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忠诚保证保险拒赔案
员工忠诚保证保险理赔案例
员工忠诚保证保险理赔案例话说有这么一家小公司,叫“创意无限”,主要做一些广告策划之类的业务。
公司里有个员工叫小李,平时看着老实巴交的,大家都觉得他挺靠谱。
这小李呢,在公司负责一些重要客户的资料管理和初步策划方案的撰写。
有一天,公司老板老王突然发现,有个大客户的策划方案被泄露给了竞争对手。
这可不得了啊,这个大客户可是公司的摇钱树,要是因为这个单子丢了,那损失可就大了去了。
老王开始调查,这一查,发现所有的线索都指向小李。
原来啊,竞争对手给小李许了重金,小李这就动了歪心思,偷偷把方案给卖了。
老王那叫一个气啊,肺都快炸了。
不过好在啊,老王之前有先见之明,给员工们都上了员工忠诚保证保险。
他就赶紧联系保险公司,准备理赔。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也不敢怠慢啊。
他们派了个调查员,叫小赵,小赵那可是个精明人。
他到了“创意无限”公司,把所有相关的证据都搜集起来,什么邮件记录啊,小李和竞争对手的聊天记录啥的。
然后又找小李本人谈话,小李一开始还想抵赖,但是在证据面前,只能认栽。
小赵把这些情况都整理好,带回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审核之后,发现确实符合理赔的条件。
按照保险合同,这个损失主要就是因为小李这个员工的不忠诚行为造成的,而且证据确凿。
于是呢,保险公司就给“创意无限”公司赔了钱。
这个钱基本上弥补了因为这个策划方案泄露可能导致的客户流失和业务损失。
老王虽然还是很生气小李的行为,但是好在有保险兜底,也算是松了一口气。
他感慨啊,这员工忠诚保证保险,还真是买对了,就像给公司上了一道安全锁,关键时候能救命呢。
从这个案例就能看出来,对于企业来说,员工忠诚保证保险是个很重要的保障。
谁也不知道员工哪天会不会出岔子,有了这个保险,至少在遇到这种糟心事的时候,经济上不会太吃亏。
非车险核赔类考试习题大整合(1).
非车险核赔类考试习题大整合(1).非车险理赔测试题(一)一、判断题(每题1分)1、某企业为其存货承保了企财综合险,出险后,在受损产成品中,有部分已经完成销售手续,即所有权已经转移但尚未发出的货物,这部分存货在计算赔款时应予以剔除。
(√)2、某企业对低值易耗品承保了企财综合险,该企业对低值易耗品的核算方法为一次摊销法,即领用时将其全部账面价值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出险后,已经领用且正在使用的低值易耗品,在理算时应予以剔除。
(√)3、在机器设备损坏保险中,由于成套设备的部分损坏,造成了整套设备不能使用,所以,保险公司应按整套设备的重置价值赔偿。
(×)4、已经投保了机器损坏保险的机器设备,被生产厂家告知,该设备存有缺陷,要求用户进行纠正,否则会引起保险事故,纠正的费用应由保险公司负担。
(×)5、固定资产发生全损后按原值赔付时,还应再支付增值税、关税、安装费、运输费等。
(×)6、某大型机器设备1996年购置,2004年4月1日按账面原值承保,保险期限一年,保额2500万元。
2005年2月20日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查2005年1月底固定资产卡片,确认账面原值为2500万元。
理赔时认为该设备属于足额投保。
(×)7、我公司承保《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时,不包括“地震”保险责任。
(√)8、某公司对租入的房屋进行了全面装修,并将装修费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并对装修费用承保了财产综合险,保险期内发生火灾,保险公司在对长期待摊费用赔付时,不应包括房屋内空调设备的损失。
(√)9、某企业为存货投保企财综合险,为建造房屋而储备的工程物资受损,保险公司应在存货范围内赔付。
(×)10、财产综合险附加盗窃保险条款后,如发生火灾时保险财产被盗,保险公司应赔偿。
(×)11、某企业在接到气象部门关于暴雨的预报后,及时组织力量将室外财产搬运到仓库内,并在仓库库门设置挡水墙,由于工作及时,没有财产在暴雨中受损。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员忠诚保险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员忠诚保险条款(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09]N41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内控制度健全、内控管理优秀的法人单位,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的雇员(以下称“投保雇员”)在从事或担任保险单载明的岗位或职务时,单独或与他人共谋采取下列不诚实行为导致被保险人资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偷盗或侵吞公司财产;(二)挪用公款;(三)篡改、伪造公司文件、票据等。
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各项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所致的损失;(二)投保雇员与保险单所载明的岗位或职务无关的行为导致被保险人的损失;(三)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动、骚乱期间发生的损失;(四)被保险人的损失在保险期满六个月后,或在雇员死亡、被解雇,或退休六个月后发现的,以首先发生者为准;(五)保险费交清i前发生的保险事故导致的任何损失和费用;(六)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七)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赔偿限额及免赔额第五条赔偿限额分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六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七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九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业及其答案
现代保险学教程第二版作业参考答案第一章一、√××√√二、ABC,C,CD,ABCD,D,D,BC,AC第二章一、×××√×二、A,ABD,A,AC第三章一、××√××二、ABCD,ABCD,ABC,ABC,ABCD,BC,A第四章一×√√××二 AC,A,D,A,ABC,D,B,A,AB第五章一、√×××√二、A,ABCD,ABC,ABCD ,D,C第六章一、×√××√√√×√√二、BCD,ABCD,B,ABC,ABD,AD,B,ABCD,AC,AD,ABC,AB第七章一、√√√×二、ABD,ABCD,ABCD,AC,ABCD,AC三、案例分析题20世纪80年代前期日本经历了经济的高速增长;房地产和股市表现出一派繁荣景象,投资者包括各大保险公司从中获得高回报率,他们尝到甜头后继续深度介入;然而在80年代后期房地产和股市泡沫纷纷破灭,资产大幅贬值,许多金融机构由此产生巨额不良资产,即流动性、收益性都得不到既定保证的资产;日本开始饱尝泡沫经济的恶果;所谓泡沫经济,是指一种或一系列资产在经历一个连续的涨价过程后,其市场价格远远高于实际价值的经济现象;在泡沫经济的形成过程中,开始的价格上升会使人们产生还要涨价的预期,于是又吸引了新的买主,这些新的买主一般只是想通过未来价格的提高牟取利润,并不关心这些资产本身的状况和盈利能力;当这种行为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时,社会资产所表现的账面价值远高于其实际价值,于是就形成一种所谓的“泡沫经济”;20世纪80年代,为了获得更多的客户,日本寿险公司以高利率回报作为诱饵,一味追求规模扩张,大肆销售高利率的个人养老金等保险品种,这些品种以储蓄型为主,在一定条件下需要向被保险人支付固定利率,比如我们学过的定期生存保险;日本保险产品的预定利率曾高达8%左右,这也对保险公司资金的投资收益率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而当时日本的保险公司在股票和房地产的投资比例很高,平均在22%左右;不久,经济泡沫破灭、经济出现通缩,股价和地价暴跌,日本进入低利率和零利率时期,保险资产的收益率随着日本贴现率水平的降低而下降;利差损开始出现,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表上一边是高利率待支付的保险负债,另一边是有着低于约定利率的收益率的公司资产,二者的不匹配给公司带来沉重的负债,开始影响公司的资本金、所有者权益;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财产保险公司身上;本来财产保险公司合同期限多为一年,期限短,收益快,资金周转灵活,按理说应能使财险公司财务状况较为稳定,但第一火灾却以合同期长的累积性业务为主,这样一来,随后的超低利率使其资金运用业绩低于向合同对方保证的预定利率,从而形成巨亏;利差损是将一些保险公司推向破产边缘的主要原因;同时,我们也能清晰地体会到资本市场的成熟程度对保险投资的影响;成熟的资本市场稳定性强,投机性弱,泡沫少,能较真实反映发行公司的价值,有利于进行长期投资,适合拥有大量中长期寿险资金的寿险公司投资,因为在这类市场中利率波动幅度较小,易于减少保险公司利率估计失误;经济泡沫的破灭不仅通过房地产和股市引起利差损,影响保险公司,也通过公司的实业投资打击着他们;日本战后实行的是“以政府为主导”的经济模式;在经济高速增长和繁荣时期,保险企业大量直接投资和参股日本企业,被投资企业又大量购买保险公司的保单,两者形成了相互促进的良性关系;但是,在泡沫经济过后,这种良性循环被打破;企业为降低经营成本,竞相削减保险计划,而保险公司面对保费的负增长,又不得不减持企业股份,从而导致企业保单的进一步减少,形成了恶性循环;第八章一、√√√二、ABCD,C ,BC,ABC,ABC,ABD,AB,ABC三、案例分析题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导致客车公司赔偿肖某家属的事故是否属于保险事故,双方在对相关条款的解释上有争议;我国保险法第31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两条法律规定确立了我国对保险合同条款解释的原则——“不利解释”原则;“不利解释”原则为在有争议时解释保险合同条款提供了一种原则,但其本身并没有提供解释保险合同的方法;合同法确立的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是:“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语、合同有关的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对保险合同的解释;因此,“不利解释”原则不能排除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或方法,不能对保险合同任意作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也就是说,并不是只要对保险条款发生争议,就必须作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如果保险条款的含义清楚、意图明确,只是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理解错误而与保险人发生争议,就应该按保险条款的真实含义进行解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条款的含义是很明确的:由于保险车辆自身发生的保险事故,给第三者造成了人身损害或直接的财产损毁,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王某的死亡是迎面而来的小轿车直接撞击造成的,尽管客车司机违反有关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由于大客车本身并未发生交通事故,所以并没有发生保险事故;因此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客运公司对王某的赔偿责任;第九章一、√√√二、A,B,D,ABCD ,B,ABCD,ABC,BCD,ABCD四、140×80/100=32万元, 赔32万元;2地震损失为除外责任,故不赔;3min{80,70}=70,损失70,赔70万元第十章一、√√×××二、B,ABC,ABC,ABD,ABC,AB三、案例分析题雇员忠诚保证保险是诚实保证保险的一种,以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受雇期间,因欺骗或不忠诚行为贪污、挪用款项、伪造账目、偷窃钱财等而导致其直接经济损失为保障内容的一种保险;雇员的忠诚信用是保障的基础;被保险人转嫁给保险公司的是其雇员在被雇佣期间可能发生不忠诚行为的潜在风险;参照国际上的习惯做法,我国保险公司现行使用的雇员忠诚保证保险条款都列明,被保险人必须对其雇员受雇前的情况进行查询,并保存查询资料,在索赔时,如有必要应提供给保险公司;通过对其雇员受雇前情况的必要查询来防范被雇佣者在忠诚信用方面潜在的风险,这是被保险人的义务之一,也是保险公司提供雇员忠诚保证保障的前提;本案中的投保公司对其雇员受雇前的情况没有作必要的查询来防范雇员在忠诚信用方面的潜在风险,不应得到赔偿,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充分的;第十一章一、×××二、AB,ABD,ABC,ABCD,AC ,AC, ABCD三、案例分析题根据保险法第36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风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这是最大诚信原则中所说的“重要事实”问题;在本案中,承保货物装载在舱面上,背离了原约定保险标的应全部装载在船舱内;被保险人未履行标的装载在舱面的这一风险增加的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能赔偿;保险条款中倾覆险的解释是指“运输工具在行驶或航行中,车身、船体翻倒或倾侧,失去正常状态,非经施救不能继续行驶或航行”;涉案承运船舶在航行条件正常的情况下,避让他船,虽大幅度倾斜,但驾驶员迅速拨正航向后,该船即脱险恢复常态;由于驾驶员拨正航向的行为系驾驶船舶的连续行为,而非专门的施救,故从另一方面证实这起海上事故不属倾覆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同样可以拒赔;四、对于定值保险1货物全损,按约定价值24万元补偿;2货物部分损失,则补偿额为24×80%=万元第十二章一、×√×√二、A,A,C,CD,ABC,AC三、案例分析题1、不可抗争条款是指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一般为一年或两年以后,就成为无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未履行告知义务等理由而主张保险合同自始无效;此案中,保险合同订立已超过两年,应适用不可争条款;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这一条更多的体现了对保险人权益的保护;在国外,一般来讲,对保险人的这项权益的保护是有所限制的,即保险公司只能在一定期限内行使这项权利;在此期间,保险公司只要查明真相,均可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超过了这个期限就意味着保险公司主动放弃了保险合同解除权;美国法律规定:要约人不管是由于过失,还是故意甚至欺诈订立了合同,只要过了不可争议期间,即为不可抗争;英国、法国、日本等国保险法都有不可抗争条款的规定;加拿大的保险法律也有不可争之规定,但规定“若有欺诈行为,不论契约经过期间如何,均为可争”,即只要是有欺诈行为的,就不适用不可抗争条款;不可抗争条款有一定的使用范围;一般而言,不可抗争条款包括的范围是年龄和健康;我国的保险法在不可抗争条款规定中,对年龄的误报有明确说法,而对于保险实务中争议最多的“健康”情况不如实告知却无相应规定,在现有的寿险、健康险条款中也未有对健康方面不可抗争的内容;本案中,王某故意隐瞒健康状况,而保险合同条款中的除外责任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隐瞒或欺骗行为”一条,因此,保险公司的拒赔有其法律依据;2、本案主要涉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问题;1保险法第61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第64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此案中投保人某企业以及被保险人张某并未指定受益人,因此保险金应该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张某的继承人获得;2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的继承顺序应为:配偶、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亲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因此,此案中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张的配偶及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张的父母亲;张的哥哥不属于继承人范畴;作为第一继承人,张的妻子有权全额领取并支配保险金,张的父母有获得部分保险金的权利其父母已丧失劳动能力;3保险法第53条规定,除亲属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投保人某企业出资为张某投保,可视为对张某具有可保利益;但具有可保利益并不等同于能获得保险金;根据保险的基本原则,购买保险是为了获得经济补偿和风险保障,不能因此获得额外收益;该企业不能因为是投保人而作为受益人领取保险金;综合以上三点,张某的妻子应该是保险金的受益人,对保险金具有支配权;第十三章一、√××√二、C ,C ,A,B,D,BCD,BCD,BC三、案例分析题从上述简单介绍中,我们可以具体了解到再保险的两种责任分担方式:成数再保险和溢额再保险;按各公司的约定,入股公司每签订一张综合保险火险、水险和车险等的保单,便要采取成数再保险方式,即向泰国再保险公司分出该保单金额的5%,也就是再保险金额为5%,自留保费为95%,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则再保险公司应承担5%的赔偿责任;这种方式无需按保险风险逐个确定保费和赔款的分配比例,而是按约定统一结算,手续简单,节省人力和费用;寿险公司采取溢额再保险方式;对于不同风险的业务,入股公司与该再保险公司签订再保险合同时可商定不同的自留额和限额;如果业务损失率大,出险机会多,则要考虑分保同时自留额不宜太大,但对于某些低风险的业务甚至可考虑不分保;每签订一张寿险合同,入股公司应根据该业务的风险和与再保险公司的合同约定来判断是否分出保费,该保额是否在自留额之内,是否有溢额,如有溢额分出,则应按合同约定比例分出;一旦泰国再保险公司接受分保,保险事故发生时它就应当按所收取的保费比例分摊赔款;另外,泰国再保险公司的产生其实也是各入股公司采取的一种再保险方式,它生动的印证了“再保险公司是保险人的保险”这句话;同时,我们看到在整个保险市场中,尽管竞争激烈,但合作也是不可少的,75家保险公司的合作产生了泰国再保险公司;第十四章一、√√√√二、B,D,C,A,AD,ABD,A,A,B,BD三、案例分析题可以要求厂方再赔偿5万元,因为保险公司支付的是人身意外伤害赔偿金,不能代替工伤赔偿;人身无价,补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伤害赔偿,王某可以获得两次赔偿给付;补充计算题1——财产保险1、张某于2005年6月1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双方签订了一份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从2005年6月1日至2006年6月1日,保险金额为20万元;2005年8月6日遭受火灾;在以下几种情形下,保险公司应当如何赔偿;1如果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24万元,实际遭受的损失为6万元,保险公司的赔偿额是多少2如果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是20万元,实际遭受的损失是6万元,保险公司的赔偿额是多少3如果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是16万元,实际遭受的损失是6万元,保险公司的赔偿额是多少实际遭受的损失是16万元,保险公司的赔偿额是多少2、龙门钢铁厂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固定资产保险金额300万元,流动资产保险金额100万元;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固定资产损失150万元,流动资产损失50万元;出险时,固定资产的重置价值280万元,流动资产的账面余额110万元;保险公司应如何赔付3、新车购置价100000元,投保时实际价值80000元,出险时实际价值75000元;1若发生全损,保险金额分别为为100000元、80000元、70000元时,保险公司各应赔偿多少2若发生部分损失,施救费用2000元,实际修理费用15000元,则上述即1情况下保险公司又各应赔偿多少1、解不定值保险的保险金额在投保时确定,保险价值则是在出险时才确定,因此,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常常不相等;1如果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24万元,保险金额为20万元,少于保险价值,因此,采取不足额赔偿方式赔偿;实际遭受损失为6万元,则保险公司赔偿额=实际损失额×保险金额/保险价值=6×20/24=5万元2如果出险时保险价值是20万元,保险金额为20万元,因此,采取足额赔偿方式赔偿;实际遭受的损失是6万元,保险公司赔偿额与实际损失相等,即保险公司赔偿6万元; 3如果出险时保险价值是16万元,保险金额为20万元;因此,采取超额赔偿方式赔偿,保险公司赔偿额与实际损失相等,超额部分无效,则实际遭受的损失是6万元,保险公司赔偿6万元;实际遭受的损失是16万元,保险公司赔偿16万元;2、解固定资产赔偿: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属超额投保,应按实际损失赔偿赔款=150万元流动资产赔偿: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属不足额投保,应按比例赔偿;赔款为100÷110×50=500/11= 万元3、解1保险公司依次赔偿万元,万元和7万元;2施救费用和实际修理费用合计+=万元保险公司依次赔偿×80000/100000=万元;同上×70000/100000=万元;补充计算题2——再保险1、一份再保险合同,双方约定,分出公司自留额100万元,分入公司分保限额10线;有一笔1000万元的再保险业务符合此约定,保费100万元,赔款50万元,那末,对于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自留额与分保额、保费与分保费、分摊赔款分别为多少2、某分出、分入两公司签订一份海上运输成数分保合同,合同规定货船最高责任限额1000万元、保费10万元,分出公司自留额比例20%,结果发生赔款30万元;试求分入公司应接受的分保额、分保费,摊多少赔款3、假如有一超过5万元以后的25万元的超赔再保险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一次赔款10万元,赔付时的通货膨胀率较合同生效时的通货膨胀率增加了40%;规定赔付时的通货膨胀率与合同生效时的通货膨胀率相比较,若增幅在10%的范围内,分出公司的自负责任额和接受公司的分保责任额无须进行调整,若增幅超过10%,则必须进行调整;试计算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各自的赔付额;1、解分出公司:自留额100万,保费 100ⅹ100/1000=10万元,分摊赔款 50ⅹ100/1000=5万元;分入公司:分保额 1000-100=900万,保费 100ⅹ900/1000=90万元,赔款 50ⅹ900/1000=45万元2、解分入公司应接受分保额10001-20%=800万元;分保费 101-20%=8万元;分摊赔款 301-20%=24万元3、解由于通货膨胀率的增幅超过了10%,因此需对分出公司的自负责任额和接受公司的分保责任额作调整,计算如下:分出公司的自负责任额5×1+40%=7万元接受公司的分保责任额25×1+40%=35万元因为分出公司的自负责任额由5万元提高到7万元,所以对于10万元的赔款,分出公司应赔付7万元,接受公司赔付超过7万元以上的3万元;一、单项选择题共10小题,每题 1分,共计10 分二、多项选择题共5小题,每题2分,共计10 分三、判断题共10 小题,每题1分,共计10分四、概念比较题共2小题,每题6分,共计12分五、简答题共3 小题,每题6分,共计18分六、计算题共3 小题,第1题6分,第2、3题各7分,共计20分七、案例分析题共2 小题,每题10分,共计20分。
保险学-案例分析题
案例:合同成立【案情】1999年11月,*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平安寿险5万元,附加意外伤害险5万元。
业务员王*于12月7日接受*的申请,同时收取了*的保险费1680元。
12月17日,保险公司在*体检时发现其正患急性肝炎,故未签保单,通知*一个月以后复检。
12月30日,*出车祸身故。
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金10万元。
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尚未成立为由予以拒绝。
受益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争议焦点】保险合同是否已成立?保险公司何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事实与理由】受益人认为,保险合同应是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为成立条件,该保险公司已收取投保人*的保费,本保险合同已经生效,保险公司应该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应以签订保险单作为合同成立的先决条件。
保险公司因*患有肝炎,通知其一个月后复检,可见保险公司对本申请尚未同意承保。
对于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在12月17发现*患肝炎要其复检,但并没有将保险费退回投保人。
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投保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暂保单前交付保险费,而发生应予以赔偿或给付的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负保险责任。
本案中,保险人既已收取保险费,后又未通知*拒绝承保并退回保险费,*因车祸死亡,保险公司应当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级法院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为保护投保人利益,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暂保单前交付保险费,而发生应予以赔偿或给付的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负保险责任,但必须以保险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
此案中,保险公司通知*身体复检,是尚未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双方意思表示尚未一致,保险合同尚未生效,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诉讼结果】此案经三审,维持二审判决,判定保险公司胜诉。
保险代理人的责任案例:代理人失职保险人该不该赔*人寿保险公司营销员向*找先生推销保险。
先生经斟酌后,决定为其母亲投保一份祥和定期保险,保险金额8万元,保险期限5年。
忠诚保证案例
忠诚保证案例
在一家保险公司工作的小李,是一名优秀的客户经理。
他深知客户对于保险公司的重要性,因此每次接到客户的投诉或者疑虑,他都会尽快解决并且给予客户最好的服务体验,帮助客户明确保险计划和风险防范措施。
某一天,小李接到了一位老客户的电话,客户称自己买了一份人寿保险,但是因为经济原因已经不打算继续缴纳保费。
小李了解了客户的情况后,提供了多种选择,例如可以暂停保单,或者更改保险计划等等,帮助客户找到最适合自己的方案,并且在服务过程中始终保持着耐心和真诚。
时间过去了几年,小李的这位老客户突然去世,客户的家属立即联系小李,询问保险理赔事宜。
小李一查看客户的保单,发现这位老客户在保险期间内一直保持着缴费,保单已经达到了理赔标准。
小李及时帮助客户的家属办理理赔手续,保险公司也按照保单约定给予了客户家属一定的理赔金额。
这位老客户的家属非常感激小李的帮助,表示小李的真诚和耐心让他们感受到了保险公司的关爱和责任心。
此外,小李的这种负责任的服务态度也得到了客户的家属的高度评价和赞扬。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客户是保险公司的财富,忠诚保证是保险公司的责任。
客户经理需要具备真诚、耐心、负责任的服务态度,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个性化的保险服务,让客户感受到保险公司的关爱和保障。
东城法院雇主责任保险案件典型案例
东城法院雇主责任保险案件典型案例咱今儿个就来说说东城法院那些雇主责任保险的典型案子,可有意思了呢。
案例一:员工意外受伤,保险赔付起争议。
有这么一家小公司,员工小李在工作的时候不小心从梯子上摔下来了。
那摔得可不轻啊,腿骨折了,得住院治疗,还得休息好长一段时间。
公司呢,之前给员工买了雇主责任保险,就想着找保险公司理赔。
可这保险公司呢,开始挑刺儿了。
他们说小李爬梯子的时候没有按照公司规定的操作流程来,属于违规操作,所以不能全额赔付。
公司就不乐意了啊,说我们买保险不就是为了这种意外情况吗?虽然小李可能有点小失误,但也不至于就不认账啊。
最后闹到了东城法院。
法院就开始调查了,发现公司虽然有操作流程规定,但是并没有对员工进行足够的培训,而且那个所谓的违规操作也不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
所以呢,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得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付,不能找这种不合理的借口推脱责任。
这就告诉咱们啊,保险公司不能随便找个理由就想少赔钱,得讲理。
案例二:离职员工的后续麻烦事。
还有个公司,员工小张因为工作上有点矛盾,和老板大吵一架之后就离职了。
结果离职没几天,小张突然说自己之前在工作中受了伤,要公司负责,还得找保险公司索赔。
公司觉得很冤枉啊,人都走了,这时候说受伤,谁知道是真是假呢?保险公司也觉得这里面有猫腻,不想赔。
小张就把公司和保险公司一起告到了东城法院。
法院经过详细审查,发现小张确实有一些证据能证明之前工作中的受伤情况,但是他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公司和保险公司。
按照雇主责任保险的规定,这种情况处理起来就比较复杂了。
最后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到双方都有一定的责任,就判决保险公司和公司按照一定比例对小张进行赔付。
这个案子就提醒大家啊,不管是员工还是公司,出了事情得按照规定的流程来处理,不然到最后都麻烦。
案例三:兼职员工算不算?有个挺特别的情况。
一家公司有时候业务忙的时候会请一些兼职人员来帮忙。
其中一个兼职员工小王,在工作过程中受了点轻伤。
雇员忠诚保险的范围与期间保
雇员忠诚保险的范围与期间【出处】《人民司法》2011年第2期【关键词】雇员;忠诚保险;范围;期间【写作年份】2011年【正文】【要点提示】雇员忠诚保险系我国保险公司借鉴国外保险业务创新的保险品种。
商业银行根据保险公司的宣传及建议,投保了雇员忠诚保险,后银行员工挪用银行资金案发,银行据此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却拒赔,由此引发纠纷。
法院根据审判实践,结合法学理论,就有关雇员忠诚保险合同的定义、性质进行分析,对案件作出责任认定,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案号一审:(2008)思民初字第10889号二审:(2009)厦民终字第1095号【案情】原告:厦门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银行)。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厦门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保险公司)。
2007年3月20日,中华保险公司向商业银行发出一份现金保险建议书,建议商业银行投保现金保险项目并扩展投保因雇员的不诚实而造成的损失。
后商业银行接受中华保险公司的建议并于2007年4月28日向中华保险公司递交一份现金险投保单,中华保险公司于同日向商业银行签发了一份编号为0207350207030106000001的现金保险保险单,附加险保险标的项目为雇员忠诚保险。
该份保险单的总保险金额为5700万元,保险费为83500元,保险期限自2007年5月1日零时至2008年4月30日24时止。
2007年9月21日,商业银行的雇员因挪用资金案发。
2008年6月5日,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湖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查明:2005年6月至2007年9月间,曾素珠在担任商业银行莲前支行柜员期间,利用被派驻到福建省公路稽征局厦门乌石埔稽征所任上门收款员的职务便利,采取延迟入账时间,并不断循环以后挪用的款项归还前次挪用的款项的手段,从其经手代征的公路规费中挪用资金共计1832684元借给其亲属,至案发时仍未归还。
在案件审理期间,曾素珠没有退赔任何款项。
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 案例
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案例案例: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某公司在购买企业财产保险时,与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
合同约定,在保险期间内,如果 insured events(被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将负责赔偿。
在保险期间内,该公司的仓库发生火灾,造成大量货物以及仓库本身的损坏。
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赔偿请求,但保险公司却以种种理由拒绝了赔偿请求。
首先,保险公司以被保险方存在违约行为为由,拒绝赔偿请求。
保险公司称,被保险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及时的报案,在合同约定的时间限制内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因此被保险方的违约行为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核实事故的发生和损失的大小。
其次,保险公司以被保险方欺诈为由,拒绝赔偿请求。
保险公司称,被保险方故意隐瞒了仓库内储存的高风险货物信息,并在事前没有进行恰当的风险评估和防火措施。
因此,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方的欺诈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并在被保险方未能提供证据的情况下,怀疑被保险方故意设火,以获取保险赔偿金。
然而,公司认为保险公司无权以违约和欺诈为由拒绝赔偿,因为公司认为其已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报案,并提供了相关材料和证据。
公司指出,在火灾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内,公司通过电话和电子邮件联系了保险公司,并向其报告了火灾事故的发生。
此外,公司还向保险公司提供了火灾发生后现场的照片、报警记录、消防部门的事故报告以及货物和仓库的价值评估报告。
公司强调,所有的这些证据清楚地证明了火灾事故的真实性以及损失的大小。
鉴于保险公司的拒绝赔偿行为,公司决定采取法律行动,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要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理,并就相关法律条款进行了解释。
法院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方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限制内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材料。
而在本案中,被保险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履行了报案和提供证据的义务。
雇员忠诚险推广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雇员忠诚险推广存在的问题与对策雇员忠诚险这一欧美发达国家广泛使用的人事风险避险工具,在我国却饱受冷遇。
本文从分析这一现象的原因出发,提出了加大宣传,提高企业防范诚信风险的意识;针对不同需求,精心设计雇员忠诚险;正确使用,构建诚信风险防范体系等推广雇员忠诚险使用的对策。
关键词:雇员忠诚险推广问题对策国际金融公司(IFC)于2004年4月在签约入股兴业银行的最后时刻要求兴业银行“全面投保”,并将兑现与否视作其资金到位的前提条件。
所谓“全面投保”,包括对员工投“雇员忠诚险”,对高层管理人员、董事和监事等投责任险等。
为何是否投保“雇员忠诚险”这一在我国并不出名的小险种,竟成了国际金融公司判断投资风险的重要指标?在我国,雇员忠诚险于1988年推出后,长期以来,除了少数外资企业投保之外,乏人问津。
据业内人士介绍,该险种的保险收入占所有保单收入的比例不到1%,外资企业占投保顾客的90%。
雇员忠诚险这一国外被广泛使用的转移诚信风险的措施为何在我国饱受冷遇呢?本文从用人企业、保险公司等方面来进行分析。
所谓雇员忠诚险,是以被保险人(一般指企业)的雇员在受雇期间,因欺诈或不忠诚行为(如跳槽、贪污、挪用款项、伪造账目、偷窃钱财等)而导致被保险人直接经济损失为保障内容的一种保险。
通过雇员忠诚险,企业可将其雇员在被雇佣期间可能发生不忠诚行为的潜在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
如公司出纳卷款潜逃;会计做假账套取公司巨额资金逃跑;一些技术人员,将核心技术泄露给企业的竞争对手等,这些不忠诚行为,势必给雇主带来损失,如果企业投保了雇员忠诚险就可以申请理赔,获得赔偿。
在欧美,几乎每家公司都为自己关键职位的员工投保,把雇员忠诚险作为防范诚信风险的重要措施。
雇员忠诚险推广存在的问题(一)认识上的偏差我国一些企业防范员工诚信风险的意识差,没有充分认识到员工不忠诚行为的危害性。
还有一些企业认为只要管理得当、加强控制,员工的不忠诚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也不会太多,不值得花一笔保险费,却不知一个在关键岗位上的不忠诚员工会使企业遭受巨大损失。
保险计算题和案例分析
计算:1若某一工厂分别向甲、乙、丙三家公司投保火险,保险金额分别为45万、18万、12万,财产实际价值50万。
火灾发生后残值为10万,如①俺比例责任②限额责任③顺序责任甲、乙、丙三家公司分别向王某赔偿多少解:①比例责任甲:(50-10)*[45/(45+18+12)]=24万乙:(50-10)*[18/(45+18+12)]=万丙:(50-10)*[12/(45+18+12)]=万②限额责任甲:(50-10)*[40/(40+18+12)]=万乙:(50-10)*[18/(40+18+12)]=万丙:(50010)*[12/(40+18+12)]=万③顺序责任甲赔40万乙和丙不赔2 李某拥有家庭财产120万,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金额为100万,在保险期间李某家失火,实际损失20万。
①当绝对免赔率为5%时,公司赔多少②当相对免赔率为5%时,公司赔偿多少解:①(100/120)*(1-5%)*20=万②(100/120)*20=万3 李某将其所有的“宝来”车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车辆损失险和赔偿限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孙某将其所有的“奥迪”车向B保险公司投保了赔偿限额为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期间内,李某驾驶的“宝来”车与孙某驾驶的“奥迪”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导致“宝来”车辆财产损失8万元、人员受伤医疗费用30万元以及车上货物损失14万元;“奥迪”车辆损失30万元、医疗费用4万元以及车上货物损失10万元。
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宝来”车主负主要责任,为80%;“奥迪”车主负次要责任,为20%,按照保险公司免赔规定:负主要责任免赔15%,负次要责任免赔5%,请问:((1)A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2)B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解:(1)A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包括:①车辆损失险责任:应赔偿金额=“宝来”车辆损失ד宝来”的责任比例×(1-免赔率)=8×80%×(1-15%)=万元②第三者责任险责任:应赔偿金额=(“奥迪”车车辆损失+“奥迪”车医疗费用+“奥迪”车货物损失)ד宝来”车的责任比例×(1-免赔率)=(30+4+10)×80%×(1-15%)=万元(2)B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包括“奥迪”车的第三者责任险责任:应赔偿金额=(“宝来”车车辆损失+“宝来”车医疗费用+“宝来”车货物损失)ד奥迪”车的责任比例×(1-免赔率)=(8+30+14)×20%×(1-5%)=万元4 1999年1月27日,个体户徐某将其自有的从事营运的一辆双排客货车向A县支公司投保车损险、三责险,保险期限自1999年1月28日零时起至2000年1月27日24时止。
10案例整理
理赔小组确定袁某意外死亡事故属保险责任范围,应予赔付。
请问谁来领取这笔保险金?
责任保险——食物中毒
2003年6月6日,上海市某小学在课间餐时间集体饮用该学校向某食品公 司订购的营养奶制品,由于食品公司保鲜设备发生问题,致使一批奶制 品变质。学生在饮用后发生大面积食物中毒,143名小学生因不同程度 的食物中毒入院治疗。事故发生后,学校立即停止此奶制品的发放,立 即组织派车将中毒学生送至医院抢救治疗,因抢救及时,1个月内所有 学生都脱离危险。7月,中毒学生家长联名要求学校与食品公司赔偿其 误工、伤残补助、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800余万元。 案例分析:
事故发生在学生在校园内课间餐时间,由于学校是学校课间餐的提供者, 本案例学校负有完全责任。
在经纪公司的协调下,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向中毒学生及家长赔偿 医疗费、误工和其他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按照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完全承担学校赔偿责任,对中毒学生家庭进行赔偿。
责任保险——游戏意外
吴光明及庄吉是北京某中学初二(6)班的学生。2004年12月11日中午, 吴光明、庄吉及同班同学吴某、李某4人午饭后一起在学校实验楼后面 的空地上游玩,由吴光明发起,同学间用空地上枯死的植物梗杆进行射 箭的游戏。当游戏快结束时,庄吉射出的植物梗杆不慎击中吴光明的右 眼,致吴光明右眼受伤。吴光明父亲将其送至医院,诊断为右眼角膜穿 通伤,右眼外伤性白内障。后因赔偿事宜,吴光明父母以吴光明名义与 学校、庄吉发生纠纷。 案例分析: (1)吴光明所受伤害系由庄吉直接造成,庄吉应负有主要的过错责任。 (2)吴光明系该游戏的发起者、参与者,依其年龄,应能意识到该游 戏的危险性,其本人也具有相应的过错。 (3)学校实验楼后有枯死的植物梗杆,未予及时清理,存在安全隐患; 在该处,学校未树立醒目标志,学校管理上有过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职业责任保险案例:保险赔偿拒付申诉
职业责任保险案例:保险赔偿拒付申诉保险赔偿拒付申诉案例:失业职业责任保险事件背景:2008年,李先生在一家大型制造企业工作,担任高级工程师职位,每月收入较高。
为了保障自身的经济安全,李先生决定购买一份职业责任保险,以防止因意外事故或财务困境导致失业并造成经济损失。
他选择的保险公司是安保人寿公司,购买了一份有效期为5年的职业责任保险。
事发经过:2009年,由于市场经济不景气,李先生所在的制造企业不得不进行裁员,导致大量员工失业,其中包括李先生。
李先生凭借职业责任保险向安保人寿公司提出了赔偿申请,要求其支付失业期间的生活费用以及职业培训补助金。
安保人寿公司拒付赔偿:然而,安保人寿公司拒绝了李先生的赔偿申请,并给出了以下理由:1.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只会在被保险人因非自愿性失业或公司破产等情况下提供赔付,而李先生是因为市场经济不景气导致企业裁员而失业的,并非非自愿性失业。
2.李先生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前并未向保险公司提供个人财务状况,因此,保险公司无法评估他的财务状况是否足以支撑失业期间的生活费用。
3.李先生失业后并未积极寻找新的工作机会,也没有参加任何职业培训课程,这使得保险公司质疑他对自身职业发展的努力程度。
李先生的申诉与诉讼: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李先生感到非常不满,并决定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诉。
他提供了以下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要求:1.李先生在失业前近两年的收入证明明确显示他是一个高级工程师,每月收入较高。
2.尽管失业,李先生在失业后仍然积极寻找新的工作机会,并将申请、面试记录、求职信和反馈记录提供给保险公司。
3.李先生参加了多个职业培训课程,他提供了培训课程的证书和参加课程期间的费用发票作为证据。
李先生还聘请了一位资深律师来代表他提起诉讼。
律师通过详细研究保险条款以及李先生提供的证据,对保险公司的拒付行为做出了以下评价:1.虽然保险条款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只会在被保险人因非自愿性失业或公司破产等情况下提供赔付,但市场经济不景气导致的企业裁员也可以看作是一种非自愿性失业。
法院要求不得拒赔雇主责任险案例
法院要求不得拒赔雇主责任险案例案例背景在雇佣关系中,雇主有责任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为此,许多国家都规定了雇主责任险,以保护员工的权益。
然而,在实践中,一些保险公司可能会拒绝赔付雇主责任险的索赔。
这种情况下,受害者可能会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例就是关于一位受害者诉讼保险公司拒赔雇主责任险的案件。
案例分析事件经过在这个案例中,一名建筑工人在工作时从高处坠落并受伤。
他向他的雇主提出了索赔要求,并要求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然而,保险公司拒绝了这个索赔要求,并称该事故并非由于雇主的过失导致。
受害者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他应得的赔偿金。
法院判决在审理此案后,法院认为该事故是由于雇主违反了安全规定导致的。
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必须支付受害者应得的赔偿金。
此外,法院还指出,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支付雇主责任险的索赔,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于受害者自己的过失导致的。
案例分析这个案例强调了保险公司必须遵守其在雇主责任险条款中所承诺的义务。
如果保险公司拒绝支付索赔,受害者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应得的赔偿金。
此外,法院还指出,在处理雇主责任险索赔时,保险公司必须对索赔进行全面的调查,并确保其决策基于充分的证据。
如果保险公司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其拒绝支付索赔的决定,那么法院可能会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受害者应得的赔偿金。
总结在这个案例中,我们看到了一个受害者成功地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得了他应得的赔偿金。
这个案例强调了保险公司必须遵守其在雇主责任险条款中所承诺的义务,并且必须对索赔进行全面的调查。
如果保险公司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其拒绝支付索赔的决定,那么法院可能会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受害者应得的赔偿金。
雇员死因不明即火化 雇主诉保险理赔被驳回
雇员死因不明即火化雇主诉保险理赔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2-10-19 13:42:00
本网讯(通讯员刘新平贺茵)在雇主责任险保险期间内,雇员意外死亡,死因不明。
在未经保险公司同意的情况下,雇主及家属将尸体火化,雇主赔偿雇员家属损失后,起诉要求保险公司理赠。
10月19日,江西省莲花县法院一审以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判决驳回雇主的诉讼请求。
2011年5月24日,原告莲花县某水电站为其聘用的员工曹某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保险期为一年,赔偿限额为20万元。
2011年12月15日,曹某在修理水电站变压器后,身体不适,约半个小时后死亡。
原告向被告报案后,被告即派人到现场进行调查。
理赔期间被告向原告提出对死者进行法医鉴定,以确定死亡原因,但原告称死者家属不同意,故一直未进行法医鉴定。
2011年12月19日,原告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书,约定由原告一次性赔付曹某家属20万元。
当日下午,曹某尸体被火化。
原、被告就保险理赔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该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对保险责任范围的规定,被告在两种情况下为原告承担的雇主责任承担保险责任:一是原告所雇员工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二是患与工作有关的职业病。
本案原、被告均认可曹某是因突发疾病死亡,而死前是否遭受外力作用及具体的死亡原因因尸体火化前未进行法医鉴定已无法确定。
原告也未提供有关的事故证明书,无法证明死者曹某是因遭受意外而死,即无法证明曹某的死亡属于本案雇主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万元赔偿金的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财产保险案例
李某将所住房屋和家庭财产分别向甲乙两个保险公司投保, 投保时房屋市场价值5万元,保险金额5万元;家庭财产价值 10万元,保险金额6万元。保险期间因失火房屋全部烧毁, 家庭财产也遭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失。试问: 理赔时房屋市场价值跌至4万,保险公司赔多少? 理赔时房屋市场价值涨至6万,保险公司赔多少? 如果火灾发生前,李某因生意尚缺少流动资金,将房屋的一半 典当得现金2万元,李某同时将此变更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 司已作批单。发生火灾后房屋是假已经涨到8万元,此时保险 公司赔多少? 如果家庭财产损失5万元,保险公司赔多少? 如果家庭财产损失9万元,保险公司赔多少?
王某于2007年6月9日购买新车一辆,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 和第三者责任险。6月15日,王某驾车回家停车后约5分钟, 该车自燃烧毁,紧挨着的捷达也被殃及烧毁。事发后,王 某即向保险公司打了报案电话,提出理赔要求,该车生产 厂商也赶到现场。经勘验后厂方同意赔偿同型号的新车一 辆。终于修理捷达轿车一事,经保险公司核定费用为10000 元,由王某先垫付。可在同年9月1日,保险公司书面拒赔, 认为王某的要求,不属于保险财产保险责任范围。但王某 难以接受,状告保险公司赔偿第三者责任险10000元。
2001年6月13日,成某将其自有的一辆货车投保了 车损险、第三者险、车上人员责任险。 2001年11月23日,成某聘用的驾驶员何某在送货 途中,由于车速过快,与正常行驶的一辆货车发 生追尾碰撞,何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 何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成某以自己损失较 大为由未对驾驶员何某亲属作任何赔偿,随后不 久成某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 金4万元。保险公司审核后认为此起事故属于车上 人员责任险保险责任,随即赔偿被保险人成某4万元。
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 案例
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案例
【原创版】
目录
一、案例背景
二、保险公司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原因
三、法院判决结果
四、案例启示
正文
一、案例背景
某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约定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义务。
然而,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却拒不依法履行赔偿义务。
二、保险公司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原因
保险公司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
1.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的理解与被保险人不一致,导致保险公司认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保险公司为了降低自身的经营成本,故意拖延理赔时间,甚至拒不履行赔偿义务。
3.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的真实性存在质疑,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理赔材料不足以证明事故的真实性。
三、法院判决结果
在被保险人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后,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作为合同的一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履行赔偿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
同。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拒不履行赔偿义务,已构成违约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支付被保险人相应的赔偿金。
四、案例启示
本案提醒我们,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双方应明确合同的约定内容,避免因对合同理解不一致而产生纠纷。
同时,保险公司作为合同的一方,应当诚信经营,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应积极履行赔偿义务,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雇员忠诚保证保险条款
雇员忠诚保证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合法资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设立的法人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一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基础上,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工作过程中的欺骗和不诚实行为所造成被保险人的直接经济损失:(一)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保险期间实施欺骗和不忠诚行为;(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或保险期间结束后6个月内或其雇员死亡、被解雇或退休后6个月内发现其雇员的不忠诚行为,以先发生者为准;(三)被保险人在发现其雇员不忠诚行为之后12个月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保险人对以下各项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的雇员与本身职务无关的行为所致被保险人的损失;(二)被保险人的营业性质的变更、针对该违法雇员的雇佣职责或条件发生变更、在未得到保险人认可的情况下减少该雇员的报酬,或者被保险人对账目的准确性未采取预防和检查措施,由此所致被保险人的损失;(三)被保险人雇员在保险期间之前的欺骗和不忠诚行为对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四)被保险人获知其雇员的欺骗和不忠诚行为对被保险人造成损失之后,该被保险雇员继续实施欺骗和不忠诚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五)账目清理出现的差额或库存盘点发现的短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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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雇员忠诚保证保险拒赔案
【案情介绍】
1998年初,广州某公司策划在上海某百货商场举办某产品专柜特卖活动月。
该公司通过某人才市场的招聘,雇佣了5人担任此次活动的推销员。
某天,该公司急需将价值五万多人民币的货物从公司驻沪办事处运往商场。
公司专用送货车辆均外出未归,负责这次活动的业务员便安排推销员A叫一辆出租车送货,同时联系商场派人在商场门口接货。
后推销员及此笔货物失踪。
该公司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了案。
公安部门对所有线索作了追查,但没有结果。
该公司事后根据投保的雇员忠诚保证保险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向该公司的有关人员进行了调查取证,并根据保险单所列明的条款,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对雇佣推销员A受雇前情况进行查询所获得的证明资料。
但事实表明,该公司在雇佣A时未对其受雇前情况作必要的查询。
由于被保险人在使用其雇员前,未通过必要的查询来防范其雇员在忠诚信用方面所潜在的风险,因此,保险公司依据保单条款对此案作出了拒赔的决定。
【案例分析】
雇员忠诚保证保险是诚实保证保险的一种,以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受雇期间,因欺骗或不忠诚行为(贪污、挪用款项、伪造账目、偷窃钱财等)而导致其直接经济损失为保障内容的一种保险。
雇员的忠诚信用是保障的基础。
被保险人转嫁给保险公司的是其雇员在被雇佣期间可能发生不忠诚行为的潜在风险。
参照国际上的习惯做法,我国保险公司现行使用的雇员忠诚保证保险条款都列明,被保险人必须对其雇员受雇前的情况进行查询,并保存查询资料,在索赔时,如有必要应提供给保险公司。
通过对其雇员受雇前情况的必要查询来防范被雇佣者在忠诚信用方面潜在的风险,这是被保险人的义务之一,也是保险公司提供雇员忠诚保证保障的前提。
本案中的投保公司对其雇员受雇前的情况没有作必要的查询来防范雇员在忠诚信用方面的潜在风险,不应得到赔偿,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充分的。
【启示】
保险的目的是在被保险人遭受损失后给予经济补偿,使其恢复受损失前的状态。
保险给予被保险人的是经济上的保障,而不是对保险事故一定不发生的保证。
保险双方当事人都有责任把发生保险事故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显然,本案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没有尽可能地防范雇员的信用风险。
由于对保险合同过度依赖,投保人(被保险人)产生了心理风险,但最终仍是遭受损失,而且因其本身的过失得不到保险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