加强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的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仪在执法监督中的作用。

第四条烟草行政执法人员在外出进行执法工作时,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

第五条烟草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工作前,应当对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系统日期和时间等进行检查,保证执法记录仪能够正常使用。

第六条执法记录仪可以佩戴在烟草行政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

第七条烟草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工作时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注意记录违法事实、证据。

第八条烟草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过程中,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九条各县(市)、区局专卖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人员,确定计算机、移动硬盘等设备,统一存储保管各单位烟草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第十条烟草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每日工作结束后24 小时内,将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交本单位指定人员下载、存储。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局专卖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记录仪声像资料管理制度,为烟草行政执法人员建立执法记录档案,按照单位、执法记录仪编号、人员信息、使用时间等项目进行分类存储和检索,并设置调取查阅权限,统一规范管理声像资料。

第十二条一般情况下,执法记录仪影像资料保存期限为6个月。如当事人对烟草行政执法存在异议的、在执法过程中与群众发生纠纷的、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妨碍正常执行公务的等情形,所拍摄的影像资料要特别注意保管,并刻录光盘永久保存;作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三条遇有以下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保存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烟草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工作有异议可能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烟草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烟草行政执法人员及其他暴力抗法过程的;

(三)查办大、要案过程的;

(四)其他重大、敏感情况有备份保存必要的。

第十四条执法记录仪记录的烟草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工作声像资料,未经上级批准,不得调取;确因工作需要的,经批准后可调用,但应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十五条各县(市)、区局专卖管理部门应当每天对本单位烟草行政执法人员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等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第十六条各县(市)、区局专卖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单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声像资料记录及反映的烟草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通报,并将检查情况纳入绩效考评。

第十七条烟草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时,有下列行为之一,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烟草专

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有关规定处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一)烟草行政执法工作过程中不按规定佩戴、使用执

法记录仪记录的;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仪原始声像资料的;

(三)滥用、私用执法记录仪,或者将执法记录仪交由

非本单位人员使用的;

(四)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声像信息的;

(五)故意毁坏执法记录仪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行为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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