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外与豁免中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之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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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出 了建议 。本文 第三部 分对 除特 定行 业外 的其 他领 域 的反 垄断 法适 用除 外进 行 阐述 , 同时也 对相 关 法条进 行分 析并提 出 了建议 。
关 键词 : 垄断 法 ; 用除 外 ; 关条文 反 适 相


适 用除外 制度 的基本 问题 探讨
适 用 除外 ; 豁免是 指行 为本 身直接 违反 了反垄 断法 而
反垄断法适用 除外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1 竞 争 与垄 断 均具 有 双 重 性 。首 先 , 争 是 具 . 竞 有 双重性 的。众 所周 知 , 竞争 具有使 社 会资 源得 到有 效 配置 , 提高 劳动生 产 率 , 足 社 会 需 求 以及 为消 费 满
这 种理 解虽 然对不 予禁 止做 了 区别对 待 , 用一个 什 但
效率 、 提高 国民经 济竞争 力 、 护社 会整 体利 益 、 障 保 保
市场 经济健康 发展 , 通过 以反 垄断 法为 核心 的相关法 律规定 , 对某 些特 定行业 或领 域 中的垄 断不予 禁止 的 法律制 度 。 笔者 认 为 , 里 的“ 予禁 止 ” 指在 但 这 不 是 特定行 业 与领 域 的绝对 不予 禁止还 是相 对不 予禁止 ,
行探讨 , 为后 文 的讨论确 定一 个参 照系 。
( ) 用除 外的含 义 一 适 适 用 除外 的含 义 我 国 的反 垄 断法 未 作 规定 。有 学者认 为 , 用除 外制 度是指 国家 为 了维护经 济运行 适
第 一种 观点 中的 “ 用 除外 ” “ 适 与 豁免 ” 的含义 分 别 是笔 者前 面提 到 的绝 对不予 禁止 与相对不 予禁止 。
实 践 与探 索
反 垄 断法 适 用 除外 制 度若 干 问题 研 究

垄断协议中的豁免情形是如何的

垄断协议中的豁免情形是如何的

垄断协议中的豁免情形是如何的
为了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我国对于有垄断⾏为的经营者是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的。

⽽经营者之间也要签订垄断协议,那么垄断协议的要件和特点有哪些呢?垄断协议中的豁免情形是如何规定的呢?店铺⼩编为您准备了相关知识,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垄断协议中的豁免情形是如何的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15条第⼀款的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的,不适⽤《反垄断法》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
(⼀)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为提⾼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专业化分⼯的;
(三)为提⾼中⼩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经营者竞争⼒的;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因为经济不景⽓,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产明显过剩的;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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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我们应该严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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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摘要】适用除外制度在各国的反垄断法中都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不但较好的协调了规模经济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还促使了反垄断法优先政策目标的实现,所以说反垄断法与其适用除外是具有根本一致性。

【关键词】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竞争一、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概念和特征(一)适用除外制度的概念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是指在一些特定的行业领域中,为了公共利益和国家整体利益的需要,允许存在一定程度的垄断行为,而反垄断法对此不予追究的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学界存在适用除外制度和豁免制度两种说法,但大多学者都不作区分。

(二)适用除外制度的特征第一,适用除外制度具有社会本位性。

适用除外制度的根本目标就是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和国家利益。

因为在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可能存在过度竞争,这往往会导致资源配置的极大浪费,最后损害消费者利益和国家整体利益,所以国家为了提高市场的运行效率,不得已让自由竞争退居次要地位。

这也与竞争最后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第二,适用除外制度具有效力上的相对性。

如果不正当使用适用除外制度则会影响自由竞争,损害社会公平。

所以各国都不再笼统的把某一领域或行业作为除外的对象,而是规定了相应的标准和条件,有的还要得到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批准和许可,由此可见适用除外是相对的;第三,适用除外制度内容的发展性。

反垄断法本身具有自身的特点和规律,从而表现出了大量的不确定性。

适用除外的内容为了应对复杂的经济政治环境和产业政策不得不及时调整和变动。

纵观其它发达国家,在经济立法中也都基于本国的政治、经济政策为出发点对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进行不断地调整、补充和完善。

二、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基本理论分析(一)适用除外制度的基本原则(1)有效竞争原则。

反垄断法的目标还是为了更有效的竞争。

在某些场合,垄断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采取适用除外制度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竞争,但限制的是过度竞争。

其所能达到的目标都是为了优化市场结构和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

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

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

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作者:张鑫莉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4期摘要: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是反对与限制垄断,确保竞争公平。

但也并非任何垄断行为都应被《反垄断法》所规制。

在一些特定的行业或行为中,通常会存在被法律许可的合法垄断行为,因而不适用《反垄断法》的禁止性规定。

随着《反垄断法》理论的不断完善,《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也在不断成熟。

关键词:《反垄断法》;合法垄断;适用除外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渐推进,经济生活中出现了大量的限制竞争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由此推动了《反垄断法》的出台。

然而垄断具有双重作用,它有利于规模经济的实现,有利于产业政策的实施,但是不能一味地在各行各业实施盲目的垄断,这就需要规定《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是指针对不符合《反垄断法》基本原则的特殊行业或其他主体的特定行为,免除其在《反垄断法》上的法律责任的制度。

对于那些利大于弊的垄断行为,适用除外的规定,有利于实现《反垄断法》经济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从现有的世界各国立法情况上看,适用除外的对象主要是那些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本国整体经济利益有重大意义的行业或领域,或者是那些对市场竞争关系影响不大,但对整体利益有益的限制竞争行为。

一、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规定同样有它特定的适用对象(一)自然垄断的行业所谓自然垄断,是指由于资源稀缺或者范围经济效益、规模经济效益,多家企业联合起来提供服务从而形成一家公司或极少数企业,因此便自然而然地在该行业占据了垄断地位。

它是基于市场的自然条件而产生的垄断,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相关的经营部门进行竞争,就可能会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或是社会资源的浪费。

例如电气、煤气、铁路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公用事业,由于其投资需求大,回报周期长,所以一旦已经有经营者投入大笔资产,那么其他经营者再投资可能就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因而他们就不会再投资进行重复建设,所以最先投资的经营者就自然而然地取得了垄断地位。

反垄断法中的“豁免”及其体系

反垄断法中的“豁免”及其体系

反垄断法中的“豁免”及其体系在反垄断法理论研究中,豁免和适用除外是两个重要而不可回避的术语,但学界对两者的使用较为混乱却是不争的事实。

对两者关系的论述意见不一,彼此的内涵也纠缠不清,这不利于反垄断法理论的确定性和统一性。

如果要得到一个合乎语言逻辑、满足理论研究需求的结论,我们需要在基本制度层面上使用“豁免”概念,并依据其产生的不同将其分为法定豁免和酌定豁免。

由此,我们可以将“适用除外”纳入法定豁免,从而实现两个术语合乎逻辑的共存和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的制定和颁布,是我国反垄断法制建设的一个新起点,给我国的反垄断法研究提供了现实的法制基础和巨大的研究动力。

我国对反垄断法的研究也逐渐从“应该如何”的研究角度,逐渐深入反垄断法“如何实施”的探讨中。

对于反垄断法的实施而言,适用范围的确立成为其首要考虑的问题。

而对反垄断法适用范围直接发生影响的就是反垄断法豁免。

一、反垄断法中“豁免”的概念之争作为反垄断法的重要内容,反垄断法“豁免”概念的确定,对于反垄断法立法目的和价值追求的实现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特别是对于反垄断法豁免和适用除外这两个概念的使用,在我国存在着不同的方式,有学者将两者视为同一概念,也有学者对此作出区分。

这种局面的存在,不利于反垄断法基本体系的统一性和确定性。

(一)中文语境下的不同观点在现有中文资料中,观点众多,如“从一般意义上说,反垄断法上的豁免制度是指对于在形式上符合反垄断法禁止规定的行为,因其符合免除责任的规定而从反垄断法规定的适用中排除出去,豁免又可以译为除外,这只是翻译方法的不同。

”又如,“豁免是指排除适用反垄断法的情形。

豁免制度是利益衡量的结果,即从经济效果上对于限制竞争行为的性质和影响进行利益对比,在‘利大于弊’时将其排除适用反垄断法的禁止规定。

”这种观点选择了“豁免”用语,并用“排除适用”来对其进行解释,本质上应该是将豁免等同于适用除外。

在法学教材中也有这样表述的:“反垄断法的豁免(或称除外、例外)条款,是反垄断法的重要条款之一。

论反垄断法中的豁免制度

论反垄断法中的豁免制度

协议的个案情况认定其符合 《 欧共体条 约》 8 条第 ( ) 第 1 3 项
的条件而予以核 准。 在欧盟竞争 法上 , 并非所有的限制竞争 和影 响成员 国之
不追究法律 责任 的制 度。 一部 分在 等 同两 个概 念 的同 另 时 , 为豁 免包括部门豁免 ( 型豁免) 认 类 与行 为豁免 ( 案豁 个 免) 。行为豁免相当于我 国反垄断法第 十五条和二十八条的
以期能为完善我 国反垄 断法 的豁免制度添砖加 瓦。 [ 关键词 ] 反垄断法; 适用豁免制度 ; 适用除外制度
[ 中图分类号] 1 2 .9 9 2 2 9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 号] 10 0 8—82 (0 0 0 0 2 0 29 2 1 )4— 0 6— 2 法认定其究竟属于豁免还是适用除外 , 有些学者认为毫无疑 问该条是属于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 , 而不会将它称为反垄断
念完全等同, 豁免制度就是适用 除外制 度 , 括我 国反 垄断 包 法第十五条 、 第二十八条 、 第七条 、 第五十五条 、 五十六 条 , 第 还包括我 国 19 95年颁 布 的《 商业 银行 法》 九 条与 《 第 保险 法》 8条 的相关规定 。如 : 第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 , 是指立
性 。法 定 豁免 包 括 反垄 断 法 和 相 关法 律 中 , 确 而 直 接 地 明
表 达出来的或能够直接推断出 , 对特定行业授予 以该法律认
可的反垄断法豁免 , 例如银行业 、 险业 和农业 ; 保 另将反垄断 法第十五条、 第二 十八条称之 为意定 豁免 ( 或者 酌定豁免 ) ,
法的豁免 , 但如果 混合 两个概念 , 疑我们 也就可 以将 该条 无
称 之 为豁 免 了 。

反垄断法的豁免——中国的视角和选择

反垄断法的豁免——中国的视角和选择
第 1 6卷 第 5期 21 0 0年 l 0月
中南大学学报( 会科 学版) 社
J CENT S . . OUT UNI ( OCI S ENCE) H V. S AL CI
、 .6 No 5 11 . Oc. O 0 t2 1
反 垄 断 法 的豁 免— — 中 国 的视 角和 选 择

明确 的 ,存 在 普 遍 的 共 性 ;但 是 在 我 国 , 反 垄 断 法 的
和经济垄断 的分别规制 已经不 能解 决反垄 断法 的有 效 实施 问题 。为此 ,本文对反垄 断法豁 免问题 的探讨 ,
将 以反垄断法本 身为核 心 ,以“ 竞争政策” 和体制 改革 为背景,并 以反垄断法豁免适用 的模式和 内容选择作 为主要分析对象 。
策” 范式和体制改革 的大 背景中来 。《 反垄 断法 》的 出 台,实 际上在 一定程度上标 志着 我 国“ 竞争政策” 概念 的正式 出现 。在此之前 ,尽管我 国也有很 多促进 竞争
般说来 ,反垄断法在 多大范 围内得 以适用 ,是
通 过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和豁免制度加 以体现 的。适
尽 管从~般意义上说 ,适用除外与豁免是指竞争
政策不 发生作用的领域 ,但是对其 内在含义 的理解仍 然存在诸 多争 议。 目前主要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 点认 为“ 适用 除外” 等于“ 豁免” ,都是指在 某些领 域允
不正 当竞争政策 ,但 是将竞争政策理解为 以反垄 断法
为核心 并囊括 垄断行业 改革 以及“ 竞争推进” 机制 的竞 争政策 ,在我 国现阶段 更具有理论和现实 的意义 。正
适用范 围却 因经济 的转轨性而呈现 出明显 的个性 ,使 得反垄断法 的豁 免不 仅关乎反垄断法本 身,还 是关乎

豁免制度与适用除外的区别

豁免制度与适用除外的区别

豁免制度与适用除外的区别
课上学习到的对适用除外的界定是:国家基于社会经济发展和公共利益的考虑,从立法上对某些特定行业、特定行为、特定情况下对某些特定内容的行为不予适用反垄断法。

由此我们可以认为,适用除外制度一般规定在反垄断法之中,是合法行为而不是被反垄断法所禁止的行为,故不属于反垄断法调整范围,即在立法阶段就受到保护。

如我国《反垄断法》第55、56条规定,经营者依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以及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即属于适用除外制度。

再来看看豁免制度的界定:在实践中,某些特定领域、特定事项或者特定情况下的垄断行为,尽管在形式上符合反垄断法的禁止规定,但总体上看却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因而将其从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排除出去。

因此豁免制度虽然也规定在反垄断法之中,但它所定义的行为本身是违法行为,要适用反垄断法,只是由于其具有合理性并总体上对社会有利,所以在司法阶段会得到承认。

因为,豁免制度与适用除外的主要区别就在于规定的行为本身是否属于反垄断法的禁止性规定,两者的适用阶段也不同,适用除外在立法阶段已经规定而豁免制度除了一些特别法规定外则是依赖对具体案件做的事后补充。

简论我国的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

简论我国的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

简论我国的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论文摘要]垄断具有双面性,既有其众所周知的限制自由竞争、滥用经济优势,破坏市场秩序,损害其他竞争者与消费者合法权益等和市场经济要求格格不入的消极性,也有组织管理经济,免受不当竞争困扰,提高经济效益,推动技术进步,提高国际竞争力等受政府和社会欢迎的积极一面。

我国制定的《反垄断法》吸收了国外反垄断法理论研究的先进成果,也规定了反垄断适用除外(或称合法垄断)的制度,笔者就该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我国目前立法现状作浅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浅见。

[论文关键词]垄断合法垄断反垄断适用除外前言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为《反垄断法》),该法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反垄断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的反垄断法律体系基本建立。

应该说,该法吸收了目前国外反垄断研究理论的很多先进成果,是较为完善的一部法律,特别是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的设立符合国际反垄断法的通例,与国际接轨。

笔者就该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我国目前立法现状做一浅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浅见。

一、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概述谈到反垄断,首先要界定什么是垄断。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3条规定:“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如何从法律上抑制垄断的消极因素,发挥垄断的积极作用,是世界各国反垄断法面临的共同任务。

反垄断法创设了独特的适用制度,对此予以吸纳和反映。

现代竞争法学认为,垄断适用制度包括两个层面:一是确立一般适用和除外适用;二是确立域内适用和域外适用。

前者主要为发挥国内市场上垄断的积极作用提供出路;后者主要为解决跨国垄断的消极因素提供通道。

本文谈及的是垄断适用制度中的除外适用制度。

垄断的除外适用制度又可以称为“合法垄断”。

合法垄断指因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可责难性,因而为法律所承认、容忍、保护的垄断行为或状态。

第09章 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

第09章 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

(二)垄断协议豁免的条件
一是对《反垄断法》 15条列举的前五类协议 一是对《反垄断法》第15条列举的前五类协议 予以豁免,需具备三个条件:(1)经营者所达 予以豁免,需具备三个条件:(1 成的协议属于前述法定情形之一;(2 成的协议属于前述法定情形之一;(2)由经营 者证明其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 竞争。(3 竞争。(3)由经营者证明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 此产生的利益。 二是对于《反垄断法》 15条列举的后两类协 二是对于《反垄断法》第15条列举的后两类协 议,即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 利益的协议和法律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应予豁免 的协议等,经营者则无须就协议不严重限制竞争 以及与消费者分享利益等提供证据,只要协议本 身符合法律规定的豁免要求即可予以豁免
(一)关于“特定行业”
这里的“特定行业” 这里的“特定行业”是指在我国有特殊地 位的重要行业,包括两类:一是国有经济 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 安全的行业 : (1)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 (2)重大基础设施和重要矿产资源;(3) )重大基础设施和重要矿产资源;(3 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4 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4) 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 业。
第九章 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
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又称适用除外制度,其核心 内容是针对某些特殊行业、特定行为或特定时期 的特定情况,反垄断法允许某些垄断或限制竞争 行为合法存在,也即对其排除适用反垄断法的规 定。它体现了法律在对垄断这种具有正负双重效 应的经济现象予以规制时所进行的一种利益权衡 的选择。该制度的运行可以充分发挥垄断对经济 生活的积极作用,避免不必要的竞争所造成的巨 大社会资源浪费,为不同层次利益的取舍提供选 择机会,并能够增强反垄断法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本章论述了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含义、特征、立 法体例、适用范围、制度模式,以及我国《反垄 法体例、适用范围、制度模式,以及我国《 断法》 断法》关于豁免制度的规定

浅谈中国反垄断立法的适用除外

浅谈中国反垄断立法的适用除外

和经济学 界 热 门话 题 , 随着 中国加入 度
浅 谈 中 国反 垄 断 立 法 的 适 用 除 外
文 /苏迎 迎
大致 可 以分 为三 种 类型 , 一 是 由生 产 技术 上 的规 模 经 济导 致 的 “ 自然 在 我 国社 会 经济 的某 些 行业 和 领 域, 由于 其本 身 固有 的特 殊性 ,或者 国家
引起动 荡或 致使企 业破 产倒 闭,对于 存款 人 、 被保 险 人及社 会 经济都 会 发
生严 重 影响 。
三 适用 除外 也应 有 。 度
立法 中对 适用除 外 的规 定要 掌握 业 、需 要保 密 的高 科技行 业 和产 品 、
好相 应 的 “ ” 度 。豁免 也是有 限度 的 , 需要 禁止或 限制在 社会上流通 的产 品 如果 受到豁免 的行业 或企业滥 用豁免 以及 其他 同国计 民生关系重大 的行业 ( )农业 、林业 、渔 业 三 农林渔 业在 国 民经济 中处 于基础 权 或超越 豁免 限度 , 应受 反垄 断法 和 产 品等 。 些行业 和产 品可 以实 行 仍 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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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法嗣 l 经
反 垄 断立法 是 近 十年 来法 学 界


反垄 断法 中应有 适用 除 外制
增强 效率 和损 害效率 双重 可能性 。 因
此 , 垄 断有 其 存在 的合 理 性 和 合 法 垄断 的原意 是独 占, 即一 个市 场 性 ,并非一概 都 应受 到法律 的否 定或 W TO, 反垄 断 立法 的必 要性 和 紧迫 性 更加 显现 出来 , 垄断法 的 制定和 上 只有一个 经 营者 。反 垄 断法 ,顾 名 制裁 。 反 思义就 是反对垄 断和保护 竞争 的法 律 二 、反垄断 立法 的适 用 除外 范 围 出台 已是指 日可待 ,但是否 所有 的垄 制度 , 是市 场经济 国 家基本 的法律 它 反垄 断法 的适用 除外规 定是反 垄 断 都是违 法 的, 是需要 “ ” 都 反 的, 如 制度 , 它在 市 场经济 国 家的法 律体 系 断的立法 目标 与其他社 会经济 目标 相 果 答案是 否定 的 , 那么 哪些 是属 于反 中占有 极其 重要 的地 位 。 互 协调 的结 果,我 国是 世界上 较 晚制 垄 断的豁免 范围呢? 这 个豁免 是否是 垄 断会 导致 限制竞 争 ,但 反垄 断 定反垄 断法 的 国家,应该 利用 后发 完全的豁免 ?笔者 下面仅就 反垄断立 也要 区别对 待 ,经 济学 上 讲 的垄 断, 优势 ”充 分 吸收 前人 和 国外 的经 验 。 法 中的适用 除外谈 谈 自已的看法 。

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在我国的适用探析

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在我国的适用探析

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在我国的适用探析[摘要]豁免制度,作为反垄断法一项重要制度,伴随着反垄断法理论的成熟逐渐发展并完善。

区别于反垄断法对垄断的原则性禁止,豁免制度允许某些合理垄断的存在,这体现着反垄断法维护有效竞争、促进市场资源合理配置、追求反垄断与实现社会经济发展有机结合的最终目标。

我国的《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正式实施,对限制竞争性协议、控制企业合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政垄断等方面进行了规制,但其对豁免制度的规定还较笼统。

文章试从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概念入手,论述其适用的范围和模式,并以电信联通涉嫌垄断事件为切入点,探讨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关键词]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电信联通;适用一、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概念及表述豁免又称为适用除外,是指某种行为形式上虽然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因其实质符合法律法规责任豁免的规定而免于追究或处罚。

虽然说豁免制度违背了法律规范的稳定性、普遍适用性等基本特点,但该制度能灵活适用于千变万化的复杂情况,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可消除不稳定因素的产生。

“垄断”原意是独占,即市场上只有一个经营者。

这是“垄断”在经济学中的定义,它的状态是用市场上经营者的数量作为衡量标准。

法律意义上的“垄断”更多的指的是一种行为,即经营者为达到操纵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目的,以独占、联合等形式,凭借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实现自身利益的行为。

[1]而对于垄断行为的处罚不能一概而论,要酌情衡量,这就涉及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

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是指对于形式上符合反垄断法禁止的行为,因为其符合免责规定的条件而将其从反垄断法规定的适用中排除。

其核心是针对某些特殊行业、特定行为或特定时期的特定情况,允许某些垄断状态和垄断行为的存在。

当前学术界对于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提出的“合理垄断”、“合法垄断”等概念,[2]概括地说就是:反垄断法对垄断状态和行为豁免的前提是其在合理性基础上取得了合法性,并对该状态或行为予以明示,从而不予追究或处罚。

反垄断法之适用除外论文

反垄断法之适用除外论文

浅谈反垄断法之适用除外摘要:2007年8月30日我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有适用除外制度。

适用除外制度是对某些行业或某些行为的适用反垄断法的豁免。

我国新出台的反垄断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但在适用过程中还应注意一些实践性问题,使得反垄断法能够得到更有效的实施。

关键词: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合理性反垄断法上的适用除外,是指允许特定的市场主体的特定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的基本规定的一种制度,它充分体现了反垄断法对人的效力方面的特色,同时也体现了调节功能较强的经济法的基本特征。

各国反垄断法一般均有适用除外的法律制度。

比如,作为现代竞争法发源地的美国,其最高法院1911 年在”标准石油公司案”中确立了”合理原则”,即只有”不合理”的限制竞争行为才属于《谢尔曼法》第1 条的禁止范围,而那些被认为合理的限制竞争将予以豁免。

这是对垄断的一种司法豁免。

一般而言,适用除外的对象必须满足以下要件:第一,根据反垄断法的一般性规定属于限制或禁止的行为;第二,该种行为的宏观经济利益大于其限制竞争所造成的损害。

第三,法律规定其不适用反垄断法限制和禁止性规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认可其不适用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规定。

第四,行为因适用除外而取得合法性。

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与反垄断法中的各种禁止性规定并不冲突,而是相互配合,共同作用,共同建立与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更好地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

(一)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一般理论各国反垄断法普遍保留对一些垄断和竞争行为的除外规定,以适应经济生活的复杂性。

国家将竞争调控在合理限度内,避免过度竞争,不必要的竞争造成的资源浪费以及社会福利损失。

学理上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的对象一般有:1、特定行业。

主要指自然行业垄断和国家垄断。

自然行业垄断指根据产业的性质不宜开展竞争的事业部门,在一定地域或者一定时期内,法律允许其独占经营。

对《反垄断法》第七条性质的研究

对《反垄断法》第七条性质的研究

石化 、 电信 、 煤炭 、 民航 、 航运 等 七大 行业 , 作 为“ 关系 国 民经济 命 范围 的确定乃 是基 于相 关行 业 的特 点 、 价值、 社 会效 能等 的特殊 脉和 国家 安全 的行 业 ” 的范 围界 定 。但 笔 者认 为 , 以单纯 媒体 采 性 。简 单来说 , 即适用 除外 只看 行业 , 不 问理 由 ( 当然 , 相关 行业 的界定必 然是有理 由的) , 其立 足点在 法条本 身 的规 定 的行业 ; 而 再 依照豁 免理 由得 出应豁 免 的 其 次, 对于 “ 专 营专 卖行 业” , 其 在我 国主 要指 依 法实行 专 营 豁 免则应 先确定特 定 的豁 免理 由, 专 卖 制度 的烟 草 、 食盐 、 甘草 和 麻黄 草 、 化肥、 农药、 农膜 等行 业 。 行业。 核 心 问题 在 于豁 免相 关行 源自的理 由上 , 以上为两 种制度 最


《 反垄 断 法》 第七 条 作为 我 国反垄 断法律 体 系 中原则 性条 款
亦 或者 认为 该条款 兼具 两种 属性 的观 点 。 笔 者认 为 , 该条 款基 于 以上 两种 性质 的不 同特 点来看 , 应 属
之一 , 其具 体 内容为 : “ 国有 经济 占控制 地位 的关系 国民经济命 脉 于反垄 断法上 的适 用除 外制 度 。 ( 一) 适 用除外 与行 业豁免 制度 的 区别 和 国家安全 的行 业 以及依 法实行 专营 专卖 的行业 , 国家 对其经 营 者 的合 法经 营活 动予 以保 护 , 并对 经营 者 的经营行 为及 其商 品和 首 先, 虽然适 用除 外制度 和行业 豁免制度 适用 的对象 皆具有 《 反垄 断法》所 规制 的垄 断行 为的基 本特 性 , 但 上述对 象不 适用 服 务的价 格 依法 实施 监管 和调 控 , 维 护消 费者 利益 , 促进 技术 进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

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摘要: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是整个反垄断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存在确立该制度的必要性及理论基础,其在各国的立法中均有体现,我国也不例外,在新出台的《反垄断法》中运用了相当的篇幅对其作出具体的规定,但仍存在些许不足之处需要完善。

关键词:反垄断;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目录引言……………………………………………………………………………………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适用除外制度概述………………………………………………………………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确立适用除外制度的必要性及理论基础 (1)(一)确立适用除外制度的必要性 (1)(二)确立适用除外制度的理论基础 (2)三、美国、德国、日本与欧共体的适用除外制度(豁免制度)概况 (3)(一)美国适用除外制度概况 (3)(二)德国适用除外制度概况 (4)(三)日本适用除外制度概况 (4)(四)欧共体适用除外制度概况 (5)四、我国对适用除外制度的规定及分析 (5)五、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立法不足及建议………………………………错误!未定义书签。

结论 (9)参考文献 (10)引言随着市场经济和国际贸易的不断深入发展以及我国《反垄断法》的出台,反垄断开始逐渐增加出镜率,而适用除外制度作为反垄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研究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有利于分析该制度的利弊,阐明确立该制度的意义,发现现行立法的弊端并推动立法进行修正。

在经济生活方面,有利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能够提高市场主体的核心竞争力,推动科技进步与创新,还有利于提高国际竞争力,发展本民族经济。

目前,国学者主要通过论文的形式对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价值取向、理论基础、各国制度发展及立法比较等方面进行论述,更深入的研究有具体对我国《反垄断法》中有关适用除外制度的条款进行论述,包括自然垄断行业、公用事业领域、烟草专卖制度等方面。

本文主要通过明确适用除外制度的概念以及确立的必要性及理论基础,了解各国立法概况与我国《反垄断法》对该制度做出的规定,发现我国适用除外制度的立法不足,并提出简单的建议。

论我国反垄断法中的豁免制度-最新年文档

论我国反垄断法中的豁免制度-最新年文档

论我国反垄断法中的豁免制度、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原理阐释一)反垄断法豁免的基本含义及适用范围反垄断法的豁免是指形式上具有违反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的某些限制竞争的行为,由于法定的免责情形,法律不对其规制,而从反垄断法适用中排除出去。

[1]658 有学者认为,反垄断法豁免的实质就是对限制竞争的行为的“合法化”,使特定的主体的行为或某类行为获得“合法性”。

[2]7 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状况各不相同,各国的反垄断法并没有直接对豁免制度作出陈述,对于豁免制度的适用对象,大约可以有以下几种:1. 特定行业:公用事业、保险事业、银行业、农业等;2. 对外贸易;3. 知识产权行为:行使著作权、专利权等;4. 特定组织和人员:律师、审计师、会计师等;5. 卡特尔等。

二)豁免制度的性质及“合法化”释义反垄断法豁免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就是对某些形式上违法行为,使其具有“合法性”,从而达到“合法化”的目的。

反垄断法豁免制度适用的特定对象从本质来看就具有双重性质。

一方面,它是限制竞争的行为,具有本身违法性;另一方面,它的宏观利益大于它所带来的损害后果。

因此,反垄断法赋予这些特定行为“合法化”是经济调控的需要,是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稳定的“必需品”。

我们所说的让这些限制竞争的行为获得合法性,从而合法 化。

那么什么是“合法化”?一般来说,它就是代表了合法、适 当、正当、获得承认或授权。

“合法化”是伴随着合法性而生的 一个概念, 以豁免制度的角度来说, 一种行为本身是违反反垄断 法的,具有违法性,但是,免责的条件使它可以排除在反垄断法 之外具有了合法性,这个过程就让它合法化了。

三)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和适用除外的异同反垄断法豁免和适用除外是不能等同的两种概念, 需要我们 区别对待。

关于适用除外, 有学者认为: “所谓竞争法适用除外, 是指出于综合考虑, 全面权衡某些限制竞争行为的利弊之后, 发 现利大于弊,因而对该限制竞争行为不适用竞争法。

” [3] 有学者认为: “简单地说, 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就是在反垄断的过程 不受反垄断法的限制,或者说不适用反垄断法的情况。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与豁免制度的发展趋势及其启示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与豁免制度的发展趋势及其启示

区别在 于 ,适用除外即为不适用反垄断法 ,而豁 免则是适用反垄断法的结果。参见黄勇 : 《中国 ( 反垄断法 )中的
豁 免与适 用除外 》,栽 《 华东 政 法大学学报 》,2 0 0 8 年 第2 期 ,第1 0 6 — 1 1 0 页。
特 别是发达 国家和地区 的反垄 断法适用 除外与豁 免制度 呈现 出新的发展趋 势 ,值 得我们研究和借
政策性 、专业性和操作技巧性 ,成为法律面对 多样化经济现实的缓 冲带 。… 绝大多数 国家和地区都
在 反 垄 断 法 律 体 系 中 确 立 或 确 认 反 垄 断 法 适 用 除 外或 豁 免 制度 ,适 用 除 外 与 豁 免 制 度 已经 成 为 反
垄断法共有 的法律制度 。但 是 ,不 同国家的反垄断法对适 用除外或豁免的 内容规定却不尽一 致 , 发 达国家和地 区与经济转型 国家在反垄断法适用 除外与豁免制 度的设计上仍然存在较大差 别。然 而 ,发达 国家和地 区反 垄断法是建立在成熟市场经济基础之 上的 ,其立法 、执法历史较长 ,经验
第 3卷 第 3期 2 0 1 3年 6 月
福 建 江 夏 学 院 学 报
VO1 . 3 NO. 3.
J un. 201 3
J o u r n a l o f F u j i a n J i a n g x i a Un i v e r s i t y
反 垄断法适用除外与豁免制度 的 发展趋 势及 其启 示
丰 富 ,他 们 在 制 度 设 计 方 面 的立 法 技 巧 、价 值 取 向和 发 展 动 向 都值 得 经 济 转 型 国家 研 究 与 借 鉴 。
收稿 日期 :2 0 1 3 — 0 5 一 I 1 基金项 目:福建省软科 学研究计划资助项 目 ( 2 0 1 1 R0 { } 5 0 )

试论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

试论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

试论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邓志文【摘要】反垄断法是规制市场相关垄断行为,以达到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市场正常运行的“经济宪法”.它在经济法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适用除外制度在反垄断法中也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适用除外制度可以协调反垄断法本身价值与相关国家政策的冲突,使相关国家政策在反垄断法中得到实现.本文探讨适用除外制度的含义,说明适用除外制度存在于反垄断法中的原因,分析适用除外的适用范围,并提出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完善的建议.【期刊名称】《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报》【年(卷),期】2013(029)003【总页数】4页(P13-16)【关键词】反垄断法;适用除外;豁免;完善【作者】邓志文【作者单位】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00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2.29我国《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起生效适用,这部法律和其他国家的反垄断法一样,也规定了适用除外制度。

但是,我国适用除外制度的规定比较单薄,学术上对适用除外制度和豁免制度的理解也不一致。

有的学者认为适用除外制度与豁免制度是一样的,有的学者则认为它们存在一定的区别,但两者也有联系,还有的学者认为适用除外制度与豁免制度不同,两者不能混淆。

一、适用除外制度的含义我国《反垄断法》中虽然没有出现“适用除外”这一概念,但是从相关条文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反垄断法》是存在适用除外制度的,焦点是适用除外制度与豁免的关系。

在学术界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反垄断法适用除外与豁免制度是相互通用的概念。

有学者认为,从字面意义来看,两者确实存在差别,但从两个概念的起源、产生目的、法律后果等实质内容来看,两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只不过是对同一问题的不同法律处理。

他们认为,反垄断法中的适用除外制度与豁免制度实质上是一样的,只是对一种概念的两种表达而已,所以它们之间可以互用。

第二种观点认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与豁免制度虽有区别,但也有联系,并不需要作严格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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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与豁免:中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之观察关键词: 适用除外豁免竞争政策内容提要: 本文就中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以日本竞争法理论为分析框架,探讨了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地位、范围和性质。

一、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原因和作用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是指对本来应当适用反垄断法规定的行为,因种种理由而被排除适用。

从各国反垄断法的立法情形看,适用除外的排除方式大体有两种,一种是由反垄断法本身加以规定,一种是在特别法的规定中加以适用除外。

反垄断法中设立适用除外制度的原因,从理论上讲,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最大理由就是市场失灵的存在,即市场机制因本身的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等缺陷而不能有效地配置社会资源,从而造成经济的低效率和社会的动荡。

上一世纪初席卷整个西方世界的经济大危机就是市场失灵的大暴露,它说明自由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已失去了自律调整的功能,为了维护经济的均衡发展,国家适时的经济政策成为必要。

由于国家的经济政策具有广泛性,不可能全部都以法律的手段加以实施,而法治国家的依法行政原则,又要求经济政策的实施需有一个基本的法律框架,并且,对企业行为加以规制也必须要有一个法律依据,这就是经济政策产生的一般原因。

正是这种一般原因使我们看到了政策与法的关系,看到了反垄断法的作用,以及在反垄断法中设立适用除外制度所具有的必然性。

首先,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是政府手中一把具有弹性的尺子。

作为竞争政策之法的反垄断法,由于受其政府政策目标价值评价的主观性影响,对某一垄断行为的规制就要考虑多种因素,如有为了提高本国经济国际竞争力的贸易卡特尔适用除外;有为了保障社会公共产品供给,国家对生产或提供公共产品的产业进行的垄断保护;还有为消除竞争所造成负面影响的不景气卡特尔适用除外,如此等等。

可以看出,面对社会存在的诸多问题,政府要根据各种经济与政治的要因,常常是将抽象的社会整体效益作为主要的价值目标,而将具体的、个别的竞争行为或限制竞争的行为放在大目标中加以淡化。

无论是美国还是日本,政府在竞争效益与非竞争效益之间寻找平衡时,常常是根据不同时期政治与经济的需要,或是将竞争政策作为经济政策的中心加以运用,或是竞争政策有名无实,其方法大都是靠所谓的反垄断法适用除外来处理的。

①其次,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是调和竞争政策与其他经济政策矛盾的软化剂。

多数情况下,保护具有自由与公正竞争的市场结构是反垄断法的一项重要任务,而竞争性的市场结构是一种状态,状态是运动的、变化的。

判断某种行为是否会形成垄断,是否是限制竞争的行为,这种限制竞争的行为是否一定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从静止的状态或从动态的状态,从长期的效果或从短期的效果来判断,其结论是不一样的,如各国通过特别立法对中小企业的各种卡特尔行为的保护,就是为竞争的市场结构培育长期的竞争要素等。

从长计议,培养竞争性的市场结构,提高本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这样的责任只能由国家来承担,从而成为国家经济政策的重要目标,同时也是竞争政策本身的目标。

而实现这一目标,仅有竞争政策是不够的,还需要其他的经济政策,主要是产业政策。

为此,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是连接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桥梁,是调和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矛盾的软化剂,有了它,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就能相互协调,有效实施。

最后,各国反垄断法均将限制竞争的产业政策作为竞争政策的例外纳入竞争法的框架内加以统一规制。

我国正处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时期,现实中具有限制竞争性质的法律、法规依然大量存在。

客观地讲,这些法律、法规中,有的已失去了作用,但有的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依然发挥着应有的作用。

因此,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建立至少具有两点意义:其一,就是为将来在整理这些法律、法规,以及今后政府再考虑制定这样的法律、法规时,确立一个明确的原则:一切与竞争政策相矛盾的法律、法规,都应当作为反垄断法的除外,在明确其目的与条件的情况下,通过法定程序后方能实施。

其二,就是要说明在经济体制转化的过程中,在面临着现实社会中依然存在、并且还一时不能完全废除的大量限制竞争的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桥梁作用与协调作用是十分重要的。

二、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范围与条件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范围是客观的,又是主观的,对于它的适用除外范围的判断,是各国反垄断法立法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而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条件则完全取决于政府制定该适用除外的目的是什么,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

中国《反垄断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的垄断行为,和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都适用中国反垄断法;第15条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中国反垄断法第13条、14条禁止卡特尔的规定: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3)为提高中小企业经营者竞争力的;(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中国反垄断法第13条、第14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第28条规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第56条规定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中国反垄断法。

三、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法律性质关于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法律性质是什么,本文想引用日本学术界的分析框架来加以说明。

(一)“本来界限”与“倒退界限”从对竞争所产生的影响来看,可以从“本来界限”与“倒退界限”两个方面来认识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性质。

所谓“本来界限”,是指反垄断法规制领域以外的适用除外。

具体为2000年以前的日本《反垄断法》第21条(自然垄断所固有的行为)、22条(基于事业法令的正当行为)、23条(行使无形财产权的行为)、24条(一定的合伙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和56条所规定适用除外本来与反垄断政策并不矛盾,这些垄断是根源于这些产业和领域不具有竞争性,或者竞争并不一定会带来效益,可以不作为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也没有必要在现行法律中做出特别的适用除外规定,但是,为了防止在解释上产生疑义而将其置于反垄断法适用制度的框架内加以法制化的运用。

因此,这些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是反垄断法本来的界限。

②也称为“本来的适用除外”。

所谓“倒退界限”,是指反垄断法制度本身的后退。

即那些从原理上讲本来是属于反垄断法禁止的事项却不断地被列入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之中,这是反垄断政策后退所产生的界限,以此为基础所形成的反垄断法适用除外,都是反垄断法倒退界限的适用除外,如日本《反垄断法》第24条之3与之4的合理化卡特尔和不景气卡特尔,中国《反垄断法》第15条的合理化卡特尔、不景气卡特尔、中小企业卡特尔和外贸卡特尔。

本来界限与倒退界限是代表着日本关于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法律性质的一种通说。

③这一通说所建立的前提条件是:反垄断法所代表着的经济秩序,是最基本和最理想的经济秩序。

基于后退界限所形成的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则脱离了反垄断法基本原理中的理想状态,它会对反垄断法产生怎样的影响,是讨论反垄断法适用制度法律性质的意义所在。

比如说,是从竞争的长期性,还是从竞争的短期性来看待“后退界限”,其结论是不相同的。

或者说,在一定的前提下,基于后退界限所形成的反垄断法适用除外,未必就一定会对竞争产生不良影响。

以合理化卡特尔为例,在实现产品规格统一性方面,在提高产品和附属品的相互交换性方面,对竞争的影响可以说是中立的,甚至是促进竞争的。

不景气卡特尔被认为是在紧急避难式的不景气情况下对竞争的限制,但是它的作用在于能够维持竞争主体的存在,可以说这一点是其根本。

(二)“确认说”与“创设说”如果从是否具有违法性来看,又可从“确认说”与“创设说”来说明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特征。

所谓“确认说”,是指依据反垄断法适用除外规定的适用除外行为,其本身就具有不违反反垄断法的性质,反垄断法是对它的这一性质加以确认。

与此相反,“创设说”是指其行为之所以成为反垄断法适用除外规制的对象,是因为它本来就具有违反反垄断法的性质,但是因为基于反垄断政策以外的其它政策原理,创设了这些适用除外的制定,根据这些适用除外的规定,将本来是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从其适用范围中排除。

关于确认说,日本的今村教授根据1953年修改的日本《反垄断法》,④提出了区别“良性卡特尔”与“恶性卡特尔”的观点。

所谓“良性的卡特尔”,就是指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存在着不违反《反垄断法》第2条第6款的“公共利益”要件的卡特尔,⑤法律制度应当认可这些卡特尔的存在。

修改后的反垄断法对合理化卡特尔与不景气卡特尔的适用除外制度的认可,就是认为这些卡特尔没有不当地限制交易。

如果是不当限制交易的卡特尔,是不能够成为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

中国《反垄断法》第28条的规定,亦可如此解释。

关于“创设说”,金泽教授与根岸教授是将“违反公共利益”与“实质性地限制竞争”视为同一意义的标准,认为既然卡特尔实质性地限制了一定交易领域内的竞争,它就满足了反垄断法所规定的违法要件,其违法性是成立的。

但是,适用除外法就是将这些违法的卡特尔创设成在法律效果上不违法而合法。

⑥(三)关于“适用除外”与“适用豁免”的区别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适用除外”可以包含“适用豁免”与“适用例外”这两种情况。

所谓的“例外”情况,是指这些行为是因本身的特殊性而作为反垄断法的例外,不为反垄断法所规制,故对此加以“适用除外”,如自然垄断行业的某些垄断行为,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一些垄断行为等;所谓的“豁免”情况,是说这些行为本身直接违反了反垄断法的具体规定,但是基于某一特殊政策的原因,构成“违法阻却”,从而将其从反垄断法的规制范围内豁免出来,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对卡特尔的适用除外。

正是因为这样,以反卡特尔为主要特征的德国反垄断法就多用“豁免”来表示对某些卡特尔的“适用除外”,就像刑法中的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而构成的“违法阻却”一样,对其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显然,第一,反垄断法的“例外”与“豁免”的对象是可以加以区别的,而且最好是在理论上将其加以区分,以便我们能够更加深刻地去认识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法律性质;第二,在汉语的表述方面,“适用除外”是可以涵盖“例外”与“豁免”的,从中文的意思上也是容易被人们所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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