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坠物的法律责任承担讨论
关于高空抛掷物责任的讨论
2018/8/25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是指从高层建筑(一般是内部区分所 有的高层建筑,如生活小区里的电梯楼等)内抛出的物品 对于临近该建筑的人或财物造成重大伤害或损失,但又不 能查明抛掷物品的行为人,以致依照现行法律无法确定赔 偿义务人的情形。 (一)高空抛物不能确定抛掷行为人即加害人; (二)高空抛物应是行为致人损害而非物件致人损害; (二)高空抛物发生在有高层建筑的环境当中,且多数集中 在经济水平比较发达的大中城市。 (四)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不仅包括对人身的重大伤害,还应 当包括对有一定价值的财物造成较大损失。 陈晓军:《高空抛物致人损害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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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概念一览:
“高楼抛掷物致人损害 ,是指高层建筑 的所有人或者其他居住人从其住所抛出物 件致受害人损害 ,但不能确定真正的行为 人。” 王利明:《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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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是指物品被人从高空中抛下, 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行为。因此高空抛 物是行为人的积极作为,而不是物件自己坠落。 如果能够查明高空抛物者的确切身份,则按照一 般侵权行为来规范。将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独立出 来加以研究的基础,在于无法查明究竟何人实施 了高空抛物的行为,因此无法确定真正的侵权人。 参见:王成:《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探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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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济南菜板案”
2001年济南市孟老太在进入自家居民楼楼道 入口前与邻居说话,突然被从楼上坠落的一块菜 板砸中头部,当场昏迷后抢救无效死亡。该市公 安局市中分局以不符合公安部刑事立案标准为由 决定不予立案。死者近亲属遂将该楼二层以上十 五家居民告上法庭要求其共同赔偿医药费、丧葬 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56740.40元,一审法院认为无 法确定菜板所有人,遂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原告 上诉,二审法院仍就裁定驳回。 经申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经再审 后仍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裁定。
从高空抛物坠物侵权责任追究看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37卷第2期兰州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V o l .37,N o .22021年3月J o u r n a l o fL a n z h o uU n i v e r s i t y ofA r t s a n dS c i e n c e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M a r .2021ʌ收稿日期ɔ2020G11G11ʌ作者简介ɔ何晓慧(1969-),女,甘肃徽县人,甘肃省财政学校讲师,硕士,主要从事法学研究和教学工作.从高空抛物坠物侵权责任追究看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何晓慧(甘肃省财政学校,甘肃兰州㊀730050)ʌ摘要ɔ本文从«民法典»确认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高空抛物㊁坠物侵权责任着手,对物业服务企业几项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㊁物业服务企业受委托行使管理权的方式和程序做了讨论,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法定的权利和义务是它承担高空抛物㊁坠物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和界限.对进一步完善高空抛物坠物侵权责任的立法做了建议.ʌ关键词ɔ高空抛物坠物;侵权责任;物业管理权;物业服务企业ʌ中图分类号ɔD 923㊀㊀ʌ文献标识码ɔA㊀㊀ʌ文章编号ɔ2095G7009(2021)02G0107G05O n t h eR i g h t s a n dO b l i g a t i o n s o f P r o p e r t y S e r v i c eE n t e r p r i s e s f r o mt h e I n v e s t i ga t i o n o f t h eT o r t L i ab i l i t y o fH i g h Ga l t i t u d eT h r o w na n dF a l l i n g O b je c t s H EX i a o Gh u i(G a n s uF i n a n c i a l Ge c o n o m i cV o c a t i o n a lS c h o o l ,L a n z h o u 730050,C h i n a )A b s t r a c t :T h i s p a p e r d i s c u s s e s t h e c o n t e n t s o f s e v e r a l b a s i c r i g h t s a n do b l i g a t i o n so f t h e p r o p e r t y s e r v i c ee n t e r pr i s e sa n d t h ew a y s a n d p r o c e d u r e s o f t h e e n t r u s t e dm a n a g e m e n t r i g h t o f t h e p r o p e r t y s e r v i c e e n t e r p r i s e s f r o mt h e p e r s p e c t i v e o f t h e p r o p e r t y s e r v i c e e n t e r p r i s e s t o r t s o f t h r o w n o b j e c t s a n d f a l l i n g o b je c t s c o nf i r m e d i n t h e C i v i l C o d e .I t i s b e l i e v e d t h a t t h e l eg a l r i gh t s a n d o b li g a t i o n s o f p r o p e r t y s e r v i c e e n t e r p r i s e s a r e t h e l e g a l b a s i s a n d l i m i t s f o r t h e mt o b e a r t h e t o r t l i a b i l i t y o f t h r o w no bj e c t s a n d f a l l i n g o b j e c t s f r o mh i g ha l t i t u d e .S o m e s u g g e s t i o n s a r em a d e t o f u r t h e r p e r f e c t t h e l e g i s l a t i o no f t o r t l i a b i l i t y o f h i g h Ga l t i t u d e t h r o w na n d f a l l i n g o b j e c t s .K e y w o r d s :t h r o w na n d f a l l i n g o b j e c t s f r o mh i g h a l t i t u d e ;t o r t l i a b i l i t y ;t h e r i g h t o f p r o p e r t y m a n a g e m e n t ;p r o p e r t y s e r v Gi c e e n t e r pr i s e ㊀㊀一㊁问题的提出近年来,高空抛物㊁坠物伤人的侵权事件不断发生,人们 头顶上的安全 受到威胁.此类侵权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轻者损害财产,重者伤及他人的健康㊁生命.国家出台一系列相关法律规范,为确认侵权责任人,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在承担责任的形式上,不单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侵权行为还要运用刑罚手段惩治,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从物权法㊁债权法㊁侵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处理意见,到«民法典»等不同角度进行规范,最终确定了责任人和责任承担方式.高空抛物㊁坠物伤人侵权事件,其实质是商品房居住小区物业管理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我国自改革开放后引入 物业管理 这一行业制度,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经过40多年市场化改革的洗礼,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物业管理制度化的发展始终是一个难点,在现实中有很多的问题需要解决[1].问题的最终解决,要从物权法理论入手,追寻到物业管理法律制度的理论根源,厘清物业管理权的性质,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确认等基本问题.701二㊁高空抛物㊁坠物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定对高空抛物㊁坠物伤人案件的处理,从最初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讨论,到最终确定责任人㊁责任范围和责任承担方式,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现行法律从物权法㊁债权法㊁侵权法不同角度进行规范,经«民法典»整合,最终对此类侵权行为的责任追究做出了具体规定[2].(一)禁止高空抛物.这是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㊁预防侵权行为发生的角度做出一个强制性的义务性规范,表明了法律的基本立场. (二)在能够确认侵权人的情况下,首先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这是按照侵权法理论过错责任追责原则确认责任人,在理论和实践中无异.(三)针对此类事件处理的主要困难是行为人难以确定的问题,对一般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依照综合治理的思维方式,强调公安机关介入,以公权力刑事手段调查确认侵权人的义务;在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侵害公民财产㊁健康㊁生命权益时,应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3]; (四)对经公安等机关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依照公平㊁及时补偿受害人的原则,规定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能确认侵权人的,可以追偿.由于此类案件直接侵权人查找难㊁影响面广㊁处理难度大等特点,形成实践中争议较大㊁判决难以执行的 一人抛物伤人,全楼居户共同赔偿 的现象;争议的出现,源于物权理论研究不足,导致同楼住户共同赔偿的法律依据不足,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不明确而引起.它的解决,有待于物权理论的进一步深入研究和立法的进一步完善;(五)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作为小区建筑物和生活秩序的实际管理者,物业服务企业在高空抛物坠物侵权案件中承担一定的责任,不仅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义务,也是侵权法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其承担责任的具体范围则要依据物权理论为基础的与物业管理制度相关法律明确界定.«民法典»没有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所谓的 安全保障义务 的范围界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㊁坠物案件的意见»,按照区分坠落物㊁抛掷物的不同法律适用规则来依法确定物业服务企业责任的原则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业主共有共用的物业部分未尽管理之责,如建筑物及其搁置物㊁悬挂物发生脱落㊁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才承担侵权责任;对于抛掷物,则依具体侵权责任人的确认状况来划分责任.这种责任范围的划分,同物权法理论中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的确定原则一致.三㊁物业服务企业权利义务确认的理论依据和前提条件㊀㊀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以物权理论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立法来调整高层建筑物引起的各种法律关系,其中包括物业管理关系.因此,物业管理的基础理论依据是物权理论中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的确定,首先来自于对物业管理权性质的确认和对物业服务企业社会定位的认识.(一)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基本思路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基本思路和内容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现代民法中一项基本的不动产物权形式,是现代世界各国和地区法制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关于其概念,有一元论㊁二元论㊁三元论之分.三元论学说目前是事实上的通说[4],我国«物权法»采用了此学说[5].依照三元论的观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一个区分所有权人(业主)对一栋楼房中专有部分享有的专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及因共有关系所生的成员权构成,我国«物权法»则把建筑物区按所有权分为专有权㊁共有权和管理权[6].专有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最主要的权能,是形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关系的核心基础;共有权是以专有权为基础而延伸㊁共生的权利;成员权是基于建筑物本身的特征而使共有人形成的一种事实上的共同体关系.建筑物区分所有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共有关系,其适用规则有特殊性.专有权利和共有权是基于多人拥有同一(建筑)物的所有权,建筑物结构上又不可分的事实特点而形成,这两种权利形成的物质基础是财产关系,体现的是权利所谓的 物法性 .成员权是基于(建筑)物的结构上不可分的事实和对全体业主的共同事务管理的需要而自然产生,在建筑物的存续期间一直存在.它本801身具有独立于专有权利和共有权的 人法性 特征, 人法性 以 物法性 为基础.这三种权利反映的都是业主之间的关系,并不可分.业主在行使这些权利时,要求专有权㊁共用权和成员权这三者必须作为整体处分,而不可以分离.(二)物业管理的实质现代意义的物业管理作为一种不动产管理模式,起源于19世纪60年代的英国,我国实务部门自20世纪80年代从香港地区引入这一行业制度.学者从台湾地区转引入日本的学理解释,称其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2006年的我国«物权法»将其纳入了法律体系.物业管理的目标对象主要是共有部分的物业,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基于一栋建筑物不可分的事实,为完成对建筑物的物理机能的维持和相关区域内良好环境秩序的维护,以满足人们的居住需要时不得不为的一项活动.在这点上,物业管理的目标和成员权的目标一致.成员权的实质就是一种管理权,这种权利建立在全体业主对共有部分的物业共有共用的基础之上,它是一种个人无法单独行使的集体权利,需要借助一个管理团体的力量来实现共同管理的目的.作为一个团体组织的成员,各业主有参与各项管理事务的权益,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这也是高空抛物坠物侵权责任追究为何会选择全体住户和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责任的理论依据,侵权理论无法解释清楚,但依物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成员权理论来看,却是很清楚的.由此可见,物业管理是基于物权法针对财产的权利而产生的权利.它的实质是以业主基于对建筑物所拥有的专有权,由业主自己或业主管理团体 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对其共有部分的房屋及配套设施和相关场地秩序进行维修㊁管理㊁维护的活动.物业管理权是物业管理的核心内容,它不是物业管理企业(«物权法»将其正名为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或职责,而是由业主拥有的㊁对自己财产自由管理的权利,是业主行使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中的成员权㊁我国«物权法»谓之为管理权的表现,它是一项与建筑物专有权和共有权并列的㊁不能单独赋予他人的权利.物业服务是基于债权合同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物业服务企业从法律本质来讲是服务型的营利性组织,在委托管理形式下,它同业主㊁业主管理团体之间基于物业服务合同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双方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承担相应的义务,并平等地受法律保护.物业服务企业享有的权利㊁义务主要是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及法律明确规定的.四、物业服务企业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依照«民法典»和现行的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归纳总结物业服务企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如下:(一)具体的权利1.取得物业服务费的权利.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最主要的权利和义务,也是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获取利润,得以生存的基础.2.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要求业主配合管理的权利.小区管理结果最终的承受者是全体业主,作为受委托的具体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仅在合同约定和法定的范围内行为.合同当事人的合作㊁协助是保证合同达到设立目的的必要条件,是每一位业主和住户应尽的义务,也是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二)具体的义务1.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实施管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这实际是物业服务企业对物的秩序的维持,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范围是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范围,是业主支付费用的范围和基本依据;同时也是物业服务企业承担高空坠物侵权责任的基本依据.物业服务管理者以其专业的知识与技巧去维护物业的结构㊁装修及公共设施,使得业主拥有的物业保值甚至增值,这是基本的物业管理业务要求.因此,这一业务要求把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界定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物业服务的法定㊁约定职责范围内.这是社会赋予物业服务企业的角色使命,也是它基本的业务范畴;二是物业服务企业的专业技能范围内.这是物业服务企业承接业务的能力界限,也是物业服务企业据以发展的出口.三是严格限定在业主授权的范围内.这是对物业服务企业以投资经营管理这样一种有风险的资产运行方式来实现物业增值目的的限定.«民法典»901第282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利用物业共用部位㊁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要征得相关业主㊁业主大会的同意,经营所得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为此,一方面,物业服务企业为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社会信誉,应该细化㊁严格各种具体服务目标的标准;另一方面,物业服务企业应该帮助业主管理团体制定出符合该小区的服务质量标准的细则要求,交由业主大会讨论通过,使之成为以后检查㊁验收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的依据,也作为企业收取管理费用的直接依据.对一些专业技能要求高的服务项目,双方应合作聘请专业人员来验收.这样,在物业服务企业的专业技能不断提高的同时,还加强了与业主的沟通合作,有利于物业服务企业服务市场进一步的扩展.2.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㊁财产安全的义务.这是对物的秩序的维持扩及对人的行为秩序的维持.这一义务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主要任务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小区内业主共有部分的物业维修与保养,确保建筑物及其搁置物㊁悬挂物不发生脱落㊁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情形;二是采取合理的㊁必要的措施,做好小区的安全防护工作,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生活秩序;三是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㊁环保㊁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㊁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3.定期对约定的服务事项㊁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等相关情况,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㊁业主委员会报告的义务.综合以上内容可以看出,物业服务企业的具体权利与义务主要集中于住宅小区业主共有公用部分的物的秩序,和与之相关的人的秩序的维持;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命运共同体成员,协助进行社会公共管理的责任.五、物业服务企业行使管理职责的形式与程序依物权法理论,物业服务企业受委托行使管理权的程序是:由业主管理团体代表的全体业主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与之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管理团体和物业服务企业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但我国现行法没有管理团体的概念,依照现行的«物业管理条例»和«民法典»的规定,业主自主管理模式是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结合的形式.业主大会是权利机构,业主委员会是其执行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受委托行使管理权的方式和程序是:业主大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以业主大会为代表的全体业主(而非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这个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平等地受合同的约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6~7].如果业主违约,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正常的管理活动造成妨碍,影响合同的履行,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依约或依法寻求权利救济.其所能够行使的手段主要有下面三类:请求业主委员会协助催告㊁处理的权利;在职责范围内的制止权;与业主平等的起诉权;如果物业服务企业违约,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或履约未达到约定的标准,业主有权拒绝支付费用;若导致业主人身㊁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诉讼的对方当事人法定为业主委员会.在因为单个业主的违约或侵权行为产生债务的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也可以直接以该违约业主为对方当事人提起诉讼.鉴于实践中业主大会㊁业主委员会成立难,在实际的物业管理中难以发挥业主管理团体的作用,法律不得已,把本该由业主管理团体承担的权利和义务赋予了物业服务企业,由此引发很多物业管理中权利和义务界限不明的纠纷和侵权行为,但它也成为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一定范围内的侵权责任的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在此存在冲突,具体体现在业主欠交服务费时的救济方式方面.«民法典物权编»第286条把拒付物业费,及一些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救济请求权赋予业主大会㊁业主委员会和具体受害的当事人;«民法典债权法»第944条规定,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救济请求权由物业服务企业行使.显然,«民法典»对二者还没有来得及做出必要的平衡整合.鉴于此认识,笔者本着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立法的目的,对高空抛物,坠物侵权责任的追究处理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先救助,再追责的基本原则;二是成立由物业服务企业为主,所011有业主参与的受害者救助基金,分摊负担,给受害者以及时的救援㊁帮助.这是借助社会成员和组织的力量给受害者予以帮助.是业主作为同一居住区域的成员,物业服务企业作为负有管理职责的社会组织㊁社会命运共同体,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和道义上的救助义务;三是设立国家专门的救助基金,给受害者予以帮助.六㊁结语总体上,无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还是物业管理行业本身,物业管理本身涉及的各种法律关系并不复杂,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与义务的划分虽简单却也比较明确.现实中,涉及物业管理的矛盾纠纷和侵权责任的解决处理,关键在明确国家立法的价值倾向.在制度设计中,进一步加强物权理论的研究,尽力克服㊁弥补已有的立法在建筑物的物业管理这一环节留下的缺漏,同时,完善债权法,侵权法相关内容,进而不断完善«民法典»,则问题有望从根本上解决.ʌ参考文献ɔ[1]高富平.我国居住物业法律制度设计的缺陷及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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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坠物管理制度范文
高空抛物坠物管理制度范文高空抛物坠物是指在建筑物高空向下抛掷物品,造成下方人员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对人身安全构成威胁,也对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为了有效预防和遏制高空抛物坠物事件的发生,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形成文明和谐社会,需要建立完善的高空抛物坠物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立法与管理、宣传教育和监督执法等方面展开阐述。
一、法律法规方面(一)加强立法建设高空抛物坠物管理制度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并制定明确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规应该包括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定义、禁止高空抛物坠物的原则、责任主体、处罚幅度等内容。
同时,要注重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如刑法、治安管理法等。
确保高空抛物坠物行为能被法律严格制裁。
(二)加大处罚力度针对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应当加大处罚力度。
对故意抛物坠物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涉及到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对未造成人身伤害和较小财产损失,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要给予充分的行政处罚。
(三)建立统一的执法标准在高空抛物坠物管理制度中,必须建立统一的执法标准。
明确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认定标准、证据采集和处理程序、身份确认等,减少执法不公和纠纷的发生。
同时,要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提高执法效能。
二、立法与管理方面(一)明确责任主体高空抛物坠物管理制度应对责任主体作出明确规定。
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业主、施工单位等。
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建筑物设计、施工中安装高空抛物防护设施。
业主应对建筑物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高空抛物防护设施的完好。
施工单位应建立严格的施工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发生高空抛物坠物事故。
(二)建立高空抛物坠物事故预防和处置机制高空抛物坠物管理制度应建立健全高空抛物坠物事故预防和处置机制。
建设单位和业主应对建筑物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高空抛物防护设施的正常使用。
高空抛物坠物法律责任探析
OBSERVE高空抛物坠物法律责任探析■文—鹿钦连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屡禁不止,不仅使受害人身心受到伤害,甚至夺去受害人的生命;同时也给受害人家庭带来精神伤害和经济损失,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2019年9月3日,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高空抛物、坠物的法律责任。
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审理意见”)o这些法规和意见将会进一步推动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预防和惩治,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法律责任,理应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但在实际当中,涉及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法律责任承担时,往往仅通过民事途径来解决,导致大多侵权人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
在有关文件中,通常将抛物列入坠物范畴,把抛物和坠物统一称为“坠物”。
但是高空抛物和坠物行为在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方面有很大不同,高空抛物行为的主观恶性更大、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
这也是本人在研讨或文章中坚持把抛物、坠物分别表述的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意见将抛物和坠物进行明确区分,有利于对高空抛物、坠物的分类治理,有利于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处罚和定罪量A本文作者鹿钦连刑。
下面,笔者从刑事、行政、民事三个方面,浅析高空抛物、坠物的法律责任。
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刑事责任审理意见要求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犯罪,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要求准确认定高空坠物犯罪,对于高空坠物行为,可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很多人认为,审理意见对刑法相关条文进行了修改完善,以便使高空抛物、坠物致人损害行为入刑。
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以上罪名实际上本已包含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由于司法上的理解不同,造成法律适用没有到位。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也明确讲到,“我们坚决依照刑法、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对高空抛物、坠物定罪量刑、民事责任承担的内容予以具体细化。
侵权法上高空抛物责任的思考
侵权法上高空抛物责任的思考摘要:高空抛物责任在侵权责任法物件损害责任中予以规定,学者有着不同的看法。
笔者认为从侵权责任法作为民事权利保障法和救济法的角度来看,这样的规定是合理的。
但有若干不足,在适用时必须予以合理解释。
关键词:高空抛物责任;救济法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2-0194-01一、高空抛物责任及其相关争议侵权责任法在第十一章第八十七条规定了高空抛物责任即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这条规定主要是针对近年来城市小区发生的从楼上扔下物品致人损害的情形。
对此规定,学者们有不同看法。
反对对此种现象作出规定的主要观点有:1、高空抛物责任不是过错责任,让可能的加害人承担责任其本身不存在过错;2、高空抛物责任也不是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并无特别的归责原则的规定;3、高空抛物责任不是无过错责任,否则明显限制人的行为自由。
既然由可能的加害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不能确定,就不能由可能的加害人承担责任;4、这种现象发生概率不大,侵权责任法没有必要专门针对这种现象作出规定,实践中发生这类情形,应当由实际侵权人承担责任;5、高空抛物责任是公平责任的体现;6、由“可能”的加害人承担责任,打击面会很广,牵扯人数众多,有时候一栋建筑物上有上百户居民,虽然有利于某一个受害人,但这不利于社会的和谐。
支持侵权责任法对此作出规定的观点主要是,侵权责任法作为民事权利的保障法和救济法,不能对此等现象坐视不管,因为社会当中已经发生了这样的现象,受害人没有办法举证证明谁是加害人及其过错问题,坚持过错责任的一般规则明显有利于救济受害人,因此必须向受害人作一定程度的倾斜。
二、笔者观点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法对高空抛物责任作出正面规定是合理的和有必要的。
首先,侵权责任法性质是民事责任法,也就是说侵权责任法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后的保障法和救济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法发〔2019〕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法发〔2019〕25号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为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惩罚、规范和预防功能,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源头治理,监督支持依法行政,有效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1.树立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基本理念。
人民法院要切实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将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要积极推动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综合治理、协同治理工作,及时排查整治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
要努力实现依法制裁、救济损害与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有机统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积极推动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预防与惩治纳入诉源治理机制建设。
切实发挥人民法院在诉源治理中的参与、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加强与公安、基层组织等的联动,积极推动和助力有关部门完善防范高空抛物、坠物的工作举措,形成有效合力。
注重发挥司法建议作用,对在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中发现行政机关、基层组织、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存在的工作疏漏、隐患风险等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督促整改。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之法律探究
( 三 )总结分析
综上,从重庆市坠落的烟灰缸伤人事件 , 到之后济 南韭菜拌 砸倒孟 大娘案例 ,法院分 别根据过错决 。但 纵观各地 近年来 发生的 些类似案 例 ,法 院在 判 决时缺乏统 一的责 任依据 ,导 致当事人无 法获得 救济 ,公共 安
损害 ,而 非高空抛物侵 权; 其次 ,上述 法条规 定的都 是由所有人 或 者 管理人对其 无过错承 担举证 责任 ,而非行 为推 定,法 院实际上适 用的是共 同危险行 为 中的行为推定 。 再次, 《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 四条之 规 定 “ 当事人对 自己提 出的主张 ,有 责任提供 证据 ”,故 ,该案 中原 告需要证 明的是损害 事实 、损害行 为、 因果 关系 。也 即,只有原 告承担 了上述举 证责任 后,才有被 告的过错 推定的举证责任 问题 。 故 ,重庆市渝 中区法 院在法律 没有规 定 高空抛 物侵权责任 的情形 下,将建筑 物致人 损害 的规则适用 于高空抛 物侵权 ,并且将过 错推定错 误地 当成 了行 为的推定 ,这 一适用 显然超出 了当时法律规定 的范 围。
经 济与法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之法律探究
陈冰 ’
湘潭 大学法 学院 2 0 1 1 级 国际法 专业硕 士研 究生
摘 要 :高空抛物侵权是指从建筑物 中抛掷物 品致他人损害且加害人 不明确的侵 权。因在实践 中无法确定具体行为人又无统一 的法律依据 , 在理论界 与实践 中引起 了热烈的讨论 。本文从公平 的角度 出发 ,提 出高 空抛物侵权责任 的确定应 当偏 向于对被害人 的保护 ,最后 , 论述该侵权行为应 当适用 因果关 系推定 的举证责任及适 用公平 原则 对被害人进行补偿。 关 键词:高 空抛 物;侵权责任 ;举 证责任
高空抛物(坠物)法律责任探析---张洪
2022 年 8 月 22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三审稿明确提出,高空抛物坠物伤害发生后,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造物使用人赋予补偿。
对于三审稿的上述修改,不少法学专家认为,相关条款厘清了高空抛物坠物相关各方的责任,但仍有需要完善的地方。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三审稿的这一规定又引起了社会各界对“高空抛物(坠物)”的热议,笔者在百度上以“高空抛物”为关键词进行了搜索,即将就跳出了与“高空抛物有关的信息” 1340 万条之多。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高速发展,一栋栋高楼大厦拔地而起,大厦林立。
由此,高空抛物坠物伤人的事件也呈多发态势。
面对飞来横祸,如何向加害人追责?如何守护居民及行人的“头顶安全”?高空抛物坠物的法律责任到底有哪些?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深思!高空抛物高空坠物的事件时常发生,不仅仅是中国如此,其他国家也有类似事件发生。
高空抛物现象曾经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后来又称为“头顶安全”问题被热议。
近年来,接连发生的高空抛坠物伤人甚至致死事件给人们敲响了密集的警钟,让人们日益感受到来自头顶上的危(wei)险、威胁,对头顶上的安全也有了越来越迫切的需求。
高空抛物、坠物这两种不文明行为不仅在社会上营造了一种不安全的氛围,更是严重危及到了社会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成为了公众头顶上方的“不定时炸弹”。
引起对高空抛物的热议笔者能查到的最早的事件是 2000 年5 月发生在重庆市渝中区的“烟灰缸伤人案”,当年 5 月 11 日,郝跃在重庆市渝中区学田湾正街被一个从高楼上掉落下 3 斤重的烟灰缸砸成重伤,经法医鉴定为八级伤残。
2001 年 8 月 10 日,郝跃将可能丢烟灰缸的学田湾正街 65 号、 67 号临街的 24 家住户及开辟商告上了渝中区法院,要求众被告共同承担医疗费等共 33 万余元。
2001 年 12 月 19 日,渝中区法院审理认为,除了搬离的两名住户外,其余住户均不能排除有扔烟灰缸的可能性。
高空抛物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了高空抛物坠物致害责任,主要旨在回应实践中难以确定行为人、受害人难以得到赔偿的问题。
该条共三款,确定了如下基本规则:第一,高空抛物坠物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此时行为人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
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第二,难以明确侵权人的,由可能的加害人(建筑物使用人)予以补偿,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除外。
此时的责任承担属于按照公平分担损失的规则,依据法律的特殊规定承担补偿责任。
第三,可能的加害人补偿后有权向实际侵权人追偿。
第四,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承担未履行义务的侵权责任。
《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补偿责任的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补偿责任的适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高楼林立,但同时也伴随着一系列社会问题的出现。
其中,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问题屡见不鲜,不仅给受害者带来了巨大的身体和精神伤害,也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的因素。
针对这一现象,如何合理、公正地确定补偿责任,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补偿责任的适用问题”展开研究。
二、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现状及危害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现象在我国屡见不鲜,其中包括抛掷物品、高空坠物等行为。
这些行为往往会导致行人受伤、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
尤其是城市中的高层建筑,一旦发生高空抛物事件,往往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这些事件不仅给受害者带来了巨大的痛苦,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三、补偿责任的法律依据及适用问题针对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补偿责任,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
然而,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一)法律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补偿责任做出了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抛掷物品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等。
同时,建筑物的管理者也应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
(二)适用问题1. 责任主体难以确定:在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事件中,往往难以确定具体的责任主体。
这给受害者维权带来了困难,也影响了补偿责任的落实。
2. 证据难以收集:由于高空抛物行为的瞬间性和隐蔽性,导致证据难以收集。
这使得在追究责任时,往往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
3. 补偿标准不统一:对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补偿标准,各地法院的判决存在差异。
这导致同样的案件在不同地区得到不同的判决结果,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四、解决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补偿责任适用问题的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补偿责任和追究机制。
同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以减少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问题研究——《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困境与出路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问题研究——《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困境与出路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问题已经成为现代城市里的一个严峻问题。
据统计,我国每年至少发生千余起高空抛物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此类事件不仅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而且也对社会稳定和和谐造成威胁。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问题的法律责任义务,但同时也存在一些困境。
因此,本文将从《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困境与出路的角度,对该问题进行进一步研究。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高处建筑物、构筑物中、拆除中或者维修中的人员、物品坠落,致人伤害的,由该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人或者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款的目的是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但这个法律条款同样有其困境,首先,罚款过低,难以起到威慑作用,其次,难以界定具体人员,造成责任上的不明确,还有,难以对建筑实名制进行监管。
近年来,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问题不断加剧。
2019年8月25日晚,台风“白鹿”来临,天津市静海镇的一名居民在因拆迁施工而搭建的简易平顶房顶上避雨时,被从楼上掉落的钢管砸中。
导致被害人头部重伤入院搜救。
2019年11月3日,南京华侨城里发生了一起高空抛物案,一名两岁男童走在路边时,被一个从楼上掉下的泡沫砸中,导致其伤口触及颅骨。
据在场目击者称,泡沫是从19楼掉下来的。
2017年第二批“抛物小哥”名单由城管部门公布,涉事的多数来自幕墙和装饰行业,其中有30余个珠三角的深圳市业主,也有多个珠江畔的中山市业主。
三例典型的高空抛物案件,表面看来与本文讨论内容一马平川,但细节中却暗藏玄机。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问题的出路是多方面的,首先,加大罚款力度,提高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当事人,应按照刑事责任追究其刑事责任,以起到警示作用。
同时,还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监管措施,如把建筑实名制与公安管理制度贯通,严格规范施工重点区域,对建筑工人进行培训,以确保施工期间安全、文明施工。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归责承担论文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归责与承担摘要:随着我国《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和实施,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法律条文未对其责任性质做出清晰的界定,学界仍对其归责原则、责任性质存在较大争议。
本文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本质属性入手,对高空抛物的责任承担进行探讨。
关键词: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法责任承担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内的多层和高层建筑不断增多。
但民众的道德修养和道德水平却没有像城市化进程一样获得快速的提高,频频出现的高空抛物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昭示着我国民众的道德水准还有待于提高。
但是,高空抛物行为不仅仅是道德问题,还是一个法律问题,这种行为已经极大地威胁了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我国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行为纳入其调整范围,其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这一规定使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从而在致害人不明时受害人的利益保护提供了有力依据。
高空抛物,从广义上说,主要是指从建筑物内抛出的物品造成临近该建筑物的人身或财产重大伤害或损失的情形;从狭义而言,是指从建筑物内抛出的物品对临近该建筑物的人身或财产造成重大伤害或损失,但又不能查明抛落物品的行为人,以致依照现行法律无法确定赔偿义务人的情形[1]。
侵权行为主体明确的高空抛物侵权案件,不存在受害人因无法查明加害人而导致损失难以得到应有赔偿的问题。
因此我们仅在高空抛物的狭义范畴中,结合《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主体不明的情形进行探讨。
一、《侵权责任法》颁布前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处理与承担(一)《侵权责任法》颁布前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处理在《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以前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司法实践中对很多高空抛物侵权案件的审理都以共同危险行为理论为主要法理依据,这也是因为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有极大类似性。
法律无情案例及辩论(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高空抛物事件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本案例选取了一起典型的高空抛物案件,旨在通过分析案件细节,探讨法律在处理此类事件时的无情与人性化。
2019年某月某日,某市一小区发生了一起高空抛物事件。
受害人李某在楼下行走时,被从楼上抛下的一个重约10公斤的铁球击中头部,导致重伤。
经调查,铁球系从该小区15楼一住户家中抛下。
经鉴定,李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事发后,李某将抛物者张某及其家属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0万元。
二、案例分析1. 法律无情: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某作为抛物者,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法律无情:赔偿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李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张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法律无情:法律程序本案中,李某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张某及其家属在法定期限内应诉。
法院依法受理案件,并按照法定程序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了各自的观点,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
三、辩论1. 辩论观点一:法律无情,保障受害者权益支持者认为,法律在处理高空抛物案件时,应当坚持无情原则,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无情,意味着在侵权责任上,无论抛物者是否具有过错,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样可以有效地震慑潜在的抛物者,降低高空抛物事件的发生率。
2. 辩论观点二:法律应体现人性化,关注受害者心理创伤反对者认为,法律在处理高空抛物案件时,应当体现人性化,关注受害者的心理创伤。
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案例分析与法理探讨
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案例分析与法理探讨近年来,高空抛物行为成为社会中的严重问题,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威胁。
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和人民的利益,法律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通过对相关法律案例的分析,以及对法律理论的探讨,探究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一、法律案例分析1. 案例一:A女士高空抛物致他人受伤在2019年某日,A女士在自家住所窗户上扔下一块砖头,不慎砸中了经过的B先生,导致其重伤。
此案件被认定为高空抛物行为的典型案例。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高空抛物行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
A女士在高空抛物行为中存在过失,未尽到防范义务,造成了严重后果。
因此,法院判决A女士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根据《刑法》相关条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拘役。
2. 案例二:高楼坠物引起群众抗议的事件2018年某市的一幢高楼频繁发生坠物事件,引起了公众的广泛担忧和抗议。
相关部门依法从建筑管理单位对其进行了处罚,并要求修缮保养楼体,以确保公共安全。
该案例反映了高楼坠物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威胁。
法律赋予了建筑管理单位对高楼坠物行为的管理责任。
当建筑管理单位未妥善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导致高楼坠物时,将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二、法理探讨1. 公共安全与个人权益的平衡高空抛物行为的危害性使得其成为法律严格规制的对象。
法律旨在保护公众安全和个人权益,维持社会秩序。
高空抛物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也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因此,法律应平衡考虑个人自由与公共安全之间的关系,明确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责任。
2. 法律责任的明确与处罚的从严针对高空抛物行为,法律应该明确相关责任,确保违法行为受到严厉处罚。
依法追究高空抛物者刑事和民事责任,不仅有助于维护公共秩序,也能起到威慑作用。
同时,加强对高楼坠物和高空抛物行为的监管,加大处罚力度,可以预防此类事件的发生,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3. 加强宣传教育与社会共治除了法律的明确规定与从严处罚,加强社会宣传教育和社会共治也是预防高空抛物行为的有效手段。
《民法典》中“高空抛物”新规的解读与评析
122法制时空《民法典》中“高空抛物”新规的解读与评析从法律层面明确了禁止高空抛物《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第1句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该规定相较于原《侵权责任法》第87条来看,属于新增的规定,可以理解为是一种原则性和指引性的规定,即从法律层面强调了“禁止高空抛物”是我们每个公民都应该遵守的义务性条款,表明了《民法典》对于高空抛物现象的法律态度。
同时,该义务性规定也为后续在实践中追究具体侵权单位或个人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奠定了法律基础。
[1]侵权人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第2句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这是规定了高空抛物应当由侵权人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最常见的侵权责任承担情形。
但是在实践情形皮鹏宇 胡舒月(四川大学法学院 四川成都 610227)摘 要:与原《侵权责任法》不同,新的《民法典》第1254条从多主体多方位的角度,对“高空抛物”问题进行了更为细致且全面的规定。
其首先从法律层面做了“禁止高空抛物”的义务性规定;其次规定了侵权人应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侵权责任,在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需承担补偿责任但具有追偿权;同时还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最后新增了公安等有关机关关于高空抛物案件的调查权。
《民法典》第1254条关于高空抛物的新规定,为寻找到真正的高空抛物加害人、守护头顶上的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制度保障。
关键词:高空抛物;侵权责任;追偿权;安全保障义务作者简介:皮鹏宇,四川广安人,四川大学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胡舒月,四川成都人,四川大学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基金项目:四川大学法学院2020年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课题名称:《民法典》中“高空抛物”新规的解读与评析,立项编号:sculaw20200142。
论高空抛坠物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制——兼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
2 “ 平 责 任 ” 认 为 , 现 代 侵 权 法 实 际上 就 是 围绕 着 受 害人 、公 说 “ 保 护 为 巾心 发 展起 来 的 ” 现代 侵 权 行 为 法发 生 的 一 系列 变 化 : 错 , 过 的客 观化 、 错 的 推 定 、 格 责 任 、 平 责 任 等 都 表 明 , 权 法 的发 过 严 公 侵 展趋势, 日益 突破 自己 责任 的樊 篱 , 向优 先保 护 受 害人 方 面倾 斜 。 但 我 们 更 应 看 到 , 管 自己 责 仟 原 则 在 现代 怎 么 变化 , 都 是 不 它 有一定底线的 ! 如 同 高 空 抛 坠 物 侵 权 案 件 中 , 坠 物 无 法 处 于 被 告 完 全 的 独 抛 有 的控 制 之 下 , 使 被 告 自己 采 取 了 有 效 的 措 施 也 不 能 避 免 其 他 即 被 告 的过 失 行 为 , 被 告 与他 人之 间 不 具有 特殊 的关 系 。 因此 , 且 八 十七条规定的合理性是值得怀疑 的。 3“ 护 弱 者 ” 认 为 受 害 人 大 多是 弱 者 , 且 又 已 经 遭 受 了 、保 说 而 不 幸 的损 害 , 以 应 该 运 用 公 平 责 任 原 则 让 可 能 的 加 害 人 来 承 担 所 部分责任 。 但 是 , 们 可 以对 受 害 者表 示 出最 大 的 同情 , 们 可 以对 受 害 我 我 者进 行 社 会 捐 助 , 却 不 能 以 同情 代 替 法 律 , f H 动摇 法 律 的 权 威 , 而 使得无辜的受害人投诉无门 。 三 、 高 空抛 坠 物 侵 权 责 任 的相 关 建议 对 经 过 以 上 的 分 析 , 者 认 为 高 楼 抛 坠 行 为 不 应 成 为 一 类 独 立 笔 的 侵 权 行 为 新 类 型 。因 为 高 空抛 物 致 人损 害 问 题本 就不 应 仅 仅 在 侵 权 行 为 法 的 范 畴 内进 行 讨 论 。 首先 , 国家 和社 会 应 通 过 各 种 方 式 提 倡 对 此 类 案 件 的 事 前 预
浅析高空抛物的责任及《侵权责任法(草案)》的相关问题
浅析高空抛物的责任及《侵权责任法(草案)》的相关问题摘要高空抛物现象在我国屡见不鲜,正成为一个危害居民安全的主要因素,并已引发不少纠纷。
然而,过去各地法院的判决却有着形形色色的结果,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
针对高空抛物的归责问题,本文将结合相关案例进行分析,同时根据新近出台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侵权责任归属的探讨,提出现阶段可行的责任认定方式和一点微薄的建议。
关键词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法(草案)》;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The phenomenon of Killer Litter, as we know the dangers lurking in the sky, has emerged as one of the most dangerous factors that threatens the security and lives of people living in the cities. This phenomenon is attributed to the mistakes of high-rise living. Though it cause personal injury and has aroused certain disputes. There is still no national united standard of solving such problem legally and the court judgments varies in every place of our country.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related cases, combined with the certain prescripts and clauses about killer littering from the newly published Draft Law on Tort Liability, the paper puts forward the feasible ways of attribution of responsibility, as well as some meager suggestions.Key words: Killer Littering;Draft Law on Tort Liability;the Doctrine of Presumption;the Doctrine of No-fault Presumption;the Doctrine of No-fault Liability;the Doctrine of Fair Liability.随着城市人口的激增,生活水平的提高,住房条件的日渐紧张,现代高层住宅大楼正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
高空抛物现象的社会危害与法律应对
高空抛物现象的社会危害与法律应对高空抛物现象是指从高处抛掷物品导致伤害或破坏的行为。
此类行为不仅危害个体安全与财产,还对社会稳定与和谐产生负面影响。
为了解决和应对这一问题,法律应该起到引导、规范和制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高空抛物现象的社会危害,并分析现行法律在应对此类违法行为时的重要作用。
首先,高空抛物现象造成了巨大的人身伤害与经济损失。
抛物物品从高空坠落,可能击中过往行人或车辆,导致严重伤害甚至致命。
同时,受害者和家属还要承受医疗费用和精神痛苦。
此外,抛物物品也可能损坏车辆、建筑物、公共设施等财产,给社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因此,高空抛物现象不仅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安全,还破坏了社会的公共秩序与正常运行。
其次,高空抛物现象对社会公德和道德观念的冲击也是不容忽视的。
抛掷物品的行为背离了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违背了尊重他人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
社会需要共同遵守的道德准则被抛诸脑后,导致社会分裂、矛盾激化与人与人之间的信任缺失。
这种行为不仅伤害了他人,在思想层面上也摧毁了社会和谐与互助精神的基石。
针对高空抛物现象,法律应该制定明确而严格的规定。
首先,针对高空抛物现象的危害和严重性,立法机关应增加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对于故意抛物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以起到警示作用。
其次,应明确相关责任主体,包括物业公司、建筑业主等相关单位,对他们在保障公共安全和监管责任上的失职行为进行处罚。
此外,应加强对高空抛物行为的执法力度,建立起完善的检举举报机制,鼓励公众参与抓捕抛物者的活动,并给予适当的奖励。
另外,教育与宣传也是应对高空抛物现象的重要手段。
学校、社区等机构应通过开展主题教育、爱国卫生运动等活动,增强公民意识、道德观念和法治观念。
媒体也应加大对高空抛物事件的曝光和舆论引导,引发社会关注,形成共治局面。
同时,政府应加大宣传力度,提醒公众关注高空抛物现象的危害性,教育人们保护个人和社会安全。
综上所述,高空抛物现象对个体安全、社会和谐和司法公正都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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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坠物的法律责任承担讨论
作者:康笑茹
来源:《各界·下半月》2019年第11期
摘要:近期高空坠物事件频繁发生,而《侵权责任法》中关于法律责任承担主体的界定相对模糊。
对于加害人不明确的高空坠物案件到底应该由谁承担责任,这是一个需要研究讨论的问题。
本文对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承担从多角度进行了一些讨论,旨在探究这一问题在现有社会条件下的答案和完善方法,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与安定。
关键词:高空抛物坠物;侵权责任;责任主体;可能加害人
2019年6月13日,深圳市某小区玻璃窗忽然坠落,砸伤一名正在街上行走的5岁男童庄某,后其因抢救无效死亡。
2019年7月11日,深圳龙岗小区从六楼掉落一只宠物狗,砸中楼下一辆轿车,轿车的挡风玻璃受损,狗主人称狗是自己跳下来的,所幸无人员伤亡。
2019年8月5日,北京朝阳某入住不到一年的小区3号楼南侧外墙大面积脱落,砸中楼下停放的多部车辆。
接连发生的高空坠物事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虽然《侵权责任法》第85条和87条对高空抛物、坠物的法律责任承担做了规定,但是实践中存在不少争议。
立法部门2018年底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仍然沿用了《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其解释是此条需要进一步研究。
那么根据第87条的规定,让没有侵犯他人权益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是否有失公平?“可能”的加害人在实际司法过程中如何认定?物业管理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这些都是高空坠物法律责任承担方面的问题,需要讨论和解决。
一、责任承担主体的认定问题
《侵权责任法》第85条和87条中所涉及的造成他人损害的物品主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抛掷物品,另一类是坠落的物品。
从字面意思可知,“抛掷物品”显然是人为从建筑物上抛落的物件,有人的行为参与,
“坠落的物品”则是因人看管不当而下落的物体,立法也据此作了区分。
第85条调整的是能够找到明确的责任人、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的案件,第87条调整的则是加害人不明确的高空坠物案件。
但是,在现实中,一个从高空坠落的物体实际上很难判定是否是由于人力而坠落,比如一个高楼上掉落的花盆究竟是抛掷物还是坠落物,这几乎无法准确辨别,所以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区分抛掷物和坠落物,而是在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中,是否能够明确责任承担主体的问题。
特别是第87规定的“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指向不明,需要分析。
比如,如果房屋属于全部出租状态,那么根据相关租赁合同,租客在租房期间属于房屋使用人,应当承担责任,但如果房屋属于半出租状态,那么业主和租客都享有部分房屋使用权,成为使用人,应当共同承担责任。
再比如,如果高空坠物可确定从业主家中坠落,这种情况下因物业公司对业主
家不具有使用权,因此不必承担责任;但如果是从公共区域坠落,虽然物业公司不一定是公共区域的使用人,但其作为管理者应对高空坠物负责。
因此,对于深圳玻璃窗坠落致男童庄某死亡案件中,就需要具体分析由哪些主体承担责任。
二、目前立法有关责任承担主体的不合理性
对于《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我认为不管是从归责原则还是举证责任来说,都存在不合理性。
(一)归责原则
对于责任人明确的高空抛物案件,根据第85条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即可认定,如上述案例中,即使是小狗自行跳下造成他人损害,鉴于小狗的主人有义务管理好自己的宠物,理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而北京朝阳某小区外墙大面积脱落,则应由开发商承担责任。
而对于无法查明加害人的高空抛物致害问题,则需要按照第87条的规定,推定责任承担主体,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责任,但如何界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呢?实践中,在无法确定抛物者的情况下,一般推定抛物范围内的业主作为建筑物使用人应当承担责任。
但是,这种推定,要求“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的是补偿责任。
顾名思义,补偿不以过错为前提,让没有过错的只因住在同一栋楼上的人给予受害人補偿,有违公平正义原则。
立法的本意是为无法找到加害人的受害人给予一定的救济,但却牺牲了更多人的公平正义,这也是很多人反对,即使法院判决了也很难执行的原因。
(二)举证责任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但第87条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证明自己在发生高空坠物期间不在家,家中没有实施的坠落物等,否则就被视为可能的加害人需要承担补偿责任,这种规定我认为不合理。
发生此种事件后,应该由公安机关介入,通过对公共区域内监控摄像内容分析,也可通过对高空坠落物上的指纹与坠落范围内小区业主指纹进行比对,或者通过现场勘测、侦查实验等专业手段,确定相对集中的可能实施损害的大致范围,甚至锁定加害人,特别是对有人故意利用高空抛物伤害他人人身或者财产的行为,更应由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案件予以侦查。
三、关于高空抛物、高空坠物的立法和司法建议
(一)追究刑事责任
借鉴香港立法,将高空坠物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情形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威慑高空坠物者严格管理自己的物品,使其不敢不愿不会实施高空坠物行为,而且,通过公安机关的立案
侦查,查不出不结案,鼓励举报、作证等,不仅容易找到侵权人,更能起到强大的心理震慑和警示作用,从而纠正个人的行为偏差。
(二)增加对高空坠物者的行政处罚
只要发生了高空坠物行为,除非是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否则都要受到法律追究,处以罚款或行政拘留。
(三)立法明确物业管理者的责任
物业管理者依法承担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立法明确其责任后,可以督促物业管理者加强管理,如可用收取的物业管理费安装摄像头,全方位多角度监控小区内道路、外墙等,以便在高空坠物侵害发生时,提供最有力的证据,快速找到加害人,否则,物业管理者难辞其咎,理应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
(四)加强社会救济
保险公司可将高空坠物致人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纳入保险险种中,一方面,政府可以强制物业管理者用物业管理费购买高空坠物险,另一方面,政府也可加大宣传,鼓励个人购买包含高空坠物在内的意外伤害险,以便万一发生高空坠物时,由保险公司第一时间给予受害人一定的保险救济。
(五)政府救济
政府可以从房地产开发获取的税金中拿出一部分资金成立专门基金,明确对包含高空坠物导致的意外伤害给予一定的政府救济。
四、总结
目前《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没有指出明确的法律责任承担者,因此对于这一问题需要立法者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阐明。
此外,对于抛物者本人的惩罚力度现在还较弱,需要加大对其的惩罚力度,使抛物行为受到严厉惩戒,从而使抛物行为减少,达到维护社会和平安定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