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管理与人事}主要岗位人员信用管理办法(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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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新劳动法合同)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修订版)

2020年(新劳动法合同)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修订版)

(新劳动法合同)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修订版)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修订版)一、总则第一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为规范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加强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动、解除和终止全过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面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订的《员工关系手册》,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

公司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第三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依据本制度办理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手续;(三)加强劳动合同的基础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促进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第四条、所有全日制员工均应订立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第五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

公司自招用员工之日起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自签订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生效,劳动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第六条、公司劳动合同期限的确定,可根据不同岗位、技能水平、任职资格及员工的身体因素、年龄协商确定,劳动合同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以下列表为首次劳动合同期限的参照表,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招聘中与员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首次劳动合同期限参照表岗位说明:(一)技术岗位指研发人员、生产技术员、工段长、班组长、质量鉴定等职位;(二)管理岗位指公司聘用的中高层管理人员;(三)行政岗位指主管、产品经理、行政科室人员等职位;(四)销售岗位指业务销售及配合销售工作的相关行政人员等职位;(五)采购岗位指商业片各事业部的采购人员职位;(六)生产仓储操作岗位指生产操作一线人员及配送、物流、仓储操作人员等职位;(七)后勤辅助岗位指从事后勤清洁、绿化、食堂、招待所及从事繁重体力工作等职位。

员工诚信管理办法

员工诚信管理办法

员工诚信管理办法
为弘扬、践行“脚踏实地、求真务实”的公司精神,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建立诚信守规的工作氛围,提升广大员工整体素养,塑造良好的职工及企业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热景生物集团及各子公司、控股公司等。

二、诚信准则:忠诚企业、恪尽职守;遵章守纪、秉公办事。

三、诚信界定:分诚信奖励和失信行为两类,失信行为根据程度分为不可接受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

四、诚信奖励:
五、不可接受失信行为:
六、严重失信行为
七、一般失信行为
八、奖惩规定
8.1 每名员工的初始基准分为80分(于OA系统个人信用界面体现)。

出现奖励/失信行为根据情况加减分值,上限分值100分。

审计部核定每月增减人员数值,由人资中心调整。

8.2 分值代表员工在集团的个人信用值且终身适用,用于报销、评优、人才发展、晋升、培训、个人借款等关键因素。

本制度解释权归总裁办所有。

陕西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2020)

陕西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2020)

陕西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各设区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大数据产业发展局,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陕西省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等法规制度,我委制定了《陕西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委。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11月22日陕西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完善信用修复机制,规范信用修复活动,鼓励和引导失信主体自我纠错、主动自新,促进诚信社会建设,根据《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陕西省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修复是指本省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门户网站归集、公示的不良信用信息,在规定的披露期限内,失信主体主动履行法定义务,改正违法失信行为,提高守法诚信意识,经作出失信行为认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省市信用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信用修复认定单位”)核定,不再披露和使用相关信用信息的过程。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信息和失信“黑名单”信息的信用修复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部门职责〕省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全省信用修复活动的综合协调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信用建设主管部门协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修复活动的综合协调工作。

各级信用修复认定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相关行业或区域不良信用信息的信用修复受理、确认和异议处理工作。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8.18•【字号】晋建房字〔2020〕121号•【施行日期】2020.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建房字〔2020〕121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太原市房产管理局、朔州市城市管理局、朔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加强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我厅制定了《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8月18日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全省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估价和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企业实施信用评价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企业是指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注册登记、备案(建立信用档案)的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房地产经纪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是指根据房地产企业的从业资格、经营业绩、社会信誉、市场行为等情况,对企业的信用进行评价,根据评价情况,从高到低评定为AAA、AA、A、BBB、B、C六个信用等级。

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的,纳入房地产企业联合惩戒对象,进行重点监管。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人事考试考生诚信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人事考试考生诚信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人事考试考生诚信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3.26•【字号】厦人社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人事考试考生诚信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厦人社规〔2020〕3号各有关单位:《厦门市人事考试考生诚信记录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3月26日厦门市人事考试考生诚信记录管理办法为加强我市人事考试工作管理,保证人事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不合格考生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适用对象为参加我市事业单位招聘编内工作人员考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考生。

二、法律法规依据(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二)法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三)规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5号令)、《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1号令)(四)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3]192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人社办[2019]126号)三、诚信记录管理办法(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考生诚信记录管理办法1.应聘人员在报名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1)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报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2)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且影响报名审核结果的;(3)其他应当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的违纪违规行为。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修订征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修订征
惩戒措施自失信信息公开有效期满,或依法依规撤销时起终止。
第二十二条对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产生惩戒信息的当事人,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依规 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的归集 、公开、共享和应用等的指导和检查督促,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机制,保障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得到及时、准确的 公开共享。
第四章信用激励和惩戒
第十八条鼓励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主动查询相关主体的信用信息。
第十九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有第八条规定情形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 单对其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在一定期限内依法限制或禁止参加依法必须进行的项目招标、政府采购、药品采购、资产或权益类交易 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一)鼓励项目发起方通过招标文件等交易文件约定,在评标办先选择信用较好的中介代理和服务机构;
(三)对评标评审专家资格期满,同等条件下优先续聘。
(四)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鼓励招标人针对行业领域信用记录 良好或者山东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诚实守信的投标人,给予减免投标保证金的优惠待遇;
(三)其他基本信息。 第八条失信信息是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在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违背诚实信用、 公平竞争原则、强制性标准或执业行为规范,被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 理职能的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作出处理决定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交易的; (三)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的; (四)以他人名义交易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交易的; (五)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再订立其他协议的; (六)通过行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的; (七)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 信力的; (八)向他人透露对交易文件的评标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九)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投诉的;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建规字〔2020〕5号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建规字〔2020〕5号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工作,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研究制定了《青岛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6月28日青岛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考核。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开发建设、施工、劳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预拌混凝土、质量检测、起重机械安拆等单位,以及注册建造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第三条信用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适用、共享联动”的原则。

第四条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考核管理,并具体负责市南、市北、李沧辖区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及注册人员的市场行为和业绩的日常考核统计。

其他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及注册人员的市场行为和业绩进行管理及日常考核统计,并按规定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计汇总。

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2020年)

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2020年)

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的相关主体的信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是指工程建设活动的相关主体,包括:(一)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下同);(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监理、造价、预拌混凝土、预制生产、检测、招标代理等企业;(三)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以下简称注册执业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建筑市场主体履行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第五条市住房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全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市建筑信用管理系统)和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制定信用信息认定标准,按照市区工程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建筑市场主体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及投诉处理。

各区(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住房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按照市区工程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建筑市场主体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及投诉处理。

第六条本市建筑市场相关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根据市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据本办法规定负责建筑市场主体履约评价、业绩、行业奖项、建设科技、行业综评等良好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审核工作,协助市、区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工作。

第七条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2020年诚信建设实施方案5篇

2020年诚信建设实施方案5篇

2020年诚信建设实施方案5篇第一篇:2020年诚信建设实施方案诚信道德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美德,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道德基础。

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的2020年诚信建设实施方案范文,希望大家喜欢!诚信建设实施方案范文1企业信用体系是指以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等市场主体为对象,由政府主导、各方参与和市场化运作的优化社会商务信用的系列制度规范。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意义目的企业诚信,亦即企业道德信誉,是指企业作为市场中最重要的经济主体,应该在其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中坚持诚实守信的原则,做到以诚为本。

企业是否坚守诚信,既关系到企业自身的发展,又与国家的建设、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誉已经成为企业的一种无形资本,是否讲求诚信已经成为判断企业是否具备较强竞争力的重要指标之一。

企业生产产品的质量及其售后服务也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活质量,同时,企业是否遵循诚信原则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也关系到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与否。

在现代经济社会中,诚信不仅仅是一种道德规范,也是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重要资源,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比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更为重要。

通用电气公司在给其股东的一封信中首先讲的就是企业诚信问题,“诚信是我们价值观中最重要的一点。

诚信意味着永远遵循法律的精神。

但是,诚信也不远远只是个法律问题,它是我们一切关系的核心。

”塑造和坚持企业诚信作为企业文化的核心价值观,对形成支撑企业健康发展的独特文特征,推动企业从优秀迈向卓越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

二、工作原则1、主体平等、信义一致原则。

交往的双方,都要遵守市场规则。

企业应该对所有的股东、消费者一视同仁。

诚信作为经济生活的道德原则,同时具备道德和利益两个因素。

如果只讲道德,不讲经济效益,人们就不可能维护它,也就无法普及。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义中求利”正是道德和功利统一的通俗表达。

2、诚实无欺、信息公开对称原则。

宝鸡市个人信用积分评价管理试行办法》和《宝鸡市企业信用积分评价管理试行办法(2020)

宝鸡市个人信用积分评价管理试行办法》和《宝鸡市企业信用积分评价管理试行办法(2020)

宝鸡市个人信用积分评价管理试行办法》和《宝鸡市企业信用积分评价管理试行办法(2020)各县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域各企事业单位:为了探索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的社会治理体系和监管模式,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考察学习先进地市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市信用建设实际情况,拟制了《宝鸡市个人信用积分评价管理试行办法》和《宝鸡市企业信用积分评价管理试行办法》,经过市政府法规审查,原则同意印发试行。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要求,各县区、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要将两个办法的落实作为今明两年全市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工作来抓。

广泛宣传、强化培训,正面引导,切实提高广大公民和企业法人对两个办法的知晓率,积极安排、督促市域全体企业及公民个人主动按照两个办法的标准要求,在信用宝鸡征信平台自主建立个人、企业信用档案,自觉接受政府信用监管和信用服务,为建设诚信宝鸡,助力经济和社会发展贡献信用力量。

两个办法在两年试运行期间,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各行业、各级组织及公民个人对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建议和想法请及时反馈市县信用办。

附件:1.《宝鸡市个人信用积分评价管理试行办法》及《试行标准》2.《宝鸡市企业信用积分评价管理试行办法》及《试行标准》宝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共宝鸡市委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宝鸡市中心支行2020年3月10日附件1宝鸡市个人信用积分评价管理试行办法(2020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的社会治理体系,营造优良的社会信用环境,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宝政办发〔2012〕131号)和《宝鸡市个人诚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分工》(宝市信用办发〔2017〕8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6.27•【字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各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局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企业:《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已通过市司法局审查并取得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6月27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诚信登记的办理、变更及注销第三章诚信登记的使用管理第四章综合考评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建筑行业诚信体系,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广东社会信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建筑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下列建筑行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纳入诚信管理范围:建筑业企业(分施工和劳务两类),工程监理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深基坑第三方监测企业,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检测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7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2号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7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2号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7月)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2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7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郭树清2020年7月10日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维护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竞争秩序,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是指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净值信息、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未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机构,不得从事基金托管业务。

第四条基金托管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第五条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正)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正)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1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证券期货市场诚信建设,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促进证券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建立全国统一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以下简称诚信档案),记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

第三条记入诚信档案的诚信信息的界定、采集与管理,诚信信息的公开、查询,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民(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应当诚实信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自律规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不诚实信用行为。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鼓励、支持诚实信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实施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可以和国务院其他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国家司法机关、行业组织、境外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建立诚信监管合作机制,实施诚信信息共享,推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第二章诚信信息的采集和管理第七条下列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诚信信息,记入诚信档案:(一)证券业从业人员、期货从业人员和基金从业人员;(二)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交易者;(三)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转让证券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四)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运营机构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区域性股权市场办理账户开立、资金存放、登记结算等业务的机构;(五)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发行担保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及其主要投资管理人员,境外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总代表、首席代表;(六)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保荐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投资咨询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基金服务机构、期货合约交割仓库以及期货合约标的物质量检验检疫机构等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七)为证券期货业务提供存管、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存管、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八)为证券期货业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或者软硬件产品的供应商;(九)为发行人、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提供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他公关服务的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十)证券期货传播媒介机构、人员;(十一)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执法工作的人员;(十二)其他有与证券期货市场活动相关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20)

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20)

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20)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市场责任主体行为,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高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意识,提升物业服务水平,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我厅制定了《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2月25日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高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意识,提升物业服务水平,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依法设立、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实施信用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物业服务企业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信用信息情况进行量化分级管理,并依据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公开、使用等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市场监督、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协同,加强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联系,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逐步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现信用信息成果共享。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定期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结果通报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提示信用风险,在招投标、日常监管、政策扶持等工作中应用信用信息量化分级结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发现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可以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查,经调查认定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纳入信用记录管理。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禁毒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禁毒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禁毒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20.10.01•【字号】浙公通字〔2020〕41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禁毒正文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禁毒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公安局:根据省发改委关于构建浙江省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有关要求,为规范我省禁毒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经研究,省厅制定了《浙江省禁毒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作中,遇有关问题请及时报省厅禁毒总队。

浙江省公安厅2020年10月1日浙江省禁毒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毒品源头治理机制,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全要素防范制毒体系,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结合本省禁毒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禁毒物品管理的法人和自然人适用本办法,统称禁毒信息主体。

第三条禁毒物品管理包括对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麻黄草、精神活性物质生物制品以及省级以上禁毒专项行动涉及的其他化学品、机械设备的管理。

对于上述物品中尚未纳入国家管制目录的,由公安机关与禁毒信息主体共同约定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禁毒信用评价,是指公安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禁毒信息主体的约定,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禁毒信息主体进行信用评价,并向社会公开法人评价结果。

第五条省公安厅负责制定、完善禁毒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建立禁毒信用评价管理信息系统,收集禁毒信用相关信息,组织开展禁毒信用评价,通过“信用浙江”网站和省公安厅门户网站公布禁毒守信模范名单和禁毒严重失信名单,受理禁毒信用积分查询。

第六条禁毒信息主体的禁毒物品管理行为,依据禁毒信用评价指标和评分办法,通过信息系统进行积扣分或定性评价。

客观事项由系统自动积分,主观评判事项由县级公安机关按照规定作出评价积分和判断。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202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6号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202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6号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2020)正文:----------------------------------------------------------------------------------------------------------------------------------------------------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1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证券期货市场诚信建设,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促进证券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建立全国统一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以下简称诚信档案),记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

第三条记入诚信档案的诚信信息的界定、采集与管理,诚信信息的公开、查询,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民(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应当诚实信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自律规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不诚实信用行为。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鼓励、支持诚实信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实施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可以和国务院其他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国家司法机关、行业组织、境外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建立诚信监管合作机制,实施诚信信息共享,推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第二章诚信信息的采集和管理第七条下列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诚信信息,记入诚信档案:(一)证券业从业人员、期货从业人员和基金从业人员;(二)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交易者;(三)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转让证券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四)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运营机构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区域性股权市场办理账户开立、资金存放、登记结算等业务的机构;(五)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发行担保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及其主要投资管理人员,境外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总代表、首席代表;(六)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保荐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投资咨询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基金服务机构、期货合约交割仓库以及期货合约标的物质量检验检疫机构等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七)为证券期货业务提供存管、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存管、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八)为证券期货业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或者软硬件产品的供应商;(九)为发行人、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提供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他公关服务的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十)证券期货传播媒介机构、人员;(十一)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执法工作的人员;(十二)其他有与证券期货市场活动相关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沪科规〔2020〕9号上海市科技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沪科规〔2020〕9号上海市科技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沪科规〔2020〕9号各有关单位: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技部令第19号)等的精神和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市科技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提升科研诚信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市科委制定了《上海市科技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科技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0年11月17日上海市科技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科技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提升科研诚信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科技信用信息的归集、使用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科技信用信息,是指用以识别、分析、判断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在科技活动以及相关管理服务活动中守法履约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信息主体一般包括科技活动实施单位、科技人员、科技活动咨询评审专家、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

第三条(基本原则)科技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科委负责本市科技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发布与科技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有关的管理制度;(二)建设、运行和维护市科技信用信息平台,提供科技信用信息查询等公共服务;(三)协调推进本市各区科技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开展科技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04.21•【字号】黑交规〔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交规〔2020〕5号各市(地)交通运输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现将《黑龙江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2020年4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分类第三章信用信息归集第四章信用信息公布与更新第五章信用信息共享与应用第六章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障第七章信用信息管理与监督第八章附则黑龙江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推进交通运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使用和管理, 激励守信,惩戒失信,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交通运输行业现代化治理能力, 依据国家、交通运输部和省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 结合“信用交通·黑龙江”创建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是指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信用信息主体”)在从事公路水路建设、道路水路运输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等业务过程中所产生的与信用行为有关的信息,以及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相关事务职能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交通运输部门”)在依法履职、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有关评价信用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有权采集、使用和共享上述信息, 但应确保信息安全, 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受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

第三条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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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与人事)主要岗位人员信用管理办法(修订稿)
重庆市重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主要岗位人员信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加强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公路水运建设监理信用评价办法》、《公路水运建设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和《重庆市公路水运建设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站(简称“市交委质监站”)实施监督的重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其他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岗位人员,是指在我市重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中从事建设管理、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工作的以下岗位人员:
(一)建设单位的项目主管负责人或质量安全分管领导、项目技术(总)负责人或总工、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部门
负责人、项目工程师或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现场业主代表。

(二)施工单位项目部的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分管施工、质量和安全)、技术负责人或总工和副总工、质检负责人及专职质检工程师,安全负责人及专职安全员,现场专业工程师。

(三)监理现场机构的总监、副总监或总监代表、驻地高监、驻地副高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或技术质量负责人、试验检测工程师和试验检测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岗位人员的信用管理,包括岗位管理、从业行为管理和信用信息管理等。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简称“市交委”)负责我市重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主要岗位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工作,市交委质监站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信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岗位管理
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设置质量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确定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以及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招标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各主要岗位人员的资格条件和数量要求,并应满足相关政策法规行业标准及本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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