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病假工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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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各类休假给假天数与给薪依据汇总讲解

江苏省各类休假给假天数与给薪依据汇总讲解

江苏省各类休假给假天数与给薪依据汇总、写在前面的话:即使同在江苏省,各市的执行也不尽相同,仅供参考!1计划生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奖与2、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保障性规定)不能混淆。

励性规定)事假天数:不定(部分企业通过规章制度制定最高事假天数,实践中也得到支持,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一旦企业批准事假,就不得以超过规定天数给与旷工处理)给薪:可不给薪《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给薪依据: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一)在事假期间的;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天数: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24个月(特殊情形的可延长)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给薪:根据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的薪资制度,但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80%.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给薪依据: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优质】无锡市病假工资规定-易修改word版 (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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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病假工资规定
无锡市病假工资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201X无锡长期病假工资规定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江苏省人民医院职工休假管理规定

江苏省人民医院职工休假管理规定

江苏省人民医院职工休假管理规定一、休假标准条件(一)婚假按国家规定婚假 3 天,配偶不在当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往返路程实际需要的天数。

(二)丧假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给予丧假 3 天,超出 3 天按事假对待。

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去世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加往返路程实际需要的天数。

(三)产假1.女职工正常产假为 188 天(含产前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假增加 15 天。

符合二胎生育条件已与医院签署放弃生育二胎协议者,产假在此基础上延长 60 天。

2.有不满 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 30 分钟,另加路程时间。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 30 分钟。

每天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由所在科室按规定安排,视为出勤。

3.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享受产假期间已和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视为探亲,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

(四)护理假男职工配偶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者,可给予男职工护理假 14 天。

(五)计生手术假怀孕不满四个月终止妊娠的给予 15 天假期,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终止妊娠的给予 42 天假期;女职工放环者,给予 3 天假期。

(六)工伤假职工因工负伤,应在 24 小时内上报院人力资源部,因个人原因未及时上报造成无法认定工伤的,由当事人承担。

职工工伤可先按病假办理请假手续,通过工伤认定程序,由劳动保障部门确认为工伤后,按照市区工伤的有关规定享受假期工资和福利待遇。

(七)探亲假1.职工与父母、配偶居住地距离 100 公里以上,可享受探亲假。

2.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 30 天,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往返路程实际需要的天数。

3.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20 天。

可根据路程远近,另加往返路程实际需要的天数。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2010年修正)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2010年修正)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201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9.29•【字号】•【施行日期】2010.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2004年10月22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特殊规定第四章保障规定第五章监督检查和争议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工资支付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力供求状况等,定期制定和发布工资水平宏观调控指导政策。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政府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指导政策的要求,结合劳动力市场价格和本单位经济效益,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逐步增加劳动者的工资。

第四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支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时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江苏省病假工资规定2021

江苏省病假工资规定2021

江苏省病假工资规定2021江苏省病假工资规定2021,江苏省病假工资如何计算?(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以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认,协商结果应当签定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排序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严禁高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法规Seiches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确定工资基数后,还要知道计算中的分母是计薪日,而不是统一的21.75;计薪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

首先,在排序病假工资时,职工工资(严苛意义上要定义为“职工工资性总收入”)为职工在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

据此,职工日工资(即为“日工资性总收入”)为“实得工资×70%÷21.75(天)”。

其次,病假工资的计算,先按休假时间(以6个月)为标准划分,再按职工连续工龄划档。

具体计算方式为:职工患病休假在6个月内的病假工资计算方法:连续工龄《2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2年且《4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4年且《6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6年且《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

值得注意的就是,已连续放假期内,若存有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应予以剔出。

职工患病休假在6个月以上的疾病救济费计算:连续工龄《1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40%计发;连续工龄≥1年且《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0%计发;连续工龄≥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60%计发。

病假工资工龄江苏是如何规定的

病假工资工龄江苏是如何规定的

遇到劳动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病假工资工龄江苏是如何规定的根据最新的劳动法规定,在劳动者请病假期间是可以享受带薪休假的,那么对于病假工资是如何计算呢,江苏是我国发达的省会之一,如果发生请病假的情况,劳动者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病假工资工龄江苏是如何规定的呢?接下来小编将为您一一解答。

一、江苏省病假工资工龄规定(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确定工资基数后,还要知道计算中的分母是计薪日,而不是统一的21.75;计薪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首先,在计算病假工资时,职工工资(严格意义上应定义为“职工工资性收入”)为职工在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

据此,职工日工资(即“日工资性收入”)为“实得工资×70%÷21.75(天)”其次,病假工资的计算,先按休假时间(以6个月)为标准划分,再按职工连续工龄划档。

具体计算方式为:职工患病休假在6个月内的病假工资计算方法:连续工龄《2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2年且《4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4年且《6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6年且《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工资支付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力供求状况等,定期制定和发布工资水平宏观调控指导政策。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政府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指导政策的要求,结合劳动力市场价格和本单位经济效益,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逐步增加劳动者的工资。

第四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支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时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经贸、建设、工商管理、人民银行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工会、妇联等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除外)应当就工资分配、工资支付等事项依法制定规章制度。

制定规章制度应当听取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的意见,并及时在本单位公布,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对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提出的合理意见,用人单位应当采纳。

第七条工资分配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各岗位的工资分配办法(二)工资正常增长分配办法(三)奖金分配办法(四)津贴、补贴分配办法(五)患病、休假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分配办法。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2021修正)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2021修正)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实施日期】2021.09.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2004年10月22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二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特殊规定第四章保障规定第五章监督检查和争议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工资支付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力供求状况等,定期制定和发布工资水平宏观调控指导政策。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政府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指导政策的要求,结合劳动力市场价格和本单位经济效益,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逐步增加劳动者的工资。

第四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支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时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2021年)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2021年)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2004年10月22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二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特殊规定第四章保障规定第五章监督检查和争议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工资支付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力供求状况等,定期制定和发布工资水平宏观调控指导政策。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政府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指导政策的要求,结合劳动力市场价格和本单位经济效益,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逐步增加劳动者的工资。

第四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支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时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

江苏省病假工资规定

江苏省病假工资规定

江苏省病假工资规定
江苏省病假工资规定是指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政策规定,雇主应当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员工在病假期间的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员工因病未能工作时,雇主应当支付他/她的工资。

具体支付标准为:
1. 病假工资支付期限:员工在病假期间,享受有薪病假待遇的最长支付期限为6个月。

2. 待遇支付比例:工资不低于病假期间本人工作日工资的80%。

3. 工资支付责任:由员工所在单位支付病假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员工患有职业病、工伤或者其他工作原因导致的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法》相关规定,应由社会保险基金或者雇主承担工资支付责任。

除了上述规定外,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病假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还有以下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注意:
1. 病假期满后继续治疗的,医疗期工资待遇:员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工伤或者产生职业病等情况,其病假期满后继续治疗的,可享受医疗期工资待遇。

具体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2. 工咎病假工资待遇:员工因工作原因导致的疾病,如职业病等,享受的待遇按照工伤待遇规定执行。

3. 员工享受异地医疗待遇的:员工患有不适合居住或者治疗的疾病,需要在异地医疗的,可享受异地医疗待遇。

具体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总之,根据江苏省的规定,雇主应当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员工在病假期间的工资。

具体工资支付比例为80%。

同时,根据不同情况,还有特殊的待遇规定,如医疗期工资待遇和工咎病假工资待遇等。

江苏省病假工资规定

江苏省病假工资规定

江苏省病假工资规定:(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确定工资基数后,还要知道计算中的分母是计薪日,而不是统一的21.75;计薪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

首先,在计算病假工资时,职工工资(严格意义上应定义为“职工工资性收入”)为职工在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

据此,职工日工资(即“日工资性收入”)为“实得工资×70%÷21.75 (天)。

其次,病假工资的计算,先按休假时间(以6个月)为标准划分,再按职工连续工龄划档。

具体计算方式为:职工患病休假在6个月内个月内的病假工资计算方法:连续工龄<2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60%计发;连续工龄≥2年且<4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6年且<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

值得注意的是,连续休假期内,若有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应予以剔除。

职工患病休假在6 个月以上的疾病救济费计算:连续工龄<1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40%计发;连续工龄≥1年且<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0%计发;连续工龄≥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60%计发。

还应注意的是,患病停工6个月以上的职工,如领取疾病救济费低于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者,还按40%的标准计发,但不能高于该职工月工资。

苏州病假工资发放标准

苏州病假工资发放标准

苏州病假工资发放标准
1.病假工资发放比例:病假期间工资一般按照员工实际工资的百分之
八十发放,即发放病假期间工资的80%。

2.病假工资计算方式:根据病假期间实际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绩效
工资等,按照员工正常工作应得工资的80%进行计算。

3.疾病工资待遇:对于职工患病的情况,苏州市按照疾病工资待遇进
行病假工资发放。

疾病工资待遇为:一级疾病每月基础工资的80%;二级
疾病每月基础工资的60%;三级疾病每月基础工资的40%。

4.病假工资支付期限:病假期间工资一般从员工请病假的第一天开始
算起,直至病假期满或者医疗期满止。

病假期满是指员工按规定享受的病
假期满,通常是20天内发生的每一次疾病。

5.病假工资支付方式:公司一般以现金或者银行转账的方式将病假工
资发放到员工的个人账户中。

具体支付方式由企业与员工协商确定,并在
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6.病假工资与补贴:苏州市还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给予因职
工患病产生的医疗费用、交通费、住宿费等补贴。

具体补贴标准由企业与
员工协商确定。

7.病假工资的税收情况:根据国家税收政策,病假工资按照个人所得
税的相关规定缴纳。

通常情况下,如果病假工资的金额未超过个税起征点,则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的来说,苏州病假工资发放标准主要遵循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标准由企业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并根据员工实际情况进行
计算和支付。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员工因患病所产生的疾病工资及相关补贴。

同时,员工在领取病假工资时需要注意相关税收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缴纳个人所得税。

江苏省病假工资规定

江苏省病假工资规定

江苏省病假工资规定一、引言病假工资是指员工因患病需请假休息期间,依法享受的工资待遇。

江苏省作为一个经济发达的地区,为了保障员工的工资权益,制定了病假工资规定,以确保员工在患病期间的基本生活质量。

二、病假工资的计算根据江苏省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方式为员工日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员工的日工资是指根据其正常工资除以30(每月平均工作日数)后计算出来的数值。

例如,员工张三的正常工资为5000元,那么他的日工资为5000除以30,即166.67元。

他请了3天病假,那么他将获得166.67乘以3乘以0.8,即400元的病假工资。

三、享受病假工资的条件在江苏省,员工享受病假工资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 在用人单位工作满三个月以上;2. 出示医疗证明或经医院诊断证明确患某种疾病。

以上两个条件都是必须满足的。

如果员工不符合上述条件,将无法享受病假工资待遇。

四、病假工资的支付方式江苏省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方式支付病假工资:1. 用人单位应当在员工请假期间及时支付病假工资,不得拖欠;2. 病假工资应当与正常工资一起支付,不得单独支付;3. 如果企业因无法支付病假工资导致员工没能及时领取,应当补发病假工资。

五、病假工资的计算期限江苏省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期限为病假开始后的第二个月。

例如,员工在10月份请了3天病假,那么他的病假工资将会在12月份支付。

六、迟到或旷工对病假工资的影响在江苏省,如果员工在病假期间因其他原因迟到或旷工,会对病假工资产生一定的影响。

具体规定如下:1. 如果员工因非本人原因迟到或旷工,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请假期间的实际工时支付病假工资;2. 如果员工因本人原因迟到或旷工,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扣除或不支付病假工资。

七、特殊情况下的病假工资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员工的病假工资可能会有所不同。

例如:1. 员工在病假期间需要进行特殊治疗或手术,且因此无法到岗工作,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支付更高的病假工资;2. 员工在病假期间需要住院治疗,按照住院期间的工资待遇支付病假工资。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2021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2021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2021年)正文:----------------------------------------------------------------------------------------------------------------------------------------------------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2004年10月22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二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特殊规定第四章保障规定第五章监督检查和争议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工资支付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力供求状况等,定期制定和发布工资水平宏观调控指导政策。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政府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指导政策的要求,结合劳动力市场价格和本单位经济效益,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逐步增加劳动者的工资。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完整版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工资支付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力供求状况等,定期制定和发布工资水平宏观调控指导政策。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政府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指导政策的要求,结合劳动力市场价格和本单位经济效益,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逐步增加劳动者的工资。

第四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支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时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经贸、建设、工商管理、人民银行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工会、妇联等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除外)应当就工资分配、工资支付等事项依法制定规章制度。

制定规章制度应当听取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的意见,并及时在本单位公布,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对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提出的合理意见,用人单位应当采纳。

第七条工资分配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各岗位的工资分配办法;(二)工资正常增长分配办法;(三)奖金分配办法;(四)津贴、补贴分配办法;(五)患病、休假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分配办法。

江苏省病假工资条例

江苏省病假工资条例

江苏省病假工资条例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有关江苏病假工资的规定由为小编您整理介绍。

江苏病假工资规定首先,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次,根据江苏省对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最新规定,从2013年7月1日起江苏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调整到1480元,增加160元;二类地区调整到1280元,增加180元;三类地区调整到1100元,增加150元。

其中,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3元,增加1.5元;二类地区11元,增加1.4元;三类地区9.5元,增加1.2元。

然后,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以一类区为例,病假工资至少为1184元。

温馨提示:江苏省三类地区的归属划分一类地区:南京市区、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常州市区、苏州市区、吴江市、张家港市、常熟市、昆山市、太仓市、南通市区、启东市、通州市、海门市、镇江市区、泰州市区;二类地区:溧水区、高淳区、徐州市区、金坛市、溧阳市、海安县、如东县、如皋市、连云港市区、淮安市区(不含淮安区、淮阴区)、盐城市区、大丰市、东台市、扬州市区(江都区、邗江区、广陵区)、丹阳市、扬中市、句容市、靖江市、姜堰市、兴化市、泰兴市;三类地区:新沂市、铜山县、丰县、沛县、邳州市、睢宁县、灌南县、灌云县、东海县、赣榆县、淮安区、淮阴区、涟水县、洪泽县、盱眙县、金湖县、建湖县、射阳县、阜宁县、滨海县、响水县、仪征市、高邮市、宝应县、宿迁市区、宿豫县、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

江苏省员工病假工资怎么算

江苏省员工病假工资怎么算

江苏省员工病假工资怎么算病假期劳动者可照常拿工资,对于病假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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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员工病假工资计算方法按劳动部《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病假应该给工资的病假工资支付标准:根据员工在本企业的工龄按下述比例支付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 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 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病假期间工资计算基准:所有月薪工人以月薪为计算基准,所有计件工人则以其过去三个月的平均工资为计算基准。

但工人所有之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的80%,如果低于此标准的,以最低工资的80%计发。

病假工资的法律规定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时,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也就是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

该规章对医疗期的期限作了具体规定。

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1953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95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支付问题作了规定。

劳动法病假工资的规定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苏州市病假工资规定

苏州市病假工资规定

苏州市病假工资规定
苏州市病假工资规定
病假在劳动法规上称作“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劳动部文件《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对一年中病假休息的时间有以下规定: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以上是对连续病休时间的规定,累计病休时间的规定是:
第四条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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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病假工资规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确定工资基数后,还要知道计算中的分母是计薪日,而不是统一的21.75;计薪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

首先,在计算病假工资时,职工工资(严格意义上应定义为“职工工资性收入”)为职工在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

据此,职工日工资(即“日工资性收入”)为“实得工资×70%÷21.75(天)”。

其次,病假工资的计算,先按休假时间(以6个月)为标准划分,再按职工连续工龄划档。

具体计算方式为:职工患病休假在6个月内的病假工资计算方法:连续工龄<2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2年且<4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4年且<6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6年且<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

值得注意的是,连续休假期内,若有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应予以剔除。

职工患病休假在6个月以上的疾病救济费计算:连续工龄<1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40%计发;连续工龄≥1年且<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0%计发;连续工龄≥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60%计发。

还应注意的是,患病停工6个月以上的职工,如领取疾病救济费低于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40%者,应按40%的标准计发,但不能高于该职工月工资。

除此之外,还应同时符合《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2004年10月22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2条规定,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医疗期如何规定?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医疗期如何计算?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4条规定。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

其他依此类推。

医疗期能否延长?
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医疗期内的待遇如何规定?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5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6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的怎么办?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6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病假工资计算标准:
病假工资的计算,首先要确定两个变量,一是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二是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1.病假工资的基数按照以下三个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此外,按以上三个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计算系数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
假工资:
①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②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③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④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⑤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①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②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③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和计算系数确定后,便可计算出病假工资的数额。

病假工资=(计算基数/21.75)×计算系数×病假天数。

二、病假工资支付规定、病假工资计算方法、病假工资计算标准?
1.非全月病假:
1)非定额人员:
应扣病假工资=(基本工资×70%÷21.75)×应扣工资基数×病假天数+(基本工资×30%÷21.75)×病假天数
当月所得工资= 基本工资-应扣病假工资
2)定额人员:
应扣病假工资=(1000×70%÷21.75)×应扣工资基数×病假天数+(1000×30%÷21.75)×病假天数
当月所得工资= 当月工时工资+〔(1000÷21.75×病假天数)-应扣病假工资〕
2.全月病假,
1)非定额人员:
应扣病假工资= (基本工资×70%)×应扣工资基数+ 基本工资×30%
当月所得工资= 基本工资-应扣病假工资
2)定额人员:
应扣病假工资= (1000×70%)×应扣工资基数+ 1000×30%
当月所得工资= 1000 –应扣病假工资
若员工当月所得工资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的80%,则以上海市最低工资的8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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